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2024-06-06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精选6篇)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第1篇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百科名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 令 第 3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 家 档 案 局 局 长 杨冬权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目录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1.第一条 2.第二条 3.第三条 4.第四条 5.第五条 6.第六条 7.第七条 8.第八条 9.第九条 10.第十条 11.第十一条 12.第十二条 13.第十三条 14.第十四条 15.第十五条 16.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1.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2.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3.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4.四、医疗保险待遇类 5.五、失业保险待遇类 6.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7.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8.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9.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业务环节”或“—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 5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四、医疗保险待遇类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五、失业保险待遇类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社会保险统计报表„„„„„„〔永久〕

(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30年〕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四)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第2篇

第 3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局 局

杨冬权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业务环节”或“—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附件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资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四、医疗保险待遇类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五、失业保险待遇类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和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社会保险统计报表„„„„„„„„„„„„„„„„„〔永久〕

(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材料„„„„„„„„„„„„„„„〔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30年〕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第3篇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飞速发展, 社会保险各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劳动者的参保意识日益加强, 社会保险覆盖面越来越广,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作为这些变动的真实记录和业务办理不可或缺的原始依据, 其重要性越来越显现出来, 也越来越受到经办机构的重视和关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不仅确定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 还有力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权益。沉寂多年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作为这些变动的真实记录和业务办理不可或缺的原始依据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下面结合自己的实践, 就如何实现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谈一些粗浅的见解。

2 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现状分析

2. 1 档案管理手段落后

目前大多数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仍未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使得业务档案难以进行合理的归纳、总结以及分类, 使得档案的查阅遇到困难。由于经办条件的限制, 很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没有固定的专门档案室, 参保人员的档案被随意分散保管、分割保管、分室存放。有些材料甚至散落在个人手中, 一旦人员调动, 就会造成部分档案材料的流失。再加上目前社会保险业务量的日益庞大, 传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参保单位和职工的查阅、核对需求, 使得参保单位和职工对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效率和质量造成严重的质疑, 影响了社会保险部门形象。有些虽有档案室, 但没有对各种类型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室只保管文书档案, 其余业务材料都存放在业务科室。有些部门虽然实施了档案的微机化管理, 但由于软、硬件及人员没有很好的结合, 有的缺乏相应的软件, 有的缺乏专业人才, 很多仍然沿用过去的手工操作和陈旧的管理方法。

2. 2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缺乏科学性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 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由于一个人的保险资料分别保存在不同的机构, 管理方法各异, 没有一个完整的档案信息中心能查询到一个人的全部社会保障档案信息, 这就给公民个人和组织在查询工作中带来很大的不便。这种分散的管理, 也使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容易出现漏洞。据调查得知, 目前大多数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仍未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使得业务档案难以进行合理的归纳、总结以及分类, 使得档案的查阅遇到困难。

2. 3 社保档案人员业务水平低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人员仍缺乏专业素质, 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仍有待提高。目前, 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主要靠兼职或搞突击的办法, 缺乏专业人才的专业管理。一些经办机构没有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人员缺乏基本的档案管理知识, 工作质量就甚是令人担忧。一些经办机构虽然有较高学历的兼职档案工作者, 但档案专业人才很少, 未经档案专业培训的兼职档案工作者, 往往业务水平偏低, 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对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少, 开展经验交流的机会也不多。这些都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这种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现今的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 而导致保险行业本身缺乏大量的工作人员, 这就使得保险行业的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人员。这种现象的恶性循环, 势必会导致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专注的做好自己的档案管理工作, 人员缺乏稳定性。

3 如何提高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对策

3. 1 健全制度, 规范程序, 实现社保业务档案管理标准化

规范社保业务档案管理, 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关键在于实现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依据《档案法》、《保密法》等法规政策, 健全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档案室建设标准、规范整档标准, 制定社保档案分类大纲和保管期限, 构建完整的制度体系, 做到有章可循, 照章办事, 依法建档。对各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存档等要有一个明确的程序, 做到既符合工作进程, 又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实现社会保险档案的集中管理和标准化管理。

3. 2 加强档案管理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着力加强档案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档案管理的软硬件设施, 基本实现档案库房、档案查阅、办公三分开, 并配置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档案柜、灭火器、温湿度计、空调、计算机等专用设备, 建立一个具有防火、防光、防尘、防盗、防潮、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功能档案室, 确保档案的长期安全保管和科学化、系统化管理。开发和使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与业务信息系统的链接, 统一数据格式, 达到档案管理前期介入、全程控制的目标。

3. 3 实行对社保档案的动态管理

一个参保人从办理参保手续到离退休以及中间失业等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 要经过诸多环节。而这些环节详细的个人档案记载, 就成了今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为达到档案管理的“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的宗旨, 本着对参保人负责的原则,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保障对象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及时变动档案信息内容, 不断充实完善个人社保档案的内容, 以充分发挥社保档案的证据作用。

