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书借款合同

2024-05-13

借款协议书借款合同(精选10篇)

借款协议书借款合同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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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

xxx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

鉴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甲方与乙方就 xxx(工程项目名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建设工程总价款为:xxxxxx 万元整人民币。该项目已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竣工,已经甲方、乙方及 xx 方验收,并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甲、乙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订了《xxx工程结算协议书》。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 xxxxxx 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 xxxxxx 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 xxxxxx 万元整。

双方在此相互确认:除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 xxxxxx 万元

外,双方相互无任何其他应付款项或需承担相关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所欠工程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xxxxxx 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 xxxxxx 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 xxxxxx 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1、付款凭证;2、付款明细、3、未付款明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如下方式,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 xxxxxx 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4、还款计划明细;如系分期支付,请写明分期付款的阶段及数额)。

第三条 强制执行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 市 处申请办理 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乙方保证承担举证义务,自每期(如分期付款)款项付清之日起

xx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 市 处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应付款项,并分别由甲方和承办 员核对签收,否则视为乙方对未支付事实的确认,即乙方未按期履行当期应付款项。

3、甲、乙双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xx 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向 市 处按期提供付款凭证,且甲方出具文件说明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项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向 市 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甲方承诺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之前,将按照乙方在本协议中确定的联系地址向乙方发出《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函寄或送达),同时注明宽限期起止日期。在宽限日期截止时,如乙方仍未向 市 处举证其已按期支付了应付款项,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甲方的债权,也未与甲方达成任何关于还款的展期协议,则视为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在此情况下,甲方将向 市 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4、甲方有权依据 市 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5、甲方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 市 处完全、正确地披露乙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授权委托书》;

(3)《强制执行申请》;

(4)乙方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如:乙方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包括乙方已偿还/未偿还款项数额等情况);

(5)经 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

(6)甲方在 市 处的监督下向乙方发出的《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乙方承诺愿以其全部资产接受强制执行,其资产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xxxxxx。

第四条双方各自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意向后即向 市 处申请办理本协议的 事宜。

2、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乙方付款当日向乙方出具有关 凭证。

3、甲、乙双方指定联系地址及 市 处指定联系地址:

甲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xxxxxx;受件人:xxx。

乙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xxxxxx;受件人:xxx。

市 处联系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承办 员:

甲、乙双方在此确定: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给对方和 市 处,如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发生的无法联系的状况,将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战争、*、罢工、瘟疫、水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任何类似。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其他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xx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他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说明。

3、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其他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外,未经另一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上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自 市 处 后生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经 处。

3、本协议正本一式 xx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 xx份,一份留存于 市 处备案。

甲方:xxx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签字)

乙方:xxx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签字)

xx 年 xx 月 xx 日

于 市

借款协议书借款合同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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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范本:借钱合同范文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三方根据(自愿)所确定的原则且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资金借款,并由丙方提供担保。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特签订如下借款协议:

一、借款金额以及用途 1、乙方同意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用于甲方合法的。

2、乙方借予甲方的资金,将在不超过__________个月的时间内分批

(或者一次性)陆续支付给乙方。

3、乙方对于甲方的资金用途以及使用情况不作监督和约定,但甲方有转移资金、资产或者资金情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乙方有权提前收回上述借款。

二、借款期限以及利息约定 1、乙方借予甲方的资金使用期限为____年,从该资金的第一笔支付给甲方账户时的次日起计算。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其他向甲方账户支付的款项,均属于乙方向甲方的借款。

2、乙方向甲方借予的资金利率为:年利率 %,按照银行基准利率上浮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第一笔借款之日起,即应当按照全部借款额计算资金的使用利息。

4、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借款时,一次性计算全部借款在____年使用期限的利息,并一次性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账户。出现利率调整情况的,甲方应补充支付或者退回已经支付的利息。

三、借款的偿还 1、借款到期前_____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提出还款资金的筹备计划,并向甲方书面通报还款抵押物的法律状态。

2、借款到期前____日,甲方应当向乙方偿还全部借款的______%。到期时,应当全部偿还乙方的借款。

四、借款偿还的担保条款 丙方同意以___________资产为甲方向乙方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范

围为本项借款的本金、违约利息以及乙方为追索该款项目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全部支出。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第3篇

委托事项:对湖北高院 (2011) 鄂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诉讼标的:600万元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胜诉

