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工作简报(妇女维权)

2024-05-20

妇女儿童工作简报(妇女维权)(精选9篇)

妇女儿童工作简报(妇女维权) 第1篇

妇女儿童工作简报

第?期

文山工信委妇儿工委 2014年?月??日

州工信委妇儿工委积极组织开展

“妇女维权周”活动

在这阳春三月,万物复苏的日子,州工信委妇儿工委借助“三八”妇女节这个特殊的节日,开展了一次“妇女维权周”活动: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广大妇女主人翁意识。通过推动创先争优活动、热情讴歌新时期女共产党员的风采及组织学习中国妇女十八大精神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的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妇女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能力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意识,明确新时期赋予妇女的重任,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鼓舞自己。

二、加强法律教育,努力提升广大妇女维权意识。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深化妇女法制教育、强化妇女维权服务为落脚点,结合普法工作,采取各种形式面向社会、面向妇女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送法下村,及时处理妇女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强化广大妇女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素质和能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主题,以“三八”节为契机,依托横幅、标语、宣传橱窗、会议、手机短信、宣传讲座等方式,大力加强男女平等国策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式大宣传格局,营造出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妇女儿童工作简报(妇女维权) 第2篇

2010年以来,我院在防城港市中院、市妇联的指导下,围绕服务中心大局,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做出了显著成绩。2010年至今我院共收案2171件,其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339件,占全院案件15.61%,为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69218元。

由于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成绩突出,2011年,我院被评为防城港市巾帼文明岗,我院副院长李飞同志被评为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现将本院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夯实基础,构建全方位维权服务网络机构

(一)设立机构,加强部署。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为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增强广大妇女儿童 的法制观念,提高妇女儿童法律保护意识,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各庭室负责人担责任组员,狠抓该项工作的开展,并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此外,还在本院设立了巾帼文明岗,积极参与各类有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提供便利的条件,促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向前快速发展。

(二)完善维权制度。根据自治区高院、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区法院系统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的通知》,我院建立了一套符合我院实际情况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制度《防城港市港口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管理办法》,其内容涉及来访接待、调解、信访、回访、审判、财产保全、法治宣传、巡回审理、执行等多方面,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贯彻于审判活动的始终。并在工作中遵守制度,及时对制度中规定不完善的内容进行修正。

二、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健全以“立案信访窗口”为主体的诉求途径。信访工作是倾听群众呼声、了解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要“窗口”。为此,我院加强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畅通妇女儿童诉求表达渠道。与妇联干部坚持联合接访日活动,畅通法院、妇联领导与妇女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近三年来,共接待妇女群众约400人,为妇女儿童提供了法律帮助。

(二)开通“维权绿色通道”。对赡养、家庭暴力等妇女儿童身处困境急需解决的案件,坚持做到“四快”,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并对困难当事人予以缓减免诉讼费用。同时,在立案庭开通妇女儿童维权热线电话,为广大妇女群众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畅通妇女维权的信息渠道。

(三)坚持“优先”原则,支持妇女儿童合理要求。民事审判中,对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权和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等案件,优先考虑妇女合理的权益诉求。如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意愿;在财产分割中,女方做为无过错方的,在住房、抚养费、财产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强化调解工作,着力化解矛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 行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化诉讼程序。同时,我院聘用妇联陪审员来参与调解工作,发挥妇联陪审员熟悉妇女心理的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的特长,尽量促成当事人消除矛盾、减少对抗、彻底化解纠纷,帮助妇女儿童当事人恢复和重建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

2010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689件。其中调解了179件婚姻纠纷案件,挽救了一批濒临解体的家庭;妇联参与审理、调解的案件321件。

(五)贯彻宽严相济,“打击”与 “保护”并重。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作用。对拐卖妇女儿童、强奸等案件,做到从严、从快,保护刑事案件受害妇女和女性罪犯诉讼权益。对权益受侵害妇女,在调处民事赔偿时尽可能多地依法予以照顾,使她们不仅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在经济上也得到补偿。在审理女性罪犯时,正确分析犯罪心理,准确量刑,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2010年以来审理涉及妇女儿童的刑事案件共41件。

(六)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注重 做好涉及妇女儿童案件的执行工作,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保障胜诉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2010年来,我院共执结涉及妇儿的案件48件,57人,执结标的711万。

三、延伸审判职能,提供多层次维权服务

(一)我院坚持能动司法,不断探索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的实现途径,努力拓宽维权工作新路子。很多涉案当事人大多因工作忙而在工作日没有时间到法院参加诉讼,特别是遇到债权债务等涉及单位秘密或个人隐私且事实清楚、简易小额的纠纷案,当事人都要求在节假日期间实现诉讼权利。根据这一情况,我院便成立了“假日法庭”,不但方便了群众诉讼,宣传了法律知识,而且有效地服务了港口区大项目建设。我院自三年前成立“假日法庭”以来,已在田间地头开庭办案67起,其中当庭宣判13起,调解结案34起。

(二)开展多种形式维权法制宣传活动。法制宣传活动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改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审判环境。一是大范围、多场次地进行法制宣讲。结合每年的 “3·8”、“6·1”、“12·4”等特殊日期,我院积极开展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法律宣传,经常性地举办送法进社区、校园、农村等活动,致力提高社会关爱妇女儿童、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意识。今年为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2周年,我院组织多名经验丰富的女法官到港口区主要街道进行维权宣传,为港口区女同胞提供了婚姻、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各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是形式多样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我院一直将保持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已任,在完善“青少年维权岗”、少年法庭建制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创建富有特色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模式,赢得了学校和青少年的好评。2010年以来我院坚持选派刑事法官到辖区中小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上法制课,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开展“红领巾法庭”活动,编写有教育意见的案例,指导学生模拟法庭审判。去年12月4日,我院组织法官到防城港市高级中学,给该校2000多名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主讲法官充分运用形象、生动、通俗化的语言,生动活泼的讲课方式,分析的都是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真实案例,让学生感到法就自己的身边,提高了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和积极性,赢得了广大师生的普遍好评。

