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2024-07-23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精选6篇)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第1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座谈会,就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相关工作听取代表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办理代表建议继续推进生态补偿机制法律文件起草工作浏览字号:小 中 大日期: 2013-02-20【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图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座谈会,就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相关工作听取代表意见。

中国人大网讯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牵头追踪办理。

其中,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问题,201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起草工作小组会议,认真讨论修改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初稿。2011年3月,分别组织召开了西、中、东三个片区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省(区、市)的意见和建议;2011年4月,组织召开咨询专家座谈会,征求了中国工程院院士等资深专家的意见;2011年5月后,多次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目前,《意见》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国务院。

关于制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生态补偿条例》基本框架和思路,并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2010年10月,会同亚洲开发银行在四川省雅安市召开生态补偿立法与流域生态补偿国际研讨会,2011年11月,在江西省九江市组织召开生态补偿立法与湿地生态补偿国际研讨会。针对《条例》起草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代表们在建议中提出的相关意见,又组织相关部门同志和专家学者分成九个调研组,分赴16个省(区、市)进行实地调研;根据调研掌握的实际情况,逐一解决相关问题。目前,《条例》草稿已经形成。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相关工作,争取《意见》和《条例》早日颁布实施,确保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真正落实到位。(简仪初)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2月20日责任编辑: 余晨相关文章中卫市二届人大六次会议议案建议办理情况良好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建议办理情况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第2篇

2013年04月01日 09:06 来源:《价格理论与实践》2012年第9期 作者:黑龙江省价格协会 绥化市物价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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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耕地面积2800万亩,粮食综合生产能力300多亿斤。该市所辖10个县(市)区有9个是全国产粮大县。以绥化为例研究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我们利用3个月的时间,深入到各(县市)区进行了专题调研,得出这样的结论: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是推动粮食稳定持续增产,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绥化市粮食补贴的基本情况

1.粮食补贴发放情况。目前,我国粮食补贴主要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补贴四大类。其中,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按二轮承包土地发放,良种补贴按实种面积发放,这三种补贴属于普惠型,农机补贴按购机补贴。我们对肇东市、海伦市、庆安县、北林区4个县(市)区数据进行统计,粮食补贴面积1284万亩,补贴金额7874亿元,补贴户数56.26万户。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按亩平均计算,水稻74.51元,玉米63.50元,大豆65.10元。同时,国家为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对产粮大县实施奖励,奖励范围不断扩大、额度不断提高。

2.粮食补贴的政策落实情况。绥化市对粮食补贴工作高度重视,坚持“三个一”的原则,做到一分钱不少、一天不耽误、一户不漏掉:做到“农民补贴面积和数额张榜公布到村(屯),粮食补贴政策宣传到户,粮食补贴资金兑现到户;不准以粮食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补贴资金,不准由其他部门或村集中代领和转付粮食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粮食补贴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粮食补贴“一折(卡)通,不准擅自动用结余的粮食补贴资金。由于政策落实到位,农民满意。

3.粮食补贴占粮食生产成本的变化情况。从对绥化市的调查情况看,近三年三粮平均成本为水稻869.91元,玉米496.91元,大豆422.29元,三粮平均亩补贴分别为74.51元、63.50元和65.10元,分别占成本的8.56%、13.51%和15.42%。而2011年的粮食生产成本情况发生变化,水稻1015元/亩,玉米605.87元/亩,大豆504.34元/亩,补贴占成本的7.34%,10.40%和12.9%。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补贴占成本比例较低,并呈下降趋势。

二、绥化市粮食补贴政策取得的效果

1.粮食产量创历史新高。2011年绥化全市粮食总产突破300亿斤大关,达到305.8亿斤,比2010年增产36.7亿斤,提高13.64%,连续实现八连增。而直接调查的肇东、海伦、庆安、北林等县(市)区的粮食总产提高幅度较大,2009-2011年三年平均分别达到2710吨、1806吨、1472吨和1247吨,比2001-2003年三年的产量平均分别提高190%、184.3%、180.10%和151.73%,提高的幅度都较大。

2.农民种粮收入增加。2011年农民户均粮食年度收入9002元,较上年比提高9.6%。近五年农民粮食收入增幅均在20%左右。由于农民收入增加,种粮积极性得到保护,一些外出人员纷纷返绥回乡要地,土地流转价格持续攀升。

