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粮食补贴政策浅析

2024-07-25

我国现行粮食补贴政策浅析(精选7篇)

我国现行粮食补贴政策浅析 第1篇

我国现行粮食补贴政策浅析

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在继取消农业税之后,果断出台了对种粮农民予以补贴的又一重大惠农政策,至今我国的粮食补贴政策已持续5年。纵观这5年的历程,我国的粮食补贴政策经历了由弱变强、由局部试点到全国施行、由手工发放到一卡式发放、补贴内涵更加丰富、监管机制相对健全、各项措施逐渐完善的过程,我国的粮食补贴政策框架已基本成形,政策深入人心,并在鼓励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上发挥了巨大作用。尤其是在今年的全球性粮食恐慌面前,我国的粮食市场却平静如水,粮食补贴政策对此功不可没。但也正是通过这几年的实践,我国的粮食补贴政策的各种弊病也开始逐一清晰地呈现在我们的眼前:

一、粮食补贴的种类过于繁多。综合一下我国已出台的粮食补贴的种类主要有粮食直接补贴、农资补贴、良种补贴(分早、中、晚三季)、良种良法示范户补贴(水稻产业提升行动)等。过多的粮食补贴种类已产生了诸多问题:

各种粮食补贴依据各不相同,给基层对补贴依据的核实工作带来难度,有的甚至无法核实,容易引发干群矛盾。各地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以土地面积(种植粮食的土地面积或承包的土地面积)为补贴依据,这种方法简单、易行,群众容易理解、接受,但却使政策的调控目标与实际操作产生了偏差。

由于基层施行的基本上都是以土地面积为发放依据单一的粮食补贴政策,粮食补贴政策分类越多,与实际操作偏离越远,也会淤生多次的粮食补贴资金的发放过程,无形中增加了粮食补贴资金的监管和发放环节,既浪费财力、人力,也加大了补贴资金完全落实到位的风险,同时又给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本就不足的粮食补贴资金经过多次分解后,各种粮食补贴政策的引导功能也大大削弱。尤其是各种良种补贴,杯水车薪的补贴资金根本无法左右农民的选择。事实上,市场调节是调整种植结构的最有效手段,各种粮食作物收益的大小才是决定农民种植选择的真正动力。农民种何种作物、特别是种哪种粮食作物,心里都有一本明白账,过多的对粮食品种的引导,只会破坏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让少数种子公司在其中大发横财,腐败也会随之而来。

二、严重挫伤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本人在《对我国农业规模化生产与粮食补贴的思考》一文中已作详细阐述,不再赘述)。

三、责任不明,工作效率低下。当前普遍认为,惠农资金的管理与发放,其主管部门是各级财政部门,一旦惠农政策的落实发生了偏差,负首要责任的首先是相关财政部门,认为财政部门做了手脚。而事实并非如此,财政部门实际上对补贴情况了解甚少,补贴给谁、补贴多少,最初都是由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村、居调查登记后形成资料,经过逐级审核后,最后才交由财政部门实施资金发放。由于补贴对象往往涉及千家万户,财政部门在短期内根本无法对这些资料逐一核实,发放补贴资金时只能依据这些资料进行,财政监督功能在庞大的工作量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惠农政策是一项庞大的社会性系统工程,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仅靠财政部门的一已之力是无法做好的。但当前有失公正的责任追究制度却自始至终把财政部门推在了风尖浪口,让各级财政部门时时刻刻如坐针毡,各相关单位、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也因此变得相对淡薄,遇事向财政部门推诿、扯皮、踢皮球现象严重,使得能够办好事的人不想办事,难办好事的人硬着头皮乱办事,以致工作效率十分低下。

我国的粮食补贴政策在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上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而由粮食补贴政策所引起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而且相对于我国还比较拮据的财政状况而言,每年近千亿元的巨大财政投入,需要我们慎之又慎,容不得半点问题。我国的粮食补贴政策急需改革、创新,去弊存精,使粮食补贴政策既要达到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基本要求,又要能够实现有利于农业生产、有利于补贴资金监管发放的根本目标(具体建议详见拙作《对我国农业规模化生产与粮食补贴的思考》),从而保证我国农业稳定、健康发展。

我国现行粮食补贴政策浅析 第2篇

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建立和完善住房制度是解决住房不公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关注弱势群体,尤其是关注他们的住房问题是当前住房保障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廉祖房就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的一种保障政策。近年来,虽然我国廉租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是处于起步阶段,本文通过对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廉租房制度的比较、探索,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推进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廉租房制度 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障性住房政策 住房保障

一、引言

住房是涉及民生的重要内容,购买住房的支出巨大,因而,即使在最发达的福利国家,也尚未实现人人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房。这表明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彻底解决国民住房问题。西方发达国家自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随着城市居民住房困难逐渐加剧,各国政府积极制定住房政策,以弥补市场机制在满足住房需要方面的不足。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住房政策在许多国家成为了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这一传统就使得住房政策成为了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在商品住房以外,政府的住房政策主要采取三种形式:即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住房津贴。在中国,住房政策也主要是由三大形式构成,即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公积金。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本文的关注焦点在于中国的廉租房制度。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廉租房制度 1 英国

英国是公共住房制度的发源地,住房保障体系较为完善。英国与廉租房相关的制度主要包括建设议会住房(Council Housing)出租和房租补贴两方面。建设议会住房出租方面,英国的公共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私人企业和住房协会,其中最具英国特色的产物是住房协会(Housing Association)。从2O世纪开始,住房供应部门的主体地位表现为从地方政府向私有企业的转移,同时住房协会逐步接替地方政府,担负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廉价住 房和出租住房的责任。

目前英国中央政府的住房保障预算资金有很大一部分直接拨给住房协会,作为房租补贴。因为住房协会虽然是一个非赢利性机构,但房屋维持、修缮需要大笔的费用,而公共住房低廉的租金是承担不起的,因此需要政府对其进行财政支持。2美国

美国的公共住房(Public Housing)户型多样,适合各种大小家庭的需要;分布区域也多样,既有集中建设在城中某一区域内,也有零星分布的为私人所有但接受政府补贴的住房。美国要求低收人家庭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提供其真实的收人情况以供审批,审批制度相对严格,但有审批过程过长之嫌。同英国一样,美国也是逐渐从由政府主要承担建筑公共房屋的责任到以国家控制的私营机构为主体过渡。住房补贴方面,目前美国主要采用现金补贴方式,达到规定标准的家庭只需支付其收人的30%作为租金,其他70%~1政府补 足。

可以说,美国廉租房制度的形成与其经济制度有关,通过实行廉租房市场化,由市场供求来决定价格,政府对低收入居民进行补贴,较少进行直接干预。3中国香港

香港政府早在1954年就开始实施公屋制度,在不同时期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不同策略,如“临时房屋区计划”、“租者置其屋计划”、“夹心阶层住宅计划”。香港公屋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综合配套、严格管理,特别是对入住公屋住户的资格给予严格的限定,以确保享受优惠的都是真正需要帮助的居民。房委会对轮候者的收入及资产限额进行年检,以确保限额符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并确保申请人符合资格申请条件。另外,香港对虚报财产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4 日本