(三)设立回访制度,彰显人文关怀。加强对涉及妇女儿儿童案件当事人的回访,及时为她们解决困难。如因盗窃罪于被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流浪少年犯林大伟,由于特殊身世,法院干警多次自发捐款给他购买衣物和日用品,承办法官并多次到少管所对其进行回访,逢年过节给他送衣服、送月饼、送励志书籍,不定期寄钱给他改善食伙,与他建立书信来往和固定帮扶帮教关系。刑满释放后,这名重获新生的年轻人再次得到了我院特殊关爱——为其找到了新的工作,开始了崭新的生活。在狱中表现良好的林大伟如期释放,因为没有亲人、没有户籍、没有落脚之地,法院承担起作为家人的职责,将他接回了防城港。一方面,将其暂时安排在招待所住下,解决他的住宿和吃饭问题,并给他添置衣服和日用品;另一方面,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他的工作和户籍问题。经过多方努力,林大伟终于在一家服务行业找到了一份工作,解决了生计问题。

(四)开展特色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院积极探索少年审判的新途径,取得了明显效果。几年来,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无一人重新犯罪,依法及时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庭,确定了以“寓教于审、回访帮教”为核心的审判思路,狠抓“审前预防、审中教育、审后帮教”三项基本工作。采取适应青少年特点的形式、方式和方法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对失足青少年犯及时进行回访、考察、帮教,广泛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参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活动,努力探索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灵活少年审判方式。设置了专门的少年审判庭,实行“圆桌式审判”,这种平等、亲和的仪式化运作,消除了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庭的恐惧感,使司法关怀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功能得以充分体现,为顺利开展青少年审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008年汶川发生了巨大的地震灾害,牵动了千千万万中国人的心,何迪第一时间踊跃报名,作为志愿者前往一线参与救灾。他曾经也是经我院审判的一名少年犯,在狱中他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 错误,我院法官多次到少管所进行回访,看到他改造得很好深感欣慰。出狱后,他更是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发挥自己能歌善舞的特长,自主创业,创建了一家户外活动俱乐部,使自己的生命重新精彩起来了。近三年来,我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3件,涉及未成年人32人。

(五)开展“送温暖”活动,打造“温情法院”。用科学发展的理念营造“温情法院”,就是要使公平正义的司法为民成果最大限度惠及人民群众。即对内院领导在政治、工作、生活方面对干警关心爱护;对外,全院干警秉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爱心向社会辐射,对当事人、对弱势群体伸出关爱、援助之手。几年来,我院一致秉承这个理念,利用妇女节、儿童节、重阳节、春节等佳节联合妇联、武警边防、检察院等单位共同给妇女儿童、孤寡老人送去温暖和节日的慰问。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思考 第3篇

一个国家是否强大了不是由最强大的群体所具有的实力决定的, 而是由最弱的群体决定的, 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的保障, 才能更好地促进国家共同发展。权益的维护是否得当、是否全面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文明理性的充分展示, 如果只注重经济的发展, 忽视的法制建设、忽视人群的维护, 国家也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存在价值。妇女同男子都一样拥有能够改变世界的能力与智慧, 应当享有与男子的同等的权利才能使社会全体上下齐心;儿童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接班人, 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是形成健康身心的重要措施, 直接影响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效。以下我们就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护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一、现阶段, 妇女权益维护的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摆脱了封建社会性质, 也结束了男尊女卑的社会等级划分, 但不得不说, 传统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观念仍对很多人产生着不小的影响, 为革除这种思想, 国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对男尊女的被思想予以打击, 对男女平等的思想大加宣传, 包括在生育问题上也是打出口号“生男生女都一样”, 关于妇女权益维护的法律的完善则是国家在妇女权益维护方面采取的最大、最有效的举措, 以《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下简称条文) 作核心, 以各类行政法规、单行条例和政府章程为辅助的妇女权益维护体系基本形成, 但随着时代的演进, 一些新的关于妇女权益维护措施在实际落实中不到位的问题开始显现。

(一) 男子和妇女在应聘工作时遭遇不平等的对待, 这种不平等的对待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 在招聘时, 有的公司企业会在招聘启事中明确提出“该工作仅限于男子”等要求, 将妇女排斥在此项工作之外, 使妇女无法获得和男子进行同一项工作的机会。第二个方面, 男子和妇女在开展同一项工作时, 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同男子的工资高于女子。以上所列举的两个方面在生活中属于常见现象, 尽管在条文的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并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旧没有被完全的落实。这就需要国家加强关于就业的法律规定的法律宣传, 提高公司企业包括应聘者的法律意识, 减少和公平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使人民具有法律维权意识, 维护自己平等就业的权利, 共同努力, 维护在妇女就业层面上的公平。

(二) 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是妇女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维护的另一个突出体现, 条文第二十八条提出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这些权益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 当妇女进入有“五险一金”规定的公司企业工作之后, 这些权利就从社会负责转化为公司企业负责, 而有的公司就没有将妇女这些保障权利落实, 造成了妇女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障权利缺失。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一种是公司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对法律规定不熟悉, 一种则是公司利用员工对法律条文的不熟悉, 刻意忽视法律条文对妇女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定性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利益。

(三) 接受教育的妇女在全国妇女中所占的比例明显低于接受教育的男子在全国男子中所占的比例。这种现象在农村是相当明显的, 农村的对外交流较少, 思想落后、信息闭塞、教育环境差, 再加之农村传统思想中的“重男轻女”、“女子无才便是德”等的影响, 是很多农村的家长认为女子不需要接受教育, 女子接受教育就是在浪费时间、金钱, 直接剥夺了女子上学的权利, 男子接受教育并考学则相当与古代的登科中举, 是光宗耀祖的, 因而就造成了男子、妇女受教育局面的严重失衡, 为真正落实条文第十八条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国家就要对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的重要性加以阐述, 加大宣传力度, 为农村家庭提供相应的上学补助, 加大在义务教育上的教育支出, 并及时对妇女受教育情况信息进行收集, 加以监督催促。

(四) 妇女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虐待和性骚扰的侵犯, 使妇女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胁。在条文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中的相关规定是“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这类权益的侵犯无疑是最令妇女烦扰的方面, 同样也是对妇女身心造成最大伤害的方面。在这一方面, 国家应加大惩罚力度, 加强警示力度, 以儆效尤。