承办部门: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

主办律师:向阳律师

承办律师:张群力律师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 湖北某机电集团公司 (以下称机电集团公司) 和湖北某机电股份公司 (以下称机电股份公司) 签订合并合同, 由机电集团公司兼并机电股份公司。机电集团公司存续, 而机电股份公司解散, 机电股份公司的债务由机电集团公司承担。其后, 机电集团公司和机电股份公司对外发布公告, 通知债权人, 并向工商局申请注销机电股份公司。但注销未及时进行, 直到2004年1月其主体资格才被工商局吊销。2002年12月, 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湖北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称机电制造公司) 与工商银行某支行 (以下称工商银行) 签订《银企协议》, 约定将原机电股份公司欠工商银行的3346万元债务进行分割重组。其中, 机电股份公司继续承担2000万元, 机电制造公司承担1346万元, 并对机电股份公司的330万元债务的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3年3月, 依据2002年12月的《银企协议》, 机电制造公司和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约定机电制造公司对机电股份公司的借款中的33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主合同借款期后一年, 保证责任限于3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担保债务借款期限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保证期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 工商银行对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的债务分割协议无效, 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共同偿付所欠的3346万元债务。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工商银行主动撤诉。但其后机电股份公司、机电制造公司未依和解协议付款, 和解协议自动失效。

其后, 机电股份公司向工商银行清偿了280万元, 工商银行余下的1720万元债权在2005年7月转让给了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称资产管理公司) 。2005年12月,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 在湖北日报向机电股份公司发布了《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公告》, 该公告没有提及本案保证人机电制造公司。2007年8月、2009年8月, 又发布了债务催收公告, 这两份公告提及了机电制造公司。2005年12月, 机电股份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偿还了30万元, 余欠1690万元。2008年, 法院裁定机电集团公司破产。资产管理公司接到通知后, 就原对机电股份公司的债权 (包括本案的330万元债权) , 向机电集团公司清算组申报了债权。2009年12月法院宣告机电集团公司破产终结, 债权清偿率为零。2010年1月机电集团公司被依法注销。

2010年8月, 资产管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 (1) 原银企合作协议, 即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机电制造公司的债务分割协议无效; (2) 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90万元及利息; (3) 机电制造公司对其中的33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审判决机电制造公司承担330万元债务本息, 但认定原债务分割协议有效, 机电集团公司已破产, 因此驳回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机电制造公司提起了上诉。上诉的理由包括: (1) 《银企协议》终止了保证合同。 (2) 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 保证合同已过了诉讼时效, 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4) 机电集团公司破产终结后6个月内, 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未及时要求保证人机电制造公司清偿债务, 已失去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二审法院仍维持了一审判决。委托人委托本所代理时, 案件正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委托人需偿付本金利息、罚息总计超过了600万元。另, 委托人已委托其法律顾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律师代理意见】

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接受委托后, 对案件进行了综合的分析论证。认真研究了本案的一二审判决、证据以及委托人法律顾问已经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委托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及了五点申请再审的理由, 包括: (1) 《银企协议》已经使借款担保协议失去效力, 但法院没有认定; (2)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担保债权; (3) 保证合同已过了诉讼时效; (4) 机电集团公司破产后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担保债权; (5) 要求承担债务利息,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司法解释。

结合《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和金融不良资产两方面的司法解释, 我们认为委托人法律顾问提出的五点申请再审理由, 有的没有必要提出, 有的需要进一步强化, 寻找突破口, 并上升到法定再审事由的高度。大要案中心经讨论, 最终确定从以下三点申请再审: (1) 原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前就已经丧失了保证债权, 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该债权后当然也不享有保证债权, 原审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拥有保证债权,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 从时间上考量, 本案的债权转让行为发生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原债权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债权转移时, 保证债权不随同转移, 原审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拥有保证债权,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 原债权人向被申请人转让债权时和对外公告时, 均明确放弃了担保债权, 原审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拥有保证债权,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代理结果】

大要案中心充分发挥了团队合作的作用, 修改并重新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补充提交了代理词, 二次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组织的询问和听证, 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联系和汇报案情。经过不懈努力, 在2012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终于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 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二) 项和第 (六) 的规定, 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主办律师评述】

借款协议书借款合同 第4篇

借款协议

捆绑情人关系

现年49岁的陶广坤,拥有千万资产,是一名成功的民营企业老总。因工作需要,他不但要频繁出差省城,还常常要在省城小住几天,辛苦之余便是一丝的寂寞,为此,他常感叹生活总是有那么一点缺憾。

