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评审问题研究

2024-05-27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评审问题研究(精选7篇)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评审问题研究 第1篇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评审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国家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逐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政府投资财政监管评审工作的作用越发明显,它是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关口投资控制要点的一种较为行之有效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针对财政监管评审当前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比审计工作的不同点,提出财政监管评审工作的重点。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评审;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它与一般投资项目比较具有非盈利性、效益多样性、成本与效益的不匹配性等特点[1]。而政府投资财政监管评审,是以工程施工过程投资控制为主,并充分有效结合项目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关口投资控制要点的一种较为行之有效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实践证明,其对节省国家建设资金的积极作用[2]。

近年来,随着国家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逐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全有效的运行,成为当前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部分单位不重视立项审批工作、部分单位存在“重建轻管”的问题,“三超”(超估算、超概算、超预算)现象非常突出、管理体制不顺,权限不明,部分项目无法进行监管[3]。因此,在政府投资财政项目监管评审时,要把握好并采取与之相应的应对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国有建设资金流失,取得较好的投资管理效果。

二、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评审的现状分析[4]

政府投资项目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影响范围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监管评审研究需要建立规范统一的政府项目支出经济性评价和社会性评价制度,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和公正合理的评价标准,并将政府部门项目支出的经济性和社会性评价制度纳入财政管理制度范畴。我国此项工作起步较晚,虽然政府一直持续进行着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在管理观念、政府职能、组织结构等方面不断借鉴和引进国际流行的管理机制、管理技术和工具,但由于基础薄弱,且缺乏这方面的系统性研究,现在仍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财政改革的客观需要,使得财政评审风险增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风险,是指财政评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因财政评审事项所引起的损失。对财政评审风险的种类和发生财政评审风险的根源进行分析。最终提出了规避财政评审风险的措施,以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掌握财政评审的风险体系,了解规避风险的措施,才能够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法律保障不够、相关制度不健全

从西方各国政府项目财政监管评审研究的发展实践看,评审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必须得到立法的支持,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以保证政府部门项目支出达到预期目标。而我国公共投资部门虽然也提出要完善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对国家重点投资项目从立项决策、建设决策、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 但尚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约束,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障,而且各环节的约束不够细化,没有具体的细化指标进行约束。这样使得有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招投标和合同中常常出现严重违规现象,但国家立法不够完善,没有相关细致的法律约束,使得国家财政资金在不同程度上遭到损失。有的虽然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漏洞很大,使得有些甲乙方有机可乘,穿过立法本身,达到自身利益不断放大的目的。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有些建设单位在招标之前已经指定了明确的施工单位,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但是建设单位捏造工程紧急需要、材料供应来源单一等借口,把本应是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变为了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由此可见,国家法律中的确存在漏洞,立法约束力不够。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指标和方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从审批、建设到运转都没有透明的操作程序,而且内部、外部的监督薄弱, 对政府投资项目应该谁来考核、考核什么等问题没有程序化、科学化,考核只是在现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没有广泛吸引社会公众的参与,没有引入社会考评力量,评价主体单一化。而且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考核很容易陷入遵照上级领导的意图办事,按照例行程序做事,受官方内部自我认同心理和利益驱动的影响,容易带有主观色彩,很难使项目达到客观、科学、公正的结果。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监管评审尚未建立完整的指标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无法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评价。这种不完善使得有些甲乙方串通起来,联合有关政府机关部门,把有些单位及个人的利益放大化。

(三)项目本身对资源的循环利用不够

投资项目既是消耗资源的过程,同时也是生产资源的过程。资源在流动、转化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次生资源,对这些资源的利用考虑不足,尚没有明确、科学地统筹利用规划,没有建立资源的循环利用机制。

(四)项目建设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发达国家在政府项目上成立了由建筑师、工程师、合同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管理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和委托相应的工程咨询公司来管理,所有的重要技术环节都有专业人士负责,项目中的质量、技术、安全、成本等也有专人负责,并且各个环节责任明确。专业化保证了项目以高质量、低成本的完成,而我国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2004 年 7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推行代建制。各地也在积极响应进行试点,但仍然有不少障碍, 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详尽的代建制实施流程,尚不能为代建项目的规范化实施和全过程监管提供依据。

(五)财政监管评审与审计之间存在争抢的现象[5]

在政府工程中工程结算时往往是先由财政监管评审中心审核,出具定案单再移交审计局。但是,而这往往结论不一致,作为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对此无所适从。施工单位还要和审计局对帐,审计局最后出审计报告。审计局是政府组织内部的监督部门,在工程建设中其工作应该是侧重财务方面的,不应该再重复造价咨询的工作,逐条核对预算子目。但是,近几年,在一些地方,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和审计之间出现了争抢的现象,本应是评审监管中心的职责任务却由审计部门评审了,而且这种现象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现象本身是政府机关职能混乱的一种表现,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甲方、乙方、评审中心以及审计机关的工作秩序,很大程度上妨碍了财政部门的资金流动程序,以致有碍于经济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

