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4-07-01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精选11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1篇

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责任,规范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驻矿安监员为正式在编派驻辖区煤矿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责的事业编制国家工作人员。由县安监局统一管理。

第二条 驻矿安监员在县安监局的统一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要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工作安排。

第三条 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自身及单位形象。

第四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正常生产矿井的驻矿安监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县安监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2名驻矿安监员,确保24小时有驻矿安监员驻矿。停产停建矿井的驻矿安监员采取巡查监管方式,每矿至少派1名驻矿安监员负责巡查监管。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考核细则

(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二)驻矿期间,发现所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和县安监局汇报并做好处理记录。

处)安监站和县安监局汇报。

(十一)驻矿期间发现险情要立即作出决定并要求煤矿严格执行,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撒出井下作业人员,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和县安监局汇报。

(十二)严格请销假制度,有事必须按程序向驻矿中心和县安监局分管领导请假,且自行书面委托所驻煤矿的其它驻矿安监员代班,持双方签字认可的委托书和请假条报批。请假一天的必须经驻矿中心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一天的必须经驻矿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报县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安监局分管领导,后补办请假手续。

(十三)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时,由当班驻矿安监员陪同检查。

(十四)驻矿安监员每月驻矿时间不得少于20天(含外出培训及参加会议时间),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班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并详实记录每次入井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以备查。下井记录不真实,存在弄虑作假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并取消当月下井补贴。

(十五)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

1、督促煤矿井下放炮必须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等放炮制度,在能通往放炮地点的各通道口安全位置处派专人设置警戒,设警戒线并挂警示牌板。

2、督促煤矿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的依据。

(二)驻矿安监员1年考核不合格的,扣发部分或全部岗位冿补贴并进行岗位调整,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解聘辞退。

(三)考核内容包括:个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情况、所驻煤矿事故情况、发现和制止煤矿违法违规情况、督促煤矿隐患整改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县安监局主要负责驻矿安监员的考核,驻矿安全监管中心负责现场跟踪采集驻矿安监员在岗情况及入井记录,安监局煤监股日常检查反映的情况也纳入考核。

(五)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每年进行业务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的调离岗位或予以辞退。

(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不能正确履行驻矿安监员职责的驻矿安监员必须及时清理出驻矿安监员队伍。

第九条

驻矿安监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并及时向县安监局汇报。

(三)有权制止所驻煤矿隐瞒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省、地及管委会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五)有义务帮助和指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促进煤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水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中心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2篇

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

(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二、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监督所驻建设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组报告。

(六)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七)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八)检查所驻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保责任人、措施、质量、资金、完成时限“五到位”)。

(九)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建设。

(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现场验收前探情况,并在煤矿前探钻杆现场清点验收登记册上签署意见,对未实施“前探”的煤矿一律不允许有任何掘进作业。

(十一)对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管理的突出矿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装备,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四位一体”进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十二)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县煤安局。

(十三)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十四)及时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负责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内容。

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及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

完成县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权利和义务

(一)每天必须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规定;

(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请销假及其它管理办法

(一)所有请假人员,不论请假时间长短,按请假程序批准同意后,均需本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分片监管组长说明请假情况。

1、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煤矿监管组负责人签批,并由请假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站长,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假满后及时电话告知局办公室和监管组、乡镇(区)安监站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分片监管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煤安局领导审签同意后,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离矿,请假人要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

3、请假超期回矿的,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凡一个季度内查出2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并在县局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待岗期间仍有不假行为的,予以解聘。一年内出现两次待岗的,予以解聘。

(二)各驻矿安全监管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若请假到达手机无信号的地方,要将联系方式告知办公室值班人员作好记录。凡是手机关机或设置移动“小秘书”呼叫转移,以及其他原因联系不上的,一次扣工资及津贴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的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造成后果,依法追究机关责任。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工作期间,凡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制止处置有功的,给予奖励;发现举报一项以前未曾发现的重大隐患,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置有功者,将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期间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驻矿安全监管工作,月考核发现存在对所驻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扣发本人工资及津贴200元。考核中发现存在所驻煤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予以解聘,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期间不履职导致事故发生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岗驻矿安全监管员汇报工作必须使用矿上座机进行汇报,矿上无座机的,要用矿上法人、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特殊情况除外),凡是违反此规定的,一次扣工资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达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经核查不是所驻煤矿座机、老板、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的,按办公室记录累计处理。

五、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招聘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必须由县安全监管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岗位轮训。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三)培训内容。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驻矿安全监管员在每期的培训学习中,迟到或早退两次作旷工一天处理,一个月旷工达三天的作待岗处理

七、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一)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告的;

(二)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煤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的;

(三)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

(四)涉嫌犯罪的。

六、工作考核

(一)周考核制度。

1、由县安全监管局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绩效实施周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周考核不合格。

