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车的协议书范文

2024-07-24

订车的协议书范文(精选10篇)

订车的协议书 第1篇

订车协议书

尊敬的顾客朋友:

感谢您在我公司订购一辆五菱汽车!为了尽早的能让您开上咱们的车,也为了我们双方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达成共识,现有如下几点说明,请您认真阅读!新车预订,需要交付一定的定金(1000元~2000元均可)2 所订车型以实际所到车辆为主,厂家提供的图片仅供参考为了保证最快地满足您的需求,请您在选定此车的同时多加一个备选车型,以便在到车短期未到的情况下,我们会优先替您考虑备选车型 4 在车辆预订车过程中,我公司会依照先顶先得的原则对车辆进行调配 5 新车到货后,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仔细检查好车辆的完好性 6 协议签订后,您可以随时与公司协商终止本次协议,我们公司会如数退还您的定金

我们合作的成功源自您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甲方:河北通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乙方:

年月日

订车的协议书 第2篇

甲方:

乙方:

乙方在甲方处预订牌,型号车一辆,颜色元,大写 元,此车为贷款车辆,乙方需尽快向甲方出示甲方所需证件,审批合格后,甲方在十五日内将贷款车辆提供乙方,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购车押金元,大写元,此押金为购车押金,如乙方不能执行以上协议或不要车等行为,此押金归属甲方,不退还乙方。此协议双方同意,签字生效。

甲 方:

乙 方:

订车的协议书 第3篇

读者:海军

海军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 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 应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标准。如果法律规定某项合同的成立必须办理公证, 那么是否公证就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由于公证具有帮助当事人双方完善合同条款, 促进合同履行, 预防纠纷, 减少诉讼的作用, 因此, 近年来, 很多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都规定了某些合同必须办理公证。

唐朝的离婚协议书 第4篇

国家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回忆说,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2000年在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的时候曾来北京展出过,而且还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放妻协议”实为“离婚协议书”

专家介绍,“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顾名思义就是放妻,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而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妇女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这张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地说:如果没有缘分,咱俩不如好合好散,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感情不和。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封建社会里,人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

何人留下“放妻协议”?

这份令后人感到惊奇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人留下的呢?

据国家博物馆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员王义康介绍,“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

他介绍,这种协议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王义康还说,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他认为,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

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记者在网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在敦煌的考古发掘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敦煌民间也是很常见。

唐朝“放妻协议”反映出当时的婚姻制度和社会风气。

通过检索,记者了解到,大都分观点支持,这些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来自唐代。

据介绍,敦煌出土的资料表明唐至五代时,女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当时,性文化是比较开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异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异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

订车的协议书 第5篇

2002年9月, 珠海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顾某签订一份《预订商品房协议书》, 双方约定: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并已开工建设, 为使顾某能优先选择自己满意的物业, 在该公司未取得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 顾某预订该小区一套商品房。后双方发生纠纷, 该公司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预订商品房协议书》无效。

此案经二审, 法院驳回了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预订房屋协议书的性质、效力、与房屋预售合同的关系

关于预订房屋协议书的性质, 目前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预订协议书是意向书, 有人认为是预售合同的从合同, 也有人认为预订协议书是预约合同。通说认为预订协议书属于预约合同。笔者认为, 预定协议书实际上是一种预约合同, 它与一般的仅仅表明当事人有订立合同倾向的意向书不同, 它有明确的内容和标的, 而意向书仅仅表明法呈人希望订立合同, 但对具体订立何种内容的合同, 并未具体表明。

