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养老保险、政府市场关系

2024-06-06

就业、养老保险、政府市场关系(精选6篇)

就业、养老保险、政府市场关系 第1篇

浅论大学生就业难的指导对策

大学生就业难这是目前社会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是多样的,分析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可以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待:

1.大学生就业观束缚于传统观念,就业市场化意识薄弱。传统文化重视人际关系和权力等级,“学而优则仕”的观念对就业选择还有很深的影响力;计划经济时期的“干部意识”之上又加上了新经济时代的“白领情结”,大都要求去大城市的好单位,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期望值和择业取向。同时,社会缺乏创业氛围。社会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舆论,优秀人才不能在商界脱颖而出;用人单位注重以“物”为中心的发展观;缺乏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许多用人单位都只看到人才使用的短期行为,不愿作长期投资。大学生缺乏创业观和市场化观念,如果换个思维,将开辟就业的崭新天地。

2.大学生面试技巧能力有待提高,缺乏求职技巧训练。我们过去的计划经济对“求职技巧”的要求是淡泊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劳动力的价值必须通过市场来实现,有市场存在就会有竞争,而劳动者在竞争过程中,如果不掌握一定的“自我推销”艺术,纵使有一身好“功夫”,也有可能被招聘单位冷落,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3.高等教育的有效供给不足与结构性失衡,高等教育质量难以保障。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已经不再是简单扩大供给的问题,而是如何扩大有效供给的问题。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上,可以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某种商品的供求平衡,而在高等教育市场上,价格机制很难奏效,出现了结构性矛盾,其原因在于供应主要由政府控制。政府垄断高等教育造成“市场失灵”与结构失衡,高等教育的个人投资回报率没有达到均衡点,私人高等教育投资收益率过高,致使高等教育有效供给不足,大学生内在质量下降,国有高校出具名不符实的文凭,这是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原因。

4.高校专业设臵与社会发展需求存在脱节现象,高校职业指导工作没有市场化。当前,高校在专业设臵、课程设臵及人才培养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首先,一些高校的专业设臵过窄过细,导致培养的毕业生就业面较窄,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就业机会就少。其次,一些学校的课程设臵,人才培养模式不合理,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的需求,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调整,教学计划、教学模式和教材陈旧,与时代脱节,培养的毕业生在知识能力,思维模式等方面与社会的需求有着较大差距,使人与职匹配产生错位,形成了结构性就业矛盾,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最后,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中存在的就业指导内容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就业指导形式单一,就业指导过程过短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面对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原因中找到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对策来引导大学生就业,这个关系到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针对化的指导工作:

首先,引导职业社会化观念,循序渐进地改变传统就业取向。大学生就业观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职业选择随着年龄的增长,受到个人兴趣和志向的转变以及就业环境变化的影响。因此,对学生的就业指导要落实到日常的工作中。应充分调动专业教师的积极性,把就业指导渗透到各科教学中,任课老师不仅要教授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阐明它们在职业领域中的应用,引导学生选择正确的职业方向。同时,各专业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号召教授、副教授担任学生导师,带领学生进入项目组,培养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并利用自己在做项目和做科研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联系,积极向有用人需求的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全员促进就业。

第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强化学生实践能力,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太学毕业生是

高校生产出的“教育产品”,在教学活动中,大学应该加强实践环节的设计,为学生创造机会与用人单位接触,让学生早日介入就业市场,为就业早做准备。我们应当为学生提供创新的氛围,培养创新意识。为今后走向工作岗位就提前做好准备。

第三、进行求职技巧的训练,提高面试成功率。面试一般有较为固定的程序和模式,但招聘者在招聘人才时往往要经过一番精心策划,巧妙地向应聘者提出各种不期而至的怪题难题,令你防不胜防,从而使你褪去包装露出“庐山真面目”,迫使求职者临场发挥能力的现显。这时,你不仅要有备而来,更要沉着冷静,不卑不亢,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真实地展现自己最优秀的一面,在众多的求职者中被挑选出来。

最后,大学生要善于自我调适,进行科学职业规划。大学生也应面对市场需求,做出积极的调整,在心态和观念上,并努力提高自身的就业技能。大学生自身的心态应逐步调整与完善:客观评价自我,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每一个大学毕业生首先要认清自己,有一个适当的自我定位,客观评价自己,明白自己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其次要认清当前就业形势的严峻性,同时树立职业的社会意识和长远意识,在求职和择业的过程中,既有对自己正确的评价,也有对社会长远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准确定位自己的职业坐标,设计好自己的职业生涯,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把自己的理想和现实结合起来,形成开放的大职业观。客观认识竞争,保持良好心态。良好的心态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是不可缺少的,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同时作为社会的一分子,都有自己相应的位臵和不同的分工,在求职择业中遇到挫折是正常的,切不可因此自卑,面对求职失败,应该认真反思,吸取经验教训,努力争取新的机会。在对部分成功就业毕业生调查中,绝大多数都谈到自己在择业过程中,注重发现自己的“卖点”、自身的优点或长处,并设法在应聘中突出自己的“卖点”,最终达到目的。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在不断的变化,高等教育的规模迅速扩大,流入劳动力市场的高校毕业生数量急速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现象不断加剧,解决好这个问题,是社会各阶层的共同愿望,也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战略。本文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分别从供给、需求和供求匹配的角度对大学生的就业市场进行分析,找出就业难的原因所在和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国家一方面急缺大学生人才,另一方面大学生的就业率却在不断下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现象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说明,作为未来国家建设的主力军,大学生这一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正在被浪费。

根据当前就业形势,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本质,我们认为解决好大学生的就业工作就是合理配臵人力资源,它小到关乎劳动者的发展与提升,大到关乎国家的未来。

二、就业市场的基本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产业结构中劳动力密集、就业弹性系数大的第三产业比例偏小,整体经济的就业弹性系数偏低,因此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岗位增加极为有限。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劳动力供应远远大于需求的现实在短期内难以迅速改变,就业(包括大学生)问题将始终是一个大问题。

