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通知

2024-07-11

关于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通知(精选11篇)

关于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通知 第1篇

关于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

木材加工在满足生产、生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木材加工业的发展,木材的综合利用不断提高,加工厂点也不断增多。但近一时期,我县的木材加工出现无证加工、私收滥购、超范围经营等现象,扰乱了木材流通秩序。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木材加工行为,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决定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

根据各乡镇森林资源现状,综合生产、生活需要等因素,确定我县木材加工厂点数量:山区每乡镇只批准一处木材加工厂,平原乡镇视木材来源渠道,可酌情适当增加。无县林业局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一律视为非法加工和私收滥购木材。

二、严格审批,规范批准程序

各乡镇林业站受理本辖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初审合格后,上报县林业局资源林政办。具备下列条件,县林业局资源林政办依法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表;

2、有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

3、有注册资金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

5、有合法来源的木材;需利用本地资源的,本地具有可供利用(合法采伐)的资源。

三、规范经营,合法加工销售

为充分利用资源,促进木材加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的企业必须遵守如下规定,规范经营,合法加工、销售木材及其产品。

1、严格履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规定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证照厂名、厂址、法人必须一致,实行一厂一证一照制。

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不准串用,不准一证多用,不允许加工设备厂地转租、转借,无证挂靠等行为,严格遵守管理规范。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必须在规定时间年检, 逾期未年检的,不再年检,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属无效证件,不得再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业务。

4、加工厂点收购的木材必须具有合法来源渠道,否则视为收“黑材”,依法追究责任。实行台帐管理制度,对进材、销售成品及时登记建帐。

5、加工厂点严禁买卖木材运输证件、出借木材申请单。

6、加工厂点销售成材,必须依法向县林业局林业基金征收站缴纳育林基金,办理《运输证明》和《检疫证明》。

四、各司其职,依法严格管理

木材加工厂点管理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护林员、林业站和县林业局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职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依法严格管理,确保我县木材加工厂点合法经营加工木材。

1、各乡镇护林员必须全部上岗到位,在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同时,加强木材流通的监督。发现非法加工和私收滥购木材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林业站。

2、各乡镇林业站要对本辖区木材加工厂点进行调查摸底,查清底数,大力宣传加强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重要性,定期检查辖区内木材加工厂点,处理护林员上报的案件,积极配合县林业局加强木材流通管理。

3、县林业局建立由木材检查站负责,森林公安局、资源林政办、征收站配合的木材加工厂点管理体系,积极开展木材加工厂点整治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清理木材加工厂点,发现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封、整顿、和取缔处理。依法没收来源不合法木材,并给予行政处罚。

辽阳县林业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通知 第2篇

各文化经营单位:

进一步加强我县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文化市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治理文化市场安全生产隐患

随着我县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特别是室内文化活动数量多,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将进一步加强对涉演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检查中发现文化经营单位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消防法律法规的,将及时抄告公安机关和消防安监部门;发现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无证场所,依法取缔查处。

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确保暑期安全

1.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中小学放暑假期间,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加强对网吧(网咖)的监管,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网吧(网咖)加强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行为。对于多次接纳未成年人、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接纳未成年人长时间上网等情节严重的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严查严管。网吧(网咖)工作人员要加强场所巡查,对长时间上网人员要进行提醒,对发现打架斗殴、偷盗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报警处置。

2.加强印刷、出版物经营单位的监管。暑期高温,印刷企业要加强生产环境的清理,纸张纸箱和印刷半成品要有序堆垛,检验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停产情况下保证电器电路已切断,生产加工后的废弃纸品集中放置安全地方,不得随意码放,并安排好值班人员,切实做好防火措施和应急预案。

3.加强涉演单位和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管。各涉演单位要严格执行演出审批和备案制度,不得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得邀请无表演资质人员演出,演出活动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应急预案。歌舞和游戏游艺娱乐场所要严格控制明火,做好禁烟控烟工作,严防吸烟引起火灾。

各文化经营单位营业期间,严禁将门上锁,严禁堵塞消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能迅速疏散;在经营场所内应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各文化经营单位在在暑期高温时段,应注意超负荷用电所在的安全隐患;在进行设备维修、电路改造、电气焊等作业时,要暂停营业;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工作人员要熟悉其使用方法;同时还要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灭火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提高灭火扑救的能力。

