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交易代理合同

2024-07-24

商标交易代理合同(精选8篇)

商标交易代理合同 第1篇

篇一:商标代理合同 商标代理合同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办理如下事宜:

甲方: 经办人: 手机:电话:地 址: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公司账号:开户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

2、甲方就商标(粘贴商标标识),此商标在国际分类的类及 第 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第二条 代理权限

乙方负责代理事项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涉及到甲方权利的撤回、放弃、变更等实体性事务,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第三条 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为甲方商标代理人。期间如乙方变更商标代理人,应当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第四条 费用

1、甲方应就本合同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其中:代收商标局/商评委规费: 元; 代理费:元。

2、上述费用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 七 个工作日内。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如实、准确地向乙方说明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并向乙方提供代理所需要的相关资 1料。

2、甲方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和咨询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4、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获得本合同委托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对上述委托事项的有关内容、资料和信息负有保管和保守秘密的义务,除已公开的,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完整资料后,应在 五 个工作日内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

3、乙方应客观、如实地告知委托代理事项的程序及风险,不得就代理事项的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4、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向甲方通报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在收到商标局/商评委审查意见或相关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达甲方,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委托目的的,乙方应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2、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代理事项所需文件、信息,或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代理事项完成后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2篇二:商标代理服务协议书 商标代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达成以下协定:

一、服务内容

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代理以下事项:

?商标注册 □商标变更 □商标转让 □商标续展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商标撤销□商标补证 □商标注销 □商标复审 □商标异议 □商标答辩 □商标监测 注:以上属中国国内商标事项 2. 事项申请人(执照注册号): 商标申请人: 所属个体执照:

3. 委托事项的详细内容:(商标申请资料及商标样版见协议附件)4. 乙方工作内容: ?代理报送 ?代写文书 ?代发文书 5.乙方服务投诉电话:

6.申请流程:商标查询—递交申请—下达商标受理书—实质审查通过---商标公告— 公告三个月无人提出异议---下达商标注册证

(注:若实质审查不通过导致驳回商标,客户可以提出复审,复审成功可取证,复审不 成功不下证,不复审则以商标局裁定为准。商标公告三个月内若有人提出异议,客户可 以提出答辩,答辩成功可取证,答辩不成功不下证,不答辩则以商标局裁定为准。复审 及答辩的费用另计,下达驳回复审通知书及异议答辩通知书的时间以商标局审查进 度为准。

7.申请时间:下发商标受理书、商标注册证等官方文件以商标局审查时间进度为准。

二、服务期限

1. 商标注册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国家商标局下发商标注册证书或驳回裁 定之日止。

三、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相关事项的工作。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必须确认真实无误,甲方保证申请的事项是用于合法的商业 运作,并承担法律责任。

3. 甲方联系方式(电话)若有变动务必及时告知乙方,否则导致有关商标文件无法送 达,乙方不负任何责任。文件下达从告知日起半年内甲方不理睬,视为已送达。4. 乙方须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更改商标代理事项。

5.乙方收取的总费用仅指商标本次申请注册费,不含商标重新注册、变更、答辨、复 审、异议、转让、许可、争议、续展等其他项目的费用。

四、总费用

商标注册总费用为人民币,甲方于签订协 议之日起 4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 由于甲方未能提供、未及时提供所需材料或未及时付款导致本协议未能履行,乙方 不承担法律责任。

2. 由于商标申请存在一些客观及主观的因素导致无法预测到100%取证成功,甲方商 标受理后若因被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给他人提出异议,导致商标部分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成功或全部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 申请总费用不予退回;若在国家审查期限内未下达商标受理书,乙方允许退回甲方 款项,商标申请是否成功最终以商标局的裁定为准。

3.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咎于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履行的,本协议以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六、声明

