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新版

2024-06-04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新版(精选8篇)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新版 第1篇

第六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穿、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七条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产权人所共有并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楼道、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电子对讲防盗门、红外线周界报警系统、空调冷凝水管、化粪池、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围墙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八条 园艺及环境卫生

一、区内共用绿化、园艺小品等的管理和养护;

二、公共环境的卫生清洁、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不含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及建筑装饰垃圾收集和清运)。

第九条 安全及消防

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公共区域内的(即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秩序(不承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二、做好消防教育宣传工作,加强消防培训及演练,积极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的防范工作。

第十条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进行预测和安排,确保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承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

一、对本物业的房屋竣工、设施设备及接管验收档案、图纸、资料进行管理;

二、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部门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对本物业装饰装修进行管理;

二、按_______文化居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1、装修押金:_______元(业主交纳_______元,装修企业交纳_______元)

2、装修管理费:_______元/套(由装修企业交纳)

3、装修垃圾清运费:_______元/自然间(由业主交纳)

第十三条 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一、向业主提供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有偿维修、养护;

二、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各类特约有偿服务;

三、根据本物业内的情况和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偿社区服务及商务服务;

四、法律政策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起至本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止。

第四章 物业服务标准

物业服务标准会执行《_______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京国土房管物[] 950号文件规定的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住宅按__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包括:物业公共区域保洁、公共秩序的维护、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小修、小区日常综合管理);

二、跃层(六跃七)住宅需加压供水,加收加压水泵运行费__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

三、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将按_______市法规、政策调整;

四、交纳费用时间: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此项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并根据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停车场(库)车辆收费标准》收取;

1、大型机动车位地面停车位:_______元/辆·月

2、小型机动车位地面停车位:_______元/辆·月

3、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机动车收费标准:(第一小时不收费)

小型车:_______元/_______小时、大型车:_______元/_______小时

二、为满足住户需要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价格另议,见《住户手册》附件《有偿服务价目表》;

三、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代收代缴费用(此项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并根据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如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费用的代收代缴服务。

1、公共楼道灯电费(含楼宇对讲):_______元/度,由本单元全体业主均摊;

2、生活垃圾清运费:_______元/户·年;

3、有线电视收视费:_______元/户·月;

4、自来水:_______元/吨;

5、燃气:_______元/立方米;

6、交费时间:按月/年交纳。

第十八条 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一、按照《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第1088号)的规定,各产权人在其购买房屋时,须按购房款_______%的比例缴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委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

四、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单元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六章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致使甲方未能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超标部分费用,退还利息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千分之三的的滞纳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若协商无效,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房屋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住户手册》、遵守《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顶层平台使用《承诺书》和供暖系统(采暖炉)运行《承诺书》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中未规定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甲方签章:_______物业管理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新版 第2篇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市) 区

四 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三条 乙方应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本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共同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四条 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以下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八条 共用绿地、花木的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归集、清运、

第十一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并按该专项合同的约定承担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包含业主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等专项合同的,按该专项合同的约定承担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管理与本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 协助组织开展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的自管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具体收费事宜应按照乙方制订并公布的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他委托事项:

1. ;

2. ;

3. .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期限暂定为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若需要续签合同,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与业主大会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要求物业买受人在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做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书面承诺。

3.在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4.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在乙方提交上述物业管理方案之日起 日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5.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并将管理情况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在乙方提交上述材料之日起 日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7.保证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及要求。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X种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由甲方支出全部费用;

(3) .

8.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指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X元的标准租用,其租金收入仅用于 .

9.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乙方提供X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X项方式使用: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X元的标准租用,其租金收入仅用于 .

10.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11.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要求而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除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按规定缴纳外,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12.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

(2) .

13.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4.及时缴纳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依法提供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15.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6 . .

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3.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6.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的,相关的物业管理责任仍由乙方向甲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承担。

7.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甲、乙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9.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最迟于每年X月之前以XX方式向甲方提出上述计划和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0.负责每 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方式公示。

11.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2.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活动中侵犯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X日内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5.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服务,定期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6.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乙方须按下列标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每X年组织实施清洗外墙X次(费用由业主承担);公共内墙、走廊楼梯等每X年粉饰X次;公共防盗门每X年刷新X次;

2.设备运行:电梯按规定时间XX运行;水泵、发电机等设备X检查X次;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屋面及房屋渗漏X日修好;

4.公共环境:道路:X;室内外排水X; 沙井X清理一次;

5.清洁卫生:

(1)公共场地每天以X标准清扫X次;

(2)电梯卫生每天清扫、保洁X次;

(3)定期组织实施化粪池清掏(费用由业主承担);

(4) .

