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训合同范文

2024-07-26

联合培训合同范文(精选6篇)

联合培训合同 第1篇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具体地址:

乙方具体地址:

丙方具体地址:

根据国家《合同法》及有关运输规定,经过三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货物。严禁国家禁运的易燃、易爆等物品。其中行李包裹每一件的重量不能超过_公斤,超过时,需征得各方同意。

编号品名规格单位单价数量

第二条:包装要求。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货物,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第三条:业务范围。联合受理_—_—全国各铁路运营站行李包裹的承运发送。

第四条:合作期限。_年,从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

第五条:费用的收取、结算方式

1、铁路区段的收费根据铁路的收费标准执行,行包进款根据旬报由_分公司每旬向_铁路局汇款一次。列入_站行包房收入。_站行包房行李包裹装卸费每月按行包票实际件数计算,每月底结帐,_分公司按时向_站交款。同时,每月底_分公司须将行包件数及行包收入额度报_站行包房。

2、物流公司从_往_的行李包裹每吨税前分配运输包干费用_佰_拾元整,轻浮货物另行定价。

3、所产生的费用由_分公司与各联运方分别清算。物流公司运输包干费,每月按签收清单的实际吨位计算,于次月二日前结帐,结帐五日内划帐完毕。物流公司收到款后,及时开具发票返_分公司。

第六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_分公司的权利义务

1、权利。要求物流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送到目的地。

2、义务。

全面负责联运全过程的统一协调工作,负责在_市_路_号设立行李包裹快运处,办理行李包裹的承运、核算、制票、收费、检查品名及包装情况。凡发送给乙方的行李包裹,必须足额办理保险运输,并在18:00之前发送至乙方大院。

遇行包量大或余载不足时,必须向物流公司提前预告运量并分单分批量运输。物流公司余载无法满足需要时,自行设法解决运输问题。

将所需发送的行李包裹列出发送清单票据密封,交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根据发送清单按票逐件核对行李包裹及密封票据,确认无误后在清单上签收,清单第一联留_分公司存查,剩余联交物流公司。

物流公司的权利义务

1、权利。向_分公司收取运输费用。

2、义务。利用邮车余载承运行李包裹。负责将_分公司转运在邮政物流公司仓库的行李包裹的搬运、装卸,建立台帐。连同票据清单,在规定时限内运至_火车站行包房交接。

行包房的权利义务

1、权利。与_分公司结算收费。

2、义务。

_站行包房根据发送清单逐件核对行李包裹及密封票据,确认无误后,在清单上签收,清单第二联留邮政物流公司存查,剩余联交_站行包房。

负责在_站内行李包裹的火车、汽车、搬运、装卸,将清单、发送货票、发送的行李包裹重新核对无误后组织铁路发送作业,发送到全国各铁路运营站。发送的作业程序及规定参照铁路行李包裹的发送组织办法执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_分公司责任

1、由于在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重量等而招致货物摔损、爆炸、腐蚀等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2、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被污染腐蚀、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流公司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应偿付_分公司违约金_元。

2、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其中货物价值每件在_元及以下的,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_元。每件在_元以上的,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_元。

3、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物流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行包房责任

按时提取货物,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用。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付诸法院解决。

本合同一式_页,正本一式三份,合同三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丙 方:

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合培训合同 第2篇

订立合同人:

xxxx(简称甲方) xxxx(简称乙方) xxxx(简称丙方) xxxx(简称丁方)

上列订立合同人为联合经营农机服务兼运输业,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四方联合建立“联合经营村联合农机运输站”。

二、四方分别代表各自的家庭参加经营。各方家庭成员均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如有异议应由各户代表人自行协调。任何代表人均不得以家庭成员有不同意见为借口而违反本合同。

三、四方各出资壹万伍仟元。出资方式包括实物与现金。各方现有的农机,由四方共同协商估价,作为出资,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充。

四、各方所出现金限于合同生效后5天之内交联合经营村信用合作社本站帐户。由本站对实物和现金出具正式的《出资证明书》。在该项证明书中,对出资的实物应记明农机的名称,数量、厂牌、型号、号码、成色、折价数字等事项。

