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观后感范文

2024-07-09

庭审观后感范文(精选11篇)

庭审观后感 第1篇

姓名:张雅新班级:12级法二学号:120301011246

庭审观后感

这学期非常幸运参加了我院首次开设的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课程,诊所式学习最大的特点就是与普通的教学方式相比,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课堂上注重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已经完成了两年的课程,我对法律诊所的课堂教学方式有了更大的兴趣,觉得自己通过课堂的学习增长了许多实践性的知识。老师就告诉我们这学期将有机会安排我们到法院旁听有关刑事案件以增强我们对实际案件的分析能力,另外也真切的了解我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

庄严静寂的法庭,温和而又不失威严的法官,是我由衷的敬佩。我终于明白了法律之所以神圣,不仅仅是由于法院门口武警森严的戒备和法警们严格的检查,更重要的应该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法官的渊博的学识和良好的修养。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也是不断涌现,尤其是当代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的特殊阶段,如何利用刑法来有效调节社会纠纷,保障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法院在刑事庭审中的制度建设,尤其由于刑事审判涉及到人身自由甚至是关系到生命的剥夺,如何有效的到账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应该是我们以后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听完整个庭审过程有以下几点感触:首先在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明显不平衡。在我国传统刑法中就有重控告轻辩护的倾向,在庭审

中我们看到作为控辩方的检方,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而且在气势上也是一种咄咄逼人的态度。而作为被告辩护方的律师却很少有发言的机会,即使发言也很少能起到有效的辩护作用。律师的有效辩护很难在具体的案件中实现,因此如何在庭审中是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辩护是我们应该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其次,是有关被告的沉默权问题,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在没有证据确实证实其犯罪成立并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我们应该推定其没有罪行,被告应当也就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最后我想说法院是一个严肃的地方而不是一个严厉的地方。当我看到在法庭上检察官咄咄逼人的态度我自己都有点害怕。更别说被告,这关系到他自己的权益,关系到最后判决的结果,说错一句话都有可能影响判决,如果检察官再咄咄逼人则更增加了被告人的压力。

庭审观后感 第2篇

通过这个学期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对于课本的知识可以通过不断的记忆与做练习来巩固与提高,但是一切的理论都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更是需要进行实践。学期中的这次庭审观摩,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虽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但是通过对整个法庭庭审过程的观看,在观众席的我看到了法庭上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各自的角色职责分配,也对以前学的知识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对这个案件也想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清早,同学们乘坐大巴车来到去雨花区法院,由于司机师傅没有认清路,导致我们部分同学迟到,所以当我们到达庭审现场的时候,案件已经进行了部分审判程序,我们很遗憾的没有完完整整的听完这次庭审。关于这个案件,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原告和两名被告组成了联保体共同向银行贷款,联保体贷款即是若干名具有共同资质的当事人共同向银行贷款的一种贷款形式,其存在必须以缔结相关合同为基础,联保体内的个人相互为联保体内的其他人作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三名当事人在贷款到期的情形下,由于两名被告暂无法偿还银行本利,所以身为联保体中的一方的原告便履行其连带责任产生的义务,替两名被告偿还了所拖欠债务,其后当原告向两名被告追偿时,遇到了一定阻碍,遂发生了民事纠纷,诉至法院。

就案情而言,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是一个比较简单常见的民事纠纷,且案件为一审案件,所以法院在审判时适用了一审时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环节采用法官独任制,但须由书记员记录。当事人在审理日应当携带所有证据到庭。开庭时,法官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点,经当事人确认后,围绕争点举证、质证和辩论。确定争点、调查证据、进行辩论可以一并进行,没有固定的顺序,不受普通程序顺序的制约。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情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结合本案来看,案中的两名被告由于各自的原因无法到庭参与庭审,所以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则无法展开,原告的代理律师依程序进行了举证,而法官也针对双方的诉讼请求确定了争点,由于被告的缺席,法官宣布暂行休庭,择日再审。

微博庭审直播的利弊分析 第3篇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电视庭审直播存在的合法性, 但是为了防止庭审直播的一些弊端, 各国还是谨慎地对其做了一定的限制。在遵循一些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允许对庭审现场进行摄影或选择性直播是很多国家的立法通例。 (1)

