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标准

2024-08-01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标准(精选5篇)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标准 第1篇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审查认定的依据。

2实施要求

2.1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依法管理。2.2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促进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

2.3规范定密,严格按照工作需要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2.4健全保密管理体系,提升系统防范能力。

3保密责任

3.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 3.1.1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1.2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提出明确落实要求;

3.1.3了解和掌握单位保密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重大问题;

3.1.4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3.1.5监督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3.2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责任

3.2.1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3.2.2组织研究和部署落实保密工作;

3.2.3协调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2.4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3.2.5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3.3其他负责人责任

3.3.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3.2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

3.3.3组织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3.3.4在分管业务范围内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3.4涉密部门负责人或者涉密项目负责人责任

3.4.1对本部门或者本项目的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3.4.2明确部门或者项目内人员的保密职责,按照工作需要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3.4.3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业务工作制度中; 3.4.4采取具体措施组织落实单位保密工作部署; 3.4.5开展日常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3.5涉密人员责任

3.5.1对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3.5.2掌握基本的保密知识、技能和要求; 3.5.3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履行岗位保密职责; 3.5.4及时报告泄密隐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4归口管理

单位科研生产、人力资源、信息化、新闻宣传、外事等职能部门,应当明确职责,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实际,归口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工作和相关工作制度制定。

5保密组织机构

5.1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5.1.1单位应当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单位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明确职责并制定工作规则。

5.1.2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明确职责分工。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5.1.3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实行例会制度,对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重要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

5.1.4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每年向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履职情况。

5.1.5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设立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

5.2保密工作机构

5.2.1单位应当确定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机构,在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5.2.2保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5.2.2.1组织落实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5.2.2.2组织制定保密基本制度,拟制保密工作计划,对落实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5.2.2.3监督指导各部门保密工作;

5.2.2.4组织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2.2.5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5.2.2.6组织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 5.2.2.7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5.3保密工作机构人员配备

5.3.1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1人;涉密人员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单位应当确定一部门负责人担任保密工作机构负责人。5.3.2专职保密工作人员2人(含)以上的,应当配备1名保密技术管理人员。

5.3.3保密工作机构人员条件 5.3.3.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5.3.3.2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保密知识技能,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5.3.3.3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情况; 5.3.3.4经过保密知识技能培训。

6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应当全面、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内容应当包括保密责任(含归口管理责任),定密工作,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国家秘密载体,密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新闻宣传,涉密会议,协作配套,涉外活动,外场试验,保密监督检查,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考核与奖惩等方面基本要求。

7保密管理

7.1定密管理

7.1.1单位应当根据定密权限依法开展定密工作。7.1.2单位应当明确定密程序,制定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细目,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7.1.3单位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7.1.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定密责任人,明确定密权限。

7.1.5定密责任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经考核具备上岗能力。

7.1.6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7.1.7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对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审核,做好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工作。

7.2涉密人员管理

7.2.1单位应当对岗位和人员的涉密等级作出界定。涉密岗位和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重要和一般两个等级。7.2.2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7.2.3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应当通过审查和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定期组织复审。

7.2.4单位应当对在岗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每人每不少于8学时。

7.2.5涉密人员严重违反保密制度的,应当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7.2.6单位应当每年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7.2.7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给予相应的保密补贴。

7.2.8单位应当及时将涉密人员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涉密人员出国(境)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出国(境)前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保密教育,返回后及时进行回访。擅自出国(境)或者逾期不归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7.2.9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实行统一管理。7.2.10挂职返聘借调、学习实习人员从事涉密工作以及临时参与涉密业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7.2.11涉密人员离岚离职,应当在离岗离职前清退保管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设备、涉密存储设备和密品等,并与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具体脱密期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脱密期管理。

7.3国家秘密载体管理

7.3.1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相对集中管理,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符,追溯期限不少于3年。

7.3.2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7.3.3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3.4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知悉国家秘密,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7.3.5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7.3.6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禁止以下行为: 7.3.6.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7.3.6.2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7.3.6.3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7.3.6.4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7.3.6.5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7.3.6.6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7.4密品管理