1. 甲方故意抢注、刻意模仿他人商标,因此造成商标给驳回或异议后果自负。

2. 甲方注册的商标或甲方公司自身引起的经济纠纷、商务纠纷或违法事件等全部由甲 方自行承担责任。

3. 商标查询存在五个月的空白期(即只能查到五个月前的数据,具体的空白期以国家 商标局为准)。

4. 乙方提供的相同、近似商标或暂无人注册等查询结果是根据乙方自己的判断综合给 出,商标查询结果及建议、商标申请使用方法等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甲方 不得以乙方查询不准确、不专业、查询疏忽等理由要求乙方负任何责任。

5. 甲方在未取得商标证使用该商标过程中,应该意识到广告、产品等方面的适量投入,不得随意更改商标样版。

七、双方联系方式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或扫描件有效,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对于本协议有争议的部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商标代理协议书 商标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地址:

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注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商标图案在商品国际分类第 类的部分服务项目提交中国商标申 请注册,具体项目明细见附件1。

2、甲方委托乙方全面负责甲方商标的注册申请工作,直至甲方商标完成注册。二、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申请事宜的有关信息和进展情况。

2、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文件及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图样和类别、指定的商品/服务明细)和指定项目联系人,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性。

3、甲方将符合申请标准的盖章的申请文件交付乙方,缴纳相关规费,支付代理费。

(二)乙方权力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制作商标申请文件并提供给甲方确认并加盖公章。

2、乙方在收到前款所述盖章的文件及费用后,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甲方的商标注册申请,并向甲方提供申请文件复印件。

3、乙方确保按照中国商标法律规定的申请程序办理甲方商标的申请事宜,将进展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在收到商标局的相关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寄至甲方。

4、在申请过程中,商标局如有各种审查文件,乙方有责任及时通报甲方,并帮助甲方进行相应修改。

5.收取规费及代理费。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将盖章的申请文件交付乙方,并支付 商标申请费用合计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到乙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2、前款所述费用为正常商标申请注册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商标的查询),但是如果在申请过程中,甲方需要委托乙方办理商标反对、商标反对答辩、异议、复审、转让、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等事项,甲方需要另外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3、在申请过程中,如因商标局正常审查后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甲方已缴款项(包括规费和代理费)均不退还。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约定,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协议规定的代理业务。因一方无故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不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履行协议,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因未能及时提供商标代理工作所需资料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其未获得预期合法权益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因工作迟延或未能如期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以致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

五、保密条款

本协议为保密协议,乙方应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向与本协议约定商标代理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及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也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悉的甲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信息。

六、纠纷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完成委托事项之日终止。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贰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附件1:

甲方确认的注册类别

签字盖章: 甲方: 签署人:

日期: 年月日乙方: 签署人: 日期: 年月 日

商标交易代理合同 第2篇

我/我(公司)_________地址在_________是_________国国籍/依_________国法律组成。现委托_________代理商标的如下“√”事宜。

□驳回商标复审

□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争议裁定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裁定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驳回转让复审

□驳回续展复审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受托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研究 第3篇

一、基本理论概述

(一) 网络交易的概念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05年4月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网络交易———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 (Business to Business, 简称B2B) 、企业和消费者之间 (Business to Consumer, 简称B2C) 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 (Consumer to Consumer, 简称C2C) 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 以及商务部2007年发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 (暂行) 》, “网上交易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笔者认为, 网络交易是电子商务的一种, 是指运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易, 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不同于现实的市场环境, 网络交易中的人们不再依靠现金, 以及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商品来完成交易, 而是在虚拟的市场当中, 通过网络以及网上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服务系统以及便利的资金结算系统来进行交易。

(二) 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我国最新出台的《商标法》第57条, 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更加详细具体的界定, 一共有七项: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 网络交易环境中的商标侵权及其特点

由于网络交易有着较多区别于传统交易的特征, 网络交易环境下的商标侵权也有不同于传统商标侵权的新特点:一是侵权范围突破了地域性。传统的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商标权人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但是商标进入网络世界后, 被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 为其他国家的人滥用或者盗用提供了条件, 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就此被轻而易举地突破了。二是增加了新的侵权形式。在网络的世界里才有域名抢注商标侵权、竞价排名商标侵权、网络平台提供商标侵权等, 这些都是在现实的交易环境中不可能出现的, 随着互联网和网络交易的发展, 无疑会有更多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出现。三是侵权客体趋于多样化。随着网络飞速的发展和传统视觉生活的改变, 越来越多的新型标识可能会进入我们的视野, 比如说动态商标, 在网络技术环境下某商标的各组成部分按一定的顺序出现, 有规律地不断反复。