以美国为例, 其法学理论界对是否可以直播庭审现场也是见仁见智:“支持者主张电视机报道为大多数从未见过刑事审理的公众提供了法律教育。批评者辩论道, 摄影机的出现影响了律师、法官和陪审员的行为, 改变了法庭的气氛。” (2) 实践中, 截至1993年止, 美国只有三个州 (密西西比、印第安那和南达科他) 禁止在一切法院摄像。 (3) “各州可以决定在法庭内设立电台、电视现场直播审判情况”。 (4) 甚至在联邦法院系统中, 也并非都是雷同划一地规定庭审过程不能直播, 如加利福尼亚等少数州的联邦巡回区法院就允许镁光灯进入庭审现场。 (5)

我们不难发现, 电视庭审直播是有着其特殊优势的:1.实现审判公开的原则。审判公开最基本的实现方式就是群众参与旁听。电视庭审直播很好的解决了公众对于旁听权利的实现需求, 从而保证了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2.维护法律的权威。亲眼看见庭审的过程, 公民能更加直观地了解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情况, 基于误会而质疑法院判决的几率将大大降低。这样审判的结果更容易获得公民的认可, 有利于维护法律和法院的权威。3.提升国民的法制意识。电视庭审直播这种生动活泼的形式是一种普及法律的捷径。对于一般公民来说, 观看一场庭审直播的热情会远远大于让他去学习枯燥的法条。

但是, 庭审直播也是存在着诸多的负面效果, 才使得这个制度在推进的过程显得颇为曲折。1.容易形成情绪化的大众观点。这种观点可能会给法官造成压力, 也可能会使陪审团先入为主的进行判断, 从而有碍判决的公正。2.电视庭审直播可能会破坏法庭的庄严。在充斥着摄像镜头和镁光灯的环境中, 法庭严肃的气氛很容易受到破坏。3.庭审直播容易造成证人信息的流露, 可能影响证人的正常生活, 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对证人的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 微博直播基本继承了电视直播的主要特征。它虽然不如电视直播能够清晰展现庭审现场的每一个细节, 但是作为支持移动设备的新型媒体, 它更为便捷地为人们提供了信息服务。不能在电视机前观看庭审的人们可以通过小巧的移动终端随时随地了解正在进行的庭审情况, 因此, 有利于审判活动的公开, 促进程序的公正, 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且由于微博使用的大众化, 更多的人可以通过微博关注法律的进展, 从而更加有益于公民法制观念的培养。

微博庭审直播不仅继承了电视直播的主要优点, 它还具有着一些电视直播所不具备的优势:1.互动性极强。庭审采用微博的形式直播出来, 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广大网民的反馈, 并且可以与网民互动交流。2.微博采用收听的方式来彼此关注, 可实现多点对多点的传播, 有利于庭审信息更加广泛的传播。3.微博的收发可以通过移动设备轻松实现。这是微博的先天优势, 这种优势很好地弥补了电视直播移动性差的优势。

微博作为扩散信息的工具, 具有以上优点的同时, 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1.信息量有限。微博直播只能通过文字图片的形式对现场关键事件进行叙述, 而文字所载的信息量有限, 远不及视频, 容易导致微博内容的片面性。2.微博直播容易带有主观情绪。由于微博是用文字的形式来对现场进行描述, 因此, 基于描述者的表达能力和主观偏向, 微博很容易被渲染上强烈的个人情绪。3.微博易于被利用。作为一种大众的传媒工具,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微博发布庭审信息, 一旦微博庭审直播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 很容易引起公民对于法院庭审的误会。

微博对于庭审直播影响巨大, 在中国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 我们更需要利用其巨大影响来推进我国的法律实践工作。然而, 只有在能够抑制其弊端, 全面论证其可行性后, 方可全面推广。

注释

11 张泽涛.庭审应该允许有选择性地直播——与贺卫方先生商榷[J].法学, 2000 (4) :13.

22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349.

33 T.巴顿.卡特等.大众传媒法概要[M].黄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 8:138.

44 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1:88.

