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规定检讨书

2024-06-21

违反安全规定检讨书(精选8篇)

违反安全规定检讨书 第1篇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根据公司关于落实八条禁令和党纪政纪条规学习月的工作部署及工作要求,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并对照《规定》列举的八项禁止性规定内容逐项进行了自查,填写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自查报告表》。经过自查,本人自担任领导岗位一来,没有违反其中任何一项禁止性规定。

我清楚地意识到,做为一名党员干部,尤其是公司一把手,同时身兼党支部书记,其肩上责任重大:不仅要努力开拓市场,做大做强公司业务,更要培养一支敢打敢拼、作风硬朗、廉洁奉法的管理团队。因此本人在工作生活中严格遵守此原则,在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同时,还加强了政治理论学习:认真研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及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使自己始终与党中央的要求保持一致。坚持贯彻总公司要求,做一个政治素质过硬、管理水平过硬的优秀的管理干部。

最后,我庄严承诺:本人保证决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同时将积极督导华夏党支部所有党员干部共同遵守此规定。

检讨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违反安全规定检讨书 第2篇

您好!

真的非常抱歉,我又不小心违反酒店的规定了,我一个新员工给您带来太多麻烦了,也是感谢您愿意一再二再而三的原谅我,没有将我开除的想法,为此我会好好的反省自己,争取成为一个恪尽职守,遵守规定的好员工,我可不想您对我失望。

请原谅我,您也知道,我才上岗不到一周,自然对酒店的很多规矩不懂,当然我知道这也怪我没有主动的去了解,这不到的一周的时间,我因为多次违反酒店的规定,我已经被扣了将近500块的工资了,这着实让我不得不重视起来,没想到今天您就主动找我了,您对我在工作上的表现已经是看不下去了,今天您的一番话,让我感触颇深,我现在已经不能随心所欲的想干嘛就干嘛了,我现在是酒店的一名职员了,就要全心全意的为酒店服务,并且对于酒店对员工的要求都应该毫无疑问的遵守,我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错了。我也是好好的审视了一下,我这一周以来犯下的错误,总结如下:

1、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因为没有把控好上班的时间,然后就导致我迟到了,但是您知道这件事后,念在我还是第一次,就不跟我计较了,这次就算是警告,本来我应该好好的把这件事放在心上,把对您的感激之心都放在工作上,但是我并没有。

2、我作为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酒店对我们这种服务人员可是有严格的仪容仪表上的规定的,必须要穿工作服,头发扎起来,还需要化淡妆上班,但是我却违反了其中一项,我有两天,因为上班时间紧张,我就素颜来上班了,个人形象肯定是有所影响的。

3、还有就是前台的桌面上,非常的凌乱,这跟我个人的习惯也是有一定的关系的,我从来没有整理东西的习惯,东西用完就随便放,但是这势必是跟酒店的规定是有出入的。

从以上情况开看,我的个人工作情况的确是存在着极大的问题,但是还请您不要因为这样就觉得我不适合这个岗位,还请您对我再多点耐心,我现在已经知道自己的问题在哪了,我就一定会好好的改正的,这份工作我很喜欢,我可不想因为自己丢掉这份工作,所以真的希望您在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不会再有任何违反酒店规定的行为,一定不会再给您惹麻烦,一方面是因为真的要对自己的岗位负责了,另一方面是因为我真的不想自己这个月的工资再被扣了。

这一周的.我,的确不是一个好的酒店前台服务人员,犯错很多,但是我也是在进步的,我相信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面,我一定可以有让您刮目相看的表现,请您期待。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

违反安全规定检讨书 第3篇

本刊讯近日, 陕西省纪委通报延安市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除涉事当事人被处罚外, 负有领导责任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一定处罚。

1、2015年4月30日, 延长县卫生监督所所长白世发公车私用,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2015年4月24日, 黄陵县科技局司机刘志超公车私用。刘志超被辞退, 负有领导责任的黄陵县科技局局长张康林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2015年4月29日, 洛川县城管局副局长候德江违规操办儿子婚礼, 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洛川县城管局局长刘忠全诫勉谈话。4、2015年4月2日, 宜川县云岩镇人武部部长王世林, 刘家卓村委会主任胡永胜、村支部书记韩英, 史村支部书记袁峰四人违规公款吃喝。胡永胜、袁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世林、韩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5、2011年至2014年, 蔡志杰在任子长县马家砭镇蔡家沟村支部书记期间, 私设“小金库”, 违规报销超标准接待费35704元,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6、2008年至2014年, 程小兵在任甘泉县下寺湾镇程家纸坊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村支部书记期间, 违规公款吃喝、购买烟酒供其个人消费,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并移送司法机关。

违反安全规定检讨书 第4篇

【缘起】

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年近五十的徐丽也许还会在河南东帆纺织厂上班。在厂里,徐丽干的是炊事员工作,负责工人们的一日三餐。上班早晚两班倒,早班通常是从早7点到下午3点,晚班是下午3点到夜里11点。

2012年11月10日,徐丽上的是早班。中午12点30,食堂的用餐高峰刚刚过去,徐丽正收拾着桌上的残羹剩饭,兜里的电话突然响了,徐丽赶紧把手往围裙上蹭了蹭,从兜里掏出手机接听。

打电话的是徐丽的儿子王伟,王伟兴奋地说:“妈,今天下班我带女朋友回家吃饭,你好好准备准备。”一听说儿子要带女朋友回来,徐丽满口答应:“行行行,我马上就回去。”挂上电话,徐丽心里甜丝丝的,自从和丈夫离婚后,徐丽就带着儿子独自生活,眼看儿子快三十了,还没找着对象,徐丽心里那个急啊,逢人就托对方给儿子介绍对象。现在儿子找着女朋友了,当妈的心里高兴啊,恨不得立刻奔回家,给未来的儿媳妇张罗好吃的。