三、执法巡查与行业自查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

各文化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确保行业生产经营安全有序。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将督促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未参加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而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一律予以补签,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强化执法巡查,对发现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现场开具《安全生产经营告知书》(一式两联),对告知书列出的问题,各文化经营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对未整改到位的,会同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进行督促检查,直至安全问题解决、安全隐患消除;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杜绝一切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县文化和旅游局)和(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受理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将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度化,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各文化经营单位会要高度重视,齐心协力,共同维护我县文化市场安全稳定。

关于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通知 第3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加强木材检验管理工作的思考 第4篇

关键词:加强;木材检验;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S7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8-59-1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森林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加之森林资源受到的破坏日益严重,使得提高木材检验管理工作水平逐渐受到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重视。同时,长期以来,木材检验始终直接影响着木材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从促进自身健康快速发展、获取更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一直在努力提高木材检验管理的工作水平。

1 木材检验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是在木材检验管理的一些环节上仍不够规范,企业的现代管理制度仍没有得以建立和完善,导致奖惩机制、绩效管理的作用无法完全发挥出来,影响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二是检验手段现代化建立不够。虽然木材检验制度在多年的应用中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很多地区和企业仍然使用相对落后的木材检验手段,仅凭一把尺子、一支笔就完成了工作。而现代化的监控和取证手段得不到充分应用,影响了木材检验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三是检验队伍建设不够。一些企业的木材检验队伍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完全适应木材检验工作的发展需要。

2 加强木材检验管理工作的对策

2.1 全面提高木材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一,要提高木材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木材检验工作是把标准法和计量法统一于木材检验工作中,并通过科学合理的运算来确定木材产品数量质量的一项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队伍。企业管理层必须加强对木材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检验人员全面掌握木材标准、木材价格、树种缺陷、降等限度等工作的概念,督促检验人员学习各种与树木生产相关的知识,提高木材检验资质和认定能力,建设一支高检验队伍,避免森林资源的无效开发和浪费行为。

第二,要树立检验人员良好的道德素质。要增强检验人员的责任心,使他们明确自身的职责,认真对待检验工作,让他们知道自己每划一道、每下一锯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杜绝检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对客户进行卡、要、索等现象,避免对企业利益及企业形象的损害。

2.2 强化木材产品的检验工作

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木材生产企业逐年增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木材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产品的质量管理,树立以质量求生存的观念。因此,就必须强化木材产品的检验工作,把好木材检验关。

第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木材检验考核机制,强化木材检验工作的内部管理,确保木材检验工作的所有环节都能严格地履行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实现用制度来管理木材检验、出入库检验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根据验收结果实行适当的奖惩机制,把考核结果与木材检验人员的利益结合到一起,充分调动检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要切实执行各项规定,用制度来降低木材检验工作的误差。在实际伐区木材检验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标准,不仅要加强原木归楞描号工作水平,对原木不规则断面的径级以及常见问题的判断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达不到标准的木材一律不准下山;同时,还要做好归楞装车木材检尺的管理。目前常用的人工检尺和地衡两种检尺手段均非常成熟和精确,在实践中要根据岗位责任制的规定,把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检验人员身上,实行逐级鉴定,推动木材检验管理工作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不断前进。

2.3 加强现代化科技手段的应用

第一,要强化对森林计测理论的学习。森林计测理论是提高检验工作效率、减少计测误差的基础,木材检验人员应加强对专业理论的学习,更新知识构成,用最新的、最先进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

第二,要加强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计算机技术对减少检验人员工作量、提高工作准确度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木材生产企业和检验人员应利用计算机技术,从初检数据上报、产品统计汇总、生产数据分析和对比、产品影响因素等方面改进木材检验工作。

第三,要综合利用检验方法。除了传统的检验手段外,检验人员还应重视超声波检测、红外仪检测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障木材生产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天丰.如何做好木材检验工作[N].中国建材报, 2012-12-

24.

[2] 刘秀芝.试论木材检验工作管理措施[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3,(05).

[3] 张维国,闫斌.木材检验工作分析[J].生物技术世界,2012,(11).

[4] 李强,王晓莉.强化木材检验管理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J].林业机械与木工设备,2004,(05).

[5] 张英楠.提高林学理论水平 做好木材检验工作[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9,(09).