“下跪市长”庭审目击 第4篇

李信涉嫌受贿案由山东省检察院侦查终结。

李信,1954年2月生,山东济宁人,去年7月涉案被捕。据公诉人指控,李信在担任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济宁市副市长、济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先后收受40个单位和个人的110次贿赂,为他们在商品销售、结算贷款、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和办理征地手续、减免国有土地出让金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450万余元。

法庭调查从上午9时一直持续到晚上7时。法庭将择日宣判。

背景链接:

“下跪事件”

2004年6月中旬,一篇“济宁市副市长下跪丑态“的帖子被发到了互联网上,并且附上了李信下跪的照片。文章一上网便立即引起轰动,此后有多家媒体报道了“副市长下跪事件”。

法院庭审观后感 第5篇

随人学习法学已经近三年的时间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直都没有机会旁听一次庭审,这一次在老师的安排下我们几个去了法院听审,可以说给我们这些在象牙塔的法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去接触真正的司法实践,虽说一次听审的过程不能彻底的让我们学到什么东西,但是至少对于熟悉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能够有所清晰的了解并且可以一睹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风采对于我们来说还是很有用的。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我所听审的案情时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原告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而被告是一家能源公司。原在修建施工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原先和原告在合同中所承诺的输气管道并没有如合同预期般安装在应有位置,后原告在询问被告为何不履行合同时,被告坚持否认没有不履行合同。在双方争论无果后房地产公司就把能源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的程序:首先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接着检察院,辩护律师出庭,审判长,审判员出庭,然后由审判长问诉讼参与人人的基本情况,并且告知当事人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辩护权,举证责任,遵守法院纪律的义务,其次是法院开庭的阶段,原告宣读了起诉书内容,先由被告发表辩护意见。然后进图法庭事实调查阶段,由被告出示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就证据和事实说明证明的内容,整个法院调查阶段就结束。再次进入时大家都很激烈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事实材料和理由,法律依据等唇枪舌战,最后双方就做最后陈述,最后审判长宣判审判结果。经过这次的听审我学了庭审中不管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各自应当注意的问题,其中我认为最终的是参与人的语言表达问题,对法官而言,表达应该清晰、条理、明确、庄重。一边让原被告双方理解无歧义,再次体现法官的尊严和权威。作为代理人,也就是法律职业人也应如此,更重要的陈述的意见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谨的逻辑,抓住争议的要害和关键点,结合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作出具有很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原告一般都不是法律职业人,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但也要讲证据,合理请求。有时候我觉得原告容易借题发挥。理解片面化。但有一点我是认同的,不管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把自己的理由事实充分表达出来是很有必要的,计时法官不予以采纳也不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马加爵庭审》观后感[定稿] 第6篇

今天,老师在上《思想道德与修养》的时候,为我们播放了马加爵庭审的一段录像。

马加爵的案件主要是以刑事部分为主,附带民事部分。整个庭审过程是相当的严谨,体现了法庭的公平与正义。随着审判长的一声:“带被告入庭。”马加爵被带上法庭,整个过程严格按照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最后判决的诉讼程序进行。

在严格的审判程序中,更令人感受到法庭审案特有的严谨。审判长,公诉人,辩论人完全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整个程序首先是由审判长详细宣布庭审事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告知被告人的诉讼义务和权利,并询问被告是否清楚。之后,公诉人向被告提出诉讼,被告人对公诉人所陈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法官向被告人发问;就证据展开质证;随后开始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发表辩护意见,各方围绕前期争议的问题及法庭需要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反驳及维护自己的观点。辩护人为被告人做出答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充分认识到法律对于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性。特别是审判长在最后快结束时让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充分体现了当今法律人性化的特征。

对于马加爵事件,让我记忆最深刻的是辩护人提出的争议点,第一个:马加爵是否患有精神病?理由是,因打牌产生矛盾导致吵架的这么一件区区小事,而引起杀人事件的发生,实在不是一个正常人的所为,因而提出质疑。当然最后检查的结果是马加爵并没有精神病史。第二个是马加爵是否有投案自首行为。辩护人的意见是,马加爵在被抓后,经教育,主动说出了案件的过程。并承认了犯罪事实,这是一种坦白,是一种自首的表现。然而,公诉人说,马加爵在被抓时,还在否认自己就是马加爵的事实,是经教育后承认的,属于被动投案,主观上并非自首。第三个争议是,附带民事诉讼,看见屏幕上庞大的数目,我们不约而同张大了嘴,对于唯一的财产只是一台电脑,经济来源是国家贷款助学金的马加爵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审判长在考虑到受害家属的情况以及被告人自己的财产情况,进行了酌情从宽,每个家属平均两万元赔款。这些让我领悟到,法律是严谨的,是很被需要的。

