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须知内容

2024-08-03

纳税人须知内容(精选7篇)

纳税人须知内容 第1篇

一般纳税人认定须知

第一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申请时限及认定种类

一、工业企业

1、新办工业企业具备生产厂房、机器设备、产品、生产人员的,年预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应在取得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原小规模工业企业应在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具备生产厂房、机器设备、产品、生产人员的,应在达到标准的次月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二、大中型商贸企业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职工在50人(已在劳动局办理“四险” 即:公伤、失业、养老、医疗)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在取得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三、小型商贸企业

(指:不同时具备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职工在50人以上条件的)

(一)商业零售企业

对设有固定零售经营场所(门店不少于200平方米)、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和拥有货物的只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取得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但只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使用税控装置、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并且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二)商业批发企业

1、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

2、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一次性支付租金1年以上、且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

3、拥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

4、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具有专职财务人员。

5、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在取得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三)只从事货物出口业务的小型商贸企业

拥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取得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但只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使用税控装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后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重新提出申请,当其应税收入额(含出口收入额)达到标准(180万元以上)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予以认定。

(四)其他商贸企业

新办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次月方可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原小规模商贸企业内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80万元以上后,次月方可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税务登记日期在2004年6月底以前的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日期在2004年7月1日以后的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四、其他条件

(一)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并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

(四)在实际经营地拥有固定的直拨电话并确保联系畅通。

(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有关帐簿,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六)能够按照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财务制度规定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七)能够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其他资料。

(八)按财务制度及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设置如下帐簿。

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账户及其明细账。

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账户及其明细账(特别是“库存商品明细账”)。

第二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年增值税应税收入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于每年1月底之前办理,凡不申请办理的,主管税务所应立即向其下达《限期办理一般纳税人通知书》责令其限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一律按增值税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许抵扣税款,不许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对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县的分支机构,由其总机构出具证明,能够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三、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取消资格的本内,一律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四、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得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

第三节申请时需报送、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增值税一般纳税申请认定表》中应贴附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以及财务人员身份证(外阜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三)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私房须出具房屋租赁许可证)

(五)租赁协议及租金收据(正式发票)复印件。

(六)企业上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复印件。

(七)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商贸企业需报送法人及财务负责人的《户口本》复印件以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

(八)近期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银行对帐单(加盖银行印章)。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节一般纳税人的审核

一、受理申请

税务所接到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向其发放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一式二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须知》一份,并登记台帐,注明企业初次申请的时间。

(二)申请人领取上述资料后,应通知其在30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所。

二、审核查验

(一)案头审核

收到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后,应首先审核资料报送的是否齐全并审核以下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栏

按各栏目要求据实填写。其中“账目设置名称”栏应按本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点中规定的科目填写。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栏

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预计经营情况;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原因;会计核算情况;会计人员情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否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

3、“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及税务登记(副本)影印件”栏

要求贴附的复印件用B5型号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会计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栏

按栏目要求内容填写和贴附复印件。法人代表委托他人负责经营的还须贴附《委托书》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为外阜人员的还须粘贴《暂住证》复印件。

5、“经营场地(公司住所)证明影印件”栏

按栏目要求内容填写和盖章。

“名称”“住所”栏应填写申请认定单位的名称及注册地址。

若产权单位与出租方不一致时,须由产权单位在“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栏内说明产权单位同出租方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同意其对外转租房屋并加盖公章。

6、“产权单位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栏

粘贴注册地及经营地的《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及租赁协议复印件。特殊情况按以下办理:

(1)无《房产证》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产证》的《证明》。

(2)租赁私房的除贴附《房产证》复印件外,还须贴附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另外,还需粘贴实际经营地的租金发票复印件。

无偿租赁的需提供无偿租赁的证明复印件(内容要求写明双方的关系及不收取租金的原因,由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无偿租赁私房的,须由产权人出具证明并签字、按手印。(3)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需粘贴工商注册地址以及实际经营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无《房产证》的必须由其房屋所有者出具《无房产证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4)实际经营地必须安装固定电话(严禁只填报手机电话)。