6.绿化:绿地完好率达到 %以上;

7.交通秩序:室内(外)停车场一天 小时保管;

8.保安:实行X小时保安制度,岗位设置X个,X小时轮流值守;

9.急修:停水不超过X小时;停电不超过X小时;下水道、沙井堵塞不超过X小时内开工;小修:报修XX小时内开工;

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X%.

有关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的约定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研判与规制 第3篇

一、现实生活中前期物业管理的乱象

案例1 N年前的前期物管合同已难满足业主要求

北京顺义区某别墅区1994 年预售, 1996 年进入现房期, 之后3 年陆续有业主入住。尽管小区是一次性完工, 但业主是分批入住。所以从1996 年到现在, 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现在小区仍处于前期物业管理状态。虽然从入住至今的近10 年中, 开发商更换了三任物业管理企业, 但小区业主用的还是当年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公约。

由于是10 年前约定的合同, 一些标准, 如价格及服务标准等都已无法满足目前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另外还有一些前期没发现的问题, 如社区维修资金没在前期物业合同体现出来等问题, 现在都逐渐暴露出来。业主称现在物业管理水平较入住时有所下降, 物管公司利用和会所开展经营活动创收益时, 也直接影响到了社区服务质量, 故要求降低物业管理费等。但物管公司却以空置别墅产权不归业主, 因此业主无法干涉物业经营行为等理由拒绝了业主要求。业主认为, 依靠目前这份前期物业合同已无法解决全部问题。

案例2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通常存在霸王条款

北京朝阳区某商品房小区一期业主张先生准时入住,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聘请物业公司要求张先生先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上签字, 并交纳1 年的物业服务费后, 才能拿到钥匙。张某因急于收房, 没有细看协议条文便签了字。入住后才发现小区树木稀少, 空地都是黄土, 没有草坪, 绿化率极低, 门口很少见到保安, 外人可以随意出入, 装修垃圾长时间无人清运等。张先生找到物业公司经理, 要求物业公司改进。物业公司经理称, 小区属分期开发, 要等后期工程全部建成后, 才能整体绿化, 目前出入小区人员较多, 不便进行查验。张先生则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 但物业公司不答应。

回家后, 张先生仔细查看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发现协议中对保安服务、小区绿化和公共卫生都没有明确约定。到物业公司通知张某交纳第二年物业费时, 张先生予以拒绝。目前张先生跟物业公司的纠纷已走上了司法程序。

以上只是本文写作时使用的两个案例。现实中发生的乱象五花八门, 难以尽数。例如, 偶尔可见的前期的物业企业的财务报告一律亏损, 当业主让它亏损就别干了时, 它却赖在你的小区“学雷锋”;小区的车库收入与业主无关;小区的公共设施是哪些业主都不知道, 它的收益更与业主无关;开发商、物管企业将架空层占用或出租;小区的人防工程连必要的防卫大门都不合格, 业主不知道;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在哪儿, 业主不知道 (因为多数时候, 开发商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都是将架空层改建为房屋做管理用房)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掌控小区的便利, 总是在阻挠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小区的业主甚至受到黑衣人的直接砍杀。甚至发生了已经成立的业委会、业主大会找所谓的前期物管企业签合同但人家就是不和你签合同, 继续、永远实施所谓的前期物管服务合同的事情。

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这是我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不明且又缺乏必要的强力规制造成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范

我国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范主要在《条例》的第三章 (共11 个条款) 中。总结这11 个条款, 我国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范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首先, 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并由建设单位起草制订临时管理规约;其次, 要求购房人在与建设单位的物业买卖合同中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同时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当然, 《条例》也规定了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买受人合法权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后失效, 实为不定期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做出了规定, 其中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明确, 业主虽然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形式上的签订者, 但其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 物业服务企业是和业主而不是与业主委员会建立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因此, 只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其对业主即应具有约束力。

三、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法律性质的研判

(一)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为研判该合同的法律性质, 有必要明确该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就必然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应该说, 物业管理的出现是随着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出现而出现的。由《物权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知, 我国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为: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或叫成员权) , 最重要的是, 共同管理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而物业管理实际上正是对共同共有的部分的管理、维护, 它既是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行使管理权的行为, 也是履行管理维护义务的行为。

