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24-07-05

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精选15篇)

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1篇

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深入落实“开放活县”战略,充分调动县内外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项目建设,支撑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为我县引进用于经济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的县外资金(含实物)的县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奖励标准

1、引进政策性资金奖励标准

(1)引进政策性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的80%,并完成当年开放项目任务的单位,按到位资金数额的0.5-1%由县财政兑现引资奖励。

(2)引进政策性资金总额高于上一部分按2-4%由县财政兑现引资奖励。

2、引进社会性资金奖励标准:

(1)对引进外来独资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完成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适用超额累加的办法兑现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兑付。其中: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按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0.5%进行奖励;超过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按0.25%进行奖励,累加计算;超过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0.2%进行奖励,累加计算;超过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的部分按0.1%进行奖励,累加计算;超过20亿元以上项目,奖金350万元以上,具体奖金额度由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2)对当年引进的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经受益单位同意后,按当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1-3%提出兑现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

(3)对引进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参照引进独资企业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4)对引进企业处于买方市场(即热门投资行业或县外客商投资热点)的项目,不予奖励。县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热门投资行业。

3、引进使用期在1年以上(含1年)的有偿资金,与使用单位协商,可提取到位资金0.5-1%的奖金,由使用单位支付。

4、引进独资信贷(担保)等金融机构,根据机构规模大小由县财政一次性兑现中介人5-10万元的引资奖励,机构正式运行后,按商业银行奖励政策兑现奖励。

5、对于享受县政府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引资奖励按正常奖励的50%折算。

三、兑现要求

1、招商引资奖励必须由主引单位(或个人)按要求时限向县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每年集中兑现一次,未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申请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

2、引进政策性资金申请引资奖励,必须提供上级有关文件原件、相关单位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

3、引进县外投资者新建独资企业申请引资奖励,必须提供固定资产验资报告(或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不能提供上述材料,不予奖励。

4、由单位自筹或受益单位支付的招商引资奖金,必须先拨入县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户,履行手续后再兑现奖励。招商引资奖金禁止使用专项资金支出,否则由审计部门按违纪处理。

5、招商引资奖励,经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按上述标准提出兑现奖励意见,经县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标准由县财政或受益单位兑现奖励。

6、奖金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受奖单位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核拨;5万元—10万元的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核拨;10万元以上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核拨。

四、分配比例

1、引资主体是个人的,招商引资奖金全部兑现给主引人,再由主引人分配给其它引资有功人员,其中主引人至少应得到奖金总额的50%。

2、引资主体是乡镇和部门的,没有发生前期费用的,奖金全部兑现给主引人和其他引资有功人员;发生前期费用的,招商引资奖金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和补充引资前期费用,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的奖金一定要兑现给个人,并体现主引人和辅助引资人员贡献上的差别,招商引资奖金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和补充引资前期费用的比例分配为:

(1)单项奖金在5万元以下的,奖励引资有功人员和补充引资前期费用各占50%;

(2)单项奖金在5-10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奖金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部分占40%,补充引资前期经费部分用于60%。

(3)单项奖金在10-20万元的,招商引资奖金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部分占30%,补充引资前期费用部分占70%;

(4)单项奖金在2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奖金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部分占20%,补充引资前期费用部分占8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平泉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一六二团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全社会、全方位、宽领域的全民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凡从一六二团区域以外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所有一、二、三产项目,并在本团落户的均为奖励项目。

1.本办法所指引荐者包括一六二团团内外所有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团体。

2.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3.奖项设置

(1)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2)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3)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4)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

第三条 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完成团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

第四条 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每个单位奖励

2万元。

第五条 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对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3000元。

第六条 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对引荐项目的自然人,项目落地,资金到位,则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申请。凡在团招商办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者,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后,均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每申请奖励的日期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20日。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团不再追发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团招商办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团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3.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4.兑现。每年3月底之前兑现上奖励资金,奖金以

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 2017年起,招商引资任务均分解到各单位、各部门,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招商引资宣传、招商,真正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大招商格局。

第九条 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惩罚措施。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招商主体,不得参评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申报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并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绩效奖金,同时对该单位和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一六二团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获奖成果论文”奖励办法 第3篇

尊敬的作者:凡您的论文 (第一作者) 被本刊录用后, 其相关的研究课题 (项目/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项, 本刊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可享受以您为第一作者的下一次录用论文版面费优惠20%或免费获赠半年 (六期) 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期刊。具体办理事项如下:请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题目、第一作者以及刊发的卷、年、期、页码等 (或本刊录用通知书) 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 (E-mail也可) 至编辑部, 并注明所选的奖励方式。编辑部收到获奖材料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办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各位作者的大力支持。

