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依法治国范文

2024-08-28

警察依法治国范文(精选6篇)

警察依法治国 第1篇

好同志:我还是习惯这样称呼你,这是我在日记中对你熟悉的第二个称呼,第一个当然是“她”了。不知道这个称呼在我日记里出现了多少次,就如同你多少次出现在我的梦境里。自从认识你以来,我几乎每天夜里都会梦见你,我甚至产生了不梦见你就睡不舒服的感觉。

认识你是个奇迹,更是一种命中注定的缘分。现在想来,我都有种受宠若惊的幸福感。你是一个警察,一个特别的警察,同样身为一名警察的我深深地理解你的工作。你很忙,工作也有纪律。我不该惹你生气。你总抱怨我不顾你的感受,不支持你的工作。我承认自己做得不对,可是不让你按时归队,主要是想再多陪你几分钟。因为你这一走,又不知道何时才能再见面。你时间那么紧,见你一次太不容易了。虽然“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可我还是想多一点时间来陪你。http://9MA.com

说来惭愧,我们每次约会几乎都是你等我。更可恨的是还让你等我那么长时间,第一次约会时也不例外。本来朋友约会,男人等女人天经地义,可我作为一个大男人反而总是让你等我。一想到,我心里就深深地自责,太对不起你了。那天我又“利用”了你对我的信任,骗得你回单位再次迟到。你大发雷霆,而我吓得一句话不敢说,紧紧地跟在你的后面。我心里害怕极了,尤其是听到你说的那句话,就像一根针深深地扎进了我的心脏。我们交往那么长时间,我已经离不开你了。

有一次我一天没找到你,我发疯似地打电话,给一切能联系上你的人打电话,那一夜竟彻夜未眠。我不知道自己为什么那么疯狂,只知道你已牢牢地占据了我的心。每一次你说你我没有机会了,我的心就猛地悬起来,我这才体会到悲凉痛苦的滋味。

你喜欢叫我“小猪”,我毫不犹豫地把我的id改为“小猪”,惹得我那些同学笑话我名字俗不可耐,更嘲笑我“怕老婆”,没有一点警察形象。我听了还很高兴,怕老婆没有什么,只要能让你满意,我干什么都快乐。

古人讲“弱水三千,我只取一瓢饮”,而你就是我一生中唯一的一瓢水。没有你,我终生干渴。我对你是认真的。自从认识你开始,我就全力以赴地追求你。我始终坚持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我就会百分之百的努力。

从一开始,我就抄你的短信。到现在已经抄满了一个大记录本,用光了三只油笔。好多次都是利用上班时间偷偷抄,偶尔一不小心被领导抓个正着。表面上接受领导的批评,心里却是在回味短信的幸福,自个偷着乐呢。

你们休假不容易,为了能陪你一整天,我放弃了回老家的机会。用七天的寂寞换来你一天的快乐,是值得的。我天天都在盼望你们能休假,一听说你们休假,我比你还兴奋。当我得知你训练时受了伤,我就像热锅里的蚂蚁,急得团团转。你好不容易休假来单位找我,我冒着旷工的危险去陪你,结果还是被领导叫了回去,让 你一个人孤单地回去。我总觉得太对不起你了。

我在单位里是最年轻的,因此常常值夜班。而奢睡如命的你为了陪我,每次都放弃宝贵的休息时间,往往都是凌晨一点多才睡。不仅影响了第二天的训练,脸上还多张了小豆豆。我感动地都掉下热泪。随着我们交往的加深,我越来越感受到你是一个善良的女孩。我坚信,自己这辈子有了你的陪伴,将是天下最幸福的人。我也向你多次保证,会竭尽全能让你成为全天下最幸福的女人。

我知道你们训练辛苦,管理严格,可我还是忍不住偷偷地去看你。为了不给你惹麻烦,好多次我都是悄悄地在远处看几眼。你们单位的保安兄弟不让我进去,我每次都“贿赂”他们。那天刮着大风,我又进去了,而你手机关了,我就在训练馆后面硬是等了两个半小时,回来发觉自己感冒了。那我也很幸福,因为又见到了你。我还记得一个很冷的夜晚,你的同事们都在k歌,而我们俩就躲在训练场上,小心翼翼地,生怕被他们发现。寒风阵阵,犬吠声声,我永远忘不了那个夜晚。还有我们一起逛的庙会,一起去的kfc,一起玩得扑克,一起练功夫等等。