三、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所在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大学生是人力资源生产和再生产的产品,而大学生就业,则是产品进入消费的过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产品能否进入消费过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人力资源的使用主体对产品要有需求;二是人力资源的供给主体必须提供符合人力资源使用主体需要的效用,即有效供给。这两个条件,是通过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的双向选择实现的。在双向选择选择的过程中,任何双方的需要不能达到协调一致,大学生就业就不能实现。

1、供给方面

大学生作为人力资源供给的一个方面,在数量、质量、结构上的供给均与用人单位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这种供求的不一致是大学生就业市场供求关系失去平衡的直接原因。

2、需求方面

劳动力市场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取决于经济发展规模、速度、产业结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战略。如果市场需求能随供给同幅度增长是不会发生失业率下降的(1)经济增长对高校毕业生的吸纳能力不大。

(2)私营企业吸纳大学生的积极性不高。

(3)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大学生的需求不足。

(4)隐性就业人员增多。随着民办高校和私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导致的退而不休、业余兼职的现象越来越多,这种隐性就业以其“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而挤占大学生的就业岗位,加重大学生失业现象。

(5)我国的人才分配体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制约了高校学生就业。

四、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基本途径

1、根本途径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增加社会需求。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是就业岗位的增长远远落后于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增长。要想根本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大力发展生产力,特别是加速发展第三产业,根据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创造出新的就业岗位,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是最有效的途径。

2、缩小地区差距,扩大就业空间

我国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大,造成我国大学生在东部大中城市的集聚,形成人才相对过剩的区域结构性失业。因此,我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农村、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农村和西部地区对大学生的吸引力,降低大学生就业选择的机会成本。

3、构建科学的教育体系,不断完善专业设臵,输出合格的人才,提供有效供给。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也暴露出了高等教育存在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高校学科建设没有真正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大学生就业。因此改革高校人才的培养模式,加强与市场的联系,构建与时代发展、经济建设相适应的教育体系是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对高等教育提出的现实课题。

4、加强大学生生涯辅导工作,增强大学生的职业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

(1)加强价值观、人生观教育。

(2)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3)加大学生的专业教育,提高专业素质。

5、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劳动力市场机制

由于社会用人制度的不完善,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着社会资本的作用大于人力资本的作用的现象。因此,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加强监督、健全机构,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长久之计。

6、构建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就业工作体系

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尚不够完善,直接为大学生择业提供长期服务的机构很少,大学毕业生流动渠道不畅,制约了大学毕业生的最优化的配臵。因此,构建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就业工作体系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那问题的有力保障。

五、结论

大学毕业生不是社会的包袱,而是社会宝贵的财富。大学毕业生不能实现就业,不仅是

对人力资源和财富的巨大浪费,也会影响千百万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定,会给社会和对劳动力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大学生就业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个政治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关系到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因此,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家、社会、家庭和每一个大学生本人的共同努力。

养老保险问题

【摘 要】老年人口队伍的急剧增大将会造成社会保障养老财政支出负担的加剧,不仅有可能使养老保险基金的供给陷入危机,也会因此增加年轻一代的养老负担,并进一步阻碍中国社会全面改革的进程。老龄化趋势使中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正处在一个旧制度变革与新制度选择的关键期。

二、近年来养老保险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人口老龄化对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越来越重的压力。我国在工业化中期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臵陷入困境。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积聚增长,社会负担加重,对国家财政的稳定非常不利。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明显过窄,社会保险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则,只有当覆盖范围最大时才会最强,目前,就全国而言,除国有,集体企业基本覆盖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大多数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尚游离在养老保险范围外,还有政府机关的公务人员至今没有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问题也尚未解决,这一问题不解决,社会保障关于权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则就没落实,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应的养老保险权益。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

1.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须进一步扩大。在新制度实施以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虽然从国有企业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参加保险的人数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全国范围来看,养老保险在非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中覆盖范围仍然比较小。在经济成分多元化,非公有企业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养老保险覆盖面过小,将制约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应当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中来。

2.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须不断提高。如果实行省级统筹,在一个省内,基金的共济功能就能够得到有效发挥。

3.统一制度规定的缴费比例偏低。许多地区由于养老金支付比例高而出现了个人帐户帐面余额高于实际积累的空帐现象。有人提出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非财政途径,即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提高统筹层次以缓解国有企业集中、退休人员多、养老保险金支付困难的情况。

4.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有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于能够从国家和企业两方面获得养老待遇而保持与在职期间基本相同的经济地位,而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就业群体,在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也能获得一定保障。但是,补充养老基金的经办机构没有规定。学者们认为,建立统一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具体经办机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合理的做法是,商业化经营并形成竞争机制。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摘要:市场和政府是调节资源配臵的两种不同机制,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最终均衡于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1、市场是现代化过程中的第一选择

市场经济体制是人类发明的社会制度中最接近大自然的运作机理的制度。因为符合趋利避害、计算得失的人类本性和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而具有无可比拟的长期效率、整体效率。世界范围内各国现代化经验也表明,对市场价值的尊重、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往往是一国取得长远发展的基础。因此,新时期,我国政府首先必须尊重市场价值,让市场机制在更广更深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用市场选择来保障我国现代化的基本的、长远的效率。

2、政府干预保障现代化的秩序和速度

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分析。原则上讲,市场能够解决的事应全部交由市场去办,但问题是能够体现高效率资源配臵的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纯理论化的抽象,现实的市场机制无法提供完全符合其假的样本,也就是说,市场理应在价格的引导下提供各种劳务,但由于不

完全竞争的存在,市场不一定做得到。此外,市场还存在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社会分配不公平等固有的缺陷。这就决定了在某一时期当市场的诸多缺陷暴露无遗并联合作用导致市场失灵,秩序混乱,经济衰退的时候,应辅之以适度的政府干预。

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分析。我认为,政府干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市场确实不能有效的配臵资源;二是政府的干预确实矫正了市场失灵而不是加剧了配臵失效的程度。第一点谈的是该不该干预,第二点谈的是如何做才能有效的干预。只有当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时候,合理有效的干预才成为可能。适度的政府干预能解决市场功能的扭曲,调节市场失灵,使全社会的经济福利最大化;能通过税收、社保和公共部门服务实现收入分配的均等化,能通过管理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在宏观层面上,通过财政、货币和其他经济政策来实现控制通货膨胀和失业等目标。