日本的公营住宅起步于上世纪20 年代,1921 年建造的横浜市营中村町共同住宅、1923 年建造的东京市营真砂町住宅以及清和寮都是早期的代表。二战后,东京、大阪等地的返乡者剧增,为解决住宅困难,大量营造公营住宅。以当时的社会生活水平来看,依靠国民自身的能力,保有健康生活必须的住宅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入住公营住宅是提高国民整体生活水平所不可缺的。其中1953年建造的大阪市营古市中团地,作为当时最大规模的公营住宅解决了835 户的居住问题而闻名。20 世纪70 年代后期,公营住宅的建设出现减少趋势,2000 年以后,公营住宅的申请数量增多,但多数自治体控制新建公营住宅,而采取重建的方法应对。

三、中国廉租房政策以及面临的问题

中国的廉租房政策在国家住宅制度改革政策中是最早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意义不再仅仅是出租,而是让低收入者能居有其所。以往低价的租房住宿条件都较差,而廉租房则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而建造的专门用途住宅,具有浓厚的社会公共福祉气息。廉租房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出资建造后,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低收入家庭;另一种是政府给低收入者拨发租房补助金,再由低收入者自己租住入公寓社区。

廉租房是政府的公共职能的具体化,廉租房大部分由政府出资建造,低收入者通过一定的程序,能够取得适用资格。其次,廉租房政策是中国住宅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房是针对特殊群体的政策,对中国住宅体制的完善以及社会的安定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廉租房政策的保障对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对象家庭必须是在城市或城镇居住的低收入家庭;二,对象必须是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此外,家庭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人拥有非农业常住户口。具体的基准由各市县的人民政府、土地局等行政机关制定。

(一)廉租房面临的问题 1.地方政府的职能不足

在增加廉租房供给的方面,价格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如廉租房的供给若增加5%,住房价格就必须下调3%至4%,同时地价贬值,这会影响到现地土地转让费的收益。对于有着利害关系的地方政府来说,就可能背离中央对廉租房政策的要求。廉租房的供给增加,会影响GDP 的稳定,对地方公务员的审核有着一定影响。明确的问责追究制度结构尚未形成,地方公务员贯彻廉租房政策的积极性也就不高了。至2006 年底,有4 地的城市、141 个县级市仍未导入廉租房机制,166 个地区的城市实际上都没有将土地收益出让给廉租房制度的建设。2.相关法律的建设基本停滞

廉租房建设在几年前就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尽管确立了发展目标,实际上现在相关住宅的法案只有建设部等9 个部门在2007 年颁布的《廉租房保障办法》,可以说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一系列的措施并未完备,长远的计划不够充分,再加上重要的统计系统和监督机制不够完整,要想准确地调查被保障对象的收入难上加难。这是廉租房制度的建设不够全面,准确的基础性数据不足所造成的。政府财政政策在对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也受到了限制。3.廉租房供给不足

根据当前的形势和规定,廉租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城市户口持有者。廉租房适用的对象有着严格的限定,非低收入居民的家庭将不能享受此政策的优厚待遇。现在各地出台的廉租房政策大多是以保障城市和城镇户口的低保户为主,不能解决非“低保”群体的住房问题。城市中的农民工,城乡结合部被征收土地者,以及刚毕业的大学生逐渐形成了又一批住房难群体。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同样是全社会的责任。廉租房的缺少使廉租房的供给受到了制约,只有扩大廉租房的受益面,才能为更多贫困的人提供安心舒适的城市生活。4.建设资金的不确定性

根据《廉租住宅保障办法》,城市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资金,包括廉租房财政预算的支出、土地转让的收益、租金收入以及其他形式募集的社会资金等。公共基金的资金毕竟有限,社会对廉租房所捐赠的资金所占的比例很小,因此廉租房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的财政。

四、推动中国廉租房对策实施的建议

(一)拓展资金的收入渠道

要利用闲置资金。建造廉租房时,可以导入市场上的闲置资金来支持廉租房建设。既解决住房困难者的入住问题,政府又能利用回收的租金投入到建设中去。第二,可发行住宅建设的债券。采取发行定额债券作为融资方法,并确定一个合理的还款期限和利息,通过债券的发行,用以缓解廉租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但是政府发行住房建设债券后,还必须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第三,可由民间公司建造廉租房。将廉租房工程交给民间的建筑公司,公司以公司个人的投资模式进行投资,享受低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竣工后,在特殊的经营权限内,公司提供服务给政府认定的困难家庭,有关租金由租户与政府共同承担。当特别许可到期后,全部的廉租房工程由政府引导过渡并最终接管。第四、设立一个特殊的廉租房财政资金。东部发达地区的省、市、县,只要从土地转让费中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就能足以解决欠发达地区廉租房的建设问题。与此相对的,中部财政资金不足的地区,应在全省范围内调节。西部落后地区则需要中央调配资金去补足。

(二)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完善有关廉租房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廉租房资金来源的必要措施。要强化住宅的建设,保证低收入家庭也能拥有不错的住房,就必须制定与之相应的法律。廉租房的建设关乎社会的稳定,必须重视起来。第二要落实有关廉租房的入住、迁出的规定。制定公示制度、个人所得申告制度、廉租房按顺序分配等有效制度。严格地对被保障方进行审查,创立合理的迁出制度结构。若受惠方的收入状况好转,不再满足廉租房保障条件时,即看作合同到期,不能再继续履行该合同。廉租房要一直保持一个既合理的动态,才能确保政府有限的廉租房资源公平而迅速地达到优化配置。

(三)建立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

完善的廉租住房制度,关键要建立公平公正的廉租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保障对象的确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主要包括廉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批及轮候制度等内容。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的准入标准和公正的程序是必须,如财产公示制度和审核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公众监督制度、申请轮候和特困户优先相结合等方式,严格界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使廉租住房真正成为政府对弱势群体雪中送炭的民心工程。另外,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保障方式,在实物配给不足时,对符合条件的被保障者采取租赁补贴方式,及时解决被保障者的困难。同时,严防廉租住房准入过程中滥用行政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行政违法行为。

政府主管部门对被保障者的财产状况应该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明确财产审报制度及主动退出制机,确立诚信制度,鼓励群众举报监督,严惩转租的行为,对于不具备保障条件者,若不愿退出住房的,应当提高租金,或是视情况责令其搬出,对于采用租金补贴的应该停止补贴租金的发放。(四)建立专门的廉租房管理机构

廉租房的开发、运营、管理等专业性较强,如果完全靠政府管理,容易造成低效率、严重官僚化等问题。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现状,可在建设部下设立住房保障司,由其领导地方建设部门旗下的住房保障科处等。应通过立法明确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的职能和义务,具体包括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审查申请人资格、监督住房补贴和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等。

五、结束语

如何建设廉租房制度,使其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保障居民需求,又避免保障程度过高,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只有不断结合我国同情,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的先进经验,才能使我同廉租房制度的建设发展朝向正确的方向,保障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

参考文献:

[1]周珂.住宅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㈨坂社.2008 [2]刘文静浅议我国廉租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8,(3)上:145 [3]李黔豫廉租房制度研究——发达国家和地区廉租房制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10)上:185-186.