在马加爵最后的陈述中,我的鼻子好酸。看见他的母亲那伤心至肺腑的表情,真是让人痛心。

李刚行贿案庭审观后感 第7篇

被告人李刚行贿(宜秀检刑诉【2012】56号)案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9点10分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中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李刚,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我受法院政治处的邀请有幸观摩了该案庭审的全过程。案件由该院刑庭庭长王光伟担任审判长、何燕担任审判员、聂早早担任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公诉人指控李刚的犯罪事实

2000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李刚因无承做水利工程的资质,通过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等方式,在承做安徽省桐城市水利局相关工程过程中,为求得时任桐城市水利局局长程既武(已判刑)、副局长项建平(另案处理)、桐城市水利局境主庙水库管理处主任叶勇(原安庆市水电工程公司同城工程负责人,另案处理)、安庆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唐乔生(另案处理)的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上述人员贿送钱物及支付相关费用共计价值人民币597878.1元。分别为:程既武325000元、项建平187878.1元、叶勇55000元、唐乔生30000元。

李刚在无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他人资质承接大型水利工程,先后多次以个人名义,用钱、财、物等方式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违反了国家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构成了行贿犯罪。

二、案情点评

公诉人对本案做了大量调查,收集了大量事实证据。当庭公诉人用大量的书证(有相关水利工程合同、财务账等)、视听资料,以及四位受贿人的证言和被告李刚本人自认的供述。另外;证人证言中,李刚的哥哥作为他的财务管理人,都不知道他多年来近两千万元工程款的帐目和去向。况且多数工程款要求汇入其个人账户,受贿的四人又承认收到了李刚的钱、物。公诉人的指控充分证明他行贿不是代表公司行为,而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做出的个人行为。

被告辩护人当庭答辩中反复强调李刚的公司没有财务账、没有其获利记录,因此不能指控李刚是为个人获利,所以李刚的所作所为都是代表公司行为。辩护人只是辩解,又拿不出公司帐目、证据来证明。

这就强有力的证明了李刚的犯罪事实。

本人认为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依法追究(定性)李刚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依据李刚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有立功赎罪的表现。因此应限期追缴其非法所获的不正当利益,根据追缴数额情况,在4-6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

三、观后感

我亲耳凝听、现场感受了那严肃、合法、庄严的庭审过程。通过公诉人的指控、质证和被告辩护人的答辩,控辩双方的反复较量充分反映了,现代社会一个较为普片的坏现象,某些人或领导为获得个人利益,不惜一切代价,实施行贿、贿赂,造成某些国家领导背离党和人民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利益,一步一步走向犯罪深渊。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缺乏社会公德,缺乏敬业精神,在利益的诱惑下,利用职权之变,不顾国家社会安危,非法获取个人利益。造成当官不为民,坑害人民大众,危害社会的现象影响极坏。此案是当今社会的典型案例,具有示范性。

建议犯法后将该案公布于众,它具有良好的社会教育意义,能起到很大的社会警示作用,从而达到警示正在实施行贿受贿的一些领导或官员,暗示立即收手。

同时,政府机关各级应要加强管理,形成有序的监督管理机制,来控制此类事少发生。使得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公正廉明,秉公办事。公检法三大机关有关部门应联合宣传、号召人民,加强监督,形成全民反腐败的风气。一旦发现,从重处罚,才能维护司法尊严,社会公德。

我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思考 第8篇

一、我国庭审构造的现状及问题

( 一) 庭审构造的现状

阶段化是民事庭审的显著特点。法庭辩论是调查为前提的; 若有新证据及事实, 法庭调查会再次启动; 二阶段结束后, 进行最终陈述。法律实务工作与成文法条出处并不大。

( 二) 庭审构造存在的问题

1. 顺位设置不尽合理

原告、被告对事实主张看法不同时, 法庭调查才可以进行。而目前的庭审缺乏“争点整理”, 致使法庭调查时原、被告间争点并不清晰。法庭辩论也缺乏有力前提。因此, 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均无法充分证明及论争。

2. 庭审功能不清晰

目前民事庭审的调查阶段及辩论阶段前后顺序不对, 致使此二阶段各自发挥的作用并不明确。调查阶段负责事实确定、辩论阶段负责法律适用是当初的立法理想。但实际上, 法律适用问题已在调查阶段有所涉及, 法庭辩论因此出现内容的重复。

