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

2024-08-15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精选6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 第1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调取机动车驾驶人、车主和保险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伤残鉴定和赔偿做准备。

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交通事故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伤残。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律师提示: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

一、身体素质不一,导致受害人恢复状况有快有慢,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材料的确定

a0k9c 一部分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时,往往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鉴定时机不成熟,而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颅CT或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抢救当时第一张及最近复查的CT报告单)。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律师提示: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前提,法医中心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日内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书。

如果法医中心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法医中心,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在一棵歪脖树上吊死”。

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伤残鉴定的重要性,伤残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诉诸法律,是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

代理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的原则、依据、流程、收费标准和技巧,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法律说话,而不是无所事事、盲目乐观。

有关司法鉴定知识的阐述,请参阅笔者写的《律师应掌握点司法鉴定知识》和《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在司法鉴定》等文章。

法医中心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法

a0k9c 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界定和规定,厘清了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治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个别交警部门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判例已被媒体曝光,并饱受质疑。

2006年6月1日,华夏时报发表的《北京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涉嫌违法做鉴定谋利》一文,值得深思和警醒。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律师提示:

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代理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车主或保险进行调解或迳行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代理人(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a0k9c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a0k9c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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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学分:1 授课时间:2011-03-29 09:51:53 授课地点: 在线观看 视频长度:00小时50分钟43秒

写在前面的话

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肉体痛苦,也给肇事人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面临着被扣分、拘留、吊销驾驶证,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等多方面因素。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水平、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出行环境、道路交通规划的合理程度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否完善等因素,直接决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

在这里着重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领域的律师实务和法律难点,并归纳为八部分。

2009年6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首份《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称,全球每年有至少127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46%为摩托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世界各国在如何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的安全方面取得进展,但对道路弱势群体的安全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世界卫生组织呼吁:对道路弱势群体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强调如果能认真执行一些交通安全干预措施,每年就可以挽救数十万的生命。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90%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低收入国家,而这些国家拥有的车辆全球车辆的一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最高的是非洲和东地中海地区。

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指出:许多国家交通法的制定不够完善。目前,全球只有15%的国家制定了全面针对五大类道路安全问题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这五大类包括:城区限速、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限制、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必须佩带头盔、汽车内所有人必须系安全带、汽车内安装儿童座椅等安全防护设施。

如果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加以改善,到2030年,全球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将达到240万人。

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总量的3%。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3000万辆(北京已接近400万辆),还有6000多万辆摩托车,1000多万辆农用车以及800多万辆运输用拖拉机,总数达1亿多。

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世界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16%。2001年起,交通事故中的年死亡人数首次突破10万人(官方正式公布要少些),稳居世界第一位。

交通事故被称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交通事故不仅使受害人受到了伤、残、死以及财产损失的危害,也使肇事人遭受了经济上甚至刑事上的处罚,同时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

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是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罪魁祸首”。

基本概念

1.什么是道路?

公路: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BFQ〗的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如厂矿道路、机场道路、港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

广场: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嬉、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公共停车场:指在规划的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什么不是道路?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3.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广义的交通事故包括火车、轮船、飞机及汽车四种交通工具所造成的事故,其原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以及意外的无法预见的原因和机械故障引起的事故是非违章行为所引起的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以汽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在广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自然灾害、意外情况、自然条件的作用不容忽视。

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的交通事故。表现形式为: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起火。构成要素为:必须有一方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至少有一方车辆是在通行中,当事人必须有过错,有损害后果,具有交通性质。一般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在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都是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但不利的自然条件却常常是产生事故的诱因。

因此,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六个要素:(1)车辆;(2)在道路上;(3)通行中;(4)发生事态;(5)具有交通性质;(6)有一定的后果。

所以,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1)具有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2)这种损害后果只能由车辆、行人以及其他行为人在道路上的交通活动所产生;(3)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4)侵害人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观原因只能是一种过失。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二百元;

(2)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三千元;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千元以上不足六万元;

(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

4.什么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轨道内运行的火车、城市轨道列车、地铁列车等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车辆范围。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包括了各种汽车、无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包括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

5.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作为证据之一,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6.什么是酒后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就属于酒后驾驶,超过80毫克就属于醉酒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酒后驾车者根据规定实施上限处罚,对醉酒驾车者一律实施拘留。

7.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做的鉴定结论。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是否参加交强险?有无商业险?