3、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相互替。这种替代机制的作用机理是:市场失灵对政府干预产生了需求,当政府干预的预期收益大于干预成本时, 政府干预便替代市场机制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当干预的预期收益小于干预成本时, 政府干预将让位于市场机制, 也就是说政府将放弃干预。当政府干预所带来的边际预期收益等于干预的边际成本, 政府干预就达到了最优水平。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 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相互替代是一个动态过程。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 在动态经济中, 这种行为边界是比较模糊和发展变化的。当出现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运行需要政府干预;同时, 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市场结构的动态调整和干预绩效的变化, 政府干预行为也应该相应发生变化。但须遵循一个原则,即市场的经济自由优先于政府的干预并决定政府干预的限度。

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是政府干预和市场自由的均衡点

总之,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历史沉积下来的“大善”,因此,无论是

提倡市场上的经济自由还是借助政府的干预,都必须遵循保护好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者在此消彼长中动态的均衡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1、公共利益是市场主体行使经济自由的边界。

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经济自由主义学派虽然坚持以经济自由为主,但接受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对经济的干预,承认经济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这一限度就是公共利益,即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能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否则便会出现“公共地悲剧”、“搭便车”、和外部性等问题,造成社会总福利的减少和不均衡,最终会阻碍社会发展,削弱社会的民主性。

2、公共利益是政府干预的正当理由

政府对市场和个人经济自由进行干预,原则上是违背了资本主义所提倡的自由民主原则的,但若是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则增加了它的正当性,也会获得人们的许可。因此,西方国家一个常用的原则是,国家或公共部门在发展公益事业的过程中有对私人财 产的最终征用权。理论上,这个权力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在使用过程中, 如果得法, 这个权利也可以相对公正地保障个人利益和权力, 有助于实行良好的城市规划,一方面解决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尽可能减低公民损失,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长治久安。综上所述,政府干预思想和经济自由思想本身都没有什么错误,都曾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做出过巨大的贡献,或是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或是力挽狂澜征服毁灭性的大危机。关键在于在不同时期我们需要对二者进行不同比例的配合使用,是自由多一点还是干预多一点,要根据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形势而定,但不管在哪一时期,不管二者采取何种配合比例,最终都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结合点。

近年来,为了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政府正在大力发展、积极促进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在处理市场经济这一块,政府坚持监管市场时给市场一定的位臵,以保持效率;同时给市场一定的约束以保持公平,保持二者的协调,以适应当前多元化经济模式的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更高的效率和效益。

一直以来,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我国行政改革过程中都居于核心地位。一方面政府职能处于经济、政治的交汇点,任何行政功能的变化,都会受制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并反过来对其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它又是行政体制运作、行政权力行使的起点和依据。我国的发展现状要求政府积极进行职能的转变。此外,市场经济是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和规则性的经济,与之相适应建立起来的政府应该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因此,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完善市场经济的重大改革举措。

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结构应该是以公共服务为主导,以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为重心,同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作为一个特殊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在地位上应是完全平等的,同样不能拥有特权。政府的特殊性在于它是规则的制定者、监督者和维护者,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有序运行和发展。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竞争环境,在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时要坚持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将自己的行为严格地限定在制订规则和实施监督、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社会提供稳定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确认各类微观经济主体是经济建设的主体,使政府从具体的投资和参与微观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解决经济社会中重大的矛盾和问题,为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提供环境。也只有这样,将“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相结合,才能更好的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真实内涵。在市场经济下,由于市场并不总能达到完全理想的状况,它存在种种失灵的根源。所以在运用市场“看不见的手”作用的同时,需要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的功能来纠正市场失灵。在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时,就应该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即凡是高等教育市场能管的事,政府就不要去管,政府在高等教育方面应该管的事就是市场管不了的事。政府应该做的是尽力为高等教育管理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市场体系,创造一个积极和谐的大环境,发挥教育资源配臵的市场基础性作用。并且积极做好规划和控制,调控高等教育的方向和进程,保障高等教育的稳定发展。此外,在高等教育发展的同时加强评估和外部监督,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综上所述,在当前我国政府积极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将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有效的结合,才能保证行政改革的顺利进行及经济发展中公平与效率的有效平衡。

就业、养老保险、政府市场关系 第2篇

摘要:政府和市场作为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 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方面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对于正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强烈的问题意识出发,以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核心,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以达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目的。本文主要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化过程、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缺陷、现状分析、以及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市场、政府、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引言:如何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在经济学界,依据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认识和答案,形成了不同学派。我国30多年改革发展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些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认识,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才能保持经济发展的活力;合理定位并履行好政府职能,才能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两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时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这既是对过去30多年改革经验的总结,也为今后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和重点。

一、我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化过程

改革开放前, 由于历史的原因及国内国际社会政治的影响, 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全能政府模式, 政府主导国家一切经济社会活动。政府的权力无限大, 政府包揽所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活动。社会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在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按计划进行, 社会资源在国家的统一分配下实行计划配置, 不允许有国家计划外的经济活动, 社会功能完全处于一种被弱化的状态。这一时期, 严格地说不存在真实意义上的商品市场, 只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品市场, 商品的价格不能反映其价值及市场供求状况。当然, 这也在某种程度上符合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 并且为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迅速走上工业化道路做出了巨大贡献, 其社会历史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改革开放后, 在国内国际新经济的推动和影响下, 我国的政府与市场的职能逐渐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慢慢从“全能政府”中淡化, 市场机制逐渐在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的政府与社会关系逐步从国家主义模式中走出来开始还权于社会, 政府开始从一些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撤出, 市场机制开始在一些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发挥主导作用。改革开放 30年的伟大成果雄辩地证明了, 在中国, 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合理转换, 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显著地提高了社会主义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改善了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 目前的中国还处于一种经济转型时期, 政府与市场的职责划分还不十分明确, 同时,还存在市场失灵等诸多问题,这些还有待于在进一步的深化改革中进行有效地规避和完善。

二、我国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以及二者关系的现状分析

(一)政府职能及政府干预存在的大量误区 1.政府的职能

政府的职能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会性的义务,进行宏观调控。具体看,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抑制通货膨胀,制定战略目标与实施步骤;根据社会水平调整产业方向与结构,制定产业规划与产业改革;制定、实施税收与金融政策,并调节个人、地区等经济间形成的非有机性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提供社会服务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2.政府干预的误区大量存在