3. 当事人陈述性质不清

根据法律规定, 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陈述。而在调查阶段, 当事人的诉状朗读更接近于辩论、即诉讼资料。民事庭审的实务及制度上均未认识到区分当事人陈述性质的必要性。

4.“最终陈述”功能闲置

庭审的最终陈述环节有名无实, 功能闲置, 且作用并不明显。

二、庭审构造阶段化的顺位重置

( 一) 顺位重置的内涵

为使得庭审阶段化更为合理, 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二者顺位重置。就是说, 辩论在前、调查在后。辩论阶段, 原、被告提出各自主张, 并锁定争议点; 调查阶段应基于争点确定而展开。这样, 诉讼庭审的针对性更强, 构造也更为顺畅合理。功能上来说, 辩论阶段成为原、被告提出主张及请求的过程; 调查阶段主要包括资料、证据的抽取与事实证明。

( 二) 顺位重置的逻辑

辩论阶段包括当事人的主张与请求两部分; 若请求被任诺, 则无需主张即结束辩论; 而调查阶段包括了当事人的举证。若辩论中法律主张被认可, 无须事实主张的提出; 否则, 原告或被告应继续提事实主张。若发生法律效果的全部认可, 则接下来无须调查证据; 若部分认可, 则在法庭调查中, 原、被告应围绕事实争议点进行举证。

1. 辩论尽则调查始

原、被告有权提供基础资料并对其请求的依据陈述清楚。事实推认应在请求的提出或否定后进行。若要启动调查程序, 必须确认该推认已被否定。也就是说, 法律争议被确定后方可进行调查。当事人的辩论须充分, 且没有任何方式证明其主张真实合理时, 法庭调查才可以启动。

2.改善“最终陈述”环节

庭审的调查、辩论二阶段顺位重置后, 可将“最终陈述”阶段完善。“最终辩论”在“陪审制”庭审中作用关键。但我国的诉讼庭审中, 因当事人多无须调查、分析证据及说服法官, 此制度的存在没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辩论活性化和调查高效化

在庭审构造顺位重置后, 立法者还应想办法激活辩论的功能、增加法庭调查的效能。

( 一) 辩论活性化

1. 当事人陈述

在辩论阶段, 原告和被告应当庭口头提出其请求、主张、理由。此阶段的顺序为: 第一, 原告方发言; 第二, 被告方答辩。一审里, 原告的口头请求为其辩论的开始。原告及被告的口头表达中, 含有推认事实、要件事实及二者皆带的三种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 因用途及成立条件的区别较大, 法官在实务中不可将当事人陈述的性质混淆不清。区分陈述是证据资料还是诉讼资料的关键在于其发生在何阶段。诉讼资料出现在辩论阶段, 而证据资料出现在调查阶段。

2. 争点的整理

原、被告的争点应从法律及事实两个方面加以整理。争点的整理既不可太具体, 也不可太概括。因争点的易变性, 在实务整理时法官应依据庭审进展逐步整理。这样才会促进整个过程顺利进行, 法官判案高质高效。

( 二) 调查的高效化

1. 采取按争点举证法

在法庭调查中, 法官应保证双方争点清晰, 使得举证过程依据双方争点展开。但目前我国的民事庭审中, 原告及被告并未严格围绕争点举证。调查阶段的严密及效率无法得到保证。本文认为, 法庭举证应采取争点举证法。调查证据应和整理争点不相矛盾; 法官也会在逐步反思中形成心证。

2. 以证人询问为主

书证、物证、人证为调查程序的三个步骤。其中, 当事人的陈述应为补充方式。其原因在于: 第一, 法律对“人证”的效力较为怀疑; 第二, 很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会不在现场。因此, “当事人陈述”通常会被安排在最后。

3. 法官负责抽调证据

法官应主导询问证人全过程; 同时, 原、被告有权补充询问。此种设置灵活、弹性, 使得证据调查更为高效。

为使得庭审阶段化更为科学、有效, 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二者顺位重置有一定意义。“辩论尽而调查始”是重置后庭审展开所遵循的原则。立法者应重点关注“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界定及其在各阶段中被安置的位置等问题。

摘要:阶段化为民事庭审构造的主要特点。但目前的民事庭审设置中, 存在着很多不清晰、不合理的安排, 使得庭审无法高质、高效的化解纠纷。本文简要分析了庭审构造中存在的问题, 并思考“顺位重置”这一较为有效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民事庭审,庭审构造,庭审阶段化

参考文献

[1]段文波.我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再认识[J].中国法学:文摘, 2015 (2) .