我国现行粮食补贴政策浅析 第3篇

一、理论依据

(一) 补贴的基本含义

农业补贴是财政对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贸易活动进行的转移性支付, 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 其主要政策目标是保证本国粮食安全、维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和保障农民收入。一般来说, 财政对农业的支出有三类:惟一性支出、主导性支出、导向性支出 (见表1) 。现实中农业补贴主要采取导向支出的形式, 调节利益关系, 发挥政府对特定群体、特定品种和特定环节的支持和补偿作用, 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而国家改革粮食补贴政策的目的, 一是提高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 保护农民利益;二是减轻财政压力, 将有限的补贴资金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 WTO的相关规则

由于农业补贴国内支持措施种类很多, 不同的措施的作用是不同的, 根据WTO规则可将其划分为“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绿箱政策”是指由政府提供的, 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 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农业支持政策, 这些政策对农产品贸易和农业生产不会产生或仅有微小的扭曲影响, 成员方无需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 这是广义上的农业补贴, 也称“支持性农业补贴”;“黄箱政策”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 从而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的政策, 这些政策对农产品的贸易产生扭曲, 成员方必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 这是狭义的农业补贴, 也称“保护性农业补贴”;“蓝箱政策”是指根据农产品限产计划, 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 (如休耕补贴) , 包括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和85%以下给予的补贴等, 这些补贴同农产品的限产有关, 成员方不需承担削减义务。“蓝箱政策”和“绿箱政策”的区别是“蓝箱政策”中的补贴是从现行综合支持总量中扣除。而从农民受益程度看, 农业补贴又可以分为两种: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农民可以受益, 如农民收入补贴;间接补贴, 农民只能间接受益, 如农产品价格补贴, 包括我国采取的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价格补贴。

二、我国与主要发达国家粮食补贴的比较

(一) 我国粮食产业概况

我国粮食补贴政策始于20世纪60年代, 从平价粮食计划供应补贴消费者, 到实施粮食保护价收购补贴生产者;从对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到对粮食生产者的直接补贴, 可以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和发展过程。我国的粮食补贴政策发展到今天, 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61年到1978年, 属于对粮食经营费用补贴阶段, 这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由于这一阶段粮食成本上升, 粮食生产率低, 制约了粮食生产的发展, 为了促使粮食发展, 国家在1962年再次开放了农村粮食集贸市场, 供销社也可以在集市上收购粮食, 也可以用工业品换粮食, 这就大大减轻了国家依靠粮食补贴来促进粮食发展的压力。第二阶段从1978年到1984年, 此阶段进行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但没有触及统购统销体制, 主要是调整粮食收购数量和价格, 这一时期的粮食补贴主要是提高收购价格的同时又维持原来的销售价格而产生的, 可以说既补贴了农民也补贴了城市居民, 还补贴了粮食购销企业, 但重点是补贴城市居民。第三阶段从1985年到1990年,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开始涉及统购统销体制, 统购体制解体, 粮食价格形成双轨制, 对农民交售定购粮采取挂钩的生产性补贴政策。第四阶段从1991年到1993年, 粮食统销体制解体, 保量放价政策出台, 国家实现保护价制度的同时,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体系, 至此, 粮食补贴由补贴粮食企业经营费用和购销差价且以购销差价为主的方式开始转向补贴粮食企业等流通环节, 并以粮食风险基金为主要存在形式。第五阶段从1994年到1997年, 粮食生产流通体制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 提高粮食定购价格, 粮食补贴仍采取补贴粮食企业等流通环节的办法。第六阶段从1998年到2003年, 国家适时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形成了以国家储备粮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补贴为主要内容的粮食补贴形式。第七阶段从2004年起至今, 即以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为起点, 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 采取一系列支持和扶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 如全面推行粮食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等政策。

(二) 我国现行粮食补贴与主要发达国家粮食补贴的比较

我国对农业和粮食补贴力度, 从总体上看是在不断加强的。但如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较, 无论是支持力度还是补贴水平都是比较低的。

从支持力度看, 1998年美国、欧盟和日本三国和地区农业补贴占WTO农业补贴总额的89%, 其中欧盟占44%、美国占24%、日本占21%。1996~1998年, 我国“绿箱”、“黄箱”支出合计约200亿美元, 相当于农业总产值的8.1%。2001年美国农业国内支持为970亿美元, 相当于其农业总产值的50%。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总量约相当于欧盟的1/10, 美国的1/4。美国新农业法计划在今后6年增加约1900亿美元的农业支持, 又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

从支持方式看, 美国农业支持以直接补贴为主, 包括直接的收入补贴和投资补贴等。美国的保护价政策和五花八门的环境资源保护政策等, 都是直接补贴农民, 让农民得到实惠。我国的农业补贴原来主要是间接补贴, 只是2004年才进行粮食直补的试点。从出口补贴看, 美国主要采取有限的出口信贷计划, 其成本高于凯恩斯集团, 农产品一直保持一定的出口补贴。欧盟的出口补贴最多, 原因是其农产品生产过剩, 成本较高, 无补贴难以维持竞争力。

从支持重点看, 美国对农业支持既很全面, 又突出重点。例如新农业法长达500多页, 支持范围包括商品补贴、土壤保护、贸易、信贷、科研和推广、能源等10个方面, 重点是通过对主要农产品实行三层保护网, 实行多种环境和资源保护补贴计划, 增加国内食物援助, 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等措施, 来达到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目的。欧盟的主要国内支持措施是投资援助, 占28.5%, 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包装和储藏中心建设, 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给予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而我国的国内支持主要还停留在提供一般的政府服务上。

从支出结构看, 1996~1998年, 我国国内支持总量中, “绿箱”占83%, “黄箱”仅占17%;1998年美国农业补贴中“绿箱”占82%, “黄箱”占17%, “蓝箱”占1%;而1998年欧盟的“绿箱”仅占22%, “黄箱”占54%, “蓝箱”占24%;1998年日本“绿箱”占78%, “黄箱”占20%, “蓝箱”及其他占2%。中国的“黄箱”支出比重均低于这些发达国家。

从运行机制看, 在世界农业发达国家, 农业支持政策和实现政策目标的措施都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较少依靠行政命令。如美国农业立法分为“永久立法”和“临时立法”, 临时立法其效力在执行期内生效, 当临时立法到期后, 新的法案没有获得通过或没有及时作出修改, 永久性立法将自动生效。我国目前有关农业补贴的法规只是以政策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 没有有效的运行机制。

三、启示

由于直接补贴政策是目前许多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主要方式之一, 我国也于2004年开始大规模实行这一政策。但我国实行的直接补贴政策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补贴模式、补贴环节、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的确定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差异, 同时也存在着与WTO规则不符、标准单一、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粮食补贴政策, 我们需要在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 通过建立符合WTO农业协议的补贴方式, 不断完善我国的粮食补贴政策。

当前,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 根据世贸组织的黄箱政策, 政府对农民的收入补贴可以达到农业总产值的8.5%。目前我国政府的黄箱政策补贴只占农业总产值的3.3%, 也就是说还有5.2%的补贴空间可用。2001年我国农业总产值为26180亿元, 如果将农民收入补贴提高到8.5%, 补贴总额可达2225亿元, 农民每人可多获得171元的转移收入。因此, 我国农业和粮食补贴的可利用空间是很大的,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适当增加一些财政补贴是完全必要的。另外, 我国现行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属于分项补贴, 除粮食直补外, 还有良种和农机补贴, 为了弥补化肥、农药、柴油等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近期又增设农资综合直接补贴。实践证明, 这些惠农政策确实起到了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效果。但是, 我国农户数量巨大、规模狭小、每个农户种植种类繁多, 分项式补贴与之不相适应, 在执行中, 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了提高粮食直接补贴的效果, 应将单项补贴合并执行, 实行粮食综合直接补贴政策。最后, 政府还应建立监督机制, 切实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等。

摘要:加入WTO后, 根据WTO相关原则以及农业协定的相关规定, 我国农业中的粮食产业发展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在新的背景下, 我国如何采取合理的补贴政策支持粮食产业发展, 是今后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对我国的粮食补贴问题进行了历史回顾, 并结合国外粮食补贴情况, 与发达国家在WTO规则的约束下制定的补贴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 得出了一些启示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粮食补贴,直接补贴,WTO

参考文献

[1]闻海燕.关注浙江粮食补贴政策效应[J].浙江经济, 2006, (3) .

