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销售协议

2024-09-18

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精选12篇)

委托代理销售协议 第1篇

委托代理协议

滨州市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郭佃兴认定工伤仲裁一案,委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张云祥为甲方与陈桂兰、郭培州申请认定郭佃兴工伤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进行和解。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代理费3000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先行缴纳2000元,案件结束后缴纳1000元。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裁决时至。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2009 年6月日

签订地点:

委托代理销售协议 第2篇

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特别提示: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负责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权机构规定。外币委托贷款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自行承担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 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任。

第七条 对于发生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并提供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

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一般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手续费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费用: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委托人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可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可委托受托人监督,包括: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除此之外,委托人如对监督事项还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中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委托人应就特别监督事项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借款人违反《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的,委托人应就罚息额度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三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 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即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八条 一般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九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一般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一般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第二十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文件,并承诺所委托的一般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 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在每笔一般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代理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委托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一般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其与借款人一致同意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的手续费。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每日 %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 或从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一)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受托人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委托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受托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二)委托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受托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委托人需重新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受托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增值税发票被委托人领取后或受托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受托人不负责赔偿委托人相关经济损失。

(五)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受托人后,受托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受托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中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均以本协议为准,每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无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期限到期后,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已经按照本协议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应继续按照本协议和《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三十五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一)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

(二)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销售协议 第3篇

一、常设机构的概要

常设机构是国际上各国就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用来确定企业是否和某国有实质性的联系从而使该国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概念。

二、中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 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 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1.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

目前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模式包括以下四种:固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非独立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母子公司之间跨境人员业务往来构成常设机构。

在目前中国税法体系下, 代理人具体分为独立代理人和非独立代理人。

(1) 非独立代理人

这个人在该缔约国一方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利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

这个人在该缔约国一方全部或者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 或者为该企业以及该企业控制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经常接受订货单。

上述条款执行时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其活动使一方企业在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的代理人, 通常被称为“非独立代理人”。非独立代理人可以是个人, 也可以是办事处、公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组织, 不一定被企业正式授予代表权, 也不一定是企业的雇员或部门。

所称“合同”是指与被代理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相关的业务合同。

所谓“行使”权力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理解。如果代理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合同细节谈判等各项与合同签订相关的活动, 且对企业有约束力, 即使该合同最终由其他人在企业所在国或其他国家签订, 也应认为该代理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行使合同签署权力。

(2) 独立代理人

协定执行中会对代理人身份或代理人地位是否独立进行判定。如果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被代理企业, 并且该代理人和企业之间在商业和财务上有密切及依附关系, 则不应认定该代理人为独立代理人。

代理人的活动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 才属于独立代理人, 即不构成被代理企业的常设机构。

(一) 该代理人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于被代理企业。在判定独立性时, 可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代理人商务活动的自由度。如果代理人在被代理企业的具体指导和全面控制下为企业进行商务活动, 而不是自行决定工作方式, 那么该代理人一般不具有独立地位。

2.代理人商务活动的风险由谁承担。如果由被代理企业承担而非由代理人承担, 则该代理人一般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地位

3.代理人代表的企业的数量。如果在相当长一段经营期或时间内, 代理人全部或几乎全部仅为一家企业进行活动, 该代理人很可能不是独立代理人。

4.被代理企业对代理人专业知识的依赖程度。一般来说, 独立代理人具备独立从事商务活动的专门知识或技术, 不需要依赖企业的帮助。相反, 被代理企业通常借助代理人的专门知识或技术扩展自己的业务或推销自己的产品等。

(二) 独立代理人在代表企业进行活动时, 一般按照常规

进行自身业务活动, 不从事其他经济上归属于被代理企业的活动。

综上, 在子公司被认定为非独立代理人的情况下, 母公司会存在在华形成常设机构的风险;而若满足独立代理人的相关条件, 则不会被认定形成常设机构。

2.常设机构在华税务影响

(1) 企业所得税

对于常设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实际利润法或者核定利润法。

在实际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 中国税务机关更多采用核定利润的方法来征收相关所得税。通常采取以下三种方法之一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 (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 (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不同的业务类型适用于不同的核定利润率, 具体而言:

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15%-30%

管理服务:30%-50%

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不低于15%

(2) 其他税种

由于与该非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相关的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 而非劳务提供收入, 母公司在中国不存在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也无须在中国境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该委托协议不涉及额外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纳税事项。

三、建议

若外国企业有意向降低在中国形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则需要立即从实质和合同形式上终止该委托协议中提及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与客户谈判和代签合同事项, 可以仅为母公司提供相关产品的市场调研或者售后服务, 并收取相关的手续费。

摘要:近年来, 中国税务机关越来越重视对非居民企业的税务征管, 尤其是对非居民企业在华形成常设机构的税务审查更加关注。随着75号文的出台, 税务机关对非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更加关注, 在华企业还是需要重新评估其在华商业模式的税务风险。

委托与代理 第4篇

在财富管理过程中,在“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机制下,投资者需要对金融消费(包括投资和借贷)承担最后决策的责任。但由于金融的专业性,深度的金融投资是一般个人理财者望尘莫及的,需要借助专业的理财顾问(包括理财机构和理财师)来完成。这样,个人和理财顾问就构成了委托与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会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就财富管理而言,这类问题表现为:理财顾问为了自身利益而冲动地放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以博取高收益(一旦风险暴露由投资者承担),或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投资标的发生错配。2008年的次贷危机就是典型的没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普遍持有高风险产品(即次级贷款)最终导致的结果。

基于这种委托代理模式固有的弊端,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尽量避免其高频率发生(完全杜绝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仔细分析,这种弊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源自信息的不对称:理财顾问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忽悠”那些不知情的投资者,进而获取专业垄断优势。从此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平衡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是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同时,我们也可以“用脚投票”,及时淘汰那些存在道德风险倾向的理财顾问。由于这种淘汰机制存在滞后效应,淘汰行为往往发生在理财结果形成之后,因此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所以,主动地平衡信息不对称应该作为首选措施。概括起来,投资者可从“识事”与“知人”两方面克服委托代理的弊端。

识事,就是委托人——投资者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理财知识和技能,对理财不能是一张白纸,一切行为任由理财顾问支配,否则在决策时会失去基本的判断能力。现在市面上关于理财基本知识的图书不少,一般具备高中基础就可以读懂(若看不懂就是书籍本身故弄玄虚了,也算不上通俗类好书),有选择地看一两本就可以解决。同时,可以在日常接触一些理财类媒体,掌握理财市场的基本状况。在这些基本技能和知识的基础上,就可以与专业的理财顾问探讨一些问题了。

委托代理销售协议 第5篇

甲方:李先生(何女士之子特别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孟小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身份证号码:

执业(或资格)证号:

现甲、乙双方就何女士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1、在受害人何女士的伤残等级维持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应获得的赔偿金和乙方应获得的报酬作如下特别约定:诉讼(含审理、执行程序)终结后甲方应获得赔偿责任方(含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内的保底现金人民币玖万元(不含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产生的住院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等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以及鉴定、评估费用),超过保底金额玖万元人民币之外的部分(应从中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双方五五分成,甲方不再支付其它律师服务费。若赔付总金额(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低于玖万元人民币则按第2条支付同等金额代理费。

2、若受害人何女士伤残九级不成立,乙方仅收取甲方诉

讼代理费人民币伍仟元整。

3、诉讼终结后,付款方式为赔偿方(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4、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含一、二审及再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查档费、文印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伙食费、鉴定费等一切合理必要支出费用由乙方支付负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5、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6、诉讼期间,因甲方有合理怀疑且不满意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甲方可随时终止代理关系,因诉讼已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不得因此向甲方举张任何权利。

7、本协议共一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内容不得添加、涂改,自双方签字(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某某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何女士与刘奶奶、某某财保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委托李先生、孟小姐作为在我的诉讼代理人。兹将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权限说明如下:

委托人姓名:李先生

工作单位: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电话: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松请求,进行和解、上诉)。

