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租赁合同范文

2024-06-29

车间租赁合同范文(精选9篇)

车间租赁合同 第1篇

出租方(甲方):永胜造纸厂 王景胜 地址:绥化市永安镇内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甲方车间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一套1575型造纸设备及厂房大门以北25米宽至北大墙根的场地租赁给乙方,作为造纸使用,乙方不得作为他用火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限为三年(元旦前交下一年的定金)

二、付款方式:每年 月 日前付清一年的租金,租金为每年 万元,合同生效起为 年 月 日。

三、一切生产性费用由乙方承担,政府性收费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在生产期间如出现政府性关、停及排水的问题,造成一个月以上连续停产,甲方可按当年承包租金的数值按停产一个月内退还给乙方停产承包金,不退还以前关停以前的承包金,如永久性关停甲方不承担经济损失,其合同自行解除,如乙方内部原因自行停产或退出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退还租金。

五、乙方如自行造成时间的停产,应与甲方协商处理,停产期间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还租金。

六、乙方生产期间所发生的人员伤亡等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市民纠纷、经济纠纷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七、乙方必须安全生产,文明生产,顾全大局,不能做出影响其他车间的一切事宜,后果严重罚款4000元。

八、合同期满乙方必须将厂房车间场地、及一切设备恢复原样,甲方验收合格后退出,不管发生天灾、人祸都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人员伤害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乙方在承租期间负责设备、厂房的维护保养,发生设备、厂房损坏时乙方负责赔偿。

十一、如甲方整体出卖厂房设备时,甲方通知乙方后一个月内乙方将厂房设备归还,甲方赔偿损失费3万元,乙方租金按实际使用月份支付。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1、锅炉变压器等车间公有设备用于车间之间的设备台、套共同承担费用。

2、生产垃圾按车间设备台、套共同承担费用,7日内垃圾必须清除,否则甲方责令停产,乙方不服从甲方指挥所造成的政府性惩罚由乙方负责。

3、乙方造成的生产事故或火警波及到其他车间之间所造成的经济后果及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乙方双方签字即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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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租赁合同 第2篇

出租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承租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厂房、车间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租赁合同如下:

一、 出租厂房、车间设备情况

1、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 。

厂房类型为:

2、厂房在豫沪产业园区具体位置为: 。

3、车间设备主要有:

二、租赁期限

厂房及车间设备租赁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租赁期为 年。

三、租赁用途

乙方同意使用承租厂房及车间设备的用途为: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危险性、化学性、挥发性、刺激性的物品,不得产生噪音污染,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乙方在租赁期间确需改变车间用途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及车间设备租赁年租金为 元整( 元)。

2、前两年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后 年租金在前二年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租金应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厂房的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保障,保证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不负责有关车间的任何安全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修复。

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保护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无法维修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 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厂房、设备转租、转借给第三方。如未经的甲方的书面同意转租、转借,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协议,且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2、 租赁期满后,该厂房、车间设备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及设备完好、可正常运行。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厂房、车间设备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设备存放危险物品及非法活动。

2、厂房、车间设备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乙方有义务保证自己工作人员必要安全措施。在乙方承租期间,发生的任何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厂房及车间设备时,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腾房,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4、厂房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如装修可能造成原厂房结构破坏,乙方必须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装修导致厂房结构破坏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厂房原状并赔偿损失。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租,甲方对乙方装修费用不作任何补偿。

八、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

1、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厂房及车间设备租赁费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迟延支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30%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解除租赁协议,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2、租赁期间,如甲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无故提前退租,甲方不予退还租金。

3、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及车间设备,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导致毁损而造成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因政府原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或改造厂房,使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5、在租赁期内,因本条第3、4项原因而提前解除合同的,按实际使用期间计算租金,多退少补。

九、其他条款

1、租赁协议范围仅限厂房、设备、备件及附属设施。企业名称、商标、专利等不出租,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商标和专利等。

2、乙方承租期间经营所需的各种税金、管理费由乙方按规定缴纳,使用水、电等生产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提供的设备、备件等清单名细详见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乙方承租期间,如设备、备件遗失或者损坏,乙方应购买补足或者照价赔偿。

十、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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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租赁合同 第3篇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车间租赁合同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车间租赁合同 第5篇

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合法拥有的厂房租赁给乙方事宜,达成协议,签订租赁合同如下:

一、厂房租赁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间类型为_______________结构。

二、工业厂房付款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装修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装修期间免收租金。