当事人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

律师提示: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2)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调取机动车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伤残鉴定和赔偿做准备。

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

律师提示:

(1)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

一、身体素质不一,导致受害人恢复状况有快有慢,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

(2)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鉴定。

三、鉴定材料的确定

一部分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时,往往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鉴定时机不成熟,而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颅CT或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抢救当时第一张及最近复查的CT报告单)。

律师提示: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前提,法医中心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书。

如果法医中心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法医中心,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在一棵歪脖树上吊死”。

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伤残鉴定的重要性,伤残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诉诸法律,是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

代理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依据、流程、收费标准和技巧,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法律说话,而不是无所事事、盲目乐观。

四、鉴定机构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界定和规定,理清了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治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个别交警部门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判例已被媒体曝光,并饱受质疑。

律师提示:

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代理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或迳行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人(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截至目前,北京市共有28家鉴定机构。

五、残疾赔偿金的确定

伤残鉴定结论关系到赔偿数额,对提起诉讼至关重要。如果能够定上残,则意味着数额不菲的赔偿;如果定不上残,则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不大,受害人除了支付诉讼费外,还要承担鉴定费和律师费。

据2009年2月10日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布的《北京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2008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747元。

以2009年北京市为例,受害人为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则残疾赔偿金为49450元(24725元X20年X1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21494元(10747元X20年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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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494500元(24725元X20年X10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214940元(10747元X20年X100%)。

律师提示:

(1)伤残鉴定共分为十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最重的为一级伤残。

(2)伤残鉴定赔偿年限为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超过一岁,则减去一年;受害人年满75周岁的,则赔偿年限为5年。

六、赔偿项目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律师提示:

受害人在实际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种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需转院治疗,应持有医院的转院证明书。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容貌毁损,需要做整容手术的,在立案时可以作为医疗费项目提起诉讼。很多受害人和代理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认为整容费属于后续治疗费或残疾赔偿金,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整容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提示:

如果受害人定上残的,其误工费可以主张到定残之日前,而不是3个月或100天。但是,受害人或代理人要出具医院的休假证明,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的工资证明(即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即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00元(《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受害人应出示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受害人则不用出示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三)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律师提示:

受害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主张,但是,受害人出院以后是否需要护理?需要几级护理?怎样主张?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需要专人护理X个月或需要护理X个月,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否则,受害人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

个别受害人出院以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时间,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律师提示:

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票等。

(五)住宿费

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3.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律师提示:

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补助标准,住宿费凭据支付。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律师提示: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提示:

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的,可以主张50元/天。

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特殊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八)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律师提示:

残疾赔偿金原则上是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提示:

受害人应当选择普通的残疾辅助器具,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辅助器具为宜。如:轮椅、拐杖、假眼、假牙、假肢和助听器等。受害人如需整容,应到权威的有整容资质的医院做整容手术,受害人可以把整容费作为医疗费项目主张。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律师提示:

被抚养人一般是指抚养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承担被抚养人父母的生活费的前提是被抚养人年满60周岁,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被抚养人虽然年龄不超过60周岁,但是属于残疾人或精神病患者,赔偿义务人仍要承担20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到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

(十一)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律师提示:

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对方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进亲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内,向赔偿义务人另行起诉。

(十二)伤残鉴定费是法医中心接受委托,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活动受限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后,出具鉴定结论、收取的鉴定费用,一般包括会诊费和鉴定费,目前,北京市伤残鉴定费一般在1500元左右。

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伤残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当事人双方分担。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张。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律师提示: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易操作和把握,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不同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会有所区别。

在北京市,同样没有最低的赔偿规定和最高的赔偿限额,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掌握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十四)其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衣物损失、维修费用、车辆停运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等。

律师提示:

作为代理人,应当充分注意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损失,并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申请车损减值鉴定。

代理人应是个细心的人,尽可能的为受害人争取最大的权利和利益;代理人也应是个胆大的人,不应拘泥于法条和法官的短见而减少或放弃受害人应得的权利和利益。

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既不是“狮子大张口”式的漫天要价,也不能掉以轻心,遗漏必要的、合理的赔偿项目或轻易放弃权利。

七、受诉法院的确定

受害人做完伤残鉴定,与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或不经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众所周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律师提示: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调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受害人选择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作为受诉法院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查封肇事车辆、通知被告、调取相关证据)的话,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

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以切实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八、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北京为例)

笔者认为,代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的律师必须牢记五组数据,即:

1.2008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4715元;

2.2008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

3.2008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460元;

4.2008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747元;

5.2008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656元。

律师提示:

以上数据可作为计算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参考依据。

有关肇事人与车主关系(如雇佣关系、借用关系、租赁关系、挂靠关系或承包关系)之界定问题,肇事车交强险与商业险之理赔问题,肇事车与非机动车、行人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呢、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和全部责任)之确定问题,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后期手术费及护理费之承担问题,无责司机与全责行人之补偿问题。