受托人姓名:孟小姐

工作单位:某某律师事务所

住址:电话: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调查取证、出庭、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托人(签名):

2012年5月22日 注:

1、诉松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必须注明具体权限。

广告位委托代理销售协议 第6篇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原则,就广告位委托设置、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期限两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委托代理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在诸城市市区内及商务楼、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广告位”)代理户外、户内广告位设置、广告位销售。

2、甲方每月5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广告位销售额的30%作为委托代理费用。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广告位设置具有决策权。

2、甲方负责收取广告位销售收入。

3、甲方负责广告位销售定价。

4、甲方承担乙方设置广告位、维护广告位、销售广告位所需的费用,并有权监督、审查乙方所用费用。

5、甲方必须按时将委托代理费用支付给乙方。

6、甲方必须在7日内将乙方提供的广告位设置结果告知乙方。

7、甲方负责广告位设置、销售的账务处理工作。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将广告位设置结果告知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委托代理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3、乙方每月需及时将广告位设置、招商情况告知甲方,以便甲方作出决策。

4、乙方以甲方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广告位使用、广告位销售合同。

五、免责条款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须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则视为违约。违约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解决。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就协议约定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单方不得泄露商业机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软件委托代理销售协议书 第7篇

甲方:xx

乙方:xx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协议内容

甲方作为软件代理的委托方,现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在乙方地区(阜阳、亳州市)的唯一代理销售商,乙方负责在该地区推广、销售甲方的档案类管理软件和售后对该软件的市场维护服务。甲乙双方根据产品销售的赢利情况进行利润分成,具体比例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软件的生产方,应在软件性能、功能需求上不断地升级。

2、因软件产品设计缺陷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全部承担。

3、乙方是甲方指定的合法的唯一代理商,甲方不能再和第三方在该地区签订代理销售协议。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是甲方指定的唯一销售代理商,乙方必须全力地在该地区做好市场宣传、推广,不准再同时销售其它同类型的产品。

2、乙方必须全力地作好该地区用户的售后使用技术维护,处理不好的可要求甲方协助解决。

第四条:该协议签订后,即请甲方先行将2011市场合作推广开发费用在3个工作日内打到甲方指定帐户,用于市场开发推广和之前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

第五条:其它

1、此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当地相关部门解决,如需变动或补充,经双方同意可另行条款作为附件,此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据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签章):乙方单位(签章): 负责人:负责人:

电话:电话:

委托代理成本需要大力控制 第8篇

一、不良代理行为会造成的高额代理成本及对股东财富的巨大损失。

1. 利用企业控制权对公司资产的不正确使用

2002年5月3日,惠普正式宣布完成对康柏的兼并,成立“新惠普”。这是世界IT史上最大的兼并案,交易金额高达190亿美元。2003年12月,在合并顺利完成仅仅一年多之后,惠普进行了第二轮重大架构调整。2005年1月14日惠普又宣布了另一个重大的结构重组计划,将公司最为赢利的部门与过去一年营业利润率只有0.9%的PC部门整合。这三件震惊业界的大手笔合并,战略转型,架构重组却完全是出自总裁兼CEO卡莉的个人意愿!然而,如此重大而深刻的转型伴随着并不能令华尔街和投资人满意的业绩:在卡莉执政的6年之中,惠普的股票价、格缩水63%,惠普的股价从最高曾超过70美元,到如今却长期在15-25美元间盘桓。于是2005年2月9日,在各方压力下卡莉被迫宣布辞去CEO职务离开了惠普。

卡莉的例子说明了如果过于强调企业经营权的独立性,代理人有时在为获取超额现金流进行无利润的投资以增大公司的规模进而增大他们的报酬与特权的目的下,脱离股东控制,盲目的投资,兼并,既引发了极高的代理成本也损害了股东的利益,,给公司经营发展带来重创。