在一般性 (即业主委员会签订的) 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主体有三:单个业主、业委会合法代表的全体业主团体、物管企业。由于物业管理实际涉及的是业主团体共有物的管理, 单个业主不能成为物管服务合同的主体, 只能以团体集体的意志为意志。这也是我们通常见到的在物管企业向单个业主追讨物业管理费时, 业主以自己非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非自己平等协商之结果而抗辩的原因。在一般物业服务合同中, 平等的当事人双方主体分别是业主团体、物管企业。

(二) 前期合同不是委托合同、不是涉它性合同也不是权利义务概括承受的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前期合同) 从签订到履行, 涉及的主体有四:建设单位、单个业主、全体业主团体、物管企业, 而且是由建设单位与物管企业签订、由单个业主分别履行合同最主要的缴费义务。《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有业主可委托他人管理的字样, 有人提出包括前期合同也是属于委托合同性质。物管服务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的任何一种, 基本是业内共识。所谓委托合同说的根本疏漏在于, 委托合同的最大法律特点在于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而不存在违约责任之说。事实上, 法律是不允许建设单位随时撤销对物管企业的委托的。

我国关于涉他性合同实际只有两种: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由第三人负担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 然而前期合同为单个业主设定了缴费的义务。由第三人负担合同在未得第三人的同意、履行时, 是由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在业主不履行缴费义务时, 我们没有看到物管企业向建设单位追讨的案例, 法律也不支持。因此说, 前期合同也不是涉他性合同。

有人认为前期合同是权利义务概括承受的合同, 即是业主在入伙后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从建设单位概括承受的合同。该说法的重大疏漏在于, 忽视了业主团体意志。物管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是针对业主团体共有物的保养维护等, 其相对人是业主团体而非单个业主, 作为共有人的单个业主是无权也不能就共有物的管理事项单独做出意思表示的, 能且只能做出此项意思表示的是业主团体。单个业主的单独意思表示的集合不等于业主团体的意思表示, 单个业主的单独行为的集合不等于业主团体的行为。这是共有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概括承受说将物管企业的意思表示推定为默认同意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转由业主承受时, 根本忽视了业主团体意志的缺席。单个业主不能成为物管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主体, 作为物管企业相对方的能且只能是业主团体, 然而在概括承受说中, 我们没有见到业主团体的意思表示。一个当然主体没有做出任何意思表示, 就认为权利义务由其概括承受了,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妥当的。

(三) 前期合同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拟制代表”合同

基于物管服务主要针对业主共有物的认识, 我们认为, 前期合同是在单个共有人还没有出现、共有人团体还没有形成时, 法律为将来必然出现的共有人的必要利益, 授权建设单位强制代表共有人团体与物管企业签订的合同。它是将来的共有人团体 (当然及于各单个共有人) 被强制代表了的合同, 在此作者将之命名为“拟制代表”合同。此种法律安排, 其性质类同于法律规定父母亲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安排一样。法律做出此种安排的本意是从为维护将来业主的合法权益目的出发, 就建设单位本身天然的方便地位而做出。从我国法律中关于前期合同的安排中可以看到, 无论是什么样的单个房屋买受人、单个业主对建设单位代表自己及将来自己的团体签订的前期合同, 在自己的团体未合法成立前, 是没有任何意思表示的资格的, 就更谈不上意志自由、参与协商讨价还价了。简单地说, 就是业主们被强制代表了。如果不做此种理解, 就像作者当年所困惑的那样:业主在物管服务合同中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去哪里了, 莫非民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此被颠覆了不成?理解了被强制代表的法律安排才能理顺这其中的法律关系。

这是我国大陆对前期物业服务的法律安排。在我国台湾, 其《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不是因为建设单位的方便地位而给予其代表资格, 相反, 而是直接将前期物管的义务、责任配置给了它。《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中称建设单位为“起造人”, 其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起造人于召集区分所有权人召开区分所有权会议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前, 为公寓大厦之管理负责人。”第三条第十项规定:“管理负责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员会, 由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推选住户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为负责管理公寓大厦事务者。”

而在大陆法系的源头——德国的法律安排中, 则将管理人 (一般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赋予了双重机构地位。即一方面, 在一定范围 (即业主共有人团体具有权利能力的领域, 例如采取正常维护和修缮共有物等) 内, 它是业主共有人团体的执行机构和代表机构;在另一方面 (即业主共有人团体不具有权利能力的领域) , 其直接作为业主共有人团体的机构和代理人。也就是说, 在一定程度、一定方面上, 业主共有人团体也是被直接代表了的。