7.4.1密品应当确定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并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

7.4.2密品应当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7.4.3对外形和构造容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在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保存、维修、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其采取遮挡或者其他保护性措施。

7.4.4密品禁止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渠道传递。重要密品运输应当制定安全保密方案,落实安全保密措施,并做好记录。

7.4.5密品销毁应当履行审批程序,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部门、单位、场所进行,指定人员监销。

7.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7.5.1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采取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措施。

7.5.2非授权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履行审批程序、登记,并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7.5.3未经批准,不得将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和具备拍摄、录音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7.5.4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服务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7.5.5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要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所采取的保密防护措施应当经过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核,与工程建设同计划、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

7.6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管理

7.6.1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包含各类应用系统、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外部设施设备、存储介质、办公自动化设备、声像设备和安全保密产品。

7.6.2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系统测评或者风险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许可证涉及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申请系统测评或者风险评估的拓扑结构应当与网络实际情况一致。

7.6.3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禁止以下行为:

7.6.3.1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7.6.3.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7.6.3.3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7.6.3.4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7.6.3.5未经安全技术处理,将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7.6.3.6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7.6.3.7擅自访问、下载、存储、传输知悉范围以外的国家秘密;

7.6.3.8擅自扫描或者检测涉密信息系统的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保密产品以及应用系统等。

7.6.4单位应当明确部门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和运行维护,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信息安全策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的安全保密要求。

7.6.5涉密信息系统应当配备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简称“三员”)。未建立涉密信息系统、仅使用涉密计算机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

7.6.5.1“三员”的配备和权限设置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安全审计员不得兼任系统管理员和安全保密管理员。

7.6.5.2单位应当组织“三员”参加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其他部门组织的培训,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专业能力。

7.6.6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应当根据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涉密等级和责任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和调整。

7.6.7应当建立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台账,做到信息要素完整、账物相符。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应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7.6.8信息设备、存储设备应当具有标识,标识的信息要素应当完整,涉密的标明密级,非涉密的标明用途并粘贴保密提醒;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中存储的涉密信息应当具有密级标志。

7.6.9测试、调试、仿真、工控、数控等专用系统或者设备应当明确涉密等级和保护要求,采取管控措施,保证信息流向安全可控。因特殊工作需要,涉密网络与非涉密网络、工业控制系统连接实时进行特定信息交换的,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保密方案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7.6.10外出携带的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应当专人集中管理。携带外出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带出前和带回时应当进行保密检查,外出期间应当按照保密要求管理和使用。

7.6.11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维修和报废。维修中应当对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对外来维修人员履行审批程序并全程旁站陪同。

7.6.12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使用的安全保密产品、具有安全保密功能的信息设备、虚拟化产品,应当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测评机构的检测。使用中应当按照安全保密要求设置相关策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涉密存储设备和传输线路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7.6.13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不得具有无线通信功能,不得连接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因特殊工作需要采用无线方式接入的,应当采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密码设备,并制定专门的安全保密方案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7.6.14涉密服务器和涉密计算机重装操作系统、安装或者拆卸软硬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的各种软件应当统一管理。

7.6.15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设备的身份鉴别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用于身份鉴别的物理装置应当严格管控。

7.6.16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设备应当建立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访问控制措施。

7.6.16.1应当采取管理或者技术措施,防止信息设备、存储设备的非授权接入以及信息的非授权输入输出。

7.6.16.2多人共同使用一台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存储设备时,应当控制每个用户的访问权限,确保涉密信息不被他人非授权访问或者获取。

7.6.17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的信息导入导出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指定人员负责。

7.6.18涉密信息系统机房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采取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安全控制措施。

7.6.19应当对涉密信患系统中关键业务数据采取备份措施;对数据库服务器、磁盘阵列中集中存储的涉密信息,应当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现安全可控。

7.6.20应当定期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进行审计,并对审计内容进行综合安全分析,形成审计报告,报信息化管理部门和分管业务负责人。

7.6.21应当定期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进行风险自评估,查找脆弱性和威胁,确定风险和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信息化管理部门和分管业务负责人。