德隆庭审没有赢家 第9篇

在1月19日、20日的德隆庭审中,作为被告单位之一——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我在法庭上陈述了友联从成立到结束的存在事实。而我更希望通过这样一个角色去体验这个举国关注的,在中国市场经济和金融史上都不可抹去的一段历史。

德隆操纵股市与集中持股的法律边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委托理财的本质区别,在法庭上争论得不可开交、难分难解。

公诉人提出“德隆进行的有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就等于变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目前这个推定在现行法律中找不到依据。这个依据,只能靠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而不是法院的判定。

德隆所涉的第二个核心罪名是“操纵证券”,但是,德隆的“集中持股”,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股市庄家为抬高股价的自买自卖行为。德隆炒股资金均为客户提供的理财资金,因资金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本质上是为客户炒股而并非为己炒股。并且无论是在行为动机、操作方法上,还是行为的结果上,德隆的“集中持股”都和日常大家见惯的“操纵证券”、“操纵股价”有着根本性的差别。

并且从老三股1996年和2003年的年报可以看出,这三家上市公司的股价之涨幅与企业效益的增长基本成正比。

德隆的另一面

即使我不曾是德隆的一员,也不对德隆带任何感情色彩(实际上是不可能不带),我也可以负责地对社会说一声:德隆倒下,并不是此前我们若干的舆论所一致导向的、对类似事件的经验性判断!

德隆还有着太多舆论预料之外的意外:

德隆和唐万新并没有像过去倒下的许多企业和企业家一样,制造许多去向不明的资金黑洞;

也没有如舆论几乎一致认为的那样,用金融工具的大量融资去“短融长投”、把金融上的钱大量投到实业中去,反而是德隆产业为解决金融兑付危机先后输血近50亿元;

唐万新当初两次出逃,也让那些认为他个人不知卷走了多少资金的人大跌眼镜,因为把唐万新哄回来也没有获得意外的资金收获;

而更具讽刺意味的是,那个曾经用6年时间,将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湘火炬从几千万元销售额的微利企业打造成销售过百亿元企业的经典案例没有人去赞许过,反而是用10亿元资金收购湘火炬的企业家更让人瞩目。

……

我们真该从那些令人晕眩的传媒语言中清醒地反思一下了。

缺乏救赎的困境

德隆的轰然倒下,到底谁是赢家,谁是输家?

我认为,全是输家。

中国几十万家民营企业,成长了二十多年,为什么就没有几家像模像样的大型企业呢?好不容易成长出来一个德隆,为什么就那么轻易地倒下了呢?我们真的就没有办法既拯救德隆,又解决其问题吗?我们的市场为什么就不能够宽容地处理危机企业,不能够建立危机企业的救助机制?我们的市场为什么就不能多一些建设,少一些破坏?一个没有救助机制、釜底抽薪的市场如同一个缺乏救赎的社会一样让人绝望。

德隆倒下,德隆股东是输家,德隆的债权人是输家,下岗的德隆员工是输家,减少税收的财政是输家,金融市场、股票市场是输家……

除了这些有形的东西之外,德隆失败给整个市场造成的巨大伤害远比这些有形的输赢来得更为深刻。

德隆在中国所开创的战略并购模式与精湛的整合技巧不再有继续示范的功能;德隆用数年时间精心打造的集团化企业战略管理的精髓也随之灰飞烟灭;德隆好不容易得以熟练运用的产业整合术,近几年已难见了踪影;德隆所倡导的通过行业研究来提高投资成功率、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来提升战略投资价值的方法,现在再也难有上规模的企业所能企及;德隆所创新的利用全面金融服务、以金融与企业的关系取代银行与企业关系的理念没有了追随者……

曾经批判的“不要在倒掉澡盆里的脏水时,把澡盆里的孩子一起倒掉”的哲学故事,都在今天被我们再次上演。

德隆之后

自2005年以来,我们已经感受到WTO的金融服务条款开放之后汹涌而至的海外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势头。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伴随着高端技术、企业品牌和各种知识产权已经压迫得我们喘不过气来。

德隆之后,中国已经没有时间和机会再生长出成规模的产业整合服务商。在没有匹敌的对手的中国市场,每个中国公司都如外资的囊中之物(当然除非政府采用非市场手段干预),几乎每一个赢利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中国公司都可能成为海外资本并购的目标。