五、各方分工如下:甲方担任站长,对外代表本站,对内全面领导,兼任物料保管。乙方担任会计兼农机管理和调查。丙方担任技师,负责农机维修。丁方担任外勤,负责业务接洽和物料采购。

六、四方均不在站内领取薪酬。可借支生活费,每季度不得超过贰佰元。因公出差食宿费报销每日不得超过拾元。交通费按实报销。出差预计超过两日的须经站长事先同意。站长出差预计超过两天的,亦应事先征得至少一方的同意。

七、本站需要的农机驾驶员、修理工等应从社会公开招标(聘)。各方家庭成员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录用。招聘由四方共同主持。录用后另行分别签订合同。

八、本站聘用的驾驶人员一律实行基本工资加超收奖励制。每月基本工资捌拾元,外加本人驾驶的农机所收的农机服务费的`10%,或其所收运输里程费的8%作为奖金,按月结算支付。聘用的修理工按技术等级确定固定工资,空闲时参加运输装卸,提取运费的3%为奖金。

九、本站农机优先为合同各方服务。按规定收费标准八折计算,记帐后于分配利润时扣除。

十、本站农机全部参加财产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为全体驾驶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

十一、本站年终结算所获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如有亏损亦由四方平均分担。但对外所负债务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并以其家庭财产清偿。

十二、各方可以所获利润增加资金。如不能平等增资,在亏损分担和利润分配时则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计算。

十三、以本站资金增购的农机和工具设备,属四方共有增购农机须经四方协商同意

十四、未经四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抽资或转让其出资

十五、经一方提出、多数同意,可以中止联营,进行停业结算对农机由四方共同协商估价后公开出售,各方有权优先购买,将卖得款项和节余现金,按出资比例分配。如有亏损亦按出资比例分摊

十六、任何一方(包括家庭成员)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如坚持不改,经另三方一致同意后,应向本站交付伍拾元以上不超过贰佰元的违约金如拒不交付,在分配利润时扣除任何一方的家庭成员,都不得以不是订立合同人为借口违反合同。

十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四方协商同意可以进行修改补充,仍以书面形式订立.

十八、本合同有效期暂订3年期满后如无异议则继续有效。

十九、本合同一式5份,每方各执1份,呈公证处1份。经公证后生效

合伙人:xxx(签名)

xxx (签名)

xxx (签名)

(签名)

联合培训合同 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研究人群包括中美联合培训组与传统培训组即对照组。联合培训组选取2010年度参加该培训课程的所有学员共113名,学员来自浙江省各县市120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对照组选取同期在其它地市急救中心举办的院前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班学员共85名,两组学员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龄、职称等一般情况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培训师资

担任联合培训组的培训老师由美国纽约州立大学上州医科大学急诊医学院的医生和浙江省人民医院急诊中心的医生按2∶1比例共同组成,其中美方4位,中方2位,每位培训老师均具有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培训前均接受过系统的急救教学培训。对照组的师资由当地急救中心医生和地区医院急诊科医生组成,共6位。

1.2.2 课程内容

两组课程内容相同,分别包括:(1)急救现场与患者的评估;(2)创伤患者现场救治;(3)患者的搬抬与转运;(4)气道管理;(5)内科急症处理;(6)环境因素急症处理;(7)过敏急救。

1.2.3 教材

联合培训组的培训教材采用美国上州医科大学急诊医学院为该培训班专门设计编写的《浙江省院前急救知识与技能规范化培训教材》,教材特点突出急救流程规范化,并包含为各项急救操作如气道管理、出血性休克处理、自动体外除颤、长骨固定等设计的评分表以供教学及考核用。培训用具包括全自动电脑心肺复苏模拟人、除颤仪、夹板、脊柱板、担架、止血带、三角巾等课程所需用具。对照组教材使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沈洪主编的本科教材《急诊医学》,培训用具同联合培训组。