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4篇

显然,这种重奖既不正当也不合法。不合法在于,政府本身是没有一分钱的,其用于奖励的资金都来自公共财政,公共财政不是政府自家的钱,不能想发给谁就发给谁。不正当在于,招商引资本就是政府官员的分内职责之一,官员每个月从纳税人那儿领份薪水,本就有招商发展本地经济的义务——即使履行这种义务需要制度激励,也应优先选择“不尽职即问责”的反向激励方式,怎能以正面的重赏去刺激。这种乱花公众纳税的谬赏,既降低了官员履职的责任底线,又稀释了公职的义务要求,更是对公众的重复征税。

然而面对舆论“官员自奖”的质疑,郑州市相关部门不仅毫无半点不正当感,还理直气壮地抬出了《郑州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声称依此规定,领取大奖并非官员专利,普通市民招商也可以获奖——言下之意很明显,规则是面向所有人制定的,重奖是开放的,规则是公平的,人人都可以平等地竞争招商大奖。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招商获奖啊——这听起来确有点开放和公平的意思,然而不是“太傻太天真”的人都能看出来,开放和公平是不存在的,这个制度就是为了给官员发奖金,平民仅仅只是营造公平幻觉的陪衬。

很简单,招商引资不是一个平民能做的事,它需要公信力和公权力的支撑。如果我以一个平民的身份打电话给微软,邀请其到本地来投资,微软会过来吗?肯定是连理都不会理一下。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官员才能招来商人引来资本。既然如此,“奖励办法”其实就是为官员而设,就别把平民拿出来粉饰公平了。

从另一个角度看,官员也是没有资格与平民同受招商奖励的。因为招商引资本就是官员振兴本地经济的分内之事,而平民不一样,平民是没有这种义务的,他们只要遵纪守法就行——他们如果能引来资本,才算是对地方发展的额外付出,是超越了本身义务的特别贡献,公民的这种额外贡献才应获得重赏。因此,享受纳税人税金供养的官员是没有资格与其相提并论的。

“中国看病最不贵”是混账话吗师碧澄

对曾副局长开的“药方”,许多网友表示很气愤,不能接受。有网友说,“这等对民生疾苦毫无感情的论调,竟然出自卫生局副局长之口,并且上升到‘价值观’的高度来教育国人!而且你还告诉大家,这是用纳税人的钱走遍了全世界之后得出的结论,这不是养了‘白眼狼’吗”?

但仔细想想,笔者觉得,曾副局长不是傻子,咋会说出这种可能引起公愤的话呢?笔者仔细分析了这篇报道,并将同日广州其他媒体的报道拿过来对比后,才恍然大悟。原来,曾副局长说这些话是有背景的——在“看病最不贵是中国”这段话后面,还有一句更重要的话“老百姓老要自己掏钱(看病),所以觉得贵”。看来。他想说的是,中国看病的绝对价格不贵,但因为没有健全的医保体制,百姓看病都要自己掏钱,当然就贵了。

在说完这些话后,曾副局长还说,“在加拿大、美国等国家,医疗体制是互济共助式的,国家补贴多、市民都会买保险,雇主也会帮雇员买医疗保险;但在中国全靠老百姓自己承担,所以我国应该建立良好的共济互助体制,良好的医保机制”。这个看法应该说很有道理,也道破了一个重要问题——许多人看不起病,不等于看病贵,而可能是社会分担医疗支出的机制存在问题。

当然,曾副局长的表述方式确实让人难以接受。他上升到价值观的层面教育国人,忽略了公众在看病就医上的现实困难,而拿关系一个人生命的“修人”与“修车”相比,也显得非常冷酷。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曾副局长的一些论据确实存在错误。比如,他说,“在中国,专家门诊的诊金是7元,但是国外要请一个医生看病,诊金是300元”。问题在于,看病贵不贵,要看医疗费占居民收入的比例,何况,中国看病贵不是贵在“门诊费”,而是贵在以药养医上,贵在这个器械那个器械的诊断费上。贵在做手术要给医生塞“红包”上。因此,7元门诊费和国外诊金300元,不在对等的层面上。