我们强烈呼唤着民族资本的脊梁企业担当起自主创新、自主发展、振兴产业的重任。但我们都过于轻易地让有能力、有希望来担当这种角色的德隆就这么轻易地倒掉,甚至我们的主流舆论还在为这种悲壮的倒掉拍手称快。

德隆已经谢幕了,我们并无意去为它高唱哀歌。但我相信,若干年后,我们会意识到,我们为之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远比今天的估量要大得多。

商标撤销行政诉讼庭审观后感 第10篇

12月4日,随律协安排,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旁听了商标撤销复审一案,收获颇丰。

一、首先就专业知识方面,我就此次庭审学习到如下几点:

(一)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证据,在诉讼阶段是否能提交新证据?

一开始,我认为:当本案原告(即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在诉讼阶段新增证据时,被告(商评委)可以此证据并非其做出撤销商标三年未使用决定的证据,而不予质证。此次庭审: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可知,对于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理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案件,申请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补充证据。法官认为:为更好地保护被撤销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新证据应视为具有正当理由,而法院也予以参照。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利益,法官会允许其在诉讼阶段提交新的证据。

(二)怎样认定商标注册人在三年内是否使用了涉案商标?

一开始,我以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使用了,使用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市场的使用,也可以扩大到模特赛等各种领域,应为“使用”。而本案的原告也举出了各种证据,比如模特赛视频光盘,具体某年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场小票等证据证明原告“使用”了涉案商标。而法官认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那么,认定商标是否使用,应有完整的证据链来说明从他人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日起往前三年都在连续的使用涉案商标,意即商标注册人应当让法院看到其对复审商标存在真实的使用意图以及实际的使用行为。法官的话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解释了三年不使用中“使用”的含义。我深深感受到,对一个案件的把握,仅仅从逻辑辩论的角度思考还远远不够,我们应该更多的去理解立法的原意,更多的去学习法官的思维,通过各种理论书籍的学习,通过对法官裁判文书的学习,不断的积累,归纳,总结,提升。相比之下,本案原告律师的功课还是远远不够的,导致的结果将不仅仅是此案的败诉,而是本案当事人鲁宾逊服装公司将接受其他服装公司在服装类别上注册“鲁宾逊ROBY”商标,显而易见,这对鲁宾逊公司将造成怎样严重的后果。

希望自己吸取前车之鉴的教训,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一)如何提交证据?庭审提交证据,只备份一套,没有按照证据提交规则,按照被告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

(二)如何准备证据?本案原告律师提交了各种合同及小票,但是合同原件、复印件相互参杂,合同与履行合同的各种小票也没有一一对应。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仓惶的在翻自己整理的证据,多么尴尬又难堪的局面,不仅仅带给法官,同时也给当事人很不好的印象。因此,我们对每次案件的证据一定要严格依据其所证明的目的,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分组分类,编排页码,并作好证据目录。这样才能在法庭过程中,顺利的通过准备好的证据,强有力的突出自己的观点。

庭审提纲及庭审笔录 第11篇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七)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二、请主审法官入席

三、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王顺,男,1961年7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户,住济南市历下区大明湖路148号。

原告代理人:全权斌,山东倡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代理人:李忠诚,山东倡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主审法官:第一被告姓名等项?

被告1:济南新兴石化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路家庄东,法定代表人:周乐成职务:总经理

被告代理人:

受被告告委托,山东鲁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一般代理

被告2: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路家庄东.法定代表人:冯益民

职务:董事长

被告代理人:

菅强辉

受被告告委托,山东圣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一般代理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2001年2月26日,被告从我处借款245000元,用于归还被告单位职工的集资款,并承诺尽快还款,同时约定向我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但近二年的时间过去了,第一被告分文未还。为此,我特此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45000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1: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第一被告:原告所诉属实,我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现第一被告的所有帐目都被第二被告收回了,该借款应由第二被告偿还。

第二被告: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无法律依据。第一被告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第二被告只中第一被告的投资人,根据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清算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第二被告只向清算责任,而不是代为赔偿责任。