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必须及时将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资料,同CTAIS系统中企业的税务登记有关信息进行逐项核对,凡发现不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责令申请人限期到第三税务所办理变更手续。确保《申请书》填写的内容资料同CTAIS系统中企业的税务登记有关信息完全一致。上述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在CTAIS系统中做“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文书登记”视为“正式受理”企业申请。

(二)约谈

正式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分别联系申请单位的下列人员进行单独约谈:

1、法人代表,2、企业出资人,3、主管财务人员,4、销售、采购、仓储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5、技术人员(工业企业适用)。

税务约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约谈内容不得少于《约谈登记簿》中所列内容。约谈必须认真负责并注意为企业保密,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所长汇报并不予批准认定。

(三)实地查验

经约谈未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持《申请书》到申请人实际经营地进行逐项审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如实填写《一般纳税人认定项目核查表》,审查核实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帐等。

2、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

3、对《银行对账单》中已显示同其注册资金不符时,必须严格追查其注册资金流向。由企业举证证明(付款凭证等)其正常的资金运用,核查人员出具《注册资金不符情况核查说明》并签字、盖税务所章作为一项资料贴附在申请书中。凡发现抽逃资金的空壳公司,一律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

4、账簿及会计科目的设置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纳税人须知内容 第2篇

1、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意义

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系统自行在计算机终端打印缴税(款)凭证。在目前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模式下,它实现了网上申报、缴税、开票“一条龙”服务,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实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利于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和费用、降低纳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是完善纳税服务,实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赢”的一项重要举措。

2、网上缴款凭证的开具

纳税人可通过“河北国税”外网(门户)网站、纳税人信息采集一体化软件或到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理,在“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系统”中查询出财税库银电子缴税记录,打印出电子缴款凭证。电子缴税记录包括税务机关发起的实时扣税、批量扣税和纳税人自行发起的实时扣税信息。

3、网上缴款凭证开具范围

业务范围包括实行财税库银电子缴库的已缴纳各项税费、基金、滞纳金和罚款等。“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系统”将提供一年的纳税人缴款信息供纳税人查询和打印。

4、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内容

网上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中基本要素包括:凭证编号、系统税票号、打印日期、税务征收机关、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全称、银行账号、税(费)种名称、税(品)目名称、所属时期、实缴金额、缴款日期等。

5、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用途

凭证用途是纳税人网上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纳税人可将其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6、纳税人正式完税证明的开具

纳税人取得网上开具的缴款凭证后,如果根据需要开具正式完税证明的,可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如涉及办理退税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7、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运行环境

A: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dows2000/Windows Xp/Vista;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 6及以上;分辨率:建议为1024×768。

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日期格式:YYYY-MM-DD(本项在“开始菜单>>设置>>控制面板>>区域选项>>日期标签页”中设置)。

B:硬件配置

CPU:Pentium3 742 及以上;内存:最小256 MB 内存;硬盘:200 MB 的可用空间;光驱:20X及以上。

8、网上申报缴款纳税人的操作流程

⑴登陆http://“下载中心”下载安装包。

⑵安装完毕后登陆河北国税纳税人端信息采集软件。⑶单击主界面中的【电子缴款凭证】,进入电子缴款凭证模块。

⑷点击【电子缴款凭证打印】功能,“查询”功能可以按照不同查询条件查询电子缴款凭证信息;“下载缴款信息”功能可以下载电子缴款凭证信息;“打印”功能可以对下载到的电子缴款凭证信息进行打印。

⑸点击【电子缴款凭证查询】功能可以对已打印的电子缴款凭证信息和完税证信息按照不同条件进行查询。

10、非网上申报缴款纳税人的操作流程

⑴登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在办税服务专区中选择“开具缴款凭证”进入“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系统”。