二、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认定网络交易环境中某个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按照传统民法理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一般和特殊之说。一般侵权行为对应一般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多数都认为是四要件说: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商标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 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理论, 但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 主观过错可不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因此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三要件: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一) 行为违法性

如果某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了法定义务, 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违法的, 但要将存在阻却事由 (即合法理由或者事由) 的情况除外。具体到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违法性体现在个人或组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违反商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都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 因为它们都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 损害事实认定

商标侵权的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实施商标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适用到网络交易中,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 有些商标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 损害的后果也变得不确定, 导致损害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面对这种情况, 笔者认为, 应扩大损害事实的认定范围, 除了将已经发生的财产损失确定为损害事实, 还有虽暂时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妨碍了他人行使权利的情形也应当包含其中。也就是说, 损害事实既包括实际已经造成的损害, 也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 既包括对权利人直接的损害, 也包括对权利人间接的损害。

(三)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一种前因后果的联系。从目前相关案件来看, 网络交易商标侵权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因果关系, 另一种是间接因果关系。所谓的直接因果关系, 是指这一违法行为直接地导致了损害事实发生的因果关系, 与其它条件的作用无关。而对于间接因果关系而言却正好相反, 这种因果关系是某一违法行为不会直接引发损害事实产生, 只有在其他直接的、必不可少的诱因作用下, 才能产生损害结果。据此, 可以将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前者如商标抢注为域名的侵权行为, 后者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行为 (具体见后文分析) 。

(四) 其他特殊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是指成立某种特殊侵权行为才必要的条件, 并不一定适用其他种类的侵权行为, 这些构成要件多数有法条另行规定。下文提到的各类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除要具备上述一般构成要件外, 有些还要具备其他特殊构成要件, 下面将会详细分析。

三、典型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 直接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1. 销售行为商标侵权分析———传统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

网络交易是利用网络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 其本质并未脱离传统的交易活动, 传统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主要表现为销售商标侵权。销售商标侵权行为也是网络交易商标侵权最为常见的类型。其表型形式主要是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上销售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标识商品, 即假冒商品, 或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进行虚假宣传, 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 误以为是合法的正品而进行购买, 从而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 造成对商标权人权益的损害。

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还要满足两点,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是出于“商业使用”目的, 在网络交易中表现为实现交易;其次还要看该行为是否会使购买者产生误解或混淆, 这是比较关键的判断标准。比如商标文字为叙述性、描述性等文字, 不会使购买者产生误解或混淆, 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该种行为可直接按照《商标法》第57条第3款处理。

2. 域名商标侵权行为分析

域名是与互联网协议地址 (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 简称IP地址) 相对应的一串字符, 由若干个字母 (或者汉字等其他语言) 、数字、符号构成, 并按一定的层次和逻辑排列, 属于网络地址的一项。一个企业如果要在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 就必须取得域名, 才能被网络用户识别。随着网络交易活动的兴起, 域名的原始技术意义开始淡化, 商业识别意义和巨大商业价值日益重要, 域名已经成为企业从事网上商业活动的重要标识, 所以釆用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的做法非常之多。

域名商标侵权主要形式有两种: (1) 域名恶意抢注商标侵权。这类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出于不法目的, 抢在商标权人之前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 然后在该域名网站上发布负面信息以损害商标权人利益, 或者将域名反卖给该商标权人获取高额收益。需要指出的是, 单纯的“域名抢注”并不违法, 因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域名实行“先申请先注册”, 且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査询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因此, 只有为了不法目的而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作为域名的才属于违法行为。 (2) 域名盗用商标侵权。域名盗用商标是指行为人注册的域名, 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如上海某公司曾经盗用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SWAROVSKI”, 注册域名chinaswarovski.com、swarovski8.cn等, 试图造成混淆, 以假冒商标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这种行为如果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则构成侵权行为 (3) 。