[2]郝志中.粮食补贴:补钱不如补种子[J].中国发展观察, 2006, (11) .

[3]卜晓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催化剂[J].河北农机, 2006, (2) .

[4]陈薇.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改革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 2006, (7) .

[5]江宏诚, 赵益福等.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对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影响[J].农业科技通讯, 2006, (10) .

我国现行粮食补贴政策浅析 第4篇

关键词:粮食补贴政策 产量效应 收入效应

我国的粮食补贴政策旨在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刺激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体可分为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农资综合直接补贴政策、良种补贴政策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粮补政策的实施效果是学术界关注的问题,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或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1-3]。

为了解我国现行粮补政策的效力水平,我们在河南、黑龙江等国内粮食主产区开展了问卷调查,下面运用调查数据,对现行粮食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作一兼具实证性和概括性的分析。为了分析的方便,本文我国现行粮补政策分为粮食直接收入性补贴政策和粮食生产的投资性补贴政策。其中,粮食直接收入性补贴政策即是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即直接将补贴以收入的形式发放给生产者。粮食生产的投资性补贴政策则包括农资综合直接补贴政策中对农药、化肥和产油等粮食生产资料的投入补贴,以及为提高粮食品质和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而引入的良种补贴和农业机具购置补贴。

一、现行粮食补贴政策产量效应评价与分析

尽管补贴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户生产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原因的影响,粮食补贴政策的产量效益并不是十分的明显[1]。根据我们对调查所获得数据的分析,造成粮食补贴政策产量效应低下的原因有物价、比较收益、补贴的使用方向以及自然灾害、制度等几点。

(一)物价因素对粮补政策产量效应的影响

我国政府自2004年取消农业税对种粮农户实施补贴政策以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户种粮的积极性,但是,粮食产量并没有随着补贴数量的不断提高而提高。

我们在对全国的农户进行随机性的抽样调查时,设计了如下一个问题:“您认为目前的粮食直接补贴能不能抵消粮食物资(种子、农药和化肥等)的价格上涨水平?”,并相应的设计了三个选项:“1.补贴能够抵消粮食物资上涨水平”;“2.二者基本上持平”;“3.补贴不能够弥补现在的物价上涨水平”。从农户选择的结果来看,只有少数农户认为补贴基本上可以弥补现在的粮食资料的上涨水平;而大多数农户认为当前的补贴水平还是太低,不足以弥补现在的物价上涨水平。同时,补贴相对于整个家庭收入的比重来看,显得微不足道。绝大多数农户认为补贴的增加不足家庭总收入的5%,还有近五成的家户认为,补贴很低,甚至低于家户收入的1%,这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接近一半的家户认为,补贴对他们而言,没有什么太大的作用。所以,对这一部分农户来说,现行的粮食补贴政策没有太大的提高粮食产量的作用。

(二)农业部门相对于其它部门的低的比较收益

不少学者在粮食补贴的投资性分析中,以在家务农的劳动性收入和在外务工的工资性收入分别对投资和产出作回归分析,均得出工资性收入对粮食投资和粮食产量会产生负向的效果[2]。这个结果说明,如果农户外出务工的收入高于种粮的收入的话,那么,即使增加粮食补贴,农户也不会因为粮食补贴的增加从而转向务农。根据我们的调查数据,对农户年龄分布调查结果显示:从事农业的农户的年龄均值为54.7岁,最小年龄为25岁,最大年龄为75岁,标准差为10.44岁。其中,滞留在农村的人口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占69.5% 40岁到50岁之间的占7.6%,青年劳动力,仅占到总的劳动力的1.4%。这种年龄分布的“倒金字塔”结构揭示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要素流失的状况。

同时,有些学者对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研究,采用了两部门模型,当考虑存在农业和工业两部门时,结果显示:如果政府对农户实行直接的粮食收入性补贴政策,则代表性农户在给定的价格下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时,农业部门的劳动供给不受政府补贴政策的影响。由此看来,最终决定农村劳动力去留的关键还是在两个部门劳动力回报的高低。

(三)农户将补贴用于生产的比例

如前所述,现行的粮食补贴政策,可分为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农资综合直接补贴政策,良种补贴政策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在补贴的具体发放方式上,部分补贴是在农户购买生产资料之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返回,例如,农机具购置补贴,按照其实际购买的价格,农机管理部门按照购买价格的30%(一般规定最高返还补贴不超过30%),那么这部分相对于购买价格返还30%的补贴能够保证农户确实是将其用到了生产之中。但是,通过调查也发现,大部分的粮食补贴,并不能够保证农户将其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生产中。

虽然各个地区实行的补贴政策不一,具体的补贴方式也不一样,但是有一点各个地区是一样的,即大部分的粮食补贴都是政府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农户,或者是以“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将钱打到农户的卡上。

调查研究中我们设计了如下的问题:“假设每亩地有100元补贴,这100元会不会用于粮食生产上,比如买农药、化肥等?”相应的选项为:“1:几乎会用在增加粮食生产上(80元以上)”;“2:部分用在粮食生产,而部分减少原先的投资(20-80元)”;“3:还是原先的投入水平,就算有补贴也不增加总投入(低于20元)”。结果表明,有65%的农户选择“3”,即表示即使粮食补贴如实的发放到农户的手中,也不能保证农户将全部或者大部分补贴都会用于生产性投资;相反,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并没有将补贴用于投资,只有16%的农户选择将补贴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投资。

根据肖琴的研究[3],如果农户将得到的粮食补贴全部用于非生产性的消费,在给定价格下,代表性农户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直接的粮食收入补贴政策对粮食产出并没有影响;补贴用于粮食性的生产性投资时,投资性的粮食补贴政策对粮食生产有正向的刺激作用。因此,农户将所得到的补贴用于生产的比例大小也直接影响了粮食补贴政策对产出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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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因素对粮食产量的影响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会对粮食产量产生负向的影响。首先,对粮食产量影响最明显的是自然灾害,近几年来雪灾,旱灾,台风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对粮食主产区的影响严重。另外,关于制度上的一些因素也是影响粮食补贴能否合理发放到农户手上的一个重要原因。就目前中国的补贴管理体制来看,补贴主体不明是导致管理体制运行不畅通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补贴资金是由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各部门之间协调管理,这就涉及到部门间的协调问题,如果协调不好,则极易使得补贴资金出现跑丢,漏损,未到位等现象。加之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的执行力度是否达到要求,也是影响补贴政策效应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支农资金的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粮食补贴法律建设的不完善也是影响补贴效应的重要因素。