结语:几点要求

熟悉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熟悉交通事故赔偿法规;

熟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 第3篇

一、资料及方法

(一) 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南阳万和司法鉴定所 (河南南阳) 自2011年到2014年90例交通事故伤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59例, 女性31例, 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最大79岁, 最小5岁, 平均年龄43.5岁。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1例, 头面部损伤3例, 脊柱损伤15例, 胸部损伤9例, 胸部损伤2例, 盆部损伤3例, 肢体损伤52例, 体表损伤皮肤疤2例, (其中有13例多发伤, 9例并有3处损伤) 。

(二) 鉴定方法

指定法医人员作为鉴定专家对患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过程中包括对患者 (1) 骨关节损伤居肢体关节活动度的测量。 (2) 偏瘫及截瘫肌力评定。 (3) 皮肤疤痕的测量 (4) 张口度的检查 (5) 足弓结构破坏的认定等, 盲目采信病史中的检查和诊断结果, 缺乏对伤病关系, 新鲜伤和陈旧伤的鉴别能力。 (6) 必要情况下辅助CT、X光等影像学检查。

二、结果

(一) 初次鉴定与重新鉴定结果

经重新鉴定发现, 前后存在一定的差距。本组中, 伤残等级降低90例, 但伤残部位增加7例, 13例多发伤中, 增加的伤残部位包括面部疤痕漏鉴1例, 肋骨骨折漏鉴4例, 膝交叉韧带损伤漏鉴1例, 均构成十级伤残, 降低伤残等级的主要为肢体损伤。

(二)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改变情况分析

本组案例以伤残等级降低为主, 肢体损伤占62.5%, 提示肢体损伤伤残鉴定中存在较多问题, 由九级伤残变为十级伤残的为多, 脑神经损伤重新鉴定和初次鉴定伤残等级最多相差四个级别。

三、讨论

多数司法鉴定人为临床专业医师兼任, 缺乏培训, 对鉴定标准、条款理解不足, 责任原因与司法鉴定人的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有关。上述原因可能同时存在, 重新对患者伤残登记进行鉴定, 得出与初次或原鉴定结果相违背结果的原因与多方因素密切相关。

(一) 初次鉴定存在误差原因分析

1. 鉴定时机不当。

鉴定时机司法鉴定理论中有原则性的要求, 一般以受伤3至6个月为宜, 通过重新交通发现, 在11例颅脑神经损伤中有5例, 伤后不足6个月而进行初次鉴定的[2]。若, 肢体损伤后涉及到关节活动受限的过早进行鉴定, 很容易误把伤后的暂时性功能障碍, 认定为永久性功能障碍, 进而导致结果存在显著差异。

2. 法医临床检验不当。

在做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定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检验:骨关节损伤居肢体关节活动度的测量、偏瘫及截瘫肌力评定、皮肤疤痕的测量、张口度的检查 (5) 足弓结构破坏的认定等, 盲目采信病史中的检查和诊断结果, 缺乏对伤病关系, 新鲜伤和陈旧伤的鉴别能力。必要时还需要几何CT、X线片辅助检验。在本组病例中, 有4例, 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并发其它部位损伤, 因县区级医院多无双源CT, 或因费用较高, 而未做检查, 仅依靠胸部CT或平片不能确定肋骨骨折根数。而重新鉴定时, 通过胸部双源CT重建检查, 发现有四根肋骨以上骨折, 鉴定为十级伤残。而出现误差的原因可能和以下2个方面情况有关:一方面检查不及时、漏检、误检伤情进而给出了与实际不符合的伤残等级报告, 例如;一被鉴定人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 左股骨下骨折。初次鉴定为九级伤残 (按肢体损伤25%以上) 重新鉴定时, 做胸部双源CT检查见左胸有四根肋骨骨折, 按胸部多发肋骨骨折, 增加一个十级伤残级别。另一方面, 其他辅助影像学资料收集不全, 无法全面了解患者伤情, 进而给出不准的报告。

3. 标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错误。

首先是对伤残标准内涵缺乏详细理解, 在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基础的情况下, 利用活动度等主观指标套用标准条款的, 其次是对附录的适用不规范。

4. 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计算错误。

主要见于肢体功能丧失比率的鉴定。如四肢长骨远端或近端的骨折, 内外固定后, 鉴定人往往按照被鉴定人口述的, 关节功能障碍来计算, 对待工作马虎, 导致结果出现差异。这种情况在本组病案中占多数。