审判员1:原告方,请就你的主张提供证据。

原告律师1:收条,集资款清单各一份,以及第一被告的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旨在证明第一被告的借款事实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 第一被告:无异议 第二被告:原告提供的是收条而不是欠条该收条也可解释为第一被告收回的款项,原告向法庭出示的收条不能直接证明第一被告的欠款事实。该收条上的数额特别巨大,从财务制度上讲不能只是一张白条。公司张武商必须有记载,有严格格式的借款合同,由于第一被告的账务都在济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检查中,的二被告无权阅览,请法庭经行调查取证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代2:、有。现有证据一份。旨在证明第一被告公司账目中记载曾向原告借款两笔,第一笔为20万元整,第二笔为4万5千元整,共计24万5千元。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

第一被告:无异议 第二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第一被告,你公司的账目上有无向原告借款的记载 第一被告有,现在所有的账目已被济南市戒律检查委员会审计: 第二被告:这个账目所涉及的集资的具体情况,我们不清楚。审判员1:原告给被告要过借款吗? 原代1:要过。第一被告:要过。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代1: 我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的调查笔录2份:(1)人民法院向被调查人周乐成(第一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笔录;(2)人民法院向被调查人崔雪艳(第一被告原会计)所作的调查笔录。旨证明:

(1)原告所属实,245000元是借款。当时口头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即年息13%。

(2)第二被告于1996年初抽回其全部固定资金(45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审判员1:被告有无异议? 第一被告代理:无异议

第二被告:有异议,证据上看不出有利息的规定。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代2:交纳诉讼费用发票一份。旨证明:原告为诉讼支出诉讼费用5000元。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 第一被告代理:无异议 第二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原被告有无新的证据要提供的?

原代: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务人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法庭调查第一被告的部分固定财产是否于1996年被第二被告收回,如果成立,第二被告属于抽逃资金,要求第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员2:第一被告,有无手续?

第一被告:没有,交接收回都是内部的事,也没有什么证明。

第二被告:96年,资金收回,原告2001年才借款,所以不是故意,是正常资金收回行为,况且,我这有份第一被告的工商调查档案。旨证明:第一被告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现第一被告已无民事资格。

审判员2: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被告:没有。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第二被告是否抽逃资金 审判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诉讼代理人2:

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队等,一直由股东长期无偿占有,属于明显的抽逃资金行为。

审判长:第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本人受山东倡议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依法参加本次开庭。经过调查研究、法庭审理和辩论,现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992年第二被告全额出资设立,但1996年又抽回450万固定资金,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原告所结余款项,根据法律规定第二被告人有偿还原告所借于款的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我方认为其责任应由第二被告承担。

第二被告: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既然原告提出了第二被告抽逃资金的主张,就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有抽逃资金的行为。

原告代理人:首先,我认为举证责任并不等于举证义务。本案中现在的情形足以认为第二被告有抽逃资金的重大嫌疑,但关于价值450万的固定财产转移情况,只有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凭证才能知道,我债权人不可能取得这一直接证据,因此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册。综上我认为应由第二被告提供财务账册以证明其转移出资的具体情形,我方不负举证责任。

审判员2:被告你还有新的观点吗? 第一被告代理:没有 第二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方有无最终陈述意见? 原告代理人:请求支持诉讼请求。审判长:被告,陈述你的最后意见。第一被告代理:请求依法判决

第二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中的一项优良传统,通过调解,可以化解矛盾,促进团结;减轻诉累,便于执行。因此,希望双方(各方)当事人通过调解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了结诉讼。

问:原告王顺,你听明白了吗? 答:明白了

问:是否同意调解? 答:不同意 审判长:本案在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参加下,经过法庭审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已经完成庭审各阶段的工作。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案当庭宣判。现在宣布:休庭!(击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全休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击法槌),继续开庭。审判长:(站立)现在宣读《宣判词》

原告

王顺

诉被告

济南新兴石化实业总公司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本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合议庭评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1年2月26日第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45000元,用于归还第一被告单位职工的集资款,并承诺尽快还款,同时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但近二年的时间过去了,第一被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收条不是很正式,但第一被告承认其事实,并有周乐成(第一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笔录和崔雪艳(第一被告原会计)的调查笔录,借款事实属实,依法,现判决如下:(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判令第一被告承担诉讼费用5000元,第二被告偿还原告245000元,年利息31850元总计276850元。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2011年6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年 月 日

审判长:请坐下。各方当事人请在10 日后到本院领取行政判决(裁定)书。(或:本院将于10 日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判决书.)请各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于闭庭后立即到书记员处核对笔录及签名。现在闭庭(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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