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网络游戏范文

2024-07-25

排名网络游戏范文(精选10篇)

排名网络游戏 第1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位于武汉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由教育部、财政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三方共建,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入选国家“计划”、“111计划”、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湖北省2011计划,财经一流学科建设联盟理事长单位,立格联盟、中国-俄罗斯经济类大学联盟、中俄“长江伏尔加河”两河流域高校联盟成员,AMBA、CFA协会认证院校。

排名网络游戏 第2篇

是第一个具有3.5g红外传感器的游戏鼠标,这款游戏鼠标不仅仅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让你的手掌能够十分舒服的使用鼠标,还能能在大型枪战游戏中提供相当精美的准确度,精确度不但是普通鼠标的好几倍,还能使我们的光标能够准确的进行定位,从而达到一击毙命的效果。炼狱蝰蛇的响应时间仅为1ms,和传统的游戏鼠标的125/8ms相比,炼狱蝰蛇和计算机间的响应更为迅速。

罗技g502

具有酷炫的造型和高级的材质,符合人体工程学贴合手掌。并且有自适应传感器技术,能随意使用表面的智能调节,具有五个配重块,个性化调整重量和重心位置,11个可编程按键,带有三组板载内存。在ces美国电子消费产品博览会中,获得创新设计大奖,游戏硬件和配件奖。

雷柏v20

雷柏v20专业游戏鼠标有编程按键,一共有七个。属于中端游戏鼠标,适用于lol刀塔类游戏。线长两米,重130克。

对于鼠标要求更高的玩家可以选择冰豹游戏鼠标,对于冰豹游戏鼠标大多数玩家应该不陌生,它出色的性能是它的卖点。这款鼠标现在只卖460元,它采用的是对称式设计,左右手都能用,机身经过磨砂的处理,手感相当不错。这款游戏鼠标还在左右两侧有两个侧键能够进行控制音乐的播放等等操作。功能比较多。

排名网络游戏 第3篇

因此, 准确界定竞价排名的内涵, 并对关键词购买者和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作出准确的认定, 有助于建立科学理性的竞价排名规则, 同时可以避免网络侵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一、竞价排名的内涵解读

(一) 自然搜索与竞价排名

传统的搜索即自然排名搜索, 是根据与网络用户输入的关键词关联性最强、匹配度最高的顺序排列显示搜索结果。这个搜索结果是由搜索引擎决定的, 搜索引擎通过在后台设置一系列的规则、算法, 网络用户在输入相关关键词之后, 就能够在网站页面 (通常是左侧页面) 自然显示出搜索结果。竞价排名是与自然排名搜索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是把企业的产品、服务等通过以关键词的形式在搜索引擎平台上作推广, 按照购买关键词出价从高到低的顺序显示购买该关键词的网站链接。

自然搜索与竞价排名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 自然搜索的网站页面显示结果是不受人为控制的, 按照搜索关联性、匹配度的高低来自然显示;而竞价排名的搜索结果是受人控制的, 商家可以人为干预显示结果。其二, 对于商家而言, 自然搜索的显示结果无论是否靠前, 都是不需付费的;而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家而言, 关键词购买者出价越高, 搜索页面中排名就越靠前。也就是说, 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中的位置与出价高低呈正相关。其三, 搜索结果的显示方式也有所不同, 自然搜索的结果通常在网页的左侧显示, 而且不会有任何标记;而竞价排名的结果既可在网页的左侧显示, 也可在网页的右侧显示, 而且通常标注有“推广”“广告”等字样。

(二) 竞价排名的不同分类

对竞价排名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本文对竞价排名的探讨只限于关键词的竞价排名, 而且购买的关键词通常是其他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的情形。从关键词购买者 (也称竞价客户) 对关键词的使用方式来看, 大致可以将关键词竞价排名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竞价客户购买他人的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 并且在结果显示页面中标题、描述和链接网站中都使用了购买的关键词, [2]即都显示了他人的商标。第二种类型是竞价客户购买他人的商标作为关键词, 按照协议向搜索引擎服务商付费, 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之后, 搜索结果页面中的条目标题、商品或服务描述包括链接网站的内容中并不包含购买的关键词, 并不显示他人的商标。之所以对关键词竞价排名作出这种分类, 在于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显示方式对于是否侵犯商标权的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对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抑或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都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二、竞价客户侵犯商标权的认定