徐丽风风火火地把灶台收拾一遍,看活干得差不多了,便跟边上的同事说道:“张姐,我今儿提前走一会,你帮我看着点。”张姐爽快地答应了。大约下午1点,徐丽离开了工厂,因为是早退,徐丽没敢坐公司统一安排的班车,而是选择坐公交车回家。

就在徐丽步行快到马路对面的公交站时,意外发生了。为了赶时间,徐丽选择一路小跑横穿马路,此时一辆超速行驶的私家车,面对突然出现的徐丽,根本避让不及,私家车朝着徐丽重重地撞了过去,徐丽当即昏迷不醒。经交警鉴定,此次事故,徐丽和私家车主均负有同等责任。

经过抢救,徐丽总算脱离生命危险。但是车祸给徐丽带来的后遗症让她痛苦不堪,全身多处骨折,致使徐丽行动受阻,一到下雨天骨头就疼得厉害。徐丽的左眼到现在始终无法闭合,左耳更是彻底失聪。以前闲不住的她,现在除了躺在床上,什么都干不了。儿子因为母亲的病情,整日眉头紧锁,想着今后的生活,徐丽陷入深深的绝望。

徐丽出车祸的事很快传到厂里,平时和徐丽要好的几位同事纷纷提着水果来看她。看着徐丽的惨状,张姐提议道:“徐丽,要不你去厂里问问,说不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呢。”张姐的话,让徐丽精神一振,对呀,当初进厂我也签了劳动合同,现在出事怎么能不算工伤呢?

徐丽打定主意,等身体稍好些就去厂里问问。

2013年12月9日,和儿子商量后,徐丽来到厂领导办公室。接待徐丽的是李副厂长,一进门,徐丽来不及坐,便急切地把自己的情况详细地跟领导汇报了一遍。李副厂长热情地招呼徐丽坐下,然后不无惋惜地说:“徐大姐,你也算厂里的老人了,出了这种事,厂里上下都很同情,可是,你这不能算是工伤。”徐丽一下急了,脸憋得通红:“我出事的时候是厂里的工人,我是签了劳动合同的,怎么不算是工伤呢?”李副厂长端起桌上的茶杯,慢悠悠的喝了一口,笑着说:“徐大姐,工伤认定首先是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途中,你自己说,出事那会儿是下班时间吗?你是早退!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没有扣你工资,是你擅自离岗造成这样的后果,现在出了事让我们负责,您觉得合适吗?”

李副厂长的一番话,噎得徐丽半天没说出一句话,照李副厂长的说法自己这不仅不算工伤,反过来还得赔工厂钱。徐丽吓得拎起包转身就走。

回到家,徐丽把白天的事告诉了儿子,儿子沉默半天说道:“李副厂长虽然话说得不好听,可理没错。工伤认定确实是要求在上下班时间,你下班时间是3点。可你下午1点就走了,肯定不能算是下班。这都不算下班了,工伤自然也不能算了。”徐丽一听儿子这么说,眼泪唰的流了下来,身子也开始发软,“那我这以后可怎么办啊?我的命怎么这么苦?”

李伟看母亲哭得可怜,就安慰道:“妈,你别急,要不明天我们直接去社会保障局问问。”

第二天,徐丽和儿子就直奔石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了。徐丽一把鼻涕一把泪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认为,徐丽出事的时候是中午1点,按惯例,应该属于上下班时间,徐丽的工作性质不能抵消单位的义务,如果徐丽不在东帆纺织厂上班,就不会路过出事地点,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作人员让徐丽准备材料,按程序报批。

2014年3月,石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丽为工伤。

拿到结果,徐丽悬着的心总算落下。本以为厂里看到认定书会爽快地答应赔偿,可没想到对方很快提出行政复议,理由还是一样:徐丽出事时间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工伤认定的前提要么是在工作场所,要么是在上下班时间或者上下班途中,除非是公司指派其有外出事务。而徐丽的情况并不属于任一情况,事故发生时,徐丽正是上班时间,如果她没有私自早退,这场意外完全可以避免。所以劳动部门不应予以认定其为工伤。

对于这一点,徐丽也自知理亏,当时确实因为着急回家,只跟同事打了招呼便提前离开。现在面对对方咄咄逼人的气势,徐丽无言以对。而一旁的人社局工作人员却表示,虽然徐丽当天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但仍算是下班的合理时间,公司可以根据厂里的规章制度,对其实施惩罚,但工伤认定仍应成立。因此,人社局经过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徐丽工伤认定。

【判决】

从不幸受伤到坎坷的工伤认定,不过大半年的时间,徐丽被折磨得身心俱疲,她现在急需好好休息一番。在徐丽再一次拿到工伤认定结果后,她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可是厂里并不愿意就此作罢,2014年5月,东帆纺织厂向石龙区法院提出诉讼。

2014年6月,在法院的庭审现场,徐丽和厂方代表各执一边,双方紧张对峙。人社局首先将徐丽在工厂的任职情况以及受伤过程和工伤认定结果详细交代了一番,然后请求法院判决徐丽工伤认定成立。

法官了解清楚后,要求工厂代表说话。徐丽和人社局都以为对方还会拿擅自离岗说事,没想到对方却拿出了一本员工手册。翻到员工手册的最后一页,对方高声念到:“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徐丽一看到员工手册,脑子像被抡了一棍,一下懵了。她记得当时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的确给每个人都发了本员工手册,还让他们有空就多看看,不要违反公司规定。可徐丽认识的字不多,也就没细看。她觉得自己只要老老实实干活,肯定不会违反公司规定。至于员工上下班可以坐公司班车,那也是老员工告诉她的。她以为那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坐不坐全凭自愿。哪知道,公司有强制员工坐班车的要求。看着对方手上晃着清清楚楚的白纸黑字,徐丽心想这下完了。