①政府越位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经济、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实践表明,凡是行政力量过强的地方,市场力量就较弱;政府干预过多的领域,市场作用就难以发挥。政府的越位行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政府与市场间合理的分工与合作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市场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造成资源低效配里和严重浪费。同时, 政府越位给政府自身且滋生了寻租和腐败现象。

②政府缺位问题普遍存在。即应该由政府承担起来的职责, 政府却没有很好地承担或力度不够。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 制定市场规则, 提供公共服务等领域, 政府的作用与功能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政府在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能方面还存在着不足甚至缺位的现象, 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

③ 政府干预的方式存在不合理性。在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政府管理方式和干预手段,应该采取以法律、经济手段为主,宏观调控,间接管理,指导性计划等行政手段。在我国现阶段, 市场机制是不完善的, 呈弱势状况;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角度看, 则呈现出政府的一种弱势状态。可以说,“ 弱政府、弱市场”共存是目前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非理想的状态。

(二)市场的职能和市场的实际状况 1.市场的职能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高度重视政府的作用,也要高度重视市场的作用。积极完善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合理配置资源,使其得到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闲置和浪费,在市场机制自动配置组合资源的基础上,推动实现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市场是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间接管理的中介、手段和直接作用对象。国家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直接调节市场商品供求总量及其结构的平衡关系,通过市场发出信号,间接引导和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效的控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有利于企业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2.市场的实际情况

现阶段,我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上升和加强, 但市场的弱势表现仍很突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市场机制不健全。通过改革,我国在市场机制的完善方面已取得一系列成就, 但是, 目前总体上仍是不健全的,主要表现在价格信号的逼真度仍然不高, 很难真正反映商品价值和市场供求状况,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仍然存在,价格信号的灵敏性仍然不够,不能尽快调节市场供求关系。

②市场法规不完备。首先,体制转换中产生一些新事物、新矛盾, 而经济立法较慢, 于是经济运行中无法可依的情况屡见不鲜。其次,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需要进一步修订。再次,对市场经济的误解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 加上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往往使法律在实际中难以起到规范、约束、制裁的作用。

③市场体系的残缺。主要表现为: 消费品市场发展较快, 而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发育缓慢;有形市场发育较快, 而无形市场明显滞后;初级市场发育较快,高级市场发育缓慢;区域市场分割,全国统一大市场还未形成;国内市场与国市场尚未完全接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

三、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对策

(一)正确划分政府与市场的功能边界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关键在于矫正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寻找市场决定作用与政府调节的最佳结合点。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确立“有限政府”理念。“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就是稳定宏观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调节分配不公,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动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政府必须减少其盲目性的干预,增加其服务性、社会性的职能,用 “有形之手”保障 “无形之手”。

(二)以市场为中心, 建设服务型政府

市场是社会基础性的内容, 国家是从社会产生的上层建筑, 只要国家政府存在, 它就必须履行其作为上层建筑的职能,为社会服务, 为市场服务。因此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时, 必须首先明确政府职能, 应该在经济领域中寻求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最佳结合点, 使政府更恰当、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 可以通过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 为政府自身的存在与发展提供合法性基础。

(三)引入竞争机制, 重视市场内在规律,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

自由、平等而充分的竞争是市场经济能够提高效率的重要原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出现了许多可以提供公共服务的“ 第三部门”,它们的出现为政府竞争机制的引入提供了前提, 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还要重视

市场内在规律,提供公平竞争环境,重视自由竞争环境的创造。

(四)完善市场机制及市场体系的建设

完善市场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其价格能够充分反映供求关系并且真实合理。健全市场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缺,并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我国监督机制的作用,使法律真正起到规范、约束、制裁的作用,完善我国的市场体系建设。

(五)采用多种手段, 改变政府管理方式。

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并不意味着政府对社会管理职能的消失, 事实上政府 正是通过管理的方式来实现服务的功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政府必须改直接的微观调控为间接的宏观调控, 给市场以充分的发展空间,同时必须改变单纯依靠行政力量干预经济生活的方式, 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灵活多变的管理, 使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与政府效能的提高能够相互促进。

结论: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期, 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都处于巨大而深刻的变革过程中, 因此寻找和确立政府与市场的最佳结合点将是一个动态的艰难的过程。有限且有效的政府,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才有可能实现繁荣富强。市场保障于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来界定政 府,用足市场,和谐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把政府能力用在最迫切的事务上,这才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同时也能够发挥政府的作用,用足市场,也用足政府,从而实现可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素梅,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年 12月,第6 卷第 4期

【2】尹盼秋,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大连日报,2013年12月23日

【3】鲍盛刚,政府与市场的真实关系--中国改革与转型的方向,中国改革网,2011年8月19日

【4】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云南日报,2013年1月8日

政府与市场关系解读 第3篇

我国政府在长期的发展中, 逐渐确立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发展方针, 而政府与市场作为我国经济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形式, 对经济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进步都起到了关键性的指导作用, 这对快速发展的中国来说, 具有特殊的意义。经过几次重大的变革, 政府与市场的契合点已经基本被摸清, 我们发现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要保持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动态发展关系。

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优化的前提条件, 这是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总结出来的经验, 是目前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完善阶段的必然抉择。我国经济体系已经进入后时代阶段,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完善企业运行机制, 帮助政府发展的良机, 我们要在政府与企业间搭建一条桥梁, 制定好规范条例, 合理正确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解读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概括起来讲是伙伴相依、双重博弈。从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不断变化, 我们可以得出二者既相互依存, 又进行博弈, 这是个长期的发展过程。从政府方面来看, 政府是权力最高的政治机构, 可以对市场的运行机制以及其他政策进行调整, 对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而在市场方面考虑, 长期的市场经济活动也会形成自己的一套运行体系, 这套体系是经过长期的发展, 在不断地磨合当中产生的规则, 在保证技术更新、增加生产效果、优化生产结构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帮助。二者之间具有不相同的运行模式, 需要彼此结合。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也是因为模式不同而产生的, 政府制度制定方与市场规则制定方是这场博弈的主角, 而最终结果将影响政府与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二者处于均衡的状态。