预订房屋协议书是以签订预售特定的在建房屋为标的的合同, 其标的不是给付房屋的行为本身, 而是实践当事人承诺的订立合同的定约行为, 因此, 它本身不是买卖合同。而房屋预售合同则是以买卖特定的在建房屋为标的的合同, 本身就是买卖合同的一种;而且, 两者在存续时间上存在先后顺序, 先有预订合同, 再有预售合同, 签订预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订立预售合同, 而签订预售合同则是履行预订合同约定的义务。预售合同的实际签订, 就意味着预订房屋协议书履行完毕, 预订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也因此而消灭, 同时, 由于预售合同的签订, 当事人双方又就预售合同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然, 由于预订房屋协议书对将来要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往往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所以预订协议书里的这些内容, 也会直接成为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使得两者在形式上又有了一定的相似性。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预约还是本约, 从理论上讲, 是容易区别的, 但实务上有时很难辨别一项合同究竟为预约还是本约。例如, 有人认为我国存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预约,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当事人对于房屋的座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约定, 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即可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直接履行, 达到交易目的。因此, 当事人订立的是本合同而非预约合同。有学者指出, 当事人的约定是否为预约, 不是以当事人是否使用预约的字眼为唯一的判断依据, 而是契约解释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契约的必要之点, 如买卖的标的物及价金, 已达成合意, 则纵然使用“预约”字眼, 也应认为是本约。如果当呈人约定的内容不成熟, 必要之点未经意思表示一致, 契约漏洞无法填补, 则纵然认定为预约, 若一方拒绝订立本约, 即使以法院的确定判决来取代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 本约也无法执行。将此认定为预约, 毫无意义。由于产生的问题是:预约应包括什么内容, 其内容应具体到何种程度, 才能既不致于落入本约的范畴, 又不导致预约不成立?因此, 预约合同的必要之点, 应是当事人将来能据以订立合同的事项。

在商品房交易中, 本约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房屋预订协议书则是约定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两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预订协议书成立时尚未成立, 而房屋预订协议书订立后, 当事人也仅仅负有将来要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 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则要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加以约定。因此, 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 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 对买卖双方而言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力, 其性质属于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说中也明确了这一点。

三、本案审理过程中对预约合同理论的运用

在审判实践中, 由于不同法院对《预订商品房协议》的法律性质以及违反该协议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认识不一, 实务中法院在处理预购协议法律纠纷时已经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究其原因, 一方面在于我国大陆法学界对预约的研究尚不深入, 至今未见理论与实务界高度认同的预约研究权威论著;另一方面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违反预约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模棱两可的公开表态不无关系。

本案中, 双方签订的《预订商品房协议书》中明确表示当事人所从事的是订立预约的行为, 且明确了将来订立本约的类型, 达到构成本约要约的要求, 将来签订本约的时间。

夫妻的孝心协议书 第6篇

小王的父母是乡下人,家里有一个读高中的弟弟,父亲几年前出车祸,造成左脚残疾,不能干重活,家里的生活担子一下落在母亲身上,因此家里的经济不如以前。为此,小王把每个月的工资拿出三分之一寄给父母。

虽然小王和小李结婚时双方就说好了这件事情,小李也表态同意。但小李的哥哥去年不幸患病去世,嫂子抛下一个女儿另嫁他人。小李的侄女只好跟着爷爷奶奶过日子。小侄女在读小学,所有负担都落在小李的父母身上,而小李的父母已年近70,只靠父亲一点退休工资维持生活,因此家里的经济不是很好。小李也是一个有孝心的儿子,看着年迈的父母还要负担哥哥的女儿,心里不好受,知道父母的日子过得不容易,也就从自己的工资里节省出一部分给父母。父母虽然不要,但他还是每月帮着父母把粮食、食用油等一些急需的生活品买给父母。

为此小王不高兴,说他看着自己帮助父母,心里不平衡,也去帮助他自己的父母,还说他父母总还有退休工资,条件比她父母好。两人就为这事不时地吵嘴。小李冷静下来,觉得自己没有做错,只是当时哥哥没出事,父母的条件还过得去。要是当时夫妻有一个孝敬父母的协议书就好了,事先有一个说明,万一有什么事,就按协议书上说的去做就是,夫妻也就不会为此吵嘴了。想到这些,他认为很必要拟出一份夫妻孝敬父母的协议书,有了协议书,夫妻就有了约束,谁也不能说谁。于是他动笔拟了一份协议书。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一、夫妻都有义务赡养双方父母,不论哪方的父母,一旦失去劳动能力,夫妻有共同责任担当全部赡养费。二、李可林的侄女,一旦她爷爷奶奶没有能力扶持,李可林夫妻有责任把侄女当做亲生女儿抚养成人。三、双方今后不得为孝敬双方父母的事情吵嘴,都是自己的父母,没有你我之分。四、谁不孝敬父母,谁就没有资格做父亲或母亲。