对方读完规定后,紧接着又亮出一份材料,材料显示徐丽在员工手册一栏打了勾并签了名。对方趁热打铁说道:“这是徐丽亲手签名的材料,我们愿意让有关部门检验。这份材料足以说明徐丽是领过员工手册的,对于员工手册上的内容也认可,而班车制度,徐丽自然也清楚并且接受。换句话说,徐丽和我们的工厂是签订过协议的,甲方即工厂,乙方为职工徐丽。如果乙方不坐公司提供的班车,即违反了与甲方签订的协议,那她遭遇到任何不幸,都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

看到这份材料,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也措手不及,非下班时间回家的问题解决了,没想到又冒出来一个规章制度。现在对方显然是把规章制度当成徐丽和工厂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工作人员赶紧询问徐丽是否真的拿过这样一份员工手册,并且对班车制度知情。徐丽面露难色,她支支吾吾地说:“我是拿过员工手册,可我并不知道上下班必须要坐公司的班车,公司也从来没有跟员工正面提过。”

人社局的工作人员点点头,思索片刻,说道:“且不论徐丽是否真的在员工手册上签了字,单从这则规定来看,‘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这实际上就是一条霸王条约,首先公司没有任何权利限制员工使用何种交通工具上下班。其次,员工不乘坐公司指定班车,后果一律自负。这其实是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这是不合法的。所以,这份员工手册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更谈不上是双方之间的协议。员工手册不足以推翻徐丽的工伤认定结果。”

工厂代表不服,仍旧以非下班时间擅自离岗和员工手册为双方自由签订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辩解。经过一个下午的激烈讨论,庭审终于结束。

2014年10月末,石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帆纺织厂以《员工手册》中的班车制度限制员工出行方式,实为推卸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予采纳。

职工徐丽在非下班时间擅自离岗,公司可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进行惩罚,但不能以此剥夺徐丽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影响其工伤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徐丽工伤认定成立,驳回东帆纺织厂要求撤销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请。

至此,徐丽工伤认定一案终于艰难落幕。像徐丽这样的特殊案例,也告诉劳动者,工伤鉴定的标准越来越人性化,我们不能单纯地从文字上理解工伤认定的含义。如果生活中,我们遇到了不能直接判断是否为工伤的案例,一定要第一时间求助相关部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详解】

自2014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事故也认定为工伤”最为引人注目。那是不是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都会被认定为工伤呢?在这,律师要给您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什么情况则不予认定工伤。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有的工伤认定都要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即职工如果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即便其符合新规定,同样不予认定。那在这个大前提下,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上下班途中遇到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个限定:

1.必须是发生交通事故,其中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举例说明,就在几个月前,刚刚下班的张先生和一行路人在等公交。因为是下班高峰,人潮拥挤,张先生边上的乘客为了抢座,硬是把张先生挤到一边。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导致张先生手腕处骨裂,鼻骨骨折。张先生以为既然下班买菜发生事故都算工伤,那他在下班回家被人殴打受伤肯定也可认定为工伤,而实际上并不符合,因为张先生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被人殴打,或是自身原因受伤都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如果张先生在下班途中被公交车、私家车等交通工具碰撞,那就另当别论。

2.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当事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2014年3月,广州的李先生下班步行回家,在明知路灯为红灯的情况下,横穿马路,不幸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撞倒。经交警鉴定,私家车属于正常行驶,没有酒驾超速等违规行为,认定李先生负主要责任。当李先生拿着病历材料来到人社局时,人社局并没有认定其为工伤。理由是,虽然李先生是在下班时间,也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事故造成的主要责任在李先生,因此不予认定。如果在这起事故中交警认定李先生与私家车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李先生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解读

合理时间是指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时间,这个时间可稍早或稍晚。但在实践中,每个员工上下班时间都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因工作性质和自身生活习惯,往往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路上堵车、交通工具临时出问题所消耗的时间都算合理时间。而下班去娱乐场所逗留,或从事与日常生活无关活动等所消耗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合理路线是指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父母子女配偶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等其他特殊地方。即,下班去子女家、父母家,或者随便逛超市、去菜市场、就近到饭店吃饭等都是合理路线,而像去KTV、网吧等娱乐性场所则不算作合理路线。

【微博搜索】

【下午4点上班途中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付某在下午4点上班途中遇车祸,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社局认定属工伤,付某所在公司不服,认为4点上班属于迟到,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清远市清城区法院认为,公司虽有固定上下班时间,但付某所在岗位上下班时间灵活,事故发生地点在其上下班合理线路内,遂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叫你上下班买菜,可别走太远啦】江苏一名女职工上班途中绕路去菜场买菜,进而发生车祸身亡。人社局认定不属工伤。家属不服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决定。法院认为,女职工选择到单位不同方向的农贸市场买菜,这不在上班的合理路径之内,故判决维持人社局认定。

违反规定的检讨书 第5篇

我们测量组在16日晚上11点进行DK276+065.91里程掌子面的放样工作,在完成后进行仰拱中线以及台车就位线的放样,然后下游通知掌子面放样,因为齐头还未处理完毕,在里面等了一会,17日凌晨三点开始进行放样(DK274+862.40),出来时已接近四点,我当时想应该将测量施工台账以及掌子面的开挖交底CAD截图做好然后上传,以便大家能够及时了解施工进度,于是我在做完资料后违反规定私自打开网络进行了上传,并且在做完后浏览了空间。