一、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的内涵 财政监管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固有的内在链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赋予的财政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决(结)算审核,为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其监管评审结论是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财政监管评审工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审计部门也专门内设基建工程审计机构。简言之,财政是管理部门,审计是监督部门,财政评审时事前管理,审计是事后监督。财政监管评审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核控制资金。因此,职能的差异和评审工作特有的专业性导致了二者的工作侧重点和方式、方法有所区别。

(一)事前控制—工程预算监管评审,从源头控制资金的有效力度

为做好工程项目施工图纸预算,切实从源头有效控制资金,财政评审工作不断改革、改进,严格按照“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四先、四后”原则,不断加强工程预算评审环节的管理。针对所有评审项目,财政监管评审根据工程项目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委批复、图纸、施工图预算资料,认真核对图纸,严格执行预算评审,并将施工图预算评审报告作为该项目拨付财政资金的控制限额,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得突破该项目所批复的投资额。从预算监管评审到竣工决算评审形成一条有机链条,工程预算评审作为评审链条中必不可少的首要环节,不仅在前期将工程造价进行严格控制,而且在工程决(结)算审核时,通过对比预、决(结)算工程费用,可充分了解各项费用从前期到后期的刘翔,有效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保证了工程决算的完整、真实、公平、公正。

(二)事中监督—全程跟踪评审,彰显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财政评审始终贯彻对贯彻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跟踪评审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评审原则,有组织、有针对性地按工程进度及时实施现场跟踪评审,并结合《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为支付工程进度款提供参考依据。

3.3 事后审核—严格的决(结)算审核为拨付项目资金提供可靠依据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财政评审按照其赋予的职责,极尽生财之道、用尽聚财之力、竭尽理财之能,对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严格监管评审。

财政评审机构内部一般均设立有“三级复核制度”,出具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都严格经过“三级复核”程序,层层把关,确保评审结论客观、公正。在通知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现场与评审中心对出具的结论进行核对时,如有不同意见,可随时提出并讨论、验证,最终以三方均认可的结论为准。在规章制度、养个程序、全程跟踪以及专业技术的有力支撑下,工程决(结)算的评审真正做到了客观、公正、公平,是评审结论能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为拨付项目资金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4 财政监管评审与审计的区别[8]

审计作为监督部门,侧重于时候审计,往往当工程已经完成时才对其进行审计。而全程跟踪这样严谨、细致的监管评审可以在过程中控制一部分资金浪费和流失,比只看图竣工纸、变更签证、一堆数据更真实、有效。另外,审计部门一般是交给中介机构完成项目审计,并按审计额度的比例向项目建设单位收费,这样不仅增加了项目建设工程的成本,而且难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总之,财政监管评审和审计都是国民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职能方面的侧重各有不同。财政监管评审时财政职能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财政支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技术性审核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审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有权对国家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侧重于事后审计和财务审计,是政府监督部门。

财政监管评审和审计之间,不存在职能的交叉、重复和矛盾,也不存在替代性和排他性的问题。两者应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积极发挥效应,协调发展,共同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监督管理体系,真正规范公共投资支出监督管理行为,发挥财政投资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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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评审问题研究 第2篇

发布时间:2010-12-2 16:58:05 访问次数:

1045 作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黄均田

当前存在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两种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模式。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以及一些财政性专项资金进行评估与审核的活动。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两者都是国家政府行为,是国家履行经济管理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从实质上来说都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两者的作用都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近年来,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中时,也常有遇到与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那么,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与财政投资评审究竟有什么区别?现就这个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立法依据不同。政府投资审计依据是人大立法,财政投资评审是部门法。投资审计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

二、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机构职能不同。政府投资审计是专门监督,财政投资评审是结合自身职能进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三十三条指出:“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另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规定:“决定对政府性基金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等机构审核,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其他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都具有某一特定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一般是结合自身的管理职能来履行的。

三、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报告效力不同。审计报告具有法律强制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评审报告的效力没有作出说明,《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第十六条“项目专项检查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评价项目资金管理、考核投资效益及制定投资政策的依据和参考。”

四、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审计权限不同。政府投资审计的时间跨度更大范围更广,可以对项目立项至竣工决算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也可以进行项目建设后效益评价,同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财政投资评审不涉及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的项目财务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五、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审计监督程序不同。审计机关有权对财政评审结果进行审计再监督,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无权对审计结果再监督,如有异议,由被审计单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审计结论照常执行。从全国某些地方现状来看,也证实了这一点。长沙市:“近几年长沙市每年邀请省市纪检、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5%),长沙县审计局每年对评审额的10%进行抽审,差错率都在允许范围内。”重庆市:“项目竣工(完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完工)财务决算评审申请,由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决算评审。项目决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竣工(完工)财务决算批复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经政府批准纳入当年审计计划的重点项目,审计结论可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

我国财政投资评审研究综述 第3篇

关键词:财政,投资评审,综述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实施监管职能的具体体现,其在加强财政投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构筑公共财政框架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职能定位、评审模式和评审方法等三个方面。

