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分析范文

2024-09-04

犯罪人分析范文(精选6篇)

犯罪人分析 第1篇

天下无贼里的犯罪人分析

男女主角王薄与王丽

王丽由于怀了王薄的孩子,一直想收手过正常人的生活,在途经庙宇的时候,认真的烧了一炷香,不想未来孩子和父母一样是个贼,对贼的身份有了厌倦。情愿与王薄一刀两断也要保护傻根的钱不被偷走并说[你偷了他的钱,等于杀了他的人]。遇到傻根后,王丽坚定了自己不能为贼的想法,并且实施了行动预防偷盗行为发生。

王博,在这部片里是一个贼,并且手法熟练。在对于王丽要保护傻根时,充满了不理解。并且多次向傻根的钱利用同情心等进行诈骗,盗取。被王丽说服的过程中,慢慢的转变,态度柔和热点,变成想给傻根上一课,天下有贼让其不要那么天真。最后,被傻根的善良和王丽肚子里的孩子说服,同意了不管自己是贼的事实,也要让孩子好好生活,进而去保护善良的傻根。

胡黎等一帮贼。胡黎是这一帮团伙的贼老大,面临着团伙人心不齐,即将散伙或者另起炉灶的现象。原本是想通过让出傻根的钱,来得到王薄这个人才,支持组织的发展,心机深。作为贼老大,知道长远利益,不计较眼前得失,为组织设立了规矩,并带有严厉的惩罚手段,是个有管理才能的贼头。这一点也体现在,为了笼络失散的人心,后来允许手下的人对傻根下手上。

黎叔手下的人,老二按捺不住对钱的渴望,屡次派人下手,在发现时推卸责任,表示只是想试探,后来参与打劫。说明了其内心早对黎叔不满,对于规矩不满,想独树大旗当老大,奈何没有实力。从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只会偷盗钱财,贪婪却毫无用处的傻贼。

小叶和四眼是团伙的新人,并且偷盗的技能都超越了一些前辈,四眼两次被利用不可能看不出老二的想法,却心甘情愿,说明其也只是个贪财的贼。小叶一直跟随在黎叔旁,借黎叔的势想要上位,却遭到同伙的不满。小心思很多,却过于下孩子气,没有什么深层次的考虑。而与王博的对手戏时,也体现了其经验不足,意气用事。后来一群人被发现,其为了自身的安全,而把黎叔出卖给警察投案。也看出了其作为一个贼行新人的特点,只是为了利益,不在乎他人的生死。也印证了黎叔交给他们的,在道上混,不能讲仗义,否则早死了。

犯罪人分析 第2篇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心理分析社会分析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从近几年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主要是团伙盗窃、抢劫等案件,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如团伙盗窃案件,被告人中有的望风,有的实施作案,有的负责联系销赃,所得赃物销售后,得到的赃款共用。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青少年犯罪向暴力型犯罪转化。主要表现在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有的手段极其残忍。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犯罪年龄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一)、主观因素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也可以说是“热变化”状态,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这样只要“一不小心”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具体表现为:

1.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

(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

2.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

(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

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

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

(2)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

(3)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

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

(4)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

(二)客观因素

1、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正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是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大量青少年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造成了大范围的失业和失范现象,一些人因此陷入生计困境,也就容易滋长各种违法犯罪。二是社会文化的污浊和媒介的误导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青少年由于受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长期浸淫于这种不良文化氛围中,青少年就会过多摄入其中传递的错误信息,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行为失去准则,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三是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加重加快社会环境的恶化。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青少年大胆涉足一些对他们不宜的领域,一些青少年因此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2、学校原因。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

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一种是课堂上可以讲些大道理、道貌岸然,一离开课堂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这样就更加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这样就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文化产生认同,最后堕落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再一类是在一些学校中,成绩好的是好学生,成绩差的就是坏学生,并以此为依据,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事,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

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

(3)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

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他们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及淫秽音像制品等。

3、家庭原因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1)家庭结构有缺陷

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娇宠、溺爱

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率在逐年升高,就是因为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

②简单粗暴

与溺爱正相反,有些家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些家长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动辄打骂。一方面,家长的举动给子女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另一方面,引发、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

③放任自流

父母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自流。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的、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他们在父母的放任下过早的走向社会,由于缺乏父母的指导和监督,并且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④期望过高

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这时孩子就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焦虑不安,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

(3)父母行为不良

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父母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一)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

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对一个家庭来说,从小就培养了孩子良好的习惯,他的家庭教育就算是成功的。否则,孩子养成了许多不良的习惯,等他长大了才发现,就晚了,所谓“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说的就是这个理。当然,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最主要的是要培养孩子学会尊重人,对人有礼貌,而这点却恰恰让我们许多父母给勿视了。试想,一个从来不懂得礼貌,又不会尊重别人的人,在生活中会得到别人的认可吗?其次就是我们的父母也要不断地学习,不要盲目营造“家庭民主”,要注意如何去爱孩子,要理解什么是对孩子真正的爱,特别是要及时纠正孩子的错误,多给孩子鼓励。不放任,也不死板,既要让孩子在家庭中感受到父母的温爱,又要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威严。这才是真正和谐、文明的家庭。