竞价排名中竞价客户购买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核心在于对“商标使用”的认定, 即购买关键词的行为本身以及链接网站中是否显示购买的关键词等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如果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就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问题, 最多只是涉及不正当竞争。如果认定属于商标性使用, 且容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就足以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一) “商标使用”的两种含义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何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3]第二种观点没有区分商标使用在不同环境下的含义, 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必须是将该标识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来使用。[4]笔者认为, 维持商标权效力的商标使用要求相对较高是不争的事实, 而在侵犯商标权中认定被诉侵权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 标准要相对宽松, 非标识商品来源的使用除了有可能淡化商标的显著性, 还有禁止攀附他人商誉, 从保护商标权人的视角进行衡量。

(二) 竞价排名是否构成侵权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竞价客户购买关键词是否构成了侵权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要以竞价排名的不同类型作不同的认定。对于上文提及的竞价排名的第一种类型, 竞价客户购买他人的商标作为关键词, 并且在结果显示页面的条目、竞价客户的链接网站中都含有他人商标的内容, 通常购买的关键词都是他人享有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这种情形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 都没有太多争议。毕竟此种类型的使用符合商标使用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属于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 侵犯了他人享有的商标权, 应当受到商标法的调整。

现实中争议比较大的是上文论述的竞价排名的第二种类型, 由于竞价客户只是购买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 在页面显示和链接的网站中均没有关键词的内容。也就是说, 关键词购买涉及网站的元标识, 元标识是用户用于描述其网站, 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 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符合, 对一般的用户并不可见, 相关消费者当然也就看不到含有他人商标的信息。有学者就认为, 仅将他人商标设定为关键词, 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不构成商标侵权, 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5]但在司法实践中, 有的法院则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在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安固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 [6]这对我国也是一个有益的借鉴, 无论是对于商标权人还是对于侵权行为人, 使用商标的公开性都是一个基本要求。仅在网站后台显示他人商标不符合使用的公开性要求, 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三) 竞价排名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

对于商标法而言,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重要的价值追求。保护商标权, 从消费者的视角看, 最重要的就是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商标本质上是一种符号, 商标法通过保护这种符号的完整性 (显著性) , 才能使商标的指示作用得以发挥, 使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其希望买到的产品, 而不被其他相关产品所误导、欺骗, 从而降低了消费者在市场上寻找产品的成本。保护商标权, 对消费者而言, 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防止消费者混淆, 提升消费者市场交易的信心。消费者只有能够认识到产品或服务的来源, 并理解这种产品或服务与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细微差别, 才能够在琳琅满目的商品或服务中挑选到自己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因此, 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重要条件。

竞价排名是否造成了消费者混淆, 仍然要区分竞价排名的类型。对于第一种类型, 如果竞价客户所出售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即使竞价客户所出售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并不类似, 也会使消费者误认为竞价客户与商标权人之间具有某种联系。对于第二种类型, 消费者并不会把竞价客户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并不会产生混淆。

三、竞价排名中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一)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地位

关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地位, 大致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已经偏离技术中立原则, 提供的并非是纯粹的技术服务, 而是广告服务。[7]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商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认定, 认为应当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从本质上看仍然是网络平台服务, 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的义务, 这在上海大众搬场物流公司诉百度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就有明显的体现。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 即搜索引擎服务商本质上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主要理由有二:其一, 竞价客户通过购买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 搜索引擎服务商确实起到了核心作用, 但竞价客户进行商业推广所依据的仍然是技术本身。其二, 竞价排名的结果是出价高的客户的信息会排在网站结果页面靠前的位置, 但是通常只有前面几条信息是竞价客户信息, 后面大多数仍然是自然搜索所呈现出来的结果, 这也与一般的广告存在差异。

(二)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搜索引擎服务商应承担的义务, 是审查义务还是注意义务, 也是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就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客户关键词的设定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竞价排名服务商负有事先审查义务, 其应审查客户选定的关键词, 是否是客户自己的商标或商号, 并辅之以搜索引擎技术进行搜索复检。[1]但是依据上文提到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观点, 无论是国际立法还是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 基本上较为一致的观点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5条规定:“成员国不得规定网络服务商负有监视其传输或存储的信息的义务, 和积极发现相关侵权事实的义务。”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 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8]虽然我国的司法解释仅仅是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对竞价排名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的认定仍具有借鉴意义。