3. 4 转变存档方式, 实现社会保险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于业务办理需要, 会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大量的纸质材料或证明, 各类保单合同、证件复印件以及各种需要存档备查的档案资料, 数量巨大。纸质材料保存受环境限制, 留存久了会有流失的可能。采用图像扫描方式将纸质档案转变成数字档案, 制作电子检索目录, 备份数据还可制成光盘, 形成“电子档案”。同时, 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发放制度, 让公民个人档案号码与本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统一起来, 通过社保档案管理人员对个人社保档案内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 参保人可以随时查阅自己的档案信息, 实现现代化的社会保险档案服务方式。

3. 5 加大对建立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

社会保险档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具备计算机实际操作能力。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要求, 根据经办机构实际情况, 条件具备情况下, 可考虑成立专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 配备档案管理专职人员, 吸纳计算机、法律等方面人才, 并积极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 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上岗培训、档案法制教育等方式, 使档案工作人员能深刻理解社会保险政策, 准确把握社保工作程序和档案操作办法。同时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 稳定队伍, 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 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湛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队伍, 以满足社保业务档案管理专业化、电子化、科学化发展的要求。

3. 6 加强防范, 重视保密工作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全面反映参保人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社保待遇的真实情况, 个人信息的外泄, 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名誉或财产的损失。因此, 对保险业务档案内个人信息保密尤显必要。档案管理员应有必要的信息安全意识以及规范的档案管理意识, 从源头上减少甚至杜绝民众信息泄露的隐患; 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知悉范围; 利用个人信息要严格审批, 使用时要登记; 严禁非法复制、利用个人信息等。通过这些措施, 确保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是一项长期工作。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不仅可以为参保人员维护权益提供直接、可靠的凭证依据, 同时作为社会活动的历史记录, 可以直接参与到社会管理机制中去, 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因此, 我们要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与流程, 改善业务档案保管条件, 丰富业务档案门类和数量, 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从而实现社保档案为参保人员“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陈岩峰.浅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 2011 (17) .

[2]姜炳槐.社保档案:记录一生, 管理一生[J].中国社会保障, 2007 (8) .

[3]王喜芝.加强社保档案管理为社保工作服务[J].黑龙江档案, 2005 (3) .

[4]闫华, 乌龟宏, 张美莲.要重视和加强社保档案的管理[J].内蒙古电业, 2007 (94) .

[5]李战鹏.关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携手共创和谐社会[J].中国市场, 2013 (46)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 第4篇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概况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等“五险”业务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门类和载体记录的总和,它真实地记录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从事社保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过程。实践工作中,社保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存管理内容,也主要包括社保经办部门所从事的“五险”业务。其主要特点有下述“五性”:

一是广泛性。随着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近几年新农合、新农保制度的推行,我国参与社会保险的对象已从城镇职工延伸拓展到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并最终惠及到社会所有成员。而每个人在办理社会保险时都会形成社保业务档案。社保对象的广泛性决定了社保业务档案的广泛性。

二是动态性。每个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保险后,社保档案都会随着人员的流动而发生关系转移,各项险种的缴费情况也会依据人员收入的增减而发生相应变化,这些情况都要在其社保档案中形成相应的记录。这种动态变化决定了社保档案的动态性。

三是权益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为参保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参保对象个人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具有明显的权益性。

四是规范性。社保档案是按国家的有关规范要求来办理的,即各类社会保险都有统一的办理程序、统一缴付费标准、统一的表册,不论是哪个单位的职工,其形成的相关材料必须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五是共存性。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信息化的推行,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业务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参保对象的各种情况和动态信息,完成各类报表生成和管理。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不够重视。长期以来,相当部分社保经办机构领导“重业务经办,轻档案管理”现象较为突出,总认为档案工作是抄抄写写、保管的事务性工作,不是单位的主要工作,不能给单位增形象、创效益,只要守好摊,不丢失,不泄密,能应付外调、查档就行了。这些轻视档案工作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社保档案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机制不够健全。目前相当部份社保经办机构没有健全职责明晰的档案工作机制。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档案未实行统一管理,各门类档案分散保管于各个部门,形成多头管理等问题,且管理方法各异,没有一个完整的档案信息中心能够查询到一个人的全部社会保险档案信息。

(三)管理手段滞后。档案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而实际工作来看,目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能专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很少,且多数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档案知识培训,对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装订等业务不够熟悉,日常档案收集整理意识比较薄弱,存在该归档的没有归档、档案随意保存、甚至丢失等情况,没有按《规定》要求及时规范整理归档,严重影响了档案归档质量。

(四)设施不够完善。受经费与场地等条件限制,许多社保经办机构无法配备专用的档案室,导致“七防”(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光)措施跟不上,时间一久,不仅造成业务档案材料霉变、虫蛀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也影响了社保业务档案的美观、整洁及完整。

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为契机,加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社会保险意识。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社保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其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构成了社保业务档案。这些档案材料关系到参保对象的权益记录与待遇享受,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險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本着既方便归档管理,又方便检索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业务档案收集、整理、统计、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严格分类方法,合理划定保管期限,确保社保业务档案的真实、准确、科学、完整和规范,实现社保业务档案规范管理“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最终目的。