这几天你不联系我,我也不敢打扰你,后来我实在忍不住给你发了条信息。每次我的手机一响,我就急忙打开,希望是你打来的,可每次都很失望。你说你们去执勤了,又累又困,我更不敢主动给你联系了,担心影响你好好休息。我总是在做梦,梦里的女主角总是你,最近更是每天夜里都会梦见你。

我们都是警察,特殊的工作让我们无法经常相见。这都不重要,最重要的是你快乐。只有你快乐,我才快乐。你还是我的好同志,我还答应你有时间一起去爬泰山,而且我还要背你上去。我等着那一天很快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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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法治国 第2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提出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新时期新形势下, 公安工作的复杂性和对敌斗争的严峻性, 为新时期人民警察的素质赋予了新的内涵, 即在拥有扎实的公安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同时, 需要同时具备强烈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法治意识、奉献意识、廉洁意识等涵盖丰富的警察职业意识。当前, 社会治安的新形势、公安工作的高标准、队伍建设的严要求及教育国际化、信息化的不断推进, 尤其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出台, 对公安高等教育特别是警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公安院校学生警察意识的培养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 教育国际化、信息化带来的挑战。

目前公安院校学生都是“90后”群体, 思想非常活跃, 但辨别能力比较弱。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社会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中, 学生接受各种思想文化影响的途径更宽、更快, 从而造成学生思想观念上的强烈冲突甚至可能出现价值观偏差的现象;高等教育国际化、信息化背景下, 高等教育变革使学生在关注焦点、学习动力、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变化。如何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如何顺利完成学业、如何适应毕业入警制度变革带来的竞争压力、如何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等越来越多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 给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

(二) 卓越警务人才培养目标带来的挑战。

经济社会的发展, 治安形势、犯罪特点的种种新变化, 社会和行业对警务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培养和造就卓越警务人才, 已经成为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卓越警务人才培养的核心是学生成才模式的复合性, 培养过程突出理论实践相结合与知行的统一, 强调通专结合、全面发展, 要求学生既具备系统的文化知识、扎实的专业知识, 又具备过硬的警务技能、较强的社会治安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 还需具有创新的思维、开阔的视野、顽强的作风和服务民众的意识等。

二、培养和强化公安院校学生警察意识的对策

(一) 加强教师队伍的警察意识培养, 发挥教师的引领作用。

作为公安院校的老师, 要弘扬师德、关爱学生, 成为广大学生的良师益友。广大教师要把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作为永恒追求, 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 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努力以高尚的师德修养、深厚的专业功底和独特的教学艺术, 真正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充分发挥自身所长, 为学生专业学习、科研创新、社会实践、社团活动、文体竞赛等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和服务,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 通过专业介绍、专业讲座或专业沙龙等方式, 强化对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 增强专业感染力和吸引力, 提升学生的专业认同感和凝聚力。要帮助学生制订专业学习规划, 培养专业学习兴趣, 激发学习动力, 引导自主学习, 提高学习的主动性。要组织学业咨询团队, 与学生开展面对面的交流或通过QQ、微博等网络手段进行答疑, 悉心为学生答疑解惑。要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负责学生的专业学习引导、专业思想教育及教学系部和学生管理大队之间的协调联系, 及时通报学生学习情况及在教学环节发现的学生对警务化管理的意见建议, 积极协助学工部门、学生大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综合素质测评、评先评优、党员发展等相关工作。