当前, 搜索引擎是人们获得必要知识的重要技术支撑, 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课以较重的义务, 不利于社会公益。但是, 又必须看到, 竞价排名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的重要获利方式之一, 在虚假信息传播过程中确实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因此, 对搜索引擎服务商义务的设定要以利益平衡为基本原则。在竞价排名中, 虽然搜索引擎服务商不承担主动审查义务, 但是其依然要承担适当的注意义务。搜索引擎服务商必须有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建立适当的关键词筛选过滤机制, 比如竞价客户购买的关键词必须与其商标或商号相同或相近, 至少具有较高的关联性, 再比如“大众”这种知名的商标, 搜索引擎服务商要在后台自动与大众汽车公司进行捆绑等等。同时, 对于竞价客户的条目叙述、网站链接等, 搜索引擎服务商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予以区分, 比如在字体的大小、显示的位置等方面与自然搜索呈现的页面相区分, 避免网络用户产生混淆或误认。

(三)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法律责任, 必须以“过错”为前提。何为过错?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已经明知竞价排名用户侵犯商标权而不作为, 都是过错的表现形式。当然, 搜索引擎服务商如果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也是间接侵权, 以竞价客户构成直接侵犯商标权为前提, 需要与实施侵权的竞价客户一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判断搜索引擎服务商对竞价客户的侵权是否明知, 从而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方面, “通知——删除”规则同样有适用空间。

“通知——删除”规则也就是著名的避风港规则, 我国最先是在司法解释层面规定了避风港规则, 但也只是在著作权领域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 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130条的规定, 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但从这一规定来看, 利用网络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是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似乎并不明确。但从该司法解释的本意及目的来看, 应当说, 在侵犯商标权领域, 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上可以参照使用避风港规则。有学者认为, 避风港规则的确立将提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新经营模式运营的法律风险进行更为精确的评估, 从而敢于投入更多的精力、财力发展更为合理、更为安全、更为便捷的网络交易模式。[9]在2010年《侵权责任法》之后, 在侵犯商标权领域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判定上, 适用避风港规则有了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的,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说明, 作为新媒体的互联网来说,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的宣传、推广等方面, 仍然需要遵循新闻宣传的客观性、合法性等原则, 应当尽到审慎审查之义务, 否则, 将会与侵权的始作俑者——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四、竞价排名中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行为规制

网络环境下, 竞价客户通过购买关键词竞价排名的方式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报道是一种常态。竞价客户购买关键词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标权, 要依据上文提到的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等方面来进行认定。在竞价排名不会使消费者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下, 并不意味着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举例来说, 当消费者按照自己的意愿想去“A商店”, 按照“A商店”的路标标识却走到了“B商店”, 这对“A商店”的所有权人来说诚然是有害的, 但并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B商店”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虚假宣传应当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在搜索结果页面所呈现的内容是虚假的;二是呈现的虚假内容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

作为宣传载体的搜索引擎服务商, 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常识即可判断网络用户宣传的内容是虚假的情况下, 根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 (3) 规定, 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立即提供网络服务。在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虚假宣传的情况下, 一旦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 则应立即采取措施直至终止提供网络搜索服务。

网络环境下对虚假宣传的规制至关重要, 可以多措并举, 制止网络环境下的虚假宣传行为, 净化网络空间。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而言, 一是建立诚信机制。通过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 倡导建立公平、绿色、健康的互联网环境。二是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竞价排名构成的虚假宣传中, 搜索引擎服务商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要充分利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技术优势和技术特点, 建立事先审查机制以及事后举报机制, 有效地解决竞价客户虚假宣传的问题。三是健全立法, 加大惩处力度。目前, 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专门法规只有《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在法规层级上, 该规定仅是国家网信办的一个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无权设定法律责任。因此, 有必要制定部门规章以上层级的法规, 通过设定罚款、加大民事赔偿责任等措施, 来规范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行为。

摘要:竞价排名作为商家一种新型的营销方式, 在方便消费者识别和产生注意力效应的同时, 也会带来不正当地干预了对搜索者的有用信息以及帮助竞价客户向搜索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弊端。同时, 如果竞价排名中竞价客户购买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属于商标性使用, 也会构成商标侵权。作为新媒体的互联网来说, 仍然需要遵循新闻报道、宣传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原则, 依然要承担适当的注意义务。否则, 一旦出现网络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即搜索引擎服务商) 将会和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 需要从建立诚信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完善立法等方面, 规范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行为。

关键词:网络,竞价排名,商标,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祝建军.“竞价排名商标案裁判方法的反思——从两起百度案谈起”[J].知识产权, 2013 (3) :42-43.