3. 链接商标侵权行为分析

链接又称超级链接, 通常指的是某网页设置图标或者文字标志, 经用户点击该标志, 就会指向某目标网页的连接。链接引发的商标侵权行为表现为:设链者使用他人商标作链接标志, 以吸引浏览者的点击, 这种链接行为时常会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链接的方式较多, 是否侵权要区别对待。如果能够清楚了解从设链网页到他人网页之间转化过程, 网页内容的真正来源和商标权人指向很明确, 那么这种链接方式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但是, 如果是设链网页链接他人商标会绕过他人网站的主页, 直接指向他人子页面的纵深链接, 或者设链网页将他人商标链接作加框设置, 将自己的商品 (服务) 信息作为外部框架放在链接周围, 进入链接之后也不会改变外部框架和网站名称的加框链接, 这两种链接方式则都有侵权的可能。如果这样的链接让购买者产生了混淆, 认为两个网站有某种关系, 甚至认为是同一网站, 让设链者成功“搭便车”, 因他人知名商标增加了自己网站的点击率, 提高了自己的交易量, 那么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商标侵权的。

(二) 间接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1. 搜索引擎商标侵权行为分析

搜索引擎是网上提供信息检索服务的系统, 其工作原理是用户在计算机中输入关键词的操作, 引起该系统迅速扫描网页源代码的元标记, 从而查询到相关结果 (即目标网页) 。著名的搜索引擎如国外的谷歌, 国内的百度等。搜索引擎商标侵权也可称为竞价排名商标侵权, 一些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网站的访问量, 在网页中故意埋置一些与自己并不相关、与网站内容也没有关联的知名商标作为元标记, 购买者用搜索引擎检索该商标相关产品和服务时, 这些经营者的网站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靠前的位置, 或者是在搜索结果中占有量的优势, 从而吸引购买者进入自己的网站, 而不是商标权人的网站, 该经营者的行为造成了淡化他人商标和误导市场的后果, 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失。

对侵权主体进行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 销售主体是直接侵权的一方, 由于其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直接引发了商标侵权后果, 而作为另一方的搜索引擎商, 在应知网站不具有商标权, 却仍然为之提供排名服务, 此为间接侵权人。在大众搬场诉百度商标侵权案中, “大众搬场”在百度“竞价排名”栏目发现大量假冒其公司的网站链接, 这些网站使用的是与“大众搬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招揽搬场物流业务。法院审理后认为, 百度虽然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但由于百度主观存在过错, 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行为有助于第三方网站商标侵权的实现, 并造成损害结果, 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权,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 。由此可见, 在认定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 还应该考虑搜索引擎商的主观过错, 即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行为分析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 (5) , 如国外的e Bey网, 国内有淘宝网、58同城以及近年兴起的各团购网站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 仅作为“交易场地”提供者, 不直接参与到交易活动中。因此, 对于其平台销售主体的商标侵权行为, 交易平台提供商并没有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一般不会构成商标直接侵权行为。但作为商品信息和交易活动的承载方以及技术的提供方, 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其平台上销售主体商标侵权行为提供帮助, 如此就可能构成间接商标侵权。与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类似, 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在直接侵权行为存在前提下, 同时考量其主观上的过错———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 对于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二十四条, 平台提供商在明知商标侵权存在情况下, 经权利人发出警告通知, 如果及时删除侵权信息, 则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 这一类似“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可引入以后正式的相关立法中。

四、小结

近年来, 为适应互联网的发展, 我国对《商标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一定调整, 并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 为处理商品经营者商标侵权、域名商标侵权等纠纷提供了依据。但我国还存在许多具体问题的立法空白, 有些还只是以行业规范的形式作出了规定, 如链接、搜索引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等的商标侵权问题。为此, 针对网络交易中出现的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我们应加强对现行相关商标和网络交易法律法规的研究,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在公平公正原则指导下, 充分考虑各种新型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 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贴合实际而且更加具体的条款指导司法实践, 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促进网络交易活动的发展。

摘要:在网络交易环境中, 商标侵权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 相比传统商标侵权, 网络交易商标侵权形式更加多样, 对其认定更加困难。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 从基本理论出发, 对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分别研究了五种典型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看法和建议, 为相关理论及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认定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 (第二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2]王迁, 王凌红.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3]孙艳花.商标侵权认定研究[J].商业文化 (上半月) , 2011 (07) .

