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芜湖榷关

2024-08-15

明清时期的芜湖榷关(精选8篇)

明清时期的芜湖榷关 第1篇

明清时期的芜湖榷关

芜湖榷关是在明中叶后商品流通,特别是沿长江的东西贸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因芜湖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而设立.芜湖榷关在税则上有独特之处,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其税收增长迅速,在明末清初时曾居诸关之首,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作 者:陈联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历史系,安徽芜湖 241000刊 名: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HUI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年,卷(期):28(1)分类号:B129关键词:明清 芜湖 榷关 税则 财政收入

明清时期的运河商人会馆 第2篇

一、运河商人会馆的兴起

运河商人会馆的出现是明清时期运河流域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结果。那些常年奔走逐利、流寓异乡的商人们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不得不以地缘乡土关系为纽带联合起来, 组成各种形式的会馆以求解决土客矛盾、客客矛盾或地域文化认同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于是,在许多阛阓喧腾的通都大邑、四方辐辏的新兴工商都市纷纷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同乡会馆。运河城市因处在水运网络的枢纽地位,四方辐辏,商贾云集,工商繁荣,而成为会馆林立之地。商人会馆的大量涌现成为运河城市商业繁荣的一个见证。

有记载的商人会馆最早出现在北京。北京是明清两朝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同时又是运河首位城市。作为首善之区,五方杂处,万商云集,工商业最称繁荣,这便为会馆的产生和发展准备了充分条件。据考证,最早的会馆是永乐十三年 (1415年) 为方便来京应试举人食宿而建立的试子会馆。与此同时,寓居于京师的商人为“联桑梓, 敦乡谊”, 也为自己提供一个驻足、存货、聚会、议事的场所,开始在京设立商人会馆。最早的商人会馆为明永乐年间安徽芜湖商人在北京设立的芜湖会馆 (1) 。

商人会馆分多种:既有同乡商人在异乡所建立的不分行业的会馆,又有同乡商人在某—城市所建立的同乡同业会馆或公所,还有由商人所建立的非地域性的同行业会馆或公所。设立商人会馆的主要目的是使同乡人思想感情上能够交融交流,“以敦亲睦之谊,以叙桑梓之乐”,使交往聚会、祀神、居停有一个方便的场所。有的商人会馆为从事转运贸易的商人提供驻足和存货的地方,使其免于“寄货物于牙行”而受勒索;有的为商人提供交易场所,定期举行会市;有的还采取维护统一价格的措施。总之,它们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商人的利益,有利于商业的发展。

二、运河商人会馆的分布

运河各口岸城市都有商人会馆的分布,尤以北京最多。明朝时,北京已出现许多商人会馆。至清代,北京的商人会馆迅速发展。各省府州县争相在前门、崇文、宣武等地建立会馆。康熙、雍正、乾降时期,北京工商业发展十分迅速。“货行会馆之多,不啻什倍于天下各外省。且正阳、崇文、宣武门外,货行会馆之多,又不啻什百倍于京师各门外。” (2) 宣武大栅栏集中分布着众多官绅、商人、举子、乡人会馆。至清光绪年间,各省在京会馆已达500多所。北京的会馆之多,建立之早当为全国之最。

天津是因运河而兴起的移民城市。“土著之民,凋零殆尽,其比闾而居者,率多流寓之人” (1) 。乾隆四年,流寓天津的广州、潮州、福建的闽广帮商人建立了“闽粤会馆”。乾隆二十六年,山西商人建立了山西会馆。道光年间,江西商人兴建了江西会馆。其他省籍的会馆不胜枚举。会馆密集是当时天津工商业发达的见证。

“会馆之设, 肇于京师, 遍及都会, 而吴阊为盛。” (2) 苏州作为东南一大都会,“五方商贾,辐辏云集,百货充盈,交易得所,故各省郡邑贸易于斯者,莫不建立会馆” (3) 。苏州的商品经济在明清时期最称发达, 四方客商麋集于此,“市阓间,商贾填益。四方之人,等于土著。”自明代后期以来, 流寓苏州的商人纷纷设立会馆。会馆总数达到60余个,另有公所120余处。

扬州扼运河咽喉,为盐铁转运、南北货物贸易中心,商业素称鼎盛,故外省旅居扬州者亦多,在明后期扬州数十万人口中,“土著较游寓三十之一”。流寓者多设会馆,著名者如岭南会馆、湖北会馆、湖南会馆、江西会馆和安徽会馆等。

淮安为漕运重地,商业繁盛,人口众庶,四方商贾麋集于此,“水陆之街,四方辐辏,百工居肆,倍于土著” (4) 。清代,各地商人相继在此建立会馆,诸如定阳会馆、浙绍会馆、润州会馆、福建会馆、江宁会馆、四民会馆、新安会馆、镇江会馆、江西会馆等。

清乾嘉年间,山西商人在运河沿线城镇兴建会馆。至清中叶,许多运河城镇如聊城、张秋、武城、东平、临清、德州、德县、冠县等地都兴设起一个或数个会馆。聊城有八大会馆,济宁有六大会馆,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运河会馆和商帮习俗 (5) 。许多运河城市留下的会馆名称见证了他们的曾经辉煌。

三、运河商人会馆的功能与性质

商人会馆是商人的一种自助组织,但同时也是一个微观的商业社会。商人会馆都以“联乡情,笃友谊”相标榜,说明乡谊是会馆的纽带,并通过“敬神庇”,即祭祀共同的神祗来强化这种乡谊的凝聚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人会馆的建立不仅满足了商人经商活动的需要,而且也满足了商人精神生活的需要。会馆为商人构建了一个社会生活空间和精神生活空间。

在社会生活方面,会馆给商人的经商活动带来很大方便。它帮助商人开展商业经营活动,互通行情,计算盈利与亏损,评议商品价格,交流经商的经验,团结本籍与同业商人不使涣散,保持同乡、同行业在当地经商的权益,以利于战胜竞争者,获得更大利润 (6) 。

在精神生活方面,会馆为商人的神祗信仰提供了一个祭祀的场所,在某种程度上使商人获得了一种心理安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商人流寓他乡,人地生疏,祸福难料,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充满了恐惧,不得不祈求于神灵保佑。因此说,祀神对商人有着特殊的意义。通过祭祀活动,不仅使商人求得心灵的安慰,而且对会馆组织也起到了凝聚作用。

运河商业会馆因商而兴,为商人的经商活动服务,帮助商人趋利避害、祈福免灾是其主要功能。具体而言,有一下几点:一、敦睦同乡之谊。二、维护同乡同行业经济上的共同利益。三、有利于对牙行的抗争。四、聚集同乡同行业的力量与他乡、他行业商人竞争,并力图取胜。五、联络商人感情,沟通经济信息。六、为商人洽谈生意提供了场所 (7) 。当然,满足商人的精神生活的需要也是其重要功能之一。