3.农田基本建设得到加强。由于国家实施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地方粮食生产积极性高涨,在国家的扶持下,农田基本建设投入大幅增加,以水利为例,2011年全市投入5亿多元,增打抗旱机井2985眼,购置大型喷灌机1207台(套),使旱田有效灌溉面积达300多万亩。基础设施不断加强,为粮食增产提供了有效保障。

4.推动农业先进技术和组织方式得到应用发展。农机补贴加速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和普及。大机械应用推进了土地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组织方式转变。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2673个,入社6.5万户,规模经营促进生产关系的调整,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

三、绥化市粮食补贴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补贴标准低。从农民对粮食补贴反映的实际情况看,尽管最近两年粮食价格回升,补贴提高,但农资价格和人工费用增长较快。2011年水稻、玉米、大豆补贴分别是74.51元/亩、63.50元/亩和65.10元/亩,补贴仅占粮食生产成本的7.34%、10.48%和12.91%,所占比例较低。每户大体只有几百元钱,对粮食生产集中投入补充作用不大。由于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低,农民期盼着:粮价高一点、补贴增一点、农资稳一点、受益多一点。

2.流转土地后实际耕种者得不到补贴。近几年,随着土地向种粮能手的转移,土地流转后由谁享受耕地补贴?有各方面存在不同意见。由于补贴基本上按土地发放,补贴基本上补给土地出租方。如果补给承租方,土地流转价格也会水涨船高。实际上流转土地真正的耕种者并没有得到补贴。

3.农资价格涨幅过快抵消了国家种粮补贴。从实际调查的数据显示,2001-2003年尿素、二铵、复合肥、玉米种子等三年平均的价格分别为1600元/吨、2400元/吨、2000元/吨和4元/斤,而现在分别上涨到2500元/吨、3600元/吨、3150元/吨和24元/斤,涨幅分别为55.25%、50%、57.5%和500%,除玉米种子涨幅过高,其它幅度均在50%左右。而归集在粮食成本上则不同,由于长时间施用化肥,地力下降,迫使农民亩施化肥成倍增加。例如10年前玉米、大豆、水稻亩施化肥20公斤左右,现在达60公斤以上。使水稻、玉米、大豆的生产成本由2003年亩均分别为340.86元、196元和179.25元,涨到现在每亩地1008元、606.56元和507.86元,涨幅分别为195.73%、209.47%和183.32%,农民种地成本逐年上升。

4.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低。从实际调查数据测算分析,农民种粮比较效益低的问题比较突出。近三年来,农民种的水稻、玉米、大豆三年平均亩纯收益441元、343元和215元。种水稻的户年收入10075元,种玉米的户年收入7822元,种大豆的户年收入4909元。以种粮户年收入为100,与烤烟户比,1:11倍,与大棚户比1:6倍,与打工户比1:3-6倍。就是说,种粮户每年收入比烤烟户低11倍,比大棚户低6倍,比打工户低3-6倍。

由于现有粮食补贴项目已实行多年,但标准一直没有大的调整变化,农民已经把补贴当成一种土地常规收益,政策的激励刺激作用在递减。为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需要新增补贴项目和调整补贴方式,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对策与建议

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是党和国家的一项惠民工程,是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条有效途径。而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是稳定粮食生产、保证粮食安全的战略措施,治本之策。

1.整合粮食补贴资金。粮食补贴政策应着眼于整合简化和完善操作方面。一是对现行的针对农民一家一户的专项补贴进行合并与调整。将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合而为一,形成生产阶段的综合粮食补贴。做到涉农补贴一个口子下、一个部门管、一次性发放。减少基层主管部门工作量,也便于检查监督。二是在简化生产阶段综合粮食补贴的基础上,对农机具补贴,可参照家电下乡的办法操作,农业机械品种、型号由农民自选,谁购买补贴给谁。鼓励农民种粮机械化、规范化。

2.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逐年增加对产粮大县(市)的奖励额度。为了确保粮食主产区的长远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建议国家尽快建立和完善制度,进一步从经济规律、保障制度和法律层面,保障粮食主产区的经济效益和国家粮食安全。考虑建立健全中央财政统一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政策性粮食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国家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生产大户补贴制度、普惠型农村金融制度、财政支出扶持制度、国家粮食安全价格制度、粮食安全储备制度等制度。例如为了更好地鼓励粮食主产区政府抓粮食生产并提高农民种好粮的积极性,稳定种粮成本,国家应建立粮食生产补贴扶持制度,并逐年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补贴额度,其标准可高于当年CPI物价指数。同时,对产粮大县(市)每年予以重奖,用以不断改善和优化粮食生产环境,建设优质高效的产粮基地。