二、现阶段, 儿童权益维护的相关问题

儿童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章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下简称保护法) , 保护法中涉及到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全方位的权益保护规定, 但同妇女权益保护的大致情况类似, 都在落实中有所不足。

(一) 在家庭保护章节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这就对儿童在家庭中的人身健康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在过去, 家庭暴力通常是指以拳脚相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热暴力”, 现在暴力的含义有所扩展, 也就是以不理不睬为表现形式的“冷暴力”。家长或是过于严格对儿童用暴力的形式施加压力, 或是过于松懈对儿童不闻不问, 使儿童无法得到心灵上的抚慰, 心灵受到打击。这就需要家长提高教育水平, 用正确的方法来教育儿童, 不能只关注学习成就的取得, 更要注重儿童的心理变化, 响应保护法对儿童家庭保护的规定。

(二) 在学校中最为引发争议的问题就是学校是否应当对学生实行体罚来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 对此, 保护法中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项规定对学生在学校的人格尊严做出了保护, 而要真正使学生得到应有的保护, 就需要学校的配合。学校要认真落实保护法的规定, 通过说理教育来自纠正学生的错误做法, 要充分照顾到学生的尊严。

(三) 社会中对儿童的保护就是精神上的保护, 主要是不能让一些不良的思想影响到儿童的心灵, 保护法中提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这就需要国家加大对只顾盈利不辜法律规定的商家的惩罚力度, 在行业中引以为戒, 充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

妇女和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 属于弱势群体的范畴, 国家在立法保护中应当略有倾向、有所侧重, 关注妇女儿童的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集中最广大群众为社会发展做贡献, 最大程度地保证社会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 不仅要在法律中规定妇女和儿童平等的享受权利, 更要使这种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成为社会群体的自觉意识。

参考文献

[1]迟玉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J].改革与开放, 2012 (08) .

[2]张瑞萍.从教育入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J].中国妇运, 2013 (05) .

如何加强社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 第4篇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9.376

“儿童优先,母亲安全”逐渐形成新的道德观念和维护人类健康发展的行动准则社区卫生服务是实现预防保健功能的重要依托,妇幼保健又是社区预防保健的一项重要内容。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積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以后,发展社区妇幼保健服务,搞好社区妇幼保健服务是我国目或将来的卫生工作重点。社区卫生服务已成我国城市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而妇女儿童问题又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2008~2011年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拓宽妇幼保健服务领域,增设了婚前健康教育、产前保健、产后产妇及新生儿访视、儿童计划免疫和儿童体检,加强产褥期和新生儿医疗保健,提高产妇和新生儿健康水平,积极开展了健康教育,普及科学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基于以上情况,我社区积极开展了以下业务。

明确社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重点

妇女儿童是一脆弱的群体,他们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人口质量、社会进步和国家繁荣。提高他们的生存质量,满足他们的健康需求是母婴保健工作方针的充分体现。据此,确定社区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的重点必须立足基层和群体,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生活质量作为社区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内涵。将开展新婚保健作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开展产褥期及围产期保健,重点抓好产后访视;开展7岁以下儿童的系统保健,利用多形式进行科学育儿知识的宣传、指导,降低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率。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①建立健全妇女儿童健康档案:将所辖社区内新婚及育龄妇女、儿童单独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围婚期、孕期、产前健康备忘录,有选择地记录一些与健康有关的情况,将来可成为医生判断胎儿和母亲健康状况的依据。②开展健康教育:开办健康教育学校,开办新婚学校。通过录像、宣传栏、咨询和讲座等形式对准备结婚男女进行婚姻保健知识教育;建立孕妇学校,通过录像、讲座、发宣传单等形式广泛进行孕期、产期、产后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由妇产科、儿科医生进行孕妇、产妇、新生儿访视避免产褥期及新生儿期疾病的发生。要对辖区服务对象不断进行追踪观察,在全面掌握本社区妇幼健康状况的情况下,进行病谱分析。通过分析、调查,进而探索疾病发生的相关因素,并针对性地做妇幼保健指导。有目的、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健康教育,从而提高社区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③开展围产期保健:产前保健的重点是做好产前访视从早孕建卡到分娩共进行至少5次产前检查,举办各种知识讲座,宣传产妇保健等系列保健知识。产后访视重点是促进母乳喂养和避孕措施的实施。产后访视是孕期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服务的延续[1]。安排妇产科、儿科医生深入社区家庭进行产后访视,在访视中了解产妇生殖器官等躯体恢复情况,了解并指导新生儿脐部护理及新生儿脐带脱落的情况等,及时发现产褥期及新生儿期出现的问题,发现问题可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访视医生在产后7天、14天、28天做3次诊视指导。每一产妇上门访问3次,巩固产妇在医院获得的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保证母乳喂养工作的连续性。在访问的同时做好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工作,从而预防了产后妊娠,降低了人工流产的发生率,母乳喂养率逐年提高。2008年产后访视89例,访视率达到79%,母乳喂养率达到85%;2009年产后访视105例,访视率达到96%,母乳喂养率达到93%;社区儿童保健医生,在儿童健康档案中,从新生儿访视开始,有体检、预防接种的详细记录。儿童家长随时都能从医生那儿了解自己孩子在不同年龄段的健康情况与保健知识,健康教育采取互动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

保健和临床相结合:在抓好妇幼保健工作的同时,努力实现保健与临床相互促进,以临床做妇幼保健的后盾。增加相应的设备仪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标准,设置有预防保健科。内设计划免疫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还设有心理咨询室、健康教育室。主要设备有体重秤、软尺、婴儿磅秤、B超、X线机、红外线乳腺透视仪、微波治疗仪、妇科检查床等。

讨论

本社区通过积极开展与妇幼保健有关的医疗服务、健康教育等项目,效果显著。以上实践证明,妇幼卫生服务模式的转变和提高,产后访视率逐年提高。与此同时,还需积极开展产前保健、妇女病普查、围绝经期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目前妇女儿童家庭访视已得到了社区居民的肯定,医务人员的工作得到了充分的信任,因此应该继续加强健康教育的宣传,巩固广大居民保健意识,扩大影响力度,使社区妇幼保健工作能够更好更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怀琳.产后访视工作在社区妇幼保健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J].兰州科技情报,2000,4(29):8-9.