[4]陈向军.互联网上的商标淡化[J].科教文汇 (产经观察) , 2006 (09) .

[5]郑成思, 薛虹.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状况[J].法学, 2000 (12) .

防范商标交易的法律风险 第4篇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重庆市拍卖中心受重庆市一中院委托对重庆奥妮系列商标权进行拍卖,其中包括“奥妮”等23个商标及图形,涉及个人护理产品等多个行业。拍卖中,广州立白以3100万元的高价买走了“奥妮”商标,准备以此为契机,改变自己OEM的身份,推出自有品牌的“奥妮”洗发水产品。然而,2006年7月5日,奥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奥妮”)发布一则声明,称其早在2004年就获得“奥妮”等系列商标20年的独占使用权,使用期限为2004年11月30日起的20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香港奥妮授权,擅自使用该系列商标,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香港奥妮的声明内容确有其事,并且将奥妮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进行了备案,那么广州立白即使高价买来奥妮商标,也要受到香港奥妮独占使用权的限制,也就是说花了巨资竟然不能使用奥妮商标。当然,如果奥妮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并未备案,而广州立白对此又不知情,那么香港奥妮依据合同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依法不能对抗广州立白,也即不影响广州立白对奥妮商标的使用。但无论如何,香港奥妮的一纸声明还是将商标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凸现出来了。

【律师感言】

商标的交易形态比较丰富,除了商标转让、许可和质押这些比较典型的交易形态之外,在企业并购、OEM/ODM、合资合作和特许经营等商业活动中,都可能存在商标的交易行为。不同的商标交易形式,存在着各自不同的风险问题,但也具有一些共同的地方。

这里我们从风险调查的角度,简要地说明一下商标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共同的法律风险,以引起企业的注意。

商标是否享有权利

如果交易的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或者在到期时没有及时续展注册,或者已经被依法撤销,则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可言,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商标,甚至会被他人注册,从而妨碍自己从商标交易中获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当然,假设未注册或未续展注册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还是可以享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过,要主张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有些情况下,商标虽然没有核准注册,但可能已经正式提出注册申请,属于正在申请程序中的商标。这样的商标存在两种结局:

1、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侵犯在先权利等法律障碍,最终没有获得核准注册。目前一些职业注标人拿着《商标受理通知书》,就开始四处叫卖商标,如果受让这种商标或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因为这种商标的法律状态是不稳定的。

为了防止社会上一些人把《商标受理通知书》当作商标注册的正式文本,去误导他人,商标局从2006年9月份正式将《商标受理通知书》改版,并添加“声明”条款: “1、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收到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并将依法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以决定是否核准商标注册。2、本通知书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能够获准注册,更不表明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也不作为免除或者减轻申请人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标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证据。”

2、商标最终获得核准注册,当然这是符合商标交易双方期望的结果。但是,从商标提出申请到商标核准注册的过程,有时并不平静,一旦遭遇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就可能把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往后拖延很长一段时间,更重要的是,如果受让这样的商标,还会惹来一堆麻烦,为了应对商标异议将使你疲于奔命。

另外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商标虽然核准注册了,但拿来交易的商标是否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呢?根据《商标法》第51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商标,是没有商标专用权的,与之交易显著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商标权利人是否真实

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后,还要了解与你交易的人有权利处置这个注册商标吗?它是不是这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人或所有人),或者经过权利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你可以通过查验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转让合同,或者查询商标公告或中国商标网,来了解交易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是谁,目前谁有权利将商标转让、许可或质押。

需要了解的是,除非许可合同允许,商标的被许可人(包括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都没有资格将其授权使用的商标,再次转让或许可,也不可以进行质押。