王小梅看了老公写的孝敬父母的协议书,心里想,老公这样做,都是为了自己的父母好,想想自己当时对他为父母买米买油,而和他发生口角,是自己不对,他的父母也没少帮助过自己。谁能断定自己的父母以后就不要人帮助?现在签下这个协议书,以后父母有什么三长两短,他也有尽一份女婿孝心的义务,想到这儿,她笑着说:“好,我同意在上面签字。这可是协议书,有法律效力。不过违约怎么处罚?你上面还没写好。”

李可林说:“这样好不好?谁不为父母尽孝心,谁就从这个家里滚出去,而且家里什么财物都不能带走,包括儿女。”

“好,把这句全写上,这协议书我签订了。我们女人到了年纪,就担心你们男人花花心。”小王说。

李可林说:“从签字之日起,往后就不要为帮助父母的事吵嘴了,一心一意挣钱过日子孝敬父母。”

夫妻俩还真的在店里打印出一式四份协议书,双双在协议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夫妻各执一份,双方的父母各执一份。

从此,夫妻俩再也没有为孝敬父母的事发生过口角,一家人和和睦睦。一心一意地做好工作,后来日子越过越红火。

订车的协议书 第7篇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而且这里的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同时包括离婚自由, 而作为我国目前解除婚姻关系方式之一的协议离婚则可看作是离婚自由的集中体现。协议离婚又称作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 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登记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需要:第一, 夫妻双方需在协商的基础上就离婚问题达成共识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达成协议, 有子女的还需协议解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第二,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离婚登记, 领取《离婚证》。由此可见, 相较于诉讼离婚它的程序简易、便捷, 同时避免了婚姻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加剧的仇视和敌对。在协议离婚实务中当事人最难达成协议的、争议最多的主要是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部分, 而且对于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学术界一直没能达成共识, “解释三”的出台也没能使这一问题得到良好的解决。

二、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

对于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并无明确规定, 不过目前已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对这一问题倒是有所规定。“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条解释阐释了财产分割协议的两种存在形式:其一, 将解除夫妻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事项集中于一个协议中, 此时财产分割仅仅是作为离婚协议的一个或几个条款而存在;其二, 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一个协议, 此时财产分割问题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协议而存在的。该条解释实则是肯定了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机前的效力, 在第二种情况中两个独立的协议于不同的时间生效很好理解, 但问题在于第一种情况, 仅仅是作为离婚协议一部分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也能在协议签订时早于协议整体而独立生效呢?“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条文, 有的学者将“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看作是一个附条件的协议, 所附条件就是指经由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 即若婚姻关系通过登记而解除, 协议生效;反之, 协议不生效。这实际上是对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机前效力的否定。可见对于财产分割协议何时生效问题前后两个解释之间存在冲突, 而且如果将财产分割协议认定为婚姻登记之前不具备约束力, 那么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没有立马去登记离婚, 但并非是因为其中一方或双方对协议中达成的事项反悔, 相反的是他们着手按照协议规定实施财产分割, 也就是说他们或在财产分割完成后或在完成一部分财产分割后才去办理了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 在所间隔的这段时间里, 财产分割协议或条款的效力又该如何理解?它到底是在双方签字时生效还是登记离婚时生效呢?在这期间中如果其中一方与善意第三人进行了财产交易, 此次交易的效力又是如何呢?

三、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既然法律规定得不够明确, 那么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就只能从法理的角度着手了。要研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应该将其放在对对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探讨中进行。

对于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学界也存在争论,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传统的单一合同说、混合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法律逻辑上的不足。而运用行为基础理论对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分析的方式笔者觉得更为合理:

(一) 从内容上看, 离婚协议具有复合性, 包含数个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对法律行为个数的判断应该以其想达到的效果意思为基准。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对离婚协议应该具备包含了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此可见, 离婚协议中包含的效果意思有解除夫妻身份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等, 这些效果意思分别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且, 从“解释二”第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与以区别对待的, 即离婚协议经过登记后夫妻身份关系部分即时生效不会再发生变动, 而财产部分则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据此,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是数个行为的混合的观点是正确而合理的。

(二) 从数个法律行为的性质来看, 数个行为均为身份法律行为

所谓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包括形成行为和附随行为两类 (1) 。其中形成行为是指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附随行为是指以形成行为为前提, 附随此行为而为的法律行为, 如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等 (2)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的数个行为均为身份法律行为, 且彼此间存在很密切的关系。所以混合合同说中将离婚协议割裂为“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论断存在欠妥之处。

