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管理程序范文

2024-06-07

变更管理程序范文(精选8篇)

变更管理程序 第1篇

EHS变更管理程序

1、目的:为从源头控制和削减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变更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有害影响,对各类变更情况采取相应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变更过程符合EHS管理体系要求,本程序规定了变更的调查、策划、安全卫生环境预评估、批准、实施控制、验证、文件建立和完善、人员的培训等控制程序和方法。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EHS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对变更的管理。包括:新扩改基建、工程变更等改善活动、新增保护用具、新增安全设施、新作业环境、作业场所、新人员、体系、新设备设施、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设备/用途更改等,导入时的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3、定义:

3.1新扩改基建:指用于生产、储存、生活、办公等,新增加建筑,或对原有建筑扩建、改造结构或规模的项目。

3.2工程变更等改善活动:指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材料的变更,有可能产生新的环境影响、危险源、且影响较大的生产活动。

3.3新设备设施:指新增机械或设备、消耗一定能资源,产生一定废物、带来一定的作业风险,或需定期维护点检、更换零部件、追加安全防护的机器。

3.4新材料:指新增原材料,包装材料中可能含有新的化学成分,并具有一定职业危害的材料。

3.5新产品:指新产品生产出荷过程中,需要增加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作业环境、作业场所、作业人员、作业操作规程、体系管理或包装材料等。

3.6设备更改:是指对设备、工具等进行改造,例:生产线设备改造、手动工具等改造。

3.7用途更改:是指由一般用途该做特殊用途,例:储藏室改为易燃化学品库或油库等。

4、职责:

4.1安全卫生环境室

4.1.1负责协助各部门对变更过程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调查、策划、安全卫生环境预评估、批准、实施控制、验证、文件建立和完善、人员的培训、日常点检管理等。

4.1.2负责办理新改扩建项目的申报手续。

4.1.3负责EHS管理体系变更时的文件建立及修订,并将变更内容传达到各部门人员。

4.1.4负责法律、法规、标准变更时的及时更新,并将最新法规、标准传达到各部门人员。

4.1.5组织对应急计划变更的沟通、检讨变更的内,协助各部门将应急修订内容传达与员工。

4.2设备技术部

4.2.1由安卫室协助对新扩改建筑中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办理竣工验收、三同时验收、消防验收等工作;

4.2.2负责对作业场所合理布局,选择低能、高效、安全、噪音低、与人作业相适宜的设备设施,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改善作业环境,追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4.2.3负责新增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设备、设施的定期保养,异常维修中遵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4.2.4负责设备更改前后的危险源识别及风险评价,降低设备更改带来的职业健康安全危害。

4.3生产管理室

4.3.1负责要求提供新材料的供应商填写《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调查表》,获取新材料的信息、MSDS、运行时相关数据等资料。(如:新材料的成分是否含有职业危害因素、环境负荷物质,作业时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4.3.2负责设计变更的实施。

4.4技术部

4.4.1负责对工程变更需要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材料等调查,控制环境负荷物质、职业危害因素;

4.4.2负责设计变更的接收,并及时传达设计变更的内容;

4.4.3负责顾客要求的变更时是否会产生新的危险源作管理及控制。

4.5总务课

4.5.1负责人员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的变更;

4.5.2负责组织对新进人员、调岗人员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培训、三级安全教育;

4.5.3负责新进人员、调岗人员职责的确定、更正及传达、并修订相关文件。

4.6制造部等相关部门

4.6.1负责设备、工具等用途更改前后的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控制由于设备、工具等用途变更带来的职业健康安全危害;

4.6.2配合上述部门进行变更需求,并在生产过程中遵守、执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从源头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5、内容:

5.1任何变更均应加以识别、评审、实施、验证、确认和控制,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公司依据对健康、安全、环境造成影响的因素,确定变更范围。变更管理的分类:工作场所、作业环境的变更;工艺流程、材料的变更;EHS管理体系的变更;法律、法规、标准的变更;人员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变更;设施(设备)、工具的变更; 应急计划的变更等。

5.2 变更的级别划分:变更管理可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小变更管理。

5.2.1重大变更指对公司EHS表现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变更前的潜在危险可能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变更。