2008年春节前夕,陶广坤应邀来到省城参加一家企业的联欢年会。在年会上,一名年轻的女子不禁让他眼前一亮:只见这女子面容姣好,皮肤白净,丰腴的身材,不赘不臃,恰到好处,一袭艳丽的紧身衣裤,透着成熟女性的绰约风姿。当舞曲再一次响起时,他急步走到女子的面前,试探性地发出邀请,女子果真如他所愿,爽快地同意了。

边舞边聊,陶广坤得知女子名叫杨玉梅,31岁,在该企业劳资部门任职,现独身一人,在外租房居住。这天晚上,陶广坤对杨玉梅仿佛一见钟情似地着了迷,她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他都含笑注视着,并频频邀她起舞。搂着妩媚的杨玉梅,陶广坤按捺不住内心的激荡。虽说两人的年龄相差15岁,但陶广坤心中还是泛起了躁动的涟漪,企盼能有一天拥得美人归。

杨玉梅从聊天中得知陶广坤是一名成功的企业人士,而且英俊潇洒,风趣幽默,尽管知道陶广坤家有妻儿,而且大自己很多,但他浑身透出的成熟男人独有的魅力,也让杨玉梅忍不住怦然心动。依偎在陶广坤的胸前,杨玉梅内心盘算起来:如果能傍上这样的大老板,一来可以聊以慰藉,二来说不准以后的日子可以锦衣玉食、尽情挥霍了。于是,她卖力地陪着陶广坤在舞池中旋转,直撩得陶广坤心中痒痒的。

初次相识,彼此相互吸引,互有所图,两人便交换了电话号码。随后,他们常短信相约,陶广坤更是频频奔赴省城。每次分别,杨玉梅总是给陶广坤一个意犹未尽的甜蜜微笑,两人都从对方的眼中看到了由衷的期待。2008年2月的一天,陶广坤又赶到省城与杨玉梅约会,在对彼此的心思心知肚明的情况下,两人一拍即合,在杨玉梅租住处苟合到了一起,也就从这天起,他们成了一对情人。

2008年五一劳动节的晚上,陶广坤丢下妻儿,特地赶到省城与杨玉梅约会。两人缠绵过后,陶广坤倚着床背将杨玉梅搂在怀中,两人调情私语,甚为欢愉。这时,杨玉梅翻身勾住陶广坤的脖子,娇嗔道:“你不如出钱,在省城买个房子,好好装饰一下,作为我们两人的‘金屋’,免得在这个简陋的房间里,弄得人一点情调都没有。”“嗯,是个不错的建议,一定照办!”陶广坤不假思索应道。

“我们认识才两三个月,她就提出来买房,她是真的喜欢我这个人,还是想黑我的钱?”从省城回去后,陶广坤心里犯起了嘀咕:“即使是想我的钱,帮她买了房后,只要能够和我保持情人关系,也就算了。怕的是,如果她是为了骗钱,等房子买了,再把我一脚踢开,那我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付出的钱全部打了水漂。”于是,陶广坤向杨玉梅提出,买房可以,但必须以借款的方式由杨玉梅出具一份借条,只要两人保持情人关系,他就不要杨玉梅归还。

“我打了借条,多年后,他要是提出分手,再向我索要借款,那我岂不是枉做了情人白付了青春。”陶广坤的这一要求,让杨玉梅警惕起来:“我这么真心对他,他对我还有戒心,那我对他可要防备。”对于陶广坤要求,杨玉梅表示不能接受。

这样,两人闹起了别扭,但又不愿意放弃这段孽情,在经过几次争论后,两人决定采取一个折衷方案,遂于2008年5月19日,订立了一份《双方协议》,双方约定:陶广坤借给杨玉梅1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杨玉梅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陶广坤的情人。如果杨玉梅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陶广坤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杨玉梅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

同年11月27日,陶广坤与杨玉梅再次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陶广坤已经出资70万元,以杨玉梅名义购买了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陶广坤支付。杨玉梅自愿做陶广坤的情人,如果杨玉梅违反承诺,则应退还陶广坤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陶广坤提出解除与杨玉梅的情人关系,则杨玉梅有权不退还陶广坤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杨玉梅不得生育。

翻脸绝情

索要巨额款成讼

谁知,正是因为这份捆绑了情人关系的协议,使彼此之间产生了戒心,时而争执,时而吵闹,渐行渐远,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70万元,对自己来说,虽然算不了什么,但毕竟不是一笔小数目。这么短的时间,就付出了70万元的巨款,实在不值得。”分手后,陶广坤心里很不平衡,便要求杨玉梅归还这笔巨款。对陶广坤要求归还借款的要求,杨玉梅感到怒不可遏,她手指陶广坤,愤怒道:“我人都给你了,就那么点钱,还要我归还,你还是不是一个男人?要钱,没有!”