(二)学校教育,刻不容缓。

在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性知识教育,已是刻不容缓。改变我国现代基础教育中的弊端,让素质教育真正走进教室,走进课堂。对处于相对无责任年龄段的青少年来说极为重要。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或心理咨询,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指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切实减轻学业负担,改革传统的学生评价体系和内容,客观真实、公正公平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加强学校制度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让校园、教师、学生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

(三)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

犯罪人分析 第3篇

伴随着经济领域的高速发展, 各种经济犯罪的案件也呈现出迅速上升的态势, 给我国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秩序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危害。如何规制经济领域的各种经济活动, 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命题。就刑法学界来讲, 在经济领域内哪些行为应该归罪, 哪些行为不应该归罪, 这一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道路的选择

大谷实认为, 所谓犯罪化 (Criminalization) , 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 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犯罪化, 包括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刑罚法规解释适用上的犯罪化。林山田则认为, 所谓犯罪化系指对某一破坏法益的不法行为, 经过刑事立法政策上的深思熟虑, 认定非动用刑罚的法律制裁手段不能平衡其恶害, 或无法有效遏阻者, 乃透过刑事立法之手段, 创设刑事不法构成要件, 赋予该不法行为刑罚的法律效果, 使其成为刑法明文规定处罚的犯罪行为。

持非犯罪化观点的学者认为, 调整经济领域的活动秩序应首推经济、行政等基本规范, 刑法只能是最后的屏障和无奈的选择。持犯罪化观点的学者认为就非犯罪化而言, 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 虽然有个别可以废除, 但主要的问题还不是非犯罪化, 而是犯罪化。尤其是经济犯罪,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伴生了大量的商品经济所特有的经济犯罪, 而这些经济犯罪有些没有规定, 因而当务之急是予以犯罪化。

就我国而言, 尽管市场经济的建立远晚于这些发达国家, 然而, 在经济领域的刑事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并不逊色于这些国家。可以说, 目前我国刑法已充分地介入经济领域, 其突出表现是经济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大量地犯罪化, 经济犯罪的罪名迅猛增加。在这一期间, 社会秩序的维持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借助于刑罚手段。在肯定经济领域犯罪化有其客观需要的基础上, 围绕经济领域的犯罪化问题,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 有必要进一步厘清下列问题。

三、刑法介入的根据及必要性限制

(一) 刑法介入的根据

1.刑法是保障其他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后的制裁力量

刑法的严厉性和对法益的保护作用是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和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法所不可比拟的。当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法律对经济不法行为进行调整, 仍不足以遏制这种行为时, 就需要动用刑法予以调整。在法律体系中, 刑法的角色被定位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刑法是以其最具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刑罚而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对于刑法来说, 在其调整对象上没有特定的范围, 只要有必要, 刑法就可以介入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每一个区域和角落, 我们也不应该为刑法人为地划定禁区。因此, 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区别并不在于调整对象上, 而一般是从被调整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及其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上来说明刑法调整的必要性。

2.刑法介入经济具有与民事侵权法不同的功能优势。

相对于民事侵权法而言, 刑法更具有惩罚性, 而民事侵权法更具有补偿性。而刑事诉讼所产生的后果远比民事诉讼的后果严重。另外, 由于经济领域的部分诉讼成本高昂, 经济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提起私人诉讼, 因此要求国家提起公诉。

(二) 经济领域的犯罪化应受到必要限制

(1) 刑法的目的决定犯罪化必须具有合理的限度。“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 正如重力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保护和扩大自由。”刑法作为强行法, 虽然本质上是维护和扩大自由, 通过犯罪化而获得刑法的这种目的, 又是以不得不限制某些自由为代价的。因此, 刑法介入、干预经济生活, 应当以维护和扩大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为目的, 而不应过多地干预, 应最大限度地给社会和个人留置空间。在经济领域, 经济行为是图利行为, 是人类为满足物欲而自然流露的行为, 这种行为根植于人性之中, 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源动力,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轨迹来看, 个人的社会活动越旺盛, 社会进步就越快。因此, 对经济行为的规制, 必须持谨慎、理性的态度, 立法者对此应当具有必要的宽容。

(2) 犯罪现象存在的规律决定着犯罪化必须具有合理的限度。菲利认为:“犯罪预算是一种比其他预算开支更为精确的年税。”犯罪数量存在、变化的规律性告诉我们, 必须科学地认识和把握客观存在的犯罪水准, 合理地确定犯罪化的范围。应当理智冷静地对待经济犯罪的高潮, 客观地评估经济犯罪的质和量, 不能奢望通过大量的犯罪化来减少经济犯罪。

(3) 过多的犯罪化会损害刑法的效力和威信。刑法具有相对性、最后性和负面作用等特点, 过多地将经济不法行为犯罪化会使刑法力不从心, 刑法会在艰巨任务面前表现出无能为力的状况, 而且使本来可以预期获得的一点点刑法效益丧失殆尽。如果刑法调控范围过宽, 超出人们和社会的合理期望水平, 其结果必然造成人们对刑法本身的憎恨以及刑法调控对象的异化, 最终使刑法的效力和威信降低。因此, 犯罪化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制。