7.6.22应当建立互联网接入审批和登记制度,严格控制互联网接入口数量,并采取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监管技术措施。

7.7新闻宣传管理

7.7.1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发表著作和论文等,应当经合同甲方单位审批。

7.7.2涉及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事项的参观、采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提出保密要求。

7.8涉密会议管理

7.8.1涉密会议应当确定密级,在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召开。

7.8.2应当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对进入会场人员进行身份登记确认。

7.8.3会议涉密载体发放、清退、保管和销毁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履行相关手续。

7.8.4会议使用的音像等技术设备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会议场所禁止带入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未经批准不得将具备拍摄、录音功能的设备带入会议场所。

7.9外场试验管理 7.9.1外场试验单位应当制定保密方案,指定保密负责人。试验现场的保密管理工作由牵头单位组织协调,参试人员应当遵守试验现场的保密管理规定。

7.9.2外场试验数据交换和通信应当采取保密措施。7.9.3对涉密载体和密品的管理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7.10协作配套管理

7.10.1分包涉密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之外的应急或者短期生产秘密级项目,选择非保密资格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和程序对承制方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履行保密监管责任。

7.10.2严格控制分包项目的涉密内容,不得提供项目研制必需之外的涉密信息。

7.10.3与协作配套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有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界定合同文本和项目的密级、保密要求和保密责任,并监督执行。

7.10.4涉及军工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等业务,应当从取得相关涉密资质的单位中选择。

7.10.5承担涉密协作配套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保密条款,遵守保密协议。

7.11涉外管理 7.11.1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外事活动应当制定保密方案,明确保密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

7.11.2接待境外人员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来访人员进行身份确认,明确活动区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7.11.3对外交流内容、谈判口径、提供资料和产品应当经过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8监督与保障

8.1保密检查

8.1.1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8.1.2涉密部门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单位保密工作机构。

8.1.3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8.1.4单位应当根据日常管理和检查情况,对单位存在的保密风险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8.2泄密事件查处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查处情况。

8.3考核与奖惩 8.3.1保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应当纳入绩效考核。8.3.2单位应当每年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3.3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保密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保密责任的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8.4保密工作经费

8.4.1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保密工作经费。保密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专项保密工作经费用于保密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设备的配备。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单位财务预算。

8.4.2保密管理工作经费以5万元为保证基数,不足部分按实际工作需要增补。

8.5保密工作档案

8.5.1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反映单位保密工作开展实际情况。

8.5.2保密工作档案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标准 第2篇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包括保密责任、保密组织机构、保密制度、保密监督管理和保密条件保障等5个方面的内容。

2.《一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和复查的依据。

3.保密责任主体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涉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涉密人员。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为单位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6.单位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7.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

8.涉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项目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9.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10.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1.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12.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13.三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14.非公有制企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15.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不少于两次。

16.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应当设置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专门处室。

17.二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200人(含)以上的,应当设置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专门处室。

18.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应当确定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机构,在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

19.承担机要、档案、密码通信等涉密业务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专职保密工作人员。

20.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10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4人;500人(含)以上至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3人;100人(含)以上至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1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1人。

21.二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10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2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少于2人,200人以下的配备不得少于1人。

22.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23.军工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不得少于4人。

24.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部门涉密人员100(含)人以上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保密工作人员。

25.专职保密工作人员2人以上的,应当配备1名保密技术管理人员。

26.保密工作机构人员应当通过培训和考核,并获得保密工作资格证书。

27.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制度分为基本制度、二级制度和专项制度。

28.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制度分为基本制度、二级制度和专项制度。

29.二级制度是单位内部涉密部门(单位)依据基本制度,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的具体保密管理措施。

30.专项制度是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针对重大涉密工程或项目、外场试验等制定的专门保密管理措施。

31.定密工作小组由单位有关业务工作负责人、业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人员组成。

32.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绝密级)、重要(机密级)和一般(秘密级)三个等级。

33.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和培训。

34.对在岗涉密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培训,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每人不少于15学时。

35.对在岗涉密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培训,二级保密资格单位每人不少于15学时。