5.2.2一般变更指工作程序、设备、人员、承包商的改变,也包括HSE管理体系风险评价过程中和管理体系各要素运行过程中的局部调整变更。

5.2.3小变更指作业场所在不改变风险评价结果的前提下,进行的暂时性变更以及本程序范围内个别条款的变更。

5.3新改扩建项目管理

5.3.1 新、扩、改建项目必须策划,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采取改善措施。

5.3.2 新、扩、改建项目应进行安全卫生环境预评价,有以下三种情况:

a)建设项目对职业健康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

b)建设项目对职业健康安全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安全卫生报告表;

c)职业健康安全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应当依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作业指导书》进行位危险源登记和风险评价。”

5.3.3 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格式参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委托有资格的安全卫生评价单位进行编写。

5.3.4 安全卫生报告表格式参照市安监局的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卫室审核,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批准。

5.3.5 危险源登记和风险评价按《环境因素危险源管理程序》执行。

5.3.6 新、扩、改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卫生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执行“三同时”制度。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执行.5.3.7 项目试运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环境安全卫生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或监测。

5.3.8 项目竣工验收后,工作场所应进行安全卫生环保设施的“三同时”验收、消防验收、防雷设施的验收等。

5.3.9 项目经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后需要采取整改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相关“整改方案”,交由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实施前需进行风险评价,完成后再次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5.4工程变更管理

5.4.1品质管理课负责对工程变更需增加原材料、化学品及制造工艺的调查,在选用新材料、化学品要考虑到对环境职业健康负荷小的材料,进行环境因素、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把登记结果报安卫室审核,以《新产品/新材料导入安全卫生环境联络单》形式联络安卫室;对原有工程变更时,以《工程更改申请书》形式交安卫室确认;执行《工程更改控制程序》。

5.4.2安全卫生环境室接到联络单后,评价是否有新的环境因素、危险源(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需要时向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联络,如需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时,由安全卫生环境室如实申报;取得相应批复后,按批复要求落实安全卫生环境措施。

5.5新设备、新工具、新材料导入管理:

5.5.1设备技术部在采购新设备前,要对安全、能耗、排污、职业危害、报废回收性等进行评价,填写《设备选型调查表》,联络安全卫生环境室确认,选择经济环保、安全、职业危害小的机型、工具,使用前填写《新设备导入安全点检表》。执行《设备、工装和过程有效性管理程序》。

5.5.2生产管理室在新材料购买前,要考虑产品的环保性质、职业危害,供应商的安全卫生环境绩效,以《新产品/新材料导入安全卫生环境联络单》形式联络安全卫生环境室,由安全卫生环境室评价。

5.5.3安全卫生环境室接到联络单后,同本程序5.4.2条款。

5.6新产品导入管理:

5.6.1品质管理课在对新产品开发时,应考虑到减少边角料、减少不良以节约能资源消耗、控制职业危害,进行环境因素、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把登记结果报安卫室审核。要在试生产评价合格后,再安排量产。对于产生的废料,要考虑到回收利用,以减少能资源消耗和工业减废,执行《产品实现策划控制程序》。职业危害进行风险控制,执行《环境健康安全违章、纠正及预防管理程序》。

5.6.2品质管理课在新产品生产所需要工程变更和新设备、新材料,由设备技术部、生产管理室负责。相应的管理同本程序5.4条款和5.5条款;

5.7EHS管理体系变更的管理

5.7.1公司承诺、方针和目标的变更,由安卫室提出,由总经理批准,安卫室发布实施;

5.7.2EHS管理体系文件的一般变更和小变更由提出单位填写《工作联络单》,交安卫室,变更文件的批准,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5.7.3EHS活动计划(包括专项审核计划、全要素审核计划和管理评审计划)的变更,由安卫室提出,经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实施。

5.7.4当提议的变更可能导致公司机构或EHS管理体系的一、二级文件变更时即视为重大变更,部门主管应将其通知安卫室并上报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经管理评审后由最高管理者批准实施变更。

5.7.5各部门负责分管业务活动范围内各类变更的控制管理,变更管理的内容要在所涉及到的要素中体现。

5.8法律、法规变更

5.8.1当与EHS管理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或上级颁布了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时,安卫室及相关部门应对其进行研究,如有需要,应对EHS管理体系做出相应的变更,以使EHS管理体系适应其要求。