2009年2月9日,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陶广坤来到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杨玉梅推上了被告席。

陶广坤诉称:本人借给杨玉梅70万元与杨玉梅共同购买房屋,双方约定,如果杨玉梅不给本人作情人,则应将该70万元返还给本人,如果本人不要杨玉梅作情人,该70万元作为给杨玉梅的精神损失费和生活补助费。协议内容虽然是双方自愿约定,但是违背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为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此,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本人和杨玉梅之间签订的《双方协议》、《补充协议》无效,并判决杨玉梅立即返还本人70万元。

针对陶广坤的诉讼请求,杨玉梅出人意料地提出:陶广坤与我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曾以情人关系同居生活,期间陶广坤出资70万元和我部分出资一起购买了房屋。双方约定我给陶广坤做情人,陶广坤把该款赠与给我;如果我不给陶广坤做情人,这个钱返还给陶广坤;如果陶广坤不要我做情人,这个钱作为给我的精神损失费和生活补助费。双方之间争议的该款项已经在2009年2月4日晚上处理完毕,由我返还陶广坤45万元,另外25万元陶广坤自愿放弃,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陶广坤也已出具了收条给我。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陶广坤的诉讼请求。

为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杨玉梅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收条一份,欲证明2009年2月4日,她已经支付陶广坤45万元,其余25万元陶广坤不再要求杨玉梅归还,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的事实。

对于杨玉梅的说辞,陶广坤当庭驳斥所谓的收条毫无根据,指出收条上的签名不是陶广坤所签,是伪造的,收据存在明显的瑕疵,没有落款日期且收条内容与签名可能不是同一时间形成。为此,陶广坤向法院申请对收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并预交文书司法鉴定费5000元。

法院根据陶广坤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玉梅提供的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是否系陶广坤的签名及收条的内容和签名是否系同一时间形成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与所送样本中陶广坤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根据所送资料及检验技术手段,对检材《收条》内容与署名的形成时间,尚难以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

对于鉴定意见书,杨玉梅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有异议,提出当时陶广坤是酒后半躺在床上,悬空在纸上签名的,因为检材是非正常笔迹,所以样材也应当是非正常状态下取得的,她没有将当时书写的条件和环境说清楚,现陶广坤提供的是正常书写笔迹,两者没有可比性,故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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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核认为,根据杨玉梅描述的醉酒程度及书写姿势,现已无法完整模拟实现,故杨玉梅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不予准许。本案杨玉梅提供的鉴定检材本身是非正常书写笔迹,要获取同等状况下的样材在客观上无法实现,无法进行有效的比较鉴定,而本案在委托鉴定过程中检材、样材的选取、确认,鉴定方法的适用都是符合法定程序的,结论依据也是充足的,鉴定结论反映的检材与样材不是同一人书写的事实应当是客观、真实的,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法庭上,对于2008年5月19日双方订立的《双方协议》及同年11月27日订立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双方也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陶广坤认为,该两份协议的内容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法的或者是不可能实现的,该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

杨玉梅则认为,双方订立的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本身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撤销情形,赠与的事实已经成立,只是赠与条件无效,条件无效不等于说赠与合同无效,赠与的行为已经成立,陶广坤无权要求返还。