36.对在岗涉密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培训,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每人不少于8学时。

37.涉密人员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应当调离涉密岗位。

38.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给予相应的保密补贴。

39.涉密人员脱离单位,应当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按有关规定实行脱密期管理。

40.核心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3年至5年。

41.重要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2年至3年。

42.一般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1年至2年。

43.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44.国家秘密载体封面或首页应当按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45.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46.办理涉密文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程序是:承办人提出初始意见,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47.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48.国家秘密载体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和光盘等各类物品。

49.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50.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51.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52.涉密人员辞职、解聘、调离涉密岗位,应当在离岗前清退保管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

53.单位日常工作中经常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54.单位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及重要密品研制、实验的专门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5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56.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防护措施。

57.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安装防盗报警装置、视频监控和电子门禁系统。

58.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相对集中的建筑群,应当确定安全控制区域,所处外周界应当安装防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安全值班人员。

59.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相对集中的建筑群,应当确定安全控制区域,所处外周界应当安装防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安全值班人员。

60.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新建、改建工程项目要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所采取的保密防护措施应当经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组织的审核,与工程建设同计划、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

61.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所处理信息最高密级分为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三个等级。

62.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禁止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63.接受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新闻媒体采访,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64.涉密会议应当在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召开,重要涉密会议应当在内部场所召开。

65.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并对与会人员进行身份确认。

66.涉密会议发给本地区以外与会人员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机要渠道传递。

67.涉密会议使用的扩音设备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会场设置手机信号干扰器,未经批准严禁带入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

68.外场试验的保密管理工作由试验任务牵头单位组织协调。

69.外场试验中,对无线通信设备、具有的摄录功能设备等应当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70.外场试验保密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任务性质、项目或型号密级、组织领导、保密措施和具体要求。

71.分包涉密协作配套任务,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

72.分包涉密协作配套任务,不得提供配套项目研制必需的技术要求以外的涉密信息。

73.与涉密协作配套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项目密级和保密条款。

74.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外事活动中,应当明确保密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

75.对外提供文件资料或物品的,应当经过保密审查。

76.单位应当每6个月组织保密检查,保密委员会内应当组织对单位负责人的保密检查。

77.发现泄密事件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

78.对保密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79.对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应当视情况给予处罚,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80.保密工作档案应当内容完整翔实,并进行分类归档,有条件的建立电子文档。

81.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保密工作经费。

82.保密管理工作经费预算标准为核心涉密人员平均每人每300元,重要涉密人员200元,一般涉密人员100元。

83.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单独列人单位财务预算,根据工作需要保证足额开支。

84.保密管理工作经费最低保证基数是一级保密资格单位10万元。

85.保密管理工作经费最低保证基数是二级保密资格单位8万元。

86.保密管理工作经费最低保证基数是三级保密资格单位5万元。

87.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88.保密资格审查、复查时单位没有的项目不计得分,按实有项目计算总分值,达到总分值90%(含)以上为符合标准,以下为不符合标准。

89.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1)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和培训;

(2)按照涉密程度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作出界定;

(3)加强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4)实行涉密人员保密补贴和脱密期制度;

(5)建立涉密人员保密自查制度,对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90.对涉密人员的脱密期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核心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3年到5年,重要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2年到3年,一般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1年至2年。

91.涉密人员脱密期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脱密期内不得到境外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脱密期内应当继续

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92.为什么要加强对无线通信设备的保密管理?

答:(1)无线通信设备可以成为二次发射装置,把附近的电磁信号转发出去,采用电磁

泄漏发射接收还原技术可以获取信息;

(2)无线通信设备一旦被控制,可以作为窃听装置;

(3)部分无线通信设备具有摄录功能,可以用于窃取国家秘密;

(4)大部分手机具有被定位功能,有可能泄露重要涉密活动的位置信息。

93.对处理国家秘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1)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建立台账,并指定专人管理;

(2)禁止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连接内部非涉密信息系统;

(3)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4)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报废应当符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94.召开涉密会议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1)涉密会议应当在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召开。重要涉密会议应当在内部场所

