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2024-08-21

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精选8篇)

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1篇

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159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4〕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公益林包含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市级生态公益林;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和市、镇区基于区域综合平衡模式筹集的用于我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申请、公开受理;

(二)择优支持,突出重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准公开、公平;

(二)分配公正、透明;

(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资金补助对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是指用于补偿因划定为省级或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对象包括:

(一)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二)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

(三)未租赁或未承包的国有、集体林场,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

(四)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内必须明确合同期内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第七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补偿对象向生态公益林所在村委会提交申报资料,村委会汇总申请后,报镇区林业部门审核;

(二)镇区林业部门分别对申请对象条件、生态公益林面积、补偿金额等相关要素初审通过后,汇同有关单位(村委会等),与申请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建立档案资料报送市林业部门;

(三)市林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通过后将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二)已签订《中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或《中山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以下均简称界定书)的单位直接申报;

(三)属于租赁、承包期内的林木,提供签订的界定书和合法租赁、承包合同;

(四)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权属人签订合同的,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提供签订的界定书和协商(协议)文件;

(五)申请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名册。

镇区以村小组为单位建立补偿申请名册,包括: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补偿林地面积、林地地址、林地四至、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和银行账号等内容。

第九条 档案管理

项目实行一村一档案管理制度,市林业局、所属镇区需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的筹集与分配

(一)省财政安排的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与市财政 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二)市、镇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采用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其中,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标准调整后除省财政资金及市财政配套资金的全市新增生态补偿资金,火炬开发区自行负担,五桂山办事处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区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按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

(三)中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市财政配套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75%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其余的25%为公共管护经费。公共管护经费中镇(区)管护经费占总额的23.5%,市统筹经费占总额的1.5%。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除省财政及市财政配套资金外新增的补偿资金全部为损失性补偿资金,不保留公共管护经费。

(四)中山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参照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总额的75%,公共管护经费占总额的25%。公共管护经费中镇(区)管护经费占总额的23.5%。市统筹经费占总额的1.5%。

(五)生态公益林属自留山、责任山或依法承包租赁的,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通过银行账户全额发放给农户或承包租赁者。

(六)生态公益林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的70%以上补偿资金必须均分发放到个人(户),原则上一律要求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发放到个人(户)。村(组)集体可按不高于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的30%比例提留管护经费。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公共管护经费,其中公共管护经费含市级林业部门管护经费和镇(区)管护经费,使用范围为:

(一)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用于补偿因划定为省级或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二)市统筹经费主要用于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生态公益林管理管护支出。

(三)镇(区)管护经费主要用于管护人员的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造林和抚育、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公益林协调管理等管护开支。

十二条 资金的拨付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分配方案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镇区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按每1000至3000亩划定综合管理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并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等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二)负责审核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的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负责落实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一卡(折)通”制度。补偿资金下达到镇(区)财政部门后,负责督促审核村(组)集体制定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确保补偿资金要70%以上分配到村民手上,并明确每人分配的补偿金额,按要求公示后报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各村(组)集体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造册登记,存档备查;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翔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由于资料失实而引起纠纷和造成补偿者损失,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关责任。

(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六)及时向市林业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自觉接受市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市林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制定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拟定生态公益林损失补偿项目的总体规划;

(三)统筹协调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组织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实施;

(五)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六)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七)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对镇区林业部门提出的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对镇区林业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拨付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四)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申报请拨手续,负责通过银行将补偿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的“一卡(折)通”,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偿资金发放到人;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林业部门制订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林业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林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将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对补助对象为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在五年内不给予财政支农资金补助;补助对象为镇区部门的,市财政将停止对其下一该专项资金的补助。严 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第一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中林〔2013〕57号)同时废止。

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2篇

编 制 提 纲

第一章 总论

1.1项目名称:省级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 1.2主管部门:山西省林业厅 1.3工程性质:新建

1.4实施单位:XX国有林管理局 1.5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二章 基本情况

2.1项目区自然概况

林局经营范围所涉市、县;地形地貌;气候条件(降水、日照、无霜期等);土壤;植被;主要适宜生长树种等。2.2项目区社会经济概况

林局范围人口及其结构(农业、非农业;在职职工、离退休等);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贫困县;工农业产值等。2.3项目区森林资源概况

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林龄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4项目区生态公益林概况

-1- 公益林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林龄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5本次列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概况

公益林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林龄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2.6项目实施单位概况

林场及其分布;职工构成;经济状况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意义及《方案》编制依据和原则 3.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是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根本途径等。3.2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重点公益林管护能力为核心,以科技为支撑,坚持以生态优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综合设防,提高重点公益林的综合管理能力,从根本上加强生态安全建设,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为建设“绿色山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等。3.3《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 -2- 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 7号)

(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07]307号)

(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林管发[2008]85号)

(5)二类调查数据 3.4《方案》编制原则

坚持以二类调查数据为依据;以落实管护面积、管护地块、管护责任为重点;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生态优先,确保重点等。

