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销售合同

2024-07-14

二手房屋销售合同(精选8篇)

二手房屋销售合同 第1篇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1.新房屋销售合同范本

2.房屋销售合同范本

3.房屋销售代理合同范本

4.重庆市房屋销售合同范本

5.二手货物交易合同范本

6.二手房屋购买合同范本

7.二手设备交易合同范本

8.住建部二手房交易合同范本

9.二手房屋出售合同范本

二手房屋销售合同 第2篇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住址: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甲方自愿将其位于阎良区凤东小区阎良区城建开发公司商品住宅房一套(2号楼3单元三楼东户、面积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阎良区凤东小区阎良区城建开发公司商品住宅房一套卖给乙方,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十日内一次性付甲方购房款贰拾陆万元整(已支付定金伍仟元整)。甲方于收到房款之日起五日内为乙方腾房,向乙方交付房屋,并将房屋原产权证及钥匙交于乙方。

二、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二年后为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贰万元整。

四、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前将房屋涉及水费、电费、暖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清理完毕。

五、甲方不得损坏房屋及房内附属设施。

六、甲方就卖房事宜不得反悔,如有反悔,除应向乙方一次性返还房款外,还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壹拾万元整。如乙方就房款事宜反悔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房款。

七、甲方有责任保证本套房屋无任何纠纷。

八、甲方收到房款后,乙方拿到钥匙后,此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和甲方无任何关系。

九、以上协议双方共同履行遵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省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

二手房屋销售合同 第3篇

一、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现行法律对未办理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无明确规定, 不同法律规定有在适用中有冲突之处。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 不得转让: (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根据此, 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能转让。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据此,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所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如果合同标的物不存在其他所有权争议且没有《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就应依法为有效合同。

新《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将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结果进行了区分。但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以及该条加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 所以仍无法解决现有法律对实践中存在的未办理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房屋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矛盾问题, 因此我们只能运用民法理论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来解决此问题。

二、从民法理论来看不动产变动的立法模式

从民法理论看, 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关。在大陆法系物权变动理论中,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种基本模式:意思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模式和形式主义模式 (登记要件主义) , 而形式主义模式又可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两种。

所谓意思主义, 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仅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作为生效的充要条件, 登记与否并不对物权变动合同之效力产生影响。然而不登记之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以法国民法为代表。在这种立法例之下, 没有物权行为的概念, 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就是引起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两者合一, 一个法律行为可以引起债权发生及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当然效果, 只要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合法并能确定, 则物权变动便产生有效之效果。不动产物权登记只发挥简单的公示作用, 不产生实体权利之决定作用。

所谓物权形式主义, 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买卖合同外, 还需要加上当事人就转移物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和物权变动登记才能完成。也就是说, 在不动产上发生的一切变动都必须经过登记, 否则不生效, 这以德国民法为典型。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 房屋转让合同和房屋所有权的移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房屋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无效, 并不导致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当事人订立房屋转让合同并不以具有处分权限为条件, 只要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就可以签订合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给付客观不能时, 合同才会无效。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采此模式。

所谓债权形式主义, 又称折衷主义。其物权变动只需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即可, 无需另有物权的合意, 故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不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 登记是不动产无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这种立法模式以奥地利、韩国等国家民法为代表。

立法模式的选择, 会直接对交易合同的效果产生影响, 进而对未登记之不动产交易纠纷的处理, 也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如果形式主义, 则转让行为 (债权行为) 和所有权转移 (物权行为) 相区分;如果选择意思主义, 则转让行为 (债权行为) 和所有权转移 (物权行为) 同时完成。

在我国, 关于物权变动是否应当采取物权行为主义规则, 理论上有争议, 对于登记, 究竟为物权变动之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 一度成为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但对于不动产登记可产生公示效果的观点已经趋于一致, 不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对交易双方均存在极大的风险, 也易对交易安全与秩序造成妨碍。