1.2.4 培训时间

两组培训时间相同,理论与操作教学共48学时,理论与操作培训时间比为1∶2。

1.2.5 培训方法

联合培训组培训方法为理论教学、教

学视频播放、老师设计典型案例扮演角色进行急救示范、学员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现场模拟演练及理论与操作的考核。美方老师在培训过程中由中方医生进行全程翻译。对照组的培训方法为理论教学、教学视频播放、老师示范操作、学员在老师指导下现场演练及理论操作考核。

1.2.6 评估方式

两组学员分别在培训前及培训后即刻进行理论与操作考核,理论考核共同选用《浙江省院前急救知识与技能考核试卷》,试卷全部由单项和多项客观题组成,满分100分。操作考核由考生随机抽取一道题进行操作考试,操作考核的项目包括“止血+包扎+固定+搬运”、“气管插管”、“心肺复苏”、“心律失常处理”共4个项目,每个项目满分100分。考核结束后对联合培训组学员进行有关课程评价的问卷调查。

1.3 统计学处理

所有计数资料用百分比表示,计量资料用undefined表示,应用SPSS 18.0进行统计分析,组内采用成对样本t检验,组间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检验前进行方差方程的Levene齐性检验,同时对各项考核项目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对照组与联合培训组学员培训前后理论与技能考核得分的比较

两组学员培训前后理论与技能考核得分比较差异均有显著性,见表1、表2。

2.2 两组学员培训前后理论与技能考核得分差值的比较

两组学员在理论知识、止血+包扎+固定+搬运与气管插管项目培训前后考核得分差值差异有显著性(P<0.05,表3);心肺复苏与心律失常处理得分差值差异无显著性,见表3。

2.3 两组学员理论与技能考核得分的单因素方差分析

综合组间及培训前后时间因素,两组间在理论知识、止血+包扎+固定+搬运与气管插管3个项目的培训结果差异有显著性(P<0.05),而心肺复苏与心律失常处理项目差异无显著性(P>0.05),结果与组间t检验一致,见表4。

2.4 联合培训组学员培训后对课程评价的问卷调查

共发放调查问卷113份,合格回收107份,其中认为该课程为有效培训课程者占95.6%;认为课程内容设置难易程度太简单者占20.1%;认为课程中急救流程的培训效果较好者占99.2%;认为以外教为主的综合教学方法能激发学习操作兴趣者占92.3%;认为该教学方法能加强对急救知识技能的掌握者占92.3%;认为外教教学生动易懂有助于记忆者占99.1%;认为自己适应外教教学者占92.5%;认为语言交流障碍影响教学效果者占15.5%。

3 讨论

院前急救为急诊医疗服务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院前急救医生对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将直接影响院前急救的质量与效率,因此如何加强对院前急救医生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具有重要意义[2]。本文研究结果提示传统培训课程与联合培训课程在培训后即刻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两组在“理论知识”、“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气管插管”3个项目培训前后考核得分差值差异有显著性(P<0.05),联合培训组较传统培训组效果更佳。分析原因可能有联合培训课程采用按照典型病例设计不同情景的教学方法[3,4],参与教学的外教上课方式幽默且积极主动,易于调动课堂气氛,并且按照急救标准与急救流程逐项分解急救技术,学员参与率高,容易掌握与记忆,并且专门编写的培训教材适应性强,并突出急救流程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有效弥补了中国院前急救的薄弱点。但我们也注意到两组在“心肺复苏”与“心律失常处理”培训方面差异无显著性,考虑原因可能是中国院前急救医生大多内科基础较好,尤其在心肺复苏方面,学员对培训的兴趣下降[5]。且心肺复苏方面的培训在中国基本按照美国AHA心肺复苏指南的标准进行培训,国内与国外培训方法差异不大。从学员对联合培训课程评价的问卷调查结果看,大部分学员认为该联合培训课程生动易懂,师生互动强,有助于记忆及提高急救心理素质,为一有效培训课程。但15.5%的学员认为存在语言交流障碍而影响教学效果,提示如何提高教学现场翻译质量与翻译正确率,尤其在操作环节如何强化翻译,促进师生交流有待我们培训方改进。另外,我们也注意到有20.1%学员认为该培训课程内容太简单,分析中国院前急救医生大多数为医学大专或本科毕业生,至少接受过3~5年的临床医学教育,医学基础较美国院前急救人员“paramedic”要扎实,课程中参考美国标准设置的某些章节对中国院前急救医生来说可能太简单[6,7]。因此我们培训方需要结合国内特点优化培训课程,使课程难易程度适中。但应该指出,本联合培训课程更注重于急救流程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提高急救的正确率与效率,而非单一急救技术的熟练掌握,调查提示99.2%学员认为课程中有关急救流程的培训效果较好,说明以急救流程规范化为培训重点适合我国院前急救医生的知识框架特点。目前中国较普遍存在院前急救医生急救技术与理论基础较好,但急救流程不标准不规范,从而降低了急救成功率[8]。