一、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定位的研究综述

自从1994年财政部门收回原来由建设银行代为行使的评审职能以来,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定位问题,明显存在一个认识逐步清晰深化的过程。最初,人们一般将财政投资评审视为财政职能的延伸;而在当前,人们已经将财政投资评审定位为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财政投资评审视为财政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朱志刚认为,财政投资评审应该是财政工作的题中应有之意,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手段,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工作是新时期财政工作和财政改革的要求。加强投资评审工作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应该站在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预算制度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财政评审机构承担的是公共任务,不应该将财政评审机构看作中介机构,应当是一个由国家拨款的单位,而不是依靠评审收费来养活自己的机构。

庞敦之认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为财政投资管理提供基础性、技术性服务,是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监督的方式和手段,是财政基本建设管理职能的延伸。

魏跃华认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财政部门所属(或主管)的专业监管机构,承担(或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决(结)算的经济技术监管职责。其专业审核是财政项目预算运行机制的必要环节。

黄佩筠认为,政府只有经过科学缜密的评审过程,才能优化资源配置,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因此,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财政投资评审,公共财政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职能。本质地说,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政府公共财政职能的实施机构。

谢贤星认为,财政投资评审是通过考察、评估和测算政府公共投资客体运作全过程,对相应的政府公共投资进行技术性、基础性的审定,保证其使用效益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财政部门资源配置职能的一部分。贾康认为,加强和完善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制度是当前推行积极财政政策的迫切要求;为了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必须精打细算,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这就离不开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应站在社会的角度来考虑财政投资的效益,这就意味着,不仅仅需要考虑财政投资的经济效益,还要考虑财政投资的社会效益。白景明认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设是财政投资评审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建设过程当中,应该着力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明确评审机构的性质,评审机构应当被定位为行政系列而不是事业单位;二是要明确评审机构的职能,评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组织评审;三是优化评审队伍的结构,以适应财政投资评审专业性强的特点。

二、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模式的研究综述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模式就是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目的、准则、评审思路及其评审方法的总括,是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评审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认识的升华。

1. 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目的和准则的研究综述

随着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无论是政府机构的专业领导还是学术研究者都已经对投资评审作用的强化和投资评审模式的完善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在投资评审的范围方面,朱志刚提到:“应当围绕财政工作的重点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尹慧敏指出:“切实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在强化预算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对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庞敦之认为:“财政投资评审是提高财政投资效益的有效措施”;在投资评审工作的完善和发展方面,孙志筠提到“评审质量是评审工作的立身之本,发展之基”;尹慧敏指出“拓展投资评审业务范围,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审体系和工作机制”是“十一五”期间山东省财政工作的重要任务。

尹慧敏、庞敦之指出完善投资评审制度应作为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与财政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来看待。

目前,针对国外财政投资评审模式的研究尚不多见。且主要集中于对国外投资评审机构、投资评审程序等方面的描述性研究。如《英国、意大利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体制考察报告》主要集中于对英、意等国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机构和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流程的全景式描述;《美国、加拿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考察报告》,在对美国、加拿大政府投资管理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美国、加拿大政府投资监督管理制度,并进一步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为例,详细解释了美国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和预算控制体系。《澳大利亚、新西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考察报告》在对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进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两国政府的投资监管模式。但是到目前为止,有关国外投资评审模式的研究很少涉及投资评审在预算管理中的定位等内容。

2. 关于财政投资评审事业发展思路的研究综述

尹慧敏,庞敦之认为,随着公共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财政工作重心应由资金分配到资金管理转移,应该扭转“重分配、轻管理”的局面。财政投资评审应该配合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集中支付等财政预算体制创新,将管理和监督的触角扩展到财政资金分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上述观点具有代表性,也散见于近期许多论述中。

尹慧敏认为,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和规模有待扩大;财政投资评审的规范化、程序化明显欠缺。段晓晨指出,财政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设计阶段是评审的重点,必须运用全生命周期投资理论进行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和投资方案的优化。银涛甚至为工程项目概算设计了一套造价估算方法,对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造价投资估算具有积极的意义。

3. 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的指标体系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的康学军主任认为,加强公共支出绩效的评价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受托理财的财政部门有必要在制度上加强公共支出绩效管理。开展公共支出绩效评价要处理好绩效评价与绩效预算的关系,同时,还要处理好部门自我评价、财政评价、人大评价和社会评价的关系,以及项目绩效评价和部门绩效评价的关系。应该逐步完善绩效评价工作体系,逐步实现绩效评价的法制化,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挂钩。

财政部科研所的贾康认为,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是提升公共利益的具体努力。在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构建过程中,努力把绩效评价工作由粗到细做好,关键要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绩效评价的长效机制,要以制度安排,谋求公共效益最大化,保证制定的目标不落空;二是把绩效评价作为贯彻落实统筹协调、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依据,使绩效评价的重点往前移,通过事前评估,更多地规避实际发生的低配置,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把项目绩效评价作为切入点,逐步扩大到整个支出和预算;四是提高绩效评价的法制化水平,有相对稳定的规范依据;五是研究工作者要加强研究,做好专门人才的培养,共同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研究所的马晓河认为,政府投资目标比较复杂,要围绕公平性、效率性和先进性建立评价体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米建国认为,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是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绩效评价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也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财政部门搞好绩效评价要注重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的结合,当前效益和长远效益的结合,评价指标定量和定性的结合,事前评价和事后监督的结合,量力而行和发展需要的结合。