笔者以为,即便有这些问题,曾副局长也没到挨骂的地步。这是因为,正确的废话谁都会说,比起某些光会迎合公众,整天说“老百姓看病真辛苦”,却从来不进行深入思考的官员,曾副局长的话虽然有些刺耳,却有助于我们认清当下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

努力让收入跑赢物价上涨杨黎光

我们多数人是挣固定工资的,如果跟不上物价上涨水平,那就意味着生活的成本在增加,生活的质量在缩水;如果工资跟着涨了,与过去收入相比比例没有发生变化,我们也就不会那么焦虑地关注着CPI的跳动了。“挂钩”,实际上是保障了民众所能享受的经济增长成果,实际上是维护了我们的幸福指数。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编写的《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蓝皮书指出,从1990至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至41.4%;而同期营业余额占GDP比例从21.9%增加到29.6%。我们必须看到,这些年来经济飞速地发展,人均GDP越来越多,但是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却欠缺足够的速度。尤其是在一些绝对“企业自主分配”的地方,企业从小变大从弱变强,而员工的工资条却是几年不变的。如果不跳槽的话,在强弱分明的劳资关系面前,恐怕也没有哪个员工敢跟老板提出要提高待遇福利,顶多有个腹诽罢了,只能是默默忍受。成果,并没有完全“共享”,共享的是CPI。

我们在创建和谐社会,我们在讲社会公平与正义,那么我们必须要做的是构建新型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上落实到位。“挂钩”是一个很好的动议,但是这仅仅是一个悬在半空中的开始,离工资条、离钱包还有相当的距离。我们需要从这个“开始”,进入到下一个“开始”,充分地论证,要考虑企业的成本、要考虑个人的成本,也要考虑社会的成本,然后真正地落笔于某个法律法规、某项政策,然后让这些条文真正地成为增加的钞票。这些增加,不因这样那样的所谓客观因素而耽搁。

再融资传闻何以重创市场信心傅新

在资本市场日益走向开放的今天,我们应当警惕相关利益集团通过散播传闻这种不动声色的低成本做法,促使股市走势向自己预期的方向发展,以实现低价建仓、高位出仓,获取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我们应完善再融资的相关规定,使再融资行为更加严格和规范。同时,对于别有用心的不实传闻散播者,也应进行追查,并予以严厉惩处,避免传闻影响资本市场走势的畸形现象持

续下去。

近期,再融资对股市的影响可用“谈虎色变”、“草木皆兵”来形容。伴随而来的,是再融资传闻的兴起。再融资谣言的传播随时可能被市场误读或放大,并引发股市暴跌——再融资谣言已经成为损伤人气的一个重要因素。常言说:无风不起浪。如果对照近期股市走势与谣言的散播日期,会发现一种惊人的合拍:2008年1月21日,中国平安再融资规模将接近1600亿元的消息见诸报端,中国平安当天跌停板,大盘飞流直下,10日内从5200点跌到4195点附近。为了保持市场的稳定发展,2月1日,证监会批准两只创新型封闭式股票基金发行,A股重上4600点。股市最低迷的时刻似乎已经过去。但2月20日传出的浦发银行再融资400亿元的消息,再次引发恐慌,性抛盘,终结了刚刚形成的反弹。2月22日,管理层再批两只股票基金和两只债券基金,这被市场普遍解读为救市之举,是一大利好,但却被当天早上传出的大秦铁路即将再融资500亿元的传闻所化解。大秦铁路随后声明至少近期没有再融资计划。2月23日,在市场人气已经遭受重挫的情况下,中国联通即将再融资600亿元-700亿元的传闻起到了强烈的“落井下石”的效果,股市继续快速下跌,市场人气陷入空前悲观的状态。中国联通随即表示“该传言内容是没有的事情”。

从再融资传闻与股价的波动来看,完全是合拍的,让人隐约感到其中的某种针对性。2月26日有媒体披露,“中国联通在跌停板价格附近一度十分活跃,大智慧软件显示:大单买入占比41%,大单卖出占比28%,小单买入占比27%,小单卖出占比3%。也就是说,在跌停价位附近,机构的吸筹愿望还是比较明显的。”

我担心,资本市场日益走向开放的今天,相关利益集团通过散播传闻这种不动声色的低成本做法,促使股市走势向自己预期的方向发展,以实现低价建仓,高位出仓,获取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尤其是在网络高度发达和普及的今天,传闻通过一个帖子就可以散播出去,并迅即传到市场,而每一次传递都会在客观上造成某种带有倾向性(如助涨或助跌)的情绪的累积,对投资者信心造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影响到其投资决断。这是需要我们警惕的。

