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24-06-03

桦南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选6篇)

桦南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第1篇

桦南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市政府《佳木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佳政发[2016]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国、省、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战略布局,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节水优先、两手发力、水陆统筹、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我县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体制、新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县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杜绝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增加幅度,主要流域和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全县七虎力河、八虎力河、倭肯河、来财河等主要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8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0%(扣除铁、锰天然背景值超标因素);基本消除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全县湖泊水库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0%以上;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

到2030年,全县水体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0%以上;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主要湖泊水体富营养化趋势初步得到遏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制。

三、主要任务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局、发改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促进污染源头减量,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桦南县污水处理厂2016年底前排水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县城和3万人口以上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房地产管理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对处置后污泥定期进行监测,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处置污泥不达标的,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县辖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重点推进桦南县污泥处置项目2016年建成投运,所有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对堆放点表层受污染土壤一并进行清除处理。(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绿色防控措施处置率达到25%。加大农用残膜清理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力度,加强废弃农药包装物监管。〔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市监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增加地表水源工程建设,逐步替代地下水开采,实现地下水的采补平衡。开展粮豆(玉米大豆)轮作试点,稳步增加特色种植面积,适当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实现特色种植与谷物协调发展。2018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灌溉退地减水综合治理的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任务。〔县农业局、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便处理,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5%以上。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对农村分散或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

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5.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项目引进落地上充分考虑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的现代农业、低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的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企业产业规划布局,松花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新上需核准的重特大石油化工、煤化工项目,将环评作为核准审批前置条件,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县发改局、工信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安监局、政府旅游办、农业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促进中心城区环境优化。〔县工信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各

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2018年底前,县城城市绿化、道路清扫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2020年起工业生产、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行业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7.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全县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

0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雨水利用设施。〔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水务局、市监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县水务局、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9.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继续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每季度发布全县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报告,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审批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完善重要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推进重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活动。〔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加强河库水量调度管理。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严格限制在主要流

2照省、市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12.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安排,定期评估沿河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依照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推动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加强预案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企业依法实施许可审批,谋划化工园区建设,开展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产业链,优化园区内的企业布局,加强和规范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区入园。积极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的提升改造,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可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卫计局、安监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开展突发应急事件预案修编试点,各乡(镇)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

42017年底前完成警示标志设立和围栏建设,落实各级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积极推进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按照“一源一策”要求,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范,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管理。〔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城管局、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2016年起,县级水源地水质半年一测,2017年起乡镇饮用水源地开始日常监测。〔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卫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加强供水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供水,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支持县城及重点镇水厂新建、改造升级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新建改造供水管网和新增供水能力任务,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7%和水质双达标。〔县住建局牵头,县财政局、水务局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6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开展河流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2017年底完成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积极争取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推进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有效杜绝违禁投入品的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规模化发展。完成省下达的水产健康示范场区建设任务。〔县水产总站负责,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16.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17.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引入源水、沿岸绿化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应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

8对接活动,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先进技术。〔科技办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畜牧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20.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根据国家和省级制定的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精神,做好项目招投标核准和监管工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科技办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县发改局牵头,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科技办等参与)

(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定额、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县物价局牵头,县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

023.建立激励机制

推进企业节水。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县发改局牵头,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原则,加强信贷政策引导。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牵头,县工信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级财政加大对松花江流域治污和生态建设资金支持。(县财政局、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水务局等参与)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24.加强制度建设

健全制度。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

2查处、移送情况。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工信局、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和企业。各级地方政府要编制综合督查方案,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住建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26.提升监管水平

健全跨部门、区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政府、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划,健全全县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全县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环保、水务、国土、建设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4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县环保局负责,县直各相关单位参与)

29.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县环保局牵头,县教体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目标。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列入政府督办和行政监察,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乡(镇)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二)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