无名合同的有名化是合同法律发展的必然。根据法律直接赋予某一特定主体当然代表另一主体, 这一最主要特征, 可以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命名为“拟制 (强制) 代表合同”。

四、“强制代表”的可能结果

众所周知,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为最终目的的企业。在业主及其团体被建设单位强制代表的情况下, 建设单位有动力与物业服务企业“合谋”向业主及其团体赚取正常利润之外的收入, 就是不难想像的。尤其在现实中, 物业服务企业是建设单位的子公司、关联企业的情况下, 这样的“合谋”就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在这样的强制代表关系中, 几乎所有的费用都从业主这里支出, 而作为合同一方的建设单位几乎没有义务, 其制定的前期合同的义务基本都是由业主来承担。不仅如此, 为了保证这种“合谋”利益的最大化, 巩固这种“合谋”并使之一直继续下去, 也就必然成为双方的选择。“合谋”可以有花样非常多的“创造性”的举措, 业主们可能难以预料和想像。例如:服务费的定价很高, 而服务质量低劣;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在移交小区时应当移交的资料就是不移交, 但物业服务企业却也能去建设单位进行一定的查询;双方都不愿看到业主团体的成立 (因为业主大会一旦成立, 就有权签订新的服务合同, 也就标志着建设单位“强制代表”权的终止, “合谋”的利益也将终止) , 并极大可能去阻止业主团体的成立;入伙时预售1 年甚或几年的物业服务费;小区的各种公用设施都被用来创造利润等等。

现实中, 我们看到了本文开头列举的种种乱象, 正是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表现。

五、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制的建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领域出现了如此多的乱象, 其根源实际就是一个, 即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法律特性——拟制 (强制) 代表性而又缺乏对它的严格规制所决定了的。

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可以合法地直接代表了自己开发小区将来入住的全体小业主选择物管服务企业、决定物业费的价格, 实际上也决定了业主们享受物业服务的质量。如此方便、实用的权力, 对于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开发商来说, 不把它用好、用足, 那就真对不住自己了。于是我们就见到了开发商对小区业主权益的侵害行为, 总是被它聘请的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遮掩、协助甚至是自己亲自实施。我们也就不难见到开发商聘请的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根本就是自己的子公司。正是基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性质及现实中的种种乱象的理由, 必须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事项进行严格的规制, 否则愈演愈烈的乱象将没有停止的一天。

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事项进行规制, 可以考虑从选择物管企业、前期合同内容及文本、进驻小区交接事项的明确、协助业主团体成立之义务等方面进行。

(一) 限制选择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由于开发商实际是在代表别人 (业主) 选择“管家”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 必须要进行限制。国家《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 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 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 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该条的前半段虽然规定了住宅物业的招标要求, 但是后半段的规定在实践中基本消解了前半段的规定, “屈理申恩, 吞舟是漏”也。记得在国家《条例》起草制定时期, 就有“前期物管服务合同必须全部招标”的观点, 但是被修正成如今的样子。要限制开发商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有两个原则必不能被突破。其一, 开发商不得选择自己的子公司、关联企业 (我们称之为“非关联原则”) ;其二, 必须进行招投标 (即“招标原则”) 。 “非关联原则”旨在杜绝实际为一个利益主体利用分身法, 行侵害业主权益之实。上述国家《条例》后半段的规定正是在所谓的“不现实”的理由 (即一些地区甚至找不出三家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不可能实施非关联原则) 的劝诱之下规定的。而这实际上仅仅是方便了开发商。因一步法规而发展壮大一个行业的事情比比皆是, 怎么就不现实了呢?远的不说, 开发商这一行业不就是在国家房地产政策的影响之下产生和发展的吗?为什么不可以因此发展更公平、更透明、更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呢?招标原则, 是对替别人 (业主) 选择时必要的程序性限制, 甚至可以考虑将招标事务专项由某个政府部门或某类专门性商业服务机构实施, 规定开发商必要的提交材料、委托招标的时限等等, 对开发商的此项选择权进行明确具体的限制。总之, 不能让开发商在自家后院就替未来的几百、几千乃至几万业主选择了“管家”。类似深圳等地明确了包括前期物业合同在内的主要物管合同的招标原则, 但是缺乏明细的限制, 招标变成“围标”等等, 还是流于形式。此种限制若不细化, 反而给“拟制代表”穿上似乎更“合法”的外衣。