⑵初次使用需要设置登录密码,需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⑶点击【税票信息查询打印】选择所属时期后点击“查询”,选择好需要打印的税票后点击打印预览、打印即可。

11、网上开具缴款凭证需注意事项

⑴由于国库返回信息有时间差,当天的缴款信息需要2天后才能查询并打印缴款凭证。

⑵一张缴款凭证中最多可打印五条缴款记录。

⑶打印缴款凭证时从外部信息平台获取电子缴款凭证编号和防伪码。

⑷重复打印时,打印次数会记录在受理平台并在客户端备注信息中显示。

纳税筹划内容界定小议 第3篇

第一种观点认为, 纳税筹划是无任何限定条件的。不管采用何种手段, 只要能减轻税负的行为就是纳税筹划, 即纳税筹划包括节税、避税、偷税、逃税。这是前期人们对于纳税筹划不甚了解而形成的一种错误认识。而今这种观点已经不为理论界和实践界所认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 纳税筹划的前提是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 即纳税筹划包括节税、避税、税负转嫁及涉税零风险等一切既不违反现行税法规定, 又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 纳税筹划不仅要符合现行税法的规定, 并且也应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即人们常说的节税筹划。这种观点广为税务机关所接受。

从上述对于纳税筹划内容的界定来看, 第一种说法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对违法处罚力度的加大, 已经基本上被人们所不接受。第二种与第三种观点, 目前还存在争议, 两种观点的分歧之处是纳税筹划仅仅是符合税法的规定, 还是在合法同时, 还要与国家税法的实质内容和立法意图相一致,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避税属不属于纳税筹划的范畴。笔者赞成第二种说法, 原因如下:

1. 首先从理论上分析。

国内外各学者对于纳税筹划的特征归纳上基本相同:合法性、目的性、专业性、预期性、风险性、整体性等。由此可以看出, 避税和纳税筹划有共同的特征, 都是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进行事前筹划的行为, 都没有违背现行的税收法规, 它们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避税指向的行为是纳税筹划行为, 只不过纳税筹划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进行界定, 则重于减轻税收负担, 而避税则是从政府的角度定义, 则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 纳税人从个体利益出发, 在降低税收成本而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尽量利用现行税法, 当然不排斥钻税法的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贯彻立法精神, 必然反对纳税人避税筹划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 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此类活动。因此可以说, 对纳税筹划和避税的严格区分, 仅仅是体现了政府的意图。如果考虑到纳税人, 把避税筹划排斥在纳税筹划之外, 不仅变得毫无意义, 则反而会限制纳税筹划的开展。

2. 从实践上分析。

首先, 如果纳税筹划仅仅包括节税, 那么企业要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不仅要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信息, 而且还要了解政府的意图和动向。微观主体的企业要做到这一点无疑是很困难的。再者, 即使企业领会到了政府的“立法意图”, 他们领会到的这种思想也可能是错误的。由于人们获取的信息及生活经验的不同, 每个人可能对政府立法意图的理解不同, 造成“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现象。因此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 在理论上可以讨论, 但实践上是行不同的。最后, 虽然中国的税务法律、法规、制度虽然经过不断完善, 但目前仍然存在许多漏洞和模糊之处, 当企业在发现这些漏洞和模糊之处时, 如何能要求企业不对此进行利用, 进行纳税筹划, 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资本的本质就是追逐利润, 这种要求是不符合资本本质的。可以说, 避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家税法不健全、不完善的结果, 也是资本趋利性的必然。而政府可以从反避税中不断地发现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等的缺陷或不足之处, 并通过重新立法或修改、补充旧法等方式, 大大加快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使税收法律法规得 (下转258页) (上接17页) 以完善使之更具适用性、完整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刚性, 从而促进高质量税法的出台, 推动整个社的法制化, 并且更有利于实现经济公平。