(三) 从数个法律行为间的关系来看, 它们在效力具有关联性, 但生效条件并不一致

如上一点所论述的那样离婚协议中的解除夫妻关系的协议为形成型的身份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它的生效必须经过登记, 是一个要式法律行为;而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即为附随型的身份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需具备一般的生效要件即可, 属于非要式法律行为。一般而言附随行为法律效力的产生是以形成行为的生效为前提。但对于离婚这一牵涉身份与财产的复杂的事项不能过于生硬的认为只要没有进行离婚登记财产处分协议或条款就从来没产生过效力。因为在现实生活中, 从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到登记机关登记之间有时候会间隔一段时间, 可能三天, 五天, 也可能一年半载。在这期间双方可能已经具体实施了财产分割行为, 而且这段时间里已经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会因双方的行为而发生变化, 例如:一方或双方反悔, 起诉到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其协议没有生效;一方或双方反悔, 达成新的协议, 此时旧的协议则因新的协议而失效;双方反悔, 继续夫妻关系, 共同生活。

四、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经过前面的分析, 现在我们可以将财产分割协议剥离出来看, 虽然离婚时的财产处分是身份行为中的附随性行为, 它同形成性行为解除夫妻关系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其毕竟还是以财产处分为内容, 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依照双方的合意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而自主决定, 法律不应否定其效力。当然也不是说只要是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分协议无论最后是否登记离婚都始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如上文所列举的那几种情况, 财产分割协议就因种种原因而不再具备效力。就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未果起诉至法院, 还是当事人反悔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亦或是登记前双方签订了新的协议等等情况, 实质上都是用“新的协议”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可以是具体有形的也可以是通过行为而表现出来的) 取代了原来的协议, 也就是说笔者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应该是一个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 不能因为没有以它为前提进行登记离婚而否认财产分割协议曾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过约束力的效力。这样认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这个为出发点我们再对司法实践中有关财产分割协议的条款进行分析:

(一) “解释二”第8条

如前文所述, “解释二”第8条实际上是肯定了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机前的效力。至于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的财产分割条款能否单独生效的问题, 笔者认为同一份协议中的不同条款, 由于性质、法律的特殊规定等的不同生效时间存在差异也是正常的事情。由于婚姻问题是一个涉及人与人之间身份关系的行为, 而且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 所有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十分的慎重, 其法律效力的产生之能始于领取《离婚证》之时, 而对财产进行处分是任何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自主进行的, 只要双方达成合意那么便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

(二) “解释二”第9条

“解释二”的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处分问题反悔,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处分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以得出:1.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条款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 可以单独起诉;2.该条解释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可变更、可撤销性的有力法律依据, 而且其变更撤销的将时间可延长至协议离婚后一年内。

(三) “解释三”第14条

对于此条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处分协议没有生效”的理解不能一味的认为这是在否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的法律效力, 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这样不仅导致相关解释间的冲突而且也与现实生活中的处理情况不符。从财产分割协议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性质出发, 它既可以因当事人达成合意而撤销也可以因法院的判决而撤销。一般情况下, 双方是在无法通过达成合意而变更财产处分协议时才会起诉至法院, 是否诉之法院也是当事人的选择, 他们所期望的是在法院这一中立方的作用下达成双方都认可的新的分割协议。所以我们可以将当事人诉之到法院的行为看作是在行使变更、撤销权。据此, 财产分割协议或条款在双方签字时生效也就符合了该条解释的规定。

五、在进行离婚登记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备对抗效力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条款是夫妻之间就共同财产如何处分所签订的, 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其效力始于双方签字之时, 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效力应该仅限于当事人双方。当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到办理离婚登记这段时间里, 如果其中一方与善意第三人进行财产交易, 也就说他单方面处分了原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第三人来说, 因为他们没有领取《离婚证》, 其二人当然还是夫妻, 他也不太可能获悉其二人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的。因此, 第三人有权相信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具有处分权的, 此时如果第三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那么第三人就能够取得该项财产, 另一方就不得以他们以对财产进行其他处分为理由, 要求确认该比交易无效, 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六、结论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应该将离婚协议认定为包含数个法律行为的复合协议, 有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行为, 也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 有子女的还有划分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行为。其中解除婚姻关系是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登记才能产生效力, 而财产分割协议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在双方达成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字生效,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这个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夫妻之间进行的, 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 协议主体和处分内容均具有特殊性, 所以当事人双方同时又享有对该协议理解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权, 该协议会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改变也可因无法登记离婚转而诉讼离婚, 通过法院的确认其无效而撤销, 一旦撤销即视为自始没有发生过效力。但需注意的是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前部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参考文献

[1]余栋华.协议离婚中财产处分协议性质与生效时间研究[J].求实, 2012.