建立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参照省、市建立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制度,分解落实各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办法,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自2016年起,每年对各乡(镇)、各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对未通过考核的,约谈乡(镇)府及县直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乡(镇)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县监察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六)加强督查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桦南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第2篇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有针对性地重点实施分区域、分行业、分年度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强化政府市场协同,全面依法推进,严格落实责任,坚持全民参与,构建和完善“政府统领、市场驱动、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全面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双城同创”的美丽通辽。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污染

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基本治理,工业及生活实现控源减污,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流域地表水水质考核:以2014年为基准年,西辽河流域(二道河子国控断面)2014年水质现状为Ⅳ类,嫩江流域(霍林河)2014年水质现状为Ⅲ类,到2020年,我市境内嫩江流域水质目标为Ⅲ类、西辽河流域水质目标为Ⅳ类。全市(各旗县市区)两大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59.6%以上。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以2013年为基准年,科尔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3年水质现状为Ⅳ类,到2020年,两个水源地水质类别(要求)不退化(Ⅳ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10个)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城市和各旗县中心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1.0%。

到2030年,全市两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各旗县中心城镇建

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和各旗县中心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左右。(具体指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通辽市人民政府签订的《通辽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所调整)。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控制工业园区及企业水污染物排放

一是狠抓工业水污染防治。按照自治区总体部署,全面排查我市境内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实施整治“十大”重点行业专项。针对我市境内的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制定专项治理方案,2017年底前实施清洁化改造,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等。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二是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重点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专项行动,集聚区内

各企业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工业园区必须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不能回用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工业集聚区一律不得新建晾晒池、蒸发塘,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要制定整改计划,开展清理整顿。新建、扩建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各旗县市区要尽快启动本地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情况排查,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100%。

(二)强化城镇生活水污染治理

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市各旗县市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升级改造,2020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敏感区域(靠近河流、水库、水源地等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二是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市各旗县市区及重点镇都应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旗县、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城市建成区要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与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

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城镇力争实现截污纳管全覆盖。积极推进工厂、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及行政办公区等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全市各旗县市区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各旗县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

三是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全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任务,城市建成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18年底前应达到95%。

四是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2017年底前,做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完成整治目标的70%;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五是促进再生水利用。随着城市快速发展,以充分考虑本地区缺水为重点,努力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要优先使用再生水。从2018年起,城市建成区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

安装建筑再生水设施。鼓励并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将现有的雨污排水系统升级改造成再生水设施。到2020年,实现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六是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到2017年,争取创建成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到2018年,建立节水财政补贴机制;到2020年,我市应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三)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力度

一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规定,组织编制市及各旗县市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和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

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在此基础上,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从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养殖粪便还田率达到65%。病死畜禽处置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落实管理。

二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按照《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5〕1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发〔20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力争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一控”,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确保农业灌溉用水量保持在25亿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以上;“两减”,即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主要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7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三基本”,即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确保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模式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农业资源环境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农业生态文明程度明显提升。

三是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低山丘陵缺水区域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四是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旗县市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四)实施最严格的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一是强化地下水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具体规定,市及各旗县市区组织开展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编制本地区地下水规划、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划的管理要求。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科学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我市于2017年底前制定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方案,并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并划分水源保护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旗县市区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城市建成区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2018年起,旗县政府所在地中心城镇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建立饮用水卫生、环保、住建、水务等部门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健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严控地下水超采。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6年编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和日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2017年编制完成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在地面沉降、地裂缝、9 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浅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管理,新增机井和自备水井全面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二是加强河湖水库及湿地系统保护,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15〕37号)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具体规定,明确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条件,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组织实施嫩江、西辽河两个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到2020年,实现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我市境内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湖、水库的良好水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确保水体水质保持稳定。

加强湿地等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

10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2017年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制定并实施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严格控制水库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水库、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风险,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严格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三是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从控制总量、节约用水、提高效率方面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保护。

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0.95亿立方米以内。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严格禁止高耗水工业使用地下水,除食品、药品等特殊行业外,对于新增工业用水使用地下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旗县市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

11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旗县市区政府政绩考核内容。2016年底前,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工业循环用水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抓好工业节水,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全市电力、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全市范围内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一是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旗县市区要结合水质改善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