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优化的前提条件, 这是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总结出来的经验, 是目前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完善阶段的必然抉择

二者之间的影响力决定了双方发展策略的选择, 进而决定着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发展方向。具体来说, 发展方向分为以下几种:一、在政府和市场二者当中存在一方较强, 另一方较弱的情况下, 二者力量悬殊, 这时候二者之间采取的是合作的方式。如果政府的力量弱于市场自由方的力量, 那么就会形成市场自由规则的方式, 而如果政府方的力量强于市场方, 那么就会形成政府干预市场的管理规则。举例来说, 我国在未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之前, 就属于政府干预市场较为严重的时期, 而西方的大多数国家多采用市场自由发展的体系。二、在政府与市场二者之间力量均衡的时候, 二者之间不能达成一致的要求, 所以二者就不能以合作的方式来运行, 这时候的博弈可以称之为不合作形式的博弈。这种情况下, 需要一个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方来调整, 这将会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上起到主导性的作用, 换句话说, 二者之间的制度将会结合政府与市场的特点来制定, 而结合的方式与细节部分, 则全部取决于第三方的安排方法, 它将支配政府与市场的运行机制。但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一次性就能决定的, 这是一个需要时间去检验的动态过程, 而在这种现象的背后,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力量交手, 也在悄然展开。而这两种力量的加入, 将会改变这场博弈的局面, 让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发展两种派别做出正确的策略选择。

我们从西方世界的角度来解读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虽然世界各地的政治、发展水平等情况都不一样, 但是西方的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博弈的过程, 二者之间能够充分的进行策略的选择, 使博弈能够全部展开, 最终过渡到平衡的关系。而在我国和世界其他一些地区,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并非是完全的, 不能进行自由的策略选择。在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必须借鉴世界各个地区的经验, 尤其是西方的博弈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二者之间的发展规律, 通过学习, 与我国的国情相比较, 进而为我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制定提供参考。西方世界政府与市场间的竞争, 一般包括以下的几个过程:在最初的一段时间内, 西方处于完全市场经济阶段, 这一阶段, 西方政府与市场最好的关系模式就是如此。人们在这一时期拒绝政府进行干预, 人们向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较强, 可以解决出现的一些基本问题。各企业间处于竞争状态, 能合理的分配资源, 但这样的弊端就是规模较小, 并且引导着市场经济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 完全利用不到政府进行干预。政府与市场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在二十世界三十到七十年代, 政府与市场出现了并存的现象,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逐渐暴漏出一些问题, 市场开始出现问题, 政府开始插手进行调节。在这一时期, 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力度逐渐增大, 市场经济的自由性逐渐被打压。政府层的经济能力开始加强, 干预市场的能力逐渐增强, 市场经济活动被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就在政府逐渐增强, 市场开始变弱的阶段, 出现了二者均衡的发展情况。第三个阶段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 又出现了政府被限制的现象。我们可以从第二个阶段看出, 政府对市场经济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有力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也被人们赋予管理市场经济的能力, 政府也顺应人们的要求, 对每个区域都进行干预。但随着社会格局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 部分西方国家的政府干预政策开始出现不良反应, 这又引起政府与市场开始新的关系变动。最终, 政府宣告完全干预市场经济不能再适应社会要求, 开始降低干预力度, 限制自身的干预方式和范围, 而此时市场经济自由的主张又占领主流, 二者又将进行一场均衡层次的寻求。在西方的发展过程中, 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 二者之间在不断的寻求均衡的状态, 在被打破后, 又会重新找寻平衡点。

我们就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出现的调控失灵的问题来进行分析, 政府不是神, 不是万能的, 不可能一点错误都不犯, 它也是需要人来操纵的, 政府调控不当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政府不能提供完全的公共用品, 无法满足人们的要求, 由于人口流动性较大, 利益分配无法达到完全的公平, 人们就会流向利益较大的地区, 这又会造成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发生, 加大了政府的管理难度,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非发达国家, 这种因为公共物品供给不全面和人口流动较大的现象是都会产生的, 不可避免。二是政府的调节手段没有按照市场的状况和要求来进行, 而是因为政治的需要。当政府干预市场的政策是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时候, 就无法有效的调节市场经济。三是政府制定政策的不和理性或者无法保持其长久性, 也会造成政府管理失去作用现象的发生。这点和上一点相同, 如果政府官员为了达到整机或者为了升迁, 政府调控市场的方式会提高某种产品的生产力度, 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 产生不必要的浪费。四是政府的调控政策过于严重, 目标太大, 难以实现。举例来说, 政府扩大就业, 增强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等, 目标远大, 但是超出了市场经济实际的发展上限, 影响政府决策的实施。五是政府部门因部门太多, 消耗资金太多, 人员分工不合理而导致的工作效率低的现象, 所以说, 政府部门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要根据国家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不能胡乱调控或者恶意调控, 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 影响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而是要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控, 使之与四市场建立起良好的关系。

政府与市场之间除了竞争的动态关系外, 还存在一种生死与共的关系, 就是伙伴关系。这个说法是美国一位学者命名的, 在传统的认知当中, 政府是权利的集中组织, 政府存在于市场之上, 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 出现的各种派别观点也是关于政府干预市场的力度大小。但二者之间还应该存在一种互帮互助、相互合作的伙伴关系, 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与市场二者都有自己的作用, 二者相辅相成, 共同为经济发展做贡献。近观历史, 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情况下, 政府与市场都是处于合作状态下的。在我国的国情下, 有学者提出二者之间协调合作的方式, 比如闫彦明学者对政府与市场的缺陷进行了分析, 证明出我国各个时期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变化。总的来说, 不管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合作关系, 还是伙伴关系, 都是政府与市场地位平等的不同方式的体现, 二者相互辅助, 相互补充, 共同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这一理论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客观描述, 也被历史所证实, 应该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理论指标。它摆脱了长期存在的二者不兼容的问题现象, 走出了困境。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还体现在内部价值的相互涉及。也就是说, 政府在市场方面存在一定的价值, 而市场在政府那里也存在一定的价值。二者都有自己的缺点和优点, 而互补是二者共存的最佳解决办法。一个国家的政府与市场就是存在这样模糊的关系, 看起来不相融合, 但实质上二者兼具很强的互补性。人们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 一般表现为政府强大论, 即政府要强于市场, 并且政府管理市场, 还有人认为市场强于政府, 政府要听从于市场, 这些理论想法都是单方面的, 都显示出二者不相兼容的观念。政府与市场形成的伙伴关系, 还包含指向的不同, 即二者不同的指向或者价值指向的互补。整个人类社会的体系是一个运转复杂的体系, 社会经济活动是其中的一个分支, 主题为人的形态与客体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关系, 一种是非物理性质的, 即人类社会体系的组织, 基于社会主义的国情, 我们拥有自己的一套发展体系, 与我们的经济活动相适应, 能够帮助我们实现实时的更新, 进行自我调节。再就是社会环境中的物理资源, 这是市场经济运转的物质保障。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是发展经济的关键, 政府和市场两方面都要做出努力, 共同做出贡献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分类