隧道六队规定每天晚上十点之前关闭网络,这是为了让每个员工得到充足的休息,对于自己违反规定的行为,我感到深深的内疚,我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这不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是我自己在思想上对自己懈怠,是我的工作态度以及工作方式的错误:首先,工作应该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因我一个人不遵守,我行我素,任意妄为,将对工作起不到任何的积极作用,反而会成为这支精英团队的害群之马!其次,我在做完工作之后浏览网页,我意识到自己思想的懈怠,作为一名刚参加工作不久的见习生,我不能做到积极向上,努力学习,而却在放任自己,我深深的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如果不是领导及时指出,自己依旧这样放纵自己,一错再错,那都不敢想像将来在工作中会发生怎样的错误,在此,我发自内心的向您表示感谢。

项目部目前正处于非常恶劣的环境之中,各位领导以及同事都在加倍努力的工作,而我却在这个非常时期违反规定,“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绝不是一件小事,如果大家都像我这样,那怎么能做好工作,我辜负了公司对我的培养,辜负了领导对我的亲切关怀与期望,辜负了含辛茹苦,将我养育成人的父亲母亲。

在此,我愿意接受一切处分,并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也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在这个关键时期能够约束自己,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齐心合力共渡难关。

请您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为公司的明天做出自己的全部努力。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工作违反规定检讨书 第6篇

尊敬的领导:

我怀着十二万分的愧疚以及十二万分的懊悔向你们写下这份书,我为自己睡岗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涣散的必然结果。

自己身为代班长,应该严以律已,对自己严格要求!然而自己却不能好好的约束自己,在工作时睡岗,给其他同事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不能起带头作用;虽然自己未能造成事故。可是,由于自己的失职,给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更加做好,更加走上新台阶的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苗头。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要诚心的谢谢领导,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道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希望自己的,给其他同事敲响警钟,睡岗影响是恶劣的,后果是极其恶劣的。

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XX

XX年xx月xx日

工作违反规定检讨书范文2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今天,我满怀愧疚和懊悔写下这份检讨书,以表达我对这次错误的忏悔之心。对因我个人行为给各位领导和同事造成的困扰,深感抱歉。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的必然后果。经过反思,我对自己的这种错误感到深深的愧疚,更重要的是感到对不起领导和大家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关心!

第一,我绝对不应该喝酒到晚上一点多,更不应该在喝完酒之后在乡政府大院内乱转,严重影响了各位领导和同事的休息,在同事和群众之间造成了不良影响,我深感抱歉。唯有深刻检讨、认真反省、严于律己、谨记前车之鉴、绝不重蹈覆辙,以表内心万般悔意。这次错误根源于自身观念薄弱,未能恪守工作纪律。由于平时疏于对群众路线教育和作风建设相关文件学习,思想上对工作作风建设未能认识到位,直接导致行动上不能跟进,以至于虽然自身在日常工作中已有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和工作纪律的行为,而自身却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最终导致这次错误的出现。这与我的作风建设、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及疏于政治学习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将认真补习相关知识,提升思想认识,恪守工作纪律,杜绝类似错误的发生。

第二,这次错误反映出我的个人控制能力较差,客观上体现出自身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我将提高自身修养,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

第三,这次错误体现出我集体观念较差、全局意识较差。在日常工作中,我并未真正意识到个人行为其实是代表我单位整体形象。这次错误的.后果,使我清醒的认识到,我个人的不良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集体的荣誉。在以后工作中,我必当注重提升集体意识和团队意识,将集体荣誉牢记心中,避免因个人问题损害集体荣誉的行为发生。

最后,这次错误在同事们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可能影响单位整体的纪律性。我作为以为公职人员,未能在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做出表率,反而成为违反工作纪律的始作俑者,产生的不良影响可想而知,对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我由衷的表示歉意。

这次错误,暴露出我在思想、工作、学习方面很多问题,我将全面思考认真总结,将本次检讨作为提升自己的契机,努力寻找、发现和弥补自身不足,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全力做好本职工作。通过自身的积极努力,积极弥补因自身行为对单位整体形象的损害。同时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予以监督,促进我更快进步。

最后,我再次为个人的不良行为对全体同事、各位领导造成的困扰表示深深的歉意!

检讨人:XX

20xx年6月23日

工作违反规定检讨书范文3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便民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在x月22日上午的上班过程中,工作QQ上有一个朋友发来网站链接,我随手点开查看,打开后发现是一个淘宝商品页面,我随意查看后将其关闭,但是这个举动被纪委工作人员发现,并通知的了党政办。事后,我发现酿成了大错,这次违纪行为给镇党委和当局抹了黑,我深深的不安和自责,做出了深刻的检讨。 经过领导的`批评教育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认为造成这次违纪行为的主要原因是个人思想麻痹,作风松懈,纪律责任感缺失。虽然此次上淘宝网站是个偶然事件,但也是长期以来我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恶果,这次事件给镇上工作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我相当后悔和自责,如果继续放纵纪律的缺失和作风的涣散,导致的后果将更加严重,在此,我对领导的批评教育表示内心的感谢,并保证:

1、加强机关行政效能作风学习,提高认识,转变作风。乡镇便民大厅作为最基层的一级当局机构服务窗口,作为党委当局和人民群众的“连心桥”,便民大厅窗口人员更应该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以后我要加强行政效能规章制度学习,严守工作纪律,热情高效地为群众服务,做一名合格的便民服务大厅工作人员。

2、由于此次违纪行为给镇上带来了负面影响,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更加勤勉的工作,认真做好责任分工和领导

交办的临时任务,多和领导、同事沟通,以实际的工作成绩来表示自己的觉醒,弥补自己的过失,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镇当局做出积极的贡献。

3、对于已经发生的错误我还要继续深刻反省,深入总结,狠抓落实,改正错误,把自己的教训和经验分享给同事,避免他们再犯同样的错误,同时,也请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继续加强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使我取得更大的进步。

检讨人:XX

20xx年6月23日

工作违反规定检讨书范文4

尊敬的老板:

您好!