四、结论

经济领域内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永恒的话题, 二者会随着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不断发生变化。无论是犯罪化抑或是非犯罪化都要坚持一定的原则比如刑法谦抑性, 不能随意地对经济领域内的行为犯罪化。在当前形势下, 可能刑法的犯罪化会显得明显些, 但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忘了刑法的非犯罪化, 在犯罪化的同时, 要对某些已经不需要再加以处刑的行为适时地进行去罪化处理。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刑法的科学性, 维护刑法的权威。

摘要:经济犯罪领域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是经济刑法内的永恒话题, 如何科学界定二者的界限, 不仅关系到经济刑法犯罪圈的划定, 也关系到经济刑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关键词:经济犯罪,犯罪化,非犯罪化,介入根据

参考文献

[1][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 黎宏译,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85页

[2]林山田:《刑法的革新》, 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 第128页

[3]游伟、谢锡美:《非犯罪化思想与我国刑法的未来走向》, 载《华东法律评论》第1卷

[4]陈兴良:《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英]洛克:《政府论》 (下) , 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第236页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年, 第336页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分析 第4篇

摘 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渐增多,低龄化犯罪呈现出逐年提升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保护也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与未成年犯罪人有紧密联系的刑罚制度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从我国当前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来看,还有一些不科学、不公平的地方存在,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本文在分析我国未成人犯罪相关刑罚制度及未成人犯罪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的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我国刑罚的科学性与人性化。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权益;保护

1 前言

当前,关于未成年犯罪方面,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刑法,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处罚时,通常以成人年刑罚制度为依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等尚未发育完全,仍然需要保护与教育。但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的刑罚制度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我国人权保护的全面开展造成了影响。在人权保护意识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使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需要进一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并积极采取措施,使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更加完善与合理,实现良好的惩罚、教育效果,为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健康发育提供保障。

2 未成年犯罪人极其刑罚制度概述

2.1未成年犯罪人概述

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有明确的规定:年龄在16岁以上的人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在14至16周岁之间的人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及死亡、毒品贩卖、强奸、抢劫、放火、投毒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实际上这些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刑事年龄、犯法性、处罚等做出规定,因此,我们可见将未成年犯罪人理解为年龄在14至18岁之间,产生了犯罪行为、受到刑罚的未成年人。

2.2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概述

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指的是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刑罚法律规范总称,具体指的是关于未成年犯罪人刑罚种类、量裁、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当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未成年犯罪人专用的刑法,未成年犯罪人刑罚的设置主要参照通用的刑罚制度。

2.2.1功能与目的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而言,刑罚的目的不应该对强制性与惩罚性进行过度强调,而应该注重教育及鼓励。很多实践表明,犯罪人做出犯罪行为时,虽然有其自己意志的选择,但更为主要的是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只要这些致使犯罪人犯罪的社会因素依然存在,通过严厉惩罚就难以实现彻底将犯罪消灭的效果,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更是如此,未成年犯罪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是非辨别能力、控制自我的能力都比较差,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因此,对于实施刑罚,应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法政策。

与其他刑罚制度一样,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也有强制性的特点,其最终目的是使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顺利复归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化失败的表现,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再社会化,使其将原来已经习得的行为规范、价值取向等放弃,并重新确立,这对于处于青春期及叛逆期的未成年犯罪人有很大難度,需要对其实施刑罚,对其进行教育与改造,促进其再社会化,进而使未成年犯罪人以全新的生活方式顺利回归但社会中。

2.2.2原则与政策

未成年犯罪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其进行刑罚时,应该注意慎刑原则,未成年犯罪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一般不大,且未成年犯罪人的可塑性还比较强。因此,将“刑罚”、“犯罪”等词用到未成年犯罪人身上时,应该慎重,避免出现“标签化”现象,否则将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2]。同时,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刑事政策时,应该坚持宽严并济的政策,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应该给予严厉惩罚,对于犯罪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应该注重教育改造,适当放宽刑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

3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的建议

3.1关于刑罚种类完善的建议

3.1.1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限制性适用

从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政治权利方面的规定来看,未成年犯罪人责任能力还不健全,在犯罪时并没有享受到完整的政治权利,将其政治权利否定与剥夺,实质上并没有意义。另外,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带有很大的社会非难性,将其应用到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与“教育、感化”的惩罚原则相背离,可能会对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造成影响。因此,关于政治权利的剥夺应该进行限制性适用。

3.1.2取消没收财产的适用

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财产没收与刑法的理性原则相悖,众所周知,大部分未成年人仍然不能独立生活,依赖于父母的抚养,他们一般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没收财产惩罚,极有可能对家庭中其他成员的权益造成损害。虽然在我国民法中有关于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但具有的未成年犯罪人处罚中,不能将刑罚的财产没收与民事损害赔偿两个概念混淆在一起。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而言,没收财产的适用有一定极端性,把刑罚强加在没有刑事责任监护人身上,与刑罚的理性原则不相符合。另外,没收未成年犯罪人的财产没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因为没收犯罪人财产的主要意义为使犯罪人失去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通常被适用到贪污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这两项犯罪基本上不会在未成人中出现[3]。所以,在对未成年犯罪人刑罚进行立法时,可以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不适用。