订车的协议书 第8篇

与现代人离婚往往水火不容不同,你恐怕没有想到,唐宋时代离婚文书放妻书中,竟是宽怀文雅的文字。甚至,还有善良美好的祝愿: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古代文献,被统称《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1941年,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发表了《敦煌发见唐宋时代之离婚书》,最早介绍了其中的放妻书。

这批放妻书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离婚协议书,其年代跨越唐末至北宋年间,放妻书的格式是:首先讲理想的婚姻应该是怎么样;其次讲现实的婚姻状况,亦即离婚的原因;最后说明离婚善后事宜。

放妻书的不同寻常之处在于,极不和谐乃至水火不相容的婚姻关系,最后又以极其和谐的方式告终。

在已发现的明清时期休书中,往往语气生硬,遣词造句非常绝情。反观敦煌放妻书,语气都很缓和,只有“相离”、“分离”

“离别”、“相别”之类词汇,绝不见“斥”、“逐”、“弃”之类字眼。

不仅如此,放妻书还十分强调夫妻间的情爱与感情:如夫妻间应“恩深义重”,“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夫妻语让为先……夫取妻意,妻取夫言”;“恩义深极,贪爱因浓。生前抱白头,死后要同于黄土”。这与传统礼教婚姻传宗接代的观念迥然不同。

有意思的是,放妻书没有单方面指责,而是将造成婚姻家庭关系紧张的责任,分摊给夫妻双方,如“妻则一言十口,夫则反目生嫌”,“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则拾棒”等等。进一步,放妻书都强调宿世姻缘,或云“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宿世冤家,故来相对”等等。

认为现实婚姻中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都是“宿世冤家,今相遇会”所致。既然如此,也就只能是冤家宜解不宜结,好说好散。

或即基于这种认识,放妻书会拿出一段祝愿对方,如“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郭昌)

中国古代的球场规则

如果世界杯赛场上熠熠闪光的明星们,按照中国古人的足球规则踢上一场,会是什么比分?

如果追溯黑球的历史渊源,大约可以上溯到北宋。对于那时的足球先生们,足球是很有用的手段。

旧数学课本里有这样一道“经典”思考题:我们平时看见的足球是用黑白两种颜色的皮缝制而成,黑皮是正五边形,白皮是正六边形,如果黑皮有12块,白皮有多少块?这道题被罢黜了,因为现在世界杯用球都是用八块皮做成的,可谓与时俱进啊!可是且慢,新球实际上是一种“复古”。《唐朝诗话·皮日休》记当时“归氏子以姓嘲日休云:八片尖皮砌作球,火中燖了水中揉。一包闲气如常在,惹拳招踢卒未休”,说明“八瓣足球”古已有之。这项运动如果“复古”,又何止“八瓣足球”。

“复古”法之一是增加球场的面积。晋人陆机《鞠歌行序》描述后汉马防的豪宅中,“鞠城弥于街路”。马防是马援的儿子,马皇后的弟弟,家中资产巨亿,大起第观,连阁临道,足球场有一条街长。这么大的球场必然会有大运动量,所训练的步兵个个都能超美国队的小布拉德利。

方法二是把球门悬于半空。王维《寒食城东即事》:“蹴鞠屡过飞鸟上,秋千竞出垂杨里。”这不是什么夸张,因为唐人蹴鞠以踢高为能事:当时的球门在十米高的球柱上,只有二尺左右的直径。在没有现代体育场馆的唐朝,把球门升为“空中风景线”能吸引更多眼球。具体踢法是:由球头(队长)开球,经过几脚传递再传与球头用膝射门,射过球门,如果对方接住,经过几次传递也是由球头射门。如果射门不过或撞网掉下,只要不落地,可由守网人接住继续踢,直到有一方落地为输。这有点像现代排球,但一脚从三丈多高二尺多直径的球门中穿过,比排球中的“前交叉”、“背飞”要难一些。