第四章 项目建设范围、布局、规模

4.1项目建设范围

项目总面积;所涉林场;分林场项目面积;涉及管护责任区数、管护人员数等。4.2布局

项目分布区域 4.3规模和任务

规模:项目面积及其地类、林种、生态区位构成;补偿资金额度等。

任务:管护,营造林等。

第五章 重点公益林管护规划

-3- 5.1管护模式 5.2管护责任区划分 5.3管护责任书签订程序 5.4管护人职责 5.5管护设施设置 5.6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5.7管理人员职责 5.8管护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 重点公益林培育规划

6.1补植造林

2009年——2015年完成公益林培育面积、方式(封育、植苗、其它)、布局等。6.2森林抚育

2009年——2015年完成公益林中幼林抚育面积、主要措施、布局等。

第七章 资源监测、工程档案建立和管理

7.1资源监测

(1)监测对象: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封山育林和补植造林地;

(2)监测内容:森林植物群落生物量、涵养水源效益、固 -4- 土效益、生物多样性效益等;

(3)监测项目:森林生物量、林冠及森林土壤的水文特性、地表径流等;

(4)监测方式:

①林分生长、森林生物量、土壤水文特性、生物多样性监测等,用固地标准地法定期监测;

②林冠截留降雨量、林地地表径流监测等,用固定标准地法常年监测等。

7.2工程档案项目和内容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重点公益林发布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件;

(2)国家和省有关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重点公益林管理等方面的文件、通知等;

(3)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文本资料、图表及电子文档等;

(4)重点公益林管理制度;

(5)重点公益林管护资料(责任书、管护合同、管护员名册、巡山日记、管护验收资料、考核奖惩资料、劳务费支付等);

(6)重点公益林补植补种、抚育作业设计、工程验收资料等;

(7)重点公益林资源监测数据、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地林权变动、林地征占用情况等资料;

-5-(8)基础设施建设资料等。7.3管理手段

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设档案室;配档案柜、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等。7.4制度和措施

第八章 管护设施

8.1管护站分布(现有站利用;拟建)8.2公示碑设置 8.3责任牌设置

第九章 科技支撑

9.1建立公益林软件管理系统 9.2推广GPS巡护和远程监控

第十章 检查验收

10.1检查验收程序

自查、复查 10.2检查验收内容

管护责任制落实、制度建立健全、管护成效、营造林成效、抚育成效、资金使用等。10.3检查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6- 10.4补偿资金支付

第十一章 项目投资概算及其资金来源

11.1概算标准:管护劳务费投资按每亩每年3元计算;其余项目总投资按每亩每年1.75元计算; 11.2管护劳务费投资测算:

劳务费按每亩每年3元测算; 11.3补植造林投资测算:

(1)植苗造林(亩均补植株数不得少于67株)按每亩200元测算;

(2)封山育林按每亩100元测算(当年拉网、补植等70元/亩,后期围栏维护、幼苗抚育等30元/亩); 11.5森林抚育投资测算:

中龄林抚育按每亩100元测算; 幼龄林抚育按每亩150元测算; 11.6管护设施投资测算

11.7 工程档案建立和管理及资源监测投资测算 11.8其它投资测算

除管护劳务费项目外,其余项目投资概算可在现有的规模基础上增加10—20%进行测算。

第十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7- 12.1组织保障 12.2管理措施

附件:1.评审意见

-8- 2.规划表(1—10):

表1:林局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总表 表2:林局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表3:林局列入省级补偿的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

面积明细表

表4—1: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落实及小

班规划表(林局)(2009年——2015年)表4—2: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落实及小

班规划表(林场)(2009年——2015年)表5—1: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补植造林(植苗)

规划表(林局)(2009年——2015年)表5—2: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补植造林(植苗)

小班规划表(林场)(2009年——2015年)表6—1: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补植造林(封山育

林)小班规划表(林局)(2009年——2015年)

表6—2: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补植造林(封山育

林)小班规划表(林场)(2009年——2015

年)

表7—1: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抚育小班规划表(林

局)(2009年——2015年)

表7—2: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抚育小班规划表(林

场)(2009年——2015年)

表8: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管护设施建设规划表

(2009年——2015年)

表9: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工程档案管理和资源监

测规划表(2009年——2015年)

表10: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

目投资概算表(2009年——2015年)

3.规划图

图1:林局列入省级补偿的公益林资源分布图(林

局:比例尺1:50000)

图2:林场列入省级补偿的公益林资源分布图(林

场:比例尺1:25000)图3:管护设施规划图(示意图)