综上所述,中美联合院前急救培训课程以急救流程的规范化为培训重点,能明显提高中国浙江省院前急救医生的理论知识、止血包扎固定转运及气管插管等急救知识与技能,且较传统培训方法效果更好,大部分学员适应该培训课程,认为这是一项有效的培训课程。但也暴露出了课程内容较简单、师生语言交流存在一定问题、内科急症及心肺复苏等方面培训效果与传统方法差异无显著等问题,课题组将根据上述评估结果进一步优化培训课程,提高培训质量,以促进我国院前急救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吕传柱,中国院前急救的标准化问题[J].中华急诊医学杂志,2004,13(8):571-572.

[2]Arreola-Risa C,Mock C,Herrera-Escamilla AJ,et al.Cost-effectiveness and benefit of alternatives to improve training for prehospital trauma care in Mexico[J].Prehosp Disaster Med,2004,19(4):318-325.

[3]蒲晓煜,席淑华.不同院前急救培训方案对社区服务人员的培训效果[J].解放军护理杂志,2011,28(8A):5-8,22.

[4]Saravia G,Judice R.Training at the national level.The National EMS Academy offers a variety of simulation scenarios[J].JEMS,2010,35(9):suppl18-19.

[5]余丽敏,糜庆,郭荣峰,等.院前急救技术规范培训的实践与探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21(9):598-600.

[6]Cason D,Robinson K.EMS Education Agenda:changes that will affect you[J].JEMS,2011,36(9):66-67,69-71.

[7]Cooper S.Contemporary U K paramedical training and educa-tion.How do we train?How should we educate?[J].Emerg Med J,2005,22(5):3752379.

联合培训合同 第4篇

摘要:本文是对我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违约责任上的若干比较,主要是从预期违约、特定履行及损害赔偿三个方面进行展开,以更加深入理解和掌握其异同,对我们正确理解法律文本及具体分析案例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合同;公约;违约责任;预期违约;特定履行;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违约责任都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进行比较:

一、预期违约

在我国,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

《公约》第71条和第72条对预期违约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对第71条的分析,可以知道《公约》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以下:第一,具有不能预期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第二,造成不履行的原因是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的严重缺失,或是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第三,依据客观标准,在程度上应当达到“显然”;第四,“显然”将不履行的是大部分重要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或者是仅是小部分义务。为了区别,《公约》第72条对根本性预期违约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案例中,对于区分究竟是违反了合同的大部分义务还是构成根本性违约可能不太容易。因此,在适用公约时需要借助商业惯例或者相关司法判例。

《公约》对预期违约这一制度的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市场交流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在借鉴该制度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公约》第71条吸收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的内容,我国《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另一方面吸收了普通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但与《公约》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合同法》对以上两个制度规定在了不同的条文,即第68条、69条、94条、108条,而《公约》将此规定在了并排的两个条文。当然,这只是一个形式上的差异而已。相比较而言,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较《公约》更为宽泛,既包括《公约》所指的根本性违约及违约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情形,也包括违反小部分义务或者附随义务的情形。