3.1.3适当加大管制刑的适用

管制刑指的是不对犯罪人进行关押,但对其自由进行限制,犯罪人的改造接受公安机关与社会的监督,在属于一种比较轻的刑罚,在罪行不重、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中较为适用。将管制刑适用到未成年犯罪人中,能够使监禁得到避免,从而减少由于监禁导致的负面影响出现,这对于无需关押但需实施处罚的一些未成年犯罪人是一种比较适合的刑罚,不但能够使未成年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而且能够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精神进行保护。此外,还应该对拘役刑的适用进行禁止,拘役虽然对犯罪人自由进行限制的期限较短,地点也比较近,但适用到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仍然有一定不合理性,一方面,拘役的威慑力不够,不但难以实现改造的效果,而且容易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造成影响。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处罚应该以非刑罚处罚为主,尽量禁止拘役的适用。

3.1.4构建完善的缓刑制度

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犯罪后处理与成年人有很大差异性,如果在未成年犯罪人中适用监禁刑,则可能会产生“标签化”的效应,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造成影响。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缓刑更加适用,关于这一点,最高法院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规定,明确指出对于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应当适用缓刑,把以前法律条文中的“可以缓刑”改为了“应担适用缓刑”[4]。尽管已有以上规定,但由于受到我国刑法关于缓刑范围规定的影响,当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行较为严重,法定刑在3年以上,则难以适用缓刑,导致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难以体现。因此,未成年犯罪人的可塑性还比较强,其刑罚制度应该有所放宽,将完善的缓刑制度构建起来,使未成年犯罪人得到合理保护。建议扩大缓刑适用的主体,将有期徒刑3年上升到5年,并根据其悔罪表现进行观察,对其进行相应的教育,使缓刑的教育改造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另外,还需要建立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监督机构,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内的考察由公安机关负责,实际上,公安机关大多忙于案件侦查,往往无暇顾及。因此,需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罪人缓刑监督机构,定期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心理、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三观,避免二次犯罪的现象出现。

3.1.5对无期徒刑的适用进行限制

无期徒刑的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对犯罪分子的自由进行终身性的剥夺,并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对于是否将无期徒刑适用到未成年犯罪人身上,社会各界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但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持辩证的观点,一方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予以一定肯定,首先,我国刑法规定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犯罪人不适用死刑,但未规定不得适用无期徒刑,从这里看来,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并不违背刑法。从相关法律上看来,当前,我国关于犯罪人的最高刑罚为死刑,但在法定基础上,未成年犯罪人应该从轻、减轻惩罚,因此,可见将无期徒刑作为未成年犯罪人的最高刑罚[5]。其次,将缓刑适用到未成年犯罪人中,能够体现刑罚的“宽严并济”,虽然说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对于犯罪行为危害较大的未成年犯罪人,还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严重刑罚,以起到威慑作用,对未成年犯罪进行预防。另一方面,对无期徒刑的适用进行限制,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过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只有的罪行极重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无期徒刑,这一观点明确指出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应该进行严格限制。因此,在司法机关的具体实践中,关于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需要适用缓刑,应该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方便进行综合考虑,以保证无期徒刑适用的合理性。

3.2关于刑罚裁量的建议

3.2.1建立健全消灭前科的制度

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灭,指的是将未成年犯罪人看作没有刑事前科的人,或者法官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宣布消除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污点。目前,由于犯罪,未成年犯罪人经常会被司法机关将其罪行“公诸于众”,导致未成年犯罪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虽然经历改造,重新回归社会,但在社会上其他人看来,这些未成年人仍然是“罪犯”,因为他们在法律上有前科记录。这在一定程度上到危险性较大的未成年犯罪有警示作用,能够对未成年人再次实施犯罪进行预防,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受到歧视,使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受到很大影响,这极易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后失去改过自新的信心。因此,需要对前科消灭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只要未成年犯罪人悔罪表现良好,回归社会后没有对社会及他人造成危害的现象存在,则将其刑事前科消除,让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后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使其顺利融入到社会的大家庭中。

3.2.2完善关于假释的规定

假释指的是在对被判有期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了一段时间的刑期后,以期悔改表现、对社会危害性为依据,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当前,我国《刑法》对假释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明显,假释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但其中“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有很大的空泛性,如果假释之后,犯罪人又对社会造成危害,则会对量裁的法官造成影响,通常情况下,法官一般不会选择假释,这也是我国目前假释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应该讲未成年翻转人的假释条件放宽,对未成年犯罪人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全方位考核,以此为依据来对服刑期间的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需要适用假释进行评判。另外,还应该适当将适用假释的对象放宽,我国刑事政策规定“累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的,一般不适用假释,其中也包含了年龄在14至16周岁之间的未成年犯罪人[6]。因此,适当放宽假释的适用对象,可以将年龄在14至16周岁之间的犯罪人排除在外,让这些未成年犯罪人能够享受到假释。