(二) 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及文本的规制

合同是规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最广泛、最详细的文本。基于合同内容及其文本的重要性, 必须对合同内容及其文本进行限制。在这之前, 曾经有部分地区搞过前期物管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但既没有坚决实施, 也因其规范的效力层级较低, 实际上也就似乎不了了之。必须由一定的政府主管机关主持制定前期物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并强制要求所有开发商必须使用该文本。而负责主持制定示范文本的政府部门在起草文本时必须听取一般业主的意见, 进行听证, 甚至可以将文本的起草工作委托给某些专业机构都是可行的路径。示范文本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内容与标准、价格与服务质量的对应原则与比例、物管服务企业财务账册公布之义务与责任。总之, 必须尽量详细、周密、具体, 并对应可为一般业主方便实施的手段。例如, “管家”有哪些没有做到, 一般单独业主有哪些制约手段、物业费相应可以如何折扣, 直至可以拒交物业费等。文本中必须明确, 拒交物业费是业主合法的抗辩权, 否则等于“管家”没有违约责任。这些具体内容, 只要认真起草制定、发挥社会积极性、创造性都是不难有极好的示范文本的推出的。重要的是, 文本的内容中必须要有开发商、“管家”明确具体的“前、后合同期义务”, 下节详叙之。

(三) 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前期合同义务及后期合同义务的特别规制

前已提到,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需要明确开发商、物管服务企业在合同前期、后期的义务。这里所谓的合同前期义务, 主要是指这二者对小区基础资料的点验与交接义务及其责任。小区基础资料是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的物质性的前提与基础, 然而国家《条例》第二十九条虽然规定了资料的交验义务, 但却不具体, 无责任后果条款。这也是我们所见到的, 开发商在将小区交由自己的关联公司管理时, 基本不履行该条款规定的义务, “管家”甚至在维修需要时才找开发商“借用”一下资料。更有甚者, 在小区业主团体合法成立后, 对该资料的讨要即使形成诉讼后的有效判决都得不到, 必须要对此现实作出适当的反映。比如可以规定, “管家”未收齐规定、约定的全部小区基础资料有权拒绝接收、进驻小区, 没有“管家”的小区, 入伙后的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职责全部由开发商负责。甚至可以规定, 没有“管家”同意或确认已经交接入驻小区的书面文件, 楼盘不得开售。而“管家”一旦实际入驻或书面确认完成了交接验收, 则其对该小区基础资料的保管、转交负完全的责任。该责任既包括行政处罚上, 还应包括对一般单独业主、业主团体的民事责任上, 例如业主重新获取资料的费用的负担等等。不如此规制, 源于前期合同的乱象同样不能平息。

这里所谓的合同后期义务, 主要是指这二者对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团体的通知、协助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一个不定期的合同, 其效力自业主团体自行与某主体签定的新合同生效日而失效。而只要业主团体不能成立, 则前期合同永远有效, 所谓“万年前期物管”“永久牌”物业管理是也。它已经像李敖曾经讽刺的台湾政党轮替前国民党时期的“万年国大代表”一样存在着。深圳的有关条例也规定了开发商、“管家”在业主团体的成立上的通知、协助义务, 但是极不详细具体, 也没有责任后果条款。示范文本中必须对此进行明确, 开发商、“管家”在何 (情况下) 时、何种期限内、向何主体履行通知可以成立业主团体的义务、以何种方式通知, 如何具体协助业主团体的成立, 通知义务在何种情况下 (一定期限内依法依约完全履行了若干次) 而得免除, 未履行的责任、后果, 都是应当考虑与规制的内容。如果从事前期物管服务是有利可图的, “管家”们就没有动力使其作为获利依据的合同失效。这样的常识可以让我们无需重复规制前期合同的理由。至于具体的规制内容, 还是以发挥社会整体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方法妥当。作者可提供的具体思考有, 例如, 开发商或“管家”未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期限内按一定顺序履行通知义务, 一般单独业主在取得何种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何种方式方便地督促其履行该义务;而开发商或“管家”履行了义务, 而负责成立业主团体的主体就是不采取行动时, 该通知义务的完成、后果的承担、义务的转移等等。具体地说, 比如在类似深圳将成立业主团体的职责直接给了政府部门的地区, 可以考虑, 在开发商或“管家”履行了通知义务, 而政府部门就是不去成立业主团体时, 应当明确该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甚或民事法律责任 (例如单独业主因此拒交物业费时, 由该政府部门承担, 否则就别把这样的权利揽过去) 以及开发商或“管家”通知义务的完成。当然, 在示范文本中只能规定开发商、“管家”及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但类似深圳这样的情况也是需要在不同的层级的规范上予以考虑的。