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3篇

一、国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经验

国外很多国家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欧美等国家对森林的保护效果也是有目共睹的。虽然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不同, 采取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但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会产生借鉴的作用。具体来说, 其成功经验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筹资方式多元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所需的金额巨大, 每个国家的生态资源补偿资金大多都是由政府承担的, 同时还利用发行债券、征收专门税种等多种方式进行筹资, 以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充足。例如, 马来西亚设立的森林补偿资金的来源除了国家财政拨款以外, 对砍伐树木和木材加工的单位征收林业发展税;美国采取的是退耕还林的方式来进行生态保护, 对自愿放弃耕地的农民按照一定的租金率进行资金补偿, 并且引进了竞标机制确定租金率, 还利用开发提供森林生态服务来筹集资金;日本、德国等国家采取征收资源税和其他融资方式来筹集补偿资金;哥斯达黎加通过征收化石燃料等的销售税筹集资金, 并且引进了可确认的贸易补偿手段, 即销售或者转让温室气体使用权来增加财政收入。

2.补偿资金到位及时

由政府拨出的补偿资金能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业主手里, 主要受中间环节的影响, 减少中间环节方可降低资金被分流的可能性和概率。资金流转过的各个职能部门并没有权力分配资金, 而只是起到监督的作用。譬如, 美国等国家都在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将规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额直接发放到业主手中, 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资金到位的及时和足额, 保障了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效果。

3.私有林是生态效益资金补偿的重点

与我国国情不同, 国外很多国家的绝大部分森林所有权是属于私人的, 所以私有林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 对这部分林业的补助直接影响了整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私有林的管理相对于国有林难度大, 国有林可以由政府直接控制、投资和管理, 所以这些国家在分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时, 是以私有林为重点, 弥补业主因为放弃砍伐、生产等而造成的损失, 避免因此而产生的矛盾。

二、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开始, 通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协助, 并且在公益林业主的参与下,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营造了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环境;表明了政府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重视;大力宣传森林生态效益, 增加了全社会对其的认识;提高了人们的环保意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 与森林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森林资源的流转方式、环节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第二, 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所以资金分配问题的具体操作存在很多缺点和盲点;第三,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 依然存在落实效果不佳、监督不严的问题。

2.补偿标准较低

在理论上, 森林业主所获得补偿标准应该为其放弃这片森林所应该承担的机会成本, 也可以说补偿标准应为森林所产生的社会边际收益与业主私人边际收益的差额。但是将这些理论实践到现实中是有很大难度的, 目前我国的补偿资金基本上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 并未引进市场机制, 不能准确衡量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 所以补偿标准也难以与其统一。《办法》中规定的平均补偿标准是每年每亩5元, 近年来大部分省市地区的补偿标准都有所上升, 例如海南省到2012年已经上涨到了平均每年每亩20元, 浙江、福建省等大部分省市则上涨到了每年每亩12元。虽然补偿标准有所上升, 但是这种标准无疑远低于公益林的管理成本和其经济效益, 严重制约了森林生态效益的发展。

3.筹资方式单一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 其他筹资方式较少。这种依赖国家财政的办法存在很多问题:其一, 加剧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负担, 虽然我国税收收入很可观, 但是需要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的项目也有很多;其二, 若一旦国家财政出现困难, 那么巨额的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也会受到影响;其三, 中央和地方财政所能给予的补偿是很有限的, 与业主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 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经营者的积极性。

4.补偿资金在筹资、发放和使用中管理不规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在筹集过程中, 对筹资的方式、数量以及具体程序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放过程中, 涉及到的环节较多, 不能直接把款项发到业主手中, 容易产生资金分流现象, 并且由于法律法规不明确, 发放的随意性比较大, 没有固定的支付渠道;在使用过程中, 缺乏必要的监督体制和奖惩机制。

5.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机制不完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数额每年都在增加, 用款单位也随之在不断增加, 于此同时用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都存在较多的问题。用款单位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核算不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存在问题较多, 会计人员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够熟悉, 经常容易出错;对财政拨款的监督通常都是使用事后监督的方式, 会计监督弱化, 补偿资金经常会被改变了用途, 挪为公司私用。

三、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解决对策

1.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法律法规

虽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自设立至今已经很长时间了, 但是目前我国尚存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没有明确的规定, 公益林有偿服务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需要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应该以生态建设为核心, 明确森林资源的流转方式、具体环节, 对补偿资金的分配、落实情况等要有明文规定, 并且明确各方责、权、利, 考虑业主的利益, 提高经营者保护生态的积极性。

2.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维护了业主的权益, 可以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确保森林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确定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 主要包括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森林生态效益的需求程度以及受益者的需求等。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是整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核心, 也关系到其成败, 但是补偿标准的确定是重点也是难点。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 将生态上合理、经济条件允许以及业主接受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第二, 森林可以带来的最大生态环境效益, 将其作为补偿的最大值;第三, 充分考虑到林地所投入的成本。