[2]刘姝琪.“竞价排名中的商标使用行为”[J].中华商标, 2014 (7) :52.

[3]李扬.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界定——中国与日本相关立法、司法之比较[J].法学, 2009 (10) :99.

[4]孔祥俊.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120-121.

[5]邓宏光, 易健雄.竞价排名的关键词何以侵害商标权[J].电子知识产权, 2008 (8) :56.

[6]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 2003:289.

[7]张今, 郭斯伦.竞价排名侵权案件中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过错认定[J].中华商标, 2013 (10) :49.

[8]赵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应用, 2014 (19) :62.

搜索排名:创新网络招商传播力 第4篇

特许项目迫切需要有效推广

特许经营作为发展最快和渗透性最强的商业经营模式,经过发达国家百年经营发展史所证明,已经成为最成功的商业运作模式之一。在美国有大约40%~50%的零售业销售额来自特许经营商,年销售量达10000亿美元,现在大约有75种工业采用特许经营。

上世纪90年代中期,特许经营模式开始在我国推广,2000年以后进入高速发展期。我国特许经营模式涉及了各行各业,传统的餐饮连锁、零售连锁、汽车零配件连锁包括北京2008奥运会和上海F1赛车都有特许经营模式的身影。

“特许体系是指使用同一模式、同一品牌,经营同一商品或服务的特许总部及其连锁店铺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特许体系已突破2000个,是目前世界上特许体系最多的国家。

快速发展固然喜人,但随之也产生了特许经营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项目良莠不齐、推广渠道纷繁复杂等多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持有优秀项目的特许商,如何推广自己的特许经营体系就是一个关乎未来发展的决定性问题。

网络营销:弥补传统推广方式不足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时期的特许经营企业来说,以下的几种方式是最为传统的招商推广方式:

1、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广告。这是企业常用的招商推广方式,在国内众多媒体中,大部分特许经营企业摒弃价格昂贵的电视广告,一般选择适合招募加盟商且效果比较好的财经类杂志、报纸或行业内媒体。通过这种招商方式,国内造就了一些速成明星项目。但此种招商方式一般耗资较大,如果企业资金实力不雄厚的话,容易在前期投入大而回馈小。

2、招商展会。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特许经营企业,招商会是一个主要的招商推广方式。它适合投资额较低,产品或经营有特色的特许经营企业采用。其缺点就是现在的各式展会日渐增多,同类公司扎堆,目标客户难以寻找。

3、店面POP等方式。这是最为简便的方式,局限性也显而易见。

据业内调查,大部分企业在招商过程中,很少只运用一种单一的招商方式,一般是各种方式综合运用。而在这两年甚至更早,具有前瞻目光的一些特许商,开始在传统的推广方式中加入各种网络营销手段,并欣喜地发现,这种投入小、见效快的新型推广招商方式,渐渐从配角变成了集多种功能于一身的主角。

百度竞价排名:野山公司的经验

“按照传统的思路,野山团队拓展训练加盟连锁公司先后试过POP、推广会议、产品展会、电视、报纸等方式。这些方式在开始阶段都比较有效,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传统的方式显现出了一些地域的限制,同时由于这是较为传统的推广手法,同类企业都在采用,所以它们在投入产出比上中规中矩。” 陈道耘介绍。

野山是较早采用网络营销方式的公司。先后用了Sina、Sohu、中国搜索、3721网络实名等网络推广服务。“网络经济着实改变了中国企业的经营思路。”

当《成功营销》问及效果时,在多种网络推广方式中,陈道耘特别提及了百度的竞价排名服务。2003年,野山公司在百度购买了“户外拓展”、“素质培训”等关键字,与其它网络推广服务相比,“百度这种专业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服务更具优势,能带来更有效的加盟者。”

“具体来讲,电话咨询的数量比以前有了很大的增加,用E-mail索要资料的数量也比以前多。另外,百度的客服非常优秀,不会随便推荐关键字给我们,都是特别针对我们公司的实际情况推荐的。当我们推出一系列新的活动时,客服人员也会和我们及时沟通,让我们注册相应的关键字。” 据了解,不限关键词数量是按效果付费的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的主要特点之一,这非常符合野山的实际需求,为野山节省了巨额的推广费用。

“同时,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的性价比相对较高,因为百度的浏览量非常高,又是采用点击付费。采用这种推广方式一方面为我们带来了更多的申请加盟者,一方面扩大了我们公司在同类企业中的名气,顾客也很认同,达到了招募加盟者、服务消费者的双重目的。”