财政部科研所的苏明和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的高培勇认为,绩效评价是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延伸和拓展,是对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评价,包括起点、进程和结果。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的理念、方法要准确定位。一是要解决好对谁负责的问题;二是要区别公共财政支出与非公共财政支出的关系;三是要找准评价的依据和评价的对象。同时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与审计工作重叠的问题;二是在实践中与部门利益的冲突问题;三是在财政部门内部的工作协调问题。

王海兵在《公益性项目决策阶段财政投资评审的方法研究》一文中认为,项目投资决策评审的指标体系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指标、建设条件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环境影响指标等;而系统性、独立性、可测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科学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全面性与必要性等内容是构建财政投资评审指标体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刘新民在《政府公共工程绩效审计研究》中设计了资金筹集与运用、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使用后的效果等五个方面的指标。他认为,政府公共工程绩效评审指标的选择应考虑到全面性、适当合理性、针对性和真实准确性等几个方面的因素。

钟凌云在《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研究》一文中设计了主要财务评价静态指标、主要财务评价动态指标、不确定性分析指标、建设速度指标、工程质量指标、达到建设能力状况指标、投资回收效果指标、社会效应指标和环境效应指标等十类指标来综合反映财政投资项目的效绩。他认为,相关性、综合性与系统性、责任性与可控性、可理解性与可接受性、可操作性与成本效益性,以及持续发展等原则是建立政府投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吕耀俊在《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的理论和实务研究》中提出了财务效益指标、国民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环保评价指标等四大类指标来综合反映财政投资项目的效绩。他认为,建设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立应遵循层次性、相关性、地域性、时效性、全面性、可控性、动态性和指导性等原则。

浙江省财政厅绩效评价处课题组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设置了三级指标来综合反映财政投资项目的效绩。该课题组认为,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遵循精确性、相关性、可行性(易操作性)、可比性和重要性等原则。

另外,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1993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详细介绍了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原则和方法,其中也涉及相关的评价指标,如财务评价指标、国民经济评价指标、不确定性分析指标、方案比较指标等。

三、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法的研究综述

我国建国初期的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基本上是按照“先勘探,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的。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投资项目的评审真正引入投资管理程序。随后,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不少项目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不搞可行性分析,也不编制设计任务书,出现了大量“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边投产”的“四边”工程,造成国民经济资源的极大浪费。改革开放以后,1981年,国家计委正式把可行性研究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1983年,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一旦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都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与此同时,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中国投资银行也在其贷款项目管理中引入了项目评审的原理和方法,并于1984年出版了《工业贷款项目评估手册》,作为投资银行系统开展项目评估的依据。随后,建设银行又于1984年拟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业项目评估试行办法》,用于指导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的决策管理。1986年,国务院正式将项目评审作为项目前期的一个重要工作阶段,要求建设项目必须先提出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以开展前期工作,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而且,国务院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编制大中型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资格的咨询公司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再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至此,项目评审已经成为我国投资项目决策过程中的法定工作程序。

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长期采用定额计价模式,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也以合法性、合规性审核为主,评审的业务流程,以及评审的方法相对简单,技术性明显,因此,尚未发现涉及财政投资评审方法的系统性理论研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财政投资评审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政府公共部门绩效考评理论与实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4

[3]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M].中国计划出版社,1993.7

[4]郝书臣曲顺兰:财政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

[5]翟钢:现代国库制度的理论分析[J].《财政研究》,2003.5

[6]杨雪芳:国家投资体制改革与项目可行性问题研究探析[J].《郑州大学学报》,2005.7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评审问题研究 第4篇

【关键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财政评审问题

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财政评审主要问题

1.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

在我国现阶段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财政评审工作中对于评审机构的管理十分混乱,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不同地区在管理体制、办法、运行模式等方面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不同主体所制定的管理体制确实在一定范围内能够发挥出较好的管理优势,但由于适用范围往往相对较窄,无法有效的满足各类评审工作的实际需求,这样的情况显然不适应对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财政评审工作的统一化规范化管理需求的,必须要尽快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体制。

2.评审成果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阶段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财政评审结论与成果的应用范围仍较为狭窄,大都只是将其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的参考依据,使评审职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这主要是由于当前我国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财政评审工作中,缺少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已有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又缺乏系统性,执行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而无法良好落实,致使评审工作的结论法律效力不足。

3.对参与财政改革的积极性不足

财政改革的推进和不断深化是我国新时期改革发展的重要一环,而一些关键性的制度改革也使评审工作要面对更高的要求。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财政评审方面,对财政改革的参与仍较为被动,参与积极性不高,仍然局限于工程项目的评审阶段,部分关键环节如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等,政府财政评审的作用未能有效的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支出管理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4.财政投资评审“三库”建设滞后