召开,主办业务部门应当制定保密方案,并向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备案。必要时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派人监督和检查。

(2)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并对与会人员进行身份确认。

(3)禁止使用无线通信设备,会场设置手机干扰器。

(4)会议涉密载体发放、清退、销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95.涉密会议管理中对会议场所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涉密会议应当在具备安全保密的场所召开;

(2)会议使用的扩音设备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会场设置手机干扰器;

(3)会议场所禁止带入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便携式计算机;

(4)未经批准禁止带入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

96.外场试验保密管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试验牵头单位和参试单位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保密管理工作。

试验现场的保密管理工作由牵头单位组织协调。

(2)对无线通信设备、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等采取严格控制措施。

(3)对涉密载体、密品的保密管理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97.涉密协作配套任务保密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1)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

(2)与涉密协作配套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密级和保密条款;

(3)重要涉密项目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4)不得提供项目研制必需提供的技术要求以外的涉密信息;

(5)监督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执行。

98.涉外保密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适应对外交流合作的需要;

(2)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外事活动中,应当制定保密方案,明确保密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

(3)对外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99.保密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检查部门提出书面整改

要求,并督促整改;

(2)内部涉密部门应当进行保密自查,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涉密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保密委员会应当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

(3)发现泄密事件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查处情况。100.涉密计算机为什么要设置口令,在你的涉密计算机中都设置了哪些口令?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标准 第3篇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盖章)申 请 等 级 申 请 日 期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制

说 明

1.“单位名称”填写签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时使用的名称。

2.“单位性质”填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属上市公司的应予以注明。

3.“单位基本情况”简要填写单位成立、变迁情况、资产、人员、科研生产方向、能力等。

4.“申请理由”填写已承担或拟承担何种密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协作配套任务,是否具备申请基本条件。

5.工作情况栏目按保密资格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如实填写,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此项”。

6.“审核意见”、“审查意见”、“审批意见”,分别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填写并加盖印章。7.《申请书》内容不应涉及国家秘密,按内部文件管理。

8.《申请书》按照制式自行印制,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增页填写。9.《申请书》填写一式四份,并制定电子版。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人数 注册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申 请 理 由

法定代

表人

涉密人

员数

联系电

主要填写:

1. 单位设立、变迁情况。2. 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工作场所和职工情况。

3. 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基本情况。

注:文字控制在2000字内,内容不得涉密。主要填写:

1. 你申请保密资格等级。2. 已承担或拟承担何种等级 的武器科研生产或协作配套任务(项目或产品)。

3. 是否具备申请的基本条件。

4. 根据《武器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二级保密资格。

保 密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上年度至本年度解决了保密工作哪些重要问题: 主要填写: 1. 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情况。2. 对本单位保密工作

分 管 保 密 工 作 负 责 人

指示、批示情况。3. 本单位在落实保密工作中解决了哪些重要问题。4. 监督检查领导保密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上年度至本年度抓了哪几项主要工作: 主要填写: 1. 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情况。2. 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情况。3. 组织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其 他 负 责 人

涉 密 部 门 或

4. 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上年度至本年度在保密工作方面做了哪些实际工作(按分工分别填写): 主要填写: 1. 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进行部署和研究情况。2. 对分管工作中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情况。3. 为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提供条件保障情况。

上年度至本年度在保密工作方面结合实际落实了哪些具体措施: 主要填写:

项 目 负 责 人

涉 密 人

责 任

保 密 组 织 机

1. 主抓本部门或项目保密工作情况。2. 对本部门或项目开展保密监督检查情况。上年度至本年度在保密管理方面结合实际落实了哪些具体措施: 主要填写:

1. 对本职岗位保密要求熟知情况。2. 履行本岗位保密责任情况。

构 情 况 保 密 委 员 会 或 保 密 工 作 领 导 小 姓 名

部门及职务 职责分工

工 作 机

保密工作机构设置情况:

主要填写保密工作机构 构 设置、隶属情 关系、人员编制等基本况 情况。

保密工作机构负责人姓名、职位及任命文

号: 专 职 工

姓名

性别作 人 员

保 密 上年度至本年度抓的重点工委 作: 员 主要填写根会 据职责决策 或 的重大事项及组织的重保 大活动。

年龄 职务

学保历密及培

专训 业

情况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保 密 工 作 机 构 上年度至本年度做的主要工作:

主要填写根 据职责完成的主要工作。

保 密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基 本 制

制度名称、文号、生效时间:

主要填写:

1. 《标准》要求的保密工作基本制度制定情况。2. 单位保密制度是否有缺项。度

二 级 制 度

专 项 制 度

保 密 监 管 管 理 情 况定 密 管

制度名称、文号、生效时间:

主要填写单位哪些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部门二级保密制度及主要的二级制度名称、文号、生效时间。

注:申请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无此项要求。

制度名称、文号、生效时间:

主要填写根据单位实际,针对重大涉密工程或项目制定的专项保密管理措施。注:申请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无此项要求。

定密小组情况:

主要填写:

1. 定密工作小组人员组成情况。

2. 定密工作程序。3. 主要开展的工作情况。

注:申请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无此项要求。

本单位保密范围确定情况:

主要填写:

1. 制定本单位保密范围的依据。包括:

(1)依据甲方下达的合同书

或合同意向书及密级证明的密级。

(2)依据本单位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实施细则。

2. 本单位保密范围确定情况。确定和调整密级情况:

主要填写:

1. 本单位涉密事项确定情况。2. 涉密事项或项目调整及密级变

更情况。

涉 密 人

员 管 理

上年度至本年度做的主要工作:

主要填写:

1. 涉密岗位界定情况。

2. 涉密人员审查情况。

3. 涉密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4. 保密责任书(承

诺书)签定情况。

5. 保密补贴发放情况。

6. 脱密期管理情况。

7. 因私出境管理情况。

8. 涉密人员备案情况。

涉 密 载 体 管 理

上年度至本年度做的主要工作:

主要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 毁各个环节采取了哪些保密防护措施

和管理措施。

要 害 部 位 部 门 管 理

保密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填写:

1. 要害部门、部位制度建设情况。2. 要害部门、部位的人防、物防、技

要害部门、部位确定情况:

主要填写:

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确定的名称、数量。

防情况。

注:按照级别要求填写。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防护和管理情况:

计 算 机 和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存储介质管理情况:

主要填写:

1. 存储介质的密级和数量。2. 存储介质是否采取与涉密计算机 和信息系统绑定等有效技术防护措施。

3. 信息交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非涉密信息系统管理情况:

主要填写:

1. 单位是否建立涉密信息系统。是否使用单台计算机处理奢靡信息。2. 涉密信息系统是否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

3. 涉密信息是否存在远程传输。如果存在是否按照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4. 如果有绝密级计算机,说明安全管理情况。

5.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主要采取了哪些技术防护措施。

6. 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情况。

主要填写:

1. 内部非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 连接国际互连网计算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 对外发布信息的管理情况。

通 信 和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管 理 2. 办公自动化设备(传真机、复印机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主要填写:

1. 通信设备(对讲机、手机、电台、数字助理、无绳电话)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宣 传 报 道 管 理 涉 密 会 议 管 理 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主要填写:

1. 涉密会议的主要类别。2. 涉密会议采取的保密管理措施。2. 对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新闻媒体采访,展品复制、展室密品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主要填写:

1. 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是否建立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保密审查制度。

外 场 试 验 管 理

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主要填写:

协 作 配 套 管 理 1. 对外协作情况。

2. 重大项目是否明确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3. 分包涉密任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保密资格。

4. 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和合同文本中,是否做到严格控制背景、用途等涉密内容,业务部门是否进行了监督检查。

5. 是否做到不得提供配套项目研制必需的技术要求以外的涉密信息。

6. 对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不具备申请保密资格条件,承担分包任务的采取了哪些保密监督措施。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主要填写:

1. 外场试验保密工作方案制定情况。2. 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涉 外 管 理 主要填写:

1. 重要涉外活动是否制定保密工作方案。2. 是否执行保密提醒制度。

3. 对外提供文件资料或物品保密审查情况。4. 保密工作机构参与涉外活动监督情况。

保 密 检 查

上年度至本年度保密考核与奖惩情况: 考 核 与 奖 惩 主要填写:

1. 是否讲保密工作纳入单位的绩效考核。

2. 对单位领导、涉密部门和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考核情况。3. 单位对保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与表彰和奖励情况。

4. 单位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情况。5. 对泄密事件的查处情况。

上年度至本年度开展保密检查工作情况:

按照《标准》和《评分标准》保密监督检查的形式和主要要求分别填写。

工 作 档 案 管 理

保密工作文字记载情况:

主要填写:

1. 保密工作开展文字记载归档情况。2. 分类立卷情况。

保 密 条 件 保 障 情 况

上年度至本年度保密管理工作经费预算和支出情况:

主要填写:

1. 单位将保密管理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情况。

2. 单位保密管理经费预算数额情况。

3. 保密管理经费实际支出数额情况,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并根据需要足额开支。保 密 工 作 经 费

上年度至本年度保密专项经费支出情况: 主要填写单位保密专项经费实际支出情况。

其保密工作机构技术检测设备配备情况:

他 条 件 保 障

主要填写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技术检测设备配备情况,是否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检查手段和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本单位符合所申请保密资格等级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所填报的《申请书》内容真实,并保证保密资格标准在本单位的执行,履行本人所应承担 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审 查 意 见(盖章)年 月 日(盖章)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标准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 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第六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第七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组织开展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的牵头审批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为共同审批部门。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八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组成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拟定的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一级保密资格的意见;

(四)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监督指导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

(四)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五)办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设在国家保密局,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开展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培训和审查专家管理;

(四)对保密资格认定工作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五)承担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办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国家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组织推荐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人选;

(四)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保密资格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第十五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上一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报告);

(五)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军队资格审查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照依法行政、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共同承担一级保密资格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服务窗口设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担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受理和书面审查工作。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服务窗口参照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受理机制设立,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调整。

第四章 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以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八条 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查。未通过书面审查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条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建立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部门及相关单位推荐,经培训合格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

现场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至8人。

第二十二条 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及评分标准,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450 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 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中止审查。

第二十三条对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现场审查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现场审查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现场审查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程序为:

(一)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三)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四)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五)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六)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七)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现场审查结束后,现场审查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审查有关材料上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

组织专家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4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被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第二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

(四)证书编号;

(五)资格等级;

(六)发证机关;

(七)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样式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制定。第二十九条 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提交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职责,对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保密资格标准落实情况自检报告。

第三十二条 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时间为取得保密资格后满2至3年,复查工作原则参照保密资格现场审查程序和要求进行。

未通过复查的单位,视情给予警告、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或暂停保密资格,并限期整改。3个月后重新复查,复查仍未通过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证书信息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地址变更的;

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于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发生相关情形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

(一)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

(二)资本构成、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涉密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十五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

(一)单位申请注销保密资格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有效期满,不再申请保密资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保密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或者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对有关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保密资格,收回其保密资格证书,并责令限期整 改:

(一)超出批准的保密资格等级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二)复查不符合要求的;

(三)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变更,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自检的;

(五)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事件,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暂停保密资格的单位,由作出暂停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作出恢复保密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二)擅自与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涉密业务的;

(三)擅自接受境外(含港澳台)直接投资或者聘用境外(含港澳台)人员从事涉密业务的;

(四)出租、转让、转借、篡改保密资格证书的;

(五)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六)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七)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八)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条件的;

(九)复查未通过或者暂停保密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保密资格。

第四十条 被注销、暂停、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行政决定下发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已签订有效合同的,在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任务合同甲方单位监督下,将合同任务移交给其他具备相应保密资格单位承担,对有关涉密文件资料、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设备等载体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审查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撤销其审查资格,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之外的、具有应急性或者短期生产的秘密级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不取得保密资格,按照任务合同甲方单位要求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解释。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标准 第5篇

(2002年7月18日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总装备部印发 国保发[2002]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工作,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按本办法经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绝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机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秘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第四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审查认证工作;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依据《标准》组织和进行审查认证工作。