这样的例子很多。随着网络营销效果的增强,许多做招商服务的公司纷纷把百度竞价排名服务作为项目的首要推广阵地。

专做医药招商服务的陕西平易网络资讯有限公司,购买了医药招商、药品招商、药品代理、医药代理等关键词。其负责人罗斌介绍,在网站建立初期,原本打算通过销售人员对医药网站进行推广,但经过市场调研后,发现网络营销的方式更加适合新网站的推广。公司初期采用过Google、雅虎、新浪等一些推广方式,这些方式“各有所长”。但罗斌特别表示,“在百度的推广更适合我们对客户的搜集与联系。从百度上所带来的直接用户是其它推广方式的总和,同时百度竞价排名推广的方式自己控制方便。”

三大特点创新网络招商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表示:“特许经营由于比传统经营方式更快速地完成了市场渗透,使很多特许企业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今天,通过使用互联网、局域网和网上采购等新技术,特许人拥有了更经济的网络扩张手段。”

裴亮介绍,1996年美国只有不足15%的特许商使用过互联网,现在,大部分特许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促使特许商纷纷建立网站的主要动因是招募加盟者,最大限度地提高加盟成功率。“加盟者招募网站”减少了总部制作广告和邮寄的支出,特许人可以请有意加盟的人上网了解更详尽的材料,包括投资要求和培训内容等。在一些企业的例子中,维护一个加盟招募网站的成本仅相当于销售一个特许经营权。

大部分特许企业在把网站作为招募潜在加盟者工具的同时,也加强了服务加盟者和最终消费者的功能。特许企业把目标客户分为两类:消费者和加盟者,他们通过开办电子商务网站帮助顾客购物或获取信息,同时把注意力放在加盟者这些特殊客户身上,利用互联网工具使这些小企业更有效地运转,进而更好地服务消费者。

一家叫Kennesaw的清洁公司,一方面在网上向加盟者介绍投资规模、企业历史、培训内容和目标市场细分,一方面帮助消费者在网上预约最近的加盟店。他们在网站上设置了一个小型搜索引擎,帮助客户寻找最近的加盟店,把当地的信息、地图和优惠券与每个具体的加盟店所在地相连。除了服务顾客,很多特许企业开始发起了网上批量采购活动,让加盟者订购设备、货品,供应商直接向加盟店供应,并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网络新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使特许人更具扩张能力和盈利能力,但给特许人带来竞争优势的不是技术本身,而取决于如何利用好这些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加盟网站的建立只是特许体系推广的基础,如何提高自己网站的访问量、带来目标受众乃至提高消费者影响度和申请加盟人数就是网络推广的终极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像上文提到的野山公司所采用的搜索引擎关键词排名就是一个很好的方式。这种方式所带来的“海量受众”+“自主选择”+“效果量化”三大特点,给传统的招商推广工作,带来了新契机。

相关链接

游戏键盘十大品牌排名 第5篇

键盘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电脑外设产品之一,之前的键盘一直用来办公打字的输入设备,电脑游戏的出现键盘也逐渐成为一种游戏外设。而游戏键盘要求按键段落感较强,从而产生适于游戏娱乐的特殊手感,实现玩家在游戏中的良好体验,游戏键盘是专门针对游戏而研发,其性能比一般的键盘要轻很多。

在目前的游戏键盘行业,知名度比较高的品牌: 1,血手幽灵游戏键盘 2,精灵游戏键盘 3,雷蛇游戏键盘 4,雷柏游戏键盘 5,罗技游戏键盘 6,富勒游戏键盘 7,狼蛛游戏键盘 8,赛睿游戏键盘 9,多彩游戏键盘 10,樱桃游戏键盘

暑假游戏笔记本电脑排名 第6篇

参考价格:6699元

核心配置:i7-7700HQ/8GB DDR4/1TB机械硬盘/GTX1050Ti 4GB显卡/15.6英寸1080P屏幕

微星作为游戏老厂家,在游戏本产品解读里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内置一颗英特尔的i7-7700HQ处理器,四核八线程设计,性能更出色温度更清凉,而且在搭配GTX050Ti游戏显卡,让你轻松玩爆大型3D游戏。稍显遗憾的是,这款游戏本没有标配固态硬盘,不过预留了M.2即口,用户可以自行购买SSD升级。