二、特定履行

关于特定履行,《公约》第28条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即以“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为原则,以“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为例外。另外,《公约》第46条规定了买受人的履行请求权,第62条规定了出卖人的履行请求权。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并列规定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肯定了非违约方有履行请求权。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了金钱之债的债权人履行请求权,第110条规定了非金钱之债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第111条针对质量不符合约定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其中的“修理、更换、重作”属于强制履行的表现形态,被称作“补救的履行请求”。在《公约》中,第46条第2款规定了替代,第3款规定了修理,并分别规定相应的请求权要件。其中,第2款要求“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且“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第3款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即,并未要求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与《公约》相比,我国《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就显得更富有弹性。“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对方承担责任的方式”,这里的“合理”一词,其实是在赋予裁判者予一定裁量权的。同时,“修理、更换、重作”作为强制履行的表现形态应使用《合同法》第110条对履行请求权所作的限制。如其中第三项规定“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即排除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19条对违约相对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亦作出了规定。《公约》第45条第1款(b)项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和第61条第1款(b)项对卖方同样作出了类似规定。可见,《公约》第74条至第77条对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及计算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与《公约》相比,我国的《合同法》尚存在某些不足:第一,只是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 ,并没有规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公约》第75条和第76条明确规定了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可提供的两种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我国《合同法》并未就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这样就赋予了法官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一些裁量权,增加案件解决的不确定性。第二,对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如何计算未作出具体规定。《公约》第78条明确了收取利息的权利,但并未就利息率的确定作出统一标准。这一点应该是基于各个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差异而交由各国国内法管辖的缘故。我国《合同法》对是否收取以及如何收取未作规定,对于人们在实际案件中遇到此类赔偿利息问题而寻找法律依据时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这点上是应当值得思考的。(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徐瑞.《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责任的几点比较[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1).

[4]蔡庆辉.我国新《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若干比较[J].国际经贸探索,1995(05).

[5]刘新燕,史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几点比较[J].国际经贸探索,1995(05).

[6]韩世远.中国合同法与CISG[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2).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联合经营合作合同 第5篇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图书批发兼零售业务,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伙经营企业名称:陶冶书社。

二、业务范围:

1、批发图书及有声读物。

2、零售图书及有声读物。

三、合伙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1、甲方投资现金xx万元。又运输车一辆,每年按xx元计折旧费。

2、乙方投资现金xx万元。

3、丙方投资现金xx万元。又店房( m2)一间、库房( m2)一间,店房、库房每年使用费按xx万元计。各方投资在书社开业前 5天到住。

四、书社财产为全体合伙人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合伙成员一致通过,不得处分书社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债务。

五、合伙成员出资额及因参加本联营而获得之权益不得转让。

六、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在依法交纳营业税及其他规定费用后,书社所得尚需提取适当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而后,合伙各方按下述比例分配:甲方:57%;乙方: 5%;丙方:28%。各方亦按上述比例承担亏损风险。

七、书社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八、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不得中途退出,如果退出,除赔偿其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付其出资额的5%作违约金。

2、联营成员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加入其他半紧密型联营,否则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处理。

九、本合同经三方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生效日从审批之日算起,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终止。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伙成员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二份, 各一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商铺联合经营合同 第6篇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提供房屋与乙方联合经营××品牌商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经营位置及面积

1.1位置:依本合同列明的条款,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同意将座落于——市——区——路××号×××广场(以下简称本广场)××××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作为联营条件提供给乙方使用(位置如附件一房屋位置图所示,该附件图仅为该房屋位置的标示)。

乙方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房屋进行经营。

1.2面积:该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自与其他场地的相邻墙中心线计算面积,非墙体部分以门、窗之内表面开始计算面积。

门、窗及门窗外表面不包括在房屋面积内)。

第二条合作期限及装修期

2.1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双方共同确定的开业日为××××年×月×日。

2.2装修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甲方给予乙方的装修期。

装修期间乙方须按本合同第四条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所有费用。

2.3房屋移交日:装修期起始日即为房屋移交日,乙方须于该日自行至甲方办理房屋的接收手续。

第三条合作方式

3.1甲方负责提供该房屋作为经营场地,乙方自行办理营业手续,并负责提供屋内装修、商品货源、营业员、产品的合法有效证明等全部经营事宜。

3.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经营范围

4.1该房屋仅限乙方经营××品牌商品,经营业种及范围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变更房屋部分或全部区域经营其他品牌或业种的,视为违约,乙方须按人民币××××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自甲方提出书面警告之日起15日内乙方未整改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2除本合同约定之外,乙方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及任何理由均不得作为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依据。