作者简介:刘晓春,长春市双阳区甩湾林场,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木材检验与管理。

网络出版时间:2014-5-5 12:39:00

关于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通知 第5篇

林资发〔2006〕10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依法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木材经营加工行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设立缺乏应有的规划和控制,不顾森林资源的承受能力,乱批乱建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不仅扰乱了正常林业生产流通秩序,造成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甚至有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已成为非法来源木材的销赃场所,对森林资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各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要切实把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作为资源林政管理的重点工作加以强化和落实,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森林资源的科学经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严格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审核审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方有关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利于林业“两大体系”建设为原则,依据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应能力等情况,对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根本上解决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过多过滥、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等问题。

(一)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供给能力,抓紧制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的布局、数量和规模,确保木材经营加工的总体发展与森林资源

保护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县级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报我局备案。国有重点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由所在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我局审核。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审批。国有重点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由所在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报我局或我局委托单位审批。

(三)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

3、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5、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须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我局备案。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审核批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具体标准、权限、程序和申请材料要件等规定。

三、切实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原批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其木材经营加工的资格。

(二)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检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经营加工木材原料来源的登记台账,详细记载木材经营加工原料的来源和数量;定期组织力量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登记台账和原料来源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每半年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情况;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初向国家林业局报告上一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四、依法严厉查处木材经营加工违法行为

关于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通知 第6篇

关键词:树木,采挖,移植,管理

2013年11月15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要求全国各地加强对大树的保护, 这说明大树已经成为稀有资源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扩张, 原有的地段地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原有的植被荡然无存, 取而代之的是高楼林立, 一些城市建设者为了点缀城市, 增加绿色亮点, 大量的移植大树, 甚至将古树移进城, 搞集约绿化, 集约装点, 费工又耗资。

1 大树进城实行准入制是反奢侈之风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提出了“八项规定”, 其中就提出了反奢侈之风, 明确规定会议室不准摆鲜花等, 摆鲜花要开会, 不摆鲜花也要开会, 摆不摆鲜花与开会效果没有因果关系。同理, 在城市建设绿化中, 有大树要绿化, 无大树还是要绿化城市, 全部是大树未必比乔、灌、草结合的绿化效果更好。现在城市绿化进入立体绿化时代, 即地面、墙体和房顶全方位绿化, 强调的是乔、灌、草搭配, 一味地追求栽植大树, 既单调、又落后, 缺乏新时代的绿化气息。为此, 建议有些地方执政者要转换观念, 转变思路, 让灌木、藤本植物、草本植物在城市绿化中发挥其作用。

2 大树进城实行准入制是杜绝浪费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一切社会活动和建设都要勤俭节约。大树进城, 耗费的投资很大。一株胸径在30 cm以上的大树, 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和外形, 价值少则近万元, 多则几十万元。一株大树绿化面积不足20 m2, 而1万元可绿化草坪300至500 m2, 或小苗绿化200至300 m2, 也可购置大树苗100株以上。大树除了“立竿见影”带来好的视觉效果之外, 其绿化效益和生态功能远不如同等价格下小树和草坪的效果好。

3 大树进城实行准入制是保护生态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要保护自然、顺应自然、恢复自然, 而一株大树尤其古树是一个地方的靓丽风景。一般一株30 cm以上的风景绿化树种, 大约要生长50年。尽管有的地方进行人工集中栽培繁育, 也需要30年以上。在漫长的生长周期中, 人工培育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建设绿化的需要, 在利益的驱动下, 一些人到野外采挖野生大树, 或在农村购买大树, 甚至将古树也移进城, 造成原生地的生态破坏。一株大树在长达50年的生长周期中, 根系群落能达到30至50 m2, 对当地的水土保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旦移走大树, 留下的空缺难以被其他植物迅速覆盖, 必将造成水土流失。同时, 一株大树就是一把“保护伞”, 庇护着依托大树而生存的动植物, “保护伞”移位后, 这些动植物缺乏保护, 其命运多舛。

4 大树进城实行准入制是保护稀缺资源的需要

不可否认, 绝大多数苗木经营者栽培的大树都是从野外采挖和收购的, 移植在苗圃人工培育几年甚至十几年后出售。俗话说, 人挪活, 树挪死。说明树木对土壤、气温和水分等环境条件有很高的要求, 在人工移植培育中, 一定要遵循自然规律。一些不法投机经营者不懂技术、不遵循自然规律, 在不合理的季节采挖、运输和栽植, 往往造成大树假活一两年后死亡, 实在是让人可惜。大树尽管是可再生资源, 但其生长周期长, 已经成为稀缺资源, 这是不争的事实。

