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精选6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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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五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
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行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七条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第十二条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三条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第十四条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第十八条 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章 衔接规定
第十九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 第2篇
判断题:
10、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0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题号:Qhx011590]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05、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题号:Qhx011606]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106、在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题号:Qhx011594]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107、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题号:Qhx011595]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08、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题号:Qhx011602]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09、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不需要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题号:Qhx011589]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10、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题号:Qhx011603]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11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不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题号:Qhx011593]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12、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题号:Qhx011596]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13、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题号:Qhx011607]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14、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题号:Qhx011605]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15、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题号:Qhx011598]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116、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不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题号:Qhx011604]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17、采用权益法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题号:Qhx011600]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118、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题号:Qhx011597]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10、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13、投资方对()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题号:Qhx011622] A、控股子公司与合营企业 B、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 C、联营企业与控股子公司 D、控股子公司 正确答案:B 114、甲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自公开市场买入乙公司20%股份,实际支付价款8000万元。另外,支付相关手续费及税金200万元。在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确定可分得3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应确认为()。[题号:Qhx011610] A、8000 B、8200 C、8170 D、8230 正确答案:C 115、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题号:Qhx011612] A、所有者权益 B、资本公积 C、当期损益 D、留存收益 正确答案:C 116、2014年4月30日,甲公司向无关联方关系的乙公司的原股东定向增发15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1元,市价为10元/股),取得乙公司100%股权。两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相同。合并日,乙公司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600万元。初始入账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题号:Qhx011609] A、15000 B、1500 C、13500 D、6600 正确答案:A 117、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差额,应计入()科目。[题号:Qhx011624] A、投资收益 B、资本公积 C、营业外收入 D、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正确答案:C 118、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因追加投资需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部分,属于此期间在被投资实现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题号:Qhx011627] A、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B、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 C、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 D、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资本公积 正确答案:B 119、2013年6月20日,甲公司以1500万元购入乙公司8%股权。该股权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2013年9月30日,乙公司宣告分派股利,甲公司按照其持股比例确定可分得20万元。应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收益为()。[题号:Qhx011611] A、1500,20 B、1480, 0 C、1480,20 D、1500,0 正确答案:A 120、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题号:Qhx011621] A、控制或者共同控制 B、控制 C、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D、重大影响
正确答案:B 121、不管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不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题号:Qhx011618] A、主营业务成本 B、其他业务成本 C、冲减资本公积 D、管理费用 正确答案:D 122、企业因追加投资导致控制被投资单位,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题号:Qhx011613] A、不做相关处理 B、冲减因追加投资产生的相关费用 C、计入当期损益 D、计入所有者权益 正确答案:C 123、下列能形成企业子公司的投资行为的是()。[题号:Qhx011614] A、控制 B、共同控制 C、重大影响 D、无重大影响 正确答案:A 124、一般情况下,我们把投资比例高于()视为控制。[题号:Qhx011616] A、100% B、60% C、50% D、80% 正确答案:C 125、一般情况下,我们把投资比例低于()视为无重大影响。[题号:Qhx011615] A、30% B、35% C、40% D、20% 正确答案:D 126、自2010年起,甲公司一直持有乙公司20%的股权,并采用权益法核算。因乙公司以前年度连续亏损,2012年初甲公司被查账簿中显示,对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尚有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60万元。2012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2012年底,对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应该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是()万元。[题号:Qhx011625] A、40 B、-20 C、0 D、60 正确答案:C 1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计量应当按照()计量,合并价差应当调整()。[题号:Qhx011617] A、账面价值,当期损益 B、账面价值,资本公积 C、公允价值,当期损益
D、公允价值,资本公积 正确答案:B 128、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5%的股权,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2012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60万。此外,甲公司还有一笔金额为300万元的应收乙公司的长期债权,该项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乙公司2013年发生净亏损5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且投资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假定投资企业无需承担额外损失弥补义务,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2013年应确认的投资损失是()万元。[题号:Qhx011628] A、190 B、1260 C、1560 D、1750 正确答案:C
多选题:
10、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69、下列关于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说法正确的有()。[题号:Qhx011636] 查看答案
A、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B、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调整当期损益)。C、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D、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正确答案:ACD 70、下列关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确认的说法错误的是()。[题号:Qhx011634] 查看答案
A、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B、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公允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C、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收益)。D、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不需要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收益)。
正确答案:BD 71、下列关于权益法的描述正确的是()。[题号:Qhx011630] 查看答案 A、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B、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C、权益核算下,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不需要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D、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正确答案:AB 72、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权益法作后续计量的是()。[题号:Qhx011629] 查看答案
A、联营企业 B、控制子公司 C、合营企业 D、无重大影响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公开报价的投资 正确答案:AC 73、下列关于企业在权益法核算下的描述正确的有()。[题号:Qhx011631] 查看答案 A、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B、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C、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不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D、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正确答案:ABD 74、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条件有()。[题号:Qhx011633] 查看答案