(1)对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

(2)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制止措施的;(3)不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4)不按时上报周工作小结的。

2、在一个季度内,如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三次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二)考核制度。县安全监管局根据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由县安监局备案。

1.优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效果明显,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2.合格: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不合格: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无故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三)在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县安全监管局提请县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3篇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名称:

政务微博:“安全监管总局”+LOGO标识

政务微信:“安全贝贝”+LOGO标识

发布平台:总局逐步开通新华网、人民网、腾讯网、新浪网微博及腾讯微信公众服务号。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4篇

黑安监发[2007]126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黑发[2006]2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25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具有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的专职人员,与所驻煤矿无隶属关系。

笫三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实行社会公开考录、先行试用、合格聘用制度。采取定点驻矿或分组驻矿方式,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其业务资格由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试考核。

第四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规定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5次,其中夜间下井检查不得少于7次,并对每次下井的检查路线和检查情况做详实记载,以作备案考核。

第五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的各项指令及时传达。

第六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要严格执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严禁空岗、漏岗、脱岗。

第七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成绩纳入月份、季度或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

第八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要严格执行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将每天所驻煤矿存在的隐患排查整改、违章处理等情况除向所驻煤矿企业负责人书面告知外,还要向所属单位报告,并于每月5日前向所属单位报送上月的工作情况。

第九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和总结,依据考核情况,对驻矿安全监管员作出奖惩决定。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关闭的煤矿,在达到关闭标准后,该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由所属单位负责统一调配安置。

第十二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二)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标准,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有煤矿井下3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对煤炭专业院校毕业并有井下工作经验,以及具有国有重点煤矿工作经历或曾担任过煤矿矿(井)长、段队长职务的人员,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煤矿安全规定的情况,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入井规定的人数、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和隐蔽工程的违规施工生产情况;

(四)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所属单位报告;拒不执行的,要立即提请所属单位严肃处理;

(五)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并及时向所属单位报告;

(三)有权制止所驻煤矿隐瞒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煤炭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及时反映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第十五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煤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按事业编制管理、列入财政开支

第十七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所属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所属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要切实维护和保障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业绩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市(地)、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考核评比成绩优异的

(二)所驻煤矿全年无死亡事故、轻重伤事故显著下降、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的(三)对所驻煤矿隐患排查整改督促有力,隐患明显减少的;

(四)在防止煤矿事故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贡献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由于驻矿安全监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同一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由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由所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存在重大隐患不报告的;

(二)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及时发现的;

(三)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制止的;

(五)接受所驻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

(六)参加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八)不履行请假销假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第二十三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因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监管不力被开除的,3年内不得在煤炭行业从事煤炭生产、安全、技术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产煤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实施细则。

驻矿员管理制度 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提高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水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

驻矿员代表乡政府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由乡政府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乡煤管站统一指导,采取定点驻矿方式,每矿派驻2名驻矿员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驻矿员主要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一)日报告工作制度。驻矿员每天如实填写驻矿日志和值班记录,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乡政府煤管站,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

(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安全例会制度。煤矿安全例会定于每个月第一周的周二上午10点在乡煤管站举行,驻矿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学习

(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规定;及时反映矿井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情况;

(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时,要责令煤矿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隐患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监督指令时,要立即提请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处理;

(六)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日报告、周排查、月总结制度。每日要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一次矿井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每周要开展一次全面的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每个月要召开一次矿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分析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七)驻矿安监员随时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乡煤管站报告情况,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矿方不执行驻矿安全监督员的检查和处理意见的,可立即向乡煤管站报告;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乡煤管站和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

(八)坚持井下安全监管与地面安全监管相结合、突出井下监管原则。驻矿安全监管员实行每天至少1人次跟班入井检查制度,对当天入井人数、工作任务、井下安全隐患及当班隐

(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请销假报告制度,严禁缺岗、漏岗、脱岗。若有事需要请假,不论时间长短,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向煤管站负责人说明请假情况,经主抓安全领导批准,将假条交乡煤管站备案,安排代班后,方能离矿。有事不请假,也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扣发驻矿补助,具体规定按照机关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五)驻矿员在驻矿期间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做好驻矿安全监管工作,乡煤管站每月根据情况对驻矿员进行考核。考核发现存在对所驻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扣发本人工资及津贴100元,并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因不履职导致事故发生的,移交纪检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驻矿员要每天填写驻矿日志和值班记录。发现较大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并将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乡煤管站。发现未填写驻矿日志或填写内容不全,每次罚责任人50元。

驻矿安监员火工管理任制 第6篇

驻煤矿安监员必须按县局安排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监管理煤矿一切安全工作。火工品管理具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驻矿安监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做好火工品管理工作。

