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24-09-21

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精选6篇)

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1篇

花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

实 施 细 则

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泰安市教育局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教师发〔2015〕3 号文件的通知》(泰教发〔2015〕64号)及《泰安市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规划(2016—2020年)》(泰教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登记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王彦林 副组长:李浩 吴利华 成员:郑永 郑洪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德育主任郑洪新负责,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我校此次教师学分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1.凡取得教师资格并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小学的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三、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2.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四、学分登记总体要求

3.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教师每年培训所获学分不少于30学分,五年培训学分累计不少于36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72学分,3年内完成。

五、学分登记管理方式

4.学校对教师培训学分情况实行一培训一核实、半年一统计、一年一通报的制度,具体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布置、督促和落实工作。

5.使用全县统一的《宁阳县中小学教师培训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县教育厅监制,县教育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

六、学分计算办法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凭培训结业证注明的培训学时(未发培训结业证的凭培训通知规定的有效培训时间并核实培训笔记或听课本,由送培学校实行一培训一核查,并核发培训学时证明)每1学时计1个学分。

7.参加与所任教学科或本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按所学专业的课程计划中所规定的学科学分,每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8.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研训,含全校(学科)集中业务培训、教研活动、教学比武、听课……由学校分月统计,按1学时计1学分的标准,每学期对参训教师颁发一次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五年一周期内校本研训学时不超过120学分。

9.应聘担任外单位(学校)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由主办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分层次计算学分:本县外校1学时计2学分、外县学校或县级培训1学时计3学分、外县县级培训或市级培训1学时计4学分、外市县单位(学校)或省级培训1学时计5学分。内,承担不同层次同一内容的教学、辅导工作,只计算最高学分。

10.其校本研训的培训主讲、教学观摩(比武),1学时计2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请假每满一学期,可免修30学分。

七、学分登记程序 11.学分登记程序。

⑴个人学分材料上交。教师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上一的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承担培训任务学时证明等(以下统称为学分证明材料)上交学校。

⑵学校审查。学校对教师的学分证明材料逐一审查核实,并造具教师学分登记名册,连同学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于12月31日前,上交学校。

12、周期培训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

学校呈报。五年一周期期满,学校核实周期教师学分,并将教师学分信息名册与《登记证书》呈报上交。

八、学分的应用

13.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与学科带头人选培、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一个内校本培训学分少于24学分者,原则上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第。

九、其他事项

1、学校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教师学分登记管理办公室上交学分证明材料。

2、教师学分登记不向教师收取任何费用。

宁阳县东疏花园完全小学

2017年2月

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2篇

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及苏州市有关实施细则的精神,为在我市全面实施《****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 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

(五)参加省、市、县等教学业务单位组织的研修活动(县级以上研修)和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和有考核的自学;

(七)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发明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

(八)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教育局人事师资科负责本市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市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按实施。

第五条 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区)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 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学时验证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十二月底。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5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7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350学时。

第七条 县级培训项目逐步推行项目化管理制度。培训方案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在提交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审核和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 教研、科研、电教、装备等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市教师培训规划和计划,统一部署,分别实施。未纳入规划、计划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 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制定计划,报市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核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因故未 能列入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核。已列入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核。

第十条 教育局将定期对本市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教育质量考核评估有关项目。

第二部分 学时认定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二条 中新调入教师(含新引进教师),当总学时数一般应达到50学时。中新调入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在调入满一年后的年底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远程教育、自学考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有条件的学校可逐步通过骨干教师脱产进修、访问学者等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学时,1门认定36学时,2门及以上认定50学时(以提交的学科结业证书为准)。

第十四条 教师通过论文撰写、参与课题研究、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取得成果的,可以认定为县级以上培训学时: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CN号,不含增刊、试题集、教参类)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县级以 上培训学时,按级别每篇县级3学时、市级4学时、省级5学时、国家级6学时折算。独立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试题集类)当年可折算25学时;

(二)完成校本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5学时。完成县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课题、大市级学会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25学时(课题组核心成员有多人的情况下,只认定前5名核心成员)。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三)教师当年获得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或教师教育教学技术发明奖,认定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按颁奖行政级别,每奖项按县级3学时、市级6学时、省级12学时、国家级24学时折算;

(四)在大市级以上培训中,获得优秀学员的,同时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数。

以上4项认定县级以上学时之和不得超过25学时。第十五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每次认定相应校本培训3学时。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每次(半天内)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认定学时之和每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二)开设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认定学时之和每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一、二等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二)、(三)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正常参加县级以上培训班项目学习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学习班(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一次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时。