商人会馆的规模大小不一。有的会馆规模宏大,有正殿、附殿、戏台、看楼、议事厅,有的会馆仅为一小室,以供一神或数神为满足。不同地域的会馆内,都有各自崇拜的偶像———家乡的神,以增强会馆的凝聚力。当然,也有共同尊奉的神祗如财神、火神等。

运河商人会馆虽然在很多方面有利于商人的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的是:商人会馆具有很浓厚的封建性、地域性和强烈的排他性以及宗派主义倾向。这是典型的小农经济的反映。一些会馆以迷信神灵相号召,也束缚了商人的思想。严格的会馆规约,也使同乡同行业之间不能进行竞争,这与商业自身发展的规律相违背。因此,当商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尤其是资本主义萌芽有所生长的时刻,会馆的消极作用也就更加明显 (8) 。随着大运河大部分河段的淤废、许多运河城市的衰落,以及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在我国的扩张与我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运河商人会馆到清末大多逐步过渡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同业公会 (9) 。

注释

1 王日根:《明清时代会馆的演进》, 《历史研究》1994年第4期。

2 《颜料行会馆碑记》, 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 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

3 (1) (康熙) 《天津卫志·利弊》卷二。

4 (2) 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 三联书店1959年版, 第24页。

5 (3) 《嘉应会馆碑记》, 苏州历史博物馆等:《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 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第350页。

6 (4) (天启) 《淮安府志·舆地志》卷二。

7 (5) 高建军:《运河民俗的文化蕴义及其对当代的影响》, 《济宁师专学报》2001年第2期。

8 (6) 郭蕴静:《清代商业史》,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第81页。

9 (7) 郭蕴静:《清代商业史》,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第82页。

10 (8) 郭蕴静:《清代商业史》,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第83页。

明清时期的会馆 第3篇

依照明清的科举制度,每隔三年,各省举人都要会集于京师,参加国家的选拔考试,此为“会试”。明永乐年间,在京师的缙绅为了便利同籍参加会试的士人旅居,设立了会馆。所谓“平时则以聚乡人,联乡谊。大比之年,则为乡中试子来京”。

会馆的模式后来逐渐发展,功能更趋多元,最终演变成为同籍或同业的人在京城、省城或大商埠设立的机构。会馆有房屋,提供给同乡、同业聚会或寄寓。这种模式延续到清代更为兴盛,所谓“走通都,过大邑,见夫士商云集,或游官,或服贾,群然杂处其地,罔不设立会馆”。即使是在川、滇、黔等边陬地区也是如此。海外经商的华人,以及清末的中国留学生,甚至在海外也设有会馆。

当时的会馆并不仅仅是富有缙绅喝茶谈生意、联络情感的地方。明刘侗、于奕正所著的《帝京景物略·嵇山会馆唐大士像》中说:“用建会馆,士绅是主。凡入出都门者,籍有稽,游有业,困有归也。”这是一种带有慈善性质的机构,帮助同籍的没有职业者找到糊口的工作(游有业),流落困顿者得以回乡(困有归)。

会馆一般是由同乡的仕商合建,配置有相应的慈善机构,举行各种慈善活动。这些慈善活动首先当然是助学。对于到京师或省城参加考试的士子,都有一定的经济资助,这是所谓的“应试卷资”。殷实的商贾在捐建会馆时,有时还会建立义塾、义学。这些举措都是鼓励同籍的贫寒子弟读书做官。其次是济贫,则是对于流落在外的贫困同乡施以援助。很多会馆在章程中都有规定,对于“有老病、废疾不能谋生者,有鳏寡孤独无所依者,有异乡不能归里者……令司月者核实,于公费中量力资助”。此外,遇到家乡发生严重灾荒,会馆常常会承担在当地筹办筹款赈灾的角色。第三是施医。寓居会馆的人,难免不测之虞,所以延医治病也是会馆的本分。比如,清代徽商在虞山建立的“存仁堂”,就是“为徽人寄栖医药之所”。最后是助丧。会馆都会设有寄柩所、义冢等慈善设施,或为同籍逝者暂时放置棺柩,以待“买棺成殓,安送归乡”;或在客居之地暂时就地瘗埋,以待异日迁葬。如清乾隆时期,徽商先后在苏州虎丘等处建置积功堂、积善堂,对病殁于苏州的同乡施以棺木,埋入义冢。此后正式创设徽郡会馆,更是设立专门的义冢。旧时,病殁于外地,尸骨不得还乡,是一件大事。所以,这种举措的意义非同一般。

概括说来,会馆慈善的举措,基本涵括了人生老病死的各个方面。可以想见,对于流落异地、举目无亲的人,会馆对于他们的重要性。

会馆的经费完全是自筹的,与政府无涉。

经费的来源当然是同籍人的捐赠。由于会馆最早是为便利士人应试而设,受助者中如果金榜题名,踏入仕途,自然也乐于捐资以作回报。在会馆的功能扩大之后,商贾也纳入其中,即使是普通的商贾,往往也会略尽绵薄之力,集腋成裘,善款的来源也就更加多元、更加稳定了。

明末清初,会馆还制定章程,对于同乡中有能力者,规定了固定的资助金额。如当时设在北京的江西会馆,就按照京官、外官的官秩而规定捐赠的银两数目,对于科举及试职人员也有相应规定。这些款额都用作基金,供会馆从事慈善活动所用。

另外,同业会馆中还有按照行业抽提的规定。所有从事工商业买卖的商铺,每月的收入,依据不同的行业,按照某个固定的比例抽提,所谓“各就所业抽厘,以扩充善举”。比如上海徽宁思恭堂在同治年间“诸茶商助施衣食,复捐厘置产以裕经费”。会馆还会进行一些商业活动,使慈善经费增值,比如购置房产、田产,收取租息。

会馆的管理非常严格,管理机构的设置、经费的使用等,在会馆章程中都有严格的规定。会馆的管理人员(司事)是轮流担任的,时间不定,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一个月。会馆设有董事会,由敦厚、热心、有名望的同乡担任董事(司董),负责处理善事中一些重大的事项,同时也监督司事的工作。

在会馆的各种慈善活动中,受助者的资格也是有严格规定的。比如义冢的使用,除了规定分厝期限,对于棺木入厝及义冢掩葬,一律凭对牌照,载明死亡人氏姓名、性别、籍贯及登记簿号,以便查对。而重大的慈善活动强调须经过公议之后才能实行,即使是司董也不能徇私。会馆的收入开支都登记造册,做到透明管理,有的还要“刻碑勒石”,以明晰收支。普通工作人员的薪金也有严格的规定。

因此,会馆在当时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同籍的官绅商民都乐意向会馆捐输。

会馆作为民间互助组织,其作用和影响是巨大的。各种慈善活动恤孤济贫,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所谓使“生者自有容身之地,死者得免暴露之悲”。尤其是在交通、信息相对闭塞的封建时期,会馆无疑是异乡同籍人士的栖身避难之所。

尽管会馆是地缘性的慈善组织,其慈善对象只限于同乡,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封建时代,民间机构发展到这种程度,已基本达到极限。作为政府官办慈善机构的有益补充,它的作用毋庸置疑。