根据我国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发展情况可以得出,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政府与市场力量均衡、强政府与弱市场、强市场与弱政府。这里的强弱针对政府与市场有不同的定义, 政府方面的强弱指的是政治干预经济的力度强弱, 而市场的强弱指的是市场本省解决出现问题的水平强弱。政府与市场的这些关系在不同的时期都曾出现过, 在世界上的各个地区也有典型的代表。政府与市场最佳的关系就是两者都强, 在西方的部分国家, 他们追求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是这样, 政府能在宏观方面对经济市场的运行进行调控, 并制定完善的运行制度, 而在细节方面靠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来进行完善, 市场在这个模式中负责微观调控。在这样完整的配合的情况下, 政府与市场能合理的互补, 锻炼了政府与市场二者的合作能力。当二者之间有强有弱时, 又分为两种情况:当政府强于市场的时候, 政府应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干预经济的能力较为强大, 此时的市场体制还不健全, 无法满足自我调节的能力, 符合这种情况的典型代表是我国的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再就是市场强于政府的情况, 典型区域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 而政府处于小政府的状态。而市场与政府都处于较弱的状态是二者关系最为不好的情况, 典型的代表国家是俄罗斯, 政府方面完全放任市场发展, 不再对市场进行制度调控, 让市场自由发展、自由竞争, 市场方面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自我调节的能力与体系, 从某一角度来说, 双方都可以说是较弱的。

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策略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是发展经济的关键, 政府和市场两方面都要做出努力, 共同做出贡献。首先要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发展思路, 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上, 政府与市场各自有着不同的职责, 市场在分配资源上有着巨大的优势, 但也会出现市场失控的问题, 需要政府进行调控, 而政府不能做到面面俱到, 所以, 政府的干预机制要基于市场的发展规律, 不能强求去代替全部的市场机制。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会变化的, 在不同的时期, 不同的国家, 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程度都有很大区别。在市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 政府干预市场的程度较大, 涉及的范围较广, 主要集中在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维持、完善市场经济活动的体系等, 而在发达国家, 政府的干预力度较小, 主要集中在对市场产品的供给、取消市场垄断等方面。在我国, 市场经济体系已经趋于完善, 政府也逐渐减小对市场的调控力度。这些现象都表明政府与市场有着明显的分工, 二者应该在不同的环境下找准自己的位置, 实现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对资源合理分配。在现在的社会大环境下, 我国政府与市场二者之间的关系还不是特别明确。从政府的角度来看, 我国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还不是很高, 缺乏经验, 没有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政府构架, 而且容易出现一些反面的影响, 在一些地区, 由于受到职位晋升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部门干预市场微观经济的现象较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市场的运行机制。而且我国政府与市场之间缺乏中间的联系组织, 二者之间没有沟通的桥梁, 影响二者之间关系的调整。从市场的角度来看, 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系, 但是市场化的程度还不是太高, 各地区发展不统一, 市场经济现象呈现层次化, 水平不一, 市场环境有待改善。在经济发展的后期阶段, 要理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必须在二者之间搭建第三者的桥梁, 政府赋予其一定的权利, 让其管理微观经济的调控。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宏观方面的调控, 并对市场以及第三方进行监督工作。中间的连接部分存在的作用主要是服从政府的指导, 加强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性, 服务于企业发展, 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除了理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发展思路, 还要理顺二者之间关系的抓手, 这要求在三个方面理顺二者关系, 包括扶持企业的发展, 完善市场的微观调控;规范政府的行为;积极构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

市场方面需要做的是要促进各个企业的发展, 加强市场自身微观调控的能力。市场是由企业组成的, 因此要想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就要创造一批既能合作又能竞争的企业。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直接体现就是企业的发展状况, 政府要保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来维持市场的秩序与活力。在我国坚持走社会主义路线的体制下, 要调整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必须维持好各企业间的竞争力度, 促进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形成良性的竞争关系, 健全市场的微观调控体制。对非国有企业来说, 它是我国市场经济当中表现最为突出、最具有贡献的部分,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也是观察政府与市场关系最为准确的指标。自从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 市场经济制度与企业间紧密联系, 共同发展。经过30多年的发展, 企业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 与国有企业间的竞争力加强, 涉及领域不断扩大。但是企业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在企业管理、资源分配、发展方式等方面, 都不是尽善尽美。在某些方面, 非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待遇机制, 比如说法律保护、生产元素等方面, 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要改变这样的状况, 就要求政府与中间桥梁部分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 制定标准的市场准则。具体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要努力开拓发展空间, 净化市场竞争氛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部分市场空间内发挥主导作用, 政府要鼓励企业不断创造, 敢于突破, 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加强微观调控能力。除此之外, 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健全市场行为机制, 完善法律制度, 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二是要强化整个社会对非国有企业的认知度, 形成全民支持非国有企业的社会氛围, 社会氛围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有力力量。除了非国有企业, 剩下的中坚力量就是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政府部门在经济方面的体现, 因其主导部门是政府, 因此在一些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 比如企业用地的申请、企业资金的借贷等, 都比非国有企业要方便的多。所以, 规范国有企业的市场秩序是维持政府与市场良好关系的重要成分。国有企业一半是企业, 一半是政府, 其建立的原因是补充市场产品数量与种类, 让私有企业不愿意或者不能生产的产品进入社会市场, 健全市场的运行机制。改革开放以来, 国有企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与非国有企业一样, 它也存在很多缺点, 涉及领域较为广泛, 在一些制度方面侵害了非国有企业的权益, 造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公平竞争, 影响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良好关系。因此, 我国要加强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 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 这里指的是政府部门要分清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权利界限。国有企业的功能有以下几种:最主要的是把握经济的发展动向, 维持国家长治久安;其次是在市场经济萧条的时候, 政府提供就业岗位, 来维持社会的稳定。国有企业的发展空间要进行转移, 减小与私有企业的竞争力度, 经营方向主要有4个, 包括对矿产等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对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生产军事、货币等关系国家安全的重大项目;科技含量较高的高科技产业项目。政府要调整企业间的布局, 健全监督制度, 对国有企业进行约束, 规范其行为, 防止其破坏非国有企业的合法利益。