第十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教师发展中心办理当年免修手续。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 校本培训原则上设臵七个基本项目,要求每次培训要有签到表,并将图文信息上传校园网相应栏目。有关培训学时认定与要求如下:

(一)专题培训:包括专题学习、专家讲座、课题研究等,不超过12学时。

(二)教学研究:包括公开课、研讨课、观课评课、校际交流活动和教学研讨等教研活动,不超过30学时。

(三)读书活动:读一本书(杂志),同时完成600字以上读书心得三篇计6学时,不超过12学时。

(四)师德培训:包括师德规范、职业道德、公民守则、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不超过6学时。

(五)技能培训:包括电子白板、课件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及把握学科能力竞赛等,不超过6学时。

(六)专项培训:包括班主任培训、青年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名师工作室活动等,不超过18学时。

(七)特色培训:项目由各单位自定,以每小时1学时计算,不超过12学时。

第三部分 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时认定工作由教育局委托教师发展中心规范实施,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学历进修学时,论文发表、获奖,课题研究等折算学时和校本培训学时,由学校审核后进行网上登记。

(三)由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不适于即时登记的其他课时,由组织单位提交参培名单和课时数,分上下半年进行统计,并提交学校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教师发展中心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五)教师发现学时错登、漏登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学校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机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接到申请的机构(单位)应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缓确定等次,半年内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不参加“考核”处理。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三条 在****地区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及个人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

(一)经****市教育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在****市范围内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可在****市范围内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三)教师发展中心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教师专业培训。其余省内外专业教师培训机构及个人经邀请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第四部分 过渡时期继续教育验证施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2013~2016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继续教育验证施行证书和网络登记并行的办法。2013~2016年纸质验证与电子验证并行,2017年起,全市施行网上验证。

网上验证部分:总学时数≥信息系统有数据年数×100学 时,且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数≥信息系统有数据年数×50学时。

纸质验证部分:当年学时数+前四年学时数不少于我市规定的培训学时数。

第五部分 《省培训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该系统依托《****省中小学教职工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网络运行。

(一)省、市级培训均通过该系统下达培训名额、组织报名和全程管理,其主管部门是:省级为****省教育厅师资处,市级为苏州市教育局人事与师资处,县级为教育局人事师资科,学校为相关管理处室。委托管理部门是:省级为****省教师培训中心,市级为苏州市教师发展中心,县级为****市教师发展中心。

(二)该系统运作程序为:省或市下达培训学员名额,县级分配名额至学校,学校组织报名,县级审核,培训承办学校(院)审核,培训承办学校(院)电话通知学员开班,开始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和学员反馈调查问卷,培训承办学校(院)为学员录入培训学时,县级认定、验证。

(三)学时的查询和纠错程序为:教师个人在培训结束10天以后,通过登陆****教师管理系统(含教职工信息管理和教师校长培训管理两个系统)查询参加培训获得的学分。教师对照培训方案发现学时错、漏时,应在1个月内通过学校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机构(单位)提出更正申请,接到申请的机构(单位)会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四)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教育网上管理系统的管理工 作,是一项日常性的常规工作,各校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正常管理工作。在系统管理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伪造学时的行为,教育局将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部分 其他

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3篇

关键词:学分制;学分制管理;环境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在选课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学分制,是19世纪下半叶在美国哈佛大学得以确立的。它所依据的思想基础,是一种尊重个人发展的教育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把个人身心发展的规律与发展的个别差异视为教育的基础,把个人的和谐、自由发展视为教育的直接目的。因而主张教育应遵循学生的“特性”、“性向”和需求,通过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去满足国家和社会的需求。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关照之下,学生自由选择专业、选择课程、提前毕业或延迟毕业才显得顺理成章。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探索如何建立起符合我国实情的教学管理制度,已成为普遍关注的课题。

一、学分制实施的内部环境

(一)教育观念的转变

作为教学改革的主体——学校要在观念上解决好如何有效地培养出高质量的创新人才,如何充分发挥学生个体的特点因材施教,使聪慧之人尽可能在短时期内脱颖而出,如何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提高教育效率,如何使学校的多种功能正常发挥等等认识问题,彻底摈弃固有的陈腐教育观念,遵守教育内在规律,积极主动地去试验、探索科学的培养方式和教学管理模式,尽快地完成从逐渐适应到主动适应的过程,甚至超前预测,为社会发展培养适用人才。