2、厂房的租赁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始。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

3、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厂房,乙方应按期归还。乙方如需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和保证金的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日租金为人民币元。月租人民币元,年租人民币元。

2、第一年租金不变,从第二年开始递增3%-5%。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间租赁保证金,即一个月的租金。租金应提前三个月支付,支付日期应在支付月份的第5天之前。

四、其他费用

1、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承担使用厂房所发生的水、电、气、电话等通讯费用,并在收到发票或发票后三天内付款。

2、租赁期内,乙方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_____。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护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如发现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任何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维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进行维修。逾期不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造成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如乙方拒绝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在检查和维护设备时,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在检查和维护期间,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工厂的影响。

4、乙方如需装修或增加附属设施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按规定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甲方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不及物动词工厂的转租和返还

1、租赁期内,乙方转租厂房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擅自中途转租厂房,甲方不予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工厂归还时,应正常使用。

七、租赁期内的其他相关协议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监督和协助乙方进行消防、安全和卫生工作。

3、厂房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和市政府搬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内,乙方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损坏原有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承担费用,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5、租赁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果您需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的电话号码。

6、厂房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租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逾期一个月不缴纳的,甲方有权增加5%的滞纳金,并终止租赁协议。

7、租赁期满后,甲方继续租赁该房屋的,乙方有优先权;期满不再出租的,乙方应按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工厂租赁期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并违约的,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的租金。租赁期内,乙方提前续租违约的,应向甲方赔偿三个月的租金。

2、在租赁期内,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赔偿因产权证问题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可代为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执行至合同期满。

5、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收取电费补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依法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人: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租赁电镀车间协议书-武清区 第6篇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租赁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为了共同开拓市场,提高生产经济效益,本着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电镀车间租赁协议如下:

一、因生产需求,乙方承租甲方的电镀车间平方米(实际入驻后按图纸计算面积),作为乙方生产经营使用。乙方租赁的电镀车间必须服从甲方管理条例,由甲方统筹安排、统一管理(房屋平面示意图及内部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一)。

二、乙方租赁电镀车间使用期限为三年,租赁时间自乙方入驻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为 年 月 日)。甲方收取的租金为甲方出租房屋的纯收益,不包含因房屋出租应缴的税金。乙方支付租金后,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房租税务发票由乙方承担税费自行向税务部门开具。

(注:定金待乙方入驻时转为租金。)

三、资源供应及污水处理

1、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费,费用按合同附件二中确定的价格收取(如国家CPI指数以确定签订协议年份的一个月份为基准点上升超过8%,甲方按CPI指数相应调整费用),处理水量按自来水使用量计。

电、汽、热资源的单位要求供应的,所有管线必须按甲方统一要求布置走线。车间生产用电必须按照电力有关部门规定安装,所有插座须设定固定位置,电线走向须明确固定,开关应安装在开关箱内,所有开关须安装在绝缘板上,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但因此造成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车间内的地面防腐、废气排放及处理设施由甲方提出统一的建设图纸及要求,乙方自行安装或委托甲方购买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电镀行业规范操作,在生产期间必须打开废气处理系统,废水排放按照甲方设计明确分类排放,严禁废水混合,严禁各种水渗漏。车间内一切设施要及时保养维修,保证车间内环保设施运行正常。车间的镀件和成品须按照甲方规划的位置整齐摆放。乙方应保证车间通道畅通,每天上下班必须打扫卫生,在上下班期间必须检查电路及设备有无故障现象,及时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如违反以上任何一点而造成生产车间内环境污染,甲方有权将乙方租赁的电镀车间停业整顿,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一切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按现状出租房屋,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获得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

中的一种:(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七、乙方必须在出租房屋防火等级和环保允许范围内,安全、合法使用出租房屋,对出租房屋可能出现隐患和险情应当及时报告甲方。除房屋自然损耗均由甲方负责维修外,平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乙方的生产经营项目超过出租房屋的防火等级和环保要求时,需要对租房屋进行改造,提高出租房屋防火等级和环保要求的,改造方案应征得甲方的同意,获得相应职能部门的批准或者依法向相应职能部门备案。改造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或者依法备案后才能使用。

因房屋出租,使防火分区发生变化,需要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的,该防火隔离措施,由乙方实施。乙方实施的防火隔离措施需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经消防职能部门批准或者依法向消防职能部门备案。

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消防、环保、安全生产和经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严格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做好防灾、减灾、安全清洁生产经营工作,严防灾害和事故的发生。