笔者认为, 我国目前立法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并将其与债权行为严格区分, 但并没有承认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无因型。对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而不是物权形式主义。这在现行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 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登记;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从《合同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物权法》的立法看, 笔者认为, 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 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确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从逻辑上来说更为顺畅, 也符合物权立法的发展趋势。所以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合同+登记的原则。在此模式下, 对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 当事人双方就某项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依法订立转让合同后, 如果不能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房屋产权不能依法发生转让, 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有效成立, 故房屋产权变动 (物权行为) 与转让合同 (债权行为) 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

三、《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转让”的法律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禁止转让。通过对我国不动产无权变动进行了分析, 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后, 我们应分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转让”的法律性质。

在房屋转让中, 房屋所有权从一方移转到另一方即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即为原因行为。对于该条规定的“转让”的法律性质,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基本观点:一种是把“转让”理解为房地产转让合同, 即理解为原因行为;另一种是认为“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移转, 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如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转让”解释为指房屋转让合同这一原因行为, 那么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属于该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显然属于强行性规范, 因此, 此类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如果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的移转, 根据前面对不动产登记的立法模式的分析, 则此类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法律赋予登记以一定的法律效力, 旨在使社会公众通过登记知晓不动产之享有与变动情况。应当将登记与合同相区别开来, 登记不是针对合同行为, 而是针对物权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式。在登记之前, 便已有了有效的房屋转让协议存在。也就是说, 即使没有登记, 房屋转让协议本身仍为有效。所谓登记生效要件, 应当理解为对物权的登记生效, 而非对合同的登记生效。若为合同的登记生效, 则需有法律另有规定之情形。所以, 房屋买卖最直观的流程应是:当事人达成协议———买卖合同生效———转移标的物之占有———登记———取得权利凭证。基于此, 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对转让房屋进行登记的先决条件, 是否取得房产证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而解释法律的方法主要有:语义学解释, 发生学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体系解释和目的论解释。

从语义学角度看, 在我国法律界, “转让”既可以理解为转让合同, 也可以理解为房地产权移转。从体系解释看, 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移转与我国现行物权法立法和民法界通论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体系是相符合的。从目的论的角度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当时可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交易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时至今日, 这十多年来房地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变化早已超越了该法制定时的历史环境, 如果再将此条的“转让”理解为“转让合同”, 则会对房地产交易设置限制, 无法适应和满足诚信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而从市场经济和民法秩序所追求的价值看, 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的移转, 从把它与其原因行为即转让合同区分开, 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善意第三人, 防止由于各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和利益驱动, 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利用《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来规避法律,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来欺诈善意的受让人、一房二卖, 逃避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出让人遵守城实信用原则, 努力履行合同义务, 保障交易的严肃性。

所以, 笔者认为, 从目的解释、我国现行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法、合同法的立法体系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现实看,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 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条语义上的“转让”解释为房地产物权的转移更合适。

综上, 新《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应当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却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行为和合同行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而根据法律解释原则在我国目前社会环境下应将《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转让”缩小解释为房地产物权的转移。所以在笔者认为无其他所有权争议的情况下, 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在合同订立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该依法履行合同, 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 而不应判定合同无效。

摘要:在我国二手房交易中, 一方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转让房屋的案件屡见不鲜, 而法律界对于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本文试图通过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律解释, 明确如何将《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及新《物权法》的规定协调适用, 合法合理地认定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期促进房地产交易法律体系内部的有效整合, 统一房地产类似案件的审判标准。

关键词:房屋产权证,转让,物权变动模式,物权行为主义

参考文献

[1]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二手家电与房屋中介联姻 第4篇

“21英寸彩电。8成新,350元;7成新微波炉,150元。”上海某高校旁边的“好技巧家电技术服务中心”的店主小刘热情地向走进他店里的学生和家长介绍着。在这家小小的家电维修店里,堆满了各种二手家电,从电视机、电冰箱到洗衣机、微波炉,应有尽有。从几年前开始,小刘的家电维修店专门做起了学生的二手家电生意。