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实施意见 第5篇

为切实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精神以及上级关于系列平安创建工作的要求,更好地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适应新形势下维权工作的需要,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进一步保障丁岗镇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宣传、引导、介入、融合的方式,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创建平安丁岗,建设平安和谐家庭,更好地服务妇女,服务基层,维持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二、机构设置

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由镇妇联、团委、司法所、派出所、民政、综治等六个部门联合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妇联的指导。维权工作站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妇联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妇联,妇联主席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设立家庭暴力举报电话,电话设在丁岗镇派出所,由派出所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处理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如遇重特大案件,维权站由镇妇联牵头组成维权案件查处小组,工作人员从各部门抽调,负责案件调查处理。各村委会成立法律服务联络点,以村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妇女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治保调解主任为具体责任人,负责配合维权站处理当地妇女维权工作。

三、工作宗旨

切实服务妇女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四、维权站主要职能 接待有关妇女儿童案件的来信来访;为妇女提供面谈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民政救助庇护服务;提供法律援助和义务代理;阻止和处理家庭暴力;对妇女儿童开展法律宣传和培训,普及法律知识等。

五、工作目标

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为重点,以打造妇联与各相关部门共同构建的社会化、法制化维权网络为目的,加强妇联与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全力推进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将面向妇女儿童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支持及民政救助等贯穿到司法、执法全过程。

六、主要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工作运转。工作经费由镇妇联报请镇党委,经讨论后由财政列支。各村委会联络点也要投入一定的经费,保障维权工作站的正常运转。

(二)制订制度、强化规范运行。制定维权工作站工作制度、信访接待制度、各部门岗位职责等制度,保证维权工作站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1.维权工作站工作制度

(1)正常情况下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遇有重大案件时召开联席会。会议由妇联召集,团委、司法所、综治办、派出所、民政进行妇女儿童维权案件介绍,妇联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点、重大、典型案件,由双方本着尊重法律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并行的原则商讨最佳处理方案;(2)妇联每季度至少要到一个部门联合办公一次,加强对维权工作的督促,促进合作,推进妇女儿童维权工作;(3)季末,各部门至少报维权工作站办公室维权信息一篇进行交流,加强维权工作站之间的沟通联系;(4)维权工作站协调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进行工作总结,商讨、修订、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部门岗位职责。

2.维权工作站信访接待制度(1)认真贯彻“以防为主”、“以调为主”的原则;(2)信访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3)对上级交待的案件要认真调查,及时上报处理结果;(4)充分发挥妇女干部在调解组织中的作用,配合抓好各种矛盾的调解与处理工作;(5)对典型的妇女侵权案件要及时处理和逐级上报;(6)积极维护妇女的“政治、劳动、财产、人身、文化、教育、婚姻家庭”等权益。

3.维权工作站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语言行为规范:语调清晰、亲切热情、语言文明、耐心诚恳、平易近人、行为礼貌,切忌语气生硬傲慢;(2)法制宣讲行为规范:宣讲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实际、通俗易懂、层次清晰、形象生动、具有感染力;(3)保密行为规范: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

4.各部门岗位职责

(1)妇联职责:负责维权工作站的各部门协调沟通工作,履行维权工作站办公室职责;热情接待妇女来信来访,按归口办理原则,协调各部门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牵头组织联席会和联合办公会;积极组织妇女学法用法,加强妇女“四自”精神的教育,加强《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2)司法所职责:组织人员适时在辖区内进行法制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儿童的法律素质;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组织开展“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各村委会有关妇女儿童侵权的调解工作,对典型的妇女儿童侵权案件要及时处理,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团委、综治职责:开展法律宣传,向妇女儿童提供咨询服务和援助;承担与妇女儿童援助有关的其他工作。

(4)派出所职责:设立家庭暴力举报投诉电话;建立出警制度,接到报警电话后,以最快时间到达;实行片区警务联系制度,以区域划分,落实到责任民警;根据出警后家庭暴力危害的程度,进行案件受理、立案、调处工作;对涉及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5)民政职责: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依法救助、积极救助、合理救助妇女儿童。

(6)各村委会法律服务联络点职责:接待辖区内的来信来访,并及时调解处理;负责配合维权站处理本地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组织本地妇女儿童积极学法用法。

5.维权站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调查→处理→结案→履行→回访。

妇女儿童工作汇报 第6篇

----岫岩县满族中学妇女儿童两个规划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们岫岩县满族中学在县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积极办好家长学校,大力开展扶贫助困帮教活动,深入开展体卫艺工作,全校妇女儿童发展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现就我校妇女和儿童两个规划中期贯彻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我校妇女儿童的基本情况

我校现有在校学生共1771人,其中在校女学生845人,占学生总数的47.7%。现有初中三个年级,36个教学班,2015年至2016学,我校各学年学生年龄分别为:初一13周岁;初二14周岁;初三15周岁。出勤率100%。

我校现有教职工共174人,其中男职工73人,女职工101人,占全校教职工的58%。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突出抓好“控辍”工作,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控辍保学工作是落实《规划》的关键,我校在此项工作上强调五个“落实”。

一是落实师风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广泛开展了师德教育活动,建立师德意见箱,以此来鞭策教师、督促教师身体力行承诺内容,教育教师要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杜绝体罚、变相体罚、讥讽学生等不良行为,而保证学额不减。

二是落实学生流动管理工作。学校认真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建立了学籍。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向无学籍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和家长做好政策宣讲。重点讲明,学生在必须先具备入学资格,入学后才能建立学籍。对无学籍学生建册登记,摸清底数。对符合规定的入学条件的,全部妥善安置,建立学籍。对不符合条件的,尽快劝返疏散,确保流动学生安全和教育质量。2015-2016学,我校因未报到、转学、提前升入技校等原因流动转出学生人数为:初一36人,初二7人,初三8人。流动转入学生人数为:初一65人,初二2人,初三2人。