有一点必须特别强调, 示范文本中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责任、后果条款, 不能像部门立法那样只见权利没有责任后果。尤其要注重的是, 责任后果条款必须要为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单独业主可以方便、有效实施与使用, 否则一切归零, 全无意义。所谓前期合同, 就是在业主团体未成立时使用的合同, 如果不能让一般单独的业主方便有效地行使对相关主体责任后果的制约行为, 则对其任何规制都是虚妄的。这一点即足可以成为上述特别强调的理由。

六、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制的实施路径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新版 第4篇

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最后一个条件“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这个条款显然针对一些开发商在卖楼前描绘自己将来离轨道交通多少距离、周边有多少配套设施,而交房时付诸阙如的情况而设定的,这样,消费者就不容易被吹得天花乱坠的广告所欺骗了,这个条款值得其他城市学习。

为争议问题度身定做的条款

本次制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提示,开发企业建设商品房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有其他问题的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开发企业应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此外,由于北京冬天的供暖问题是购房者一大关心的问题,由此引发的能源节约条款也成了这个合同的亮点。开发商另外应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上水、下水、电、供暖、燃气等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公共绿地、道路、停车场,幼儿园、学校、会所、购物中心、体育设施等其他设施也应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买房人对开发企业入住时必须先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存在较大争执,甚至引起集体上访。本次制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提示双方在签约时可就有关税费的缴纳是否委托进行约定。购房人不同意委托开发企业代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的,购房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行依法缴纳。当事人双方就交费的具体事宜应进行约定。

示范文本还约定开发企业应明确所售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该物业企业必须已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同时还需约定地上停车费、地下停车费的收费标准。

综合上面讲的几大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北京新版合同的一个主要特点:它具备鲜明的地方特色,注重保护消费者,而且根据当地比较多发的房产纠纷,如虚假广告、配套设施不到位、税费交纳争议、供暖问题、停车费以及前期物业管理等,制定了密切相关的条款。

开发商大叫三难

新版合同出台后,给开发商带来更多约束,而很多条款对于开发商来讲实行起来异常艰难,而北京的开发商的“难惹”也是出了名的。对其中三个修改较大的地方,开发商提出了强烈质疑。

首先,新版合同中增加了出卖人对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承诺条款,要求出卖人承诺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空气质量,防水功能,装修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等方面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定以及和买受人约定的条件,否则需要承担赔偿甚至退房的责任。与以前的版本比较起来,不仅把质量约定的范围的规定扩大到了空气质量,而且对防水、装修、装饰的质量问题都进行了更明确的约定,提出了赔偿的方式。

而这一点对于开发商来讲扩大了责任范围。一些开发商认为对于工程材料的质量很难达到完善的控制,主要由于上游材料厂商的产品质量控制不是很严格,在如此大的工程中能够有完全质量保障的材料并不多,因此对如此多的细节进行约定增大了开发商的风险,而且建材厂商的产品质量也不会因为新版合同就有所提高,因此这样的条款对开发商来讲是不公平的。

而北京隆安律师事物所的陈旭律师对此认为,这样的规定的确增加了开发商的责任,但是其目的就是要求开发商更严格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材商,由此形成的风险需要开发商与建材商之间以更严格的法律合同加以约束,从而形成消费者约束开发商,开发商约束施工建材商的良性机制,形成整个产业链的良性循环。

其次,新版合同中新增加的条款还包括商品房实行节能措施的规定。此条款要求商品房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按照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同时买房人可以向出卖人要求赔偿违约金。

对此条款一些开发商认为现在为市场竞争压力使得建筑设计越来越重视外观美化,大面积采用落地玻璃、包括大面积的挑高等措施都一定程度上对能源消费有所增加,完全按照“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行有难度。而且开发商担心很多买房人在购买的时候要求新奇美观的设计,而使用的时候又要求节能指标,这样会造成明知道这样的房子对能源有所浪费还是购买,而住房的时候有任何的不满都可以以没有达到节能措施对开发上要求索赔,这也是不公正的。

作为本次新版合同律师委员会委员的陈旭律师对此也有解释,他认为开发商在设计上有义务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定,或者与买房人事先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对房屋耗能情况进行明确约定,也可以免除开发商在这方面的责任。

最后,关于产权登记的规定,旧版合同中约定在若干工作日能开发商向有关政府单位提交产权登记合同,而在新版合同中做了细微而关键的变化,要求出卖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初试登记工作,取得该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登记工作。