关于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通知 第7篇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关于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通知 第8篇

电力工业随着高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投入运行, 设备运行的安全性、经济性越来越重要, 设备检修费用也在不断上升。点检定修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模式更为广大发电企业所采用。积极摸索和寻求点检定修模式下的优化检修管理, 成为发电企业管控生产成本的必然选择, 也是电力企业组织生产和强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优化检修管理提高经济性, 主要表现为优化检修管理模式和充分发挥监督、评价体系作用以及构建高效的物资运作体系3个方面。

二、优化检修管理模式

1. 确立先进的检修管理理念

确立先进的检修管理理念是控制检修费用的思想基础。很长时间以来, 发电企业的检修多以计划检修为主, 只要到了一定的运行时间, 不管机组处于什么情况, 都要停下来进行检修。在某种程度上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些设备的欠维修, 而另一些设备则可能过维修。在现代企业设备管理中, 必须确立先进的检修管理理念, 选择合理的检修策略。突破传统的检修模式, 建立一种融故障检修、定期检修、状态检修为一体, 以点检定修为主的检修模式, 在管理检修的同时管理检修费用。

2. 结合点检定修模式推进状态检修

近年来我国各发电企业在点检定修管理模式下, 点检人员的工作逐步转变为对设备状态的诊断, 点检人员成为设备的主人, 这一职能的转变使点检人员将更多地时间投入到设备日常点检工作中来。通过点检设备, 设备管理人员更加熟悉设备的状态, 可及时地发现设备缺陷, 提高了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日常维护工作过程中, 点检人员利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定期对管辖设备的各项参数进行测量、分析, 有针对性地排除故障隐患, 从而避免和减少了故障检修损失, 同时也避免了因设备过修而降低利用率。

在点检定修管理模式下, 定修工作计划的准确性、科学性、合理性是检修费用控制是否得当的基础。定修计划的编制要结合点检人员日常点检台账记录、状态分析、精密点检、劣化分析记录等内容。通过对设备状态分析, 结合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对设备进行准确预测。并针对已经制定好的定修工作计划在实施时及时进行优化, 可有效避免部分设备欠修和过修, 在本质上压缩过修损失和故障检修损失。

定修与状态检修的结合是成本管理的重要工作, 状态检修计划的编制不再是套用标准检修项目, 不再是全面的检查、更换, 而是结合定修工作内容全面优化, 实现了利用定修控制设备状态, 优化状态检修项目, 通过定修工作的总结、优化进而指导机组状态检修工期及项目, 将大部分设备进行状态分析后再实施定检, 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机组利用率与安全可靠性。

3. 严格控制检修质量, 降低检修成本

点检定修方案是检修工作的依据, 方案做的好则可以降低检修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检修工期, 从而在源头上降低成本。

在点检定修管理模式下, 提高检修人员整体素质是保证检修维护质量的关键, 在管理上应给予高度重视。检修质量管理要建立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基础之上, 通过对检修人员的不断培训, 使其在技术上得到提升, 从而杜绝检修质量不过关的出现, 进而控制检修费用。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 执行主要设备检修升级监护、验收, 对整个检修过程升级管理, 有计划的对直接影响检修工序设置W、H点, 通过执行三级验收和升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来保证检修质量, 可从根本上降低检修费用。

4. 借助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优化检修

许多发电企业均建立了集成在线管理系统 (如SIS系统、小神探点检系统、SAP集成管理系统、RBM优化检修系统等) 。这些系统的建立对于督促点检工作和分析设备劣化趋势, 增强设备的智能管控, 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改变了长期以来点检工作的不规范性。例如, 在检修文件包方面, 点检人员可随时将检修文件包编入系统, 通过积累实现检修设备文件包的全面覆盖。在日常维护过程中, 根据现场缺陷发生情况利用软件功能选择文件包中部分或全部施工工艺, 用于指导现场作业并进行质量验收签证。在机组检修或定修过程中, 根据检修项目选择检修作业指导书的使用深度, 在系统中作业指导书验收闭环后自动转入设备检修档案, 避免了设备检修档案与检修作业指导书重复更新。不仅规范了检修人员的检修工艺, 提高了检修效率, 同时也节省维护费用。

三、充分发挥监督评价体系作用

电力生产的特点是保安全保稳定, 然而电力生产企业时刻面临着严峻的安全形势挑战, 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减少不必要的过维修是企业普遍面临的现实难题和管理瓶颈。充分利用多种监督、评价体系也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节省检修费用的重要举措之一。