华硕飞行堡垒 FX53VD7700

参考价格:6699元

核心配置:i7-7700HQ/8GB DDR4/128GB固态+1TB机械双硬盘/GTX1050 4G显卡/15.6英寸1080P

既然是一款游戏笔记本,固态的加持也是相当重要的,不仅决定了开机时间也决定了游戏的载入速度,更何况这款华硕游戏本还支持加装M.2的接口的固态硬盘,全一代的高端i7处理器加上十系主流游戏显卡,让你的游戏火力全开。

华硕 A A556笔记本

参考价格:3999元

核心配置:i5 7200U/4GB DDR4内存/500G固态(可加装SSD)/GTX930M 2G显卡/15.6英寸1080P屏幕

时尚已经不是都市白领的追求,而是他们的标配,这部分人群工资不是特别高,但是对生活确有极致的要求。他们对生活中的物品都有一定的艺术追求。

更何况经常使用的笔记本,为此,笔记本厂商对这部分开发的笔记本做工都及其讲究。华硕A556系列,配备15.6英寸高清大屏,并配备入门显卡,平常玩玩CF/LOL等3D游戏也无压力,轻巧的机身兼顾性能与外形,完全可以肩负起当下年轻人的需求,帮助他们更好的办公与日常娱乐需求。

微软 Surface Pro 4

参考价格:7188元

核心配置:i5 6300U/8GB内存/256GB固态硬盘/12.3英寸2K超清触控屏/手写笔

现在人们的出行方式有很多,高铁动车客车公交车,娱乐姿势也有很多,躺着坐着站着。所以普通的台式或者笔记本都不能满足所有的工作娱乐需求,那么超级本让不可能变成可能。

既然提到变形本,那就不得不说一说微软的surface, 它是一部具有变革性的产品,给人的感觉首先就是将二合一产品的分离形式实现了伟大的创新,而且还能满足你外出办公更多需求,增加无限可能性。

竞价排名:百度的包袱网络广告 第7篇

本刊记者 谢阗地

曾几何时,一则“杀毒软件,就是卡巴斯基”的广告引起无数争议。不知道如果百度打出一个广告“中文搜索,就是百度”,业界会做何反映?

是不是说中国网民聊天全用HI,灌水全上贴吧,连手机上网都先进百度WAP再跳转,甚至饭后话题也变成了“听说百度不用硬盘用闪存了,我这电脑能不能也换一个”之类……如此这般,百度真的会很幸福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光是高人气而没有太多真金白银入帐的话,这只是虚火。归根到底,互联网企业最头疼的事,还是商业模式。没有Google AdSense广告联盟这种成熟盈利模式的百度,走了一条颇有钱途、却颇没有创意的路—竞价排名。

说竞价排名是万恶之源一点都不过分。不是竞价排名,三鹿也不会想入非非把百度拖进危机公关的防守境地;不是竞价排名,淘宝也没必要去写“Baiduspider Disallow”代码主动被百度屏蔽;不是竞价排名,也不会有“反百度联盟(fanbaidu.com)”这样的组织在互联网里发出百度不想听到的声音。

如果不做恶,那么百度将不复存在?竞价排名至少现在仍是百度的立身之本,尽管向大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利润以及其他资产性收入已经很多了,但抛弃竞价排名真的可能会让百度一夜回到解放前。

百度的方法是这样的,把全体互联网用户作为自己的目标客户,对全部进入百度搜索首页的企业用户收费,然后或降或留,以一种非常粗糙但极其实用的方式完成了帕累托改进。

我们可以理一理其中的逻辑顺序:百度想赚钱—做技术做营销让大家都来用百度—用户成规模后百度开始收钱——部分用户交钱做广告进搜索结果首页,部分用户不愿意交钱被赶下搜索结果前十页……这样的搜索结果是我们要的吗?如果不是,为什么还要使用它呢?结果是用户的流失,既而是客户的流失。还是没有赚到钱。

无疑,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百度目前还没走完第一个循环。但是,转折点已经快到了。据正望公司9月19日发布的《中国搜索引擎用户、市场调查报告》显示:百度在京、沪、穗三城市的市场份额下跌了0.9%,为60.9%,这是百度近几年首次出现的市场份额下跌,而谷歌的市场份额微升0.1%达到27.0%,

此外,搜狗的份额上升0.9%,雅虎则下降0.3%,其他(腾讯Soso、网易有道等)上升0.3%。

我们还可以做另外一种假设。如果中文搜索市场各家份额大致相当,谷歌、有道等搜索引擎排名不需要竞价,那么大量企业和个人站长未必会接受百度的竞价排名,而百度为了生存和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恐怕要从其他产品服务上获得盈利来补充,这就意味着百度得去开发更多有创意的互联网商业模式。

的确是个难题!