二、现行粮食补贴政策收入效应评价与分析

根据前文分析,粮食补贴政策会影响农户的收入水平。在我们的调查问卷里,就粮食补贴对农户的生活水平的影响设计了如下2个问题:“您觉得,随着粮食补贴增加,您的家庭生活水平有没有提高?A:有一定提高;B:没什么感觉,有没有补贴差不多;C:似乎还下降了;D:不适用(或不想回答)”;“您觉得,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实施之后,对农户影响如何?A:政策很好,有实惠;B:一般般,对粮食生产没什么影响;C:差,种粮还是吃亏;D:不适用等。”

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农户都认为补贴政策的实施对其生活水平而言还是有所提高的(65%),而且认为粮补政策很好,自己落了实惠(78%)。

表面上看,现行粮补政策具有较强的收入效应。但是,根据前面的分析,暂时还不能对粮补政策的收入效应持乐观的态度。因为,在收入增加的同时,物价等因素直接抵消掉了收入增加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如果出于稳定人心的政治目标,该项补贴政策可以持续推行下去;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过分的强调补贴所带来的收入效应,也许会导致闲暇对劳动的替代效应。

根据吴连翠的动态模型推导证明[2],不论是对于粮食投资性补贴政策还是对于粮食收入性补贴政策,在稳态时,补贴对农户的消费会产生正向影响,同时,在对各种类型的补贴在做检验时,补贴对农户的生活水平的影响(即补贴对农户的收入效应)一项对于补贴都是显著为正的。所以,不论粮食补贴政策最终是否都能提高粮食的产出水平,单就补贴政策本身而言,农户还是对其持肯定态度的。至于对其生活水平,不论物质上是否真正有实质性的提高,就农户心理而言,该项政策在精神上还是受到农户的肯定与支持的。

从整体的角度而言,如果政府的政策指向是稳定人心,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那么,当前的补贴政策在对农户物质上的收入改善可能并不是非常强,但是就农户的心理作用来讲,从种田要交提留税,到2004年后的农业税减免,中央加大对种粮农户的补贴额度,这一政策转变对农户而言还是非常顺民意的。

参考文献:

[1]侯明利.粮食补贴政策背景下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的协同研究[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36(2):116-119.

[2]吴连翠,陆文聪.粮食补贴政策的增产增收效应[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60-66.

[3]肖琴.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性研究及其政策改革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11:(3):79-84.

我国现行粮食补贴政策浅析 第5篇

一、我国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以及与农户种植积极性关系的研究现状

1.我国粮食生产补贴政策

2004年以后,我国调整了原有的粮食补贴政策,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粮食补贴体系。国家通过几个步骤:首先,完善了粮食生产直接补贴制度,同时采用粮食的最低收购价格来保护种粮农户的经济利益。其次,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补贴农民生产使用的农药、化肥和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成本,从而缓解了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压力。最后,确立了对良种和农机的补贴政策,支持农业生产的改造和升级,进一步地增加农民收入。这样一个综合的、立体的粮食生产补贴体系,从收入和成本两个方面保护了农民利益。

2.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与农户种植积极性相关性研究现状

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涉及 三农问题,国内专家学者在粮食补贴政策与农户种植积极性的关系上有很多研究成果。较多的学者从实证角度分析粮食补贴政策并不能促进农户扩大粮食生产,对粮食补贴政策的实施持消极态度。而另外一些专家认为粮食补贴政策能够保护粮农的经济利益,对保持种粮面积,促进粮食增产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笔者认为,考虑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是否能积极地影响农户的种粮决策,不完全要考虑粮食补贴政策本身,同时还要考虑与农户决策相关的社会经济因素,综合考虑才能评价粮食补贴政策的有用、有效性。

二、对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证研究

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从农户对当期粮食补贴政策的满意度和农户面临的经济选择进行调查,以2014年辽宁省灯塔县内的200名农户作为样本,分析农户面对粮食补贴政策,如何做出种粮经济决策。

1.问卷内容与调查问题

调查问卷设计了农户自然状况和与种粮补贴相关的几个问题,其中包括农户的自然状况、农户是否扩大种植面积、农户扩大多少种植面积、收入是否增加、农户对最低收购价格的满意程度、农户对粮食直接补贴程度的满意程度、农户对农资综合补贴的满意程度、农户是否有种植经济作物的意愿、农户是否愿意进行土地流转而选择进城打工。

2.问卷主要的几项调查结果

从问卷的调查结果来看,农户大都分布在31-50岁,占调查总人数的71%。有37.5%的农户选择扩大粮食种植面积,而种植面积也不超过10亩,有62.5%的人对增收不满意,更愿意选择种植附加值更高的经济作物,例如蔬菜、水果。被调查的农户也会选择进行土地流转,进城打工的方式放弃粮食种植生产。有97%的农户对国家的最低收购价格表示一般和有点不满意,只有23%的农户表示对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满意,对农资补贴持不满意的居多。这些调查数据较为明确地说明了目前农户的种粮生产积极性和经济选择问题,本文就此结果分析粮食生产补贴政策对农户种植决策行为的影响。

三、现有粮食生产补贴政策对农户粮食种植行为的影响和改进策略

1.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影响

从调查数据中可以看出,农户对现有的粮食生产综合补贴体系并不是十分满意。随着近些年来国内国际粮价的低迷,国家财政面临着较大的粮食最低收购价补贴压力,因此,采用最低收购价格并不是长久之计,国家应该逐渐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让市场来调节粮食的种植行为。同时,采用更加科学的宏观调控政策来补贴保护种粮行为,稳定我国的粮食供应。对于粮食直补和农资补贴政策存在较多的不满意意见,主要原因还是农民种粮收入增长乏力,城乡收入差距依然存在。从波特的竞争力理论角度分析,粮食种植的替代品-种植经济作物和进城打工会获得更多的收入,所以农户更愿意选择其他方式而放弃种粮生产获得增收。因此,国家应该探索改进粮食直补和农资补贴的政策,通过完善补贴的范围和程度,鼓励农户采用新品种、新技术,尽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来提高种粮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异,增强种粮积极性。

2.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实现种粮规模经济

鉴于农户更愿意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的现状,国家应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同时对土地集中之后进行的粮食生产,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补贴。单个农户生产能力有限,获得粮食生产的规模经济也较不容易。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之后,一方面,出让农户通过流转获得一定的补偿取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较大的土地经营者获得更多的土地承包权,形成了规模经济,降低平均粮食种植成本,更大地凸显国家粮食补贴政策的优势。反过来雇佣流转出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农户获得了稳定的收入,也是提高农民收入的一种良好途径。国家应该综合利用粮食补贴政策与规范了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来促进粮食生产,提升种粮积极性。

四、结束语

我国粮食直接补贴改革的基本思路 第6篇

*

曾寅初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提要:本文针对目前我国改革试点中实行的与计税面积与计税常产挂钩的粮食直接补贴方案存在的政策隐患,提出了利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体系,在储备粮轮换收购时实行与商品粮挂钩的直接补贴新思路。认为,必须进一步明确粮食直接补贴作为保障农民收入和实现粮食供求平衡的主要目标,实行针对商品粮农户和粮食主产区主要粮食的有限度、有条件的直接补贴。同时,要在稳定粮食长期供给能力的基础上,建立可以对粮食供求进行双向微调的政策机制。

关键词:体制改革;粮食流通政策;农业补贴

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2004年1号文件中明确确定的粮食补贴改革的方向。然而对于如何进行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实现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特别是部分地区现行的改革试点存在着明显的政策隐患。本文的目的,主要是结合作者2003年8月至9月间,先后到吉林省、安徽省和浙江省进行的调查研究,对我国粮食直接补贴改革的基本思路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 本文得到教育部“十五”“211工程”《流通经济与物流管理》项目的资助。