三是落实“减负”工作。学校认真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

教学要求组织安排教学。精简学生用书,减少学生课业负担、减轻学生心理压力,开齐课程,防止学生产生厌学情绪。

四是落实扶贫救助工作。对家庭贫困面临辍学的学生,动员教师深入家庭,给家长做工作,动员师生捐款捐物,帮助贫困生度过难关,坚定求学信念。

五是落实特教学生保障机制,促进困境儿童(单亲家庭、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等)的生存与发展。学校开设了心理健康课,正在筹建心理健康咨询室,积极探索特殊教育学生的教育方法,因材施教,几年来,困境学生随班就读率达100%。

目前,我校学生辍学情况在社会、学校、家庭的齐抓共管下,在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辍学率基本控制在0.2%。

(二)突出抓好“两免一补”工作,夯实《两个规划》实施基础

我校在县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从实践十八大精神的高度,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精心组织,“两免一补”工作规范合理。

首先,对国家的“两免一补”工作,学校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采取创办宣传栏、书写标语、召开家长会、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方法,使“两免一补”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全校在校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领到免费教科书。学校认真对照收费文件,无乱收费,乱补课、乱办班、乱订教辅材料的现象。

我校没有寄宿生,所以没有寄宿生困难补助。2015年10月24日,岫岩救助站、岫岩教育局为我校困境未成年人到玉都医院体检中心提供免费体检。

(三)突出抓好教师素质,努力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

⒈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学校始终把师德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常抓不懈。扎实开展师德教育活动。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使教师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情操、健康的职业道德习惯和过硬的行业工作本领。

⒉坚持抓好教师的新课程培训学习。采取专题讲座、观看课堂实录、撰笔记体会、个人自学等多种方式,促使教师教学理念的转变和教学方法的创新。同时,鼓励教师个人研发新课程方法及理念,开发了具有满族中学特色的校本课程。

3.加强区域间合理的教师流动。自2007年以来我校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系统内部调转、工作调动需要等方式新进入教师李丽新、张雨津等23人;根据省、市级文件精神,派往乡镇教育相对薄

弱的兄弟学校支教教师王春义、王希超等9人。

(四)突出抓好安全学校工作,拓宽《规划》实施渠道。

⒈加强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学校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的能力。

⒉积极开辟法制教育第二课堂。学校法制副校长定期到校讲课,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图片展览活动,加强了对学生遵纪守法的教育。

⒊完善了问题学生导师制。政教处建立了问题学生档案,做到了定人员、定时间对问题学生开展跟踪帮扶教育,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使校内学生思想能够健康发展。

4.定期检查校园周边环境,保证校园周边安全,清理校园暴力。

(五)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加强学校基础实施建设

立足于我校实际,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大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场硬仗,也是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的头等大事。

我校在2010年争取资金,改善了学生实验室和计算机房的环境。于2013年重新修建了可容纳师生2000人使用的640平方米的厕所,并配有专用洗手池。

三、今后工作需注意的方面:

一是要尊重学生的需求,尊重学生的差异,鼓励学生创新,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对学生进行多元化评价。

妇女儿童工作汇报 第7篇

加大投入

切实将妇女儿童的各项权益落到实处

常务副市长 宋庆华(2006年4月13日)

调兵山市是一座新兴煤炭工业城市,地域面积为263平方公里,下辖3个镇和2个街道办事处,有34个行政村,27个社区,总人口24万,城镇人口17.8万,农村人口6.2万。其中女性人口为11.8万人,占人口总数的49.17%;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口为3.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4.32%。新“两规”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全面研究了全市妇女儿童工作的现状及“两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视程度,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妇女儿童工作的新实践,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原则,较好的实施两个规划,在提高妇女儿童的整体素质、为妇女创造平等发展机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上取得了新成效,为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力的推动了全市妇女儿童事业的健康发展。下面,我将几年来我市的妇女儿童工作情况向诸位做以汇报,请各位多提宝贵意见。

一、前一阶段妇女儿童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健全机制,将妇女儿童发展纳入政府决策平台

妇女儿童群体的生存发展状态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尺。为建设繁荣和谐的调兵山,我们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一是确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我们在2001年制定了《调兵山市2001-2010年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全市“十五”和“十一五”社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中,并作为子规划,与发展经济和其他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研究,同步实施。二是加快实现妇女儿童工作由妇联协调为主向政府主导转变。在全市确立了“政府统筹、部门协调、多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妇女儿童总体工作思路。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妇女儿童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1994年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妇联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镇(街)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行政一把手组成,市委、人大、政协都有一名领导联系妇女儿童工作。实行妇儿工委全会和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妇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建立了市、镇(街)、社区(村)三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网络。三是不断强化妇儿工作目标,实现了由软指标向硬指标体系的转变。在日常工作中不断促进妇儿工作与其他工作相结合,把妇女儿童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中,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中,纳入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目标考核中,实施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从而保证了从上至下各种资源向妇儿工作的汇集。四是积极营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市委党校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列入党校课程,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妇女丛书列入党校培训领导干部的必修书目;结合普法,全市印发“两纲”、“两法”3万余份,入户率达85%,同时利用各种相关纪念日,组织版报巡展、文艺汇演和知识竞赛等活动,形成常态性的形式多样的宣教模式,进一步优化了妇女儿童工作的发展环境。

(二)加大投入,为妇女儿童发展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

为了确保妇女儿童工作健康发展,我们采取了有力的保障措施。一是在资金上给予保障。在政府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为切实保证妇女儿童事业需求,仍然保证了全市卫生、教育事业经费逐年递增。2003年,全市卫生、教育事业经费4212万元,占财政收入的31%;2004年,两项经费增加到4944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32%;2005年,两项经费增加到8951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35%。实施两纲规划目标以来,市财政每年都拨出专款,全面兑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同时每年为妇儿工委提供经费1-2万元。从2006年起,将妇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2万元,并根据以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逐年递增,从而建立起妇儿工委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保证了妇儿工委事业的经费需要。同时,还通过政府抽出一点、企业承担一点、社会筹集一点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发展妇女儿童公益事业,几年来,用于修建妇幼保健站、疾控中心、青少年宫、图书馆、月亮湖露天文化广场、社区健身广场等公益设施的投入已超过6000万元。二是在政策上给予保障。为强化妇女儿童工作制度管理,全市先后出台了7个政 策性文件,包括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实行阶段性统计监测评估制度,定期督查、调研制度,对重大难点、热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和跟踪反馈制度、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等。与此同时,将妇女儿童工作纳入“两纲”、“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目标管理考核,与相关单位和领导的荣誉政绩挂钩,奖罚兑现。