2. 代理人对经营风险的偏好

两权分离制下的经理人对企业经营风险有不同的偏好和认识:经理人的报酬大部分由固定工资组成,公司的收益增加了而经理人获得的利益相对却较少,二者不是正比例关系,然而一旦经营风险过大,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或破产就会对经理人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大大地降低经理人的市场价值,增加了他们另谋职位的难度。于是这一类职业经理人会左右公司的投资与财务政策,最大程度上减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作出牺牲股东利益以达到明哲保身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投资决策。他们相对于股东而言,对风险持谨慎态度,更接近于债权人,具有较小的风险偏好性。

然而也有的经理人属于风险追逐型,经理人本质上比出资人更大胆,因为是拿人家的钱冒险,去实现自己的利益。但过度冒险则可能会使企业瞬间破产。2004年12月的中航油事件中,正是因为个别决策者无视国资委明确规定的决策权限,凭个人的主观臆断,动用巨额资金炒石油期货,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而1995年2月26日,拥有233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宣布倒闭银行,以1英鎊的象征性价格被荷兰国际集团收购。也是因为一个期货交易员的铤而走险,造成了震惊世界的这一经济事件。

3. 企业代理人的败德行为

企业管理层在企业并购中往往会担当主要谈判者,因为他们拥有充分的信息优势,更了解企业的真实价值,但是因为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他们却缺乏按照真实价值讨价还价的动力,往往会利用企业所有权易主的机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忽视和损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

在徐工集团并购案中,企业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国有资产的贱卖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徐工集团的企业管理层在得到外资的利益承诺后即原有企业管理层保持稳定和并购后享有股权独占或绝对控股,便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作出不利于政府的逆向选择:徐工机械控股的徐工科技2004年前一直保持年赢利1亿元左右,但在凯雷并购的2005年却突然显示了极不正常的业绩轨迹:亏损1.29亿元,比2004年降幅达230%,而其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仍为30.84亿元,只比2004年降低10%。于是凯雷得以极低的价格并购了优质的国有大型企业。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双汇并购案中,双汇集团事先对并购中的受让方提出了多达13项的限制条件,使国内外食品企业或其它有实力企业集团被强制排除在外,有资格购买的只能是早已圈定的几家国外投资银行,从而使并购完全达到了双汇集团管理层事先选择的结果。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如此有预谋有准备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是给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造成了企业的低价贱卖。

4. 另外对经理的评价、激励程度和惩罚程度、经理的预期任期等因素在一定条件下也影响着经理行为选择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委托代理成本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需要大力控制的重要成本,妥善处理代理成本问题,才能有效降低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应有效控制代理成本

那么该如何协调经理人员与股东的利益取向,限制经理人利己行为产生的代理成本问题呢?

1. 有效的激励方式能使管理者选择最有利于股东利益的行为

研究证明,在持股权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所以让经理人拥有一定比例的股票和股票期权,将其个人利益和企业长远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长期激励经理人为企业创造价值,有利于保持二者利益一致。

2. 提高管理者的持股权

高比例的持股权还解决了管理者的不同风险偏好问题,可以避免凭个人的主观臆断,铤而走险的冒险行为,作出更符合股东利益的投资决策。

3. 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代理成本的根源在于信息的不对称,那么建立职业经理人声誉机制和独立而强大的外部会计和审计制度,充分有效地揭示相关信息,可以最大限度的约束职业经理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找到造成代理问题的原因,严格控制代理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不良代理问题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以促进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摘要:由于企业管理结构由原来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一体制渐而转向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制,因而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也由此产生,企业财务管理中找到造成代理问题的原因,严格控制代理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不良代理问题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以促进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委托代理问题探讨 第9篇

【关键词】 委托代理;公司制度;法治经济

公司治理关系问题是目前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从我国的现实问题来看,股东常常不能对经理人进行有效的制约。而代理人也常常因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之一,是人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公司治理问题是目前上市公司遇到的重大问题。由于我国公司制度不规范,公司经理人往往会损害委托人的责任,各种重大事故频繁出现,我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建设要从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强化外部约束两方面同时入手。在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为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指明了方向,即要着重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入手。