方法三是不固定上场人数。宋代《蹴鞠谱》记录了一人场户至十人场户的踢法:“两人场户名打二,三人场户名小官场,四人场户名下火,五人场户名小出尖,六人场户名大出尖,七人场户为落花流水,八人场户名凉伞儿,九人场户名踢花心,十人场户名全场。”每一种场户有不同的踢法,比如打二中的“日月过宫”,就是用两只足球同时对踢。宋朝蹴鞠艺人组成的齐云社(又称圆社,相当于现在的足协)非常重视蹴鞠技术的发展与推广,他们总结出了“肩、背、捺、拍、拽、控、膝、拐、搭、臁”十大踢球动作。在第19届世界杯中C罗打进朝鲜队的那个球,采用是其中的“背”法吧。

方法四是混合踢。《金瓶梅》第十五回写西门庆在丽春院中喝酒,便是两个圆社与李桂姐踢,李桂卿与谢希大、张小闲踢。《隋唐演义》第十七回写柴郡马在球场踢球,就有平康巷的金凤蝶、彩霞飞两个女妓陪踢。女性的加入大约是蹴鞠在中国古代衰落的原因,足球最后演变为踢毽子,属女人们的娱乐。在现代足球中引进“混合踢”,则可以丰富足球的语言,由此生发出各种不同的打法和战术,也会制造出陌生化的足球景观。尽管有这么些好处,保守主义的布拉特们肯定是不会采纳的。

订车的协议书 第9篇

1 GSM与网络通信协议的比较

1.1 两种传输协议的相同点

TCP/IP协议运用OSI七层模型, 而GSM也使用类似OSI协议模型的简化协议, 包括物理层 (L1) 、数据链路层 (L2) 和应用层 (L3) 无线接口 (Um) 上的L1和L2分别是TDMA帧和LAPDm协议。MS每次呼叫时都有一个L1和L2层的建立过程, 在此基础上再与网络层建立L3上的通信。

GSM通信协议和网络通信协议都有一种参数来区分不同的用户, GSM是IMSI参数, 而互联网中以IP地址来去分不同的用户。

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是区别移动用户的标志, 储存在SIM卡中, 可用于区别移动用户的有效信息。其总长度不超过15位, 同样使用0~9的数字。其中MCC是移动用户所属国家代号, 占3位数字, 中国的MCC规定为460;MNC是移动网号码, 最多由两位数字组成, 用于识别移动用户所归属的移动通信网;MSIN是移动用户识别码, 用以识别某一移动通信网中的移动用户。

IP是为计算机网络相互连接进行通信而设计的协议。在因特网中, 它是能使连接到网上的所有计算机网络实现相互通信的一套规则, 规定了计算机在因特网上进行通信时应当遵守的规则。任何厂家生产的计算机系统, 只要遵守IP协议就可以与因特网互连互通。

1.2 两种传输协议的不同点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给亲朋好友打电话, 成为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在工作中, 出现一些危机, 也需要打紧急电话。在通话过程中, 任何人都不希望出现时延太大的情况。我们的求救信息, 可能会很久才会发过去, 这时候可能都为时已晚。所以在GSM通信协议里, 时延问题是很重要的。

在手机移动通信里, 任何一名用户都不希望和对方通话时要等待很久才能听见对面的回话。GSM在每个空中接口协议, 都有一个必须严格要求的就是时延要小。如果出线时延那一定就会招到客户的投诉, 也就证明在传输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不能说GSM移动通信系统不存在时延, 但是GSM系统的时延也可以忽略不计了。

而在网络通信协议里, 时延问题的要求就不是那么严了, 在网络通信协议里只要尽力而为就行, 可以有一些时延。例如, 我们在打开网页的时候, 会有几秒钟的缓冲, 玩游戏或者看视频都有缓冲的时候。在网络通信里只要时延不是太大, 尽最快速度传输就可以。这就是网络通信协议和GSM通信协议之间一个不同之处——时延上的要求。