对于那些从注册人或前一权利人手中受让商标的人而言,如果只是拿着一份商标转让合同,并不能保证他就有权利处置那个商标。因为对于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的,受让人自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商标转让合同可能生效了,但商标转让尚未公告,受让人还不是真正的商标权人。

在企业并购、特许经营等活动中,也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对方正在使用中的商标将一并转让或许可给自己。就像大名鼎鼎的劳斯莱斯汽车公司却不享有劳斯莱斯(Rolls Royce)商标的所有权,真正的权利人是劳斯莱斯飞机发动机公司,结果当大众公司花了天价收购了快要破产的劳斯莱斯汽车公司后,价值连城的劳斯莱斯商标却不在收购的资产之中,最后被宝马公司花了比大众公司便宜得多的价钱买走了。所以,不要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风险调查不能自由想象。

商标在何地有效

权利人亮出的商标注册证的确表明他享有商标权。但需要警惕地是,你还要查看这个商标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是哪里。商标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境内有效,在法国注册的商标只在法国境内有效。

如想取得中国境内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你必须确认这个商标已经在中国核准注册。如果你想使用这个商标在中国制造商品,同时还要出口到欧盟,那么,这个商标除了在中国需要注册外,还需要在欧盟国家也取得商标注册,否则在出口国会遇到商标侵权的麻烦。

商标的指定使用项目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因此,了解商标注册时的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十分地重要的,以避免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发放许可或从事转让,因为这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等问题,假如别人已经在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那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是否存在限制

假设一个注册商标已经质押了,再转让给你,显然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一旦该商标所担保的债务不能清偿,质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结果,你花钱买来的商标最终飞到别人的怀抱。

除了商标权质押外,存在商标之上的限制还有已有的许可协议,尤其是独占许可。根据独占许可的特点,除了被许可人以外,商标权利人不得向第三方发放许可,也不能自己使用该商标。如果已经存在独占许可的情形,则不允许你再去向权利人获得第二个商标许可,否则得到的也是不稳定的许可,享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很快就会前来干涉。

商标显著性是否足够

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对于商标保护的影响十分巨大,比如一些使用通用名称,或者使用日常用语的商标,并不能限制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的合理使用或正当表达。在美国曾经有一个案例,一商家将“Fish Fri”(字面上有“炸鱼、煎鱼”之意)的字样用于油炸食物的塑料混合粉末包装上,“Fish Fri”商标权人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其商标权。法院审理认为“Fish Fri”是说明性词语,“Fish Fri”商标仅仅在第二层含义的界限内才受到保护,被告使用Fish Fri词语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并未侵害原告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Fish Fri”商标。原告不能就这一词语的第一含义主张专属权,排除被告的使用。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或独占范围,干系甚大。因此需要谨慎地审查一下交易商标的显著性强弱。

代理商标转让合同 第5篇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的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转让合同: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共 件;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国别: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 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 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被许可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本合同第五条描述的类别和商品服务范围;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中国大陆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 乙方 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商标转让代理合同 第6篇

乙方(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代理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此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所涉及的被转让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号为:

二、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上述商标申请转让,乙方须保证转让上述4件商标总价格捌万元人民币。甲方承诺如乙方以高于捌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成功并收款,甲方将高出部分的价款作为乙方所得。

三、一旦乙方成功收款,乙方只须向甲方交付捌万元人民币的转让费,剩余部分即为乙方应得。乙方向甲方交款后,即完成委托事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讨回乙方的所得费。

四、甲方承诺该商标转让真实有效,并提供以下资料并配合办理相关商标转让事宜:

1、商标受理书原件;

2、商标所有人证明资料原件(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或身份证);

3、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并根据买家或乙方要求办理相关公证;

4、商标转让申请书;

5、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上述商标有涉及到变更地址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变更;