12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严格环境准入,各地要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市及旗县市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二是优化发展空间布局。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应符合本地区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一是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旗县级及以上城市于2017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完善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

13会资本投入,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二是促进多元融资。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遴选一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于综合整治、污染场地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项目实施PPP模式,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三是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4(三)强化科技引领支撑作用

一是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二是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大力发展我市环保产业,加强与技术先进地区交流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监测。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一是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旗县,由市及旗县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从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15二是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三是严格环境风险控制,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定期评估化工等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四是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完成我市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开展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按照自治区要求,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

16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从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是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三是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按国家及自治区总体部署,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

17环境监管力量。从2016年起,市及各旗县市区要形成细化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

五、明确落实责任

(一)强化旗县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旗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分年度的重点任务和目标,编制工作方案、年度方案及达标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各旗县在编制方案时,要严格按自治区和市里的部署,逐项梳理自治区《实施意见》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水环境保护状况实际,调查水质状况,摸清目标差距,排查任务措施,以2014年为基准年,分水系调查饮用水、地表水、城市水体、地下水等水体的水质现状,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建立区域内未达标水体清单,排查“十小”企业、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等任务指标的底数,尽快制定本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和明确各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同级相关部门、下级政府、排污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治污责任。考虑与2016年年度实施情况考核工作的衔接,各旗县市区在制定上报工作方案的同时,要将2016年度实施方

18案一并上报。2017年起,逐年将年度方案按程序于前一年年底上报。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旗县还要制定达标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市及旗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全市重点工作、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市直相关部门要对照《实施意见》及工作任务分解表,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联系对接,研究制订和实施本部门专项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年度,明确责任主体、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方案务于2015年底前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同时,要加强工作方案编制过程中的本级相关部门衔接,环保部门发挥好统筹集成作用。

(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9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通辽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为依据,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旗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水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当地旗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相关旗县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责任。

(五)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一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严格按照《工作方案》信息公开的时间和频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饮水安全状况等,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

20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三是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附件:1.通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年度汇总表(2015-2020年)

桦南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第3篇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促进能源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保部特制定并于近日发布了《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

《方案》指出, 要加快重点污染源治理, 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着力保障清洁能源供应, 推动转变能源发展方式, 显著降低能源生产和使用对大气环境的负面影响, 促进能源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全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强保障。

桦南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第4篇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明确将按“标本兼治、综合施策、落实责任、限期完成”的原则,加强改革创新,建立强有力的工作协调和推进机制,显著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

根据《方案》,我国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今年年底前,全国范围内将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2015年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基本淘汰黄标车;2017年年底前,全国范围内基本淘汰黄标车。同时,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2015年起,在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2014-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汽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

在油品质量升级方面,2015年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此外,还将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到2015年,北京、上海中心城区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到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人均公共交通设施拥有水平比2012年提高30个百分点,市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左右;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步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

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第5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称《粤水十条》),深入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地级以上城市、顺德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全省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1.7%,劣Ⅴ类比例控制在8.5%以内,各地级以上城市水质控制目标详见附件1;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地级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60%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6%以内;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近岸海域水质保护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各地级以上市要继续依法取缔全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对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的“十小”生产项目开展后督察,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制定实施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继续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组织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排查、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根据《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联产业﹝2017﹞30号)开展落后产能退出工作,1月底前将上年工作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备案。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对环保基础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7年底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完成防治船舶污染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及发布,按照《广东省船舶与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粤交港〔2017〕46号)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17年6月底前,沿海各市完成本行政区域排污口摸底排查工作,制定非法或不合理排污口清理工作方案(含排污口名单),编制完成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含总氮指标);研究制定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指南。加强沿海地级以上城市污染物排放控制,对于工业固定污染源,2017年底前,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提出各类污染源减排重点工程清单,将所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总和作为该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指标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执行。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2017年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编制完成并发布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工作方案。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按照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改方案,2017年底前,依法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源的保护区清理工作,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推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物毒性预警试点建设;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编制修订完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抓紧实施水源至水龙头水质全过程监管,各地级以上城市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厂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珠江口污染。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沿海地级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节约保护水资源,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三)强化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各地级以上市要抓紧按要求编制未达标水体的达标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自2017年7月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情况,对水质未按期达标区域要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练江、小东江流域要完成省下达的整治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各地级以上市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分别实施“一河一策”;珠三角区域和“六河”流域内各城镇每年整治一条以上黑臭河涌。到2017年底,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地级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60%以上。加强良好水体保护,2017年底前,完成东江及新丰江水库、高州水库、鹤地水库、南水水库、公平水库等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开展本地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加强江河湖库管理和水量调度,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2017年底前,在东江、韩江等流域进行试点,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四)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珠三角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近岸海域直接汇水区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等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推进污泥及垃圾无害化处置,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