当然,有创意并不一定意味着善。早在年初,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针对百度音乐服务就提出了打击盗版维护权益的诉求。9月25日更是召开新闻通气会,宣称联合了多家品牌广告主,通过拒绝向百度投放广告来给百度施加压力。在通气会上,音著协代表表示,“来自无关网站服务器和无可访问网站服务器的音乐搜索结果构成百度搜索结果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对百度搜索结果的数量的贡献是非常重大的”,“百度音乐搜索服务出现了很多中立的搜索引擎技术平台所不应该有的特征。百度所做的事情,已经远远超出一个搜索引擎应当做的事情的合理范围”。

音著协的愤怒和“反百度联盟”中各站长的怨气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由于百度的定位在广告商和中立搜索引擎之间摇摆不定造成的。在通气会上,一名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员工就抱怨说:“百度想把所有好处都占了,哪有这样的事!”

看来,尚待百度开放的、对互联网业界有借鉴意义的、有创意的新商业模式,还是需要建立在合理合法、不影响其他产业的基础上。这样一种善的、前所未有的、变革性质的新模式,会是什么样子?相信百度和我们一样,都充满了疑问。

从这个角度看,百度目前遭到的种种非议,其实对百度对业界,还真未必是坏事。背着这个包袱继续前进,也许有一天百度会被撂倒—作为立身之本,如同新浪不会放弃新闻门户、网易不会放弃技术研发、搜狐不会放弃张朝阳、腾讯不会放弃QQ、千橡不会放弃高校学生一样,百度想要弃竞价排名而脱胎换骨?难!

排名网络游戏 第8篇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 目前比较权威的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概念为:没有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即没有实施知识产权“直接侵权”) , 但故意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 或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时为其提供实质性帮助, 以及在特定情况下为“直接侵权”准备和扩大其侵权后果的行为。[1]

现行法律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但对过错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对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的“知道”如何理解存在多种观点,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知道”应当包含“明知”和“应知”两种过错形态, 即故意和过失。[2]此观点亦得到最高法院文件的认可。[3]本文中笔者主要讨论过错中的应知状态, 所谓应知是指推定知道, “即对于某人基于合理的注意就能了解的事实, 法律推定其应该且已经了解事实, 而不论其事实上是否知情”。[4]换言之, 如果一个合理人在尽了注意义务的情形下可以发现侵权事实, 则法律上推定其应知侵权事实。

笔者认为, 享有排名推广服务的经营者与普通经营者在侵犯他人商标权时,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有所区别, 判断过错的标准应当有所不同。

在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应承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时, 对于不存在排名推广的商户, “通知-移除”规则与“红旗标准” (即合理管理人标准) 构成主观要件的判断。当权利人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发出符合法律要求的权利通知时, 即可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侵权行为存在认知。或者即使不存在权利通知, 但作为一般合理管理者对于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也应当认为其存在主观认知。针对具有排名推广服务时, 则不能仅仅通过通知-移除规则和红旗标准来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主观过错。

首先, 存在排名推广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不同于一般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而更接近于柜台提供者的地位。通说认为,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 服务商并没有直接参与交易过程, 不属于经营者一方的当事人或合作经营者, 也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柜台出租者或是居间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同于内容服务提供商 (ICP) , 它的运营模式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 卖家在网上发布商品信息, 买家通过浏览网站平台信息, 直接与卖家联系交易事项, 属于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一种。[5]这一观点得到普遍认可, 也为司法判例一致适用。比如“原告衣念 (上海) 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判决书中如此认定:被告淘宝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淘宝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 其本身并不参与交易过程, 也不从单笔交易中获取利益, 是网络服务提供者。[6]然而, 提供网络排名推广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更接近于柜台提供者的地位。以阿里巴巴为例, 经营者首先需要提供企业认证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来通过企业认证成为诚信通用户, 之后才能享受到店铺推广服务。可见, 不同于一般的数目不可计量的网络交易者, 经营者须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缴纳一定的服务费才能获得此类服务, 导致享受排名推广服务的经营者数量有限且便于控制。在网络交易中,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用户签订网络空间使用协议, 经营者利用该空间展示并出售商品。因此, 一旦经营者售出的商品存在侵权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如同现实中的柜台出租者或展销会举办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 对于不提供排名推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 对于用户上传至平台的信息没有事先审查义务, 而仅有事先的主体审查义务。然而这一理论在面对享有排名推广服务的经营者来说, 应当慎重考虑其适用性。依前文所述, 享有该服务的经营者数量有限且具有可控性, 那么对此类经营者进行事先审查义务也变得具有可行性。网络平台服务商不仅仅应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 而且必须对其上传至网络空间的商品链接进行审核, 审查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若经营者在平台出售的商品存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则网络平台服务商不能依据通知-移除规则来免除自身的责任, 而应承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 对于提供排名推广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 应当与利用其平台进行侵权活动的经营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通过通知-移除规则来免除其自身责任。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 我国应当加快立法进程来应对新的法律问题,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进行规制, 更好的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利益, 促进网络交易平台的良性发展。