(二) 夯实管理基础, 发挥警务化管理在养成教育中的基础作用。

养成教育是警务化管理的重中之重。将警务化管理的制度内化为学生个人自觉的行为规范, 将给学生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会让学生受益终身。也就是“打牢基础、养成习惯、学会做人、终身受益”。大队是警务化管理制度最直接的执行者, 学生警务化管理的开展, 主要由学生大队完成。落实警务化管理, 必须紧紧抓住“五字诀”:一是“学”, 就是组织学生系统全面地学习警务化管理的各项制度, 做到“新生入学集中学、老生在校经常学、发现问题重点学”, 把制度深深刻入学生的大脑。二是“做”, 就是引导学生按照警务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处世, 从点滴做起、从细节抓起, 出好每一次操、站好每一次队、叠好每一床被子、擦好每一双鞋、上好每一堂课, 让学生明白“习惯成自然、点滴养成之”。三是“督”, 就是强化督促检查, 切实发挥制度的刚性功能, 及时纠正学生违反警务化管理制度的行为, 确保警务化管理每项标准落实到位。四是“评”, 就是结合警务化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督查情况, 通过集合、点名、队务会开展经常性的讲评、点评,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评议, 把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管理的各个环节, 引导学生深刻认识警务化管理目的、意义, 形成对警务化管理制度的理性认知和行为认同。五是“省”, 就是引导学生深入开展内省、自省, 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内在的心理约束, 形成自觉执行警务化管理制度的坚定意志, 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实现警务化管理从“外化于行”到“内化于心”的精神升华。

(三) 多措并举加强学管干部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学管干部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警务化管理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干部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进一步明确学管干部的角色定位, 全面提高学管干部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 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活力的学管干部队伍, 是培养和强化公安院校学生警察意识的前提和保障。推进学管干部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首先要加大辅导员选拔、管理、使用工作力度, 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 严格按1:100配齐配强学生管理干部。其次不断优化学管干部队伍的结构。要选调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的优秀毕业生和引进招录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充实到学生管理干部队伍, 不断为学管干部队伍注入新鲜血液, 改善学管干部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鼓励并支持专职学管干部攻读硕士学位, 改善学管队伍的学历结构。要注重培养、造就一批专家型学管干部, 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努力提高警务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要尽可能多地组织学管干部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规划师、就业指导师进修培训, 在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的同时获取各类资格证书, 努力造就一支“一专多能”的“专家型”学管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强专职学管干部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广大学管干部要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 明确学管工作就是自己事业所在、职责所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学管干部的考核评价、奖惩激励、职务晋升机制, 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四) 多部门积极联动, 坚持服务育人、文化育人。

学生警察意识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全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服务育人理念, 以学生的需求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学生第一、服务至上”, 建立联动机制, 为学生提供各方面的优质服务和各类保障。要建立《教师干部联系学生寝室制度》, 全校教师干部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要把联系学生寝室扩展到联系学生, 经常主动深入到学生寝室, 开展思想教育、学风引导和指导寝室文明创建, 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训练、交友、心理、家庭等基本情况, 主动为其答疑解惑、帮助解决困难, 成为其品质上的典范、学业上的导师、生活中的朋友, 辅助其成长成才。

服务育人要特别重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这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造就卓越警务人才的重要途径。要完善健全学校、学生工作处、大队、区队、寝室五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开好心理健康课, 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通过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 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与服务, 全面提升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要进一步健全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 坚持预防为主, 通过普查、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心理危机情况。

高品位的校园文化对学生的成长产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能够促使教风、学风、校风的健康形成, 起到对学生思想引导、情感熏陶和意志磨炼的功能。要把校园文化建设自觉融入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以“忠诚”文化感染、熏陶师生员工, 激励斗志, 塑造形象, 凝练精神。学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主体。要形成良好的大队文化和专业文化, 其内涵是大队师生围绕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而共同遵守的核心价值观和共同价值取向。大队文化具有较强的导向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控制功能, 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学生的思想和行为, 形成专业认同感和对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乐学感, 产生职业使命感, 激发归属感和荣誉感。我们可以通过设立荣誉室、布置文化环境、制作大队网站、建立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库等多种方式建立和培育大队特色文化。如开设大队微博, 宣传介绍学生学习、生活、训练、执勤、文体活动等, 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身边的情教育影响学生, 培养健康向上的情趣, 提升学生的文化品位。

摘要:公安院校的性质和使命、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警察意识培养在公安院校学生教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而警察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 它必须贯穿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并将其视为永恒的主题。要通过加强教师队伍的警察意识培养、发挥警务化管理的基础作用、加强学管干部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和多部门积极联动等途径切实抓紧抓好。

关键词:依法治国,公安院校,学生,警察意识,培养

参考文献

[1]王树国.公安精神文化四层理论体系的内涵和应用[N].人民公安报, 2012-01-01 (3) .

[2]于洋, 何睿.论警察职业认同[J].政法学刊, 2008 (5) .