(五)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基础上,制定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计划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坚持全面治理与重点改造并重,因地制宜、分批推进,加快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敏感区域和跨界重污染流域内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实行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制定练江、茅洲河、小东江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频次增加到丰、枯两期以上。2017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实现统一发布和信息共享。按照国家的部署,完成入海排污口调查,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或将其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管网。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全面推行排污许可。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照国家要求,选择典型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跨县(市、区)河流及跨流域供水开展生态补偿工作。2017年底前,在淡水河、石马河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部门联动共同抓,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督促协调、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流域内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联防联治,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要严格实行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以目标倒排工作任务,细化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要明确工作分工,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水环境整治中的职能作用,分工协作,联合治污。要强化资金保障,加大本级财政投入,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适当安排治污设施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投融资模式,确保整治资金落实到位。

(三)实施“挂图作战”。各地要积极采用“无人机”、“无人船”等先进设备和技术,对本行政区域内沿河排污口分布和排污情况进行摸查,绘制干流和主要支流沿河排污口分布图。围绕《水十条》、《粤水十条》和《责任书》明确的目标、任务按进行分解,“建立一个库、挂好三张图”,实行一张图干到底,增强工作的直观性和高效性。

XX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第6篇

为切实加强全镇水污染防治力度,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绿色发展,以水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为核心,以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为前提,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实现境内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全面保护XX上游清水源头,努力保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把XX打造成全县优质水源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镇水环境治理得到进一步改善。XX河大桥国考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Ⅱ类;XX河XX大桥国考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Ⅱ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三、主要任务

1.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围绕地表水Ⅳ类考核目标,继续加大XX河、XX河流域治理力度。

2.全面整治矿山开采和河道采砂、排污。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整顿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3.加强集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配合县住建部门完成镇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投入运行,后期加强属地管理。完善厂网运维长效机制,积极推进污水主支管网延伸,扩大污水收集面,确保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收到水、能运行、稳达标。因地制宜建设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已建成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运营、维护,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对已完成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定期开展“回头看”,深入排查农村黑臭水体,及时整治到位。

4.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严格实施雨污分流和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及综合利用设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综合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持续推进农村垃圾、污水、厕所专项治理。

5.狠抓工业污染防治。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方向、结构和规模,鼓励发展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按照“三线一单”,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从源头阻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落地。

6.防治地下水污染。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新建油库、加油站地下油罐应采用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报废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7.科学保护良好水体。对我镇现状水质或目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XX河、XX河及其支流,实施以水源涵养、湿地建设、矿山修复、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断提升。

8.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严格“划、立、治”,加强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检测,定期公布集镇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9.落实中央和省、市、县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要以中央及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和交办群众信访举报涉水环境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建立清单销号制度,强化问题整改落实。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协调、督查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全镇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按照部署要求,切实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举措,扎实做好防治工作。

2.严格信息公开。落实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及时上报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饮水安全状况、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环境信息。完善行业重点任务,并按计划要求建立管理台账,认真做好水环境监测、工作信息和简报报送等工作。

3.加强社会监督。要依规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法规培训和咨询,适时邀请其全程配合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主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4.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环境治理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资金。镇财政逐年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应急治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项目,对环境监督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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