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024-05-28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精选5篇)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1篇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02 【生效日期】2002-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金人庆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第七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帐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第八条 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表3)或加油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表4)

第九条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机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到库油;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应对所管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1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同时应对加油站的应扣除油量的确定、成品油购销存等情况进行全面纳税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2篇

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金人庆

二○○二年四月二日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第七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帐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第八条 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__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表3)或加油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表4)

第九条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机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倒库油;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应对所管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1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同时应对加油站的应扣除油量的确定、成品油购销存等情况进行全面纳税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略)

2、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略)

3、加油站__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略)

浅谈增值税的征收及管理 第3篇

一般来讲,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的进项税额。也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 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这两个主要因素, 只要正确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就不难计算出应纳税额。

但是, 在增值税的日常征收和管理过程中, 却常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较为突出地体现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增值税款;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配比;存货期末余额异常增加, 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却没有或严重与存货配比失衡, 等等, 不胜枚举。为什么会出现上述问题呢?一是利益的驱动, 二是在增值税征管上存在漏洞。

首先, 从外因来讲, 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可获取高额的利润 (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等) , 在高额利润的诱惑、驱动下, 一些个人或公司铤而走险, 偷逃国家增值税款, 特征是: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 以进项税额来抵补销项税额, 造成年末存在大量存货, 达到少交或不交增值税的目的。对于有出口业务的公司来说, 则是采取虚假报关出口方式达到偷税的目的

其次, 从税务监管方面来讲, 只强调生产企业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是缴税的依据, 没有更进一步关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配比管理, 则是造成增值税监管漏洞的内在因素。实质体现为:按票抵扣的规定使一般纳税人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期末会存在大量存货, 但进项税额却明显偏低。

再次, 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 会计上本应递延的税款, 税法上直接确认使得赊购赊销双方税负不均, 相关信息的披露缺乏理解性和重要性。

因此, 必须堵塞漏洞, 防患于未然, 使增值税法与会计核算所披露的内容达到最大化统一。

1.增值税征收上, 实行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配比原则

即每销售1万元的货物实现的销项税额只能由与该项销售相配比的成本产生的进项税与之抵扣, 多余的进项税额待实现销售后再进行抵扣, 体现的是销售实现抵扣原则。

例: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率17%, 某年度采购货物100万元, 进项税额17万元, 该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 销项税额17万元, 假设销售成本率为70%。按现行的增值税征管来讲,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为0, 不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按照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配比原则, 由于该公司销售成本率为70%, 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 可以测算出该公司销售成本为100×70%=70万元, 进项税额为70×17%=11.90万元, 该年度应该缴纳增值税5.1万元, 同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1万元。

该种征收方法的优点是只要实现销售收入, 就必须缴纳增值税;缺点是要增加税收稽查人员的工作量。

2.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 解决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配比带来的暂时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业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 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增值税税法上的差异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暂时性差异, 该差异在某一时期发生, 在以后各期可以转回。另一种是永久性差异, 该种差异发生在某一时期, 但在以后各期不会转回, 主要是指平时取得存货、固定资产或其他应税劳务时, 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律按照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保证成本信息的可比性。

本文所指的是要解决出现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主要是增设“递延增值税”一级科目, 并设置“递延进项税额”、“递延销项税额”两个二级科目。递延进项税额, 解决的是当本期进项税额不能实现抵扣时 (时间性差异) , 借:递延增值税———递延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期末余额应是累积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递延销项税额解决的是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时间不一致产生的差异。上述两种差异中“递延进项税额”是本文所说的差异。

3.报表上列示和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负债项目应交税费下设明细项目“应交增值税———递延增值税”, 用以反映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提前确认的销项税额。同时, 还应该在附注中说明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情况。在利润表及其附表中还要说明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情况。在相关税表中列示递延进项税额和递延销项税额等情况。在对外提供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还应该说明递延进项税额和递延销项税额对本期及以后期间的影响情况。

4.加强日常监管, 对异常情况及时稽查

目的是通过对正常申报过程中存在的异常问题展开及时稽查, 及时发现纳税异常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

综上所述, 上述做法会产生以下效果:一是从制度上堵塞造假漏洞, 减少造假的概率;二是增大造假成本, 起到震慑作用;三是规范核算程序, 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四是提供准确信息, 便于信息使用者一目了然, 及时发现问题。

摘要:本文针对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旨在堵塞漏洞, 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增值税,征收,管理

参考文献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4篇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或商务部门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四、国土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或租赁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复印件)。

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加油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材料目录: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式三份);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加油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提交材料目录: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

八、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九、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十、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消防支队: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除结构图其他都要)

6.其它依法提供的材料

咨询电话:0776—2848338

商务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以下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二份)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意见书

3、环境影响报告表 或者 环境影响登记表

4、建设用地许可证 和 建设开工许可证

5、土地使用证 或有关合法土地使用文书

6、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

7、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

8、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9、设区的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验收材料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5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自2005年6月份起对加油站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加油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对经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一律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

二、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是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成品油批发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清分出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信息,并利用购、销、存的逻辑关系,评估其申报信息的可信度,即所谓“以进控销”。按月开展对加油站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为开展此项工作,总局将统一下发加油站增值税以进控销评估软件(以下简称以进控销软件)。?

三、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采集评估所属期本省成品油批发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将采集完整的数据上传至总局;于每月22日接收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加油站购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三天内采集所辖加油站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数据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的本月合计数。?

如遇节假日,数据采集日期比照稽核系统数据传递时间顺延。?

四、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后,利用以进控销软件系统对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税收负担率指标进行评定。指标异常的,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见附件2)。?

(一)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加油站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100%?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属于异常。?

(二)销售额差异率:?

销售额差异率=(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 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销售毛利率)?

销售额差异率<-5%或>5%,属于异常。?

(三)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税收负担率<本地区加油站平均税收负担率,属于异常。?

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评估软件系统评定异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通过约谈、举证、实地查验等方式验证其异常情况。?

(一)约谈、举证?

1.与加油站主管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评估期内油价调整情况或其他政策变动因素; ?

(2)成品油销售数量情况;?

(3)不同油品型号销售收入情况; ?

(4)自有车辆自用油情况;?

(5)代储油业务,委托代储协议有关内容; ?

(6)成品油倒库业务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内容;?

(7)检测用油情况; ?

(8)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情况; ?

(9)其他情况。?

2.与加油站采购人员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多渠道购进成品油情况;?

(2)当期成品油购进数量情况;?

(3)其他情况。?

(二)实地查验?

经约谈、举证仍不能解除异常情况的,应进行实地查验:?

1.通过查验银行对帐单、采购合同、运输费用发票、入库单等,核实加油站实际购进成品油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

2.采取技术手段查验不同型号成品油的库存数量,核实加油站的实际库存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并记录库存数量;?

3.通过查验《加油机日销售油品台帐》和其他销售记录,核实加油站的实际销售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4.通过查验自有车辆数量和用油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5.通过查验委托代储油协议、成品油倒库业务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对经省级或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如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约谈或实地查验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代为约谈或实地查验,并反馈其结果。具体执行办法可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六、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加油站增值税实施纳税评估,凡本通知未予明确的事项,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执行。?

七、开展加油站纳税评估工作,是总局探索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应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同心协力、相互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开展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各级信息中心要做好以进控销软件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

为及时掌握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见附件3)报送至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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