一、试点方案的潜在问题与确定改革思路的原则

从2002年开始,安徽省天长市、来安县和吉林省东丰县,开始了粮食直接补贴的改革试点。由于试点是在小范围放开、粮食总体市场稳定的情况下进行的,试点实行的直接补贴方式起到了使农民收入有所增加、财政负担有所降低的效果,也形成了促使国有粮食企业进行体制被迫改革的客观条件。

但是,当普遍实行后,从长远来看,目前的试点方案是存在问题的。首先,试点地区到农户的补贴按照各农户的计税面积分配,无论是种植何种作物,还是不种植作物,都可以获得相同的补贴数量。这种做法,在目前粮食相对过剩的情况下虽然可以起到促进生产结构调整的作用,但是从长期上看无法保证主产区稳定的粮食供给能力,留下粮食安全的隐患。其次,没有为可能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提供对策。粮食直接补贴在把国有粮食部门推向市场的同时,也把农民推向了市场。现有的粮食直接补贴方案虽然解决了保护价与市价的价格差额问题,但是与原有的保护价收购政策相比,却没有了保证粮食销售变现的功能。在粮食市场主体发育不全、或者出现供过于求的情况下,由于收购主体不确定,农民的“卖粮难”问题将不可避免的出现。仅仅得到较少的直接补贴款,而粮食销售不能实现,农民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证。而现有试点方案中对农民“卖粮难”问题,没有提供任何对策。第三,长期上看,还存在着财政负担重新膨胀的可能性。根据现有的方案,在粮食出现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粮食价格必然下降,一方面使得根据保护价(或目标价)与市场价的差价确定的粮食直接补贴部分的财政支出剧增,另一方面当出现农民“卖粮难”时,如果政府入市收购,则又将付出巨大的财政支出。更有可能的是,差价直补与政府入市收购,具有与保护价收购政策相同的功能,无法做到预先调减供给,将极可能使得粮食供过于求的局面持续下去,使得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试点方案之所以会存在上述政策风险,主要是因为对我国粮食基本供求基本格局的判断、对粮食直接补贴的目的和作用的认识、对粮食直接补贴与国有粮食流通企业改革的关系的认识不清的缘故。因此,确定合适的粮食直接补贴改革方案,也必须从理清思路开始。第一,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必须使种粮农民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的同时,提高补贴的财政效率。

第二,我国的粮食已经从过去完全供不应求的局面进入了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并存的局面,因此,我们设计的粮食直接补贴方案必须能够同时适应这样的两种局面。

第三,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必须要有利于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化改革。

第四,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必须要有利于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

二、粮食直接补贴改革的基本思路

根据以上基本原则,我们可以提出如下的粮食直接补贴新思路:

第一,进一步明确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目标,实行有限度、有条件的直接补贴。

目前我国粮食直接补贴试点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安徽省天长市、来安县和吉林省东丰县等粮食主产区采用的方案。其共同特点是,首先,将过去粮食保护价与市场价之间差价额,按照前几年的商品粮收购量分配到各县(市);然后,采取与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挂钩的方法,通过财政部门直接补贴给农民。在粮食总体市场稳定的情况下,小范围的试点避免了补贴资金的中间流失,提高了补贴效率,也形成了促使国有粮食企业进行体制被迫改革的客观条件。

但是,试点地区各部门对粮食直接补贴的目标,认识并不一致。政府财政部门是为了甩掉国有粮食部门的财政负担,也是为了便于农业税的征收。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则主要是为了鼓励农业进行生产结构调整。农民是“给钱就好,只能多不能少”,而且要求政府必须解决“卖粮难”问题。多元化的政策目标,与国家希望通过改革要实现粮食供求平衡,保证粮食安全的总体目标有偏差。

实际上,从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的粮食直接补贴主要目标,只能是减少粮农的市场风险,使粮农无论面临供大于求、还是供不应求的局面下,都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从而实现粮食生产供应的相对稳定,实现我国粮食的长期供求平衡。(1)不能完全指望通过粮食直接补贴来解决农民收入提高趋缓的问题,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财政承受能力来看,还没有到达可以对所有的农民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提供收入保护的阶段;(2)粮食直接补贴不是为了鼓励和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目前我国粮食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剩,但是并不能保证粮食从此一直过剩,粮食直接补贴也没有到达就是为了减少粮食生产的阶段;(3)粮食直接补贴也不是为了一味地降低财政支出,而是要提高财政补贴的效率,特别是在市场价格较低的情况下,减少财政支出与提高农民收入是两个不可能同时实现的目标。

因此,在现阶段的我国粮食直接补贴必须是有限度、有条件的补贴:

(1)直接补贴的对象不是一般农民,而应该是限定为种粮农民,特别是提供商品粮的种粮农民;

(2)直接补贴的范围不是所有的粮食,而应该是限定为粮食主产区(包括主销区的粮食主产县、市)的水稻、小麦和玉米等主要粮食;

(3)直接补贴的标准应该是弹性的,为市场价格与粮食目标价格(相当于保护价)的差价额。当市场价格等于或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实行补贴。直接补贴与提供的商品粮食挂钩。

第二,启用两级储备粮体系,利用储备粮轮换实现与商品粮挂钩的粮食直接补贴。

粮食直接补贴在把国有粮食部门推向市场的同时,也把农民推向了市场。现有的粮食直接补贴试点方案虽然解决了保护价与市价的价格差额问题,但是与原有的保护价收购政策相比,却没有了保证粮食销售变现的功能。在粮食市场主体发育不全、或者出现供过于求的情况下,由于收购主体不确定,农民的“卖粮难”问题将不可避免的出现。仅仅得到较少的直接补贴款,而粮食销售不能实现,则农民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证。

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历史看,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的前提条件,是要将其所承担的政策性责任与经营性业务完全分开,这就要求粮食直接补贴不能再依赖原有的国有粮食企业。然而,国有粮食企业的解体是一个快变量,而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的形成是一个慢变量。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已有的政策性调控体系,实现政策性功能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因此,应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储备体系的作用,改变其单纯的储备粮保管职能,利用储备粮食的轮换机制,具体实施粮食的直接补贴。

通过价外直补、同时结算的方法,对于储备粮轮换收购部分的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在储备粮轮换收购粮食时,储备粮系统或者委托收购单位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价款,而财政部门同时按照补贴标准支付直接补贴,同时结算,一并支付给粮农。

为此,首先必须改变储备粮随时轮换的做法,在粮食收获季节集中进行粮食收购轮换。同时,储备粮的轮换收购应该向粮食产地倾斜。中央储备粮的轮换收购应该主要向粮食主产省区集中,体现中央对粮食主产省区的支持。主销省区的地方储备粮轮换收购也应该向主产县市集中,或者采取产销区合作的方式到主产省区进行定向轮换。中央与地方两极储备粮轮换收购的数量,虽然比现在的保护价收购数量有所减少,但是仍然可以达到全国商品粮食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这不仅保证了相当部分粮食的销售变现,还可以起到价格托市的作用。

第三,在保持粮食长期供给能力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建立可以双向微调的政策机制。

我国的粮食已经从过去完全供不应求的局面进入了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并存的局面,因