会馆是中国古代民风的一种象征。古人重乡土,地缘的凝聚力往往大于其他社会因素。这是弱点,也是优势:在地缘观念下,人们更容易认同和接近,心灵也更容易公开,更易约束自己的私欲而达到相对的公正。因为在同一片乡土之下,人人都注视着你,或者你的后人。

论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 第4篇

一、明清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明清时期刑罚制度的演变与发展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紧密相关。明清以前的刑罚注重天罚理念, 强调“刑不知, 威不测”的法律功能及重刑轻罪的预防犯罪的刑罚思想, 且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法治思想影响着统治阶级对刑罚的设定与实施。法家思想一直在古代社会占据统治地位, 它强调酷刑轻罪, 以威势禁暴, 儒家对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并强调“引礼入法, 德教为主”, 刑罚制度具有一定的人性化。其实, 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是维护其统治地位的需要及其意志的体现, 和统治阶级对刑罚的认识密切相关。随着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变革, 刑罚立法观及效果的变化, 刑罚制度已经由过去的报应效应演变为威吓、规诫及阻止的功能, 这是不断适应社会历史的发展而确立的。明清时期的刑罚沿袭了唐宋时期的五刑制度, 其中包括笞、杖、徒、流、死五个方面的内容。充军刑在明代广为采用, 充军的地点也是非常远的地方, 刑期也包括终身及永久两个类型[1]51—53。充军的对象范围非常广, 从军人扩充到普通老百姓、搅扰商税、贩卖私盐及践踏庄园等。

清朝时期的刑罚制度保留了明朝充军刑罚的同时, 还专门设立了发遣这一刑罚, 即遣送罪犯到边疆地区为守边士兵充当奴隶, 这较前朝充军的程度更加严厉, 但也有特殊情形。清朝的刑罚更加严厉与残酷, 死刑的手段除了包括斩首及绞刑外, 还有枭首、凌迟、戮尸等非人道的刑罚。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从维护及强化皇权的立场出发, 在中央实施了废除宰相及分权的政策, 同时在地方也废除了行省的地方机构, 并设立军机处以取代内阁的行政权力, 这样就进一步加强了皇权的权力。明清时期统治者都实行了闭关锁国政策, 且在立法思想上趋于保守, 这些都是封建皇权集中及专制的体现, 且在清朝还要维护及满足满洲权贵特权的需要。所以, 明清时期的刑罚相对于以前的朝代过于残酷及无情, 它不但制定了法律之外德肉刑刑罚, 且就连死刑的残酷上也是相当惊人, 严重制约了中国刑罚制度的民主化发展进程, 并制约着中国法制化的发展。

二、明清时期刑罚制度的内容

明代重视明刑弼教的思想, 并在其指导下在全国推行了重视法典治理国家的策略, 所以, 其刑罚的设定、量刑及实施上相当残忍, 甚至比秦朝还要极端, 这就表明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已经发展到末路, 只能靠严刑来压抑下层的反抗。在具体的表现上, 除了增加宋代以来的刺配外, 还增加了发遣、枭首、枷号等刑罚。明代增加了充军刑作为法定刑, 其性质类似于前朝的流刑。主要分终生、永远充军, 终生充军是指本人充军到自己死亡, 而永远充军则是指在自己死亡后, 自己的子孙后代都要继续充军, 直到无子嗣可用。清代的充军刑在沿用明代的基础上, 还专门设立了充军刑名, 并废止了永远充军的刑罚。明代还使用廷杖制, 即在朝廷之上皇上对不满的大臣进行杖责的刑罚, 朱元璋在位的时候就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明代建立廷杖制度以来, 几乎每个皇帝都曾对大臣施以廷杖, 且成为封建皇帝滥杀无辜的重要方式[2]286—287。清代的刑罚制度除包括前朝的五刑以外, 还有许多自己创设的刑罚, 其中就包括发遣刑、枭首等。“发遣刑”是指将罪犯发往边疆给驻防将士做奴隶, 且多用于政治犯;枭首是清代普遍采用的死刑措施, 主要是在凌迟过程中枭首以示众。

奸党罪初创于明太祖时期的《大明律》, 其目的就是防范大臣们之间的勾结, 扰乱朝政。当时, 朝廷对所谓的“奸党”大肆杀戮, 以致迫害了不少的名将、功臣。明代还严格处罚贪污腐败的官员, 在处罚手段上达到了残忍的地步。明《大诰》就规定了官吏贪污者, 轻则惩罚其做苦役, 发配边疆, 赃款达到六十两以上的就要斩首示众, 剥皮以充实稻草。这些规定给当时官吏极大的震慑, 同时也是明代重视法典治理官吏思想的重要表现。清代对死刑分为“立决”及“监侯”两种制度。通常情况下, 在犯罪事实清楚, 罪名成立时就会立即处以死刑, 如果罪名有一定疑问, 且富有同情、怜悯之处时, 则会考虑在监收押以待明年秋季审理时再审。明代还普遍使用枷号刑, 通常是强制犯人在公共场所带枷示众, 以使其身体及心理上受尽痛苦。“枷号刑”通常用于惩罚政敌, 作为一种耻辱刑, 还是一种使人致命的残暴刑。明代的刑罚采用了从重从新的原则来治理国家, 《大明律·名例律》中规定:“凡律颁定, 若有以前犯罪者, 并当新律执行判决。”明清时期的律典规制上一般都沿用了隋代时期的制度, 并多以绞、斩刑为执行死刑的方式, 在法律之外与死刑有关的情况, 则会采用凌迟及株连族群的方式[3]。明清时期还沿用前朝的杖刑及笞刑, 其都是用刑具击打受刑人身体, 使其身心受到极大痛苦与侮辱, 同时, 笞、杖刑是当时的正刑, 且是五刑中惩罚最轻的刑罚。笞刑就是用笞杖打受刑人的腿部, 明清时期就将笞刑改作以小竹板执行。

三、明清时期刑罚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明显有着“由轻向重”的方向变化的特征, 这其中包含着重要的原因。刑罚制度的发展从当初的秦汉一直到隋唐时期都“由残酷向轻缓”方向发展。其中就包括汉文帝的废肉刑改革及隋文帝的五刑改革, 到了唐代刑罚制度更是宽泛与简约。但是, 到了明清时期刑罚制度不但恢复了肉刑, 而且还增多了死刑的执行方式。这是因为, 明清时期是中国小农经济开始衰落, 商品经济逐步萌发的阶段, 在这一时期, 社会矛盾逐步激化,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 就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统治, 并用重刑治理国家, 这也是封建社会末期的重要特点。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还具有多元性的特征, 即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刑罚制度相互融合, 并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清代的刑罚制度一概延续明代的规定, 并全盘接受了《大明律》的重要刑罚内容。对于汉族刑罚制度的沿袭还表现在儒法及严刑并存的双重性。清朝时期的秋审及死刑复核制度体现了儒法的慎刑思想, 而期间的凌迟、枭首及戮尸刑罚则是严刑的充分体现。明清时期刑罚制度的多元性不但体现在自身的民族习惯方面, 同时也吸收其他民族的刑罚思想[4]88—90。