(二)制定与学分制相适应的课程计划

课程计划是使教育过程的效果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性指导文件,是实行学分制必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课程计划的制定要紧紧把握因材施教、教书育人,使人才尽快成长的原则。从学生个体实际出发设计出知能结构合理,能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技发展对人才需要的严谨而灵活的课程计划是实行学分制的基础,

在制定课程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自由选课的特点和自由度界定之间的关系,使课程计划具有灵活、严谨的两面性,即活中有严,活严结合。

1学分制课程计划的模式。为配合学分制的顺利实施,课程计划采用模块式是较为理想的,模块式课程计划由主体、定向、辅助三个模块组成。主体模块具有奠基功能,以公共基础课、实践教学环节为主的必修课组成。学生都必须完成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在制定课程计划时应根据学生的不同专业情况(可以是科类不同,也可以是学生能力和志趣不同)按基本要求和学习量分层次制定,以满足不同培养规格的要求,定向模块具有专业功能,包括技术基础课及技术主干课。技术基础课的设置按专业大类分别制定,技术主干课程按专业方向需要设置,是培养学生专业理论和技能的重要课程,学生在步入社会后能否胜任该专业的技术工作或进入较高层次学习时能否具有一般科研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课程的学习,辅助模块具有发展功能,由大量的选修课组成,用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社会的需要任意选择学习。选课制可以是某一专业方向的专业延伸课程,也可以是跨专业学科大类的其他课程,还可以是按某一专业方向的基本要求而组合的选修课程。选修课程学习完成并取得学分,可承认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取得的第二专业合格。

2根据社会需求和培养目标确定必修课与选修课的量比关系。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高等教育的内在规律,力求体现学生智能结构的合理性、完整性,合理地确定课程计划中不同模块之间的学分比例,这是十分重要的,我们认为组成课程计划的主体模块、定向模块、辅助模块的学分比例确定为5:2~2.5:2.5~3为宜。主体模块具有培养学生一般基本素质的功能,在大学学习阶段是任何学生都必须达到的起码要求(学生可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学习时间长短),这部分必须保证,定向模块的作用是使学生获得的专业知识系统化,学分多少要根据培养层次的要求而定。基本学分应根据专业要求的不同,定为20%~25%为宜。辅助模块的学分为25%~30%较为合理,能起到扩大学生知识面的作用。

(三)加强课程体系建设

1课程与内容的界定。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系统的教学要求,必须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进行逐一精选。精心组合、力求最大限度地适应学分制的需要。要确立课程体系中每门课的地位、作用,注意课程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设置课程和课程内容交叉。按照培养目标要求,遵循教学内在规律,防止偏窄、偏深、部分陈旧内容进入课程,注重实践环节教学,充分体现课程内容先进性和科学性,使课程体系整体优化。

2注重课程的时序性。学分制的特点是遵循因材施教、循序渐进的教学基本规律。所以在课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安排好课程建设时序十分重要。

3选修课建设。学分制实施的条件之一是需要开设大量的、高质量的、覆盖面宽的多种选修课以满足学生选课的需要。在课程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学科特点精心设计各种类别的选修课。选修课大体可分为四类:普及型,主要用于学生跨学科大类的一般知识,专业延伸型,适用于偏重某专业学习和一直在该专业领域内进一步深造的学生。边缘、交叉学科型,反映学科间相互渗透研究的成果或研究方法,扩大学生的知识面;选修课组,按专业培养基本要求而设置的专业课组合,适用于学生第二专业学习。

(四)师资队伍建设

在学生自由选课过程中。不仅是选择课程内容,同时存在学生选择教师,教师选择学生的双向选择,为此,在具有竞争机制的教学活动中,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既教书又育人的教师队伍。

随着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化。完善现行的学分制就具有了格外重要的意义。而学分制的实施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我们在教育观念上要进一步提高,同时又因涉及整个教育系统的方方面面,而不能简单照搬其它国家的模式,必须在探索中实施,在实施中完善,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教育规律的学分制。