3.开拓其他筹资方式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不能单依靠政府拨款, 需要拓展其他筹资方式来减轻财政负担, 增加资金来源, 保证补偿资金可以及时到位。筹资方式的原则应该以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为主, 让全社会参与其中, 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发行国债和征收相关税种是筹资的重要方式, 例如征收森林效益税等;效仿国外的管理经验, 引进碳补偿贸易机制,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也有涉及, 但是我国发展还在初期, 需要解决的问题还较多;补偿资金应该由政府、受益者以及全社会共同承担, 方式可以采取受益者直接给森林投资或者通过门票等形式收费;引进BOT的融资方式, 由政府颁发特许权作为融资的基础, 投资商再根据特许权进行融资和开展建设。

4.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管理

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6-0162-2

2001年国家开展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开始有偿使用生态公益林。到2004年底,随着林业分类经营政策的逐渐完善,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2006年国家再次扩大补偿范围,显示出中央对林业生态建设的高度支持。随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政策的逐步深入,势必将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何从实务管理的角度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完备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制度,更有实际价值。

1 目前存在的不足

1.1 公益林区划前后不一

新标准较2001年标准进一步细化,可操作性增强,但是范围普遍缩小,而且新标准由过去的12条减少到7条。虽然说这主要是考虑了国家财力问题,但是将“雪线以下500米及冰川外围2公里以内地段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和“山体坡度在36度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两条拿掉,直接导致了这两块生态脆弱地区的极有可能是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变成一般性保护的地方公益林,全国36度坡以上地区开荒、开矿出现反弹现象,将这块重点公益林划出,存在着非常大的生态风险,而且试点区所谓不符合新标准的公益林由国家补偿三年后,又不算重点公益林了,人为造成了政策的断裂。

1.2 公益林投入不足

浙江省目前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15.5元/年/亩,损失性补助13元/年/亩,用于补助林农的。其中2.5元为管护费,1-1.5元为经营费0.5元为防火、病虫害防治费;地方公益林和自费天然林保护(参照地方公益林管理)补偿标准为17元/年/亩,均为管护费,没有经营和保护费。其中管护费仅够护林人员基本工资,林权单位拿不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照浙江实际,抚育经营一亩中幼龄林至少需要90元。因此说,目前较低的补偿标准,根本没有形成真正的补偿条件,林权单位和林农纯粹为国家生态做贡献,积极性很难调动。

1.3 公益林信息化管理问题

公益林信息化管理问题,从本质上是对公益林资源、生产、经营、保护、资金、管护队伍的管理,目前虽然大部分县市建立了公益林地籍信息管理系统。但是系统比较简单,不能适时畅通,直接影响着公益林的管理现代化水平。在资源管理方面,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公益林矢量化小班数据库,需要从刚刚完成的二调数据库中提取和补充,最终实现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完整对接;在生产经营方面,缺乏超级管理的模式,逐级上报报表式的工作方式导致生产指挥滞后;在资金管理方面,既缺乏省市县三级资金联网查询系统,同时对护林队伍工资和林农个人补偿的发放也缺乏“一卡通”式的直拨方式;在管护队伍管理方面,省市县三级动态管理档案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来。

2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模式对策建议

2.1 合理区划界定公益林

为了更好地认识公益林,我们必须对公益林从不同角度进行新的科学分类。

(1)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确定,必须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突出整体生态效能的原则,结合现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实际数量,编制《公益林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2)公益林比例确定后,先按照生态重要性和生态脆弱性排序,然后依据国家标准划分国家级公益林,国家余下部分按照各地财政供给能力确定省级、市级和县(区)级公益林比例,形成公益林分级事权管理梯次。

(3)确定保护程度等级,划分为特殊保护区,即生态重要性等级或生态脆弱性等级为1的区域;重点保护区,即生态重要性等级或生态脆弱性等级为2的区域;一般保护区,即生态重要性等级或生态脆弱性等级为3、4的区域。

(4)将国家公益林全部安排在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将地方公益林全部安排在一般保护区。国家和地方保护等级不交叉。

2.2 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1)综合目前各类关于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研究成果。本人认为从评价生产者花费的机会成本,运用损失补偿法和成本费用法来计算补偿标准,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计算方法。经我们对浙江地区初步测算后,确定重点公益林初级补偿标准为35元/年/亩,地方公益林初级补偿标准为25元/年/亩。

(2)由于中央财政对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资金投入,既不包括对重点公益林的营林投入,也不是对限制采伐所带来的全部影响进行补偿,而是对制约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关键性因素进行一定补偿。可以分担20元/年.亩的补偿费,直接补给林权所有者作为收入,部分用于营林支出。其余5元/年.亩的补偿费由省级负担,安排护林员劳务费和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监测使用。

(3)地方公益林作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供给者,应在各级地方财政中设立稳定的专项支出,列入年度硬性预算。省级分担10元/年/亩,市级分担5元/年/亩,直接补给林权所有者作为收入,部分用于营林支出。县级分担5元/年。亩的补偿费安排护林员劳务费和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监测使用。