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融合了中华法系的精华部分, 同时对边疆地方采用了相应的刑罚制度, 如血亲复仇等, 有着复杂性的特征。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体现了不同民族及社会性质的刑罚文化特征, 且它们之间相互并存与影响, 当时的刑罚律令众多, 如:明清刑罚律例中规定谋反的犯人的亲属实行连坐制, 并明确了连坐的年龄及程度。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可以概括为设重刑、用酷刑及法外施刑三方面的内容。明朝律例中规定了适用凌迟的十三条律例, 而清朝又在其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九条律例, 并且在执行方式上更加残暴。法外用刑是皇权权力的重要体现, 明代的廷杖成为独立于五刑之外, 为皇帝专用的刑罚。这种刑罚的出现是中国古代法自君出理念的使然。同时, 传统的儒家道德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法外刑。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 这时期的刑罚制度还有着二元性的特征, 即文明与野蛮并存。由于当时处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 人民的自由主义倾向明显, 在刑罚制度上也表现出近代主义的特征。例如, 清朝末年的刑罚制度改革, 进一步促进了人们的民主观念和权利意识。

刑罚制度在一定层面上记录并反映着一个朝代的文化现状及政治方向, 其变化发展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密切相联。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 都会因为当时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差异, 使得刑罚制度有其特定内容。明清时期, 由于当时统治阶级都是在社会混乱中争得天下, 因此都特别看重刑罚的作用, 强调重典治乱世。因此, 这一时期的刑罚制度主要是以严刑峻法为主, 但是, 峻法酷刑并不能给统治者及国家带来稳定与繁荣, 更不是治理国家的良方。反而, 残酷的刑罚制度及对人民的镇压更加剧了王朝的灭亡的过程[5]77—91。明清时期作为中国专制主义最为凸显的朝代, 其严酷的刑罚制度使得当时的社会变得更加敏感与脆弱, 人性上受到强烈的压抑。但是, 刑罚的残酷性及多次使用代表着一个朝代灭亡的前兆, 其引致了司法领域及社会秩序的混乱, 对人民的镇压及任意的刑杀, 不但不能起到巩固政权的效果, 反而加剧和削弱了政权的更迭。

参考文献

[1]罗殿宏.明代重刑主义与刑罚制度简析[J].滨州职业学院学报, 2004 (11) .

[2]付熠玮.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特点[J].法制与社会, 2011 (2) .

[3]李长杰.清朝刑罚制度的发展及特点[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 (12) .

[4]张益刚, 邱月玲.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人性分析[J].齐鲁学刊, 2009 (5) .

明清时期的“冰箱” 第5篇

其实早在明朝,“冰箱”就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祛暑器具,被北京城里的皇公贵族们广泛使用。当然那并不是电冰箱,而是一种用天然冰块降温的箱子,故称“冰箱”,亦称“冰桶”。

明清时期的冰箱多以黄花梨木或红木制成,从外观上看,箱身口大底小呈方斗形,腰部上下箍铜箍两周;箱两侧置铜环便于搬运,四条腿足为硬木活中的鼓腿膨牙作法;足下安托泥,用以隔湿防潮;箱口覆两块对拼硬木盖板,约1.5厘米厚,板上镂雕钱形孔;深色的箱体衬着金黄的铜箍铜环,给人以雍容悦目之感。

冰箱不仅外形美观,而且在功能设计上也十分精巧科学。箱内挂锡里,箱底有小孔。两块盖板其中一块固定在箱口上,另一块是活板。每当暑热来临,可将活板取下,箱内放冰块并将时新瓜果或饮料镇于冰上,随时取用,味道干爽清凉,用后让人觉得十分惬意,暑气顿消。由于锡里的保护,冰水不致侵蚀木质的箱体,且能从底部的小孔中渗出。除此之外,冰融化时吸收室内的热空气,通过盖上镂空的排气孔调节室温,还可以起到空调的作用。至今,北京故宫仍保留着皇家所用“冰桶”。

由于对冰的需求,卖冰就成了一项不可或缺的产业。要用冰,就得有冰窖。那时,北京城内历史最为悠久的是北海东墙外皇家用的雪池冰窖,它的冰源来自北海太液池。此外,还有府窖,专供王府用冰。民国以后,北京有了私窖,最有名的是东直门外义和冰窖,它的冰取自安定门桥以东至朝阳门桥以北的护城河,一年居然能储存30万块冰,每块冰160斤至200斤不等,取冰时每块成本一角钱,卖冰时的售价为1元至2元。

北京每年冬至起即在筒子河、什刹海等处打冰入窖,由工部设专人管理。《王府生活实录》中有记载:“王府从五月初一起,开始运进天然冰块,每房都备有硬木制作的冰桶……每天,由太监往各房送冰,以供瓜果等食品保鲜。”

目前在所有遗留下来的冰箱实物中,有三件颇值一提。一是晚清内务府大臣绍英家曾有木胎烧琉璃冰箱,极为罕见。另两件为现在仅存的一对,是1985年由陆仪捐赠给北京故宫博物院的珐琅冰箱,本是宫中旧物,清末流出宫外,被陆仪的父亲以重金从天津某古玩店购出,历尽艰难保存了下来。这对木胎珐琅冰箱通体掐丝,每件箱重102公斤,座重21公斤,箱高45厘米,做工精细色彩华丽;盖面及箱体外满饰缠枝花,口沿饰回纹,盖沿外侧有“大清乾隆御制”款识;红木座老虎爪,嵌珐琅片、包角,是冰箱工艺中的珍品。

过去,普通百姓是无权使用冰箱的,然而他们却有自己的一套制冷食的方法。老北京普通百姓在水井边用提篮盛上瓜果,然后系于辘轳之上,送下井去,使提篮悬浮于冰凉的井水中。所谓“浮瓜沉李”,这种方法称作“拔”。清《人海诗区》“风俗篇”收录欧阳原功《燕京风俗渔家傲词》,其中《六月》一首写旧京夏日民风,有“六月都城偏昼永,辘轳声动浮瓜井”之句,妙趣横生,即言此事也。