一、按规程规定从入库到出库运输领用清退各个环节,做到认真监管万无一失。

二、按存放管理制度入库、出库注明发放号码以便以后校实,对库存量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三、监管好当日的领用清退制度规定,数量必须领导批准,按实际生产量领取所需的火工品量,井下严禁存放火工品。

四、监管好火工品使用人员,必须是持有爆破证的爆破技术人员,了解炸药、雷管的性能、以便安全使用火工品。

五、监管校实当日回收的火工品要及时入帐并做到分别存放登记雷管号码,校实回收与发放的号码。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7篇

2011年11月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11]186号) 。《规划》提出, 到2015年, 基本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完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应急能力全面加强, 适应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需要, 并为其他灾害的应急救援提供有力支持。一是在法制建设方面, 颁布实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及与之配套的规章、标准和政策措施, 形成基本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体系。二是在机构、机制建设方面, 建立完善国家、省、市、重点县以及高危行业 (领域) 大中型企业应急管理机构, 形成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三是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面, 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准完成国家级应急救援队建设任务, 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大幅提升, 基层队伍专业水平显著提高, 形成完善的国家 (区域) 、骨干和基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四是在应急预案与演练方面, 高危行业 (领域) 中央企业应急预案覆盖率、备案率、培训演练率达到100%, 其他达到80%以上。五是在应急管理培训方面,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指战员培训率达到100%, 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全覆盖, 应急知识普及进社区、进学校。六是在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方面, 国家、省、市、高危行业 (领域) 中央企业应急平台建设率达100%, 重点县 (市、区) 、高危行业地方大中型企业应急平台建设率达80%以上, 基本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8篇

安全生产事关大局,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搞好安全生产最基本的作法就是不断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微观制度体系建设(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最基层的政府就是乡镇人民政府,最基础的工作就是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最基层的监管部门就是区县安监局。最关键的工作就是扎实抓好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

基层安全局的职能和地位

一、如何看待安监局的定位问题?

工作的定位是我们开展任何工作的基本前提。安监局的定位可以从我们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来认识。从目前阶段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出发,安监局的工作定位,第一,从法律定位的角度,我们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这是《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也是作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合署办公机构,代行政府主管辖区内安全生产,协调部门监管工作的职能;第二,从政府实际要求的角度,我们还是紧急情况处臵部门,遇到危急情况,政府领导希望我们冲在第一线,承担起抢险救援的指挥、协调职能;第三,从日常工作职能的角度,我们又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直接担负着工矿商贸企业 尤其是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职业卫生等领域的日常安全监管。这样的体制架构和职能分配,也就决定了目前我们所处的矛盾地位,即:既是管理者,也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

由于事故始终是衡量我们安全监管工作成效的终极指标,也是我们工作的核心抓手,所以,当前工作的目标定位仍然是: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一般事故。只有事故真正减少了,才能说明我们的监管工作逐步到位了。如果事故不能得到控制和减少,监管工作再好,那也是徒劳的。

二、如何认识安监局的责任问题?

工作职能和工作目标,决定了我们安监部门的工作责任。然而,这也是我们安监工作者感慨最深的问题。从成立安监机构开始,我们就在讨论我们在工作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和安全生产问责制的逐步强化,我们安监人员面临的问责压力也越来越大。如何来认识和应对这样的形势?

首先,我们要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意识。工作是责任的具体化。上到政府首长,下到普通工人,任何工作都有责任。可安全生产工作,关系百姓生命,关系公私财产,真可谓责任重于泰山。从附设机构,到政府的独立工作部门,就反映了安全监管责任的不断强化。安全监管工作纷繁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在目前社会安全意识普遍较差、安全生产 “欠帐”较多的情况下,监管难度大、工作压力重。但是,既然我们已经站到了这一行列,也只有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工作职责,把责任和压力当作我们做好工作的动力,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兢兢业业地做好每一件工作,只有这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才能真正得到落实。

二是要正确对待工作责任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的安监工作是一种高风险工作。这种高风险,不是源自我们的主动违法(比如说贪污受贿和徇私舞弊),而是源自我们的工作不力、监管不严,主要是失职和渎职。目前,我们的责任风险更多的是执法监管不严,而不是执法监管失当。所以,要规避我们的责任风险,只有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严格监管,严肃执法。从另一个角度讲,只要我们大家都有被追究责任的危机感,就会更加努力地做好工作。如果我们恪尽职守、认真地做好了应该做的每一件工作,即使被问责,那也问心无愧。

三、如何理解安监局的工作重点?