3.3关于完善刑罚制度执行的建议

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特殊性决定了其刑罚制度不能等同于成年犯罪人,需要給予特别处理,对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出台了多样化的未成年犯罪人处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刑罚个体化的要求,实现了理想的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与保护效果。在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处理时,我国可以充分应用非刑罚处理措施,总的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3.1担保释放,由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提供一定的担保金额,将犯罪人的刑罚处罚免除,由其监护人进行管教,这种方法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人中比较适用,不但能够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严厉管教的目的,而且能够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此外,在担保释放期间,如果未成年犯罪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再次承担行政拘留以上的处罚,则担保金将被没收,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增加监护人经济负担来督促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严厉的管教,促使未成年犯罪人真正改过自新,健康成长。

3.3.2责令未成年犯罪人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相较于监禁刑,工读学校环境较为宽松,不但能够让未成年犯罪人对自己的失足行为进行悔思,而且能够使未成年犯罪人接受到文化知识,这与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精神相符合。

3.3.3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种比较新颖的行刑方式,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于社会帮教,2003年,我国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区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需进一步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社区矫正将未成年犯罪人与其他犯罪人混同在一起进行操作,需要进一步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生理、心理状态的矫正管理制度,综合应用公义劳动、法制、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措施,使社区矫正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其次,统一矫正的工作主体,建立明确的司法机关执行机构,并将相应的权利赋予这一执行机构,保证社区矫正顺利、高效开展。最后,加快社区服务工作的施行,社区服务指的是一些罪行比较轻的犯罪人需要在一定时期内无偿为社区提供服务。未成年犯罪人知识程度不到,对于很多问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与分析,如果实行监禁,则可能到未成年犯罪人手动监狱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将社区服务应用到未成年犯罪人身上有很大可行性,能够有效降低监禁改造中交叉感染的几率,促进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改造工作的科学化进行。

参考文献:

[1]张攀.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适用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23):33-34.

[2]王小光,李琴.美国未成年犯刑罚替代措施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4):98-105.

[3]李新,吴乐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之反思[J].中国检察官,2014,(9):3-5.

[4]刘蕊.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现状及完善[J].青年与社会,2013,(30):99-99.

[5]何丽梅.浅谈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刑罚[J].商情,2013,(13):253-254.

[6]魏海亮,陈春阳.我国未成年人犯刑罚执行制度的思考[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4,(2):86-91.

作者簡介:

林楷辉,男,1990年4月19日,2008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现任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书记员;

犯罪愿意分析 第5篇

二、犯罪原因分析的理论维度:

(一)自由意志论:

1、行为的最终抉择乃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

2、功利原则是解释行为人之所以犯罪的一个主要法则(贝卡利亚、边沁),及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

3、道德责任论是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基础(贝卡利亚)。

(二)、因果决定论:

1、从个体的生理—心理异常特征层面来构架犯罪原因理论体系即犯罪生理—心理理论;

2、个人环境决定论,其理论构架主要关注诸如家庭、学校、同辈伙伴交往群体等因素之于犯罪的影响;

3、社会环境决定论,其主要关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深层结构,诸如文化、历史因素、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行为规范之于特定时空中犯罪变化的影响。

三、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以人的自由意识为前提,其所尊奉的信条是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认为人的犯罪是基于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人根据功利原则,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理性的选择。当犯罪的成本低于犯罪的收益时人便有可能选择犯罪行为。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是理性的,认为人在作出决定时,都会考量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当行为人试图通过理性计算来权衡是否犯罪时,行动者的房子行为也即一种理性行为。

(一)古典犯罪学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思想家切撒雷。贝卡利亚、英国思想家杰米里。边沁)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1、罪刑法定2罪刑均衡3刑罚的目的在于遏制犯罪4刑罚的适度性

5、刑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人避苦求乐的本能所致,亦即当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与大于因刑罚所带来的痛苦之时,行为人通常会选择犯罪,边沁将快乐与痛苦归结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因。

(二)理性选择理论:主要代表人物罗纳德。克拉克及德里克。

四、个体生理—心理因素决定论:

(一)犯罪生物学:早期犯罪生物学,代表人物龙意大利勃罗梭《犯罪人论》——生来人犯罪;

(二)现代犯罪生物学

1、遗传生物学(1)家族研究代表人物美国社会学家理查德。达格代尔;(2)养子女研究;(3)孪生子研究;(4)染色体研究;

2、体质生物学(1)内分泌异常研究;(2)中枢神经系统异常研;

(二)犯罪心理学:

(一)智力与犯罪;

(二)人格与犯罪—在预测行为的基础上控制行为,代表人物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创立的人格结构理论,该理论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就是想要做感觉上快乐的事情,而超我则坚持做那些正确的事情,自我是人格中现实的一面,它来调和本我与超我需求之间的冲突。加拿大精神病学家罗伯特。黑尔对反社会人格障碍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反社会人格具有以下特征:

1、大脑皮层神经系统可能成熟的不完全;2.病态的自我中心和夸张的自我价值;

3、圆滑善变,外表迷人;

4、缺乏责任感,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对子女不负责;

5、对自己的伤害行为无后悔之心,无耻辱感;

6、情绪易于波动,缺乏稳定性;

7、缺乏对人的忠诚态度;

8、性生活轻浮,乱伦;

9、有病理性说谎或欺骗行为;

10、冷酷而缺乏同情心;反社会行为从小就开始了,列入,扰乱课堂秩序,参与打架斗殴,离家出走。

五、个人环境决定论:个人环境与犯罪风险因素的研究主要考量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家庭环境,美国大学教授卢波尔将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父母不良养育区分为四种类型:

1、父母的疏忽;

2、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冲突与父母对子女的惩戒;

3、父母的越轨行为与态度;

4、家庭分裂;

(二)同辈伙伴交往环境;

(三)公众对犯罪的容忍态度;

(四)平穷与失业

个人环境是指首属群体成员之间的互动交往模式,具体包括家庭、学校及同辈团体等结构因素。个人环境决定论主要包括了社会学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以及发展理论。

(一)社会学习理论:

1、塔尔德的模仿理论

2、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如同其他行为一样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学习得来的。萨瑟兰指出,当特定的情景中的个人接触赞同违法的解释强于合法的解释时,犯罪行为就会产生。

(二)萨瑟兰《犯罪学原理》关于犯罪行为习得的命题:1犯罪行为是通过学习而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过程中习得的;3犯罪行为的习得通常发生在密切接触的交往群体中;4学习犯罪行为的内容除犯罪技巧外,尚包括犯罪动机、驱力、合理化技巧与犯罪态度;5犯罪动机与驱力的特定指向取决于赞同违法与不赞同违法的强度;6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接触到的赞同违法行为的强度大于赞同守法的强度;7“不同交往”取决于接触赞同违法的频率、持续性、重要性、强度。8犯罪的学习过程与其他一般行为的学习过程无异;9虽然犯罪行为是一般要求和价值体现,但一般的需求与价值却不能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原因。

(三)伯吉斯与艾克斯的不同交往强化理论:艾克斯指出犯罪一开始由于模仿而产生的,但行为人是否继续从事犯罪则取决于行为获得奖赏结果的比例,即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因犯罪而获得奖赏与避免奖赏惩罚的作用不断增强所导致的。

(四)亚文化理论: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沃尔夫冈与费拉柯蒂的暴力亚文化、安德森的街头法则

社会控制理论:

(一)、早期的社会控制理论:早期社会控制理论家弗朗西斯、伊凡。奈,在其《测定少年犯罪行为》一文中提出“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控制理论”。奈将社会控制区分为直接控制、间接控制与内在控制三中类型。外在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惩罚对个人的控制为直接控制;个人对社会规范的认同产生间接控制;行为人的道德感产生内在控制;美国犯罪学者沃尔特,凯德。雷克利斯提出了遏制理论,一是外部遏制,即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对个人犯罪的遏制,内部遏制,即个人将群体中占优势的行为规范内化于自己的心中,从而形成良好的自我概念。同时他还提出三中力量:一是内在推力,二是外在压力,三是外部拉力。

(二)社会控制理论的发展,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提出社会纽带理论,他提出了控制个人不犯罪的四大因素:一是依附,依附父母,学校;二是投入,个人愿意投入到传统的活动当中;三是参与,个人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四是信念,个人相信社会的中心价值与主流文化观念,遵纪守法。

综上所述:一旦连接个人纽带不足以强大到控制个人谋取私利的欲望时,个人就可能选择犯罪来获取非法利益;犯罪因而也被视为个人社会化不充分,从而不足以提升个人抵制犯罪诱惑的自控能力所致。

(三)犯罪发展理论:犯罪和年龄呈负向关系:一是所有反社会行为均集中在青少年晚期;二是反社会行为与个体年龄之间的关系在个体方面、同伴方面、历史方面或文化差异方面并不存在任何实质的差异,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所有反社会行为在其整个生活历程中均直线或者连续性下降。

1、格特弗雷得逊与赫希: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犯罪可能性随之下降,导致个体违法与犯罪的自变量大多是在个体的早年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2、格鲁克夫妇:多因素分析视角,认为影响犯罪的因素是由于身体的。气质的、智力的以及社会诸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他们认为以下家庭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1)那些家庭纪律松懈,且常常伴随着突然的和恫吓的惩罚(2)低劣的监控;(3)父母与子女之间微弱的情感纽带。

3、罗伯特。萨姆逊与约翰。劳波:认为重新犯罪可以有社会控制缺乏来解释,同样地终止犯罪也可以由社会控制的汇聚来解释。整体发展理论:一是家庭与学校非正式社会控制在维持系统结构的交换关系中起基础作用,其可以用来解释儿童与少年时期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通过不同的生活领域延续至成年时期;三是成年时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解释了生活世界中犯罪行为的变化,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并不因个体犯罪倾向的差异而有不同。