(四)夯实基础,完善设施。要把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纳入社会保障工作体系和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全局之中统筹考虑和安排。通过积极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相关综合管理部门的支持,着力解决档案库房、基础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中存在的不足问题,逐步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五)开发利用,信息共享。在管理好社保业务档案和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为各参保单位、参保群众提供档案资料是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社会保险档案的保管必须集中统一和系统化,以满足参保人员、相关民生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自身对社会保险档案系统利用的需求。因此,要在规范管理社会保险档案的基础上,全力整合社会保险档案资源,努力构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综合利用平台,以最大限度实现社会保险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从而为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障档案信息中心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单位:松溪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第5篇

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经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管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北京市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档案行政部门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所管辖的区县、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该机构集中保存,街道社保所形成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应定期交由区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保存。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0平方米/万卷、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总额内应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及网络系统。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及时收集、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损毁、遗失和泄密。

第八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部门,按照本办法附件《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规定的范围,将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应当归档保存的 4 文件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与安全,不得伪造、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已有。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业务环节”或“---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第十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本办法附件《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涉及到参保基础信息、待遇领取、核准材料,保管期限上升至100年档。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对所需查询业务,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查阅程序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在各自业务范围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 5 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市级立档单位应从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市档案馆移交;区县级立档单位应从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损毁的;

(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档案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自2010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2:

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 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 8 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评比材料、A类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材料、社区慢病管理材料、违规问题处理材料和预警告知材料、终止协议材料外借病床材料等其他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资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 ┅┅┅┅┅┅┅┅┅┅┅┅┅┅┅┅┅┅┅┅┅┅┅┅┅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准表、养老保险待遇变更批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文件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职工一次性待遇核准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及医疗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职工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现场检查结果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四、医疗保险待遇类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审批表及其它登记材料和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医疗费用审核材料,用人单位及社保所申报医疗费用审核材料,大额费用审核材料,大额费用手工报销复审、点击、登记材料,A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抽查材料,医疗费用追回有关材料┅10年

(七)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八)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五、失业保险待遇类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材料等相关材料┅┅┅┅┅┅┅┅┅┅┅┅┅┅┅┅┅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就业项目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五)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材料。包括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公共实训补贴等相关审核材料┅┅┅┅┅┅┅┅┅┅┅┅┅┅┅┅┅30年

(六)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七)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八)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

和审核材料┅┅┅┅┅┅┅┅┅┅┅┅┅┅┅┅┅┅┅┅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工伤再次鉴定材料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医疗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区县医疗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再次鉴定申请书、区县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工伤再次鉴定相关材料┅┅┅┅┅┅50年

(五)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六)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材料,用人单位及社保所申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材料,工伤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审核材料┅┅┅┅┅┅┅┅┅┅┅┅┅10年

(七)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

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八)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

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九)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和相关审核材料,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材料,用人单位及社保所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材料,生育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社会保险统计报表┅┅┅┅┅┅┅┅永久

(二)各类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材料┅┅┅┅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各类费用支出报表、通报材料┅┅┅┅┅┅┅30年

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30年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四)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十、信息系统建设类

(一)业务认证验收材料。包括信息系统建设有关业务认证┅┅┅┅┅┅┅┅┅┅┅┅┅┅┅┅┅┅┅┅┅┅┅┅┅30年

(二)信息系统需求材料。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第6篇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及《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09〕59号)精神,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为有序推进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取得实际成效,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对参保职工“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站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目标任务

以《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普遍达到:制度措施落实、场地设施落实、专业人员落实、保障经费落实,基本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全面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对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

1、认真组织学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制定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主要明确档案管理制度、专管人员、档案室落实等内容。

3、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1、建章立制(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

(1)制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收集、整理、统计、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

2(2)制定《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集目录》。

2、整理归档(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1)档案归集

在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未出台前,对各类业务档案按照、险种、业务种类先进行初步归集、分类,于2010年4月前完成先期归集工作,并对2009年9月1日以后新形成的业务档案及时进行归集。(2)档案整理和电子化管理

根据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分步骤有序地进行档案整理工作,并实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工作,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推进档案整理和电子化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

1、将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施完成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5月底前上报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迎接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达标验收工作(2011年5月-9月)。

四、保障措施

社保中心将按照《规定》和本《方案》的要求,积极协调解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必要的档案库房、基础设备、人员和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问题,努力实现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相关场地设施、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的落实。

(一)场地设施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档案馆建设标准》(省级40m2/万卷、市级50m2/万卷、县级60m2/万卷),确定综合档案库房的面积,在2010年12月前落实档案场所建设工作。

(二)人员配备

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组建档案管理队伍。作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知识和档案管理知识,要熟悉计算机操作。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软件操作培训。

(三)经费保障

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建设工作经费,安排业务专项经费支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以及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了推进我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建设工作,县社保中心成立以中心领导为组长、相关业务主办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布署工作计划,确保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取得成效,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积极将贯彻落实《规定》的工作动态及时上报局办公室和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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