工程项目库、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库、人才库三者共同组成了财政投资评审的“三库”,“三库”建设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条块分割、部门衔接不够等多种因素影响,财政投资评审“三库”建设进展缓慢,难以适应改革和发展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需要,这也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政府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水平的提升,限制着政府财政部门职能的良好发挥,不利于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的有效管理。

二、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财政评审的有效措施

1.加大力度完善财政投资评审机制

完善科学的评审机制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财政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应结合当前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管理的实际条件与需求,加大力度完善财政投资评审机制,尽快制定出一套完整、系统、统一、适用性强的评审机制体系,规范评审程序,强化评审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审核与复核,以实现对项目财政支出的有效管理与控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充分保证评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2.以广泛的宣传实现评审范围的拓展

加大力度开展评审宣传工作有利于提高项目单位对财政投资评审的认识,良好的宣传效果能够较为有效的消除项目单位对于评审工作的抵触情绪,并正确认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作为财政管理工作关键环节的重要意义,使项目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及部门进行评审工作,并通过广泛的宣传获取更多的社会支持。相关部门可通过组织专家委员会,优化财政投资评审的各个环节,提高财政投资评审的专业性与综合性,并进一步使财政投资评审的业务范围得到拓展,以满足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需求。

3.着力打造更加专业化的评审工作队伍

评审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很大程度决定着评审成果的效力与使用价值。因此,要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财政评审工作还需要加强对评审工作队伍的建设,强化评审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养,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的评审工作队伍。评审机构及部门应建立系统科学的内部培训机制,加强对现有工作队伍人员评审专业化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整体专业水平,并通过内部挖掘重点培养,以及外部吸收引进专业化人才两种方式的结合,增加评审工作队伍高素质专业化人才的比重,配合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与考评激励机制,保障队伍的整体工作能力,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完成质量。

4.加强评审工作与财政预算编制的协调作用

將评审工作与财政预算编制紧密结合是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有效性,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必要措施,因此,评审机构及部门应加强二者之间的结合,充分发挥二者间的协调作用,采取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评价、先评审后审批、先评审后移交的机制,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贯穿于项目财政预算编制的各个环节,全面发挥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把好财政投资支出评审关口,保障财政投资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保证财政投资支出及使用的合理性,实现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的有效管理。

三、总结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财政评审工作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评审机构及部门应充分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认清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政投资评审的规范性与有效性,拓展财政投资评审的业务范围,加强评审工作队伍的建设,并将评审工作与财政预算编制紧密结合起来,全面保证政府财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我国慈善组织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第5篇

摘要: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慈善组织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截至2010年底,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由2005年底的31万个增加到44万个,其中基金会数量从975个增加到2200个,①其中许多社会组织都将慈善作为其服务宗旨。慈善组织在协调社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使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程度大幅度降低,同时也暴露了慈善组织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希望为构建一种科学合理的慈善组织政府监管模式提供一点思路上的借鉴。

关键词:政府监管 慈善组织 监管机制

一、政府监管概述

监管一词源于英文单词regulation,在国内通常被译作“管制”、“监管”和“规制”。在学术界,普遍使用的是监管,也有学者倾向于使用“规制”一词,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无论使用“管制”或是“监管”还是“规制”,这三个词语的本质意思都是相同的,本文统一使用“监管”一词。②

国内外学术界每个学者都有对政府监管的概念作出自己的阐释和定义,综合考察这些概念和定义,我们可以发现监管至少要包含以下要素,首先包含监管的主体即谁来监管的问题,监管者通常被认为是政府机关,监管者通过立法或者其他形式来获得监管权利;其次包含监管的客体即监管谁的问题,监管对象即被监管者通常是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的各种经济主体和社会组织;最后是监管手段即怎样监管的问题,在政府监管过程中主要是依赖各种法律法规或制度,通过这些法律条文明确限定监管客体的各种市场行为,同时规定监管客体违反法律法规将受到的惩罚。王俊豪认为监管即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③现代意义上的政府监管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1887年美国成立洲际商业委员会以解决铁路运费的问题,这标志着现代政府监管的产生。具体来说,政府监管就是政府为了在 ①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http://,2011年7月15日 ②王俊豪,管制经济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版 ③王俊豪,管制经济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四页 市场经济条件下达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和实现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的公共权威,通过制定法律条文、规章制度,进而调节和制约各种微观经济主体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市场行为,限制其随意进入和退出特定行业,同时规范其价格和资质等,确保国民健康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慈善组织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即“第三部门”也是政府监管的主要对象和重要内容。