在公司治理的问题上,最重要的就是委托代理问题。代理人却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常常无法有效监督代理人的行为。由于代理人不能受到委托人的有效监督而常常做出一些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事情,其中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在物质利益的引诱下,很多人都会失去而铤而走险。三鹿集团事件,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这种现象如今已经广泛地存在于国内和同外的上市公司。关于委托代理问题,本文从下面几个方面说明。

-、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是当今上市公司的一大难题,,投资者为了约束经理的行为,往往将投资者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捆绑在一起,这就是著名的“木马计”。投资者常常给予代理人一定的股份,只要公司总经事现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效益,那么这些股份就属于公司总经理所有。这样,公司总经理为了得到这部分高额报酬会尽心尽力地把公司经营好,以期望获得高额股份支付。这种把投资者利益与代理人利益绑在一起的做法,常常会产生出良好的效果。

但是,这种“木马计”也有不足处,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代理人不会以公济私。代理人在保证公司利益没有受到大损害的情况下也会为自己打算。他们常常会考虑到给自己配备一辆高级小轿车,也会把自己的办公室装饰一新,外出联系业务时会订一些高档的房间,吃上一桌山珍海味。这些都是常见的事情。真正的危险之处在于,代理人也许在具体业务过程中为了自己得到好处而损害公司一部分利益,但对公司的正常运行仍然没有大的影响,从表面上不容易看出。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是一个热门话题,在现在许多人都在讨论这个问题却然找不到一个满意的办法。

二、股利政策与委托代理问题关系密切

股利政策与公司经营有着密切关系。股利政策从多方面影响企业经营,尤其是在现金流上的影响最大,从而影响到企业的股价与企业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股利政策可以把委托人和经理人的利益绑在一起。这种方法被称为“木马计”。这样就会造成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经理人也须不得不考虑到委托人与自己的利益。

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对公司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对利润要正确分配,要保证有足够的现金来维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以,我们在制定股利政策时,要考虑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处理好股利在两者之间的分配,这样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上市公司治理关系探讨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都是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但是都存在一个大的缺陷——产权不清,权责不分。当然,这跟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有关。现代企业制度本来是一个资本主义的产物,完全照搬了西方的公司制度,这就产生了一个不和谐的结构,资本主义的公司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大胆改革,大胆探索,走一条自己的路,做到洋为中用。

改革现有的公司制度。我国现有的公司治理大多为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翻版,跟我国的社会主市场经济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和谐因素。西方现代企业度的股东能真正使自的权力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我国,上市公司广大股民只是一个摆设,占公司股份很少,完全被边缘化,真正手握公司大权的只是少数几个股东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我国就要对西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大胆改革,还权于民。要让广大股民有自己行使权力的地方。这就要从法律上规范公司的行为,制订各种规章制度,尤其是规范高层人员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股民有自己的权力。为了限制公司高层的权力,我国还要制定各种法规和法律,从源头上防止权力滥用,这样可以促进我国公司的健康发展,防止出现腐败问题,从而真正实现法治经济。

参考文献:

[1]胡冰,李捷.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8)

委托销售代理协议书 第10篇

甲方: 

乙方: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甲方在新世界(汉阳店)促销活动委托销售管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原则

1.甲方授权乙方为山东千榕家纺有限公司在新世界(汉阳店)促销活动中的委托销售代理商。

2.乙方在委托销售甲方产品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3.在促销活动中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活动促销信息,确保产品不会出现滞销现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产品价格的制定权及修改权。

2.甲方承担此次活动产生的所有费用,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3.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乙方的协议执行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考核乙方所完成的工作进度和市场行为,并有权决定是否保持其委托代理资格。

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部分宣传支持,帮助乙方做好宣传、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

5.甲方对产品进行不断的创新,保证其产品的花色多样化,并提供给乙方。

6.乙方提供的关于产品价位或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甲

方认可后将对产品进行更改,并第一时间通知乙方。

7.甲方在委托乙方销售管理期间,按照店柜每月实际营业

总额的2%为乙方管理之费用,结算期为商场与甲方结款后

一周内。每月超额部分按3%提取。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遵守有关的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每月一