摘自中新网

明清时期晋商的兴起与衰落 第6篇

一、明清时期晋商的兴起及原因

明清时期, 山西居于当时的天下之中, 有着极为发达的水陆交通优势, 成为当时沟通四方贸易的枢纽。同时, 山西地处边塞, 为历代边塞贸易的集散地。所以, 山西所处的有利位置及较好的交通条件成为其经商、贸易的重要前提。山西素有八分山丘二分田的说法, 同时地狭人蛮, 耕地不足, 这也促进了当地商业的发展与繁荣。山西是中华文化的重要发源地, 特别是在明清文化背后出现了众多山西名人, 其中多数为商人。晋商摆脱了传统学而优则仕的理念, 提出了学而优则商、以学保商等重要思想, 形成了浓厚的商业文化气息, 这是晋商价值观创新的重要表现。根据相关统计, 从明朝洪武年间到新中国成立前, 山西省的人均耕地由原来的十一亩逐渐降低至五亩左右, 在清朝嘉庆年间更是达到了最低点。即使是在丰收的季节, 人们的粮食也不能满足生活的需求, 这使得更多的人不得不外出经商[2]120。明朝以来, 当时的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封建统治, 对农业、工商业采取了宽容政策, 推广种植农作物及减免税收等, 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同时商业资本也逐步活跃起来。中俄签订了《恰克图条约》也极大促进了边境贸易。1518年实施的“一条鞭法”使得商人免除了徭役之苦。清朝乾隆年间的摊丁入亩政策, 更是取消了几千年来的人丁税, 使得人身逐渐从束缚中解脱出来, 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 晋商在其发展过程中, 特别注重与封建政权的结合, 具有典型的封建性与买办性, 例如, 清王朝的许多军事活动都得到了晋商的支持, 1720年的平定准格尔部叛乱就是晋商积极运粮与资金支援。其中一个叫王绳的晋商一次就支援一百万两白银。清朝则用人籍、赐产及特许经营等方式给予晋商多种经济及政治特权[3]56。

山西商人还非常富有冒险精神, 勇于开拓并讲究诚信, 他们将生死置之度外, 利用原始的交通工具运送商品于中俄边境, 逐步建立了晋商文化。他们从江南采购来茶叶北上, 跋涉了千山万水, 其不畏艰险的创业精神非常坚强。晋商主张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反对不义之财, 他们不惜折本也要保全自己的名誉, 创出了名声与商标。他们以善贾、良贾为荣, 梁启超曾赞誉晋商遵守商业道德。晋商还有科学的管理理念, 他们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不论是商品经营资本还是货币经营资本, 通常不会让所有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并实行经理负责制。这种两权分离的经营管理方式, 使得商人们能分出更多的精力去发展新的领域。在资本运作方面, 晋商创造了顶身股制度, 就是指商号员工除应得的工资外, 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资历及表现得到顶一厘或十厘的身股, 职工的身股与东家的银股共同参与年末的分红, 这样就与商号经营收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在组织上, 晋商主张精简机构、责权分明, 提高办事效率, 在人事管理上主张人才的培养及选拔。这可追溯到元代晋商的运城盐运使司学, 在清代的包头城也有晋商创办的子弟学校。这样就极大提高了员工的业务素质, 最终创造了晋商的辉煌[4]13。

二、晋商衰落的历史溯源

晋商衰落的原因众多, 主要原因还在于其封建性的本质, 在19世纪中期以前, 晋商就与封建政权建立了紧密的关系, 特别是在鸦片战争以后, 清政府的命运直接影响晋商的未来。例如, 在庚子事变后, 清政府宣布各省解京饷款为电汇山西票号, 这样晋商的票号就一下子成为了清廷总出纳。这样在封建政府的保护下获得了巨大的款项过额收益, 同时清政府也需要晋商票号汇兑的资金融通。最终, 晋商的多种票号不同程度地进入了清朝政府的财政体系。同时, 山西票号作为一种专营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始变质, 为其以后的衰落做了铺垫。在晋商兴盛之际, 清政府正处于拮据之时, 这样晋商也就成为了朝廷捐助粮饷的主要对象, 并贪婪地剥夺晋商的收益, 这在根本上动摇了晋商的经济基础。随着清政府的倒台, 放给政府的款项无从收回。这样晋商就没有足够的资金清偿能力, 最终在北洋政府时期被查封。另外, 从咸丰时期, 国内外矛盾尖锐, 太平天国运动兴起, 国内战事频繁, 军阀割据以至于晋商票号出现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例如, 日升昌票号在四川及陕西的损失就多达百万两。晋商实行北存南放的政策, 因为南方革命不断及清朝官吏的下台, 使得许多贷出去的资金很难收回[5]12。连续不断的军事冲突及暴力抢劫使得中国的自然经济被割断, 最终也使得晋商衰败下来。

晋商的衰败也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 其中清政府的衰微、列强入侵、政府的压榨等都是导致晋商衰微的重要社会原因。同时, 清朝末期晋商的因循守旧、停滞不前也是其丧失东山再起机遇及逐渐衰败的重要原因。到了清朝末期, 一些晋商逐渐丧失了先辈们的创业精神, 将获得的大量资金用于建造华美的庭院及购置土地, 坐享地租等。两权分离的经理制度也使得股东游手好闲, 影响了其创新能力的发展。再加上“家天下”的儒家思想, 也使其不能顺应时势的变化, 未能将商号改为有限公司, 导致了其发展后期竞争力的衰微。在管理制度上, 晋商实行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虽然大部分掌柜会忠于自己的东家, 但中途跳槽的人也有很多。例如, 日升昌的大掌柜雷履泰与二掌柜毛宏宇发生矛盾后就愤然离去, 最后受聘于日升昌隔壁的蔚泰后, 这就缺少相应的制度约束, 对日升昌的经营产生了众多不利影响。同时, 晋商在体制上也有着致命性的弱点, 如山西票号最初是以万两银子一句话来标榜自己的诚信原则, 而北存南投的经营策略使其无数的南方票号受到战争的摧残。战争逃亡的人员只拿着一张银票提银子, 晋商在其诚信重义的原则下, 兑现了银子。最终放出去的钱财因为战争而收不回来, 其中日升昌票号的倒闭标志着辉煌五百年的晋商开始走向衰落。可见, 没有制度的保障最终让信用走向了衰亡[6]15。清朝末期, 面对跌宕起伏的政治格局, 同时晋商发展过程中深受廉商诚贾、以义制利的晋商文化影响, 往往追求小富即安的经营方式, 缺乏企业经营的文化氛围。

晋商的兴盛除了与其优越的位置及自身良好的素质有关外, 很大程度上与当时的封建政权结合, 特别是通过寻租的方式得到了当时政府的扶植。同时, 晋商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也与其优越的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晋商在历史上被公认为最讲信用的商业群体, 如在其发展初期建立的两权分离、顶身股等较为先进的现代管理制度, 促进了其长远的发展。在经营形式与管理方式上, 晋商在将资金转入金融业后, 对资本的组织及管理进行了创新, 如经营形式的股份制。然而, 晋商获得成功的同时也孕育着日后衰落的风险因子。晋商在其日后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 逐步背离了其得以生存的商品经济基础, 带有明显的买办性及封建性, 并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被历史抛弃。洋务运动时期, 正值晋商盛极一时, 由于当时的土地可以自由进行买卖, 晋商将其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土地买卖上, 而没有将资金与工商业结合起来, 错过了洋务运动带来的难得机遇。

在西方列强侵入中国后, 各国先后在中国建立了银行等金融机构, 这就增加了竞争对手, 慈禧太后曾授权晋商建立大清银行, 但晋商又没有抓住机遇, 称雄一时的山西票号功亏一篑。当时众多晋商呼吁顺应潮流, 进行银行组织经营方式的改革, 但是却遭遇了旧势力的强烈阻挠, 最终使得晋商的票号在艰险的环境中日益颓废。在其发展的最后历史阶段, 由于其与封建政权的脱钩, 并没有顺应历史潮流, 使其无法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制度创新, 当面对众多的国内外竞争者时也就失去了竞争力, 失去了发展的动力与机会。晋商的历史兴衰有着多种原因, 既包括社会因素也包括晋商自身的因素, 这对当前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摘要:综合分析晋商兴衰的原因, 内部创新元素的变化是引致其兴衰的重要因素。晋商成功的重要原因在于其创新性的管理制度、经营技术及区域文化等, 但其衰败也能从其创新的停滞找出重要根源。

关键词:晋商,兴衰,历史

参考文献

[1]张泽义.晋商兴衰探究[J].商业研究, 2012 (1) .