(三)抓住重点,切实将妇女儿童的各项权益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两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的各项权益,因此,我们始终把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各项权益作为妇儿工作的核心来抓,重点抓了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坚决维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积极开展了依法维权工程,成立了由政法委书记牵头,人大法制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建立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通过几年的摸索、积累、提升,走出了一条“政府主导、各方参与、资源整合、综合治理”反家庭暴力的特色道路。为解决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问题,在全市10个派出所全部成立了“110”家庭暴力报警站,对侵害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报警事件进行优先处理。市人民检察院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适时提前介入侦查,保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市法院对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实行从快立案,从速审理、执行的原则。此外,市法院还成立了“三八”维权合议庭,聘请了来自妇联、团委等单位的15名人民陪审员参与相 关案件审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们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维权工作机制,在2001年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妇女联络部,并全方位的开展了维权工作,建立“司法保护、咨询投诉、普法帮教、社会救助和维权监督”五大维权网络,同时充分利用维权咨询热线、家庭暴力避救站和妇女儿童维权站等载体,加强对妇女儿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连续多年从司法部门选拔德才兼备的干部兼任全市26所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二是努力提高妇女参政议政地位。采取舆论宣传、强化培训、树立典型等举措,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组织和人事部门通过招聘、录用、选拔女干部等方式,加大了对女干部的考察和培养力度。通过不断培养选拔,目前,全市正副局级以上女干部已经达到53人,占正副科级干部总数的16%;政府所属30个部门有15个班子配备了女干部,配备面达50%。全市2个街道3个镇领导班子100%配备了女干部,在7个市委直属工作部门有5个部门配备了女干部,占总数的71%,在6个群团组织中,有3个配备了女干部,占总数的50%。在加强妇女干部队伍建设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加强对副科级女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目前全市共有女后备干部48名,占后备干部总数的31.8%。

三是加强技能培训,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为提高全市妇女素质,我们制定了相应的发展措施,加大对教育投入的力度,通过各种培训使妇女接受教育渠道不断增加。目前,我市已经形成了女子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下岗女职工再就 业培训等比较齐全的教育网络体系,女性受教育程度大大提高。我们还号召和组织农村妇女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农业科技培训,在广大农村妇女中深入开展学习科学知识和实用技术活动。几年来,全市累计举办面向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班520余期,已有14000多名妇女得到了农业技术培训,有8720名妇女掌握了1—2门农业实用技术,130人获得农业技术职称。同时,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成立了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一系列下岗女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妇女就业。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妇女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通过巾帼创新业事迹报告会、家庭手工艺品大赛、座谈会等形式,帮助下岗女工树立“四自”精神和竞争意识,积极寻求新岗位、创造新业绩。二是通过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再就业竞争能力。我们按照市场需求,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拓宽培训领域,更新培训内容,注重培训效果,采取分层次、分门类、分阶段培训的方法,提高了培训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建立妇女再就业培训基地。各镇街还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6个。此外我们还通过采取转岗培训、中介就业、社区就业、劳务输出、扶持创业等方式,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为妇女提供就业平台。截止去年末,我市共培训妇女3000多人次,转移劳动力2202人,国内输出639人,国外输出100人,本土转移1463人。

四是强化控辍保学工作和学前教育工作,保证儿童受教育权利。我们高度重视基础教育的发展,在“两基达标”的基础 上,狠抓学校建设和教育质量的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为有效降低辍学率,我们先后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中小学辍学的意见》、《中小学辍学报告制度》、《控辍保学奖惩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依法控辍、教改控辍、管理空辍、扶贫控辍等措施有效地控制了中小学辍学率,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由2001年的0.65%降低到现在的0.37%。同时,依据《2001—2005五年教育规划》,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2001、2002两年,先后投资100多万元新建了实验幼儿园和晓南中心幼儿园,2004年又投入160万元建起一座面积为1955平方米的幼儿园,目前全市学龄前幼儿入园率达到75.4%;城镇学前幼儿入园率达到76.74%;农村学前二年幼儿入园率达到65.27%;农村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3.28%,促进了全市幼儿教育的稳步发展。

五是重视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新“两规”颁布实施后,我们认真总结过去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方面的经验,筹集资金,加强妇幼保健工作薄弱地区和薄弱领域的建设和管理,全方位、创造性地把“两规”目标贯穿于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及预防卫生、妇幼保健和医疗卫生的各项规划之中,使“两规”的落实工作有了飞跃式的发展。2001—2005,我市无一例孕产妇死亡;无一例儿童脊髓灰质炎;无一例新生儿破伤风;婴儿死亡率在11‰以下;孕产妇管理率在95%以上;新法接生率100%;出生缺陷发生率在5‰以下,中、重度营养不良较2000年下降25%;低出生体重发生率降至2.9%;住院分娩率95%以上;全市以镇 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全程接种率达99%以上;全市居民食用盐合格率95%以上;农村改水受益率达10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45%以上。

几年来,我市妇女儿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先进地区相比,与其他兄弟县区相比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比如在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方面的力度还不够;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还缺乏有效手段;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完全发挥;妇联自身建设、理论创新、组织创新有待于加强等等。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实践中认真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市将在上级妇儿工委的指导下,坚持抓发展、抓维权、抓环境、抓建设,扎扎实实地推进妇女儿童工作不断发展。