2.3 建立浙江省公益林信息网络系统

浙江省公益林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目标是,采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计算机网络与通讯、遥测、数据库、多媒体和三维虚拟仿真等信息技术,结合林业专业知识与经验,建立覆盖浙江全省的公益林信息网络系统,实现浙江省公益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资源调查与动态监测、森林资源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森林资源预(监)测、森林资源评估、森林资源优化及生态公益林相关业务管理工作的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和自动化。解决管护人员统一管理正规化、补助资金发放透明化、管护合同随时随地查询、管理人员和领导的查询决策等问题。

3 前景展望

浙江省通过保护、管理和科学经营公益林,可使公益林林分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在不同生态区位形成高效的良性循环的森林生态群体。通过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对于改善试点区内的生态环境、控制水土流失、缓解水源短缺、防风固沙、减缓土地沙漠化和农田、草场严重退化及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降低野生动植物物种减少的速度,促进农、牧业稳产高产、确保城市群的正常生活与生产、振兴地区经济、改善人民生活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其生态、社会效益将十分显著,与之相应所产生的生态、社会、经济三方面的影响将是难以估量的。

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5篇

(1998年11月17日

省政府第48号令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具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休憩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工业环保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安排的林业资金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不少于30%。

(二)省每年安排治理东江、北江、韩江水土流失经费中,用于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生物措施经费不少于25%。

(三)省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

(四)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七条 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省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每年每亩2.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0%。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生态公益林规划面积按所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为:山区县占25%以上,半山区、丘陵县占30%以上,平原县占40%以上。城镇城区内应当有30%以上布局合理的绿化造林用地。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宜林荒山、沙滩、滩涂,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限期造林,沿海基干林带宜林地段应成带造林,不留缺口。

生态公益林规划区中现有的针叶纯林,郁闭度在0。3以下的疏残林地,应进行补植,套种或改造。

生态公益林的郁闭度应逐步达0.7以上。

第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中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区,原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地方,可在该区内划出15%以下的林地发展竹、茶、果、药等经济林。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等的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按每66.07—200公顷划定综合管理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并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第十六条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500公顷或沿海防护林特殊保护林带长度超过10公里的乡(镇),没有设立林业工作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人员负责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采伐沿海防护林特殊保护林带内的林木时,应保留临海面不少于200米宽的林带。

第二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林木更新采伐的年限:人工松林40年以上,木麻黄林20年以上,其它阔叶林及针阔叶混交林50年以上。

复层林更新应实行择伐,不准皆伐,择伐后的植被覆盖度不低于70%。

生态公益林内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应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第二十二条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6篇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1117 【实施日期】 19990101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已经1998年10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具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休憩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工业环保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安排的林业资金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不少于30%。

(二)省每年安排治理东江、北江、韩江水土流失经费中,用于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生物措施经费不少于25%。

(三)省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

(四)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七条 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省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每年每亩2.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第九条 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0%。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生态公益林规划面积按所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为:山区县占25%以上,半山区、丘陵县占30%以上,平原县占40%以上。城镇城区内应当有30%以上布局合理的绿化造林用地。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宜林荒山、沙滩、滩涂,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限期造林,沿海基干林带宜林地段应成带造林,不留缺口。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现有的针叶纯林,郁闭度在0.3以下的疏残林地,应进行补植、套种或更新改造。生态公益林的郁闭度应逐步达0.7以上。

第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中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区,原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地方,可在该区内划出15%以下的林地发展竹、茶、果、药等经济林。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等的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按每66.7 ̄200公顷划定综合管理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并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第十六条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500公顷或沿海防护林特殊保护林带长度超过10公里的乡(镇),没有设立林业工作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人员负责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采伐沿海防护林特殊保护林带内的林木时,应保留临海面不少于200米宽的林带。

第二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林木更新采伐的年限:人工松林40年以上,木麻黄林20年以上,其它阔叶林及针阔叶混交林50年以上。复层林更新应实行择伐,不准皆伐,择伐后的植被覆盖度不低于70%。生态公益林内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应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第二十二条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7篇

1、工作开展情况

我市生态公益林项目自2006年底开始立项,现已落实项目实施面积60.61万亩,占全市林地面积的40%,涉及25个乡(镇)、街办和3个国营场所。其中:2006年度设立中央公益林18万亩、省级公益林13.42万亩,2007年度设立省级公益林29.19万亩。

我局高度重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发放与监管工作。一是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局强农惠农监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与监督我市涉林资金的发放工作。二是由局班子成员带队,分片下赴各乡镇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三是制订《丰城市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我市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和标准、资金拨付和管理、资金检查和监督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特别强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占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并要求市、乡、村各级有关部门对补偿资金的使用设臵专账,独立核算。

2009-2011年全市应下发中央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总计为630万元,现已全部发放到农户一卡通中,其中:2009年发放180万元,2010年发放180万元,2011年发放270万元,共有5300余名农户受益,发放了四百余护林员工资,我市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效益明显。除了发放进度稍缓以外,未发现任何截留、挪