1. 充分利用技术监督管理体系

技术监督是确保发电企业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措施和手段。通过技术监督检查评价, 可有效避免设备隐患的发生。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 主要通过发电厂建立内部技术监督三级网络并开展相关工作和属地电科院的技术监督以及发电集团的监督管理来实现, 电力行业在技术监督实施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技术监督标准, 为火力发电厂的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创造了前提条件。技术监督手段也从原来的定期技术监督报表上报、年度技术监督巡检、季度 (年度) 技术监督会议等变为现在的立体监督网, 在保证发供电设备健康、安全、经济运行发挥着积极作用。

2. 充分利用安全评价管理体系

安全评价管理体系包括火电厂安全性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等。这些体系有行业的也有发电集团的。例如,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就是神华集团为了推进其发电企业实施本质安全管理, 系统、全面地提升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也为我国发电企业实施本质安全管理提供一套可借鉴的先进管理模式而进行的深入研究。通过这些评价系统的引导, 发电企业内部可以建立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 形成监督网络, 每月定期开展评比、检查、督导工作, 将外部评估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梳理, 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同时进行自评、自查对标检查。通过不断的自查自评与外部评价, 实现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无缺陷, 系统无故障的良好效果, 从而有力保证检修费用的降低。

四、构建高效的物资管理体系

1. 开展修旧利废

对于电力市场迅速发展的今天, 电力检修人员的技术水平远不能满足发展需求, 不少电厂有经验的检修技术人员不断地走上点检、管理岗位, 现场作业技术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 无法满足检修现场需要, 结合新技术、新工艺的冲击, 大多数存在缺陷的备件盲目地被替换, 导致检修费用无谓的增加。由于电力检修人员稀化, 对检修的认识逐步淡化, 在思想意识上修复的概念模糊, 设备出现的故障只是盲目地恢复设备性能而不计成本, 过程中没有控制费用和修旧利废的理念, 致使费用得不到有效控制。在电力企业中大力推行修旧利废的管理理念, 落实修旧利废管理制度, 实施修旧利废奖励机制, 通过这些措施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完全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节约检修费用。

2. 减少备件费用

备件费用的支出包括正常维护备件和事故备件两大类。正常维护备件随着设备定修、日常消缺不断消耗, 占用了电厂很大一部分流动资本。由于这些备件使用频繁且一些备件各专业可以通用, 这就导致生产人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更多的储备备件, 甚至超额储备, 以作为心里责任的保护伞, 无形中提高了备件储备费用, 导致现金流不足, 增加了成本。智能化信息平台的建设 (例如SAP系统) , 使得备品备件的管理已经趋向于规范化、智能化, 生产人员不用再为专业间互相领用备件因不了解库存数量而盲目多储备备件, 同时新系统可以随时反应最低库存数量, 当备件数量小于最低库存数量时, 自动预警系统会提醒生产人员提报月计划, 不仅减少了生产人员的工作量, 而且也大大降低了备件费用。

事故备件的储备往往是整体设备而不是部件, 是采购周期相对较长、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 费用庞大, 事故备件储备占用流动资本, 成为成本管理中的另一个主要控制对象。针对事故备件, 建立备件的联储联备是一项有效的手段, 联储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同厂家进行联储, 即通过与备件生产厂家达成协议, 由生产厂家代为保管备件, 一旦发生事故厂家即可随时发货过来。另一种是与同类型机组、同生产厂家设备的其他电厂进行协议联储, 将事故备件分散储备到各个同类型电厂, 即可有效降低各厂的储备。

3. 统一物资型号

由于生产现场设备种类繁多, 各种型号物资需求量较大, 采购品种繁杂, 涉及的供应商众多, 电厂每年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备品备件采购及物资管理上。统一物资型号可以极大提高备件的通用性和互换性, 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同时, 在物资管理上, 利用SAP软件系统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库存, 规范了备件的描述, 给采购、领用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通过系统自动利库、比价, 备件储备逐步实现零库存, 采购费用逐步降低。备件领用实现电子系统审批, 审批时间缩短, 工作效率提高。