五、甲方承诺所有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号:)无权利瑕疵(无抵押、无质押、无查封、无法律、法 规规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亦没有向第三人转让、许可使用,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六、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本商标申请转让事务,乙方可代理甲方从事与本商标申请转让相关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与受让方签订商标申请转让合同;2、代为收款;3、代为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七、乙方代理甲方与受让方签订商标申请转让合同以后,甲方应无条件承认(或追认)乙方的代理行为,并不承担乙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乙方代理甲方与受让方签订商标申请转让合同以后,甲方应积极履行该转让合同,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乙方及受让方完成商标申请转让,甲方怠于配合乙方办理上述商标转让、变更地址工作、交付手续所需资料或者签名不一致的,则应该在三日内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所有款项,并且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总转让金额人民币捌万元每日5%滞纳金。

九、若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先支付2万元给甲方,尾款6万元待乙方办理好上述商标所有手续及取得公证处回执后当日支付,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的,乙方愿意按尾款每天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果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向甲方支付尾款6万元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2万元不予退还,所有商标也不予转让。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转让方)签章: 乙方(代理人)(签章)

日期:9月1日 日期:20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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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7篇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商标第类在中国的如下事宜:

□ 商标查询每项中/英文150元,图形200元;(国家商标局查询)

□ 商标设计每项 □文字500元□图形800元□文字+图形1000元

 商标注册每项2000元;(限定本类别10个具体商品/服务项目,超出项150元/项)

□ 商标注册(涉外)每项2500元;(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中国申请注册〕

□ 商标变更每项1000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每项1000元;

□ 商标转让每项2000元;□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每项1000元;

□ 商标续展每项3000元;□ 补发商标注册证每项2000元;

□ 商标撤销每项3000元;□ 集体商标注册每项5000元;

□ 商标评审每项3500元;□ 证明商标注册每项5000元;

□ 商标异议每项3500元;□ 出具商标证明每项500元;

□ 拟定合同每项500元;□ 其他

2、甲方按要求提供如下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邮编:

地址:电话/传真: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商标正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前,在乙方内部商标查询系统免费

查询壹次,查询结果只作为申请人注册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商标必经授权的依据。

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具体承办上述代理事务,乙方在完成上述委托事务后应及时将官方受

理文件提供给甲方。

5、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本合同条款2中所列的“申请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等项目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文

件及信息传递不畅所导致后果由甲方负责。

6、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官费)及代理费合计(大写):,上述费用在双方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时支付。

7、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收到注册证书(证明、通知)之日止。

8、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补充,甲乙双方应善意履行。

甲方:(签章)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 第8篇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定义及法律地位

(一)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定义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2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网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则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 (2) 有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同时还出售自营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本身具有着网络交易平台与销售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其作为销售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承担直接的商标侵权责任。因此没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本文研究的是仅仅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提供商。

(二)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责任的探讨首先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

首先,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提供了交易平台, 在这个平台上, 卖家发布相应的商品信息, 买家可以通过该平台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及卖家,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仅仅为买家与卖家构建了人一个平台, 其本身是不销售产品的销售者。其次,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的是一种技术上服务。在这个平台上, 卖家通过注册获得经营资格, 从而发布销售信息。相应的买家也可以通过注册可以查询相关的买家以及商品信息。由此可以看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仅仅是沟通买家与卖家的桥梁。其本身并没有参与到买卖双方的交易之中。并且商品的交易通常是卖家和买家在平台以外完成的, 并不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实现。其交易平台上所能实现的仅仅是对于网络上交易信息的记录。对于网络之外实际的交易情况以及是否是侵权商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无法监控的。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能够适用的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人虽然不是直接侵权行为人, 但是其为制假售假提供便利条件, 造成商标权人利益受到侵害, 因此与其他直接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商标法》第57条第6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些法律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存在问题

首先, 现行的《商标法》第57条中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来规定各种侵权行为。即将商标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行为定在同一条法条中, 这样对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适用同一相同的构成要件是不合理的。因为对于间接侵权行为并没有考虑主观因素, 间接侵权需要侵权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 因此对于间接侵权适用与直接侵权相同的无过错责任, 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 这样提高了间接侵权的标准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也是很不公平的。