(二) 对策与分析

近年来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 大部分人员均购买了各种保险, 以防发生意外能得到赔偿。而交通事故伤残登记的鉴定结果与保险赔偿标准密切相关, 若鉴定不符合实际, 则会陆续病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危害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重新鉴定与初次鉴定结论不符。它有损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表象。对此, 应加强鉴定机构审批、考核, 尤其是鉴定机关工作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素质能力等的培养, 从源头抓起, 从源头抓好, 一旦发现鉴定人员存在违章违纪行为时, 应予处罚。其次, 在行业自律方面, 司法鉴定协会应加强业务规范的指导以及员工能力的培养, 通过强化鉴定人员专业能力, 提升其鉴定水平, 细化鉴定相关工作规定, 弥补标准条款漏洞, 以防不规人员钻漏洞。

综上所述, 从严格鉴定机构执业纪律、强化重新鉴定的实施, 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后方面进行改进势在必行, 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

摘要:目的:研究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中暴露的初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方法。方法:收集自2011年至2014年河南南阳万和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改变结论的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90例, 对结论改变原因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结果:鉴定时机把握不当, 法医临床学检验方法不当, 医学影像资料阅读错误, 标准条款适用不当, 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计算错误, 及一系列问题是重新鉴定的主要原因。结论:针对上述问题应该从严格执业纪律、强化重新鉴定的实施, 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后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交通事故,伤残登记,坚定,分析

参考文献

[1]霍光丹.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的解读[J].中国司法, 2007 (12) :82-86.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 第4篇

鉴定不属事故

某日上午,镇江市丹徒区某镇的韩老太,因反复发作性腹痛,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镇江市市区某大医院就诊。门诊医生怀疑是“肠道感染及不完全性肠梗阻”,遂办理了住院手续,于当日10时30分入住该院内科治疗。入院后,医生根据检查的结果,对韩老太做了一系列的常规治疗,但韩老太的症状不见好转。医院在次日除对其进行了B超和全胸片检查外,在治疗上没有任何变化。第3日早晨,韩老太开始发热、呕吐,医生便给予韩老太肌注654-2等处理。第4日,医院对韩老太进行了粪常规检查,见吞噬细胞与白细胞。晚8时30分,韩老太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出现神志朦胧,血压下降,呼吸急促,皮肤湿冷,遂给予各项抢救措施,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韩老太死亡后,其家人未申请病理解剖检查。

71岁的韩老太,辛苦了一辈子,如今到了颐养天年的时候,却撒手人寰,这让韩的家人无比悲痛和愤慨。他们强烈要求医院给出一个说法。

不久,医院出具了医疗技术鉴定书,认为院方在对韩老太的医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得当。

韩的家人对医院的技术鉴定自然是不服的。为了给老太太讨一个公道,他们向镇江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递交了事故鉴定申请。该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为:①根据患者入院时的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肠道感染诊断成立。②根据病情,使用抗生素抗感染及其他对症治疗符合常规。患者因病情加重,出现感染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③医院在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抢救是及时的,抢救治疗是正确的。此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诉讼引发争鸣

两次医疗鉴定,都认为韩老太的死与医疗事故毫无关系。韩的家人深知与医院直接交涉已没有意义了。无奈之下,韩的家人走进了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医院推向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5.6万余元。

原告诉称:×年5月1日,原告及家人陪同患者韩老太到被告医院诊治疾病,患者在住院时生命体征很好,但到了5月3日凌晨,患者出现呕吐、发烧。原告及家人将病情变化告诉值班医生和查房医生,但医生对病人的病情变化并未引起重视,仅采取了一般性的常规治疗措施敷衍了事。4日凌晨患者病情加重,也未引起重视。到了晚上9点多钟,医院发出“病危通知单”,经医院抢救,但终因耽搁的时间太长,殆误了抢救时机,病人终于在5日上午11时40分心跳、呼吸停止,12时10分医院发出“死亡通知单”,宣告病人死亡。事后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但鉴定结论偏袒被告,显失公平。被告在对韩的诊疗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诊断结论,导致被告治疗上的重大失误。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治疗费、抢救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6105元。