省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地市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查认证工作。

第五条 经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在工作需要的范围内定期发布。

第六条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总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合同项目的法人单位必须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 未列入《名录》的单位,不具有获取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资格。

第二章 审查认证机构职责

第八条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规定;

(二)对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三)聘任审查认证专家;

(四)受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

(五)审批一级保密资格单位;

(六)发布、变更《名录》;

(七)受理保密资格申请单位提出的建议;

(八)取消列入《名录》单位的保密资格;

(九)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审查认证工作。

第九条 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审查认证工作的规定,制定有关工作细则;

(二)聘任省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查认证专家;

(三)受理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

(四)根据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要求,承担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的审查工作;

(五)审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

(六)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的审查认证工作。

第十条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承担绝密级项目总体和分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审查、审批工作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承担绝密级项目配套任务的,审查工作可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承担,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批。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审查、审批工作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特殊情况,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直接审查和审批。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审查、审批工作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保密资格申请和审查认证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中央直属企业(院所)、部委所属院校提出保密资格申请,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含有关电子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须经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同意。

地方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须经省级地方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同意。

以上负责审核的部门称为审核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需达到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的填报内容限定在秘密级范围内。

第十四条 审核部门负责下列内容的审核:

(一)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三)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

第十五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向有关审核部门报送《申请书》(一式四份)。

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审核部门意见栏目中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印章,退回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向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报送《申请书》(一式四份)。

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审核部门意见栏目中说明理由并加盖印章,将《申请书》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后,由审查组组长在《申请书》审查意见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报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批。

经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组织审查后,须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批的,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人在《申请书》审查意见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

经审查批准获得保密资格的,《申请书》发送申请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各一份,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和有关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各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未予批准保密资格的,应在《申请书》审批栏目中说明理由,将《申请书》退回申请单位一份,发送有关审核部门和承担审查工作的审查认证委员会各一份。

第十八条 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接到申请单位《申请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 审查方式原则上采取现场审查形式,特殊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形式。现场审查由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组织的审查组进行审查,审查组应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审查实行评分制。《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总份值为500分,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400分(含)至450分为基本符合标准,400分以下为不符合标准。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查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提前一周通知申请单位;

(二)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介绍,要求其按照《标准》和《申请书》的内容逐项作出说明,并对审查组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

(三)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四)向申请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审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防护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六)审查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审查组成员应作详细记录;

(七)审查组成员对审查情况进行评分并研究形成审查组意见,审查组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审查组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查组意见表》)中,并由审查组组长在签名栏内签名;

(八)向申请单位说明评分结果和审查组意见,并对存在的差距提出整改要求;

(九)申请单位对审查组意见和评分结果的意见,应填写在《审查组意见表》中,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在签名栏内签名。第二十二条 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简况;

(二)依据《标准》和《评分标准》,逐项提出评分结果和审查意见;

(三)总评分结果和审查组意见;

(四)指出存在的差距,提出整改要求;

(五)对是否同意给予申请单位的保密资格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将《审查组意见表》报送审查认证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或审核部门对审查认证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申请复议。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列入《名录》的单位,在《名录》有效期内申请变更保密资格的,须按照申请审查认证程序,经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注销保密资格的,经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注销;其法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向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报送变更申请和有关变更文件,并抄报审核部门,经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变更。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将变更和注销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名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专业;

(五)保密资格等级;

(六)列入《名录》时间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 新列入《名录》的单位名单,每季度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军队系统装备部门发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保密资格每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程序按照审查认证程序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保密工作部门、总装备部保密工作部门及有关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列入《名录》单位执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列入《名录》单位执行《标准》的情况,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或有关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每两年检查一次。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已获得保密资格的,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取消其保密资格。

第三十二条 列入《名录》的单位,如违反《标准》的要求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及有关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取消其保密资格。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保密资格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被取消保密资格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四条 审查认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审查认证工作中,徇私舞弊,对国家秘密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 则

上一篇:《中国历史故事》读后感(李鑫)下一篇:在2021年“五一”表彰大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