二、慈善组织概念

慈善理念在中国古而有之,孔子主张的“仁爱”、墨翟主张的“兼爱”、韩愈主张的“博爱”等等都是我国早期慈善思想的重要体现。“光宽和慈善,不忤於物,进退沉浮,自得而已。”这是最早关于慈善的表述,“慈”本指父母之爱,引申为凡怜之爱,⑤“善”与恶相对,特指人与人之间的友爱与互助、富有同情心、对人的关怀。⑥中华慈善总会创始人崔乃夫曾经精辟的概括慈善的涵义,他认为“慈”为父母之爱,是一种纵向关系,“善”为人与人间的关爱,是一种横向关系。“慈善”就是富有同情心的人们之间的互助行为。因此慈善组织就是以实现慈善为目标的一种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运行的资金主要来源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赠,其受益者主要是社会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我国的慈善组织通常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官方或者半官方的慈善组织,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种慈善组织主要依靠政府扶持培育,部分隶属于政府的一些职能机构,在某些方面享受政府机关的待遇,但是同时又以社会团体或非营利性组织的身份接受政府的管理。第二种是具有合法性的其他慈善组织,这种慈善组织是指除了第一种以外的、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在册的一般性慈善组织。第三种是指暂时没有在政府登记、没有取得合法地位的民间草根性组织,这类慈善组织往往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在某种都能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默认和许可。在这三种慈善中,官方慈善或半官方的慈善组织为我国特有一种慈善组织,这是由于我国的市民社会发展程度有限,导致我国慈善组织发展成熟度较低,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政府的培育和支持,也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促进和带动我国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慈善组织政府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针对慈善组织工作建立相对完备的监管制度,例

④ ④⑤ 魏收,《魏书》卷六十七,列传五十五《崔光》,中国古籍全录

陈至立,辞海【M】,中华书局2009年版 ⑥ 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M】,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如,年检制度、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等等。这些监管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在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有登记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评定其继续开展活动的资格,同时根据慈善组织的规模进行分级管理,即全国性的由国务院的登记机关进行管理负责,地方性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我国的慈善组织始于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的成立标志现代慈善开始我国兴起,自此我国的慈善组织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积极态势。但是随着慈善组织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贪污、挪用、滥用捐赠财物和资源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了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急剧下降,同时暴露出了我国政府针对慈善组织的一些监管措施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关于慈善组织的政府监管工作还没有一部系统法律作为支撑,只是依靠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不能够满足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存在严重的滞后性。首先目前关于慈善组织政府监管的立法层次较低,不能够对慈善组织进行有效约束。我国尚无一部系统、专门规制慈善组织的法律,关于慈善组织运转的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各地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不能够对慈善事业所涉及的关系进行系统公平的调整和维护,更不能形成统领性的监管法律框架,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其次是立法不全面,甚至有些地方还存在立法空白。我国慈善组织的监管法律往往只重视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而轻视后期的监管,将政府主要精力耗在如何监管慈善组织的成立上,导致了实体法的缺失,以至于很多概念都有没有明确,例如公益性基金会以及公益慈善组织的独立性问题都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众所周知,政府监管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具备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也要求这些法律法规无论是在立法理念层面上还是具体的技术层面上都要具备良好的契合性。而我国现在的慈善立法与慈善组织的发展严重脱节,而且各种立法往往雷声大雨点小,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报告2009》中就已提出《慈善事业法》的制定,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未实现这一目标。现有的慈善法规已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慈善现象,也不能满足慈善组织发展的内部要求。总之,我国的慈善立法亟待加快。

(二)、监管制度不合理

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针对慈善组织政府监管主要年检制度、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等几种主要的监管制度。其中年检制度是指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既定的法定程序和内容对慈善组织在上一个中所进行的各项运行的检查,以确认其是否有继续开展下去的资格。慈善组织所要做的就是在规定的吋间内准备相关的资料,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査,审核合格之后交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査。但是当慈善组织对其鉴定结果存在不同的意见时,却没有没有合法行使权力的渠道,只能默默的接受。而且,年检制度对监管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是指慈善组织的重大活动必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査和批准才能进行。这个制度目前备受争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怎么界定重大活动以及具体报告程序是什么,以及违反这个制度的直接法律后果都没有准确的表述和界定。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慈善组织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⑦社会公布。这项制度虽然规定了慈善组织有信息披露的义务,目前对财务信息、工作程序信息、项目运行信息以及受益人信息等的披露、发布、公示仍然是规定不足,向社会公开的具体程度并没有硬性规定,而且这个“度”很难把握,所以很多慈善组织并不会主动公开款物的分配和使用信息,对公众来说,善款使用的公开力度远远不够。

(三)、监管体系不完善

目前针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双监管体制,双重监管体制往往过于侧重慈善组织的资格审定,对慈善组织后期的监管不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慈善组织注册必须挂靠一家业务主管单位,造成大部分慈善组织因找不到挂靠单位而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把大量的人力和无力投入到“入口”监管,这就导致了动态进程监管乏力,在此环节出现了贪污、挪用善款等不和谐现象。