八、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甲

方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需要提前收回房屋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作任何赔偿与补贴(国家予以赔偿按相应规定执行)。

租赁期满后,乙方是否继续租赁,应当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继续租赁,在租赁期内乙方未出现过违反本合同情况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九、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者不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的;(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违法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6)不履行社会责任,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拒不改正的;(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8)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服务费一个月以上的;(9)不服从甲方管理或聚众闹事的;

十、乙方在租用电镀车间协议期间内,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爱护房屋及设备、设施(若有破损照市现行价赔偿),注意安全用电、用火、用气,合理、合法使用租用房屋,保持宁静有序,环境卫生整洁,并遵守门禁出入管理规定。(注:货梯上下货时须按照货梯规范操作,货梯严禁载人,违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十一、乙方租用甲方的电镀生产车间属独立经营核算,一切债务、债权包括车间内生产情况、员工安全等所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但租赁车间必须与车间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十二、乙方租赁甲方的车间从事特殊行业,必须按照特殊行业标准要求招聘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门对特殊行业的生产员工要求进行岗前体检、在岗体检和离职体检;同时乙方必须向车间工人提供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其使用情况和劳动服务器的使用寿命,必须做到定期更换。

十三、租赁车间的租金及物业费用按年进行结算,采取上交租政策,即每年的最后一个月要提前交清下一年度的租金和物业费用;水、电、废水处理费、蒸汽费按月结算,次月5号前结清上月的费用,不得拖欠。逾期未交纳的车间,甲方有权将车间关停,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采暖费等其他费用按照其他相关单位要求执行。

十四、以上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议决定,甲、乙双方共同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任何一方违约协议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解决。

十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其他约定事项

乙方营业需求的申请、审批手续均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设备、设施及装备由乙方自行购置,服务人员由乙方自行招收聘用,与甲方无涉。乙方经营期间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由于违法经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十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租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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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第8篇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第一, 融资租赁合同必然与另一个买卖合同相互依存。融资租赁合同本身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受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二者具有同一标的物, 出租人为了将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 必然先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说, 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需要, 同时也是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必要条件。

第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点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财产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确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 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还可以是其他形式。但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能采用口头形式。笔者认为, 这主要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较为复杂, 融资数量较大、租赁期较长、涉及当事人数量较多及其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等。

第三, 融资租赁合同在确定和交付标的物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具体说来,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需要出租人作为买受人, 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来实现, 这里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确定及数量、质量等均由承租人来确定, 而并不取决于买受人,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在标的物确定方面的特殊性。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不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而是由承租人检查验收、领受标的物。

第四, 融资租赁合同往往牵涉三方当事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当然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而根据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 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 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对此, 笔者的理解是如果仅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欠租纠纷, 而不涉及其他, 也就没有必要将供货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第五,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与一般的财产租赁合同有所不同。

第六,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可以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出卖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 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索赔的权利应由出租人行使。但是, 由于买卖合同是否得到完全正当的履行, 直接涉及承租人的利益, 为此, 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另外, 由于承租人更了解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 法律如此规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七,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这与一般财产租赁合同不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在租赁期满时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支付租赁物残余的价值购买租赁物而取得其所有权、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或以预定的租金继续承租租赁物, 等等。

第八, 融资租赁合同中在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方面也有特殊规定。《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1.二者的交易目的不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仅将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移转给承租人, 其目的是取得租金, 而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尚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特别规定;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买受人的交易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而出卖人的目的则是取得价金。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必须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如前所述,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仅在承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时候,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合同履行完毕后二者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有特别约定, 承租人才可于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一旦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成就, 标的物的所有权便当然移转买受人所有, 无需另订协议。

三、国融资租赁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上信用缺失, 信用体系有待完善。相较于美国租赁业租金回收率平均高达99%, 中国融资租赁租金的回收不容乐观。在相关的市场调查中, 租赁企业关心的问题, 拖欠租金占第一位。

二是相关立法有待健全。法律制度不健全, 无法可依。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租赁纠纷日益增多, 由于日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租赁立法, 使租赁机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缺乏信用保险制度, 由于融资租赁的租赁对象价值大、租赁期长, 承租人一旦欠租, 将使租赁机构承担巨大风险, 严重的欠租问题给我国投资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 危及我国租赁业的生存与发展。