二、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需要的外部环境

学分制改革的实施,除了上述需创造的校内条件和有关配套措施外,还需要有外部条件,这就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放权,把办学自主权交给学校,政府应宏观调控,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把选用人才的自主权完全交给需要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取消毕业生就业时限和本地户口保护制度,公平竞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应学习借鉴教育发达国家有效的管理模式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指导帮助学校实施完全学分制,政府应增加对高校的财政拨款,促进学校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提高教师工作待遇,重视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应加快推行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总之,完全学分制要求给予学生食宿自主权。

目前,部分高校已采取措施对现行学年学分制试行改革,例如,江苏高校试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推迟毕业和停学创业。山东工业大学推出“学生淘汰老师”制度;暨南大学试行按选课学分缴费。华中师范大学试行优秀生可不上课,重修课加倍收费;上海大学推行全日程排课法,弹性学习制度,且允许学生在校内转系转专业,凡此种种,都是有益的尝试,颇受学生欢迎。

参考文献;

[1]石火学,我国高校实行学分制质疑[J].高等教育研究, 1995,(6).

[2]徐志高,学分制及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意义[J].教育与职业,1999,(5).

[3]蒋淦梯,学分制移植的操作与思考[J].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00,(2).

作者单位: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4篇

实施细则(试行)

(摘要)

第九条培训学分的合格标准及运用

(一)合格标准。五年一周期累计学分不低于360学分。每年最低学分不低于4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

(二)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情况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选培、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五年一周期内,到第N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足规定学分者(72学分/年×N年),则第N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足40学分者,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五年一周期内,到第N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足规定学分者(72学分/年×N年),第N年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周期内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累计未达360分,不得进行教师资格再注册(教师资格注册每五年审核一次)。

(三)将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15%以上的教师未能达到40学分的单位,不得评为县市级及以上各项先进单位(集体),校长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对继续教育工作不力的单位和在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冷水江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

学分折算办法

冷水江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学分分个人研修学

分、集体培训学分及奖励学分三部分。

一、个人研修学分标准(全年上限24学分)

1、各单位教师全年参加各类培训无迟到、早退、缺席、请假

记录的,全年上限3分。

2、校内外听课。全年达30节及以上,有听课时间、地点、课后点评,记录完整的,全年上限6学分。

3、全年至少阅读一本教育理论等书籍,作好笔记,并写有读

后感受,全年上限4学分。

4、在学校上公开课、示范课、竞赛课,每节计1学分;县市

级每节计4学分,全年上限4学分。

5、论文撰写。市属学校、乡(镇、办)中心学校内交流每篇

1学分。县市级获鼓励奖记1分,获三等奖计2学分,二等奖计3

学分,一等奖计5学分。市级获鼓励奖计2学分,三等奖计3学

分,二等奖计4学分,一等奖计6学分。省级获鼓励奖计3学分,三等奖计4学分,二等奖计6学分,一等奖计8学分。国家级获

鼓励奖计4学分,三等奖计6学分,二等奖计8学分,一等奖计

10学分。获得省级、国家级奖励并在正规刊物上公开发表了的在获奖的相应等级上分别加计2学分。每篇论文以最高级别计分(不

重复计分)。全年上限为15学分。

二、集体培训学分标准(全年上限24学分)

1、学校组织开展的专题性集中培训,每45分钟为1学时,1学时为1学分。

2、以市属学校、乡镇办中心学校为单位,每学年9月中旬前须制订不少于24学时的集体培训计划,并将计划于9月份的第三周报市教师进修学校审核及报市教育局备案。培训内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各单位须对培训过程做好详细记录,并造具培训人员花名册,参培教师应做好学习记录。教师进修学校将对各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并核定各单位集体培训得分,单位集体培训所得学分计入教师个人得分。

三、其他奖励加分

1、主持或参加课题研究的教师另行加分。通过县、市、省、国家级立项并在研究实施过程中的课题,课题主要研究人员或主持人按相应等级分别计3学分、6学分、10学分、15学分(课题参与者减半计分)。鼓励开展校级小课题研究,每个课题按时结题者计2学分。课题结题鉴定的研究报告获县(市)级三等奖计2学分,二等奖计4学分,一等奖计6学分。地市级三等奖计4学分,二等奖计6学分,一等奖计8学分。省级三等奖计6学分,二等奖计8学分,一等奖计10学分。国家级三等奖计8学分,二等奖计10学分,一等奖计12学分。(课题主持人、报告撰写人可计相应学分)。单项课题以最高获奖级别计分,全年上限15学分。

2、参加地市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竞赛课,地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学分为8学分、6学分、4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学分为12学分、10学分、8学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学分为18学分、16学分、12学分。