此,我们设计的粮食直接补贴方案必须能够同时适应这样的两种局面。也就是说,一方面必须有利于我国粮食长期供给能力的稳定提高,避免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同时,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方案也应该具有降低粮食短期供给的手段。

试点地区的粮食直接补贴按照各农户的计税面积分配,无论是种植何种作物,还是不种植作物,都可以获得相同的补贴数量。这种“普惠式”的补贴,在目前粮食相对过剩的情况下虽然可以起到促进生产结构调整的作用,但是从长期上看无法保证主产区稳定的粮食供给能力,留下粮食安全的隐患。因此,必须将有限的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种植粮食、特别是提供商品粮的农民,使粮农形成相对稳定的种粮收入预期。

而在粮食出现连续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则可以选定一定范围的主产区,进行以耕地整治、水利建设等为内容的粮食供给能力提高计划。对计划实施地区的农户,发放一定数量的补偿性补贴和劳务性补贴。藏粮于地的成本要小于藏粮于仓,由于避免了财政将在过剩粮食购入时和过剩粮食处理时所要支付的双重补贴,这样的计划具有较高的财政补贴效率。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粮食主产区农业补贴政策的调整向何处去——对吉林省长春市的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6期,第51~57,72页

[2]郭玮《农业补贴的政策转型与具体操作》[J],《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10期,第61~64,71页

[3]李经谋《对新形势下粮食补贴问题的思考》[J],《中国粮食经济》2003年第2期,第16~18页

[4]农业部政策法规司课题组《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探讨》 [J],《农业经济问题》2003第5期,第4~9页

[5]沈启地《对吉林省东丰县粮食改革试点的思考》[J],《中国粮食经济》2003年第8期,第9~12页

[6]张传权《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改间接补贴为直接补贴》[J],《中国粮食经济》2003年第8期,第13~14页(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北京中关村大街59号,100872)

(本文首先内部刊载于《粮食经济研究》2004年第2期,后发表于《现代商贸工业》2004

我国现行消费补贴政策的效应分析 第7篇

在经济学中, 促进消费的方法较多, 财政补贴是重要方法之一。不过, 在我国, 消费补贴的经济效应到底如何, 值得深入探讨。

一、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一) 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 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财政政策, 是指由政府授权机构给予接受者以财政资助或收入或价格支持, 从而使其获得利益的政府行为。财政补贴通常通过两种渠道实施, 一种是补贴给居民以增加消费, 一种是补贴给部门 (企业) 以促进生产。由此可以把补贴分为生产补贴和消费补贴, 本文仅对消费补贴效应进行论述, 分析其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二) 消费

1.消费的含义及影响因素

广义消费包括居民消费、政府和企业消费。本文所指消费是狭义的居民消费, 指城乡居民个人和家庭用于生活消费以及集体用于个人消费的全部支出。居民消费的影响因素众多, 如当前收入、预期收入、收入分配制度、物价、风俗习性等。由于这些因素在各个国家或一国不同时期有所不同, 每个国家 (地区) 或一国不同阶段的消费水平也是不同的。其中, 较为重要的是收入, 准确说是居民纳税后实际得到的可用于个人开支或储蓄的那部分收入。

2.消费函数理论

西方经济学中, 研究消费和影响因素之间关系的消费函数理论有很多, 本文仅涉及绝对收入理论和永久收入理论。[1]

(1) 绝对收入理论

凯恩斯在《通论》中提出, 现期消费支出和现期收入之间有稳定的函数关系。观点如下:①居民消费主要取决于现期收入, 呈正比关系。②收入对消费的影响程度通过边际消费倾向来体现, 边际消费倾向呈递减趋势。③政府可以采取临时的税收和补贴政策来增加人们的现期收入从而影响消费水平。

该理论有一定缺陷, 它只看到收入影响消费的现象, 而不能进一步揭示影响消费的收入背后是收入分配。现实中, 收入分配制度往往根本上决定了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结构。另外, 凯恩斯把穷人和富人混为一体加以分析, 虽提及边际消费倾向的变化, 却并没有将这种变化渗透到分析之中。

(2) 永久收入理论

由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创立。认为居民消费主要不是由他的现期收入决定, 而是由他可以预计的长期收入即永久收入决定。

按弗里德曼的观点, 可得到以下推断:①消费不仅同现期收入相联系, 而且以一生或永久的收入作为消费决策的依据。②一次性暂时收入变化引起的消费支出变动甚小, 即边际消费倾向很低, 甚至近于零;但永久收入变动的消费倾向很大, 甚至近于1。③当政府想用税收影响消费时, 如果只是临时的, 消费者并不会受太大影响, 只有永久性税收变动, 政策才会有明显效果。

(三) 我国居民消费函数

根据孙凤 (2001) 和万广华 (2001) 的研究发现,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居民消费对现期收入变动具有“过度敏感性”。但是由于金融市场带来的流动性约束和不确定性的增大, 给居民的消费带来较大的阻碍, 造成了我国目前的低消费增长和内需不足。[3]

我国居民消费函数不同于上面两个理论中的任何一个, 但却有所借鉴。借鉴了凯恩斯的边际消费倾向概念, 肯定了暂时性收入变动对消费的影响, 也承认了永久性收入的重要性。我国消费函数包含众多影响因素, 除了上面所论述的现期收入、永久性收入外, 还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生命周期、收入再分配制度等。另外, 由于社会保障及贫富差距的影响, 我国富裕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比低收入人群的要高。

二、现行消费补贴政策简介

(一) 我国消费补贴政策现状

从2008年初开始, 中央加大了财政支出力度, 扩大了投资支出, 如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教育方面的投资。同时, 也加大了消费补贴, 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居民消费水平。

2008年开始, 我国各地就相继发放各种消费券形式的补贴, 比如旅游消费券、购物消费券, 这些消费券大多数规定了消费截止期限,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居民的当前消费。从2009年1月起, 我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0%左右, 还加大了低保金的发放力度, 给低收入家庭发放消费补贴。推出汽车下乡和家电下乡的财政政策, 财政补贴104亿元。

2009年6月, 国家推出包括冰箱、洗衣机、平板电视等8类节能产品的财政补贴政策。7月, 国家决定在全年投入70亿元补贴汽车、家电以旧换新, 鼓励提前报废不达标的污染车, 鼓励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目前, 农村的医疗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医疗报销的比重逐渐增大, 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农民的医疗消费。

(二) 我国消费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 消费补贴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补贴制度不够完善, 补贴标准、补贴经费来源、补贴时间短期随机性较强。补贴标准在各个省份难以达成统一, 给予各个省份更多自由规定的同时不免出现腐败;补贴经费主要来源于税收, 而税收制度的改革却比较缓慢, 与补贴制度改革不能够有效结合;补贴时间的确定随机性比较大, 过短过长都会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 补贴仅是一种简单的输血行为, 而不是根本上的造血行为。

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来自生产力和创造力, 而补贴只是一种外部的推动力, 并不能从根本上决定经济的发展。如消费券的发放, 百姓用消费券购物后, 就会把原本应该由自己支付的钱存到银行里, 还是不能增加消费规模;而且补贴容易造成人们懒散的陋习, 一旦政府停止这种行为, 就会导致市场活力的下降。

第三, 消费补贴力度的确定。

目前我国消费补贴的力度仍然较小, 不能有效的激发人们的购买欲。如农民往往认为农机购买补贴太少, 根本没法提高他们的购买能力。

第四, 消费补贴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腐败现象。

给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或低保金往往会被变相送入一些官员、公务员手中。

三、消费补贴政策能否促进居民消费

我国消费补贴政策起到了一定作用。一方面, 使得家电打开了农村市场, 据商务部统计, 2009年1-6月份, 家电下乡已经累计销售各类家电1300万台, 金额208亿元;另外, 提高了城镇中低层收入者的生活水平。

相对于实施力度, 目前消费补贴作用甚微, 其真正效应仍需辨证的分析, 短期作用如何?长期作用又如何?有没有消极效应?