3.涉粮补贴要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生产服务组织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催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与种粮大户及各种生产服务组织,是农村经济产业化、粮食生产规模化的重要载体,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优势。但是,鉴于目前有些乡村农田仍然处于细碎化耕作状态,很难显现规模经营效益的实际,我们建议新增涉粮补贴要逐年较大幅度地增加对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倾斜。这样就会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粮食生产的物质装备水平和机械化进程,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推动农业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4.对粮食主产区的生产条件进行专项补贴。随着各项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导致粮食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农民虽然实现了增产,但却没有真正实现增收。因此,建议国家对粮食主产区的涉粮补贴范围应进一步扩大。主要是针对粮食主产区的生产条件进行专项补贴。这里说的粮食生产条件主要是指良种、良法、良田。

良种补贴主要应着眼于引导农民采用新品种和新技术,提高粮食品位和产量。建议国家在北方7个粮食主产区的良种繁育推广补贴上应提高标准,重点扶持,以确保粮食增产丰收。良法是粮食生产的重要条件。要加强粮食生产的全面积、全作物、全过程、全方位的田间管理,推行标准化作业。希望国家能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给予专项补贴和资金支撑。良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搞好农村、农田电网改造,做到旱田有井、水田有渠。创建高产稳产农田,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不断完善装备条件,巩固粮食生产基础,使其有一个稳固的永续利用的生产基地。粮食主产区坚持做到良种、良法种良田,就会使粮食生产处于一种最佳的科学种田状态。建议国家能为粮食主产区实行财政保障制度,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增加定额补贴投放。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第3篇

关键词:公众参与,机制,生态文明建设

1 引言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多部门、跨区域、造福全民的长期的宏大的系统工程,既是政府工作的要务,也是全民的大事。因此,只有全面、有效地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各个阶层、团体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公众参与机制,在全国上下形成共识,生态文明建设才能真正成为政府主导、公众自觉、有效参与的行动,才能使生态文明建设拥有良好基础和坚强后盾。

2 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

2.1 生态文明建设与公众息息相关

公众需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一方面,人类是自然生态环境进化的产物,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问题危及公众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公众对生态环境问题极度关注。目前,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正从局部扩展、蔓延,从工业生产领域传递到农业生产领域,从城市扩散到乡村,形成了复杂和防不胜防的局面,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构成了日益严重、系统性的影响。

另一方面,目前政府政绩衡量以经济增长为重要指标,因此,在以政府主导的生态文明建设决策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面临代表不足和代表不良的困境,作为生态环境利益的主体的公众往往没有真正参与的机会,其利益甚至出现无人问津的现象。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各方面的权益,公众也需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2.2 政府需要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公众参与是政府转变决策方式、实行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益补充和巨大动力。一方面,来自与生态环境问题密切接触并涉及自身利益的公众可以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因此,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可以使政府在对生态文明建设决策过程中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能够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效益,尽量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来减轻和防止一些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益补充;另一方面,公众还可以对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事情进行建设资金、劳动力的投入,弥补政府的不足,并且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督,不仅对已给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对将来给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众参与进入政府公共治理领域,一是可以减轻政府在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时的巨大压力,防止政府机构的膨胀和低效率;二是目前我国生态环境建设是政府部门的事,而公众被动遵守,缺乏遵守的自觉性,公众的参与可以有利于政策的实施,降低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本;三是可以遏制经济利益引导下的政府行为的盲动性。由于行政区划和任期制与生态环境的系统性、长期性和公共性特点是相互矛盾的,政府行为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政府需要公众参与。

2.3 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0日)关于“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规定,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1994年《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指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的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这些规定明确了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依据。

3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

3.1 宣传、引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1)加强科学、文化教育。

一般地讲,科学文化素质高,则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生态经济规律的自觉性会相应增强,便于掌握保护资源、环境的知识和技能,生态环境意识随之提高。

(2)普及生态环境教育。

生态环境教育应当使受教育者通过多种渠道和媒介认识自然及其规律,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帮助人们认识到自然界是一个系统,人只是这个系统中的一员,应当与自然和睦相处,最终使受教育者树立起正确的生态文明观。