[2]张志文.创新机制变化与明清晋商的兴衰[D].扬州大学, 2012 (5) .

[3]徐慧荣, 罗曲.现代观念审视下的晋商兴衰[J].文史杂志, 2006 (2) .

[4]刘海涛, 于兴德.晋商五百年兴衰——从管理的视角看管理思想的演进[J].市场论坛, 2010 (7) .

[5]张志文.创新机制变化与明清晋商的兴衰[J].时代文学, 2004 (4) .

明清时期的会馆戏楼 第7篇

京城是戏剧的集大成之地,明末山西梆子腔、江西弋阳腔、浙江海盐腔已盛行京师。随着戏剧艺术的繁荣,京师之地亦修有舞榭歌台、乐棚、勾栏,为戏剧演员提供演出场所。明代东城是文化盛地,因此亦是戏剧演出的最佳场所,故而东城曾有“勾栏胡同”(内务部街)“演乐胡同”等名称,大概与戏剧舞台有关。外省剧团进京演出,主要是通过在京的同乡会馆联系的,为了配合乡剧团在京献技,一些会馆将厅堂改为戏台,供乡剧团演出,同乡聚会和绅士宴会,当时多利用会馆场所,而乡剧则是宴会上不可缺少的娱乐节目。因此,在明嘉庆、万历年间,北京的一些会馆中已有堂会式的演出厅,其最著名的当属明嘉靖年创建的北京江西会馆。

明万历年间有两大戏曲流派,一是沈璟所领导的吴江派,另一是汤显祖领导的临川派。尽管吴江派包括苏、松、常、嘉、湖、杭等吴语地区的昆腔势力,但终不敌后起之秀临川派。临川派虽只有戏剧家汤显祖一人,但自其《临川四梦》相继问世,一直盛演不衰,闻者无不拍案称奇,并以绝对优势压倒了吴江派,被后人誉为“东方莎士比亚”。因汤显祖是江西临川人,其《临川四梦》随着赣剧团走进北京江西会馆,走向宫庭、走向社会,以强劲的东风,在京师掀起一股戏曲狂潮。江西会馆的堂会式演出厅之所以名扬京师,是与汤显祖的历史贡献分不开的。

清代皇宫、王府都曾大兴戏楼、戏台,但为了维护京都治安,却不准民间在内城开设戏馆。为了满足群众娱乐的需求,清朝准许在外城兴建戏园,供群众娱乐,然却不允许旗人潜往游戏。清朝时,正阳门外是商业集贸中心,同时亦是娱乐文化的中心,故而戏楼多集中在此,著名的如“广和戏园”等。

然而这些商业性的戏园,多操纵在商界之手,随着市场的兴衰,戏园亦随之盛败,故而难以满足社会需求。而南城是会馆的聚集区,南来北往的客商大贾均云集于会馆之中、商业中介及贸易洽谈,均免不了宴会,因此会馆戏楼及戏台,则应运而生。

据考证,京中会馆戏楼中的“山西平阳会馆”,始建年代约在清顺治年代,面积约1000平方米,是会馆戏楼中创建最早,面积最大的会馆戏楼。因其建于明清两朝交替时期,必承袭明代戏楼的建筑风格及模式,故可知明朝末期,戏楼建筑已成规模。

会馆戏楼风起云涌,为乡剧团提供了演出空间,满足了异地同乡的戏瘾,但随着同行业会馆的兴起,戏剧界艺人亦走出同乡会馆,涌进同行业会馆。北京最为著名的“梨园会馆”亦称“梨园子弟公所”,始建于清雍正年间,设于珠市口外东小市精忠庙之喜神庙址。

梨园会馆的成立,为各省进京戏曲艺人提供了交流、会演的场所,并以同行特征取代了同乡特色。为了寻求戏曲艺术的京化,众多戏种逐渐走上了戏曲融合的大趋势。

清中叶,以安庆方言为基础的徽派剧种,在京师逐渐走红。“三庆”、“四喜”、“和春”、“春台”四个徽剧班被誉为“四大徽班”。清嘉庆年间,梨园界共推徽班名角高朗亭为梨园会首,直至同治年间梨园会首程长庚,梨园会馆及梨园公会的实权,一直垄断在徽班之手,足见徽派剧种在京都的实力。

在徽班鼎盛时期,湖北楚剧(汉剧)亦跻身于北京梨园界,楚剧唱的是西皮调,虽与徽戏唱的二黄调唱腔有别,但唱词和戏路比较接近,因此徽班与楚班演员交流的机会较多,经常搭班同台演出,逐渐形成融合趋势,在戏剧京味化的需求下,徽楚两班最先融合,形成皮(西皮)黄(二黄)戏并融合吸收了梆子戏等其它剧种的优点,“京剧”就是在这种基础上脱颖而出,成为一个新的剧种。

京剧是南北戏曲艺术的结晶,是会馆戏楼哺育出来的艺术之花,因此深受广大群众的爱好,更迎合了商业民族的口味,因而不但在京师受到欢迎,在全国各省都有其演出的市场,因此,她成为中国的国粹艺术。

清末民初,随着会馆戏楼对社会开放,商家独资的戏楼,戏园根本无法与实力雄厚的会馆戏楼竞争,因而,这一时期,会馆戏楼成为北京的主要娱乐场所和大型集会场所。会馆戏楼由封闭式单一性发展为开放式多元化,其历史贡献已远远超过其当初的设计和设想。

明清时期的楠木采伐及其影响 第8篇

一、历史上楠木采伐的主要用途

楠木是建筑和制器具的良材, 李时珍《本草纲目》论楠木时就说过:“ (其) 干甚雄伟, 高者十余丈, 巨者数十围。气甚芳香, 纹理细密, 为梁栋器物俱佳。盖良材也。”我国对楠木的采伐从先秦持续至今, 其用途多种多样,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作为棺材、造船用材和建筑用材。

用楠木造棺是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风俗, 考古工作者曾在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江苏、安徽、福建、广东、浙江等地发现了春秋战国秦汉时期各个时代的楠木的木椁墓、独木船棺、木板棺, 特别是其中许多独木式的楠木船棺, 系用直径一米以上的整块楠木挖成, 有些木椁墓的木材系用宽近一米的楠木板组成。如四川广元昭化宝轮院战国前期的大批船棺, 有的长约六米, 宽约一米, 高约五十厘米。具体情况参考四川省博物馆《四川船棺葬发掘报告》。