目前,我们安全监管的中心工作是落实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二是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我们抓住了这“两个责任”的落实,就是抓住了监管工作的“牛鼻子”;真正落实了这“两个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就会有质的飞跃。所以,切实落实这“两个责任”,就是我们在今后一段时期的 工作重点。

(一)严格综合监管。

通过前一阶段的严抓、严管、严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正在逐步得到落实。而政府及部门综合监管责任的落实依然显得软弱无力。综合监管能力的不强,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的公共安全理念还较薄弱,特别是还存在某些领域部门监管缺失的现象,如房屋拆迁、改建等存在着安全监管盲区。我们要树立公共安全理念,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和安委办的协调督查功能,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及行政首长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是加快制定和落实政府部门及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办法,理清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落实部门的监管责任,消除各领域的安全监管盲区。二是实行工作督办制度,定期分析通报各领域各部门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三是认真开展重大隐患排查和限期整改,确保各级“挂牌”重大隐患按时整改到位。四是分析当前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督促各项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并力求取得新的成效。五是编制和完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调应急救援的部门协调。健全危化品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利用社会事故救援资源,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严格行政执法 用五个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

一是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纳入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利用媒体公开执法过程,强化舆论监督,对违法违章的行为予以曝光。

二是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广大群众和服务对象的监督。对举报不受理的,按照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规范与约束执法行为,对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个人违规执法或执法不当原因致使监管对象受到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是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是建立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批台帐。实行跟踪表随资料流转的责任追究制度,增强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广泛的接受群众的监督,使安全生产审批工作透明化。

四、做好五项工作,力求安全生产工作有新的突破 一是加强领导,做到领导兴安。领导重视【奥巴马的悼词

 念所有遇难者的名字, “一个依赖矿工的国家怎能不尽全力履行职责保护他们?我们的国家怎能容忍人们仅因工作就付出生命……我们在这里的任务,就是防止有生命再在这样的悲剧中逝去。去做我们必须做的,无论个人或是集体,去确保矿下的安全,向他们对待彼此那样对待我们的矿工,如同一家人。” 】坚决控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伤亡人数这个中心目标,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不断强化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两项基础工作,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依法维权,依法兴安。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社会性、艰巨性五个特性。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安监部门保安全,企业生产经营部门要经济效益二者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坚决处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做到毫不留情,决不手软。三是加大投入,实现科技兴安。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大安监队伍的科技装备投入,增设必要的科技装备,切实提高执法监管水平和能力。四是健全制度,实行制度保安。要强化安全生产的各种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处罚人,用机制管人,避免人管人气死人的现象发生。坚持完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制度,紧紧围绕目标责任开展工作。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在建电站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实行征收风险抵押金制度。五是以人为本,实现群防保安。要注重开展安监队伍的培训、教育、管理,提高队伍素质,树立队伍良好形象;组织安监人员到省内安监工作搞得好的地州市学习考察先进经验和做法,创新工作思路,推动我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创出新的亮点。同时要加强群众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安全自我防范意识,把 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做到不乘违章车、不坐违章船、不做违章事。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创建安全生产微观体系

安全生产微观体系的内容?怎么形成管理的闭合?

(一)健全保障体系,做到经费,人员,机构“三个落实”

1、机构:乡镇政府必须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乡镇长任主任。下设安监办(站),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在行政村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村主任任组长、治保主任任副组长、村民小组长为成员。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法人代表任组长,副职领导任副组长,车间(班组)负责人为成员,按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分片、分行业建立安全管理联组,即:道路交通、船舶、煤矿、非煤矿山、农机等行业安全联组。

2、人员:乡镇安全监管专职人员1—2人、兼职人员3-5人必须落实到位,并相对稳定。根据安全生产特点划分监管小组,有船舶码头的乡镇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员并配备签单发航员。有煤矿的除了县上落实驻矿安监员外,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煤矿,并在煤矿设监督员、信息员。

3、经费:政府要将乡镇安全监管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安监办独立设臵或乡镇机构改革中编办明确了与其他办公室合署办公的,都必须落实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监管需要的设备设施。

(二)完善监管体系,做到目标、责任、制度“三个明确”

1、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计划

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乡镇整体规划和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的同时,分阶段、分行业、分区域不间断地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群众安全教育与培训,力争各个行业、各个企业不发生生产安全死人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和目标任务,制定出具体的措施计划。把乡镇安全监管向村组(社区)延伸,建立乡镇向村(居)委会、居民小组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村(居委)主任就是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是乡镇安全监管员,村民小组长就是乡镇安全信息员。乡镇、村、组、企业层层落实,完成目标任务。

2、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乡镇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乡镇长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乡镇长对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落实以下责任:一是目标责任制,即:乡、村、组、企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类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二是“包保”责任制。即:由乡镇领导包片、干部包村、包企业、包车(船、水库)等,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得住,逐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县、乡、村、组四级安全管理网络体系。三是乡(镇)安全生产“三长”负责制。认真落实乡(镇)长、村(居)委会主任、安 全联组组长“三长”安全负责制。充分发挥联组管理作用。四是落实“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制。由县级安监部门落实委托授权单位,确定乡镇受委托的执法人员,即: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安全干部(每乡镇至少5人以上),对受委托的执法人员实施培训;委托受权部门与受委托的各乡镇签订委托执法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明确执法内容、权限、范围等;给受委托的乡镇执法人员办理检查证件,持证执法。通过委托执法,使各乡镇安办真正做到了有职、有责、有权,有效地行使安全管理的职能。基层管理权限的明确,加强了乡镇特别是边远山区安全工作的管理,填补部门管理的空白,消灭管理和隐患排查的死角和盲区。