A、已经就处置该项资产做出决议 B、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C、该项转让将在半年内完成 D、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正确答案:ABD 75、下列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与减值准备计提说法正确的有()。[题号:Qhx011635] 查看答案 A、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B、出现减值迹象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C、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高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D、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 第3篇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 ( 财会〔2006〕3号) 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财政部
2014 年 3 月 13 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 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 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 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 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 一) 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 二)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 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初始计量
第五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 一)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 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 二)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 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 一)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 二)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 三)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 四)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七条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九条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 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 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 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 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 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 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 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 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第十二条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 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 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 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 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 应当予以抵销, 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 应当全额确认。
第十四条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 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 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 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 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 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 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 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 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 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 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处置该项投资时, 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 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 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章衔接规定
第十九条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 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 第4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首次执行日 会计处理 企业影响
一、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分为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两种情况,在处理之前首先要了解会计科目的改变。
(一)会计科目的变化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新旧准则使用的会计科目发生了变化,主要使用科目对比如下:旧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主要使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短期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科目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投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科目;新准则中,与此相对应的科目改为了“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科目。
(二)采用追溯调整法的首次执行日处理方法
一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1)首次执行日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如果差额在借方,需要根据原结余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如果差额在贷方,需要根据原结余的股权投资差额的贷差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2)对于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应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入账成本,完成上述调整后应进一步进行会计处理。根据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根据首次执行日调整前原制度下的结余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投资准备”科目。
二是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还应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投资准备”科目。
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不作任何调整,根据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根据首次执行日调整前原制度下的结余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科目。
除上述两项调整外,其他项目不应进行追溯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相关准则的改变对企业的影响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公布实施,对长期股权投资在定义、范围、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披露等方面做了较大的修订。因此,执行新准则不仅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报表项目产生重大影响,对企业运营、交易决策、公司治理以及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等方面都产生很大影响。
(一)执行新准则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执行新准则对单独财务报表相关列报项目产生的影响较大,而对合并财务报表所受的影响相对较小。例如,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单独财务报表中改按成本法核算,将极大地影响单独财务报表所列的净利润;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上,母公司首先应对上述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调整,然后予以合并或抵消,影响较小。具体影响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导致利润的增加。(1)新准则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旧准则中,上述差额为借方的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期摊销,差额为贷方的确认为资本公积。(2)新准则下,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所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借方差额确认为商誉,然后仅做减值测试但不摊销;贷方差额经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中,上述差额的处理类似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3)新准则下,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旧准则中,将其转入资本公积。(4)新准则还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旧准则中无此规定。
以上四点进行对比,新准则的处理与原准则相比会使利润增加。
2.导致利润的减少。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0为限。新准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两点规定:(1)除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外,还应包括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2)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情况除外。新旧准则的处理不同,按照新准则核算会相对减少企业的利润。
(二)执行新准则的其他相关影响
1.对企业运营、交易策略、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影响。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新旧准则的差别较大,新准则中做了如下规定:一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二是引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概念;三是规定投资成本低于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认为收益;四是按权益法核算的时候要考虑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被投资单位账面价值的差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五是非同一控制的合并初始投资成本按公允价值计价。对公司运营、交易策略、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具体影响如下:
(1)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与原来的处理方法比较,会导致母公司报表的利润因被投资单位盈利、亏损而减少或增加。对以母公司利润为基础的利润分配会产生影响,同时从业绩的评价来看,公司管理层应充分理解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的区别和联系,合理制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2)公允价值的引入使得公司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及合并取得投资时会产生利润或亏损,在公司有融资、业绩评价,或分配股利等目的时,不排除人为地创造交易以调节利润。
2.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影响。新准则的实施,要求企业应结合自身资产负债特点,合理确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预计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预计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另外,由于公允价值的大量使用,要求较高的专业判断力,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财务报表其他使用者而言信息的相关性有所增强,但可靠性相对下降,这两种会计信息质量要素的水平此消彼长。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3:3—10.