这个规定将以前开发商的提交材料义务扩展到了对办证结果进行负责。对此,很多开发商认为自己只能负责材料的提交,而接下来是政府审批的事情了,如果政府审批迟缓造成了产权证不能按期办理,而开发商确承担政府工作的责任,还是不公平的。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5篇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四至:东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万平方米

容积率:_________%

绿地占有率:_________%

公建配套用房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小区总户数:_________

受益人口: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付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楼梯间、直廊通道、门厅、楼内共用存车库、_________。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落水管、住宅区道路、绿地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车库、游泳池、小区自管公厕、垃圾间、垃圾箱、_________。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____。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公建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教育场所。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_________。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修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年_________次。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月_________元/m2;

2、代收代办费:_________。

3、特约服务费:_________。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首届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止。

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后,本合同自行终止,首届业主大会可按照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企业,并签订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

1、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物业买受人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3、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4、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立案制度;

5、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账务预算及决算;

7、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3)_________。

8、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9、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10、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委托管理费_________元/m2;合计_________元。

11、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

12、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由乙方负责催交;

13、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

(2)_________。

14、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5、_________。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与物业购买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4、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5、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负责编制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年度养护计划和维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维修经费来源_________;

7、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8、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9、每______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帐目;

10、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1、本合同终止或业主大会决议解聘乙方时,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日或在接到解聘通知后7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2、_________。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参照《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填写)。

1、房屋外观:___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_________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6篇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3、环境卫生

4、保安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6、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7、管家服务

8、委托经营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1、乙方交纳费用时间:自接收房屋通知之日起,首付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以后按季缴纳,在每季的前一周交清下季费用;在2005年购房者可免交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因乙方原因不装修、不入住的空置房按半价收取物业管理费用(计算单位:按月计算);

2、住宅建筑面积:别墅:每月每平方米3.6元;

3、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4、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5、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市物价局批复调整;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以《xx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参照,按出台的《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约,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合约,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违反合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合约,不按本合约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齐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在本合约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约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合约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约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条本合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黄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条款外,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第十条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7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_________(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_________。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_________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_________。

乙方采取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_________(每月/每季/每年)_________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_________(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_________%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七条 业主应于_________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_________(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_________(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_________、___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于_________(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住宿用房_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用房_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_________。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_________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_________。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_________代管。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 物业构成明细

┌───────┬────┬────────┬──────────────┐

│类 型│ 幢 数 │ 套(单元)数│建筑面积(平方米)│

├───────┼────┼────────┼──────────────┤

│ 高层住宅││││

├───────┼────┼────────┼──────────────┤

│ 多层住宅││││

├───────┼────┼────────┼──────────────┤

│ 别 墅││││

├───────┼────┼────────┼──────────────┤

│ 商业用房││││

├───────┼────┼────────┼──────────────┤

│ 工业用房││││

├───────┼────┼────────┼──────────────┤

│ 办公楼││││

├───────┼────┼────────┼──────────────┤

│ 车 库││││

├───────┼────┼────────┼──────────────┤

│ 会 所││││

├───────┼────┼────────┼──────────────┤

│ 学 校││││

├───────┼────┼────────┼──────────────┤

│ 幼儿园││││

├───────┼────┼────────┼──────────────┤

│ 其他用房││││

├───────┼────┼────────┼──────────────┤

│ 合 计││││

├───────┼────┼────────┼──────────────┤

│ 备 注││││

└───────┴────┴────────┴──────────────┘

附件二: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_________;

11、_________。

附件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_________平方米;

2、道路_________平方米;

3、化粪池_________个;

4、污水井_________个;

5、雨水井_________个;

6、垃圾中转站_________个;

7、水泵_________个;

8、水箱_________个;

9、电梯_________部;

10、信报箱_________个;

11、消防设施_________;

12、公共照明设施_________;

13、监控设施_________;

14、避雷设施_________;

15、共用天线_________;

16、机动车库_________个_________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_________个_________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_________个_________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_________平方米;

20、物业管理用房_________平方米;

21、_________;

22、_________。

附件四: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五、车辆停放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九、其他服务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使用。

2、经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新版 第8篇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异同辨析