双重管理体制导致我国慈善组织官僚色彩浓重,失去慈善组织本身的独立性。理论上讲,慈善组织本来就是来自于民间的自发性组织,在政府机关或者公共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独立开展慈善活动的组织,但是由于挂靠单位和主管部门 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1998年10月 的权威,导致我国慈善组织基本都属于行政控制型。以2008年汶川地震为例,80%的捐款都进入财政账户,玉树地震捐款同样收缴国库,这些都表明了政府仍然直接控制慈善组织,政府越位虽然是为了统筹安排捐款,但是这样却不利于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和进一步成熟。同时政府的越位势必导致后期监管的无力和缺位。在这种监管体制下,慈善组织往往被视为民政部门或挂靠单位的二级机构,除了完成自身的慈善活动还承担一些政府机关的行政事务,甚至作为政府部门分流人员的接受单位。双重监管体制一定程度导致了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实际中并没有专门独立的监管部门,导致监管乏力,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效率低下。

四、慈善组织政府监管的改进措施

(一)、加强立法建设

法律是监管慈善组织的前提,是高效监管慈善组织的保障。政府应该着力推进慈善组织监管的立法工作,完善目前的法律体系,提升立法层次,尽早出台专门的慈善组织监管法律,从法律方面规范慈善组织的政府监管工作,保证我国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以美国为例,美国有专门的慈善法针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界定慈善组织的经济收益、公共慈善机构、私人基金会、倡导及立法游说、慈善组织的商业活动、自我治理等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解释。

推进慈善组织的专门性立法工作,明确界定慈善组织的性质、地位,监管机构的构成和职责,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明确规范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等。也应赋予慈善组织相应的司法救济权:当慈善组织的设立申请被驳回或者慈善组织因违法行为被罚款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及其使命,确立慈善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建立慈善组织的进入、管理、评估及运行的基本准则,改善慈善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慈善活动的运作程序,确立慈善组织分类分级监管制度、行业评估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在慈善事业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公民对慈善事业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彻底改变目前法律体系对慈善组织定位不清现状。同时明确志愿者的合法定位、进入条件和权力义务,改变目前多个省份的志愿者立法空白,适当给予志愿者一定的奖励制度和保障制度,就能吸引更多人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确保慈善事业的人力资源供应。

(二)、完善监管体制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监督分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内部监管等几种形式,真正对慈善组织最具约束力的和最具效率的形式无疑是行政监督。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公示制度,及时收集、分析和公开慈善捐赠的相关信息,制定重大慈善活动备案制度,建立慈善组织的诚信体系和问责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财务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行政服务平台,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发展慈善事业的经验,为慈善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加强政策和理论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积极探索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律、途径、模式,创新慈善工作理论,全面提高慈善组织管理的整体水平。

其次要加强慈善组织内部自律。慈善组织的自律和自我约束是监督体系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⑨不断优化慈善组织管理的内控机制,是促进中国慈善事业良性发展的关键任务。慈善组织要自觉签订自律承诺书,并明确奖惩措施,在慈善组织内部建立起决策、执行以及监督权职分离的科学运作体系,包括财务管理、捐赠款物的管理和追踪,建立其具有权威性的公示制度,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并建立慈善信息查询系统,随时公示有关信息,接受公众的查询与监督。

最后要依靠社会监督机制,增强政府监督的实效,建立起专门的非政府组织管理机构,实施对各类慈善组织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完善慈善组织的评估机制,保证对慈善组织评价的公正,提高其公信力,获得更多的捐赠,必须建立健全外部的评估反馈机制,即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制度。制定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适时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发布评估结果,以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监督慈善组织,媒体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除加强舆论宣传,持续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之外,媒体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监督慈善项目运作、资金流向、实际效果等,并向社会公众进行报道和反馈。

(三)、加强慈善事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⑧⑨林建鸿:《透视慈善机构规范制度缺失》,《中国国情国力》,2005 年第 2 期

张伟珍:《从慈善组织公信力维度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7 年第 2 期 加快慈善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人才、高级管理人才、项目运作人才、专业服务人才、宣传推广人才等。大力推动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加强规范化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设置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不断丰富慈善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推动完善专职慈善工作者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公益慈善事业从业的吸引力,不断壮大慈善工作队伍。推动制定慈善行业从业标准和职称评定标准,提升慈善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大力支持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学校、机关、企业与公益慈善组织合作,鼓励各界人士参与社区和各领域的慈善活动,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普遍化。健全志愿者权益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志愿者的注册管理、教育培训、时间积累、绩效评估、奖励表彰等相关制度,推动志愿服务广泛、深入、持久开展,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参考文献:

1、王俊豪,管制经济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版

2、魏收,《魏书》卷六十七,列传五十五《崔光》,中国古籍全录

3、陈至立,辞海【M】,中华书局2009年版

4、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M】,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5、林建鸿,透视慈善机构规范制度缺失【J】,中国国情国力,2005(2)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评审问题研究 第6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

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五、加强评审活动管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六、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投资评审中财务管理问题研究 第7篇