第五条甲方收益

5.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由甲方负责统一收银管理,甲方每月提取乙方当月销售额(含税)的××%作为甲方收益。

5.2甲方每月应提取的收益,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结算,甲方可于乙方每月销售额中直接划扣,双方结算后5日内,由甲方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销售额返还给乙方。

5.3每日营业结束后,乙方应将当天的商品销售额和其它营业情况,以甲方规定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当天的销售款由甲方管理。

但双方结算的销售额以收银设备结算完毕后的金额为准,乙方独自统计的销售额不视为结算依据。

5.4乙方的每日销售额由甲方于次日正式营业前,提交销售报表,乙方须对该销售报表予以签字确认。

5.5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及乙方营业人员不得以代缴款或其他任何名义私自收取任何销售款项,一经发现,乙方须向甲方承担私自收取款项2倍的违约金,如出现三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相关费用

6.1物业管理费

本合同期内,乙方须按人民币×元/月/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月总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

乙方每月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由甲方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从乙方当月的销售额中直接划扣,如乙方当月的销售额不足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须以现金方式补足。

物业管理费由本广场物业公司出具物业管理费发票。

6.2水、电、空调、电话等费用

6.2.1乙方经营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等公用事业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空调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收取。

6.2.2该房屋移交乙方经营使用前,乙方应当向甲方一次性预交水费人民币×××元),电费人民币××××元、空调费人民币××××元。

以后乙方须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上个月费用。

如遇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部门调整水、电费等公用事业费价格,乙方须按调整后甲方核算的价格执行。

6.3乙方经营如需安装电话,由乙方直接向市政电信部门申请,并自行向其交费。

6.4乙方经营中需交纳的消杀费、环保检测费、卫生检疫费、排污费及其他本合同未做说明但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直接向市政相关部门交纳。

确需由甲方代缴代扣之款项,乙方须按甲方发出的收费通知按时交纳至甲方。

6.5税金和工商管理费

乙方自行承担经营中产生的税金和工商管理费,并自行向税务及工商部门交纳。

6.6宣传推广费

为求本广场整体营业之发展,提高本广场业户的经营效益,在日后经营中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将不定期对本广场进行宣传、发布广告,举办各项推广及促销活动,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现双方确定乙方每年应承担的宣传推广费用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应于每年×月×日前交纳给甲方。

6.7消费者使用信用卡结帐购物时,其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7.1乙方须于本合同签署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全部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7.2本合同期满×个月后,如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甲方将无息返还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其他第三方蒙受损失、出现消费者投诉,或因乙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等而产生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内交纳宣传推广费等任何费用,乙方现同意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7.3如在本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少于前述第7.1条规定的数额,或出现乙方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相关费用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

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装修

8.1乙方自行承担装修费用,乙方的装修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之规定以及《××广场商场管理规定》(见附件五)和甲方临时颁布的通知,乙方的装修须事先取得甲方的许可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如乙方的装修、改动违反政府法规,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恢复原状或被行政处罚时,不论事先是否获得甲方同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8.2若乙方需要改动房屋内设备、设施,必须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不得损坏防水层、防水设施和妨碍本广场的正常经营。

8.3乙方须自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移除本广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构筑物、建筑物,乙方并须承担因前述事件所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房屋的使用

9.1乙方应保证甲方所移交的房屋及所有设施设备(见附件二交屋条件及设施设备清单)的完好无损,且不得损坏公共区域及公共区域的任何设施、设备。

如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不当、故意破坏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甲方统一维修,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9.2乙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装修出现破损,乙方应自行及时修复,在甲方书面通知规定日期内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单位维修,以保持本广场的统一水准,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9.3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该房屋内安置或准许他人安置任何重量超过该房屋楼板所能承受的建筑荷载(每平方米不超过××××kg)的设备或物品。