(3)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

要让公众明确认识到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是自身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政府和部门有义务来回应和保护。

3.2 立法保障公众参与

如果公众参与没有保障,就必然缺乏参与的热情和真正参与的权利。因此,必须加强立法,为公众参与机制的运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尽管我国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断增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样,海洋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法律中都有类似规定。但这些规定本身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公众参与仅限于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者,限于末端参与,对于政府怠于职守、疏忽监管的不作为,对于政府决策中忽视生态环境利益的状况以及资源利用方面,则没有公众参与的机会。另外,公众参与缺乏法律程序上的明确规定性,使得政府在公众参与问题方面不具备法律责任的压力。

因此,必须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权利、参与的程度、参与的程序、参与的方式,对公众参与给予法律方面的保障。

3.3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一方面,生态环境作为公共品,公众有权获知相关的生态环境信息。因此,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2款就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也是公众有效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通过公开生态环境信息,使得公众对政府的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和企业的生产对生态环境影响及治理情况有充分的了解、监督和评价,往往会起到指令性控制手段和经济手段所不能起到的作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能够让公众对相关决策的有效参与,促使生态环境决策工作得到改善,而不是生态环境已经破坏之后的被动的末端治理。

同时,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过程,还是生态环境宣传和教育的过程,能够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而公众生态环境意识的增强又会对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即必须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方法、内容。

4 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与途径

4.1 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其基本特征是公共性和外部性。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机构,理所应当地担当起为公众提供理想生态环境,并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任务。但是,政府由于受到任期与政绩的考虑,往往会把见效慢、投资多的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放在末位,甚至完全放任不管。另一方面,政府在生态环境的决策制定方面由于不能获得足够、真实的相关信息而具有局限性。

因此,政府建立公众参与决策机制,使得政府在制定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确定有关生态环境战略、计划,确定生态环境开发建设项目方面,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取得公众认可和接受,这样也有利于决策的有效执行,取得令行禁止,事半功倍的效果。抵制一些有害于生态环境的立法、政策、战略、决策、建设项目的通过和实施,减少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增加透明性、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有利反映公众的呼声,有利于提高公众的参与热情。公众参与环境与发展的决策,是环境保护社会公益性的需要,也是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的保障。

4.2 公众参与直接的生态文明建设

(1)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劳动力投入。

由于公众对生态环境与自己切身利益的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刻,生态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并将这种意识转变为自觉的行动,保护生态环境光荣,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可耻将成为评判行为的标准。公众从自身做起,从自己所在的家庭、社区、单位做起,不随地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节约用水,减少废弃物和污水排放,加强绿化,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地等。在生产中尽量将排污量降减到最少,进行力所能及的生态环境和教育工作等。我国大力号召开展的全民性的义务植树造林的活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就是公众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劳动力投入的典范。我国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并奖励在造林、护林和爱林方面成绩突出者。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政府发动广大群众,开展重点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主要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平原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和防沙治沙工程。这些规模宏大的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是亿万公众参与创造的结果。

(2)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大量、持续的资金的投入。这就需要在各级政府在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抓紧制定政策,运用市场化手段,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投入和运作机制,广泛组织公众参与,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生态环境建设长期投入不足,是制约生态环境建设的瓶颈。现在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为公众资本利用市场机制介入生态环境建设奠定了基础。目前,人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有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据统计,2010年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303302亿元。这反映了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也部分地说明居民投资渠道狭窄。因此,要针对生态环境建设周期长、收益见效慢的特点,采取灵活的、稳定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并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公众对生态环境建设投资。

4.3 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

公众是生态环境质量的利害关系人,与生态环境最密切,最有反映生态环境问题的动机,因此,发挥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监督是决不可缺少和决不容忽视的力量。

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的生态环境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破坏的一切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发自于政府、企业或个人,公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干涉和制止,乃至到司法机关起诉。二是对将来给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也就是说,公众监督更重要的是在一种污染行为或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的决策之前或决策过程之中,而决不仅仅是决策之后。既然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具有低成本、高效益的优点,那么必须对参与监督的公众赋予监督权,以免出现无效监督的现象。

参考文献

[1]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王华.环境信息公开:理念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02.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4篇