1 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性

财政投资评审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以其专业的评审管理和监督政府在进行项目投资时的规划、预算、资金投入、工程结算等各方面的环节, 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 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 从而保证投资行为顺利的进行。从财政管理方面来说, 财政投资评审加强了政府财政支出的管理, 有效监督了资金在支付时的动态变化, 保证了政府在进行中标采购时的合理性运算。通过财政投资审核, 能够强化政府财政的管理职能, 提高财政工作效率和管理层的决策水平。从投资项目角度说, 财政投资项目有效的抵制了工程招标时存在的不规范竞标现象, 保证了建筑市场的透明, 促进建筑行业规划化操作。同时, 财政投资评审体系还增强了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 提升单位对资金管理的自觉性和透明度。

2 现阶段财政投资评审出现的问题

2.1 成本预算超出

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中, 工程建筑实施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到预算的成本。有些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的操作, 擅自将本应由本单位支出的费用也列入投资费用中, 认为只要不超出预算就可以, 但是这些相关费用与工程项目并没有关系, 有些单位甚至私自发奖金和员工补助等。在工程竣工时拖延决算, 已经具备验收条件时因为种种原因不及时进行竣工财务结算, 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很多建筑单位不按照文件进行建筑, 擅自扩大工程规模。私自提高建筑材料的采购成本, 造成超出工程的预算。有些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到位, 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导致工期的拖延, 从而增大管理费用等。

2.2 资金使用不规范

很多单位对政府的投资资金使用不规范, 擅自增加投资预算, 人为的增加工程建筑项目内容, 使工资的预算严重不足。利用政府投资资金采购办公用具, 在进行建筑办公楼时进行职工住宿地建设, 将这部分的费用计入建设成本预算中。还有, 单位在进行工程建筑时, 账户互相混用, 使项目的使用费用发生混乱, 不仅超出了预算成本, 同时也违反了建设管理的规定。

2.3 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很多单位在财政管理上力度不够, 相关的会计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在账户核算时, 不按照规定建立账目记录和科目, 将政府的投资资金与企业的行政账户混合在一起, 导致费用的支出途径模糊。有些单位以近乎于流水账的方式记录工程建筑款项, 没有按照科目规定进行核算, 给财务的最终结算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单位财务管理中, 有一个很严重的现象就是“白条入账”。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 没有依法获取发票, 而是以白条数据入账, 使施工单位应缴的税款不能及时上缴, 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业务素养不高, 财务处理混乱, 对于相关财政科目的设置达不到要求。单位的财务管理权力不高, 即使发现问题也没有权力去解决, 使建筑的单位财务发挥不出监管作用。

2.4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虽然国家颁布了很多相关法律来约束建筑单位, 但是很多建筑单位仍然“知法犯法”, 为了追求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利用财务上的漏洞偷税漏税。政府在相关的管理上力度不够, 甚至有一些官员与建筑单位有利益上的牵扯, 导致了政府的监管职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

3 加强财政投资管理的途径

3.1 加强领导职能要求

财政投资评审不仅仅为项目建筑服务, 同时也涉及到整个财政管理。建筑项目的建筑策划和调研、价格测定、工程效益评定等都是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责。因此, 财政部门要加强相关领导的职能认识, 加强领导对相关政策的学习, 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 要认真落实好每一个政策的执行, 从而提高建设财政投资评审理念。领导对整个财政投资评审起到了监管、督促执行的作用, 因此加强领导的职能观念十分重要。

3.2 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建筑单位要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 让会计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的制度规定, 精通业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坚守会计职业道德, 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 真正有效的发挥会计的职能。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升, 有助于建筑单位资金的规范管理, 减少管理中出现的漏洞, 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会计要按照要求建立相关的会计科目, 将企业的资金使用途径记录清楚, 督促单位施工的顺利进行, 从而保证工程能够按时竣工以及结算, 减少财政资金预算的成本。

3.3 加强预算管理

政府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时, 要对建筑项目的规模、工期、建筑材料等可能影响到预算成本的因素进行考核, 控制全局, 并注意细节的评审。要明确资金投入的流程, 检查建筑单位的账户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扩大建筑规模, 不按照建筑规划流程建筑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任何一项不合理的超出预算都要进行准确核实, 并且坚决取缔这种现象。

3.4 综合监管和督促

在财政投资评审时, 要在内部设立监督小组, 进行定期的或是不定期的审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 让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牵制, 逐步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使资金合理化运用, 让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3.5 加大法律监管力度

在财政投资评审中, 容易涉及到多方利益, 因此特别容易出现“唯利是图”“知法犯法”的现象。要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规, 对于不按照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无正当原因擅自超出预算等行为, 要进行严肃的处理, 不仅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 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执法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公开,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不能用补偿来代替受罚, 更不能用金钱贿赂导致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只有加强法制建设, 形成良好的约束力, 才能让相关单位严格自控, 让资金合理使用, 减少偷税、漏税事情的发生。

4 结语

作为政府财政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 精准的财政投资评审有利于政府的财政监管, 同时也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影响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的因素有很多, 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政府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时要考虑到这个项目的各方面因素, 从工程项目的预算、实施和实行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相应的评估审核。建筑单位要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 加强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自控能力, 从而使投入资金合理运用。只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 才能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收入, 为我国经济的良好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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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和森.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的定位思考[J].财政评审, 200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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