十分抱歉,这一次我的大意造成了我们店的损失,在那里我向您郑重地表达我的歉意,如果需要,我愿意个人赔偿这次造成的损失,您要是想惩罚我,请您不要顾及我们平时的关系,对我的惩罚是关系到我们店未来工作的秩序问题,要是您因为我们的关系而放弃对我的惩罚,兴许其他员工也会犯跟我同样的错误,到时候效仿的结果就会造成我们店的松散了!

我明白您也会很纳闷,平常严谨如我,怎样会忽然就出了这么大一个纰漏呢?这还得说回到我的个人生活。在出事的那天,我失恋了,我女朋友,嗯,此刻应当叫前女友,她忽然就搬走了她的行李,给我留下了一封分手信就走了。那天的确是我加班一晚上没回家,在我们店里直接眯了一会儿,早上我回去准备洗个澡,发现她已经走了,只留下了一封信给我。本来还算镇定的我,一看完那封信就崩溃了。我打她的电话,已经成了空号,我打她闺蜜的电话,她闺蜜估计已经把我拉黑了,我忽然就再也找不到她了。本来这样的情景下,我应当跟您请个假去处理好自己的个人生活再去上班的,但我没有请假,因为我怕我一个人待着的时候更加难受更加不知所措,于是我洗了一个澡又回到了店里。只是这一回店里,我已经失魂落魄了,做事情都集中不了注意力,别说女孩子了,就连我这一个大男人也受不了这样的失恋折磨。同事还看出我的心事,没有戳破的安慰我,可是我都听不进去,来了客人,我也没有全神贯注的去招呼客人,导致最终就粗心大意的酿了大祸。

老板,我明白您是念在我作为店长,也跟我关系很好的份上,才没有直接批评我的,您在同事面前太给我面子了,这让犯错的我感到更加愧疚了,我还宁愿您批评我,这样我心里还会好受一下,也会在您的批评中让自己在失恋的深渊里清醒过来。可是您这样轻轻地说一句“没事,别放在心上,写一封检讨书意思意思就行了,该干嘛干嘛去吧!”还拍了拍我的`肩,这让我更加无地自容了。可是您到底是过来人,我在写这封检讨书的过程中好了很多,没有那么纠结于她走了的现实了,或许人生就是这样吧,没有谁能够陪伴谁一辈子,到了该走的时候,缘分就会飞走了。还好我还有工作,我还能够在工作上充实自己!感情只是生活中的一小部分,更多的,我还是应当重视我的工作!这才是让我活在这个世界上的土地!请老板您放心,我会尽快恢复自己,重新投入到工作中的!像这次这样的大意犯下的错误,我若再犯,您就把我撤职吧!我必须会努力配上我的职位的!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

违反宿舍规定检讨书 第7篇

违反宿舍规定检讨书 1

尊敬的老师:

您好!

我怀着有些不安,有些羞愧的心情写这篇自我检讨,这次事情的发生主要在于我对学校规定和自我警惕意识不足所造成。

通过宿舍老师的教育,我深深的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在破坏了宿舍规定的同时,也对自己的安全造成了危险。

本来是想一起学习之后玩玩牌,后来由于时间太晚,又怕出去的时候老师责备偷偷的留宿了,虽然事情未向不好的方向发展,但如果此事被他人发现,必将对学校名誉及个人名誉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

通过这件事情之后,我感到自己在处理问题上还不够成熟,关键时刻自我的把握能力以及判断是非的能力还有待加强。在此特检讨自己的行为。

我想,只要通过表面的错误挖掘出思想深层的缺陷并将其改正,无疑对今后的人生道路受益无穷,再次向老师承认我的错误,并希望您们能够原谅我的年轻,我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会凡事三思而行。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

20xx年x月x日

违反宿舍规定检讨书 2

在最近的一次宿舍检查中,我们宿舍被查出有违法学校规定的电器,为此我们感到十分惭愧。我将对此次违规行为进行一次认真的、彻底的、深刻的检讨。

通过对宿舍安全管理条例细则的学习,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的严重性。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我们这种纵容违反学校规定的电器在宿舍存放的行为是有悖于合格大学生的行为。尽管这个电吹风是我们集体办电话业务的赠品,并且是损坏的,我们从未使用过。但这种行为的结果仍损害了多方的利益,在学校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这种行为,即使没有对宿舍及周围同学带来损失,这个举动本身就违背了做合格学生的原则。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一名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来说,如此低下的安全防范意识是对老师工作不尊重的表现,也是对身边的同学的生命和财产不尊重的表现,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其次,我们的这种行为还在寝室间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规章管理制度,不利于学校和院系的风气建设。同时,对学校形象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我们应该去维护学校的形象而不是去破坏它。我们只有认真反思,寻找极大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学校、集体、老师和自己一个交代,从而得以改正自己的错误,取得进步。

作为一名大二的学生,我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为刚入学的同学做良好的学习榜样,给宿舍管理科的老师在宿舍管理的工作上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我们的行为使我们的宿舍存在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但事前我们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由此在宿舍埋下了灾难的种子,我们的行为严重威胁到集体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们全体宿舍成员诚恳的向大家道歉。时候,我们认真阅读了上海商学院女生宿舍失火的新闻报道,认识到了这是用鲜血和生命铸成的惨痛教训。我们更深刻的意识到我们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也理解了宿管科来世和学校领导对此事的重视。为此,我们深感内疚和惭愧。我们辜负了老师对我们的殷切希望,辜负了同学们对我们的信任,辜负了宿管科老师的教诲。我们再次向老师们和同学们进行诚挚的道歉。