摘要:近年来, 中国网络购物行业持续高速发展, 网络交易规模屡创新高。为了提高网络交易的安全性, 不少网络平台推出了企业认证服务。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阿里巴巴的企业认证服务, 包括诚信通, 企业实地认证等, 在经过第三方权威认证机构的认证后, 企业认证会员能够享有在买家搜索产品是优先展示, 在买家求购产品时优先报价, 信用累积等特别优势。

关键词:排名推广,网络交易平台,间接侵权,过错

参考文献

[1]王迁, 王凌红.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3

[2]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185

[3]陈锦川.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研究[J].知识产权, 2011 (2) :57

[4]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26

[5]汪涌, 史学清.网络侵权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72

排名网络游戏 第9篇

此次报告共评估全球127个经济体,涵盖率为历年最广。丹麦继续名列榜首,前10名当中有一半是北欧国家,包括瑞典(第2)、芬兰(第6)、冰岛(第8)、挪威(第10)。去年下滑到第7的美国今年回弹到第4的位置。

今年共有6个亚太经济体跻身前20名,包括新加坡(第5)、韩国(第9)、中国香港(第11)、澳大利亚(第14)、中国台湾省(第17)、日本(第19)。韩国从去年的第19名跃升至第9名。印度和中国分别名列第50和第57,前者的名次和去年相比滑落6个名次,后者上升了两个名次。

全球信息科技水平最差的10个经济体大部分处于非洲,分别为喀麦隆、莫桑比克、莱索托、津巴布韦、埃塞俄比亚、布隆迪和乍得。

“网络就绪指数”从三个方面来衡量各经济体对信息技术的应用情况,一是针对IT的总体宏观经济环境、监管和基础设施; 二是针对个人、商界和政府三方利益相关者对使用IT技术,并从中受益的准备就绪程度; 三是针对个人、商界和政府实际使用最新IT技术的情况。

排名网络游戏 第10篇

第一, 竞价排名会相当昂贵,尤其是希望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来说,需要在英文搜索引擎上与国际竞争,在价格都以美元计算的比赛中,显然或多或少地处于不利地位,有些企业或许一开始不觉得什么,但是随着竞争网站的不断加码,为了保持在顶端的位置不得不跟着加码。有些关键词在Google上的价格达到20-30美元/点击一次。在这个价位上,企业在回报率的不到相应提高的情况下,开始亏损。

第二, 竞价排名只能是暂时性的措施,

你不可能有太充分的预算来支付年复一年的广告费,而一旦广告费停止,所有的搜索引擎流量就会自然消失。

第三, 竞价排名的撒网大局限,目标针对的关键词因为着陆页的限制而限制,无法应对更广泛的关键词的搜索,要么就要以巨额的广告费代价。

第四, 竞价排名会遭到竞争对手的恶意点击,来消耗你的广告经费。这个现象在中国严重,在美国同样也很常见。比如,美国一公司在印度雇佣10个人点击你的广告100次,就足够消耗你的经费了。7月下旬,笔者服务的美国尚奇公司就在Google广告商集体诉讼Google点击欺诈的高达就千万美元的赔偿案中提供了点击欺诈的数据分析。

第五, 目前国内能够承担英文搜索引擎的广告公司普遍对英语的竞价广告缺乏操作经验,而且不具备Google和Yahoo所颁发的适应英文广告的专业证书。在美国,竞价排名除了有Google,Yahoo,还有刚刚在205月开始的MSN。只做一个搜索引擎,效果一定受到局限,而三个引擎的用户和竞争状况又不尽相同,在它们上面做广告统筹管理的确需要一个好的公司。

上一篇:父亲节为主题的讲话稿下一篇:宣传栏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