市场方面需要做的是要促进各个企业的发展, 加强市场自身微观调控的能力

除了市场方面, 最主要的还有政府部门。要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就要剖析双方, 明确划分出政府的权力, 规范政府的执政能力。政府是进行市场宏观调控的主要力量, 必须时刻对市场的运行机制进行调节, 尤其是在我国的国情发展状况下, 更是不能缺少政府的力量。但是, 我们必须对政府的干预力度和干预范围进行控制, 政府不可能对市场出现的每个问题都及时的处理, 而是对宏观市场经济发展进行调节, 为要求政府合理的做出抉择, 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约束, 建设一支为人民服务, 为市场着想的政府队伍。政府部门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公共基础用品, 由于公共产品是非竞争性产品, 在市场上的供给量会较少, 需要政府部门来提供, 为各类市场进行公共产品的补充。对一些合适的公共产品, 政府部门要做些措施, 加大广告产品的竞争力度, 来促进市场本身供给数量与水平的提高。二是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 这也是政府的主要作用, 在当今的时代, 维持经济发展速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因此, 改进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是社会市场的要求, 政府要积极发挥调控作用。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 不仅能保证社会市场产品的需求量要求, 还能优化市场结构, 转变市场经济发展方式, 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稳定的就业率。三是净化市场环境, 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 政府干预市场的力度越来越小, 而且建立了市场监督部门, 对市场进行间接的控制。政府要运用各种手段, 来规范市场秩序, 净化市场环境, 例如在法律、政策、经济等方面, 来制定一些策略, 稳定市场秩序, 净化环境。细致的来说, 就是要强化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则, 降低成本, 完善合同的法律保障;去除市场垄断, 对恶意垄断市场的企业进行惩罚;健全市场建设体制, 建立一个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有序市场。

养老靠政府不如靠市场 第4篇

——政策取向不是使农村和城市享有相同的福利水平,都享有特权,相反应该“去福利化”

——养老确实要“统一”,不过不是统一在相同保障水平的福利政策,而是统一在“市场”

——养老市场化改革不推进,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将难改善,被置于悲惨境地也绝非不可能

2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养老问题凤凰财经记者日前采访了浙江工商大学朱海就教授。

扶持弱势群体总比三公消费强

在财政总盘子不变的情况下,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扶持弱势群体,总比花在官员吃喝玩乐上强得多,所以这一政策也符合伦理。当然这也可以视为对农民等低收入者的补偿。

记者:2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你怎么看?

朱海就:政府意在通过合并,增加低收入者的保障水平,更好地实现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兜底”功能,从积极的方面去理解,可以视为政府为今后的市场化改革做铺垫。人们一般认为政府有必要承担救济的职责,这两项制度的合并,是政府更好地承担起了“救济”职责的体现。

合并以后,中央政府将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在财政总盘子不变的情况下,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扶持弱势群体,总比花在官员吃喝玩乐上强得多,所以这一政策也符合伦理。当然这也可以视为对农民等低收入者的补偿。

保障问题应交给市场解决,而不是政府包揽

这项合并政策仅仅是取消了城乡在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别,但是要看到还有很多其他甚至更为重要的差别没有取消,如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等等。对于“城乡差别”这个常被使用但经常引起误解的概念,我们应该明白,该被消除的是“制度歧视”,而非城乡之间的收入或财产差别。

记者:消息公布后,赞扬声不绝,很多人甚至认为这是中国首次在福利问题上消除城乡二元区别,打破户籍制度,你怎么看这种观点?这真能消除城乡差别吗?

朱海就:合并之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会有农村和城镇的区别,无论你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都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不因户籍而异。但这距离打破户籍制度还非常遥远,因为户籍制度背后的福利制度基本没有触动。

这项合并政策,仅仅是取消了城乡在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别,但是要看到还有很多其他甚至更为重要的差别没有取消,如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等等。对于“城乡差别”这个常被使用但经常引起误解的概念,我们应该明白,该被消除的是“制度歧视”,而非城乡之间的收入或财产差别。

记者:农村和城市在福利上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平等,既然有不平等,现在就消除这些差别也是一种进步,你怎么看?

朱海就:总体而言,城市居民的福利确实比农村居民高得多,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显示,2012年,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2.09万元,而面向农村的新农保只有859.15元,差距达24倍,非常惊人。但是,这种巨大的差距,不意味着我们的政策取向是把两者拉平,使农村和城市享有相同的福利水平。

相反,正确的方向应该是“去福利化”,把保障问题交给市场解决,而不是政府包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谋生能力,对保障也有不同的要求,这些信息在市场中会反应出来,市场中的企业家会提供相应的服务去满足不同的要求。但是,假如是政府包揽,这样的信息就不会出现,政府无从判别谁需要更多的保障,谁只需要少一点的保障,结果会是怎样呢?政府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给自己及相关利益主体更多的保障,从而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现实。

所以,重点不在“福利”上,而在“权利”上,包括“去除特权”和“保护产权”两个方面,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不应该享有特权,其财产权受同等程度的保护。

养老不是统一于相同的福利,而是统一于市场

确实是要“统一”,不过不是统一在相同保障水平的福利政策上,而是统一在“市场”上,换句话说,不是统一于社保,而是统一于市场,即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保障负责,而不是把这一权利交给政府,统一于政府的庇护之下。

记者:还有观点认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意义很小,不是统一所有人,只是农民和城里没工作的人。企业没有统一,而且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继续不交养老保险,全国纳税人给他们养老。你怎么看这种观点?