收费公路岂能成政府的提款机崔鹏

在某些地方,收费公路已演变为当地政府的“提款机”。审计发现,辽宁、湖北等16省市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至2005年底已违规收费149亿元;自1995年,浙江省高速公路各经营企业对车辆加收“车次费”,仅2003至2005年就从中多收19.55亿元。

根据我国《价格法》、《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收费标准必须公开听证,用贷款修建的公路进行“收费还贷”,一旦还清贷款,应停收撤站。然而,投资33.8亿元的济青高速,经测算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收费年限为12.65年,但批准的收费年限却为30年。按2005年收费水平测算,这将增加社会负担275亿元!

众所周知,公路属于公共产品,公益性是发展公路事业必须坚持的理念。可是,尽管国家确立了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思路,但很多地方的收费站却“三步一岗、五步一哨”,越建越密。有的地方一条5公里长的公路竟设3个收费站,收费近20元!收费站林立不仅直接增加了百姓的经济压力,还直接增加了运输成本,成为物价上涨的一个动因。

公路收费出现诸多问题,并非我国收费公路建设主旨不明,而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将地方利益作为行政作为的出发点,把高速公路当作“提款机”。审计发现,一些地方政府与高速公路是“利益共同体”,要么是政府贷款、收费,之后再以“转让收益权”名义逃避责任,要么就是变本加厉地强化收费行政专营。“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在很多地方已经扭曲、变形,高速公路的公益性已被高额的收费所侵蚀,公众权益、百姓利益被抛到九霄云外。

收费公路管理法规严重滞后,也是导致违规收费的重要原因。200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新建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等做出了规定,并要求出台相关办法,对《条例》颁布前已建成的收费站进行规范。但时隔3年多,相关办法仍未出台,这不仅造成《条例》颁布前已建成收费站设置过多过密、收费期限过长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也使新建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等变得无法可依、无据可循,给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违规收费以可乘之机。

浚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创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凡是经县招商局确认,帮助我县单位与外商牵线搭桥、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视为奖励对象。监察部门规定不能享受奖励的人员除外。招商引资的范围主要指利用县外直接投资。不包括借款、贷款和国债资金及通过发挥部门优势,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的政策性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具体指:

(一)境内外机构、企业或个人到我县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

(二)采取收购、参股等投资形式经营我县企业资产的;

(三)吸引县外客商开发、建设、经营我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

第三条 奖励程序

1、资金的计算。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时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境内资金按照实际到位数额计算。

2、奖励申报。奖励对象持项目引进资金到帐银行凭证、引进设备的价值评估证明、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引荐项目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引荐项目的税务登记证、投资方出具的确认证明等有关材料以及奖励对象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局填写《浚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报。

3、奖励审查与兑现。县招商局接到引荐人奖励申报后,提交县招商引资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奖励办法,提出奖励金额,报县委、县政府批准。招商引资审核委员会由县招商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

第四条 奖励原则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引资受益单位支付。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不含房地产开发):

1、按投资规模奖励:

(1)引进外来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2)引进外来投资5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3)引进外来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4)引进外来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2%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2、按企业性质进行奖励:

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按下列标准奖励:

(1)属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2)投入高科技领域,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属国内上市公司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对招商引资中介人进行奖励。

(3)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3、引进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无偿捐献资金、设备、高新技术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或高新技术评估价值的10%予以奖励。

(二)对提供招商引资信息、牵线搭桥的其他组织和个人,项目见效后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条 奖励的认定及兑付方式

(一)受益人在政府制定的奖励政策幅度内,根据自身的收益情况,与招商引资中介人就奖励的金额、方式、认定程序等问题自愿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解决奖励兑现中的争议以协议为基础。

(二)外来资金到位情况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三)外来投资企业已在工商注册部门登记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先兑付30%的奖金;项目竣工投产后,再兑付20%的奖金;企业产生效益后,再兑付剩余的50%奖金。

(四)无偿捐献的款项到帐、设备到位、技术投入使用,即可按标准兑付奖金。

(五)奖金一般以货币资金支付。也可经双方协商以其他形式支付。

(六)凡按以上奖励规定有交叉的,按高限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底庙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6篇

为了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给镇域经济注入新的活力,推动我镇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镇党委、镇政府将每年年终根据全镇招商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办法一次性进行奖励。