9.4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易腐烂、危险和散发令人不快气味以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物品。

9.5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外设置影响本广场环境和其他客户正常经营的音响、广播或做出任何扰人的噪音。

9.6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外饲养或容留任何动物、宠物,并须自费采取甲方所要求之所有预防步骤及措施,以防止害虫在该房屋内生存、蔓延。

9.7对于乙方擅自在该房屋外的任何位置存放货物、加装设备、标志、招牌等,甲方有权不作预先通知而予以清除,甲方不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清理及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9.8乙方保证该房屋内设施、装修等以及该房屋与建筑物其他区域通道必须无条件符合国家消防、环境、卫生要求。

乙方应当自行满足其经营用途所需的消防、环境、卫生要求,并须保证本广场的各通道的畅通。

9.9出入权

甲方有权在乙方人员的陪同下,进入乙方房屋内检修房屋及设备,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如需维修的,甲方在发出通知后,有权暂时终止任何设施、设备的使用,以进行维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如遇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排除险情,采取措施抢救、保护财物,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该房屋的交还

10.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期满之日的次日(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当于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保持完好交还甲方,乙方的财产(不包括第10.3条所列的装修和财产)由乙方自行运出本广场,并拆除乙方的各种标识等,同时交出所有钥匙。

10.2未按期交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承担人民币×××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该房屋内乙方财产经甲方要求限期移除而仍未移除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同时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逾期交还该房屋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甲方向后一承租方、合作方逾期交屋的违约责任及甲方处置乙方遗留物品所发生的费用,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10.3乙方的装修及不可移动财产(包括虽可移动但移动将造成甲方建筑物损坏的),除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拆除、清运外,乙方不得拆除、移动。

双方同意按下列方法处理:

1)合同期满的,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任何赔偿、补偿;

2)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本合同第13.1条款约定除外),甲方只对乙方装修及不可移动财产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乙方同意由甲方聘用有资格的工程造价机构对乙方的装修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甲、乙双方各占50%);装修或不可移动财产添置的日期至约定的合同期届满之日的期间,在五年以下的(含五年),按该期间平均折旧,按折旧后的余值进行补偿,(例如:添置日至租期届满为2年的,折旧率为每年50%);在五年以上的,按每年20%进行折旧,按折旧后的余值进行补偿,超过五年,甲方不予补偿。

3)因乙方原因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不可移动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赔偿、补偿。

第十一条经营活动

11.1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经营所需许可证件。

本合同签订同时或乙方开业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供甲方查、存。

相关资料如有变更或终止,乙方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印鉴卡

*授权委托书*商品合格证

*注册商标证明*特殊行业许可证

共计×项×页(见附件四:乙方证件资料)

上述证件及资料需要年检的,乙方应在办理完年检后3日内重新向甲方提供。

如乙方虚假提供上述证件、资料,而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11.2乙方经营期间关于商品的订购、发送、接收、保管、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均由乙方负责。

11.3乙方的经营须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令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代理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若由此侵害任何第三方权利,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11.4乙方应保证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品质和安全性,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不准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作虚假宣传、表示和承诺。

11.5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依法纳税和交费,若因乙方偷税、漏税、欠交各种费用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被勒令停业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不得拒付被勒令停业期间应向甲方交纳的一切费用。

11.6乙方应保证其经营往来的所有发票、凭证均合法、有效。

11.7乙方经营需自行聘用员工,其薪资、福利及相关待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直接支付给其所聘用的人员。

乙方的用工应符合国家劳动法及其他法规、政策的规定。

乙方员工上岗前须经甲方统一培训、考核合格,相关的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11.8乙方及乙方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广场商场管理规定》(见附件五)及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临时颁布的通知)。

乙方员工如有违规,必须按本广场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甲方书面报告处理意见,凡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1.9乙方自行负责处理经营中发生的顾客投诉,不得因此影响甲方的商誉。