《意见》指出,近年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仍然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行动的成效,须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意见》 强调,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意 见》提出,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转型发展,试点先行、稳步实施的原则,着力落实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 耕地等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任务。到2020年,实现上述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意见》明确,将推进七个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一是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保护补偿力度。二是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研究制定相关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三是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四是健全配套制度体系,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完善测算方法,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五是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机制。六是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开展贫困地区生态 综合补偿试点,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七是加快推进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第5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各级政府要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

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卫生部要尽快制定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

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各省(区、市)要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省(区、市)要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各省(区、市)要统筹考虑地方各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中央财政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省(区、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第6篇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57 号),进一步健全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将我市生态保护补偿与西部大开发、环北部湾经济区等重大战略有机结合,资源集约与绿色生态相结合,大力实施“开放创新、港城联动、产业强市、生态惠民”发展战略,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钦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原则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统筹兼顾,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功能

区等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其转型绿色发展,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

三、主要目标

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保护和利用好自然生态资源,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经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到 2020 年,基本实现森林、湿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生态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符合我市市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四、分领域重点任务

(一)森林。结合全市国土空间功能布局和生态目标要求,进一步修编我市公益林区划规划,增强公益林区划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建立市、县区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依法界定公益林的基础上,根据公益林状况、受益对象研究制定分类和分级补偿标准,充分体现优质高价、劣质低价的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原则;严格实施分类补偿;建立健全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推进管护成效评价,完善分级管护制度;全面完成国有林场改革,探索推进停止集体和个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工作,配合自治区林业厅要求实施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政策,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补助奖励资金;争取国家、自治区层面将我市天然林全部纳入公益林规划建

设和保护范围。(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湿地。科学区划湿地,研究启动退耕还湿工作,争取自治区在我市扩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点范围。加大沿河、沿湖、采矿沉陷区的湿地恢复治理和崩岸治理力度,开展钦江、茅岭江、大风江等重要入海河流治理,探索率先在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推动建立市、县区两级政府湿地生态补偿投入机制,建立健全茅尾海国家海洋公园管理体系。重点做好沿海红树林湿地和沿江、水源地湿地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红树林湿地的违法行为,争取提高红树林生态补偿标准;配合开展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和坚心围红树林生态公园建设,推动重要海洋湿地特别是红树林湿地自然生态系统恢复。(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局)

(三)海洋。继续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政策,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继续执行海洋伏季休渔渔民低保制度。健全增殖放流和生态损害渔业补偿机制。研究建立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局)

(四)水流。按照自治区部署,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

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水库,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有序推进现有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研究在钦江干流以及重要支流开展市内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市政管理局)

(五)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自治区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进一步落实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政策。探索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护、改良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贴。努力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规模,争取国家层面同意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中 25 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调出基本农田的 25 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 15-25 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外 25 度以上实际陡坡耕地、25 度以上非基本农田梯田梯地、易地扶贫搬迁、库区移民搬迁后腾退的非基本农田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纳入国家、自治区退耕还林补助范围。落实国家、自治区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五、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六)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逐步加大对我市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以及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对我市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加大对市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央、自治区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支持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海洋局,市地税局)

(七)加强重点生态区域补偿。积极推进我市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统筹各类补偿资金,探索综合性补偿办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蓄滞行洪区、重要水源地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补偿政策支持。将市内重要生态屏障作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区域。(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八)推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开展推动钦江、茅岭江、大风江等跨县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积极探讨建立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县区与保护生态县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关系。鼓励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

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地区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

(九)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研究,探索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统一采集与发布、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强化科技支撑,开展我市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服务价值等专项课题研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分级责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海洋局)

(十)创新政策协同机制。探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政策方案、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稳妥有序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指南和技术规范,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探索研究我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内部原有人工林、用材林补偿,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确保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探索市内流域上下游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用水户之间等水权交易方式,完善水权交易平台。推进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排污权交易,加快排污权有偿

使用和交易试点。加紧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主动对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定我市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方案。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组织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一)实现生态保护与精准脱贫有机结合。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向我市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加大对我市的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贫困地区新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十二)推进政策法规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法规。研究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推进我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海洋局,市地税局)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局际协调机制,成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调工作小组,加强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县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加强试点情况分析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十四)狠抓督促落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最新政策动向,争取政策资金向我市倾斜。继续积极参与国家、自治区各类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建设,着力在市内各有关领域有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十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县区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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