小警察敲诈老警察 第3篇

据悉,有关部门已经立案侦查,涉案警察目前已被停职。

据此间媒体今天报道,老警察名叫詹才良,是惠来县交警一中队指导员,有二十多年的从警经历,曾因与歹徒搏斗而立功。他对自己近日的遭遇气愤不已。

据詹才良简述,今年七月,詹名下的一部吉普车因搭载一毒品案件嫌疑人被陆丰市刑警大队扣留。八月二十八日晚,他接到陆丰市刑警李某的电话,告知其吉普车与毒品案无关,让詹前去领车。到了陆丰,李带屠到宾馆开了一间房,说要“谈谈车的问题”,问詹“打算怎么办”。

“既然车与案件无关,为什么还不放车呢,”詹问。

“你有没有带钱来,”与李一同去宾馆的刑警刘某单刀直入,“如果不拿喝茶的钱来,那车就不知道哪天才能放出来,直到烂掉为止。”

“我身上有五千元人民币,大家都是同系统的,帮忙行个方便啦。”詹说。

”五角钱(当地黑话,指五千元),做盐不咸,做醋不酸。有什么用,”两个年轻警察不答应,“你也是当过队长的,还不知道行情,三天内你至少要再拿‘七、八角钱,来,才能放车。”

詹当时愤怒了,离开宾馆后决心告倒这两个年轻警察。以后,每次与李、刘二人接触,他都暗中用微型录音机录下全部过程,先后录制了一百二十多分钟,连李在车上数钱的声音都录制得清清楚楚。

九月二十二日上午,詹带着一沓一万元现金来到陆丰。李、刘二人径直上到詹开来的车上,清点过钱数后,李说他们马上就回去找领导放车。等到晚上六时左右,两人却推说领导在开会,让厝回去等通知。

几经周折,直到十月底,詹才领回吉普车。临走,又被索要了五百元修车费,且没有任何发票。而此时的吉普车已经打不着火,检查后发现蓄电池已被换掉。

詹把举报信寄出前,曾打电话给李,明确说要告他们。李在电话中表示可以私了。但此后詹再也没打通过李的电话。

据詹介绍,他曾问过李、刘两人,省公安厅三令五申,整顿作风,严肃纪律,你们怎么敢顶风作案,而李、刘两人的回答让他十分悲哀“整就整呗,反正就是一种形式。”

警察文化与新时期警察管理 第4篇

(一) 涵义

关于文化的定义千姿百态, 从本体论角度来说文化是人类群体的生存生活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 警察文化就是警察这一社会群体的生存生活方式, 其内涵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 公安机构人民警察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人生价值观念、道德修养、整体的综合素质等所构成的精神文化;二是, 以中国宪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的管理制度文化;三是, 警察工作装备、环境设施装备所体现的物质文化;四是人民警察在工作之余从事的文化艺术事业。

(二) 意义

警察文化不仅从精神层次上而且也在物资层次上陶冶着警务人员的情操和影响着警务人员的素质, 促进公安机构人民警察的全方面发展。警察文化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现如今, 各地区的公安机关努力打造群众服务型的公安队伍, 首要的任务就是警察文化的建设, 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部门中加强警察文化的建设有利于提升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 从而提高整体警察队伍的战斗力。

(三) 主要特征

首先是行业性, 警察文化是警察这一社会群体的生存生活方式, 对全体警察人员的思想道德、行为准则等有着一定的约束。其次是复合性, 警察文化并不是独立存在的, 它是同社会文化、法治文化、军事文化相融合再结合警察实践活动的一种文化体现。在精神和物质上同时影响着警察这一社会群体。再次是传统性, 警察文化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 它是随着中国历史的发展河流逐步形成的, 在建设发展中继承传承优良的文化底蕴, 摒弃道德败坏的文化, 在中国警察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不断的更新警察文化建设内容。