3、明确乡镇安全生产十项基本职责

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乡镇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工作职责、乡镇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乡镇人大主席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乡镇长安全生产职责、乡镇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乡镇其他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乡镇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村(居)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健全安全监管十项基本制度

认真落实《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三)规范运行体系,做到防范、排查、整改“三个到位”

1、源头监管抓规范

严格新建、改建、技改项目安全“三同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职业病预防。

2、过程监督抓落实

每月—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学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要问题。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问题排查隐患。重点是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因素。

每季度开展一次隐患排查,重点是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运输、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同时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在定期排查与不定期安全巡查、节假时段重点检查结束后,安办要将排查出来的隐患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并上报党政办公会研究确定重点整治隐患,对重点整治事项予以挂牌公示。

实行隐患治理“三部曲”即: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制定隐患整治方案(四落实:时间、资金、人员、标准)、督促整治销案。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并对隐患整治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3、问责与激励并举

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对未 完成任务的单位、个人按规定问责的同时,必须注意安全激励,每年召开一次总结

表彰大会,对有功人员和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安全生产积极性,促进安全监管良性循环

(四)构建宣教体系,做到对象、内容、形式“三个拓展”

1、宣传——普及性教育

对象:普通群众。

内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用电、食品卫生安全、防火、防雷、防洪、防山地灾害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

形式:广播电视适时宣传,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宣传阵地宣传,组织宣传车或者利用人们赶集时摆摊设点宣传,送发安全告知书宣传,张贴、刷涂标语、板(墙)报等。

2、培训——针对性教育

对象:乡、村、组干部,企业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以及企业工人、村民等。

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专业知识等。

形式:专业培训班培训,开会以会代训,送外培训,请专家老师来培训以及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等。

3、警示——特殊性教育

对象:相关人员,普通群众。

内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形式:现场会,专题研究会,经验交流会,事故述职会以及制作警示标语、警示牌等。

通过一系列安全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广大群众遵章守法。不坐违章车,不乘违章船,不做违章事,做到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五)夯实基础体系,做到软件、硬件、装备“三个强化”

1、建立乡镇安全管理十种基础档案

上级政府及部门下发文件档案,乡镇党委、政府文件档案,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文件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档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档案,事故隐患、危险源监管档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档案,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

2、完善安全管理十个基本记录薄册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簿,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登记簿安全生产培训记录簿,安全生产事故记录簿,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簿,机动车辆、乡镇船舶登记簿,特种设备登记簿,车辆驾驶人员登记簿,特种作业人员登记簿;

3、配臵乡镇安办基本设施设备(十有)

有职能,有岗位,有人员,有工作经费,有牌子,有印章,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施和装备(桌椅柜子、照相机,摄影机、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有车子(安全检查车),有制度(健全并完善的工作制度),有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及预案)。

十大行列安全生产检查流程

······怎样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新形势下的安全干部

(一)安全工作者面临的问题与困惑

1、地位问题

在县级部门里,公安、财政、税务、国土、交通等部门均比安办叫响。一是相对当前形势下压力,责任均要小的多,虽然各级都在倡导“一岗双责”,但是,人们总是把所有不安全的隐患交给安办来接招,把所有事故归咎于安办管理不力。尤其在乡镇由于各级编办均未对乡镇安监机构及人员进行核定,其人员在现有编制中调配,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专业知识缺乏,身兼数职等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乡镇安办地位岌岌可危,很难发挥真正作用。

2、责权问题

“有责无权”或“责大权小”是乡镇安监人员的普遍尴尬。一方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般只到县级,乡镇一级没有执法权。另一方面,强调“两个责任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又往往把乡镇安监机构作为乡镇政府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发生安全事故后,对乡镇安监机构的责任追究首当其冲。乡镇安监人员对此感到委屈、困惑、无助,普遍存在畏惧思想。

3、职能问题

由于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形成,人们习惯将安监机构定性为代表政府行使安全监管责任的主体,要求守土一方,保一方平安。加上本身安全生产欠帐太多,公共安全隐 患实为严重,安办本身受命于危难之中,工作任务艰巨,而各级政府层层要求严格,各项指令铺天盖地任务极端繁重,出现怕管、不愿管、不敢管、不能管安全工作,即使管到了也只能是疲于应付。

4、理解问题

平时不管你,出了事就怪你——领导的支持与理解;