宿舍管理科的老师同其他老师一样,诚挚殷切的希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材。不仅仅在学习,还有生活方面也应认真的对待。我们在学好老师教给我们的知识的同时,更要学好如何做人,以及如何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宿舍管理科的来世如同父母对我们的生活方面的爱是无私的,所以我们要把这种无私的爱发扬。通过这件事我深刻的感受到老师们同学校对我们那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情,这使我们感到万分的内疚与惭愧不安,我们太辜负我们的老师和学校的期望。

这件事情对我们的教育是深刻的,同时也是惨痛的。我们的这次经历更使我们深深体会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安全防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我们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系到集体和大家的利益,我们的这种行为是一种自私的表现。因此,我们集体总结反思,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在以后的日子里互相监督。

签名: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违反宿舍规定检讨书 3

敬爱的老师:

您好!

我是经济学20xx级本科班xx栋xx宿舍的xx。首先对于自己在宿舍中违规用电的行为向学院领导及宿管科老师表示深深的歉意!对于自己不遵守宿舍管理条例给集体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深深的自我谴责和忏悔!

20xx年x月x日晚上,自己私自存放小功率炖盅,并且没有及时向邵老师申请,严重违反了学校宿舍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这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同时也是对舍友的不负责任,更加辜负了领导老师对我们的信任与期望。对此,我感到十分的.愧疚。违规用电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扰乱正常的宿舍管理秩序的罪魁祸首。

对于此次错误,我深感抱歉,特别的自责,深深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痛心。通过长时间的反思,我已认识到自身错误的严重性,作为一名大三的学生,对于《xx学院大学生手册》中关于违章用电的规章制度我是了解的,学校及学院也三令五申,多次召开专门学习教育会议,学院领导、辅导员老师、班主任不耐其烦、苦口婆心的对此作出明确要求,准确把此类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和可怕后果灌输给我们,但我却没有对此有足够的重视,存在侥幸心理,导致犯下这次错误,是我对校纪校规的漠视使我犯下了这次错误。我的错误行为不仅给我自己,给同学,给学校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危害,也给学校的宿舍管理工作造成极大不便。我想造成这些错误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纪律意识淡薄,缺乏自律意识;第二、欠缺对学校和以及室友的责任心,没有承担一名优秀大学生应有的责任;第三、报有一定的侥幸心理,对校纪校规缺乏敬畏感。

通过对学校《学生工作管理规定》中关于违章用电的学习,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的严重性,自身错误的`性质是非常严重的。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是对老师工作不尊重的表现,也是对身边的同学的生命和财产不尊重的表现。我的错误行为在寝室间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此,我向邵老师及宿管科老师诚挚的道歉,并保证不再犯。

安全大于天,责任重于山,宿舍是我们生活起居的地方,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重要。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参与保护工作,并有权力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因此我们一定要警钟长鸣,消除一些安全隐患,共同建设一个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对于这次违规行为,我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并会认真改善,希望学校和学院老师能够对我的违纪行为从轻处理,给予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警钟长鸣、努力表现。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违反宿舍规定检讨书 4

亲爱的老师:

你好!

我在这个星期x私自借用同学校卡给朋友使用,将朋友引进学校留宿。事后经过消防夜宿查房查到了这个情况,给予我严重得处分。

我对于自身错误有了一个进一步的认识。总的来说,我的错误就在于这几点:1,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私自带同学给学校带来了不可控制的不安定因素。2,影响了其他同学休息。学校寝室宿舍原本是固定的同学居住生活,我私自带同学进入寝室留宿,会让其他同学相当不适应,会影响其他同学的睡眠与休息。3,不考虑后果。万一同学在寝室留宿期间发生什么事情,这个问题对于学校来说就猝不及防了。比如朋友万一突发xx病,或是在洗澡的时候不小心溺水昏迷,又或是晚上吃泡面的时候让被大块的牛肉粒卡住喉咙,这些都是难以预料的事情。

不管怎么说,学校不是我家开的,学校是公家的,我不能随便带人来学校寝室留宿。这就是我的错误本质了。可是现在错误已经发生了,我知道任凭自己再怎么样的悔恨与自责也是无济于事的。当前我应该认真看待错误,并且在今后有一个遵守纪律的良好的表现。

第一,今后我势必牢记这次错误的经验教训,坚决不带任何校外人员进入学校留宿。第二,就这次错误受到影响的寝室同学、督查老师、学校领导表示深深的歉意。第三,在今后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良好的纪律表现来兑现此刻的检讨。

最后,我恳请领导相信我,请老师与同学们监督我,我一定要改正错误,绝不再犯。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

违反安全规定检讨书 第8篇

关键词:非法经营 国家规定 部门规章 限制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尽管《刑法》第96条对“国家规定”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对司法实务中的相关争议问题作一简要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1998年1月12日,被告人郭某超被聘为某某标准烟草机械厂配件厂厂长,法定代表人。该企业属国有企业,持有《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并进行烟机修理。1999年11月至2001年8月,被告人郭某超决定并伙同被告人耿某泰、王某利,采取现金交易,不开票据等方式,将从江西南昌市张某华、辛某根处非法购得的YJ-14烟机后身和本厂生产的YJ14-23烟机刀头箱等零配件非法倒卖给重庆、山东、四川、河南、广东等地的多个人员,为他们开办地下烟厂或进一步倒卖提供条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28万元。

[案例二]被告单位某某十三陵天堂别墅及被告人姜某、孙某某等9人在经营某某十三陵天堂别墅的过程中,违反国家“严禁炒买炒卖骨灰存放格位,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规定,于2001年12月至2005年2月间,在民政部门多次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以高价回购、高额利润回报的手段,进行或变相进行骨灰存放格位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050余万元。