[2]《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 第5篇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定义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区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而只有投资资产这一概念,进而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问题作出了规范。
为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本条仅从小企业准备持有时间角度对权益性投资进行了划分,准备长期持有(在1年以上)的权益性投资为长期股权投资,准备短期持有的为短期投资。这样的划分,无需考虑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也无需考虑其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性质
长期股权投资的性质为权益性投资,在被投资单位享有股份或出资比例和所有者权益份额,可以以投资者身份从被投资单位获取净利润的分配,通常没有到期日,因而显著地不同于债券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限
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短期投资,其期限会超过1年,不包括1年,即符合非流动资产的定义。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5111投资收益”等两个会计科目。
【准则原文】第二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解读】本条是关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确定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考虑到小企业对外投资相对较少、取得方式较为单一,本条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简化。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细微差异是: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会计上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投资成本,而税法上作为购买价款的组成部分计入投资成本。
一、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基本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二、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其中,相关税费详见前述第八条,此处不再赘述。
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行为,应当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因此,本准则要求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是采用了两笔交易观,视同先将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再以所取得的对价购入一项新的资产即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换出非货币性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商品销售处理,按照评估价值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按照其账面余额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换出非货币性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应当视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置处理,换出资产按照评估价值计价,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换出非货币性资产为投资资产的,应当视同投资资产处置处理,换出资产按照评估价值计价,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涉及相关税费的,应按照上述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换出存货、固定资产(动产)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换出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视同转让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确定。
其账务处理为:以非现金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同类或者类似非现金资产的市场价格与相关税费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等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23】2013年6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每股买入价为10元,每股价格中包含有0.2元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700元。数日后,甲公司实际收到上述现金股利。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700
应收股利
000
贷:银行存款
700
(2)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000
贷:应收股利000
【例2-24】2013年3月15日,甲公司以1台专有设备换入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该设备账面原价3000000元,已计提折旧2200000元,评估价值为1000000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 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
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000
【准则原文】第二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计入收入总额,转让或处置投资时准予扣除其成本。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条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一致,即要求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实务工作中,可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符合一定条件时,这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但会计上仍应当如实地反映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二是税法中所称的股息、红利收入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其中,现金股利又称派股,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分配给股东的股利;股票股利又称送红股,是指企业以增发股份的方式代替现金方式向股东派息,通常是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新股数量,以防止企业的资金流失,保证股东所获得的利润继续作为企业的投资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等。也就是说,投资企业分得的股票股利,如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会计上投资企业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统一要求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而不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
一、成本法的基本核算原则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三、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和“5111投资收益”等两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25】承【例2-24】,2013年5月30 日,甲公司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的通知,应分得现金股利5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000
贷:投资收益000
【准则原文】第二十五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本条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一是由于不要求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因此,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所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考虑减值因素;二是由于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也不存在原计入到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相应结转的问题。
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定
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将处置价款扣除该投资的账面余额(即成本)、出售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净额计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
二、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结转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成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结转:
(一)一次性全部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可以比照本准则第十三条有关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进行计算结转,如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结转其所处置投资的成本。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和“5111投资收益”等两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26】2013年8月14日,甲公司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出售价款为 1500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0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该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部分相对应的账面价值为140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000
投资收益000
【准则原文】第二十六条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发生损失时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 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本条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的条件及其处理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不要求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只有当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实际损失时才予以确认。
一、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确认的时点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预计或预期发生时确认。
二、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认定条件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应确认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金额的确定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应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的净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金额。
四、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账务处理
本条所指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区别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净损失。前者是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过程中由于投资环境的变化、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长期股权投资无法收回而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对投资企业而言,可认为是一种“被动”的损失,因此,损失金额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后者是小企业处置部分或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所取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投资成本及相关税费而发生的净损失,对投资企业而言,可认为是一种“主动”的损失,因此,损失金额应计入投资收益。
小企业实际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时,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小企业应当注意正确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认真按照税收征管的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小企业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在小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其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包括小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 第6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 (财会〔2006〕3号) 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 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 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 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 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 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 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二章初始计量
第五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 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二)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 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七条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九条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 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 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 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 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 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 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 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 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第十二条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 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 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 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 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 应当予以抵销, 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 应当全额确认。
第十四条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 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 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 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 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 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 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 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 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 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 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处置该项投资时, 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 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 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章衔接规定
第十九条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 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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