我干我的,出事不要你管——群众支持与理解;

整天不回家,老是得罪人——家庭支持与理解。

5、问责问题

没有检查到事故隐患而发生事故是失职,检查到了隐患仍发生了事故是渎职。

问责太多,激励太少。国务院302号令、省府179号令均是追究责任的法规性文件,就没有一部表彰、立功、奖励的文件。

安全工作难干,好汉不愿干,懒汉干不了。工作劳累、事情麻烦又不讨好。特别是对乡镇安全工作,农民文化低,贫穷落后,自私、保守、安全意识淡薄。389961部队老、幼、弱、妇,不批不斗不怕你,有了问题要找你,处得不好要骂你。安全干部有难处:群众不满要找你“出气”,上级不满要拿你“发气”,老婆不满要跟你“生气”、“怄气”,但自己不要“闷气”。要豁达、开阔、潇洒。工作必须干,为组织,为他人,为自己,即向党负责,向人民负责,向自己负责,不能因为安全工作抓得不好而受到处理,太不划算了。因此,必须要有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

(二)对安全工作者的要求

1、具备三种素质

较高的政治素质,全面的业务素质,强健的身体素质;

2、发扬三种精神

吃苦耐劳精神,乐于奉献精神,敢于碰硬的精神。

3、坚持“三个四”

“四勤”:眼勤、腿勤、嘴勤、手勤。

“四千”:历尽千辛万苦,跑遍千山万水,说尽千言万语,想尽千方百计。

“四铁”:铁石心肠,铁的手段,铁的措施,铁的纪律。三个层次要求

●能讲、能写、能做、能吃苦(安全一般干部)●敢想、敢干、敢管、敢碰硬(安全管理干部)●会说、会查、会管、会协调(安全领导干部)

(三)安全干部的自我保护

1、完成规定动作

开会

发文

做事

一是该开的会必须开,二是该发的文必须发,三是该做的事必须做。开

•(1)参加上级安全会议;•(2)组织本级安全会议:每季度政府安全例会,每月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3)督促下级安全会议。发

•(1)读懂安全文件; •(2)转发上级文件; •(3)下发本级文件。做

•(1)检查:巡查、专项检查、大检查;

•(2)应急: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3)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纠纷、矛盾、问题。

2、开发自选动作 结合实际

因地制宜

(地方特色,地方规范性文件)找准载体

创建平台

(安全示范单位,质量标准化,专项整治)选好项目

轰动效应

(抓两头,带中间,现场会)

3、自教自律,自我保护 勤奋学习,完善自我 依法执法,警示自我 廉洁自律,规范自我 履职尽责,保护自我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十分艰苦的工作,更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业务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不仅要求安全工作者具备较全面的政策、理论、文化素质,较全面的综合 业务技能和强健的身体素质,而且更要求安全工作者具备甘愿吃苦、乐于奉献的政治素质。作风深入,求真务实,常说的下深水、了解情况、掌握情况,做到对所管的安全工作家底清、情况明、心中有数。要克服不敢抓,不愿抓,不真抓,不会抓的情绪和问题,解决安全监管中“虚、怕、难、软”的问题,发扬“勤、实、铁、严“的精神,鼓舞士气,大胆开拓,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局机关人员和安全干部的作用,不断学习,不断提高,为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安全管理而努力。

驻矿班驻矿员岗位职责 第9篇

1、严格遵守公司、部门和班组的各项规章制度,快速高效地完成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完成所驻矿点监装监运的日常工作。

3、严格按照制度和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及时解决煤炭装、运过程中出现的量、质问题,监督煤炭装运过程中煤质合格。

4、驻矿员须严格执行准运单发放程序,并认真、准确填写煤炭准运单,严禁涂改。

5、驻矿员须在红色封条上认真、准确、详细填写车号、编号、监装人、日期,并监督封条粘贴规范、有效。

6、驻矿员须认真妥善保管一次性黄色塑料扎带,严格执行发放程序,并对应车号登记扎带编号、数量、日期;记录须完整、规范,留存备查。

7、加强对运输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煤炭运输车辆正确、规范使用封条和扎带。

8、监装结束后,对当天的装车车数、吨数、装车煤质情况及时向部门相关岗位人员短信汇报。

9、积极参与班组的安全学习、业务培训、民主生活以及公司工会、燃料管理分工会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2013年驻矿员总结 第10篇

驻矿安监员安全工作总结

2013年以来,我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文件、会议精神,全面认真落实“人人都是通风员”活动及学习贯彻“矿长保护矿工七条规定”,开展了“三个敬畏”主题活动,每周坚持一次以矿长牵头的安全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确保了今年建设安全无事故。现就本人今年完成主要安全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监管力度,杜绝非法违法现象