3、我市要打造绿色生态丰城,有一大部分乡镇想增加公益林面积,希望省厅能够下拨至少一万亩的省级公益林指标。

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8篇

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建设是林业生态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强化生态建设、促进生态安全、实现生态文明的重要体现。红河州自2004年启动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以来, 规范和加强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力, 在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完成, 公益林权属结构发生了变化, 另外天保二期工程启动和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标准变动, 原有的红河州实施方案已经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根据《云南省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修订和编制技术方案》的相关规定, 红河州林业局抽调技术骨干, 深入各市县, 与各市县工程技术人员密切配合, 对各市县已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重新进行核查, 对原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市县实施方案重新进行修订和编制, 把补偿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 管护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人员, 为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兑现补偿资金提供技术依据, 在各市县资料汇总的基础上完成了《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红河州实施方案修订与编制》, 作为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性技术依据。

2 基本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东南部, 介于东经104°16′~110°47′, 北纬22°26′~24°45′之间。北靠昆明市和曲靖市, 东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相接, 西与玉溪、思茅市接壤, 南与越南民主共和国毗邻, 国境线长850km。全州辖13个市县, 总面积32298.91km2, 总人口442.89人。

红河州地处云岭山脉的南延地段, 山恋起伏, 河流纵横。最高海拔为金平的西隆山3074.3m, 最低海拔为河口南溪河与红河交汇处76.4m。境内主要河流红河、南盘江, 红河自西北向东南流经红河州境内9个县市, 至河口流入越南;南盘江为珠江上游, 流经红河州境内4个县市, 最后入广西境内, 境内全长282.3km。

红河州地处热带西南季风与热带东南季风交互出现的过渡带, 境内地貌复杂, 光、热、水垂直差异大于水平差异, 具有北热带, 南、中、北亚热带和温带等各种气候类型。土壤随着海拔的不同而分布不同, 一般在海拔900m以下, 分布砖红壤;海拔800~1400m, 分布赤红壤;海拔1350m以上, 分布红壤;海拔1000~1900m, 分布黄壤;海拔1800~2500m, 分布黄棕壤。

全州林业用地面积28914315亩, 占国土面积的59.7%, 其中:有林地面积14457150亩, 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0.0%;疏林地面积821985亩, 占2.8%;灌木林地面积6261540亩, 占21.7%;未成林造林地面积556050亩, 占1.9%;无林地面积6817590亩, 占23.6%。全州森林覆盖率38.4%。

全州内有大围山、金平分水岭和绿春黄连山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元阳观音山和红河阿姆山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 弥勒西山水源林保护区和个旧董棕保护区2个县级保护区, 总面积2720724亩。

3 核查情况

3.1 编制依据和原则

《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级公益林分级区划操作细则的通知》、《云南省编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操作细则 (试行) 》、《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云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修订和编制技术方案》等。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界定、承前启后、保持连续性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尊重意愿、明晰事权、健全机制、规范运作的原则;坚持总体稳定、个别修正的原则;完善机制、有利保护的原则;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依法监督的原则。

3.2 核查范围

全州13个市县, 即蒙自、个旧、开远、弥勒、泸西、建水、石屏、元阳、红河、金平、绿春、屏边、河口。

3.3 核查内容

在核实补偿地块、补偿面积、权属构成、工程区、责任区划定等内容的基础上, 重点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作业设计和资金测算进行修编。作业设计内容包括落实地块, 签订禁、限伐协议, 划定管护责任区, 签订管护合同, 制定相关制度, 落实责任单位, 落实管护人员及管护经费。

3.4 修编要求

(1) 系统评价方案。根据编制依据, 对国家级公益林县级实施方案进行系统评价, 明确修编的重点和难点。检查地块是否落实, 因子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补偿金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兑现方式是否可行, 资金是否安全等;检查档案材料与补偿实施方案中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各种责任是否落实, 管护人员是否到位;对照原有实施方案小班因子与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中相应的面积、林权所有者、涉及农户、农村人口数是否一致, 是否存在林权争议;对照国家级公益林实施方案中的规划布局图与国家级公益林分级区划成果, 检查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地块是否重复、交叉。

(2) 确保地块落实。各市县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权属结构、工程区面积与“全省公益林校核面积表”保持一致。国家级公益林与省级公益林在地块上不得重复、区位上不得交叉, 已实施补偿且符合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块除有争议的外, 不得变动和调整。

(3) 确保责任落实。各市县分别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的权属构成、区位分布和管护难度等情况, 合理划定或完善管护责任区, 采取有效管护形式, 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相关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森工局, 明确具体管护人员, 层层签订管护合同, 把管护责任明确到人。

(4) 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和完善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实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制, 明确各自职责, 规范运作, 确保资金安全, 充分发挥补偿资金的投资效益。