楠木在中国古代另一重要用途是作为造船用材。六朝时陈文帝用湘州盛产的巨楠和巨杉造了二百多艘战船, 唐宋时期用南方的楠木作为造船用材也十分盛行。宋代罗愿《尔雅翼》曰:“楠, 大木也, 可以为舟, 又可以为棺, 故古称楩楠豫章, 以为良木。”宋代寇宗奭《本草衍义》卷十五“楠材”曰:“今江南等路造船场皆此木也。缘木性坚而善居水, 久则多中空, 为白蚁所穴。”宋代朱辅《溪蛮从笑》曰:“独木船, 蛮地多楠, 极大者刳以为舟。”明清时仍然流行用楠木造船, 规模庞大的“漕舫”长五丈二尺, 板厚达二寸, 主要是用楠木为原料, 三峡地区船的枋和樯多用楠木, 连黄河上的满篷稍船也主要用楠木制作。楠木, 尤其是巨大的楠木, 成为中国古代制造舟船的重要用材。

此外, 自唐宋时期开始, 楠木成为建筑的重要用材, 《宋史·五行志》:“政和四年六月沅陵县江涨流出楠木二十七, 可为明堂梁柱, 蔡京等拜表贺。”到明清时期采办“皇木”, 楠木作为建筑用材被广泛用于建筑宫廷园林及制造家具。

二、楠木与明清时期的皇木采办

历史上皇木的采办由来已久, 从秦汉至唐宋, 都有记载。但采木时间延续之长、次数之多、规模之大, 对当时及后来的社会和环境影响之深远, 莫过于明清两朝。楠木在明清时期采办的“皇木”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采量之大, 次数之多, 时间之久, 给劳动人民带来沉重负担, 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

1、采伐楠木的目的

明代皇室采办大木主要是用于宫廷园林建筑, 永乐帝建都北京, 在元大都的基础上大兴土木, 重建京城, 兴修故宫, 是皇木采办的一个重要原因。以后历朝更是营造不断, 大木采办纷繁。到了清代皇室采办大木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为巨大工程兴起的临时性皇木采办, 二是各省每年定额的皇木办解, 又叫例木或额木。而采伐的对象以楠木为主, 这主要是由于楠木高大笔直, 适用于建筑的栋梁、立柱等关键部位。

2、皇木采办的主要方式

明清时期皇木采办的方式主要有三:官办采木、商办采木和土司进献。官办采木是官员直接参与负责皇木采办的全过程;商办采木是政府利用商人的力量采办大木;土司进献则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首领, 为获得中央政府的赏赐, 进献大木或进献采木之银。官办采木是最主要的采办方式, 商办采木在明后期和清代都比较流行, 土司进献则主要是明代的一种采办途径。

关于官办采木, 明代和清初为一时的巨大工程兴起的临时性皇木采办, 一般都采取由中央委派专门的督木大吏督办的方式进行, 督办直接督促各省督、巡和府、州、县官员采办。明初督木官员的官品很高, 往往都能尽心尽力, 亲躬其事。“ (永乐四年闰七月) 文武群臣淇国公丘福等请建北京宫殿, 以备巡幸。遂遣工部尚书宋礼诣四川, 吏部右侍郎师逵诣湖广, 户部左侍古朴诣江西, 右副都御史刘观诣浙江, 右佥都御史史仲成诣山西, 督军民采木, 人给米五斗、钞三锭。”从明后期以来, 中央一般都不直接委派大吏, 而是下诏或由工部下文督各总督、巡抚督办。

明后期由于财政和人力匾乏, 在直接委派府州县采办同时, 还采取了召商采办的办法。商人采办作为皇木采办的一种方式, 其过程是商人先从官府领取一定的经费, 但不是全部, 待木商将木运到后再给一部分。嘉靖二十四年 (1545) , 世宗下诏:“湖广、川、贵采运庙建大木, 官商预领银两”。万历十三年 (1585) , 神宗下诏:“增发南京户部银二十万两于四川采木。”万历二十四 (1596) 年, “命四川巡抚、巡按将该省库贮银两买木解进。”到清朝, 不论是临时性的大规模皇木还是每年的例木都开始用商人采办。

除了官采和商采外, 土司进献是另一种得到大木的途径。明代有湖广土司、四川土司、云南土司、贵州土司和广西土司, 土司所在地区, 是明代皇木采办的主要地区。进献大木是土司忠于中央的一种表现形式。土司献木或献银对于中央来说还可以节省一部分经费;对于土司来说, 通过进献从而获得中央政府的赏赐是很荣耀的事情。《明史》卷三一零记载, 正德十三年, 致仕永顺宣慰彭世麒其子彭明辅进献大楠木四百七十, 升都指挥使, 蟒衣三袭授正三品散。《明世宗实录》卷六九记载, 嘉靖五年, 贵州汪誉进献楠樟大木, 奖励服色诰命。另外, 土司借献木可以赎免罪过。土司可以献木免罪开始于嘉靖三十六年 (1557) , 这一年, 采办大木的工部侍郎刘伯跃奏请《重申献木恩典事宜》, 允许土司以献木赎罪, 通行于土司地区。“土夷可矜疑者, 量其轻重拟纳赎合式木植及应免罪, 复袭替之人。”由于进献大木可以使土司得到朝廷的恩宠, 这加剧了土司进献大木的热情。

3、楠木需求的激增及其产地的变化

明代从永乐四年开始, 宣德、景泰、正德、嘉靖、万历直至明末崇祯年间进行了不下二十次大的采办, 其中嘉靖和万历两朝最多。据蓝勇《明清时期的皇木采办》, 从明初到明末采办皇木数量不断增大, 永乐时期到嘉靖前期, 每年采办的围逾寻丈楠杉仅数株, 但嘉靖三十六年至三十七年, 四川、湖广、贵州共采得楠杉11280株, 15712根块, 其中围逾一丈的大楠杉达2000多株, 一丈四五尺围的大楠杉也有117株。到万历时期, 采办的数量更是惊人。万历二十四年采办的楠杉等木达5600根块, 到三十六年则达8000多株, 24601根块, 其中仅贵州一省便采办有楠、杉、柏木12298根。永乐初采办皇木除在南方的四川、湖广外, 还采及江西、浙江甚至北方的山西等地区。但巨大楠杉木最集中的采办地则是四川的南部和东部、贵州的东北部、湖广的西部地区。

