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裁定范文范文

2024-05-21

撤销裁定范文范文(精选12篇)

撤销裁定范文 第1篇

申请书

申请人(原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原申请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撤销××××人民法院(××××)……民特……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民特……号民事裁定:

……(写明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结果)。

……(写明确认调解协议裁定错误的事实和理由)。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法院(××××)……民特……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作出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用。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撤销裁定范文 第2篇

一、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仲裁协议,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能否直接判定行为人是仲裁协议的签订人,裁决其承担因其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为因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即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行为人始终未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仲裁协议,故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仲裁协议对其自身无约束力。如果相对人要求仲裁解决其与行为人之间的赔偿纠纷,应当与行为人另行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对该赔偿纠纷无管辖权。

二、在外贸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的外贸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国内被代理人是否有约束力?

外贸代理制作为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中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不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委托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被代理人没有约束力(合同法中规定的委托合同除外)。

三、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在哪些情况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依照仲裁协议的原则,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只对合资的股东之间或者合作方之间因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争议有约束力。如果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股东之一或合作方之一发生争议,该仲裁协议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四、主合同未生效,仲裁协议是否生效?

虽然仲裁协议在合同中只是一个条款,但该条款与其所从属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仲裁条款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法律对其生效的条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主合同的生效条件亦对其无约束力。因此,合同未生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下列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一)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作为被胁迫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应当无效。

(二)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仲裁委员会管辖和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如:“发生纠纷,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三)仲裁协议显失公平。如:“发生争议,由卖方选择其认为适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该协议直接剥夺了一方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途径的权利。

六、如何理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的,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是明确的,除非仲裁协议对合同列明的某一具体事项予以特别约定,该合同所列明的任何事项都应当属于仲裁范围。

当事人另行签订仲裁协议,必须在协议中明确需要解决纠纷的具体内容,如:合同的具体名称,否则,即为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七、一方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合同自始无效,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仲裁协议独立原则,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采取欺诈手段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对对方有胁迫行为,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八、当事人同时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当事人对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约定都很明确,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以进行仲裁,该仲裁协议有效。

九、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直接约定仲裁条款,但合同条款中援引其他文件中的仲裁条款,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援引仲裁条款亦表明当事人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有效。如:中蒙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外贸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与蒙古国之间的交货共同条件”,该“条件”是指198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供应部关于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之间相互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因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双方达不成协商解决的协议时,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了具体解决办法。据此,应当认定当事人已经选择了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该类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十、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临时仲裁是否有效?

我国法律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仲裁法》只确认了机构仲裁制度。根据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十条第二款对临时仲裁的确认,我国作为公约国有义务对外国临时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据此,我们认为,当事人约定在我国国内临时仲裁,并同时约定或依法推定适用中国仲裁法的,因违反我国法律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当事人

约定在国外临时仲裁,应当首先审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或者临时仲裁机构所在国的法律是否承认临时仲裁,或者当事人选择一致的法律是否承认临时仲裁,如果上述国法律承认临时仲裁,则该仲裁协议有效。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原则是什么?

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院行使的是《仲裁法》所赋予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审查范围只能依据《仲裁法》的规定,涉外案件只审查程序问题,国内案件着重审查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仅审查证据的真伪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

十二、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且进行了实体答辩,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如何审理?

仲裁协议是仲裁成立的前提,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明示的。《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赋予了当事人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在法律未规定允许当事人以默示方式接受仲裁管辖的情况下,不论当事人是否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或者进行了实体答辩,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提事实和理由依法进行审理。

十三、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如何认定没有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应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第二、当事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第三、当事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确,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而无效。

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况应属没有仲裁协议:

(一)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部分转让,受让方未书面明示同意接受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二)仲裁庭将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纳入仲裁程序,第三人与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无仲裁协议。

十四、超范围仲裁包括哪几种情形?

超范围仲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第二,依照《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超范围仲裁的法律后果是裁决被撤销。有的裁决中存在范围内裁决和超范围裁决并存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审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参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从尽快实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出发,如果超范围仲裁事项可以与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裁决事项分开,应当只撤销超范围仲裁部分的裁决。

十五、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是否属于超范围仲裁?