5.8.2法律、法规和标准变更后的评审、确认和更新的工作程序按《环境健康安全法律及相关要求程序》执行。

5.9变更的控制与管理要求

5.9.1在生产经营和体系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本程序5.1条款内的变更,应对变更及其所能引起EHS方面的新风险及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5.9.2变更前应对变更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如下管理:

5.9.2.1对变更所能引起的环境因素、危险源及风险,按《环境因素危险源管理程序》要求进行重新评价;

5.9.2.2变更应采取必要的风险削减措施并形成文件;

5.9.2.3变更实施后,实施部门应及时通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部门、人员,并对相应人员进行培训。

5.9.3作业环境的变更,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必要时对作业环境进行监测,无风险的情况下,有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变更使用。参见《设备、工装和过程有效性管理程序》。

5.9.4人员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的变更。

5.9.4.1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的变更,按《岗位说明书》执行,按《人力资源管理程序》实施培训教育。

5.9.5变更过程中的文件管理具体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5.9.6应急预案的变更,应由预案起案部门按《环境健康安全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提出变更意见,填写《工作联络单》,按原预案报批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时对变更后的预案重新配备必要的资源,并按《环境健康安全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要求,必要时增加一次演习。

5.10设备、用途更改的管理

5.10.1部门进行设备、用途更改策划时,要考虑更改带来的危险源及重大风险,要对风险进行控制,确保更改前后不会带来职业健康安全危害。

5.10.2部门进行设备、用途更改策划时,要联络安卫室、设备课,并与安卫室、设备课一同对更改进行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执行《环境因素危险源管理程序》,实施结果,报总经理批准。

5.10.3生产线设备、手动工具等改造由设备技术部负责实施或委外实施,实施前后要对存在的重大风险加以控制,改造后,要向作业人员调查操作的适宜性及进行使用方法的教育、作业指导书的修订。

5.10.4储藏室等备用区域改用化学品仓库或油库前,要对使用条件的符合性、合法性进行识别评价,追加通风、防爆等设施,必要时,要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消防验收、防雷验收等工作。

5.11其他变更管理,以变更前后变化的大小判定是否需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进行策划、实施、批准。

5.12变更的全过程要留有记录并归档保存,记录的管理执行《记录控制程序》。

6、相关文件:

6.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6.2《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6.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6.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6.5《环境因素危险源管理程序》

6.6《环境健康安全法律及相关要求程序》

6.7《环境健康安全违章、纠正及预防管理程序》

6.8《工程更改控制程序》

6.9《设备、工装和过程有效性管理程序》

6.10《产品实现策划控制程序》

6.11《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6.12《文件控制程序》

6.13《记录控制程序》

6.14《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作业指导书》

6.15《岗位说明书》

7、相关记录:

7.1《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

7.2《安全卫生报告表》

7.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调查表》

7.4《新设备导入安全点检表》

7.5《新产品/新材料安全卫生环境联络单》

7.6《危险源登记表》

7.7《重大风险清单》

7.8《工作联络单》

7.9《工程更改申请书》

7.10《人机工程与人的因素评价表》

变更管理程序 第2篇

范围

用于公司组织机构变动、重要人事变动、关键供应商的变更、顾客特殊要求和顾客投诉的变更、来自顾客反馈信息变更等活动及管理体系程序的更改,包括纠正预防措施所产生的更改。2.0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变更管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在计划和实施更改时保持完整性,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的产品质量的影响。3.0 职责权限

3.1 总经理、人事部负责对组织机构和重要人事变动的控制。3.2 质量部和采购部负责对关键性供应商变更的控制。

3.3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成变更管理小组,负责管理体系过程变更管理。包括: 岗位职责、质量目标、人力资源、环境设施、合同评审、供应商变更、生产过程变更、工艺变更、产品检验标准变更、生产和检验控制文件变更、监视测量设备变更、关键设备、特殊过程设备变更、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更改等变更控制。

3.4 销售部负责合同变更控制。4.0 控制程序

4.1 组织机构变更

4.1.1 公司组织机构变更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原则上不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机构变更后,相应的管理职责、权限应重新分配,涉及到部门的质量目标应重新分解。