除了小刘的店铺外,这所高校周围像小刘这样做二手家电生意的店铺有四五家,竞争非常激烈。小刘店铺的隔壁共有两家租房中介,闲的时候相互之间经常串门,小刘在和他们沟通过程中受到启发,觉得这两个行业存在严重的依赖互补关系。他们就常常给小刘介绍一些主顾,好多学生甚至是前脚跨出租房中介公司,后脚就到小刘的铺子选购家电。随着高校对学生租房限制的放宽,不少学生都选择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为了节省花费,他们一般选择租住不带家电的简配房,然后自己去购买一些非常便宜的二手家电。在这种情况下,租房中介的推荐往往非常管用,所以小刘平时非常注意和房屋中介维持良好的关系,支付介绍费是必要手段,由于人流的相对固定性,保证口口相传的“美誉度”对于学生生意显得非常重要。而且对质量的担心往往构成二手家电生意的最大障碍。为了消除这个障碍,小刘对自己店里卖出的机器都提供3~6个月的保修服务;加50元钱,保修期还能再延长3个月:即使过了保修期,只要是从他店里卖出去的机器,他都只按成本价维修。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第5篇

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层户,房屋结构为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第二条 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万元整,大写:。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日内交付万元(大写),余款元(大写)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 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第6篇

卖方:庆符镇迎祥苑2幢1-1饶 伟、韩洪全(以下简称甲方)买方: 郭念秀、邹洪远(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

房 屋 座 落:庆符镇迎祥苑2幢1-1号,面积123.19m2。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39800.00元,(大写:贰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

乙方于签订合同之日付款元,大写:元,余款于2012年6月前付清,并于2011年11月15日起,所欠余款按银行利息支付利息。

三、甲方在交清房款余额之日,将房产证及国有土地所有证和所有该房资料交给乙方。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总金额的10%,乙方如有2012年6月以前未付清余额,每逾期一日按总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一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赔偿甲方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办理有关转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第7篇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手房销售管理系统的设计 第8篇

1 系统的功能需求分析

本系统需求实现以下功能:

1.1 权限管理模块。

本系统共分为六个权限, 分别是:总经理:所有的功能都能操作;大区经理:管理城区的权限以及城区下的所有功能都能操作;区域经理:操作此商圈的功能;店经理:操作此销售房源的相应功能;经纪人 (售) :只能操作售房功能;经纪人 (租) :只能操作租房功能。

1.2 用户管理模块。主要是实现用户的管理。

1.3 区域商圈。根据所销售的房源位置将城市划分为区, 区在划分为商圈。

1.4 楼盘字典。此模块主要是实现对销售的楼盘进行管理。

1.5 房源管理。

此模块是该系统的核心功能模块, 主要实现对房源信息进行管理,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增房源:经纪人 (租) 和经纪人 (售) 可以新增要销售的二手房源信息。修改房源:只能修改自己的房源。删除房源:删除房源时需要店经理以上权限的人审核, 才可删除。查询房源:根据相关的条件, 可以查到按条件的房源, 但如果不是自己录入的房源, 查不到此房源的具体位置和电话信息。房源跟进:主要是跟进房源的销售状况。查看房源时必须在三个小时内写跟进, 如果超过三个小时, 不能补跟进。跟进是所有权限的人都可以查看。房源状态变更:表明房源的状态, 有效, 无效, 暂缓和已成交。只有经纪人提交房源的状态变更。状态变更为已成交时要求自动跟进和滚动显示10条。房源所属变更:如果经纪人离职, 经纪人录入的房源改为别的经纪人。只有店经理以上权限的人可以操作房源的所属变更。

1.6 客源管理。

新增客源:经纪人 (租) 和经纪人 (售) 可以新增要买二手房的客户信息, 只有经纪人可以录入新的客源信息。修改客源:只有经纪人可以修改自己的客源信息。删除客源:需要删除的客源信息需要经纪人提交, 上一级审核才可以删除。客源状态变更:表明客源的状态, 有效、无效和公共客源, 公共客源是所有经纪人都可以跟进公共客源。客源所属变更:如果经纪人离职, 经纪人录入的客源改为别的经纪人。只有店经理以上权限的人可以操作客源的所属变更。