朱海就:这次的合并不涉及城镇职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所以不算是真正的“统一”,但不能把“统一”范围的大小作为判断政策意义多寡的依据。如上所述,这项政策的意义在于它加强了城乡低收入者的保障,而非向统一方向的迈进,使人们吃上了大锅饭。

但是,确实是要“统一”,不过不是统一在相同保障水平的福利政策上,而是统一在“市场”上,换句话说,不是统一于社保,而是统一于市场,即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保障负责,而不是把这一权利交给政府,统一于政府的庇护之下。政府最多只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程度的基本保障,正如这一合并政策所做的那样,其余的都应该由个体自己负责,交由市场实现。

市场会更公正也更有效率地提供保障服务,在这方面,应该借鉴汽车保险服务业,有车一族都会感受到这个行业的充分发展带给他们的便利,与之相比,在社保领域,由于被政府垄断资金源头,也阻碍了各项服务的发展,人们现在甚至不敢想象充分发达的养老服务业会带来什么,有钱也难以买到相应的服务将会是中国老年人已经或即将面临的现实,如这一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不推进,中国的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将难改善,被置于悲惨境地也绝非不可能。

记者:所以很多人认为下一步要破除养老双轨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以后也要交社保,不再靠财政养老,更公平。这是养老改革的方向吗?这会不会模糊公务员和纳税人的区别?

朱海就:这不应是改革的方向。公务员交社保的钱从哪来,还不是纳税人,所以公务员交社保还是纳税人在供养他们。现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远高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更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原因在哪里呢?就是政府手中权力太大,让自己吃肉,别人喝汤。假如都统一到社保那里去,其实是还从“权力到权力”,保障资金还是在政府手中,还是由政府支配,因此也难以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

反对统一于社保的另一个原因是社保从根本上说是不能区分“保险”与“救助”这两种需求。让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再靠财政养老是对的,他们和其他人员一样,都应该通过市场渠道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这也是人才流动的要求。

政府应该保障的是市场中自发出现的保障制度,而非保障本身,市场通过财富的创造和各种新的保障制度的创造,为我们提供了真正的保障。

就业、养老保险、政府市场关系 第5篇

(一)灵活就业人员新参加养老保险

1未建立劳动关系人员

必备材料:哈市城镇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结算存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2与未参保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必备材料:存档人员工龄、岗位、工种认定表,工商银结算存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

办理程序:

(1)将档案存入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2)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性质、存档人员工龄;

(3)在工商银行开立结算存折,存入不低于上哈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的资金;

(4)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持上述材料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1初次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

必备材料: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中心出具的存档介绍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原件)、养老保险手册(96年上半年以前参加通过养老保险人员)、失业证(领取失业金人员)、工商银行结算存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

2两次及两次以上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

必备材料:上缴纳养老保险费单据、工商银行结算存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

办理程序:

(1)在工商银行开立结算存折,存入不低于上哈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的资金;

(2)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持上述材料办理。

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为:

户籍在道里区、松北新区的灵活业人员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地址:道里区新阳路296号)

电话:84529614转8126或8177

户籍在南岗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南岗区养老保险办事大厅办理(地址:南岗区海城街140号)电话:87550491

户籍在道外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到道外区养老保险办事大厅办理(地址:道外区大水晶街52号)电话:88344239

户籍在动力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动力区养老保险办事大厅办理(地址:动力区农林三道街12号)电话:82169905

户籍在香坊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到香坊区养老保险办事大厅办理(地址:香坊区西骑兵街10号)电话:55664521

户籍在平房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平房区养老保险办事大厅办理(地址:平房区新成里街副2号)电话:86523800

就业、养老保险、政府市场关系 第6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征地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 土地被征收(征用)时,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

第六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年龄段划分为两种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为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为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

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土地之日为准。

第七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村集体给予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的补助。

(三)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划拨给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的补贴。

(四)其他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土地被征收(征用)的,个人缴纳部分和村集体补助分别为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的40%,政府补贴为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的20%,其中市、区政府各承担10%(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比例留在被征地所在区的,由市政府承担20%)。

本办法实施前土地被征收(征用)的,个人和村集体承担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具体分担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确定,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九条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为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定本村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名单,经公示报乡(镇)政府审核后,送交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额。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委托申请用地的单位在土地补偿费中预留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并存入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当以行政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 1 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数达到经乡(镇)政府审核的本村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的总人数的90%以上(含90%),且申报参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全部参保的,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未转非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未转非被征农民个人缴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代缴。

第十三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市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十五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区财政予以补贴。

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预留的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按以下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以征地时本市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照11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费用。

(二)以征地时本市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照13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费用。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缴费记录,并核发参加养老保险凭证。

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及相应的利息分别核算。

第十九条 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按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领取时本市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

本市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生变动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代办机构发放。

第二十二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参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付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剩余部分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农 2 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与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合并,统一发放。

第二十五条 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后又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城镇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总额本息,按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年度应当缴纳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折算成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计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终止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城镇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享受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被企业聘用的,由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聘用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后,到本人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达到规定享受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 被企业聘用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和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享受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参保当年起一次性缴纳以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年限最早推算至1996年7月;一次性缴纳以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在本人达到规定享受养老金年龄时,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不按前款规定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后被企业聘用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接续,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及其聘用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和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标准及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土地被征收(征用)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含本办法实施前土地被征收(征用)时达到上述年龄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未就业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可以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经街道或者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后,核发《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家庭,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初审,街道或者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对一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符合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为其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三十六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向所在社区或者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社区或者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其就业意向,帮助选择专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推荐。

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经培训基地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享受50%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培训基地可先行垫付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于培训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拨付。

第三十八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对登记求职的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等服务。鼓励其他职业介绍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的,可以按照经其免费职业介绍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阿城区、呼兰区自纳入市财政管理后执行本办法。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 就业服务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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