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辩称:被告在对死者韩老太的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韩老太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的疾病原因造成的,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原告一直对医疗鉴定结论存在疑虑,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重新鉴定。京口法院便委托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处对被告在对韩老太的诊治过程中有无过错进行法医学鉴定。法医鉴定认为:①韩老太肠道感染的诊断可以成立。医院在病人人院后所采取的抗感染与对症治疗措施均符合常规要求;但入院后3天粪常规检验未做,5月3日韩老太病情出现变化时,仅肌注654-2和胃复安;到5月4日,韩老太病情进一步恶化时,方采取各项抢救措施,显然对于年老体弱患者的病情发展缺乏足够的重视,虽然后来在抢救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基本符合医疗抢救规范,但未能达到预期效果。②因缺乏病理解剖学资料的支持,韩老太可能系感染性休克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综上所述,医院对韩老太入院后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均符合医疗常规,除5月3日前未做粪常规检验以明确诊断及对病情发展缺乏足够的重视外,其余未发现有明显过错。鉴定结论为:被告在韩老太的诊治过程中,除对其病情发展变化估计不足外,未发现有明显的诊疗过错。

在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无疑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非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医疗单位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此案的审理引发了不同的争论。焦点在于医院有无过错?医院的过错与韩老太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法院明断是非

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韩老太因疾病于5月1日到被告医院就诊、住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在韩老太入院后的诊断及采取抗感染等对症治疗措施均符合常规要求,但在5月3日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时,被告未引起足够重视,仅采取了一些常规诊疗措施,至5月4日韩老太病情进一步恶化方采取各项抢救措施,终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被告医院存在着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被告在韩老太的诊治过程中,除对病情发展变化估计不足外,其诊疗措施均符合常规要求,未发现有明显的诊疗过错,患者死亡系由于其年老体弱、病情加重及抢救延时等内外因素混合所致,被告只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患者韩老太治疗疾病的医疗费用4000多元,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年5月17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事故鉴定费、交通费等,计25253.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阶段,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韩的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事故鉴定费、交通费合计23500元。

结束语

案件审结了,但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深刻的。患者到医疗单位就诊,双方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作为医疗单位,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树立起良好的医德医风,练就精湛的技术,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满腔的热忱去救死扶伤,而不能只满足于不发生医疗事故,否则,即使不存在医疗事故,只要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最终做出了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因而是正确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第5篇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500-1000元(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

四、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的费用

五、住院护理费:50-100(每个法院支持都不一样)元/天×住院天数

长期护理费:4196元×50%×12×(5年,,20年,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六、误工费:(本人工资)元/30天× 天(计算到你出鉴定结果的前一天)

七、残疾辅助器费:假肢公司确定的装配价格×20年

八、交通费:500-元

九、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32598.7×20×100%=651974元

农村标准:11669.3×20×100%=233386元

十、鉴定费:依发票为准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父亲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小孩不满18周岁有抚养费赔偿。

父母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

农村标准:8343.5×[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

小孩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18-实际年龄)÷2

农村标准: 8343.5 ×(18-实际年龄)÷2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个级别6000-8000左右,主要是根据伤残级别和事故责任确定。

交强险理赔规则:现国家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第1-4项属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限额是1万,4-12项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是11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第6篇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部分省份最新出台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吉林

根据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吉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吉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01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97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26元/年。

宁夏

6月13日,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即日起执行,在该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具体的交通伤残事故赔偿标准,按照相关法规,残疾人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确定。在宁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伤残等级系数×20年×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60岁以上老年人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0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依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8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984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1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415元/年。

天津

广西

根据《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广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参考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1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2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6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582元/年。

湖南

根据20湖南统计局发布的《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50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99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691元/年。

江苏

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江苏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全省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参考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年;

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556元/年。

四川

20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上一年度四川统计局发布的《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0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7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4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251元/年。

安徽

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安徽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3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234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10821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975元/年。

湖北

湖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27051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1844元。

福建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发布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福建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7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52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9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961元/年。

海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5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8元/年;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213元。

山东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山东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748元/年。

内蒙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94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876元/年;

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76元/年;

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637元/年。

上海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海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62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94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05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52元/年。

北京

根据最新发布的《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北京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458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80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6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811元/年。

广东

2016年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参考指数为:

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7元/年;

全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60元。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表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即

一级

基数×年限×100% 拿广东省的数据为例:

城镇居民: 34757×年限×100% 农村居民:13360×年限×100%

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

一级伤残10%;

二级

基数×年限×90%

二级伤残 9%;

三级

基数×年限×80%

三级伤残 8%;

四级

基数×年限×70%

四级伤残 7%;

五级

基数×年限×60%

五级伤残 6%;

六级

基数×年限×50%

六级伤残 5%;

七级

基数×年限×40%

七级伤残 4%;

八级

基数×年限×30%

八级伤残 3%;

九级

基数×年限×20%

九级伤残 2%;

十级

基数×年限×10%

十级伤残 1%;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说明: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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