3. 从法律上分析。

本文认为, 首先, 在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不对等的情况下, 对于公法来说, 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行”的原则, 即依法行政。这一原则的侧重点在于限制征税一方过渡滥用征税权,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至于税务部门如何改进并完善税收征管, 则属于税收经济学和税务管理学的范围。对纳税人来说, 可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其次, 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精神, 税收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的明确要求负担其法定的义务, 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纳税人有权拒绝承担纳税义务。它要求对于课税要素的规定要尽量的明确, 避免出现歧义, 因此凡是规定含糊不清或者没有规定的, 都应该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进行理解, 也就是说, 只要没有违法税法中的明文规定多个的内容, 纳税人无论是利用税收优惠也好, 还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含糊之处也好, 都是纳税人的权利, 是合法的, 应当受到保护。所谓的“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反映在税法领域即使税收法定主义。据此, 我们可以认为法律不禁止的一切行为均是合法行为, 避税当然属于此列。最后, 避税行为的出现, 不论是刻意避税还是善意避税,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制定政策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这是是政府的过失, 并不是纳税人的责任。当存在此种问题时, 只能采取立法的形式加以弥补, 不得采用补充解释的方法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纳税义务, 当法律未经修改之前, 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负责, 而不是转嫁到纳税人身上。所以, 纳税人利用法律的漏洞、缺陷之处, 进行策划以降低自己的税收负担是任何人无可指责的, 是合情合理的。

从上面分析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避税是利用政府税收法规的漏洞、不完善而采取的一种纳税筹划形式, 随着国家税制的完善及征管漏洞的减少, 避税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 相反, 由于节税是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采取的一种纳税筹划形式, 它有利于增强政府利用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 是国家鼓励和提倡的行为, 因此节税的空间将日益扩大。总之, 避税、节税筹划在动机基本上是一致的, 都是立足于减少纳税人的税负, 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即纳税筹划包括节税、避税、税负转嫁及涉税零风险等一切既不违反现行税法规定, 又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行为都可以归为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牟虹.论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应用[J].经济师, 2000, (2) :139-140.

[2]王琼艺.谈企业如何完善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 2005, (3) :9-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须知 第4篇

(一)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工业企业或商贸企业),认定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税销售额标准为: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二、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材料;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应填写的表格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三)税务人员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 税务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根据调查情况,确定审批意见。

三、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公司设立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注册资金、银行帐号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6、经营场地的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

7、自办理税务登记后进行纳税申报之月起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8、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9、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应填写的表格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三)税务人员实地核查及约谈的有关内容

1、实地调查的主要内容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2、需要约谈的主要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或暂认定到期,经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后,转为增值税正式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应在辅导期或暂认定期满的前一个月内提出转正申请。

(一)纳税人需填写的表格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税务人员审查核实的有关内容

1、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须知 第5篇

根据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需要,企业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第一段 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经营地址;注册资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成立时间(注意要连成一段写)

(2)第二段 财务核算设置情况。包括财务人员设置,帐务设置-总分类帐,各类明细帐,存货,应交税金等科目。(注意要连成一段写)

(3)第三段 时常前景预测及申请的具体理由;

(4)法人代表签字并盖公章;

(5)申请报告打印成文;

3、商贸企业必须提供:供货企业证明以及购货企业的货物购销合同等

4、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温馨提示:请您在办理此事项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验资报告》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财务人员会计证及身份证(会计证要正常年审的)

5、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合法证件

6、企业章程

7、企业自有房产产权证明,或企业租赁房产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企业开户基本银行和基本帐号(即:银行《开户许可证》)。

9、法人授权书(授权事项为:发票申请和领购事项)

10、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11、《批准证书》及“公司成立批文”(外资企业涉及出口的需提供)

注意事项:

1、出口企业:外资生产性的出口企业(必须是自产自销的)在办理一般纳税人是需要提供《批准证书》和“经发局的成立批文”的复印件;除上述外的所有企业均要提供〈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经营可不附送《验资报告》和《企业章程》

3.企业必须确定有“三铁”(铁窗、铁保险柜、铁门),财务人员配置齐全、帐务健全。开始投资、经营,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否则不予受理。