第二条 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镇招商引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引进资金基数的确认,审定全镇引进资金的奖金认定。

第三条 招商引资资金的分类。招商引资资金分为:无偿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现代农业补贴资金;以合伙、联营、独资、合作等方式投资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各类资金的界定和确认。以按规定报送的资料为基础,实地勘察情况进行界定和确认,对单位或个人引进资金完成情况按下列规定确认:

1、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确认。

2、向上争取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确认。

3、现代农业项目补贴资金,按实际补贴资金确认。

4、以合伙、联营、独资、合作等方式投资的,按项目正式投产、营业时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额确认。

5、跨的引资项目竣工后一并确认。

6、对有争议的特殊情况,由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7、无偿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以农财中心进账资金为准。

第五条 确认引进资金应向镇招商领导小组提供的资料:

1、引进的无偿资金:①银行进账单等资金到位证明;②财政或计委专款指标文件(争取资金的批复文件);③争取无偿资金或向上争取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引进的向上争取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社会公益类项目需提供的材料:①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②资金到位证明;③基础设施建设批文;④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3、引进的现代农业项目补贴资金(如:农、林、牧、渔业)需提供的资料:①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②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③基础设施施工付款证明;④基础设施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4、引进的以合伙、联营、独资、合作等方式投资的项目:①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②资金到位证明;③验资报告;④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过户证明等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的证明材料;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范围。在引进项目、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作

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确认后,按项目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招商引资的个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引进无偿资金的,按照到位资金10%予以奖励。

2、向上争取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按照到位资金的5%予以奖励。

3、引进现代农业项目补贴资金的项目,按照到位资金的3%予以奖励。

4、引进以合伙、联营、独资、合作等方式投资的项目,按照资产总值的1%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的先进集体,设立三个奖项,一等奖奖金1万元,二等奖奖金5000元,三等奖奖金3000元,镇党委、镇政府并授予“全镇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其中:引进无偿资金(占总分40分),向上争取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占总分30分),引进现代农业项目补贴资金的项目(占总分20分),引进以合伙、联营、独资、合作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占总分10分)。

第九条对招商引资费用超过争取资金51%的不予以奖励;对招商引

资费用占争取资金41%---50%的奖励原奖金50%;对招商引资费用占争取资金31%---40%的奖励原奖金80%;对招商引资费用占争取资金30%以内的奖励原奖金100%;对招商引资费用超过争取资金的自己负担。

第十条 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招商过程中形成的项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项目认定档案,并负责管理,档案内容要真实、完整、精练、统一。

第十一条 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隐瞒和虚报认定结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接受与考核事项有关的宴请;不得收受外来投资者或引荐集体、个人的礼品礼金;对通过认定和知悉的外来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漏。

2、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必须严格履行认定的各项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认定的奖励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电话。监督电话:029—34517745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

攸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7篇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积极性,加快实施“三百兴工”战略步伐,着力服务园区攻坚、城市提质、旅游开发“三大战役”,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在攸县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矿产采掘业除外)。

第三条优秀单位奖。对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且工作业绩优秀的单位,根据相关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考评,分别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中介服务奖。凡引进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并正式投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3万元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6万元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10万元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第五条投产服务奖。各乡镇每成功落户一家新办企业,且正式投产,按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属地乡镇工作经费奖励。

第六条税收分成奖。新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纳入当年财政税收分成奖励范畴。

第七条飞地招商奖。各乡镇引进投资商到攸州工业园或其他乡镇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头三年所缴纳的税收计入招商乡镇的税收完成额给予奖励。

第八条引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工业类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第九条引进落户于攸州工业园的企业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条考核办法。本办法规定奖励的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商务、财政、企发、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提出奖励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获奖成果论文”奖励办法 第8篇

尊敬的作者:凡您的论文 (第一作者) 被本刊录用后, 其相关的研究课题 (项目/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项, 本刊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可享受以您为第一作者的下一次录用论文版面费优惠20%或免费获赠半年 (六期) 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期刊。具体办理事项如下:请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题目、第一作者以及刊发的卷、年、期、页码等 (或本刊录用通知书) 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 (E-mail也可) 至编辑部, 并注明所选的奖励方式。编辑部收到获奖材料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办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各位作者的大力支持。