二、新时期警察管理措施

(一) 加强警察文化的建设

新时期的警察管理制度下, 加强警察文化的建设是尤为重要的。由上述的意义可知, 警察文化在公安机关工作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对于警察文化建设方面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是价值观的建设。价值观一直是警察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与群体的共同理想、信念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这方面, 公关机关主要需要解决的是警务人员的人生目的价值取向问题, 公关机关可以组织举办“着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讲座, 传输党的战略思想和党的指导方针, 在精神层次上提升警务人员的价值理念。其次是法治意识的建设。法律也是一种文化, 对于警察来说, 警察的职责和权力都是法律赋予的, 人民警察所需执行的是“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行为准则, 因而必须具有自觉的法治意识, 以自律保公正, 做起人民群众的榜样。对此, 公共机关可以定期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 例如普法知识竞赛等, 以知识竞赛的形式提高警务人员的积极主动性, 传播法律知识, 增强警务人员的法治意识。

(二) 规范警察人员的行为

管理需要的是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建设健全完善的警察管理制度, 规范警察的行为是实行新时期警察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径之一, 规范的行为也是形成民警正确价值观念的外在体现。首先公安机关要贯彻执行以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条令为基础, 以严苛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规章制度从精神、物质上对民警的行为进行有效规范, 对民警的行为方式进行监督和约束, 在工作中无时无刻引导民警产生自觉意识, 时刻注意周边环境, 意识自己“应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警察是社会组织群体, 民警需要的是服从指挥, 有纪律的团队组织才是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利保障。我国公安警察部门实施的是群众路线, 与人民群众的交流是尤为密切的, 在警察实践工作中, 警务人员的行为方式是群众行为方式的准则, 警察的行为潜移默化中影响着群众的行为, 因此规范警察的行为方式也是提高群众素质的重要表现之一。

(三) 落实警察分类管理制度

在2015年9月的大连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提出了要着重落实中共中央明确指出的警察管理制度上的改革方案, 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部门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心要点是根据警务人员的职业特性, 建立完善的警务职务序列, 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其具体内容是要依照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实施有别于其他公务人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 即分类管理制度。

三、结论

在新时期文化经济发展模式下, 文化建设已然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警察文化作为社会总体文化的一部分, 在公安机关的组织结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警察文化建设的熏陶下, 努力健全警察管理制度, 是保障民众生活安全的重要举措。随着民众对生活安全质量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 警察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 有效的警察管理制度成为了推动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方伟.论警察文化与警察伤亡[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 (4) .

警察依法治国 第5篇

一、警察权的概述

(一) 警察权的概念和内涵

广义的警察权是指有关警察活动的一切权力, 它属于国家基本权力的组成部分, 包括国家关于警察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狭义的警察权, 是指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实行警务活动的权力, 但其仍然是一种抽象的权力。我们可以这样界定:警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构和警察人员执行警察法律规范和实施警察事务的权利。它应包含三层含义:

1. 警察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力, 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之;

2. 警察权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 由特定的警察机构和警察人员所享有;

3. 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 它体现国家意志, 代表公共利益, 作用的后果由国家承担。

在实践中, 警察权的行使往往是由不同层级、不同种类、不同地域的具体的警察机关来落实。为保证警察权依法、有效、正确得以行使, 就必须把警察权具体化并根据不同内容分散配置于不同的警察机关, 这种被依法定位到警察机关的权力就是所谓的警察职权。

(二) 警察权的内容和特征

简言之, 警察权的内容从性质上可以分为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诉讼权、武装暴力权和治安情况紧急处置权几大方面的权力;警察权在权能上应包括命令权和指挥权、强制权和执行权及裁决权和处罚权三大方面。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 具有国家性、强制性、单方性特征, 但在社会转型后, 警察权具有了新的特征, 如社会性、法定性、互约性、执行性、有限的处分性及优益性。

二、警察权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分析

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世界上的国家无一不对警察权的控制作出规定。下面就对警察权的控制进行理论依据和现实原因的分析。

(一) 控制警察权的理论依据

1. 控制警察权是由警察权的性质决定的

警察权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同犯罪作斗争的行政权, 更是一种服务于人民、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秩序的保障权, 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维护和管理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利益秩序不受非法侵犯。因此必须对警察权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约束, 使警察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 从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2. 控制警察权是法治的要求

法治的根本精神就在于通过宪法、法律、权力、民众和舆论等形式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制约, 意味着对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限制, 以确保他们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 警察权应当受到控制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3. 控制警察权是现代控权理论的产物