(一)抓发展,引导妇女建功立业。围绕“三农”问题和就业再就业工作,进一步明确城乡妇女发展思路,完善推动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和城镇妇女创业再就业的政策,建立教育培训、科技示范、信息服务、合作经济、扶贫救助等五个服务网络,推动广大妇女成为全市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抓维权,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把“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实现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作为宗旨,不断提高妇儿工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能力,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大力提高妇女法律素质,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把妇女儿童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三)抓环境,扶助儿童健康成长。继续加大投入,筑牢儿童接受良好教育的基础。出台助学政策,着力解决家庭贫困的中小学生就学问题。大力开展技术服务和综合治理等项目,确保妇女儿童健康。同时,动员全社会力量,切实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问题 第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可见, 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上述任意一种或多种行为, 都可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对于只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的人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毋庸置疑。但是, 如果只是仅以其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了构成此罪的上述行为却不考虑其他情形 (如犯罪情节轻微, 危害不大;有自首情节;拐卖后心生悔意而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送回等事由) 就对其判处死刑是不符合逻辑的, 与《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不统一, 也与《宪法》和其他法律中保障人权的精神相违背。再者, 多数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一般都是实施了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行为, 如果法律规定对于不管是实施了上述行为的一种、多种或是全部, 而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就对行为人都一概处以死刑, 也许并不能有效的抑制这类犯罪, 反而会激发犯罪分子在实施基本犯罪过程中采取更严重的暴力手段, 更加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其他权益。《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 一般情形下, 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定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 包括本数, 并处罚金。但是对于, (1) 以犯罪集团的方式从事拐卖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在3人以上的; (3) 强奸或者强制猥亵被拐卖的妇女的; (4) 诱骗或者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或者是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其他人由其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 以出卖为目的,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绑架妇女、儿童或偷盗婴儿的; (6) 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7) 将被拐卖的妇女卖到境外的。这类犯罪分子的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有期,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且,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 采取并科式,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第17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已满16周岁 (此处的已满是指从生日第二天起算) 。但是对于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犯严重暴力的犯罪, 主要包括8种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爆炸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实施了强奸或者其他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则以其实施的犯罪论处, 这是法律拟制的效果。

此处已满16周岁的行为人包括以下几类:1、出卖他人的;2、出卖自己妻子的;3出卖自己的子女 (包括成年与未成年子女) 或者捡拾的儿童的;4、以送养之名, 行买卖之实, 收取高额费用 (主要以营养费的形式) 的;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是妇女、儿童。“妇女”在犯罪构成中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即一般正常理智的人都能够判断得出是什么的要件要素。但是,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社会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 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开放, “人妖”和“变性人” (此处仅指男性变成女性) 开始逐渐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并被社会大众所接受。那么, 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 对于“人妖”或者“变性人”被拐卖的, 是否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妇女?“人妖”是指通过药物使一个人身上同时具备男性与女性特征的人。其中男性特征主要表现在生殖器和染色体上, 而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胸部和面部特征上。“变性人”是切除原有的性器官并重新组建新性别的表体性器官的人。也即, “变性人”的生殖器与胸部等都具备女性特征。最主要的是“变性人”具有女性的性特征, 而“人妖”没有。所以, 如果将“人妖”解释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妇女是一种类推解释, 而刑法上是禁止类推解释的。将“变性人”解释成此罪中的妇女属于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是被刑法所允许的。

儿童, 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和女童。如果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 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未限制其人身自由, 则不构成犯罪。将亲生子女当成商品出卖, 将捡到的儿童当作商品出卖[1], 将妻子当作商品出卖的也构成本罪。

二、可能阻却死刑的相关事由

在任何国家要对一个人科以刑法, 这个人首先必须符合了犯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目前主流的判断标准是两阶层体系。即是, 先看客观, 再看主观。如果在客观层面不构成犯罪, 则谈不上刑罚;如果在客观层面违法了, 则要看其行为是否存在客观阻却事由, 如果存在, 则不构成犯罪:如果客观违法了, 也没有客观阻却事由, 这时才去讨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过失、或者是意外事件 (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如果是意外事件, 不构成犯罪;如果有故意或过失, 则看其是否具有主观阻却事由:刑事责任年龄、智力、精神状态或者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或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如果有主观阻却事由, 则该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所以, 并不是一个人犯了罪, 他就一定会受到刑法的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我国刑法上要打击的犯罪, 要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要构成犯罪, 必须通过严格的判断标准, 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因此, 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如果出现了以下一些情形, 其可能也不构成此罪。 (1) 主体不适格, 实施犯罪的人行为时并未满16周岁; (2) 对象不适格 (不能犯) , 被拐卖的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男性或者虽然外表是女性但身体特征表现为男性的; (3) 被害人的承诺, 在故意犯罪中, 有的承诺是有效的, 如轻伤的承诺, 限制人生自由的承诺等。所以被卖者是自己要求行为人将自己出卖的承诺是有效的; (4) 行为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是在受胁迫而不能反抗的情形下实施的。

就算行为人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也不能当然地就对行为人判处死刑。

犯罪的形态包括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在预备阶段如果自动放弃犯罪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如果是被动停止则是犯罪预备。由于在预备阶段的准备行为也对法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险, 所以《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对于预备犯, 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在实行阶段, 如果行为人在能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治犯罪结果的发生则构成犯罪中止 (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对没有造成损害的终止犯, 应当免除处罚;如果已经造成了损害, 应当减轻处罚。

所以, 如果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人在策划或准备如何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中转、接送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心生悔意, 自动放弃, 或是在此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或被其他人举报使犯罪永远停在了预备阶段, 虽然有买卖妇女、儿童的盈利目的, 但由于并未开始着手就对其判处死刑的做法是荒唐的。如果犯罪已经开始着手实施拐骗、以暴力等方式实施绑架等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之一时, 在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情况下中止犯罪或有效制止犯罪。所以, 法律如果规定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犯罪就要一律判处死刑和话, 行为人就不会积极采取措施中止犯罪。不区分犯罪形态就让行为人横竖都是一死的情形下, 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会加重还是减轻是不言而喻的。再者,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适用同样的刑罚也是同样的道理。法律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 更重要的还是要保障人权。

当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已经既遂的时候是不是他就一定应该被判处死刑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刑法为了有效的保障人权, 维护法律的正义。对于应当重处的犯罪分子决不姑息, 对于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也应充分保障他们的权利。《刑法》第67条规定了自首的三种情形。一是“犯罪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2]三是“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3]。《刑法》第68条规定了立功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包括两种, 一是通过揭发他人罪行, 查证属实或提供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犯罪;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

在程序方面, 就算犯罪分子真的实施了犯罪, 其自己也承认了所犯之罪, 也真的该被处以严重的刑罚, 但是,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阶段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或者收取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也不能对犯罪分子适用严重的刑罚。