合同是特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作出意思表示, 又经磋商使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作为商品交换法律表现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在生产、销售、分配及消费四大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物业管理作为对建筑物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社会化、企业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综合服务方式, 已成为广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物业经营管理活动中, 涉及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 其中最主要的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它们之间实质上是市场交易关系, 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 物业服务合同已成为物业管理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 是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根据物业所有权人和委托人的不同, 物业经营管理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辨析这两类物业服务合同之异同对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 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书面协议,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约定, 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二者是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而又相互衔接的两类民事法律合同。就物业管理活动来看, 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和物业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石, 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

(一)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

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管理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活动, 交易双方主要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纽带完成物业市场交易活动, 从法律及法理来看,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一项市场行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和重要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合同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二) 物业服务合同是明确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 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当事人双方之间关系以及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 是确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被服务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以及明确双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 这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与成熟具有积极意义。

(三) 物业服务合同是实现物业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物业管理, 其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此, 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 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 在慎重考虑、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 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 具体、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把握好这些合同订立中的关键环节, 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 物业服务合同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 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 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 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 知识专业化, 行业分工化, 提高了工作精细化水平, 提高了效率, 降低了成本。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实现了分离, 一方面, 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 利用自己的技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服务, 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 基于拥有物业所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两类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应当与有关委托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 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关系。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阶段, 作为物业管理提前介入的主要环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服务合同, 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合同。它们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均须支付对应代价的合同。一般而言,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合同对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做了明确的双向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 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时,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必须支付服务费用, 当事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 服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当然, 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经营策略考虑, 也可能无偿地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某些服务, 但一般仍以有偿为原则。

(二) 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诺成、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 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它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 违反该项义务即产生违约责任。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均属于诺成、要式合同。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 并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一致,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订立合同。同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 因此, 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 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 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1]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 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诺成、要式合同, 均有示范性文本以供借鉴。

(三) 客体是一致的, 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基于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 双方交易的标的物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持续不断的无形的物业管理服务, 不仅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而且包括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清洁、交通、车辆等秩序的维护。在日常的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等特点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另外, 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并不存在流通环节, 且生产和消费处于同一过程之中, 当然,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如管理遗留的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物业管理事项是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不具有的一些内容。

三、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实务中两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合同, 从物业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角度讲, 二者缺一不可。尽管两类合同在法律特征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 “但因物业在开发建设、销售和消费使用这三个不同阶段产权在不同产权人之间的转移, 导致合同的主体有所变化, 进而两个合同在签订主体、签订时间、有效期限、终止条件等都有所差异。”[2]

(一) 签订主体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由于在新建物业的业主入住前, 首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 业主还不能形成统一意志以及业主大会还不能统一业主意见来决定是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而此时已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现实必要。为了维护正常的物业秩序, 保护业主现实的合法利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用以约束物业管理前期活动行为。一方面, 在物业未销售前,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是物业的第一业主, 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另一方面, 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出发,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这将会导致业主享受物业服务而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费用的局面。为克服这一弊端, 各国或各地区开始改变这一契约仅具债权效力的状态, 而赋予其物权效力。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当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时, 就应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 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 对业主大会负责, 其职责之一就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正式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二) 签订时间不同

在实践中, 物业“滚动开发”的情况比较多, 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 从物业开始交付给业主, 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 还有一段过程, 不仅这个过程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甚至在物业的开发建设阶段往往就需要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签订的时间是新建住宅的开发商出售住宅前, 也就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标志着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 物业管理进入正常的日常运作阶段, 即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实施业主自治管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个月内, 最迟不应迟于六个月。

(三) 有效期限不同

为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空缺, 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有必要与其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过渡性合同, 其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 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时终止。物业的销售、入住的渐进性造成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不确定, 而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又决定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间的不确定性, 因此, 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通常是不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不确定, 不仅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统筹安排工作、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营风险, 而且会导致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混乱, 诱导纠纷和矛盾。但是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是可以约定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则是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且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 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 合同即成立, 这标志着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合同, 属于在较长期限内履行的合同, 因此, 当事人需要对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 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 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3]

(四) 终止条件不同

尽管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有约定的时效, 都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 但二者的终止条件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未满时, 如果业主组成了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大会, 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 签订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进入了正常的物业管理阶段,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自动终止, 终止时间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间为准。另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受业主入住状况及房屋工程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当此类因素致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时,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的方式规避风险。因此, 有必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 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明确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比较而言,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有下列情形下之一时将会终止履行:约定的期限届满, 双方没有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 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可以终止履行;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被宣告破产,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的, 可以终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是有关人们生活居住方面必要且重要的经济合同, 辨析它们之异同, 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好物业纠纷的关键, 对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等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彭叔媛.合同法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14.

[2]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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