3、在湖南省基础教育资源网上上传下载优质资源,按《娄底市应用湖南省基础教育资源网进行继续教育并登记学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方案登记积分,学年内积分满100分的,折成继续教育学分为2学分。在“湖南省继续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单位空间中上传资源的,每采用一条积分记5分,学年内满50分折成继续教育学分为2分。(两项学分以最高分进行登记,不重复记分),周期内此项学分上限为10学分。

四、相关要求

1、个人研修学分在登记前应准备好相应原始资料备查。教师进行学校对各项个人学分登记进行抽查审核。

2、每个教师学参加校本培训的个人研修与集体培训学分未达48学分的,按实际学分计算;超过48学分按48学分计算。(奖励学分除外)

3、参加农村学校支教和农村学校到城区学校学习交流的教师(不含由农村学校借调到城区学校工作的教师),凭相关文件或证明每学年登记48学分,其他继续教育学分另计。参加送课下乡的教师按每天6学分登记。借调到有关单位或部门从事中心工作的教师每年按72学分登记,其他参加教育教学有关的继续教育学分另计。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经批准休产假的教师,凭相关证明每月免4学分,上限总计名24学分,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上注明“休

产假”,其他继续教育学分另计。

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5篇

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版)

一 政策依据

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 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省级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每个市级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年最多不超过2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每月授予0.5学分。

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4学分

省级或地(市)级刊物 3-1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省、部级及

市、厅级课题 5 4 3 2 1 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篇授予2学分。

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篇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篇授予1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年授予参加者不超过2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年授予参加者不超过1学分。

第1项和第3—10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审查授分。

四 学分要求

所有从事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含社区卫生人员、乡镇卫生院人员、乡村医生)均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相应的学分。其中,行管人员每参加一次上级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以及本单位组织的培训等可授予1学分,每年至少完成8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学分分类要求如下:(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2学分,Ⅱ类学分13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

(三)乡镇卫生院及城市社区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四)乡村医生

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五)其他

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五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登记和审验

(一)学员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时,须由主办(承办)单位采用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简称ICME系统),按批准公布的学分要求,通过IC 卡进行学分授予、登记和统计等。我市学员到外地参加学习,按相关要求持有效学分证明,由学员所在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按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录入ICME系统,进行学分登记。外埠学员参加我市举办的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可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并发放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河北省省级Ⅰ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石家庄市市级Ⅰ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登记学分。项目活动开始(即使用POS机第一次刷卡)后两周内将刷卡学习记录上传至服务器,学分方可计入ICME系统,两周后系统自动关闭,数据将无法上传,不能计入学分,同时该项目视为未完成。

(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记录,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录入ICME系统。

(三)行政管理人员需完成的学习项目经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于当年的5月和11月报市医学会备案,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公布项目编号后导入ICME系统。

(四)学分审验工作通过ICME系统进行。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五)卫生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或本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将获取的学分及时录入ICME系统,并打印本单位人员学分汇总表,该汇总表作为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唯一凭证加盖单位公章,附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医疗卫生系统专用Ⅱ)”相应位置,由验证主管部门审验。各县(市)区、各单位于次年2月20日之前,将上一的学分审验结果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完成上一学分审验。

(六)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石家庄市卫生信息网上公布。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卫生人员,所获学分一律作废;并对管理严谨、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管理不善的单位进行通报。六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本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自报到之日起,纳入本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范畴。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做为单位考核和单位领导干部考核的必备指标。

(三)卫生人员参加和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做为个人考核必备内容之一,继续医学教育达标是岗位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要求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不得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科研立项、评定学科带头人、外出进修、外出学术交流、项目评奖、个人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同等条件下不予考虑。

3、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年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处罚。

七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教师进修学校证书管理实施办法 第6篇

区教师进修学校证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证书管理,严格控制证书发放数量,结合学校近几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严禁借竞赛、评比搞以权谋私、厚亲近友等不正之风。如发现有此类现象或经举报查实,将收回证书,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4.以上各项活动所颁发奖项,须经学校班子会集体研究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学校校长签字后,严格按所设奖项数量领取证书。学校领导班子对各科室需发证奖项每学期集中研究一次,时间大致在每年6月和12月。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研究解决。

5.领取证书时必须严格按领导审批的数量履行登记手续,将获奖人姓名、单位、获奖等级、证书编号、领取时间等信息准确记录以备核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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