次向甲方书面或电子信件汇报当月的销货明细和当地的市

场动态及其行销计划和策略,日销售额须当天告知甲方。

2.乙方收到货后,发现差错或其它问题,当 日内应转告甲

方,否则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对于每月补充的货物,乙方应

协助促销人员做好盘点,发现差错或其它问题,当 日内应

转告甲方,否则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3.产品的最终销售价,乙方必须执行公司制定的售价。

4.乙方负责督促商场的回款工作,汇款手续甲方提供。

5.乙方尊重本公司的产品版权和知识产权,在本协议执行

期内不得销售本产品的仿冒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

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6.乙方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甲方的形象和商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名誉受到损害,甲方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

利。

第四条:保证金及其他事宜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甲方指定的支付方式向

甲方支付保证金10000元(壹万元整)人民币。

2.乙方在委托销售管理期限内,如未有违反相关规定,保

证金及利息(按银行利息率算)在本协议终止后全额退还给

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中途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保

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协议期限

乙方的委托销售代理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七条:争议解决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附则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传真复印件有效。

甲方:

地址:

电话:

甲方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劳务委托代理协议 第11篇

二〇一二年

1日月

劳务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华瑞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劳务保障事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

二、合作基本条件

1、甲方是由当地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就业服务和人才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型企业。

2、甲乙双方必按本协议约定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甲方保证委托代理事项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负责向乙方及时提供代理服务所需有效相关的证件资料,乙方保证按照。国家及当地劳动保障事务的办事规定认真及时办理甲方委托各项事务。

4、甲方所需委托代理费按工程劳务费总额的%收取资质委托代理服务费。

三、本协议期限为年月

至年月日,协议期满,甲乙双方无异议,结清劳务服务费后本协议自行废止。

四、委托服务事项

1、乙方用甲方的资质招聘劳务务工人员,为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和日常的管理购买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办理。

2、乙方将购买保险单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3、乙方将招聘劳务人员按进度计划给甲方提供劳务登记卡和人员花名册以便随时掌握劳务人员的信息状态,确保劳务人员工资发放。

五、劳务费用的支付

1、应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按乙方应得劳务费和施工进度支付劳务费,按协议约定支付给劳务人员。

2、支付的方法,按乙方提供上报劳务人员花名册,人员工资表、联名举荐书、不拖欠员工工资承诺书,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单由甲方负责发放到务工人员手中。

3、非在册人员和没有办理劳务登记卡的人员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协议约定扣除委托代理费后支付劳务承包人应得费用。

六、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必须按有

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大小补偿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2、甲方按进度收不到资质挂靠委托代理费,没有按时支付劳务费造成的工资延迟发放,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补充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解决不成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华瑞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股权委托代理协议 第12篇

受托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的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1、委托标的:__________

2、转让底价:人民币__________元(下称委托标的总额)。

3、委托期限: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4、委托事项的完成:乙方依据甲方委托的事项,在买受人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确认书、付清款项,即为完成委托事项。

5、委托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承诺

甲方委托乙方出让项目的股权权属明晰,无任何瑕疵,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予转让,甲方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对本合同标的`所涉及的一切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均按确认后的资产转让协议处理。

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转让的委托合同,否则有次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费用:乙方按甲方委托标的成交总额的__________%,收取差旅费等费用。

2、支付方式:甲方在委托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预付万元前期费用,余款在甲方与买受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时一并付清。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有权随时了解委托标的转让活动的进展情况,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材料。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转让事宜所需的所有材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应积极配合乙方,根据客户的合理需要,为现场察看,资料查阅提供方便。

5、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交易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6、对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給第三方,否则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7、甲方应积极地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产权不能实现转移,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权限要求和期限完成委托事项。

3、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給第三方,否则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第五条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1、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外,提前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应按委托标的总额的__________%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

2、若甲方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已支付給乙方的委托费用乙方不予退还。若是乙方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委托费用。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标的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变更、登记等相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甲方、买受人各自承担。

2、甲方委托股权转让业务成交后,应由甲方与买受人签订相应合同,并严格履行,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与买受人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4、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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