(六)、社会环境决定论:

(一)失范理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谓失范是指社会或团体的一种无规范或规范丧失的状态。(二)社会解组理论;美国社会学家克利福德。肖和亨利。麦凯,过渡区青少年犯罪率高与以下三大因素密切相关:

1、物理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大多数位于或毗邻商业区、重工业区。这些地区的建筑物被大量废弃,人口也逐渐减少。人口的减少与工业侵入有关,工业侵入导致适合居住的建筑物越来越少,原有的居民被迫迁出;

2、经济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其经济情况也最差;

3、人口结构:青少年犯罪率高的区域,与外国移民,黑人的高度集中相关。(三)墨顿的失范/压力理论:

1、确立目标,任何社会的文化都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鼓励每个社会成员为追求这样的目标而奋斗;

2、规定手段,任何社会的文化都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墨顿认为,个人缓解压力或紧张的社会适应方式主要有五种:

1、遵从+ +

2、革新+-

3、礼仪-+

4、颓废--

企业员工犯罪分析 第6篇

来源: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作者:孙伶 尹春晖 更新时间:2007-08-14 00:00:00

依法治企,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是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根本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企业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仍存在着大量弊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2005年以来,我院立案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公司、企业人员犯罪案件均占案件总数的70%以上。载止2007年7月底,已受理13件,已超过2006年全年的受理总数。这些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取公开或隐蔽等非法手段,大肆侵吞国家、集体、企业的财产,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一、犯罪的基本特点

1、犯罪主体呈多元化。过去,企业职务犯罪大都集中在财务人员、供销人员、保管人员身上,而近几年中,企业负责人犯罪逐渐增多。

2、案犯年龄呈现多层次化。与过去的“59”现象相比,现在犯罪人年龄在40岁到55岁之间所占比例较大,趋向于多层次化,且低龄化犯罪逐渐成为趋势。

3、犯罪故意从“被动”走向“主动”。当前受理的企业人员犯罪案件多为犯罪人主动非法获利,有的甚至不择手段地直接以损害企业的利益作交易,与原来的犯罪过程中体现出的“半推半就”相比,体现了新的特点。

4、犯罪动机由个人贪图享乐型向本人或他人投资营利型转化。近几年随着投资理念的增强,很大一部分犯罪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资金,用于本人、亲友或他人、经营、炒股,进行投资营利型活动。

5、职务犯罪群体化,“窝案”现象十分严重。近年来,发生在公司、企业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提一串。尤其是企业领导与财会人员相互勾结、企业负责人之间相互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

1、管理上存在漏洞和弊端,为犯罪的滋生发展提供了客观可能。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各种管理漏洞和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在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政府机构重新整合、职能调整进程中,与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尚未及时制定,各种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也难以及时解决,使得管理的漏洞和权力监督的盲点不断涌现,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蔓延、发展创造了条件。

2、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在当前国有企业体制转换的特殊历史环境下,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造成管理制约制度上的漏洞,一些企业在逐步摆脱政府部门管理的同时,忽略了企业内部的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甚至出现真空,任何事情企业负责人一人说了算,这就给少数企业负责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有机可乘,有空可钻,从中贪污、受贿等。

3、私欲膨胀,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在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由于如前所述的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权力没有了约束性,有些企业管理者乘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为所欲为。

三、预防对策

1、完善内部管理,堵塞漏洞。针对许多企业正处在新旧体制转制中,经营管理的方向不断发生改变。首先,要完善规章制度,使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员做到按章办事;其次,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合法。第三,要制订完善的运行程序,确保好的管理制度处于良好运作之中。

2、强化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必将使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因此,要对公司、企业负责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更为重要。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项目投资审议和效能监察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统派制度,通过全方位的制约措施,防止权力失控而被滥用。

3、加大职务犯罪的执法力度,建立预防体系。首先要进一步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其次,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进行认真整改;第三,要注重建立社会化预防体系,打击、教育和预防并重,使行为主体形成不想犯罪、不能犯罪、不敢犯罪的心理,这样才能使改革健康深入发展,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民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与预防对策

发表时间:2005-6-8 0:31:49 作者:研究室赵杏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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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03年期间我院审理民营企业职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17件24人。其中职务侵占案13件,占民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案件的76.5%;挪用资金案2件,占民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案件的11.8%;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2件,占民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案件的11.8%。

一、民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17件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我们发现民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案件主要存在如下特点:

(一)集中发生在制造业企业。17件案件中,有15件案件发生在制造业企业,占全部案件的88.2%;2件案件发生在贸易业企业,占全部案件的11.8%。可见制造业企业是民营企业中职务经济犯罪的高发点。制造业企业一般规模大,产、供、销涉及的环节多,管理的难度相对较大,企业如果没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就容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犯罪主体主要以仓管员、供销员居多,涉及厂长经理、司机、保安员、搬运工、修理工等多种职务。犯罪人中直接负责保管、看守、收发本单位财物的人员如仓管员、收发员、过磅员等职务的8人,占33.3%;供销员4人,占16.7%;厂长、经理2人,占8.3%;出纳员、搬运工、司机各2人,各占8.3%;保安员、修理工各1人,占4.2%;非本企业人员2人,占8.3%。厂长经理、供销员、仓管员、司机、搬运工、修理工等人员职务上都具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作案便利,而保安员因负责出入登记,一般是与仓管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人员勾结作案。