(5) 确保修编质量。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以市县为单位, 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完成。跨市县的经营单位按属地并入所在市县进行编制。按统筹安排、明确责任, 分级负责, 确保修编质量。

(6) 严禁随意调整。本次修编是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最新政策, 进一步完善以前实施方案中的不足之处, 衔接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以及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成果, 确保对林权所有者补偿的延续性, 严禁对符合补偿的地块进行调整, 更不得推倒重来。

3.5 补偿小班变动情况及原因

全州各市县实施方案修订与编制, 小班因子和地块变动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小班面积超过900亩, 对其小班进行剖分;二是根据需要从省级公益林小班中调整了部分国有权属小班到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三是小班由于林改后, 产权明确, 进行林业产业开发, 形成集体林地流转的;四是小班因工程征占用林地而调整的;五是地块中确实有误将非林地划入的;六是存在林权争议、有的在行政边界上有交叉重合等, 所有这些情况都需要重新修订。全州调整的小班2555个, 面积897658亩。其中:地块变动的小班879个, 面积242880亩;权属错误小班357个, 面积71350亩;面积错误小班1289个, 面积567744亩;其它错误小班30个, 面积15684亩。

3.6 核查成果

全州核查认定国家级公益林面积9057400亩, 其中:原已经确认面积8928000亩, 本次新增面积129400亩。

根据核查情况, 共区划4512个林班, 28780个小班, 3271个责任区, 全州符合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的面积9057400亩。

3.6.1 按县 (市) 统计

全州国家级公益林面积9057400亩, 其中:蒙自县659900亩, 占全州面积的7.3%;个旧市398200亩, 占4.4%;开远市302000亩, 占3.3%;弥勒县927800亩, 占10.2%;红河县883400亩, 占9.8%;绿春县1129100亩, 占12.5%;泸西县465300亩, 占5.1%;建水县299900亩, 占3.3%;元阳县569300亩, 占6.3%;石屏县719500亩, 占7.9%;金平县1224000亩, 占13.5%, 河口县673000亩, 占7.4%;屏边县806000亩, 占8.9%。

3.6.2 按生态区位统计

在全州国家级公益林面积9057400亩中, 江河两岸1080560亩, 占11.9%;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896278亩, 占20.9%;边境地区835687亩, 占9.2%;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5244875亩, 占57.9%。

3.6.3 按林地使用权统计

在全州国家级公益林面积9057400亩中, 林地使用权属国有的面积3669500亩, 占总面积的40.5%;集体面积5283572亩, 占58.3%;个体面积104328亩, 占1.2%。

在全州国家级公益林面积9057400亩中, 水源涵养林面积1147254亩, 占总面积的12.7%;水土保持林5244875亩, 占57.9%;自然保护区林1896278亩, 占20.9%;国防林768993亩, 占8.5%。

3.6.4 按工程区统计

在全州国家级公益林面积9057400亩中, 天保工程区面积1229800亩, 占国家级公益林面积的20.1%;非天保工程区面积7827600亩, 占79.9%。在天保工程区面积中, 国有面积234100亩, 集体面积995700亩;在非天保工程区面积中, 国有面积3435400亩, 集体面积4287872亩, 个体面积104328亩。

4 核查质量管理

为确保全州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修编成果资料的真实性, 州林业局按照“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要求, 派出2个技术指导组, 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修订和编制技术方案》的相关规定, 对全州各市县的国家级公益林现地核查资料和实施方案进行质量检查, 采取随机的方式检查了563个林班2636个小班, 检查面积928839亩, 占全州申报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9057400亩的10.3%, 达到规定要求。

5 工作步骤

(1) 公开公示。按照原外业区划界定结果, 对区划界定成果资料和后续管理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公示期7d。将补偿区区划范围、补偿面积、补偿金额在场部进行公开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 对公益林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2) 签订管护合同。后续管理情况及原区划界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 由场与专职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 (此合同纳入天保管护范围与天保管护合同同步签订) 。

(3) 政策兑现。以文件形式将公示情况、公开公示图片、区划界定小班表、区划图、政策兑现请示、工作总结、实施方案等资料报市县林业局申请兑现。

6 管护作业设计

(1) 健全组织机构。全州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机构健全, 州、市县林业局均设立了公益林科或分类办, 办公室人员基本上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保障生态区位界线、区位名称、地类、面积、林种、林地使用权、工程区、涉及农户等准确无误, 为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实施奠定基础。

(2) 划定管护责任区, 落实管护责任。在确定的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 以明显地形、地物为界, 根据权属构成、分布区域、管护难易程度和有利于管护活动等, 在不打破小班地块界线的前提下, 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 作为公益林管护的基本单元。全州共划定管护责任区3271个, 责任区平均面积2769亩, 并以管护责任单位为责任区编号, 采用“管护责任单位+阿拉伯数字+区”统一编写责任区号。国家级公益林与省级公益林可划为同一责任区, 但管护劳务费要分别测算。