综上所述, 融资租赁虽然在我国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 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 我国应该尽快采取措施, 使融资租赁发挥其自身的优势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使人们对融资租赁合同有更深一层的认识。这不仅有利于对合同进行分类和管理, 而且对于确保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和维护当事人权益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摘要: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 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文章通过对融资租赁特征等方面的分析, 对这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特征,区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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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杰, 赵景文.合同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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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光炳, 谌才杰, 朱湘建.现代租赁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

车间租赁合同 第9篇

一、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证被吊销,因需用车,于2015年5月14日同王某到朱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用王某的驾驶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并以王某名义承租马自达6轿车一辆,徐某是租赁合同的担保人,也是该车实际使用人,其先后支付租金6500元。后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因老婆在医院生小孩大出血有生命危险急需要用钱,不得已才卖车,于2015年5月26日利用伪造的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卖给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经过讨价还价,唐某最终出价5.5万元。朱某通过GPS定位查看出租车辆异常,后发现车子一直停在某小区停车场不动了,在联系王某和徐某无果后,朱某根据GPS导航于2015年6月2日将停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开回。2015年6月3日下午,唐某发现放置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轿车不见,后报警抓获徐某。经鉴定,涉案的马自达6轿车价值人民币115374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租赁车辆取得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但不包含车辆处分权,其擅自将车处分给唐某,就是典型的拒不交付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虽合法占有该车辆但其伪造相关证件将车辆卖给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徐某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中的侵占是行为人易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行为,突出行为人对先前财物持有的合法性。表面上看,徐某、王某和朱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取得对汽车的合法占有,而徐某将该车出卖的处分行为表明其将合法持有行为转化为非法占有,似乎符合侵占行为的特征,但侵占行为前提是徐某需负交还或交出义务。相较于租赁合同这个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王某和朱某,徐某只是担保合同这个从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都只能在王某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才需要徐某承担,所以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并不能代替王某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徐某因没有交还或交出义务而不构成侵占罪。倒是,徐某和王某之间存在非法侵占罪的可能性,徐某占有王某租赁的汽车,其显然负有返还和交付义务,同时其非法处分显然构成拒不返还的情形,但王某既没有向徐某表达要求其返还的意思,也没有因此行为造成损失,更没有亲告,所以不存在侵占罪适用的余地。

(二)唐某对车辆不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于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唐某出价5.5万元应该认定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唐某作为受让人应该具有善意,对于大宗商品和汽车等大额交易而言,受让人是否善意还需考量其是否履行“不真正合同义务”,即注意义务。简单地说,就是到车辆登记管理单位查看其产权情况。而本案中,唐某仅通过查看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来确认车辆的所有关系并支付价款,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不应该认定其善意。同时,由于涉案车辆具有4万元贷款,要购买车辆应及时行使涤除权方可获得,但案件中唐某没有要求徐某做出相应安排,也没有要求徐某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单据和凭证,仅支付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善意”,更何况涉案车辆没有也不可能登记过户。因此,唐某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涉案车辆所有权。

(三)徐某也不构成诈骗罪

徐某谎称因家人生病才处置涉案车辆,并利用伪造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证明自己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能够依法处分该车辆。虽然存在欺骗因素,但就本案而言构成合同欺诈而非诈骗犯罪,原因是:首先徐某本身合法占有涉案车辆,虽不具有所有权但其转让该车辆仅构成无权处分,形成的是一个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为此,徐某通过伪造证件方式来促使对方相信自己具有处分权能,目的是缔结合同取得财物,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其次,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在客观层面上区别是被欺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唐某仅支付了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如若不是自己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那么自己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而且交易时唐某正是认识到自己将获得涉案车辆这一“等价物”才支付价款,无论唐某是否最终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都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反而是“赚了”,这显然不能说明唐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再次,徐某租用车辆时是使用了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而且其也明知涉案车辆装有GPS导航系统,一旦事发,自己难脱干系。案件中也没有反映出其挥霍所得价款、积极潜逃或从事违法犯罪等诈骗犯罪常有的附随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同时,还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注意,徐某声称涉案车辆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最终仅获得5.5万元价款,再一次印证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总之,综合主客观方面来看,徐某不构成诈骗罪。

(四)徐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王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徐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与徐某之间成立借用合同关系;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非法处分之,构成无权代理或非法处分行为。本案中唐某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涉案车辆的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而不构成善意取得。本案危害后果主要是唐某支付了5.5万元没有获得等价物,由于其损害主要由徐某造成,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当然具体情况应由法院来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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