4如果是租赁的房产,必须有企业租赁合同(合同必须以企业名义租赁并且租期在两年以上)和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且两个证明所标明的房产的地址必须一致。

5.企业开始经营时方可申请,新办商贸企业预计年销售需额达180万元以上

6.所有复印件A4纸复印,加盖公章,复印件必须清晰。

7.上述资料拥有原件的均需要提供相应的原件。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转正式认定须知

纳税人须知的8个税务常识 第6篇

纳税人须知的8个税务常识

对于纳税人来说,懂得税务基本常识是必须的。

1、不管有没有生意,都需要进行申报

有的纳税人认为有生意时要填报申报表,而没有生意或是不达起征点就无需申报了。非也非也,按时、如实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如纳税人不申报,依照征管法,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税不是申报纳税,每月操作不可忘

报税是报送税控装置或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数据,未按期报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规模虽然小也能申请“一般人”,申请成功不能取消

规模小的企业并不等同于税收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只要具备会计核算健全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两个条件,经过申请,也可以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发票需仔细保管,丢失发票要罚款

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免收工本费,可丢失发票却是要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免费注册深圳公司,一站式工商服务。

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否则情节严重的,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如果不慎将发票丢失,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以争取从轻处罚。

5、购买虚假生意的发票属违法,达到一定标准要坐牢

发票开具要建立在发生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千万不要购买进项发票用于抵扣。

目前国税局的“金三系统”功能强大,发票电子底帐全方位采集、查验、对比,一张发票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要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得不偿失。

6、关门不能一走了之,“任性”后果很严重

江湖不好混,做不下去了,觉得反正也没欠过税,联系方式也改了,直接关门走人,不走正常的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也不再申报了。这种行为使不得,殊不知,擅自走逃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也会留下不良纳税信用等级,以后再注册或投资公司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在非正常解除的环节,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时间长短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7、税务检查要出示,未出示可拒绝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九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8、账簿调取有程序,移交税务要收据

按照《征管法》第八十六条内容,税务机关有权调取企业账簿,但必须出具相关手续,免费注册深圳公司,一站式工商服务。

纳税人须知内容 第7篇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项目繁多、内容各异, 但细究起来可将其分为收入式优惠、扣除式优惠、所得式优惠、税率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五大类。其中, 收入式优惠、扣除式优惠和所得式优惠可统称为税基式优惠。

一、收入式优惠

1. 不征税收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 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补偿, 属于先支出后收入;而政府性基金则是企业为用于某项事业而收取的, 属于先收入后支出。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 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 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建设招待所, 该招待所的营业收入是应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用财政拨款所形成的财产是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

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 在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 填入“不征税收入”项目, 即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第一个项目。

2. 免税收入。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 由于免税收入是应征税的收入, 只是基于某种考虑予以免税, 所以为了获得免税收入而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 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 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另外,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 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免税收入, 在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 填入“免税收入”项目, 即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第二个项目。

3. 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即减计收入10%。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 《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 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 没有分开核算的, 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需要强调的是, 虽然减计收入10%, 但对应的费用成本等可以100%扣除, 不需要做任何纳税调整。

企业获得减计收入, 在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 填入“减计收入”项目, 即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第三个项目。

二、扣除式优惠

1. 加速折旧或摊销。

所得税法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 准予扣除。但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3年。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 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 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两年。

2. 全额扣除。

所得税法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就特别规定, 可以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 (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 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07年度)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 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 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 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 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 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对划分不清的, 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 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额,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 凡符合条件的, 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否则, 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 凡符合条件的,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 企业残疾职工工资等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还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 在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 填入“加计扣除”项目, 即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第五个项目。

三、所得式优惠

1. 减免税项目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的减免税项目所得, 在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 填入“减免税项目所得”项目, 即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第四个项目。

2.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在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 填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 即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第六个项目。

另外, 自2008年12月15日起, 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 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所称台湾航运公司, 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参考文献

[1].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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