现代政治学认为, 不受监督与制约的权力会自发地向外和向内寻求扩张, 导致越权、滥权和擅权。权力要和责任相当, 权力必须要有监督与制约, 也惟有权力才能制衡权力。越重要的权力, 越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权力来进行制约和监督。而警察权力, 因为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隐私等, 其滥用会给公民带来最严重的后果, 因而现代法治国家通常会以司法手段, 由检察官或法官来监督警察权力。

4. 控制警察权是保护人权的需要

当前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成为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内容。2004年,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了我国宪法。但在现实中, 警察权滥用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 公民在拥有国家强制力的警察面前, 特别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 处于弱者地位。所以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理念是警察权应该在有效、有限的范围内行使, 出于对公民权的保护, 应努力避免警察权的膨胀和越界。

(二) 控制警察权的现实原因分析

在我国警察行使职权过程中, 存在着许多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 特权意识突出

警察的特权意识从根本上分析在于警察权有的优先性和优益性特征。警察权的优先性和优益性设置的初衷是好的, 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警察权在必要和适当的背景下得到正当和合理的行使, 实现维护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目标。然而优先性和优益性在某种程度上却异化为一种特权观念。

2. 警察权的越位

警察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然而在警察实际行使职权过程中, 越权现象严重。由于警察职权内容越位设置导致的职权繁多和职权层级设置越位导致的职权交叉、重叠, 使警察行使职权时自我授权, 不合理行使权力, 为所不应当为, 越权现象严重。

3. 警察权的错位

警察权的错位突出表现在警察权运行过程中的异化和权力的利益寻租。具体以下几方面:警察权行使过程中刑讯逼供问题屡禁不止, 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警察执法过程中, 滥用收容遣送、收容教育、留置盘问不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进行刑事拘留措施及超期羁押等用滥用强制措施问题严重;执法乱成为一种公害。

4. 警察权的缺位

警察权缺位主要表现在当为而不为, 比如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不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进行立案、破案等。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实生活中警察权的行使存在很多问题, 为了真正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们必须对警察权进行控制。

三、关于警察权控制的设想

(一) 认真对待公民权利, 坚持人权保障原则

认真对待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对警察权进行法律控制的逻辑前提。警察权是与公民联系最密切的国家权力之一, 警察权与公民权既相互统一又互为冲突。警察权来源于公民权利, 服务于公民权利, 同时, 二者此消彼长, 警察权过于强大必然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因此, 在立法上设定权力时应适度控制警察权。警察权应当以保障权利为其存在的基础, 保持与公民权利相依存的关系, 应当以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 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因此,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警察权界限的情况下, 应当对警察权按人权保障的要求进行理解, 对与警察权相关联的所有情况都应做出对公民有利的理解。

(二) 警察执法过程中坚持比例原则

通过对执法手段与执法目的关系的衡量, 以及对两者所代表的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的权衡来评价手段与目的是否合乎比例, 手段是否是妥当的、必要的以及和法益相称的。在执法中应比较行使警察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与相对人受到的实际损害是否合乎适当的比例, 相对人受到的损害是否是可以忍受的合理程度。即使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不侵犯个人合法权益, 也应当给与相应的赔偿。

(三) 使包括警察权在内的各种行政权纳入司法权的控制之中, 实现公安机关的非司法化

警察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控制是宪政的必然要求, 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和趋势,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宪法及相关法律文件都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权力分立和制衡制度的设计原理, 司法权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社会纠纷和争议享有最终的裁决权, 对于警察权的行使, 由司法权予以控制是合乎权力分工和制约理论的。具体而言:1.公安机关所拥有的一系列治安行政处罚权, 如劳动教养权、行政拘留权等都应当纳入司法权之中, 使公安机关变成一种申请权机关而由法官最终决定处罚与否。2.对于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窃听等一系列涉及在刑事侦查领域中限制个人财产、自由等基本人权的措施, 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变为由法官令状主义, 使其纳入司法权控制之中。为此, 我们需要确立一系列的司法授权、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机制, 使所有涉及个人基本权益的事项都由中立的司法机构拥有决定权。

(四) 严格贯彻程序公正原则

警察权的行使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 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保证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在我国公安机关中, 这种重视正当程序的法治观念相当缺乏, 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泛滥。警察实施具体职权, 应符合与其相应的程序要求, 要按照法定程序的一般要求, 如说明理由、表明身份等。除了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内部行使权力的程序制度外, 还应遵循行使权力时的法定程序, 如调查、取证、告诫、询问、裁决、执行等程序的规定, 并且对警察权的行使实行监督、申诉、复议、诉讼等制约制度。