1、在建设期间,严格按照县局批复项目进行作业。杜绝了违法生产、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等现象。

2、严格按上级明文规定,杜绝非法违法现象发生。

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强化现场管理

1、严格监督矿领导及施工队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杜绝了领导未带班的现象。

2、监督矿领导外出请假制度。杜绝矿领导脱岗的情况。

3、严格监督执行了“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及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制度。确保了矿井2013未出现任何水患现象。

4、监督每月安全无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了2013年安全建设无事故。

5、日常工作中,认真贯彻监督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方案、上级部门检查问题的落实情况以及内部隐患排查的整改情况,达到了全部落实。

6、严格监督落实各项活动的贯彻实施。确保了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

三、恪尽职守,坚守岗位

本人坚守岗位,认真执行驻矿员的有关规定,每月坚持至少18次入井安全检查,查出各类隐患共 60 余条,采取不定时和夜查相结合的办法深入井下各作业地点,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现场能及时整改的,解决在现场,现场不能及时整改的,责令矿方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同时,对地面各岗位也不定时的进行了多次突查,提高了各要害场所的工人上岗质量。

四、今后工作计划

1、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

2、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3、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各级检查问题及时整改回查落实,加大对“三老”问题、“三违”人员的查处力度,深入监督各项活动的开展情况。

4、严格监督矿领导带班制度及矿领导外出请假制度。

5、坚守岗位,确保和瑞煤业安全建设无事故。

(此页无正文)

山西泽州天泰和瑞煤业有限公司

安监员:李志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11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物联网,云计算

0 引言

随着安监部门和各级政府的重视,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逐年好转,但安全形势仍不乐观。从安监部门角度看,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信息难以有效掌握是造成目前状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煤矿安全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庞大,来源复杂,而安监部门人员数量有限,有些省份一个安监员要同时面对十余个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难免存在工作盲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利用新的IT技术,提高对煤矿安全信息的采集和监管力度,减少监管成本,成为当前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1 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现状

1.1 研究现状

由于煤矿安全监管的特殊性,很多研究人员、煤矿和省市煤矿安监部门都考虑到利用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建立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这方面的研究分为3类。第一类是以某种技术为依托,探讨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构建,如肖光进等基于.NET技术提出了一套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案[1];赵莲清等将基于Web的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于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2];康瑛石等在云计算技术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包括国家、省、市/集团与煤矿四级管理的一体化煤矿安全监管指挥系统整体解决方案[3];吴宗之等从重大危险源监控角度进行了与前者类似的研究[4]。第二类是对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功能结构进行探讨,如李占云提出一个包含日常监管、隐患治理、事故情况、统计分析等6个模块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结构[5];徐辉、高晓旭等提出了一个包含10个模块的煤矿安全监察信息系统[6,7]。第三类是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应用研究,大多与煤矿现场结合起来进行,如张殿军、宫兴辉、袁兆山、薛占儒以及游达等分别对平庄矿务局元宝山露天煤矿、大雁煤业公司、山东枣庄矿业集团、西山煤电集团和德兴铜矿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应用研究[8,9,10,11,12]。这些研究集中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结构上,与第二类研究有重合之处,但在具体研究中与各煤矿的实际情况结合,具有更重要的参考价值。

当前对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的研究存在以下问题:

(1)系统用户不清晰,目的不明确。煤矿安全监管涉及的实体众多,不同实体的目标、责任、流程等明显不同,在功能和所需数据上存在较大差别。现有的研究大多立足于煤矿,少量的面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但在实际研究中又往往出现混淆。

(2)忽视信息采集体系,仅重视高层的功能架构。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与信息输入的质量有密切关系。对于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而言,信息的及时、准确采集与传递是系统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该问题在当前的研究中并没有得到重视。

(3)对信息管理的模式研究有待深入。由于煤矿生产的连续性和全国煤矿的庞大规模,安监部门所面对的信息种类多样,数据结构异构,数量巨大。如何有效存储和管理这些海量数据,并从中进行数据分析和挖掘,使安监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危险所在,从而在根本上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高效性,是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必须解决的问题。

1.2 应用现状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全国煤矿安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发布相关信息以及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的应急救护任务,这些工作要求安监部门能够准确、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状况。在国家强制要求煤矿建立的“六大系统”中,监测监控和人员定位都是涉及安全信息管理的关键系统。然而煤炭行业存在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信息采集、加工利用水平低,信息存储结构化程度差以及难以有效利用等问题,导致覆盖较大范围、服务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始终难以建立。

已有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往往建立在煤矿层次或矿业集团公司层次,对于面向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多停留在低层次的瓦斯体积分数、粉尘等简单数据的监控上,对造成煤矿安全事故的大量其他因素缺乏监管。这是当前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量大、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区分众多因素影响煤矿安全的重要程度、设定其管理层次将是未来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之一。