1.7 自动匹配。

查询房源时, 可以自动匹配客源, 即这个房源是哪些客户想要买的。查询客源时, 可以自动匹配房源, 即按客户的需求, 可以自动匹配满足需求的房源信息。

1.8 操作记录。对本系统中所有的操作都有记录, 如房源跟进、房源和客源状态变更, 房源和客源所属变更。

1.9 通讯簿。记录使用本系统的用户的联系方式, 便于查找。

1.1 0 日常管理报表。

查询近二个月的信息, 总报表记录录入房源总数, 录入客源数, 成交数。明细报表是按人, 按天汇总录入房源数, 房源跟进数, 录入客源数、成交数。

1.1 1 房源成交业绩报表。

总业绩报表显示近二个月每个经纪人个人代理费金额总和。明细报表是每个经纪人在一个月的分成, 代理费总和, 房源成交金额。

1.1 2 打印详情。

区经理、总经理有权使用本模块。打印房源状态为“无效”的业主姓名, 物业地址, 电话。打印客源状态为“无效”的姓名, 联系电话。

2 系统数据模型设计

根据需求, 数据库主要有通讯簿表 (Xqd_Adbook) , 存储用户的联系方式信息;城区信息表 (Xqd_Area) , 存储城区信息;商圈信息表 (Xqd_Sq) , 存储商圈信息;店面管理表 (Xqd_DM) , 用来存储销售二手房的销售中心的信息;楼盘信息表 (Xqd_Lp) , 存储楼盘的信息;房源信息表 (Xqd_Supply_House) , 用来存储二手房源信息;客源信息表 (Xqd_Need_House) 用来存储客源的相关信息;房源/客源跟进表 (Xqd_Foloow) , 用来存储房源和客源的跟进信息;状态信息表 (Xqd_Zhuangtai) , 用来存储房源/客源状态信息;系统参数分类信息表 (Xqd_Select Type) ;系统参数内容信息表 (Xqd_Select List) ;房源图片表 (Xqd_Img) , 用来存放房源的图片;权限表 (Xqd_Group) ;用户表 (Xqd_Member) ;日志表 (Xqd_Log) ;公告信息表 (x_News) ;房源、客源所属变更信息表 (Xqd_Suo Shu) ;房源、客源删除信息表 (Xqd_Delete) 。

3 开发平台的选择

3.1 操作系统:采用便捷、易操作的Windows XP。

3.2 程序设计语言:

本着系统的容易实现、性能稳定、易学易用的原则, 系统开发采用了微软公司开发的可视化编程工具Microsoft Visual Studio 2005中的C#开发的应用程序。

3.3 系统数据库:选择了关系型数据库SQL Server2005, 它有很强的处理能力和很高的安全性, 而且比较容易学习和操作。

4 结论

本系统的核心是对二手房源信息进行信息化管理, 有了此系统会使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及时记录信息的准确性, 跟进二手房源的销售进展, 自动匹配客源的需求, 统计业务报表和业绩报表, 大大节省的人力和物力。使房地产商管理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房地产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有关房产的各种信息也成倍增加, 房地产商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同时二手房的市场也越来越大, 面对二手房源庞大的信息量, 如何快速查询客户所需的房源以及房源销售状况的跟进, 传统的人工方式管理会导致房地产管理上的混乱, 人力与物力过多浪费, 房地产管理费用的增加, 从而使房地产商的负担过重, 影响整个房地产的运作和控制管理, 因此, 必须制定一套合理、有效、规范和实用的房地产ERP销售管理系统, 对房地产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的销售与管理。另一方面, IT产业和Internet获得了飞速发展, 计算机应用已渗透到了各行各业, 引起信息管理的革命, 实现了信息的自动化处理, 提高了处理的及时性和正确性。提高了房地产管理工作效率。作到信息的规范管理, 科学统计和快速查询, 让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更好的为房地产行业、社会服务。

关键词:IT,Internet,ERP,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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