应否归还

两审答案迥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杨玉梅提供的收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玉梅提供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与所送样本中陶广坤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故在无其他相关有效证据对收条的真实性予以支持情况下,收条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关于陶广坤、杨玉梅之间约定的借款,从本质上来讲,并非民间借贷,亦非合法有效的赠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间借贷关系,其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相互救济目的而产生的资金借贷关系。虽然本案中陶广坤、杨玉梅之间的款项也用了“借”这个字,但陶广坤附条件出借给杨玉梅70万元,其目的是欲与杨玉梅保持情人关系,而非正常的借贷关系,这一点从双方在《双方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中可以得到证实。陶广坤附条件出借给杨玉梅的70万元与民间借贷的所欲保护的法律关系是截然不同的,故本案不应以民间借贷来处理。作为民事行为中的赠与,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可以将财产自由地赠与给亲朋好友、邻居或者慈善机构。如果将本案双方约定的内容理解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那么此种赠与并非出于情感所为的赠与,而是建立在必须保持陶广坤、杨玉梅情人关系之上的赠与,是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陶广坤与其妻子存在婚姻关系,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其妻子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其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杨玉梅订立情人协议,欲以金钱来维系、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陶广坤、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陶广坤、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陶广坤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陶广坤要求杨玉梅返还已支付给杨玉梅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玉梅认为双方之间争议的款项已结清的辩称,因其未能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0年6月30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玉梅返还陶广坤人民币7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玉梅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陶广坤与杨玉梅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陶广坤与杨玉梅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陶广坤与杨玉梅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有误,应予以纠正。

2011年4月1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陶广坤的起诉。

索要70万元败诉后,陶广坤愤愤难平,为了出一口气,他再也不念及当初两人的感情,为了区区5000元的鉴定费,于2011年6月7日再次将杨玉梅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陶广坤诉杨玉梅要求归还70万元一案已被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并驳回了陶广坤的起诉,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所发生的费用是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支付的,应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来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来负担。陶广坤为否定杨玉梅提供的收条而申请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确定的程序向鉴定机构预交了鉴定费5000元,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杨玉梅主张的事实不一致,而且杨玉梅认为鉴定的过程均合理合法,故陶广坤为此所预交的鉴定费应由杨玉梅负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11年12月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玉梅支付陶广坤经济损失5000元。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史友兴法官点评:

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连环债务纠纷,随着判决的生效已尘埃落定。但本案引发的争议和思考却没有结束。当事人已签有书面的协议,为何两级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因婚外情引发的经济纠纷,又应当如何评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本案的性质以及应如何处理,在社会上引发了不同的声音,在法律界引起激烈的争论,法院也存有不同的意见,主要争议表现在: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陶广坤的诉讼请求,主要考虑到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杨玉梅的实际付出,同时考虑到对当事人主张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转化借贷应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陶广坤诉讼请求并收缴该70万元归国家所有。这种意见主要依据在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根据公序良俗否定协议的效力原则,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再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判决杨玉梅将钱款返还给陶广坤;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收案范围,裁定驳回陶广坤的起诉。

上述第四种观点是最终裁判结果。从本案涉及协议文本分析,既有借贷协议内容,也有附解除条件赠与协议体现。从协议内容来看,确实协议中使用了借款字样,甚至设定了房产担保条款,有借的形式;协议还约定只要双方之间维持情人关系或陶广坤提出解除情人关系,杨玉梅就不用返还借款,也体现赠与之意。但探究协议本义,该协议系建立在“婚外情”这一特定条件下,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陶广坤与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在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该协议从立约目的上违背了善良风俗,影响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法院的最终裁判结果,就是考虑到本案中的两份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就是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而言,陶广坤起诉的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法院最终驳回陶广坤的起诉,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和有限性,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设定了必要界限。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夏轩)

个人借款合同协议书 第5篇

抵押权人(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

因甲方原抵押乙方贷款的期房已竣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甲乙双方就竣工的房产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原以期房抵押变更为已竣工的房产抵押(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

二、抵押房产位于钦州市人民路38号“翰林福第”栋单元房(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抵押贷款金额(小写:元)。

三、房产贷款期限为原期房贷款期限。即从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四、本协议系对编号为兴银桂钦州支行房抵(保)字第号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经房地产抵押登记生效。

抵押人(签字)抵押权人(盖章)

常用借款合同协议书 第6篇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1)、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2)、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________元。

(3)、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

(4)、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5)、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7)、保证条款

借款方用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协议书 第7篇

借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借款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民间借贷合同的范本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

合同签订日期:

借款协议书借款合同 第8篇

半年前, 离家3年的钱某开着豪车回家后, 宴请我们这些同学、好友, 并声称其在外地开办了一家公司, 赚了很多钱, 且有意无意地显摆了其注册资金上亿元的营业执照副本, 还表示想扩大规模, 如果我们愿意, 尽管将钱借给他, 其不仅支付高息, 而且随时可以要回, 目的在于“带领大家共同发财”。由于钱某言之凿凿, 我们便先后借给其人民币共计500余万元。近日, 我们方知钱某所说的一切都属虚构, 营业执照副本也是伪造, 所借出的资金早已被其用于赌博等挥霍一空。有人认为, 钱某已正儿八经地向我们出具了借条, 意味着其虽然目前甚至长时间内根本就无力偿还, 但并不等于不认账或不还, 故不构成犯罪。对吗?