(3) 签订完善管护合同。为科学、合理地界定和管护好国家级公益林, 切实做好生态效益补偿兑现, 各市县林业局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了《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A》, 管护责任单位与管护人员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B》, 做到管护层层负责制。全州共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A》738份, 合同期限为3年;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B》3891份, 合同期限为1年。

(4) 确定管护形式, 落实管护人员。确定管护形式:全州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形式分专业管护、个体承包管护和其它管护3种形式。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在与乡镇及管护责任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根据各地实际确定管护形式。全州确定的管护形式有专业管护、个体承包管护2种。专业管护的管护队伍由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落实管护人员:根据就近、自愿的原则, 在当地或责任单位内部选择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公民为管护人员, 全州共落实管护人员4157人。

(5) 制定相关制度。根据有关政策及法规, 结合各市县实际, 制定《XX县 (市) 公益林管护办法》、《护林员管理办法》等, 明确管护人员职责, 建立管护人员持证上岗和考勤制度, 并对管护人员进行考评, 对不认真履行护林职责的护林员, 坚决辞退, 重新择优聘用;对认真负责, 成绩突出的个人, 给于表彰和奖励。

7 补偿基金概算汇总

7.1 测算依据

《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中央和省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政策和文件精神。

7.2 测算结果

全州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9057400亩, 两项合计72226500元。其中:国有面积3669500亩, 集体和个体面积5387900亩, 国有按每亩每年补助5元计算, 计18347500元;集体和个体按每亩每年补助10元计算, 计53879000元。

7.3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7.3.1 资金的使用

国有部分:省级财政按补偿面积每年每亩统筹0.1元, 共计366950元;州级财政按补偿面积每年每亩统筹0.15元, 共计550425元。省州级财政统筹主要用于国家公益林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 森林资源档案建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林区公路维护和建设、管护站点建设等;管护劳务费按每亩每年70%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劳务费, 每亩每年3.325元, 计12201087.5元;30%由市县列支, 每亩每年1.425元, 计5229037.5元, 主要用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基层林业站和管护单位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检查验收、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管护站点建设、补植补造和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集体和个体部分:省级财政按补偿面积每年每亩统筹0.1元, 共计538790元;州级财政按补偿面积每年每亩统筹0.15元, 共计808185元。省州级财政统筹主要用于国家公益林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 森林资源档案建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林区公路维护和建设、管护站点建设等;补偿费按50%计算, 每亩每年4.875元, 共26266012.5元;管护劳务费支出按40%计算, 每亩每年3.9元, 共计21012810元;监管费按10%计算, 每亩每年0.975元, 共计5253202.5元, 用于林业主管部门、基层林业站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等支出。

7.3.2 资金的管理

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 补偿资金设置专门账户, 专款专用, 补偿性支出实行定额管理, 管护责任与补偿性支出挂钩。严格核定补偿人数, 责任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核算制度, 严格按照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数额拨付, 不得随意调整, 经国家批准征用和占用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面积的, 从下年度起停拨补偿资金。于每年2月底以前, 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上报上年度总结和当年的资金使用情况。

8 保障措施

8.1 组织机制

一是成立红河州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林业的副州长担任, 州林业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 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在州林业局,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公益林科的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成员由公益林科成员组成。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的领导, 把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制度, 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中心目标考核责任中。二是层层签订项目实施管护责任状, 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 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项目的各市县均成立了公益林科或分类办, 在组织上有保障。

8.2 宣传机制

建造固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标志碑, 采取标语、专栏、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生态公益林实施的目的、意义、措施以及相关政策, 使广大群众在思想上形成共识, 为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8.3 政策保障机制

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 拟定管护经营责任人的条件、职业道德, 主要职责及管护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制度;依法依规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确定管护责任范围, 并同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协议, 达到用制度管人, 逐渐规范的目的;对纳入补偿的地块, 管理的责任区, 管护面积和护林员领到的劳务费, 进行张榜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

8.4 技术保障机制

全州各市县林业局均设立了公益林科或分类办, 办公室人员基本上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负责日常事务。具有丙级资质以上的各市县林业调查规划队, 专业技术性强, 是实施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的技术保障。

8.5 质量保障制度

州林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严格按照“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要求, 对实施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的地块从外业调查核实到内业资料汇总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确保工作质量。

8.6 档案管理措施

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 做到分门别类、规范有序, 包括项目申报档案、项目建设管理档案、项目财务档案、资源变化档案等。

摘要:以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2013年红河州实施方案修订和编制为例, 阐述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规模和布局、核查情况、核查质量、工作步骤、作业设计等各个环节, 并进行了投资概算, 提出了保障措施。

关键词:红河州,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修订编制

参考文献

[1]红河州规划队.全州13个市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报告[R].红河:红河州规划队, 20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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