对警察权的控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包含了警察立法、执法行为、执法过程、执法监督等全部链条和环节。警察队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树立法律观念、权利观念和平等观念, 规范自身行为, 完善执法程序, 同时其他机关完善执法监督, 给人民群众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只有这样警察权才能真正保障人民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促进和谐中国、法治中国的实现。

摘要:在二十一世纪, 法治是最时尚的字眼。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部分, 占领着法治建设的一席之地。警察权与国家生活和公民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 相当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水平。本文就是对警察权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简要论述, 指出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警察权,法律控制,法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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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艳.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警察权控制.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6, (6) .

警察依法治国 第6篇

一、警察权益及行政协助概述

警察权益是国家特别赋予警察所享有的权益,其内容具有特定性。鉴于警察职业和执行警察公务的特定条件,作为具有特殊执法身份和地位的警察,其权益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司法特别保护权、人格尊严权、伤亡抚恤权等法定权益。警察权益中放在首位的依然是生命健康权。

行政协助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帮助的一项制度。警察行政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实现其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基于本身的条件限制,请求与之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给予配合和帮助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一般在行政强制法、警察法中对警察机关提供协助进行专门规定。例如,《新加坡共和国警察法》第4条规定:“协助贯彻执行税收法、国产税法、卫生法、资源保护法、检疫法和移民法。”德国警察法就在规定了一般警察任务之后,在第1条规定:“警察依本法第25条至第27条之规定,协助其他机关执行任务。”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困境探究

(一)警察行政协助的现状

目前,我国警察行政协助主要呈现出如下现状。

第一,警察辅助性认识不到位。法律赋予了每个行政机关特定的工作职权,警察在行政协助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辅助者,应处于消极地位。而现实情况是警察往往忽略其参与行政协助时的辅助地位,而以行政协助主行为主体的身份参与行政活动,致使其成为人民群众眼中的行政活动主导者,民众对行政机关的不满情绪发泄到警察身上。

第二,请求机关滥用行政协助请求权。公安机关的参与使请求机关的行政活动在警察行政强制权的庇护下得以展开,在一定程度上较不去请求警察协助开展得更加顺利,效率更高。请求机关往往只要可以请求警察协助的工作便行使行政协助请求权,而并非是必须去请求警察协助的时候才去行使请求权。这对于警察自身繁重的工作压力无疑是雪上加霜,工作负荷加重,这也导致警察普遍处于亚健康状态,猝死率高于其他工作岗位的导火索。

第三,警察行政协助过程中人身安全保障缺失直接法律依据。警察并不具有金刚不坏之身。公安部门并未给基层派出所的人民警察配备枪支,而行政协助被请求方多见于基层派出所。因此,警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某年,全国63起暴力袭警妨害公务案件中,就有5起发生在警察参与联合执法的过程中,包括配合城管及综合治理部门清理非法建房、配合某城管分队清理私自摆设的烤羊肉串摊位等。警察参与行政协助是警察遭受暴力袭击的主要原因。而《行政组织法》、《人民警察法》并未对警察行政协助进行程序制度的构建及行政协助范围的界定,也没有对于警察参与行政协助处于辅助地位时人身安全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即使是最新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也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行政协助制度的存在及因协助产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及责任承担,而仍然欠缺对行政协助被请求方权益的保障。

(二)警察行政协助现状产生的原因

我国关于行政协助的研究起步较晚,这也就决定了我国行政协助特别是警察行政协助发展不健全。具体说来,警察行政协助现状产生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限制过多。公安机关在接受垂直领导的同时,各地区公安机关还必须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在这种体制下,公安机关对于地方政府的非理性命令往往无法拒绝,而地方政府各职能机关为了本行政机关工作的顺利展开获得政绩往往借助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权力,使警察权的频繁借用成为可能。

其次,警察权的法律规定过于宽泛。一些警察倚仗其自身职权,在参与行政协助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权,违法违纪使用枪支,恐吓百姓。法律赋予警察的特有职权并非其在任何行政执法活动中都可以使用,警察权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度、使用时间等具体规定法律上并未显现,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警察权的滥用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催化了警民冲突。