保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9篇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各种组织、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保山的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山市成功引进市外资金、设备、技术等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引资者),均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市内副处级以上党政在职领导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及对口业务范围内争取项目、资金的个人不属于引资者,不适用本办法。但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处级领导干部,由市政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一并给予奖励(具体办法见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本办法所称“引进市外资金、设备、技术”是指利用各种合法方式和关系,将市外国内、国外的项目、资金、技术引入保山市。其形式是:带入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投入资金与市内企业合资、合作、合伙经营;以兼并、购买或委托经营方式向市内企业注入资金;以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项目转让、入股;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人才参加企业管理,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凡引进市外资金已到位,不附带任何条件直接投资的,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对其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一)投资于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二)凡投资于收购、兼并市内国有、集体企业的,按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的实际出资额奖2%。

(三)外来投资者承包经营市内现有国有、集体企业或整体租赁企业厂房、设备、设施的,合同承包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缴费第一年缴纳的承包费或租金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外来投资者对承包租赁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比照上述

(一)款给予奖励。

第四条 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经有关合法的机构评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按实际验资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给予奖励。第五条 引进设备的,属国外投资商以设备作价投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其价值,属国内投资商以设备作价投资的,其价值由合营双方确认或有关合法机构评估后,按设备价值依照第三条引资奖励办法,对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金支付办法

(一)引资者在引资前或引资过程中,先持项目单位意向引资证明到市、县(区)招商部门备案。引进的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填写《保山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在外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15日内出具的书面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的验资报告,到市、县(区)申报引资奖励。

(二)市、(县)区招商部门受理到引资者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确认后,批复通知申请者。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三)同一个引资项目涉及多个引资者的,从中自行推荐一个主要引资者申请奖励,获奖后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份额。

(四)奖金兑付。引资者持批复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市县(区)招商部门按项目实际引资进度领取奖金。

第七条 引进国外资金在100万美元,引进市外国内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引资者,除给予引资奖励外,对引资者由市政府颁发表彰证书,对市外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保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凡列入市级重点对外招商引资的项目和实际引资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奖励资金,从市、县(区)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款中支付;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奖励资金从企业收取的费用中列支;凡列入省级重点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外资到位后,除按本办法奖励外,还要依据云政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申报给予奖励。

第九条 奖金用人民币兑现,引进国外资金的奖金以汇入之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 引资奖励对象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第十一条 对出具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收缴所得奖金,并依法追究受奖者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的适

工业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10篇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临港工业区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凡从句容市外引进临港工业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临港工业区准入门槛,并在下蜀镇注册纳税的所有工业项目,对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

第三条 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第四条 第一引荐者的认定。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先到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登记备案的确立为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在登记后6个月内项目无进展的,则取消第一引荐者资格。

第三章 奖励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 项目签署入区协议后逐步开始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产业类别,按项目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的2‰和3‰两个类别进行奖励。

第一类: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1

外资项目、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3‰进行奖励;

第二类: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2‰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六条 申请。凡在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者,项目注册资金到帐后方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发放引荐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临港工业区招商部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审核。(1)申请奖励的项目,由临港工业区招商部、下蜀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第三条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下蜀镇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2)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兑现。

(1)对购地建厂的项目,将分三个阶段兑现引荐奖励。第一阶段:项目设立后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注册资金到帐验资后,凭引荐者(公司)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填写《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1》报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经工业区领导和下蜀镇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可领取相应奖励标准的40%作为项目引荐奖励;

第二阶段:项目建设完成正式投产时,凭以上所列材料和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2》报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经工业区领导和下蜀镇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可领取相应奖励标准的30%作为项目引荐奖励;

第三阶段:项目达产后达到规定的年亩均税收后,除第一、二阶段所列材料外,并取得税收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3》报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经工业区领导和下蜀镇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可领取相应奖励标准的30%作为项目引荐奖励。

引荐项目的奖金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第一引荐者并由奖金发放单位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2)对租用众创园厂房的项目,将分两个阶段兑现引荐奖励。

第一阶段:入驻项目在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后,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和引荐者身份证明,填写《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1》报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经工业区领导和下蜀镇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可领取相应奖励标准的50%作为项目引荐奖励;

第二阶段:入驻项目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正式投产并达到税收标准后,提供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材料和税票复印件,填写《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2》报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经工业区领导和下蜀镇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可领取相应奖励标准的50%作为项目引荐奖励。

第五章 奖金来源

第九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从产业引导资金中支出,由临港工业区财务列支,不影响项目单位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句容市临港工业区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昌都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11篇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8日