4.1.2

组织机构变更后,人事部应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4.2 重要人员变更

4.2.1 重要人员包括

a)总经理 b)管理者代表

c)部门经理, 作业长和主管

4.2.2 重要人员在聘用配备和变更时,应按《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规定的教育、学历、经验、培训等符合条件的人群中选拔。在变更前,应由人事部填写变更人信息和相关资质复印件和培训记录,经总经理审核后,由相关上一级领导批准,实施变更。

4.3 主要供应商的变更

当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等关键供应商发生变更时,由采购部负责组织质量部、设备部按规定对供应商资质和质量体系进行评审其满足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产品或活动的能力。

4.4 管理体系的变更

管理体系的变更如影响产品质量的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更改,要求在引入变更之前识别出与变更相关的潜在风险,以及所需的任何批准。

4.5 工艺变更管理

4.5.1 变更生产工艺,包括变更生产设备,变更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方法、工艺技术参数以及质量标准等,其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环节,也可能涉及上述多个环节,同时在工艺中增加或删除工序或某环节,也属于生产工艺的变更。1.0 4.5.2 生产工艺变更分为三类:

 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产品质量的改

变,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对产品质量基本不产生影响;

 II 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产品质量有影响但变

化不大,不会产生明显影响,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产品质量不产生影响;

 III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产品质量的明显

改变,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明显影响,需要进行全面研究工作证明其变更对产品质量没有产生负面影响。

4.5.3 设备部负责对变更后生产工艺(或设备)进行验证,收集资料及数据,对拟变更生产工艺(或设备)明显影响的,需要进行全面的研究工作证明其变更对产品的质量没有产生负面影响。负责提供有关变更生产工艺相关的生产样品的证据。

4.5.4

变更工作结束后,所有相关资料由设备部整理并交质量部归档,并记录在案。

4.5.5 工艺控制参数等,应对产品需要变更的工艺方法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评估,确认对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无显著影响,对产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收集数据,进行稳定性研究,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原始数据资料审核,经批准后,按规定修订质量标准和产品工艺规程,经批准后进行变更。

4.6 变更管理控制

4.6.1 申请部门必须提供详细的变更方案及变更依据。对于重大变更应提供可行性报告。负责确认变更将涉及到的部门,并在变更审批表中注明。

4.6.2 变更完成后,申请部门变更协调员填写变更执行报告,只有完成变更进行追踪批准之后,才能认为变更已经完成并允许执行。涉及变更的产品只有在变更结果得到完全确认后,方能放行。

4.6.3 变更控制:由变更申请部门负责指定变更协调员,变更协调员负责已获的批准的变更的内部的实施与协调,掌握进度,保证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若未能如期实施变更,则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以说明原因,并再次确认完成日期。变更协调员负责通告变更实施的进展情况。

4.6.4

变更涉及的相关部门:充分考虑变更的影响因素,对变更方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积极配合、支持变更的实施。

4.6.5 变更评估小组:是变更的专业评审组织。负责变更的预审批,确认变更的影响因素,对相关变更内容及措施达成共识,确保各项变更是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

4.6.6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变更评估小组”会议,讨论变更申请,变更内容及变更的支持依据。负责及时地对已完成的变更执行报告进行确认跟踪,并将已批准的变更的开始执行日以文件形式通知变更相关人员和相关方。质量部负责变更文件的归档。

浅议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第3篇

关键词: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办理流程

施工阶段进行工程变更, 构成的原因复杂, 规律性较差, 有些工程的工程变更费用要高于原合同金额很多, 业主与承包人因工程变更引起的纠纷也不断, 工程成本的控制难度增大。由此可见确实有效的进行工程变更管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及进度是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内容, 同时工程变更管理程序也成为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如何建立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正确理解建立工程变更管理程序的目的

建立工程变更管理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 规范工作流程, 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 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2 明确工程变更管理程序适用范围

工程变更管理程序适用于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变更, 包括影响工程造价的变更和不影响工程造价的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

3 明确工程变更管理程序执行过程中的职责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等各相关部门及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管理程序。