再次,警察自身角色认识错位。辅助性是警察行政协助的核心,但由于一些请求机关少作为、不作为,将自身本可以解决的问题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此外,公安机关由于受利益的驱使,有时会深入介入到行政联合执法活动中而不能自拔。

最后,人民群众法治观念不到位。人民群众在对警察参与行政协助中的定位不清,对相关法律关注不够,认为警察才是罪魁祸首,是他们在抵制人民群众对利益的诉求,因此丧失理智,将不满情绪发泄到人民警察身上,警察成为群众发泄不满情绪的“替罪羊”。

三、警察在行政协助中人身权益保障机制研究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我国行政协助制度急需补充完善,特别是对于警察参与到行政协助过程当中的人身权益的保障更应该成为完善重点。保障警察在行政协助中人身权益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行政法层面

首先,警察自身层面。警察自身必须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强健体魄,用良好的身体素质和阳光的心理来迎接工作。面对突发事件以及大范围群体性事件时,要沉着应对,反应灵敏;在把保护无辜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时,也必须注意自身安全。

其次,其他行政主体层面。作为行政协助的请求方,不能对警察产生依赖心理。其他行政主体必须认识到,只有在必要、紧急、穷尽一切手段依然无济的情况下才可去请求协助。此外,在请求方已能自己处理后续事项的情况下,建议以书面形式表明停止行政协助,以使警察及早退出。

最后,行政法治规范层面。有必要对警察参与行政协助以及人民群众暴力抗法进行法律规范,以法律的强制性倒逼警察人身安全的保障机制的构建。

第一,完善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在《行政组织法》中要充分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进一步明确警察机关职责。在《人民警察法》中明确警察协助的含义、警察机关的协助任务为辅助任务,同时最为关键的一步在于界定警察行政协助的具体范围和限制性条件,及详细规定警察行政协助的具体程序等。在《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虽明确了行政协助的基本事项,但还有必要对其进行补充,如实行被请求方因参与行政协助受到人身伤害,请求方有义务从其财政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对被请求方进行补偿的方式。

第二,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强人民群众了解度。《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及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角度进行的划分,而并未过多关注个人、少数人及群体性事件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及对于执法者所带来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不同,因此,有必要细化该法,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加大惩罚力度,从而为保障警察在行政协助工作当中的人身安全提供法律支撑。

(二)刑法层面

早在2003年,全国人大代表王午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便开始呼吁将“袭警罪”入刑,随着关注此项提案人越来越多,袭警罪、侮辱警察罪等尽快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15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张仙蕊再次将“袭警罪”入刑以议案的形式将讨论推向高潮。十几年来人大代表对“袭警罪”的关注在实践上充分证明了刑法增设“袭警罪”的必要性、紧迫性。

“袭警罪”入刑,不仅可以保障警察在执行其自身职务时的人身权益,同时也能够为警察参与行政协助过程中受到的人身威胁保驾护航,此外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人民群众暴力反抗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也为更多有志青年加入到人民警察行列起到宣传鼓励作用。“袭警罪”入刑成为跳出行政法治规范层面后最有力的保护措施。

四、结论

我国行政协助制度起步晚,行政协助具体制度尚未完全构建,因此警察作为最主要的行政协助被请求方的人身安全欠缺保护机制便无可厚非。然而,警察参与行政协助过程中遭受暴力袭击的次数占警察参与所有行政活动遭受暴力袭击的次数的比率之大,决定了为警察在参与行政协助过程中提供人身安全保障的必要性。而要从根本上保护警察在参与行政协助过程当中的人身权益,维护其人身安全,就必须从行政法治规范层面及刑法“袭警罪”入罪层面两方面入手,双管齐下,甚至多管齐下,才会卓有成效。

摘要:在处理诸如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计划生育而诱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警察很容易被推上第一线,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意见很大,以至部分情绪激动的百姓集体攻击警察事件经常发生。而学术界和实践中对警察在行政协助过程中人身权益保障的关注甚微,因此有必要对警察在行政协助中人身权利保障进行理论建构,以便全面保障警察的人身权益。

关键词:警察,行政协助,人身权益保障,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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