读者:钟诗琪等7人

钟诗琪等读者:

钱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 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 钱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 钱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钱某虚构开公司、赚大钱的事实, 借助伪造的营业执照副本, 打着“带领大家共同发财”的幌子, 许以高额利息、随时还款等条件, 只是为了骗取你们借款, 从一开始就没有考虑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偿还本、息, 不具有以积极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的诚意。这也是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借款不还的本质区别。而你们也正是基于上当受骗, 产生错误判断才借款。另一方面, 钱某根本不想还款。即钱某借得巨款后, 仅将之用于享乐, 包括赌博等非法活动, 且已将款挥霍一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 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再一方面, 钱某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应予立案追诉。”鉴于本案高达500余万元的涉案金额, 已大大超出了追诉起点, 钱某自然必须受到严惩。

借款担保空白合同签名也担责 第9篇

29岁的市民王先生,在去年1月29日,借给55岁的叶先生50万,叶先生的朋友金先生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叶先生收到借款后,出具了一张收条给王先生。

同年5月31日,两人才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上说叶先生已经偿还借款10万元及部分利息,金先生作为保证人在这张借条上签了名。但之后,叶先生就再也没有还过钱,王先生找到担保人金先生,也被再三推脱,无奈之下,王先生将叶先生、金先生起诉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作为借款人的叶先生偿还余款40万元及利息,要求金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先生说,当时签借款保证合同的时候,王先生拿过来的是一纸打印好的内容空白的格式合同,并没有写明借款金额、利率约定,利率“1.8%”是后来填写上去的,并出现涂改痕迹。自己虽然签了名,也是碍于跟叶先生的交情,但不清楚合同条款,这个合同应该无效,自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去年12月23日,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金先生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有数位好友在场,其为叶先生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即使金先生是在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名,后果也应当由其自行承受。一审宣判叶先生还要偿还王先生借款本金33万余元及利息,金先生要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叶先生追偿。

宣判后,作为保证人的金先生表示不服,向温州中院上诉。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金先生在庭审中认可了自己主要基于与叶先生还有其他几个朋友之间存在互保经济往来才为涉案的借款提供担保。

金先生关于叶先生提供的空白合同,以及没有就格式条款作出说明的上诉意见缺乏证据证明,也不影响金先生担保意思的真实表示,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6月3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金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抵押借款合同协议书 第10篇

乙方(借入方):

一、乙方因需要资金周转,现就借款一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二、借款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详见附件一(借款收据)。

三、借款期限为 天,自甲方的汇款到达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之日起开始起算(开户行: ,户名: )。借款期满,乙方应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全额偿还给甲方。

四、借款用途为,乙方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五、乙方应当按期还款,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借款到期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借款延期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期届满,乙方应以现金方式全额归还甲方的款项,乙方如办理续借款手续,需重新签订借款协议。

六、借款利息:从出借日开始,借款利息按月息2%的利率计算。

七、违约责任:

1、若逾期还款,乙方还须向甲方按每日100元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全部借款、利息给甲方为止。

2、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合理费用)。

八、乙方在此承诺,如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全额归还甲方出借款项的本金和延期付款引起的利息、费用等。自愿接受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乙方将名下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产权证号:,抵押给甲方并办理在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保证在借款没有偿还完毕之前不减损房屋价值。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已收到甲方借款,本合同即时生效。

十一、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管辖地是

人民法院。

甲方(出借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借入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抵押贷款合同范本参考

( )农银借合字第_______号

经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_______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 期 用 款 计 划

分 期 还 款 计 划

日 期

金 额

日 期

金 额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清册),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归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第五条 抵押财物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财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七条 贷款到期,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未与贷款方达成延期协议的,由贷款方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财物,清偿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前,贷款方按规定对未清偿部分加收________%的利息。并随时可以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八条 在借款方抵押财物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

借 方

借款单位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章

经办人 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贷 款 方

贷款单位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章

经办人 章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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