[案例三]杜某某于2005年8月注册成立北京某商务调查有限公司,雇佣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栗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从事代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等活动。2006年6月至2009年11月,以某公司的名义与陈某某等752人签订咨询合同,有偿从事为他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等活动,其中约定债务标的金额共计3.4亿余元,约定佣金8200余万元,约定调查费6.2万余元。查明收回债务标的金额为68万余元,收取佣金12万余元。其中,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栗某某、唐某某,赵某某参与其间收回债务标的金额为67万余元,实际收取佣金12万余元。王某某参与期间收回债务标的金额为10万元,实际收取佣金1.8万余元。

[案例四]2004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两次以总计人民币50余万元的价格将某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和另3家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到报废年限的夏利出租车348辆转卖给阮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50余万元。

上述四个案例,从不同的侧面集中反映了当前对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相关争议。在第一个案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违反的是《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种违反部门规章的行为,而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反的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之授权而制定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该名录是以授权作出的,具有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都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关于“违规而不违法”的上诉和辩护理由,不予采纳。[1]暂且抛开违法的渊源不谈,这里争议的内容主要是,类似《烟草专用机械名录》这样一种经国务院授权而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在第二个案例中,围绕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意见》究竟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问题,辩护人提出,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意见》不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充其量仅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依据。但控方认为,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意见》系在立法法施行以前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认定为“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反《公墓管理意见》关于“严禁炒买炒卖骨灰存放格位,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提供或出售骨灰存放格位”的规定,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控方意见。[2]这里争议的内容主要是,类似《公墓管理意见》这样一种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部门规章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在第三个案例中,有论者认为:“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行为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国家规定。采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通讯信息、偷拍等非法手段经营,违反了《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里争议的内容主要是,像《民法通则》这样一种具有“国家规定”形式特征的民商事法律是否是国家规定?在第四个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布)第12条之规定,因经营旧机动车和报废车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其辩护人认为非法经营旧机动车和报废车的行为属违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辩护人提出这样辩护理由的法理依据,我们在判决书中无法得知。但由此引申出一个争议的问题是,我们能否依据类似《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这样一些未规定刑事追责条款的“国家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些争议内容不仅出现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在理论研究中。例如,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章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问题,在理论界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来看,非法经营罪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排除了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3]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类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是在全国范围内要求加强有关方面管理的行政措施,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4]又如,对于相关国家规定的内容中是否必须具有刑事追责条款,才能适用刑法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不影响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只要行为人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的,则可以该罪定罪处罚。[5]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按照有限政府观念的内在精神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认定非法经营就必须以刑事责任条款的存在为前提,否则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6]可见,对上述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不仅具有实践意义,而且具有理论意义,可以使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升到更高的理论层次。

二、对“国家规定”的理解

(一)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不能认定为国家规定

针对案例一中的争议,本文认为,现行《立法法》第9条至第12条集中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的问题。根据这些规定,可以提炼出以下要点:一是授权给国务院行使的立法权限不含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二是授权给国务院行使的立法权,国务院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三是条件成熟之后,将终止授权立法。从这些要点出发可以肯定,经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家规定”。理由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给国务院行使的立法权限中不含犯罪与刑罚的内容,这是授权立法的内容禁止事项。那么,国务院授权给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权限中也不能含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否则应属无效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立法的程序中,国务院是立法主体,因此不能转授其下属部门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立法权限。虽然国务院部门也隶属于国务院,但是,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其特定的机构和职能,与其下属部门有着明显的不同。《立法法》明确规定是要将部分立法权限授予国务院行使而不是国务院各部门行使,主要也是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机构职能。毕竟,能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道代表整个国家和民族意志的应当是国务院而不是国务院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虽然是中央国家机关,但是它们毕竟从属与国务院这个最高行政机关,不能取代国务院的地位。3.将经国务院授权而制定部门规章认定为“国家规定”不符合《立法法》本意,也有损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毕竟,由国务院直接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与国务院再次授权各部门行使“立法权”存在着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事项、制定理由等多方面的差距,容易“造成立法权层层授权,导致法制不统一,使授权立法失去有效控制,难以监督”的局面。[7]

(二)在《立法法》施行之前,按照当时有效程序制定且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或未被废除的部门规章可以认定为国家规定

针对案例二中的争议,本文认为,根据《宪法》第89条第1项,《立法法》第65条、第80条以及《刑法》第96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才属于国家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行政法规立法历程,应当考虑某些特殊情况。这是因为,一方面,《立法法》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章节,说明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属于不同的法律渊源。因此严格地说,《刑法》第96条规定的“行政法规”只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不能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也不存在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问题。因为根据《立法法》第7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不存在国务院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问题。但另一方面,这又是一个历史问题,由于我国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迁过程,导致某些部门规章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国家规定”的依据。1987年4月2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根据该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部门规章属于“国家规定”。上述《暂行条例》是在2000年《立法法》以及2002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公布并施行之后才被废止的。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根据该《条例》,行政法规的制定只能由国务院来完成,而不再采取《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双轨制制定方式。也就是说,那种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但是,考虑到行政法规的溯及力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中区别情况,作了三项规定。根据该《纪要》的规定,应当以《立法法》施行的时间为界限,在此之前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部门规章或者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如果仍然有效的话可以认定为国家规定,但此后采取这种形式制定的部门规章就不能再认定为国家规定。由此可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之后由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作为判断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