(三)犯罪人年龄以25岁至40岁之间居多,高中以上学历人员近半。犯罪人年龄介乎19岁至43岁之间,其中以25岁以上40岁以下的居多,有14人,占58.3%。25岁以下的9人,占37.5%;40岁以上的1人,占4.2%。24名犯罪人中,初中学历以下13人,占54.2%;高中、中专学历10人,占41.7%;大学学历仅1人,占4.1%。其中外来就业人员15人,占62.5%;本市人员9人,占37.5%。

(四)犯罪次数多、数额大。在17件案件中,犯罪人作案3次以上的10件,占58.8%。17件案涉案金额共达76.33万元,平均每件案涉案金额4.49万元,最大涉案金额的为20.1万元,17件案中只有2件案涉案金额未达1万元。

二、民营企业发生职务经济犯罪的原因

(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职业道德缺失。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随着商品意识向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渗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潮不断冲击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而一些民营企业主却只抓业务,认为搞好生产,赚取利润是民营企业的主要任务,思想政治工作是国有企业才做的事,而很少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导致一些人拜金主义思想恶性膨胀,经不住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最终铤而走险。

(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成熟,新旧体制的交替造成管理制约制度上的漏洞,一些国有企业改制后,在逐步脱离政府部门管理的同时,忽略企业内部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甚至出现真空,为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而有些民营企业仍是家族式经营,主观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套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又缺乏必要的警惕和防范,给少数职员以权谋私提供了空子。

(三)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一些民企职员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也可以拒不承认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于是寻机作案;另有些人存在侥幸冒险心理,认为共同作案的都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绝不会出卖自己,从而与本企业其他职员共同勾结,打通“关节”,大肆侵占企业财产;或者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从而导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接受贿赂等。也有的外来就业人员自以为作案后逃回家乡,就算事发也难以寻找,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如崔小宏职务侵占案,犯罪人崔小宏是公司的出纳员,利用生产主管要其帮公司兑换外币及提取存款的便利,当日取款后将人民币39220元占为己有,潜逃回家乡江苏省东台市。

(四)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民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的犯罪人年纪都比较轻,有的人存在“找快钱”、“发大财”的思想,经不住诱惑,见利忘义。也有的因染上赌博的恶习,正常收入难以支付开支,便不择手段,不顾后果,铤而走险,从而在犯罪的泥沼中越陷越深。

三、民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案件的表现

(一)将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已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如董育强职务侵占一案,董作为某五金公司业务经理,其趁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出旅游之机,利用受委托管理本公司业务和财物的便利,于2002年5月3日收取公司客户货款人民币37592元后截留19002元占为己有,同月4日,又以购买原材料为名,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存折到银行提取人民币11万元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之后又驾驶公司车辆装载公司价值72100元的铜锭7.21吨运走伺机销赃占有。

(二)本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仓管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但因一些企业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这些人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如何朝建职务侵占一案,何朝建在某鞋厂负责搬运工作,与该厂搬运工韩本运共谋盗窃该厂增白剂,于2003年3月串同该厂保安员常战洪作案,趁常值班之机,韩从该厂仓库盗窃价值人民币54957元的增白剂50公斤,由何朝建在该厂后门接应运出。

(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四)帐外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一些公司、企业职员利用为本单位采购货物、出售货物等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侵犯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如覃文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一案,覃文新从2003年3月起任某灯饰有限公司采购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售卖公司废油桶的职便,与回收商文某串通,将该公司的废油桶出售给文某,文某则按每个油桶3元计提回扣给覃文新,覃文新于2002年6月17日、7月21日分别两次收取文某的回扣款合共人民币5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五)收款不入帐,私自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2宗挪用资金案的行为人都是供销员,他们利用负责收取货款的职便,收取客户的货款后不交回企业入帐,私自挪作他用。如李福至挪用资金一案,李福至任某纸箱厂的供销员,负责该厂送货和收货款工作,2000年10月至12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从出纳员处领走应收货款的收款凭条,向多家客户收取了货款人民币98337.55元后,没有将货款交回厂入帐,全部用于赌博及挥霍花光,直至2001年3月离开纸箱厂后,经厂多次追收,李才归还了52000元,余款未能归还。

四、预防民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制宣传,教育员工遵纪守法。民营企业要将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培训教育计划,规范约束员工的思想,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知道什么是“不可为”,做到敬业爱岗,诚信守法。同时应对企业员工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刑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民企员工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管理和监督。民营企业要改变落后的家族式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去管理和规范企业行为。加强企业的建章立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业务工作,特别对经济犯罪高发岗位要强化监督与制约,对重大的经营业务活动,必须明确办事程序与责任,防范发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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