(一) 基于理论分析补贴效果

1.从绝对收入理论出发

第一, 无论是哪种消费补贴形式, 都会带来我国居民收入暂时性增加, 从而促进现期消费的增加。第二, 收入对消费作用大小主要通过边际消费倾向体现。一直以来, 我国收入再分配欠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居民中占了相当大比例的中低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较小, 所以整体来说, 我国社会边际消费倾向较低。这就意味着我国补贴带来的收入增加对消费的促进作用目前不会很明显。

2.基于永久收入理论分析

永久收入理论强调的是消费变动主要取决与可以预计到的长期收入。我国消费变动既受暂时性收入的影响, 也受永久性收入的影响。暂时性的补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居民收入现状, 社会保障体制的缺陷不能够免除居民的后顾之忧, 目前的补贴对于居民而言仅是杯水车薪, 并不能够激发居民的消费欲望, 也就无法提高他们的消费水平。

(二) 消费补贴发挥效力的障碍

1.补贴政策实施本身带来的障碍

补贴效应的大小, 首先取决于补贴政策制度及实施情况。我国消费补贴面临如下体制及实施的阻碍。

第一, 第二章中所论述的补贴制度存在的问题严重阻碍了补贴效应的发挥。

第二, 消费补贴的实施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首先, 补贴对象的确定。多数消费补贴的发放主要面向城镇中低层居民和农民。农民容易确定, 而中低层居民的确定就需要以其收入作为标准, 这就需要通过申报和详细的调查、统计、审核来确认, 无疑是非常复杂的工作。其次, 某些补贴形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以旧换新政策, 贫困居民没有旧家电, 也就无从换取新的;再如家电下乡, 补贴力度仍然太低, 对贫困户作用不大。

2.我国特有国情带来的阻碍

第一, 勤俭节约是把双刃剑。

勤俭节约一直是我国的优良传统, 为我国蓬勃发展积累了大量资本。可在当前形式下, 勤俭也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如果选择直接发放现金补贴, 居民的节约习性会使其将这部分现金补贴存储起来;如果选择在居民消费时再补贴, 也不会激起勤俭贫困居民的大量购买。

第二,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 贫富差距较大。

据统计, 2008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81元人民币, 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4761元人民币。贫富差距巨大, 社会边际消费倾向较低, 这就决定了我国消费补贴的促进作用较弱。

第三,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暂时性补贴不能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

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1%-12%, 而发达国家一般在30%-50%之间, 我国目前的水平甚至远低于印度、泰国等国。我国居民无法估计自己的未来会怎样, 多数人把不愿花钱的原因归结于基本养老保险力度不够和新医保未明确。在经济萧条时, 即使政府采用积极的暂时性补贴政策也不会极大的促进居民现期消费。[4]

(三) 长期内补贴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一, 带来通货膨胀压力。

当消费补贴增加时, 或多或少会带来现期消费或预期消费的增加, 使人们产生求大于供的假象, 就会产生价格上升预期。由于消费者存在买涨不买跌的心理, 从而其会增加短期消费, 造成通胀压力。

第二, 扰乱市场。

①以旧换新政策会导致资源浪费。家电和汽车这些耐用品都有使用年限, 补贴政策出台后, 居民往往被强制性报废一些年限未到的旧产品购买新机器。这种强制性政策似乎促进了消费, 却带来了极大浪费。②违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机制, 采用补贴方法扩大需求, 保护了众多低效率、竞争力差的企业。

第三, 进一步加大贫富差距。

如以旧换新政策, 是面向全部居民的, 贫困居民原本就没有旧家电, 也就得不到任何的补助, 而富裕居民和低效率生产企业却从中获得了众多利益。

另外, 补贴支出过大强化政府财政赤字, 影响政府信誉。在税收制度不变的情况下, 一味扩大财政支出, 势必会带来财政的巨大亏空。

以上分析可知, 补贴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居民的现期消费, 但其实施存在众多障碍, 起不到根治作用;况且在长期内还会带来众多负面效应, 用长期的损失来换取短期的少许收益实在是得不偿失。

四、对策建议

完善国民收入再分配制度, 缩小贫富差距。政府必须兼顾效率和公平, 完善税收和转移支付制度, 也可结合市场利率的调整及信贷政策的优惠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 确保财富由富裕人群公平流向贫困人群, 提高整个社会的消费水平。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 尤其是城镇中低收入者和农民。政府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应该充当一个公平公正的角色, 调整原有的分配比例, 大幅增加公共支出, 加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贫困救济等制度的建设。确保这些资金划拨到位, 为弱势人群提供充分的保障, 免除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 使扩大内需、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目标得以实现。

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教育投入。农村是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 而这部分市场却未开发出来, 主要原因除了农民收入低外, 还有基础设施落后和教育投入不足。落后的公路、铁路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众多孩子无法上高中和大学已经成为人力资本的重大损失。所以, 政府应抓紧农村教育和设施建设,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添砖加瓦。

完善农民工就业制度及完善农产品定价机制, 确保农民收入。农民收入来源主要有农业收入、外出务工收入和政府补贴, 而前两项是我国农民最为重要的收入途径。一要保证农民的农业收入, 国家就需进行粮食储备, 适当的调控农产品价格;二要确保农民工就业, 既要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又要为农民工提高较多的工作岗位, 确保务工收入的照常发放, 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三要鼓励农民积极创业, 发展副业, 创建适合当地资源利用的加工厂或企业。

依靠企业创新、产品创新开拓高收入人群市场。高收入消费者对产品的要求较为苛刻和前沿, 对质量、环保、节能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所以, 要开拓这部分市场, 依靠消费补贴的发放是起不到太多作用的, 而只有鼓励企业进行改造创新生产出符合他们要求的产品才是真正出路。所以, 在这方面最适用的方法应当是进行生产补贴。

补贴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我国应将补贴制度长期化、规范化, 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低收入者在有困难时, 及时得到政府的补贴。建立对低收入阶层补贴的长效保障机制, 并划拨专项财政支出, 在出现严重通货膨胀或经济发生重大波动时用于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补贴。保证在非正常情形下, 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水平不出现明显下降。

摘要:伴随全球经济危机的爆发, 我国经济发展也面临着众多挑战。2008年以来, 政府实施了多项补贴政策以扩大内部消费, 促进经济稳步发展。目前, 消费补贴政策虽初显成效, 但由于补贴制度及经济本身存在的问题, 效果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长期内还会带来不利影响。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内需不足的问题, 才能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关键词:补贴,消费,社会保障,边际倾向

参考文献

[1]王子华.我国消费率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扩大内需是要务[Z].中国经济网, 2006.

[2]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443-454.

[3]万广华.流动性约束、不确定性与中国居民消费[J].经济研究, 2001,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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