五、结语

优化检修管理的3个方面, 既相互独立, 又彼此关联。只有通过不断地总结提高, 实施检修成本效益管理, 以合理的检修成本, 维持和改善设备的可靠性、经济性, 才会有效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只有通过深入开展状态分析、科学延长检修间隔, 提高设备可靠性和可用系数, 才能最终达到优化检修, 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摘要:新型火力发电厂高参数、大容量机组, 在实施点检定修管理模式下优化检修管理对企业经济性的重要影响。通过实施点检定修、状态检修, 充分发挥监督评价体系作用, 构建高效的物资管理与运作体系等方法来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安全可靠性, 科学地管理好设备, 减少备品备件储备来达到降低检修费用的目的。

关于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通知 第9篇

2011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已经批复下拨(吉财乡指〔2011〕701号),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批复项目使用专项资金。2011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1000个示范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补助范围严格按照《关于下达2011年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乡指〔2011〕701号)文件批复建设项目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串项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及补助的额度使用,严禁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发放奖金等,杜绝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及时拨付和使用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乡指〔2008〕797号)文件的规定,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指标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并通知当地财政所(分局)。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一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准缓拨和滞拨,务必将专项补助资金在规定期限兑现到村,用到项目建设上。各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特别是市所辖的区,资金必须及时由市拨到区,由区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发现缓拨和滞拨的,省里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省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另行安排。

三、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制度。一是坚持报账制度。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乡镇财政所(分局)实行报账制,严格防止白条入账。二是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相关程序和手续。主要是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项目合同、工程监理、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等相关制度,严格程序,完备手续,经得起检查和审查。三是及时公开。项目建设要充分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意见要求,专项资金和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透明度,不准暗箱操作。四是建档立卷。对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情况,都要及时备存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片。县(市、区)和各村都要建立相关档案,以备查询和检查。

四、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已列入第一批省级投入专项绩效科目,按相关要求,省里将统一安排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凡是不按規定使用或出现违规、违纪的,省里绩效评价直接计为零分。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审核验收及监督检查,因此,各级新农村建设机构要切实肩负起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责任,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到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重点解决虚报瞒报、骗取补助、挥霍浪费、截留挪用、克扣贪污项目资金等问题。对于领导重视不到位、工作组织不到位,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出现问题的,不仅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削减下一个年度的专项资金扶持规模。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于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上报,或者假报瞒报的,将给予严厉批评。对于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关于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通知 第10篇

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对于加快我国奶牛品种改良步伐, 提升奶业生产水平, 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保障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进一步加强2012年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管理, 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和更好地发挥作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奶牛良种补贴项目涉及奶农切身利益, 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严格执行《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07]164号) 的规定, 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认真规范操作。要建立冻精使用登记册, 附具养殖户签名, 做好生产记录。要完善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根据采购合同、销售发票和冻精出入库凭据进行结算, 坚决杜绝在未接收补贴冻精的情况下, 将补贴资金拨付供精单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 以及违规收取冻精管理费、截留使用冻精差价款的单位, 一经查实, 取消参加当年良种补贴项目的资格, 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违规责任。

2加快项目招投标, 严格项目招标采购程序

各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农财两部项目年度实施指导意见, 尽快部署, 尽早完成项目招投标, 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确保补贴政策落实不缩水、不走样。对于实施进度缓慢的省份, 我部将削减或暂停补贴任务。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奶牛冻精招投标工作, 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省外种公牛站投标, 对于评标标准和中标结果, 要向社会公开, 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不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违规操作的行为, 一经查实,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绝不姑息。

3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

为防止奶牛近亲繁殖, 各省集中采购的奶牛冻精中, 本省所有种公牛站荷斯坦公牛精液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总量的50%。特别是省内有多个种公牛站的项目省要严格执行此规定, 确保本省种公牛站的中标总量符合限定比例。对于违规操作的, 除立即纠正重新招标外, 我部还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取消参加当年良种补贴项目的资格。

各地要严把补贴冻精产品质量关, 严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不得因实施补贴政策而变相提高冻精价格。严禁以举办技术推广会等名义向种公牛站收取各种费用, 加重种公牛站负担。要加强奶牛配种改良站点建设, 积极开展技术培训, 提高配种员的配种水平和技术服务水平, 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关于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通知 第11篇

(2007年9月20日)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东县“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7〕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近期,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和东莞市又先后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三起严重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暴露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幼兒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三、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

四、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定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严禁校车超载。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将幼儿遗漏在车内。托儿所幼儿应由家长接送,并提请家长负责孩子道路交通安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细心、非常的呵护,确保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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