(三)具有“国家规定”形式特征的民商事法律不能认定为国家规定

针对案例三中的争议,本文认为,应当根据法益对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进行严格的限制,不能将《民法通则》等民商事法律认定为国家规定,同时,也不能将国家规定的内容限制在行政管理规范[8]这样一个较大的范围,而应当结合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对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压缩。要判断非法经营罪中的“国家规定”,既要考虑非法经营罪是行政犯的特征,也要考虑非法经营罪的法益。非法经营罪是行政犯,要求它所违反的“国家规定”固然是国家在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但更重要的是,非法经营罪侵犯的众多国家行政管理法规中的行政许可制度,而不是侵犯了所有的行政管理法规。因此,在判断非法经营罪中的“国家规定”时,应当拨开层层面纱,以该罪侵犯的法益为指导,准确界定好该罪所违反的“国家规定”。本文认为,非法经营罪所违反的国家规定是具有许可、批准性质的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不是类似《民法通则》这些具有私法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尽管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因为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法律制度不具有行政许可、审批的性质,它们是一种解决私权争议的制度,因此不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国家规定”。

(四)相关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中不必具有刑事追责的条款

针对案例四中的争议,本文认为,适用《刑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中具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主张相关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中必须具有刑事责任条款方能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有限政府理念。但本文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有限政府理念并不能支撑该论点。理由是:

1.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核心要义在于刑法不应过多的介入其他法律法规规范的范围,而应当保持克制,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效益。刑法谦抑性原则从来没有否定也根本不会否定刑法介入基础法的正当性问题。而刑法介入基础法的正当根据是具体的、可操作的,其内容并不是像刑法谦抑性原则那样涵盖广泛。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成文刑法典国家,刑法介入基础法的正当性根据就是犯罪构成。也就是,只要某种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即使相关的行政法规或经济法规中没有出现“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能否定刑法介入基础法的正当性。换言之,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刑法有其独立且唯一的判断标准,不以“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否规定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条件。“国家规定”中的刑事罚则条款与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规定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2.有限政府理念是我国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亟需树立的发展理念,但是其毕竟是“政府”理念,与“司法”理念存在区别,其主要着力点在于规范政府行为,而不在于认定犯罪与适用刑罚,更不在于某一个具体罪名的认定。李总理提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以及“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权力清单”等重大方针政策是针对行政权的行使,更为具体地说是行政许可权而言的,并不是对非法经营罪而提出的具体意见。也就是说,有限政府理念与“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否需要具有刑事责任条款的规定不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

3.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设置刑事责任条款并不意味着就真正实现了上述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与刑法规定的个罪之间实现了无缝衔接。在很大程度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只是为了避免挂一漏万,严密处罚法网而设置的一种提示性表述。且不说这样的表述是否严谨,即使这样的行为确实存在与之对应的罪名,也并不意味着没有这样一个刑法罚则表述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不能对它进行刑事处罚。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只要行为违反了某种具体的行政管理法规,而且进一步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使行政管理法规中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规定,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一个简单的道理是,行政管理法规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多余规定,也是相当随意的规定”。[9]

三、余论

除了上述案例中反映的争议之外,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关注。这就是,国务院各部门针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出现的模糊或漏洞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能认定为国家规定的问题。这个问题与前述问题有所不同,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本文的初步观点是,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第96条的规定来理解,无论是何种情况下制定的部门规章,都不被认定为行政法规,自然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国家规定。但是,如果完全不顾及行政法规可能出现的模糊或漏洞,也是不现实的。因为行政法规不可能针对所有的事项规定得非常清楚,其中难免有不周之处。而这些不周之处可能影响到法律的适用和案件的处理。因此,针对这些不周之处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可以弥补行政法规的不足,使其含义更明确,从而适用起来也更准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追求形式上的正义,而应该追求实质上的正义,不应该将这些部门规章一律排除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外。为了协调与《刑法》第96条的关系,可以采取一种折中的办法。首先,从内容上判断,审查这种规章的功能和作用是否在于弥补相关行政法规的不足,是否针对行政法规出现的“真空”而进行的补充和细化,如果是则不应当排除。其次,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部门规章确实不属于国家规定,因此不能直接援引该规章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此时,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进行,将此种部门规章作为一种“参照”,把这种“参照”融入行政法规之中,在处理案件、引用法条时,应当引用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在理解行政法规时,可以“参照”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理解和解释,这样就能在事实和法律之间架起桥梁,不致于事实和法律的脱节,给人一种法制不健全,法律不完善的感觉。至于有观点提出此种规章的内容由谁来认定的顾虑,[10]本文认为这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简单的问题完全可以交由办案的司法部门认定。如果是复杂的问题,办案的司法部门认定不了,也还有途径可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下发的《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因此,在由谁来认定部门规章内容的问题上应该不存在现实操作的难题。如果部门规章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在内容上与行政法规不冲突、不矛盾,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在行政法规规定内容的射程之内,则可以作为适用行政法规的“参照”。但是,部门规章在对行政法规进行明确或补充时,总难免会有扩大内容的冲动,这种扩充可能偏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需要特别提防。所以,应当加大最高权力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对部门规章的审查力度,防止部门规章借“细化行政法规”之名,行“扩大势力范围”之实,使部门规章严格根据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规制来进行明确或补充。

注释:

[1]刘树德:《“口袋罪”的司法命运——非法经营罪的罪与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1页。

[2]王涛等:《非法经营罪实务问题研究》,载《刑事司法指南》总第64集,第215页。

[3]杨庆堂:《非法经营罪立法及司法适用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第88页。

[4]秦新承:《非法经营罪中的“国家规定”及有关刑事罚则的理解》,载《法学》2008年第1期。

[5]周强、朱妙:《利用互联网发布足球博彩信息牟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龚学飞非法经营案》,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3月21日。

[6]王作富、刘树德:《非法经营罪调控范围的再思考——以<行政许可法>若干条款为基准》,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7]陈超然:《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第84页。

[8]徐敏、尹口:《刑法上“国家规定”的判断标准》,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4期。

[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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