如因此导致媒体曝光或被消费者投诉,乙方须负责为甲方挽回影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10凡在该房屋内发生的或由乙方经营原因导致的乙方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损坏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1.11在乙方装修、经营期间,因乙方原因妨碍相邻房屋的经营,引起争议、纠纷及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同时按照甲方要求排除妨碍。

11.12乙方经营该房屋及进行各种销售活动,如需使用甲方的标志、资料、名称等,必须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11.13乙方的营业时间应遵守《××广场商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甲方并可根据该房屋所在地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季节变化,适当调整营业时间,乙方应当按甲方调整后的时间营业,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11.14乙方的工作人员、访客、代理人、供应商、承建商等人员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行为,产生责任、纠纷,均由乙方承担。

11.15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乙方的经营须遵守《××广场商场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责任划分

12.1甲方:负责本广场公共区域的保安、保洁;负责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负责广场整体经营活动、公共秩序的管理。

12.2乙方:负责该房屋内的安全、清洁和经营秩序;负责该房屋内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维护;负责乙方设施及财物的保管;负责乙方人员及财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经营限制

13.1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房屋的整体或部分转租、分租、转借、分割,不得与他人互换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或有其它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3在合同期内,如乙方在该房屋内注册新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凡与乙方的名称不符且使用该房屋的任何公司、组织),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于新公司成立后五日内向甲方提交愿意与乙方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共同义务人的承诺书,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其营业,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保险

14.1乙方应为该房屋内乙方的财产投保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并在开业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其保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甲方审查,复印件供甲方存档),乙方须保证该保险在经营期内始终有效。

14.2无论乙方是否按14.1规定参加保险,乙方在该房屋内、外放置的商品或其他财产的损坏、丢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和合同的解除

15.1甲方逾期移交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逾期达六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5.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任何一项款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承担应付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仍未交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5.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未如期开业或乙方在营业期间擅自停业的,乙方每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未开业或擅自停业达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5.4除15.2至15.3条规定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其他任何一项条款或违反其他任何一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通知其限期改正或履行,期满仍未改正或履行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乙方经营,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15.5凡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如该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到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5.6本合同期内,若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房屋的招租

在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内的任何合理时间内,甲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招租,包括在该房屋的适当位置张贴、悬挂招租广告;甲方以任何方式发出招租信息,带领意向承租人、使用人或买受人进入该房屋参观等,乙方不得拒绝或阻挠,即使甲、乙双方正在进行续租协商而未达成合同。

第十七条特别条款

17.1为维护本广场大多数经营业户的利益,甲方有权依据本广场和区域经营状况,就乙方所经营使用的该房屋位置、面积或业种进行调整。

如乙方同意甲方调整的,需按甲方要求在甲方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如乙方不同意甲方调整的或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对该调整事宜未作出任何表示或未接受甲方安排的,视为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结算,除此之外,甲方不再给予乙方任何赔偿、补偿。

合同解除后,如乙方未能及时交还该房屋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阻止乙方继续经营并收回该房屋。

17.2甲方保留对××广场重新命名的权利,无需对乙方做出补偿,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17.3乙方可自行办理本合同的备案登记。

17.4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让任何第三方在本广场内、外的公共区域举行展览、展销等活动,并承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付物业管理费、宣传推广费等各种款项。

17.5保密:乙方应当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内容及甲方的所有商业秘密,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17.6非甲方原因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7乙方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甲方的标志、资料、名称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第十八条通知条款

18.1甲方根据本合同发出任何通知书及文件予乙方,乙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其通信地址。

地址:上海市××区×××路××号

邮编:××××××

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及文件,以特快专递发送的,国内邮件在寄出三日后视为送达;国外邮件在寄出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18.2所有乙方根据本合同发出予甲方的书面通知,应直接送达到甲方的固定办公地址,即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号×楼。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上述条款由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

乙方特此声明,对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完全明白和同意。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说明

22.1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22.2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3修改和补充: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附件如下:

附件一:房屋位置图

附件二:甲方交屋条件及设备设施清单

附件三:乙方证件资料

附件四:××广场商场管理规定

附件五:补充规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收件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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