第一条 为促进昌都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鼓励招商引资,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藏政发[2000]35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凡从昌都地区以外(以下简称域外)为昌都地区引进资金、企业、项目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和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引荐人)。国家各部委,自治区、地县各职能部门计划和职责范围内引进的资金及各省(市)、企业援藏资金,域外援助、捐赠等资金除外。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域外资金的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经验资确认后,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额的10%;引进1~3年有偿无息资金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额的2~5%;使用期5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额的7%;引进有偿低息(低于昌都地区贷款利率)资金的,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一年利差。

二、对引进域外企业在昌都注册的项目引荐人,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以在昌都注册企业当年上缴流转税、所得税税款中地县所得部分的4%给予奖励。可连续奖励3年。

三、对引进域外企业在昌都投资办厂的,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100万以内的,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4%;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5%;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6%;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8%。可连续奖励3年。

第四条 各县、地直各部门完成年初行署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由行署给予表彰;对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由行署给予相应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引进资金的,由资金使用单位出资奖励;引进企业及项目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地县财政部门分别从当年本级收入中支付;地区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地区财政局支付;各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各县财政局支付。

第六条 引进资金、企业、项目的确认及奖励支付方式。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引荐人,在资金到位或项目发生效益后,由项目实施方出具立项报告、验资证明、开工建设报告、项目效益情况等资料,引荐人向同级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同级商务局、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确认,并出具确认证明。

一、引进资金的,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引荐人申请,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受益单位在两个月内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支付给引荐人。

二、引进企业、项目的由引荐人申请,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地县财政部门在两个月内按照规定奖励额给引荐人。

三、对引荐人的奖励,由引荐人申请,经地区招商引资部门核实后,发给招商引资奖励确认证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奖励;引荐成功但未申报的,经地区招商引资部门调查审核确认后,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奖励。同一外来资金、企业、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其推选一个代表人申请奖励。

第七条 域外企业、引荐人

一、域外企业,是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企业。

二、引荐人,是指除履行招商引资职能的单位和个人以外的人员。

三、利用职务引进资金、企业、项目的,不能享受此奖励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昌都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12篇

作者:文章来源:日期:2012-11-1

3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适用于引进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关岭投资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以及我县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

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奖励引进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招商项目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支付给个人的奖励资金,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奖励条件

对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县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旅游项目最低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第五条奖励认定

(一)引进金额只计算现金投入,对投资方以原有的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投入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投资方以外币作为投资的,按照注资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三)资源开采和选矿项目、BT项目、配套了商住用地指标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及煤矿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五)对引进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县奖励条件的,引资者只可以用一个标准进行奖励,不可重复奖励。

第六条项目确认

(一)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引进项目应是市外投资项目。

(七)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县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以及对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其奖励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八)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集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引资者资格申报登记

(一)引资者在所引项目办理工商注册之前,须持由项目投资者出具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引资局办理引资者申报备案登记。

(二)对同一项目的引资者资格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团队。

第九条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一)申请时间。引进项目投产后,引资者方可申请引资奖励。

(二)引资者应持以下材料到县招商引资局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1、《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登记表》;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投资者对引资者资格的确认函;

4、项目投入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6、营业执照;

7、税务登记证;

8、土地使用证(或购房证明);

9、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若委托他人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引资者团队申请奖励资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金额不变。

第十条奖励工作的管理

(一)奖励工作管理机构。成立县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招商引资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工贸局、县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奖励申请程序。引荐单位及个人填写《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登记表》,提供所需材料,并经项目投资者签名确认后,由县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三)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予以追回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对奖励工作的监管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第13篇

泰 发[2003]5号

为贯彻落实《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泰政发[2001]21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简称引荐者)积极招商引资,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和资金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奖励引荐者。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无偿资金落在市本级(含市高新区)的,由市财政奖励(项目落在市高新区的,奖金由市高新区财政提供);落在县市区的,由县市区财政奖励。

本办法对引荐者只进行一次性奖励,客商在泰安再投资的,不再奖励引荐者。

第二条 市外投资项目是指市外客商以独资、合资和合作等方式(包括股权购买)进行的项目投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债转股项目投资)。

无偿资金是指向计划、财政等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部 门、单位争取的无需偿还的项目资金(不含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和无偿资金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在项目完成后,可按市外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奖励;也可按自纳税之日起,第一个完整会计投资企业纳税形成的实际地方税收的10%(合资合作企业按外来投资者持股或投资比例),给予奖励。