其次, 目前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应尽的义务。但是要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 需要对给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设定一定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网络交易平台, 使其更有秩序的发展。从而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最后, 我国立法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只做了一些笼统的规定, 比较粗糙。比如, 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如果存在过错需要与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但是其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现行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这种规定并不合理。从以上立法可以看出, 我国现有立法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立法比较笼统, 不细致。法律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如果不完善, 必然会引起之后的判决结果的不统一。这就需要立法进行完善, 立法作为利益的第一次分配, 应当平衡各方利益, 做出细致规定。

四、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 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一定的事前审查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尽一定的事前审查义务。但是多余其义务的不应过于严苛。否则可能会阻碍在我国刚想起的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其尽到审查网络交易中商户是否具有经营资格, 同时其销售产品是否有商标权人的许可。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一种技术平台, 其是最具有进行审查的便利行以及可能性。因此应当使其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资格审查作为最初的一步审查, 是十分有必要的。如果忽视了审查, 这会导致许多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销售者进入到了网络交易平台中, 进而会导致其后所实施的各种商标侵权行为。因此,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需要对网络上卖家的资质及信用进行严格审查, 并且这种审查应当贯穿于整个过程之中。这样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电商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采取合理措施, 保证交易平台销售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由于网络环境下的交易过于庞大, 因此平台提供商不可能对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所有信息逐一进行实质审查, 因此对于其义务不应过大, 对其注意义务应当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通过采取合理措施, 对销售主体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二) 建立消费者投诉鼓励机制

在电子商务中, 消费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 其也可以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进行监督, 因为如果商标权人销售侵权产品, 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 因此, 可以建立一种投诉机制, 当消费者投诉达到一定数量时,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就需要介入进行审查。从而对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进行审查, 或者直接删除侵权信息。

(三) 商标权人要加强对侵权商品的监督

对于网络平台中出现的商标侵权为, 仅仅依靠网络交易平台是不够的, 因为网络交易平台中交易的信息量是十分巨大的, 仅靠网络服交易平台的审查是很薄弱的。而商标权人只需要审查其自己商标所对应的侵权产品, 其显然是有能力的和动力的。因此其自身也需要加强对侵权商品的审查。商标权人作为权利人, 只有其也参与到侵权行为的监督中,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督才更全面。

(四) 完善相关立法

应当完善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规则,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 尽管我国一些立法已经有相关规定, 但比较粗糙不够细致。因此在法律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间接侵权基础上, 应当进一步制定细化网络商标间接侵权的判断标准, 规定各种构成间接侵权的情形及构成要件, 使法院审理有法可依, 从而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得到限制, 使得判决结果更具有一致性。

(五) 加强行政执法

在我国, 商标的行政监管主要指的是工商管理机关对商标权的保护对于商标的保护在我国法律规定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并行保护模式因此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商标侵权责任, 行政机关也应当履行相关职责。我们知道行政职权的行使有着不同于司法权的性质, 行政权的行使具有主动性以及强制性。因此工商管理部门需要对着保护商标权人合法利益履行相关职责。从而与司法机关共同担负起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够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商标侵权进行全面监督。

综上所述, 电子商务的发展, 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将商标侵权从实体环境带到了网络环境中, 大量的网络商标侵权现象涌现。同时鉴于网络的具有不同于实体环境的特征, 网络具有虚拟性, 这就使得网络交易背后的销售者更难确定, 因此针对网络环境中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制定一些具体的规则, 从而更好的去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这就去制定细致的规则赋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审查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交易平台只需要承担与相应的义务, 义务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不应过于繁重, 否则会阻碍我国日渐兴起的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第三次的商标法修改中也并未涉及到该问题的立法完善。因此有待于制定商标法实施细则来进一步具体细化有关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商标侵权问题。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 电子商务产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商标侵权现象。使得商标侵权已经发展到了网络环境中。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商标侵权有其特殊性, 由于网络侵权的依存于网络具有虚拟的特性, 使得销售者更具有不特定性。被侵权人通常不会选择追究销售者的商标侵权责任, 而更多的选择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追究商标侵权责任。因此进一步的探讨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审查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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