2 基于物联网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

由于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的特殊性,传统的B/S或C/S模式很难满足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的要求。考虑到物联网技术的优势,且该技术已日趋成熟,本文提出采用物联网技术构建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

2.1 物联网应用于煤矿安全监管中的优势

煤矿安全监管要求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做到实时、准确、智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煤矿分布广泛、生产环境复杂多变、安全影响因素多等特殊性,使得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的要求远高于其他系统。物联网具有智能感知、实时控制、智能决策等特点,能够跟踪煤矿中涉及安全的所有因素,并将数据实时反馈到相关数据库服务器中。数据库服务器与数据发生地点的分离使煤矿安监部门对安全数据的集中管理成为可能,而不局限于各个煤矿调度室的分散控制。

在构建基于物联网的煤矿安全信息采集、传输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完善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则有可能最终实现一个分层次、覆盖煤矿安全所有因素、统一数据标准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的建设能够有效减少甚至消除当前煤矿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多主体间的博弈问题,使整个系统朝最优化方向发展。

2.2 基于物联网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结构

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面向的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目标是使其能够在有限的人力、物力条件下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基于物联网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信息结构应与煤矿安全监管层次相匹配,分为国家、省、市、县4级,这一点与吴宗之提出的整体结构[4]类似。根据安全监管信息的严重程度将系统划分为4个等级,每个等级监控的数据类型不同。国家层次只监管一些重要的危险隐患,而底层的县级安监部门则需要全面监管各种与安全相关的信息,由此制定合理的安全监察策略。不同层次所面对的信息是一种包含关系,即越是底层,所需要处理的信息就越详细,信息的实时性要求也越高,但信息所涉及煤矿的范围越小。以某个煤矿为例,最重要的安全信息由国家安监部门实时控制,次级的安全信息则由省、市、县安监部门分层管理。县级安监部门在安监管理过程中需要用到所有层次的信息。国家局为了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实时性,如果拥有信息的管理权限,则无法避免整个系统巨量的数据传输,最终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而将所有数据安全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级安监部门,则难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全局掌控能力。这也是传统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的难题。基于物联网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物联网与云计算技术,属于分布集中式的数据管理模式,信息结构如图1所示。

基于物联网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结构分为省级及以下的云安全平台和国家级的安监信息中心数据库2个层次。煤矿安全所涉及的信息种类多,层次复杂且实时性要求高,在省级安监部门层次上可设立物联网云数据存储平台,将本省所涉及的煤矿安全信息通过互联网、无线网络等传输至对应云安全平台相应服务器上。云安全平台服务器根据设定的安全管理模型对存储的数据进行实时计算,得出反映各个煤矿甚至各个工作面实时安全情况和等级的数据。相关信息可采用SaaS(软件即服务)等服务模式,向县、市级安监部门提供服务,并生成相应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在国家层次上,每隔一定时间从各省级安监部门云安全平台提取相关数据,形成及时更新的国家安监数据库,确保国家局能够及时掌握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并为国家制定相关的安监法律法规提供参考。由于国家局所需要的信息仅为影响煤矿安全的核心信息(如瓦斯体积分数、顶板压力等),其数据量相对较小,且实时性要求不如基层的煤矿安监部门高,因此对整个系统数据传输的压力并不明显。

3 基于物联网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面临的挑战

基于物联网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对现有的煤矿安全监管以及信息管理模式等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1)数据标准的统一性问题。基于物联网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面向全国煤矿,必须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使各煤矿采集到的信息格式和口径一致,否则省级和国家级安监部门无法掌握所管辖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更无法进行横向对比。

(2)安全影响因素的分级与动态调整。不同安监层次对信息的关注内容不同,越是高层越关注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如何将影响煤矿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合理的分级,并根据安全事故和安全形势进行科学、及时的动态调整,是基于物联网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变化、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的关键。

(3)物联网技术的稳定性和经济性问题。物联网虽然已经在很多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但煤矿生产环境复杂多变,对电磁信号等干扰较大,如何保证物联网技术在煤矿应用时的稳定性,并不断降低应用成本,是基于物联网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能否在煤矿广泛实施的基础。

(4)安监信息管理部门和职能的调整。现有安监部门一般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室、规划室、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健康监督室、人事部门和安全监管业务部门等,缺乏一个层次较高的安全信息管理部门。在基于物联网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模式下,至少需要在省级和国家级安监部门成立独立的、具备相当高层次的信息管理部门。这就涉及对现有部门的调整以及相关管理流程和考核内容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可能从安监系统延伸到各个矿业集团和煤矿。

4 结语

基于物联网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能够较好地满足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对于信息采集、传输和加工利用等环节的要求。该系统的建立能够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的效率,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解决信息标准、安全因素分级、安监体系、信息采集内容及其在物联网系统和非物联网系统内的分工等关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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