在GSM通信里, 主要的传输方式是无线传输, 因为手机属于无线电话, 所以在很多接口都不是有线接口, 所以从MS—BTS—BSC—MSC1—MSC2—BSC—BTS—MS这个过程都是空中微波无线传输的过程。我们的手机时时刻刻都在接收基站发出的无线信号。我们外出的时候不能手里拿的是有线电话, 所以在GSM通信里主要以无线通信为主。

在互联网中, 传输方式主要是以有线的形式, 在地下有地下光缆, 在海里有海底光缆, 这样可以节省无线资源, 也可以保证传输的稳定性。所以互联网主要以有线传输为主。

2 GSM传输协议与网络传输协议的应用

网络时代的到来, 整个世界被联系了起来。无论在哪发生的事情, 我们都可以第一时间得到消息。它丰富了我们的生活, 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无穷的便利。网络通信协议最大的应用就是互联网的形成。互联网通过各种协议把世界联系以来。

(1) 通过全球唯一的网络逻辑地址在网络媒介基础之上逻辑的链接在一起。地址是建立在互联网协议或今后其它协议基础之上的。

(2) 可以通过“传输控制协议”和“互联网协议”, 或者今后其它接替的协议或兼容的协议来进行通信。

(3) 以上公共用户或者私人用户享受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带来的高水平、全方位的服务, 这种服务是建立在上述通信及相关的基础设施之上的。

参考文献

[1]黄威, 贾利民, 钟彬.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及其应用[J].铁路计算机应用, 2005, 14 (12) :43-45

[2]张根耀.下一代互联网的TCP/IP协议[J].延安大学学报, 2006, 25 (4) :23-25

[3]LI Peng-Yuan, LIN Wei-xin, An Application Based on the Short Message TC35, Development&Innovation of Machinery&Electrical Products[J].Vol.21, No.1, Jan, 2008

[4]Bai Yechao, Yang Bo, ZHANG xinggan, Design of Intelligent Door Controlling Safeguard System Based on GSM Module TC35[J].ELECTRONIC MEASUREMENT TECHNOLOGY, Vol.31, No.1, Jan, 2008

超强的分手协议 第10篇

1、双方手机换号后互不告知对方,更不能向周围朋友打听对方手机号、电话、传真、呼机等联系方式,双方博客关闭,QQ拖黑名单,电子邮箱联系人列表中删除彼此,老死不相往来,把过往的甘苦、欢乐,在一起的趣事、往事及共同经历的风风雨雨,永久封存在心底深处,直至其全部自然地消失在大脑的遗忘曲线里,高唱祖国繁荣富强。

2、双方尽量保证再不见面。但万一偶然遇到了,不能像《东京爱情故事》里一样停下来聊两句然后潇洒地消失在茫茫人海中,双方应互不理睬,不能向对方看两眼或两眼以上。

3、分手后,双方不能再想起对方。不能向朋友提起对方。当朋友提起对方时,应主动岔开话题,顾左右而言他,双方不能向周围人称彼此为情侣关系,不能通过朋友打听彼此的近况。

4、双方不能在背后说对方的坏话,不能怂恿或诱导别人说对方坏话。如果遇到有人当面说对方的坏话,应当主动出手还击。

5、双方不能再联系对方的亲戚。(含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和干亲,如干爹、干妹妹、干老表舅妈等)

6、双方不能再向对方放声歌唱《分手快乐》、《篱笆女人和狗》等与分手有关的歌曲和凄婉腔调的歌曲。不能再向对方学小狮子叫和做HI-pop动作等,以免想起往事。

7、有音乐响起,如《天黑黑》、《风筝》、《童话》、《痴心绝对》、《突然的自我》(伍佰和黄小琥版)等歌曲响起时;当别人偶然提到如“901接送”、“立科电子”、“文学青年”、“6小时”等Keywords时;当乘坐901、877、838、小绿巴及转乘其他车辆时;当点菜不小心点了三盆汤时;当发生乘车坐反了,送人送错火车站等系列糊涂事时;当骑车带人或被人骑车带时;当抱着别人或被别人抱着下楼时;以上情况出现时,不许想起对方。

8、特别注意,即使违规思念对方,也不能让对方知道。

9、不得以分手为借口,从事纵情,酗酒,飙自行车,欺负小朋友等粗暴放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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