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最终裁决可能高于或低于所请求的具体数额,这种情况与法律规定的超范围仲裁属于不同的两个范畴,在此不应当将法律规定扩大解释。

十六、如何理解“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上述几种表述是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通常采用的表达方式,而一旦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又往往成为当事人提出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理由,将“执行”“履行”的内涵给予狭义的解释。我们认为,合同的履行(执行)是一个延续性的行为,包括履行中的各个阶段及一方违约后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仲裁范围仅限于合同履行中的某一具体阶段,如:“赔偿引起的纠纷”,“合同解释引起的纠纷”等,有关该合同的任何事项都属于仲裁范围。

十七、仲裁裁决结果正确,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是仲裁法律制度的核心。违反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剥夺其法定权利,在法律上的意义应该高于某一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结果是否正确不影响对仲裁裁决的依法撤销。

十八、哪些证据问题可能导致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仲裁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因为证据问题可以撤销仲裁裁决,一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是双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的证据只能是直接决定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从而使裁决结果错误的证据。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将证据范围扩大化,对许多与裁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裁决结果无实质联系的证据从程序上提出异议,对这类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十九、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涉外案件的审理与国内案件的审理有哪些区别? 《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与《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相比较可以看出:

(一)法院对国内仲裁的审理既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某些实体问题--证据问题;对涉外案件的审理只审查程序问题,不审查实体问题。

(二)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审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相比较有细微的区别,法定程序对国内仲裁是强制性的,对涉外仲裁有一定的灵活性,即《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二十、如何理解“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撤销裁定范文 第3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40号

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丘双辉,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展,男。

委托代理人卢成光,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龙华庭(案)字(2011)59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以与被申请人李展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峰 审判员 王

海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晓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撤销裁定范文 第4篇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12-12

实施日期:2000-12-19

有 效 性:有效

专业分类:宪法

国家机构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0次会议通过)

撤销裁定范文 第5篇

企业法人被裁定宣告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法人因此而失去主体资格。企业法人被裁定破产好比自然人被判决死刑,要真正实现主体资格的剥夺,还需要执行死刑。企业法人破产后需要通过进行包括税务、工商、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等在内的各项注销手续,才能使企业的主体资格真正完结。

这些注销手续有着先后顺序,先前的一步如果无法完成,那么就无法进入下一步。具体而言,注销的先后顺序为:第一,税务注销;第二,工商注销;第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第四,银行基本账户的注销。下文将对于各流程所需准备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税务注销

第一步:向税务局发送申报债权申请(极为重要,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完成)

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向税务局发出债权申报的通知。该通知需要直接向所管辖的税务局的法制科寄送。

法制科在收到该通知后,会组织相关负责人员召开会议,并指派税务局查账部门对于申请破产的企业进行查账,确定是否有拖欠税款,税务局是否要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

如果查账部门查账完成后发现不欠税,那么,税务局会出具一个不欠税、不申报债权的申明(加盖税务局公章)给破产管理人;如果发现欠税,那么,税务局会作为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第二步:法院宣告破产裁决生效

第三步:税务局大厅办理税务注销预登记(需携带公章)。同时,于税务专管员处办结破产企业上一年度的所得税清算和至注销前的当年度的所得税清算。

第四步:预登记后,在得到税务注销专门负责人的通知后,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此时,税务注销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以清税、清票为原则):

1、法院的破产裁定、审计报告和债权人会议分配财产的报告;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3、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4、《税务注销表式一本通》;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办理税务注销时的最新的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7、专管员签字或者已申报过的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至注销之日的所得税清算);

8、纳税服务卡

9、尚未用完的发票;

10、如为不欠税的情况,应当提交税务局出具的不欠税、不申报债权的申明。

第五步:领取注销回执单

注意事项:企业破产的税务注销不同于一般的税务注销。而税务机关负责注销的工作人员往往对此并不熟悉。在办理这类注销时,需要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直接与对方法制部门联系,由其协调相关负责人员办理。

二、工商注销

在办理完成税务注销后,就可以前往企业注册地的工商机关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主要手续如下:

(一)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二)《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由工商现场获取,网上下载的不规范);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批准注销的文件、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破产裁定(包括如下三类:1.主管部门(出资人)决定注销的,需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注销的文件;2.政府责令关闭的,提交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文件;3.法院裁定破产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注:虽然为法院裁定破产,但是,如为国有企业,需要由上级主管机关出具准予破产的批复。

(五)清理债务完结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由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企业法人公章;

(八)法院的破产裁定文书,债权人会议分配财产的文书。

注意事项:在办理工商注销前,需要确认该企业法人的对外投资事项是否均已完全清理,否则将无法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由于已经完成了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这一步注销相对简单,主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商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IC卡;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银行基本账户注销

在完成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后,就进入了最后一步,即银行基本账户注销,这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税务注销证明;

(二)工商注销证明;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

(四)开户许可证原件;

(五)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六)没有用完的贷记凭证;

案件撤销材料申请[范文模版] 第6篇

金河镇派出所:

我天平营村贺福小于2015年1月17日下午21点左右,向贵所110报警称与本村杨贵林发生打架事件,造成我右眼受伤。

贺福小现向贵所申请不做鉴定,现已双方调解处理,今后发生任何事情与金河镇派出所无任何关系。

望贵所予以批准。

当事人签字:

一级建造师撤销证明(范文) 第7篇

关于申请撤销(姓名)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的情况说明

兹证明(姓名)(身份证号:)原系我单位员工,正办理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手续,现经双方协商已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鉴于此,特申请撤销正进行的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业务,将其个人信息退回至原注册单位(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时间:

撤销裁定范文 第8篇

1、当事人到我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晋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案件。

2、用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下列两种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我院提起撤销申请。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院申请撤销裁决。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收到裁决书时间的材料。

6、仲裁协议或者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复印件。

7、当事人认为可以支持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他证据材料。

撤销裁定范文 第9篇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天方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娴。

原审被告:查春龙。

上诉人深圳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口天方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查春龙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铜中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加强,被上诉人海口天方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娴,原审被告查春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深圳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洪波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撤销裁定范文 第10篇

致:______先生

您受我公司邀请,到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我公司融资一事。在协助我公司与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于款项到账的二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款项到账日为准),本公司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同意凭本支付承诺书按《项目贷款居间合同》邀定按比例向贵先生支付融资金额3%(以实际合同所确定的资金为准)的融资中介佣金。

接款帐户为:

融资成功后,我公司承诺并保证用自己集团公司的资产及本次融资金额作为融资顾问费和违约费的抵押或质押,若我公司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罚金。若逾期十五天,仍未支付顾问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融资顾问费用的1倍作为违约罚金。

本(不可撤消的佣金支付承诺书)与(居间合同)合并使用,签订(居间合同)后,若我公司自身原因违约要求解除(居间合同),我公司需无条件赔偿______先生前期运作费用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甲方在2013年有继续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乙方要求继续履约的甲方应继续履约本合同,否则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上限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承担违约责任。

本承诺书作为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支付凭证。并且上述业务一旦成立,本公司放弃对本(不可撤消的佣金支付承诺书)所列内容之所有抗辩与申诉权利。

操作至融资成功,如我公司不履行本承诺,可凭本承诺书向你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向我公司追索,我公司承诺无条件赔偿您本承诺书承诺的双倍的融资顾问费。

立《不可撤消的佣金支付承诺书》人:

公司:(盖章)营业执照号:

撤销裁定范文 第11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兵六民二初字第025-1号

原告吕云霞,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五家渠市。被告赖盛群,男,1977年9月21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东莞汇德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周溪陇溪路5号高盛科技园二期商务楼第13层13室。负责人周浩佳,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云霞与被告赖盛群、广东省东莞汇德一号投资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云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赖盛群在银行存款3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吕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赖盛群在银行存款3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峰山 审 判 员

李 霞 代理审判员

朱 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凌燕

撤销裁定范文 第12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商检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

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向海关提交材料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并且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

(二)详细情况说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八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主动要求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

(一)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和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不得对报关单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二)向当事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通知当事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

(一)海关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的;

(二)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

(三)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

已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时应当向海关交回报关单证明联。

第十二条

由于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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