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及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根据项目情况,按上述标准,适当上浮奖励,最高不超过50%的上浮幅度。

(二)引进公益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引荐者奖励。

(三)本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对单位实行以奖代补,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引荐者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四条 引荐者或其委托人填写《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见附表),于每年二月底前向招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确认引荐者身份、形成固定资产或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对多个引荐者共同引荐同一项目的,须提供参与各方奖金分配协议。

引荐者是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外来投资者取得联系、向市内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并积极协助项目落实的单位或个人。对引荐者的确认以外来投资者证明为主。

第五条 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申请奖励的,须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效证明。

按纳税形成地方税收申请奖励的,须提供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纳税原始凭证。

按引进无偿资金申请奖励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

第六条 招商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七条 招商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提报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研究认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 引荐者持身份证明,到受益财政部门领取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引进外资的,按资金到位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

(一)款中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由招商管理部门和科技局根据当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有关政策规定确认。

“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招商管理部门在对项目投资规模、外来投资者知名度和项目对地方财力的贡献大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价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确认。

第十一条 引荐者对有关认定和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同级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或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招商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司法等部门追回奖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给予有关人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原有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14篇

关于印发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5日

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国内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引进资金数额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外资按进账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业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

(二)为我市引进资金、项目并在项目推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即引荐人。

—1—

第五条 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市政府重点奖励当年招商引资业绩突出的先进县区、园区和部门以及为我市引进重点项目的引荐人。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完成或超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且受到市政府表彰的“招商引资先进县区”、“招商引资先进部门”,分别给予奖励。

(二)对重点项目的引荐人或项目落地推进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且单个项目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过1亿元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奖励:

1、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1亿元-5亿元之间(含5亿元)的,奖励资金1-5万元;

2、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5亿元-10亿元之间(含10亿元)的,奖励资金5-10万元;

3、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10亿元-50亿元之间(含50亿元)的,奖励资金30-50万元;

4、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50亿元以上的奖励资金按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一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所引进的重点项目应当是能够促进我市循环发展、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性强并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示范性项目。

现代农业、服务业项目及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5千万元-1亿元(含1亿元),奖励资金5千元-1万元。

第七条 市招商服务局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进行半年和年终考评,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认定及奖励程序

(一)引荐人应当提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商丹园区招商服务机构填报《引进项目备案确认书》,并且提供能够反映投资者真实身份、投资意向等有效证明材料及引进项目计划书,进行登记备案。各县区、商丹园区招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市招商服务局备案。

引荐人应当为引荐项目洽谈、签约、落地、推进和投产等提供优质服务。

(二)项目成功引进并落地开工后,引荐人可以向当地招商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2、引进项目备案确认书;

3、引进市外资金、推进项目落地工作报告;

4、投资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5、项目合同文本及批准文件;

6、投资者身份证明或有效委托书;

7、引进项目在商注册公司工商执照复印件;

8、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或相关设备购货发票等有效的资金到位证明;

9、《商洛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三)各县区、商丹园区招商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经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将奖励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市招商服务局复核。

(四)市招商服务局经过复核后,根据奖励标准等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 跨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分考核,到位资金按本实际到位数计算。

对同一项目的引荐人只奖励一次,同一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分期进行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中的首位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的委托人,引荐者为多人时,奖金由引荐者自

行协商分配。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自行缴纳。

第十一条 对引进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循环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政发〔2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争取的省上奖励补助中按比例给予奖励;招商引资企业财源贡献奖励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从财源建设奖励资金中支出。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招商服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追回奖金,并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1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市域外企业(或个人)在我镇范围内和迁安市四大产业园区引资入驻的项目,但投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迁安市产业政策,并节能、节水、节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引资人(机构)。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三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按引进市域外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数额,在项目建成投产,核实实际到位资金票据后给予引资人(机构)奖励。

1、在市政府奖励基础上,按引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额1‰的比例给予引资人(机构)现金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本村人引进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引资额:农业项目不低于500万元,工业项目不低于1000万元,按每百万元加5分的标准给予引资人所在村委会的年终考核加分。

3、鼓励以商招商,本地项目业主引资新建或合建符合产业转型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条 享受本奖补政策的对象不影响其享受迁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含公务员)通过自身人际关系引进项目或无偿资金同样享受本政策。

第六条 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国家限制的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不予奖励。引资奖励不包括资金借贷、其它融资业务和房地产项目。资金涉及到外币折算以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

第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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