三、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态度

随着社会的进步, 越来越多的国家,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死刑的不合理性。纷纷开始主张废除死刑。到目前为止, 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达到109个, 其中对所有罪行都废除的国家和地区有89个[4]。根据“天赋人权”, 人是生而平等的, 没有任何人可以轻易剥夺别人的生命, 所以法律对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处以刑法。但是刑法却去剥夺杀人者的生命权, 似乎也是不合理的。况且人死不能复生, 对犯罪分子处以死刑, 罪犯好像是死得其所, 但被害人的家属却并不能因此而使自己的亲人活过来, 痛苦也并没有因此而减少。相反, 犯罪分子只是在死的那一刻感受到了痛苦, 其余什么都没有影响。

四、结语

综上,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种犯罪, 是否当罚, 该处以何种刑罚并不是人们通过自己的主观思维去评判的, 而是要遵守法律的精神, 客观地去评价一个行为究竟该不该受到法律的谴责, 即使应该, 也该考虑如何合法公正地去谴责, 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处以最重的刑罚就能实现公平正义。所以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律判处死刑是不切实际的, 也有悖于国际上保护人权的原则。况且, 我国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有死刑的法定情节的, 只要犯罪分子的罪行符合刑法第240条规定的八种情形, 依然会被处以死刑。

参考文献

[1]柏浪涛.刑法攻略 (讲义卷, 第七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5:19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 第2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 (经<刑法修正案八>增设) .

妇女儿童工作简报(妇女维权) 第9篇

【关键词】妇女;儿童;健康体检;人性化管理

妇女儿童属于特殊人群,在其健康体检中融入人性化管理措施,是保障体检顺利完成及其满意度的关键因素。本文将对我院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前来进行健康体检的200例妇女儿童给予临床研究,从而探讨妇女儿童健康体检工作的人性化管理措施,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共选取100例妇女及100例儿童进行本次研究,100例妇女年龄23~57岁,平均年龄(38.92±4.31)岁;100例儿童中男性54例、女性46例,年龄2~12岁,平均年龄(7.89±2.10)岁。按照抽签方式将200例入选人群随机分为研究组(100例)与对照组(100例),两组一般资料(性别、年龄、例数等)具有临床可比性(P>0.05)。

1.2 方法

1.2.1 研究方法 对照组人群在体检过程中给予常规护理配合,内容包括接受咨询、登记资料、约定时间、告知注意事项、发放及回收表格、告知结果等;研究组在常规护理配合基础上加入人性化管理措施。记录两组对护理工作满意度(自拟满意度调查表,掌握其对护理工作满意情况,内容包括护理措施、环境、服务态度等,满分100分,分数越高则满意度越高,年龄较小儿童可由家属代为调查)及体检完成所需时间,给予统计学分析后得出结论。

1.2.2 人性化管理 ①制定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及工作制度,如体检中心管理制度、医师工作职责、护士工作职责等,指派专人监督医护人员服务情况,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提高其工作积极性;②根据医护人员特点及岗位服务内容定期组织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安排到适合的工作岗位,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高质完成体检工作;③提供温馨舒适的体检环境,病房以暖色调为主,保持适宜温度及湿度,待检室提供书籍、电视等物品,缓解体检人群紧张情绪;④根据不同年龄儿童及妇女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相应的保健知识宣教,内容包括均衡营养、生长发育状态、心理行为评估、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等,宣教形式包括展板、宣传页、手册、视频等;⑤由于对院内环境不熟悉,应指派专职人员全程引导体检,使其感受到贴心服务的同时节约体检时间;⑥提供热水、毛巾、凉茶等物品,尽量满足体检人员合理需求;⑦体检过程应对患者资料严格保密,维护患者隐私,使其提高对医护人员信任感;⑧若体检指标异常需进一步复查及治疗,应主动及时为其预约复查时间,真正让患者受益;⑨体检完成后进行满意度抽查,掌握不同人群的体检需求,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完善体检服务。

1.3 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 13.0软件包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由χ-±s表示),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研究组与对照组妇女儿童健康体检人群经不同护理服务后,两组体检过程所需时间及满意度对比分析,具体情况见表1。

由表1可知,研究组体检人群对护理工作满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而其体检过程所需时间则显著低于对照组,两组对比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医学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护理服务要求也随之上升,现代医学服务理念已由“生物—心理”过度为“生物—心理—社会”,从单纯“以疾病为中心”的诊治疾病目的转变为“以健康为中心”的现代医学服务模式。

研究表明[1],人性化服务是近年来在医疗机构广泛使用的新型服务模式,其内容为:医护人员进行诊治时应尽量发挥主观能动性,为患者创造有安全感的融洽就诊氛围,使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感受到轻松和温暖,目的在于尽量减少就医过程中的生理及心理不适感。因此要求每一位医护人员都应树立“以人為本”的服务意识,牢记“和谐奉献、优质安全”的服务宗旨,把体检客户满意度作为服务终极目标,用亲情和爱心全程全方位为体检客户提供满意的高质量的服务。本文研究可知,对照组采用常规体检服务后,其护理满意度较低,且体检所需时间较长,服务效果并不理想;经常规护理基础上加入人性化服务内容,研究组体检所需时间显著减少,而其满意度则显著提高,服务效果较为满意,与方惠霞[2]等人研究结果相符。

健康体检主要应对的人群是健康人群,即使是在体检项目中某些指标异常,都是一次性的发现,不能根据一次检查结果即做出确定性临床诊断,提示健康体检后服务的重点在于异常指标的进一步确认及科学指导健康生活方式。因此,若健康体检指标异常时,应提出针对性的科学建议,告知其复查的必要性及重要性,树立“体检一次,服务一生”的观念,提高体检人群满意度[3]。

综上所述,对妇女儿童体检人群提供人性化服务措施,可显著减少其体检所需时间,提高体检工作满意度,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值得今后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甘小玲,陈庆瑜,刘小珍等.人性化服务模式在健康体检中的实施[J].中国医药导报, 2012,5(20):164-165.

[2]方惠霞,黎瑞莲.开展人性化体检服务的做法与效果[J].护理管理杂志,2012, 6(5):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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