清代大规模的皇木采办从康熙六年开始, 时断时续一直到清末。清代临时性的皇木采办以巨大楠木杉木为主, 采办地区也十分广, 涉及南方的四川、贵州、湖广、江西、浙江、江南、福建等省区, 同时还进一步向南扩展到广东和广西两省区。但从乾隆初年开始, 采办地区仅局限在四川、贵州和湖广的少数地区。如康熙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 四川应采办楠木4503根, 杉木4055根, 但因资源枯竭而采办艰难, 地方官员不断上疏请求减免, 故免去了所有杉木和1800余根楠木, 只采办2663根楠木, 实际上到康熙二十五年只解运了400根。不久, 二十五年五月, 康熙皇帝便下诏“著停止川省采运”, 二十六年四月又谕工部免四川解送楠木。乾隆以前曾在广东东部采办楠黎木1800余件, 乾隆七年至十四年在四川采办的楠木有2028件, 乾隆三十二年至乾隆五十八年在四川及云南永善县采办各种用途的各种木材490件, 嘉庆年间采办各种木材数量仅为122件。以后每次采办的大木数更少了, 一般都没超过一百件或株。到清末, 传统采办皇木的马湖和遵义两府已无大木可采, 只有在川滇交界的越嶲、西昌和永善一隅和川北太平厅之处采办了。

总之, 明清以前, 中国楠木主要分布在四川、贵州、湖南、广西、广东、福建、江西、浙江、云南、陕西等地。经过明清时期的“皇木”采办, 加以商人不断的开采, 在清代中国西南和中南地区许多原来产楠木的地区已呈现资源枯竭的现象, 如贵州铜仁府在乾隆时楠木“已伐尽”, 遵义楠木已“亦难得”, 雍正时南川县楠木已是“无成林者”, 道光时辰州府楠木“近亦难得”, 乾隆时屏山一带楠木已称“今少”。

三、楠木过度开采的影响

楠木需求的激增使得楠木产地急剧缩小, 原来的产木区或减产、或绝产, 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1、大规模采伐楠木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采伐楠木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这就进一步加剧了明清两朝经济拮据程度, 加重了劳动人民的负担, 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

如嘉靖间, 采木大臣右副都御史李宪卿率领的勘察官员有十九人, 其他周边的官员六人, 这只是官员, 其他的人员当数十倍于此, 总数当有数千之多。一个山厂的人员有千人左右。《四川通志》卷七十一《木政》曰:“一厂用斧手一百名, 石匠二十名, 铁匠二十名, 蔑匠五十名, 找厢架长二十名, 楠木一株长七丈, 围圆一丈二三尺者, 用拽运夫五百名, 其余按丈尺减用。”运送时一筏的运夫四十。所以一次采木要费万人。

采伐楠木还需要巨额花费, 《明神宗实录》卷四四三记载银两支出主要在四个方面:“一给开山垫路, 二给于运到水外, 三给运至川楚大河, 四给到京交收。”如嘉靖三十六年 (1557) 的四川采木耗银2407652两。“查嘉靖三十六年, 木价则例。一号楠木七百根, 每根价银一千一百两, 共七十万两;二号楠木五百二十根, 每根价银九百两, 共四十六万八千两:三号楠木八百二十根, 每根价银六百两, 共四十九万二千两;楠木连三板杨八百块, 每块二十四两, 共一万九千二百两;楠木连二板杨一千五百六十一块, 每块十两, 共一万五千六百两:杉木一千二百六十根, 每根价五百三十五两, 共六十四万二千八百五十二两。以上共二百四十万七千六百五十二两。”万历三十六年 (1608) 的贵州采木预算费用为1077271两。“坐派采办楠、杉大、木柏杭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八根, 该木价银一百零七万七千二百七十一两四钱七分六厘。”清代临时性采办大木的费银小于明代, 如乾隆十年广东琼州采办楠木2100余件, 花银93000余两, 但这仍然不是一个小数目。而且由于材料分散, 清代每年例木采办耗费的银两实难计算。

庞大的开支使得一省往往难以独自承担, 常常需要其它省的协济才能凑足采木之费, 而所需之费最终也是转嫁到广大劳动人民头上。因此明朝后期出现了加派。万历三十五年 (1607) 四川巡抚乔壁星建议“先行加派, 庶济目前之急也。……先行量派, 每粮一石每年除原额外, 今加派五钱;人丁一丁除原额外, 加派银五分。照征播事例, 不许优免。仍听该道查考, 务责令州县正官定限追比汇解, 各该府州库贮听候司道行文支放。不许拖欠, 不许稽迟。自万历三十六年分起, 至采运完日停止。”在正常的赋税压力下, 百姓的生存己相当艰难, 加派作为一种赤裸裸的掠夺, 给百姓平空增加了许多额外的负担, 百姓的生存更趋恶化, 由此严重的社会动荡就不可避免。

由于采木地区多是人迹罕至还处于原始环境状态的地方, 这些地方有大量的虎、豹、虫、蛇等动物, 不少人是死于这些动物之下。另外, 由于是未开发地区, 多是烟瘴之地, 毒雾很浓, 很容易使人死亡。因此采木、运木还会造成不少的人员伤亡, 这就使得劳动人民对采木一事并不十分积极。如万历时四川采木造成“十室九空, 赤子委于沟渠, 白骨暴于林莽。”康熙二十二年采木官员还是在勘察时便“闻风私逃, 携妻掣子, 抛弃室家”。

此外, 一些官员借采办之名, 欺诈商民, 引起民愤。清代有的采木官员在湘黔一带“每籍采办名色”任意砍伐民树, 或“轻价”从商人中购买, 且挟带私木。有的官员舍近求远, 以图假公济私;有的督运官员则采取“用少征多”的办法, 在途卸卖, “挟带鱼利”。最终的结果也只有转嫁到劳动人民头上。另外从明代末年就开始招商采办, 而奸商却往往打着皇商的牌子, 欺诈于民间, 给人民带来沉重负担。这些无疑加重了劳动人民的负担, 激化了社会矛盾。

2、大规模采伐楠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明清时期皇木采办的主要对象是楠木, 楠木生长缓慢, 成林更是不易, 一遇毁灭性的采伐, 恢复起来更是难上加难。而明清时期大规模的楠木采伐是使原来分布甚广而成林面积较大的楠木资源枯竭的重要原因之一。

蓝勇在《历史时期中国楠木地理分布变迁研究》中提到, 明清两朝为建筑宫庭殿阁而进行的“皇木”采办, 对当时退缩到远山的楠木资源进行了一次空前的扫荡式采伐, 仅永乐四年在四川通江白崖场采办的楠木就达600立方米, 明万历三十六年贵州巡抚郭子章便谈到在贵州采办的楠杉达12298根, 到了清朝重要的采办楠木地区马湖府一带要采办楠木往往要深入大山十多天才能见到楠木, 康熙时四川宜宾县仅有一株楠木也列入了采伐之列, 在这种情形下造成了当时“山林空竭, 海内失伤”, 无疑是历史时期对中国楠木资源的一次最严重的摧残。

长期的大量的皇木采办不仅消耗了大量的森林资源, 造成了楠木资源的枯竭, 而且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森林是生态环境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能够产生多种生态效能, 如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净化环境、保证生物多样性等。森林的存在对于生态环境有着极为重要的生态意义。明清时期大量采伐楠木的地区多是山区, 植被一旦遭受破坏, 就会产生水土流失等一系列环境问题, 从而导致生态系统失衡, 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后果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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