4 确立工程变更管理程序的执行原则

1) 逐级审批原则: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管理应实行逐级审批, 各级人员依据管理程序、权限对变更提出的建议、方案等逐级审批。2) 及时性原则: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部门对工程变更指示原则上应在变更实施前填写申请上报批准, 对现场特急事件可先口头请示, 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在变更实施后几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要补办变更申请。3) 完工计量确认原则:当工程变更指示涉及的工作内容完工后, 建设单位职责部门和监理单位的工程师进行完工确认, 对隐蔽工程, 原则上应携同造价咨询部门的造价工程师共同现场见证或事后一周内提供影像、记录等资料于造价工程师, 对于未能参与现场见证的部分, 造价工程师应对事后提交的备查完工计量确认资料进行明确。4) 一单一算原则:原则上一个工程变更指示单应编制一份工程变更预算书, 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若变更指示单为不影响造价的签证或记录等, 不需要编制预算书。5) 一月一清原则:每月月初, 监理单位应就截止上月25日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进行编制工程预算及编制预算汇总表, 并报送建设单位工程成本控制部门备案。6) 原件结算原则:工程变更的结算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如无原件, 由承包人在复印件上加盖承包人公章并由承包人对复印的有效性承担责任。7) 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工程变更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

5 工程变更控制审批权限

为了能够使工程变更的控制不影响整个项目的实施, 可对工程变更控制设置审批权限。例如工程部经理可对每次工程变更指示申请估算费用在20 000元以内 (含20 000元) 直接审批等。此部分建设单位可根据组织机构来设置审批权限。

6 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6.1 工程变更内容

6.1.1 设计变更

1) 设计单位发现设计图纸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 由设计单位提出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2) 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发现设计错误、遗漏和完善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等情况, 由建设单位提出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 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3)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活动中发现设计存在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情况, 由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4)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情况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6.1.2 现场签证

1)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2)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外的或取消合同内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3) 在施工过程中, 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变化, 导致工程量增减, 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等;4) 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6.2 工程变更一般办理流程

1)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提出方的书面申请统一填写建设单位规定的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进行工程变更内部申请。2) 监理工程师将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提交给建设单位相关职责部门, 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或建设单位) 的造价工程师对申请表中监理工程师提交的费用估算进行评估后, 由建设单位各级领导根据审批权限逐级签批, 申请表获批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示。3) 当工程变更指示涉及的工作内容完成后, 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人、建设单位相关职责部门进行计量确认, 同时通知造价审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审计部门, 由监理单位填写工程变更指示完工确认表并提交给建设单位职责部门进行确认。4) 监理单位应根据每单完工确认表编制工程变更预算书并提交给建设单位成本控制部门。

6.3 工程变更表格填列等要求

1) 建设单位自行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由建设单位职责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再提交给监理单位。2) 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工程变更指示、工程变更指示完工确认表统一进行编号, 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各方都应设置关于工程变更事宜文件的往来交付记录, 即交付对方文件时要求对方签收, 接收方不得拒签。3) 建设单位各部门经理负责审批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 若涉及到部门外的职责, 需相关部门会签。4) 工程变更指示的内容须与获批准的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的内容一致, 承包人依据工程变更指示执行。5) 监理工程师协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工程变更指示完工确认表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6) 现场签证内容完工后, 填写工程变更指示完工确认表时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沟通, 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数等。原则上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应直接在签证上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7) 所有工程变更指示完工确认表都需由总监理工程师、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建设单位相应职责部门经理签字核准后, 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及承包人公章方为有效, 原则上工程变更指示完工确认表的内容应保持与相应工程变更指示范围一致。8) 对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未做工作内容,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要及时跟踪、落实, 并与承包人形成书面记录, 及时发出工程变更指示, 防止漏报或错报。9) 建设单位各级领导根据审批权限进行签批确认审批完毕。10) 对于合同明确规定需确认结算单价的, 单价应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等。11) 监理工程师填写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费用估算应包括所有取费、税金等。12) 监理工程师填写变更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所附附件等应详细、明了。13) 监理工程师填写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前可就合同理解、描述等方面征求建设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的意见。14) 监理、建设单位职责部门应对签证单上签订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15) 工程变更预算书的格式要求。关于工程变更指示预算书:预算书封面上应包括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工程变更指示编号、完工确认表编号, 附工程变更指示原件、工程变更指示完工确认表原件、与工程变更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 (如有供参考) 、施工合同中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相关费用计取的费率, 合同缺项时应附综合单价分析表、取费表、材料调差依据;不执行定额的应附工料分析表、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等。

6.4 工程变更办理时间的规定

1) 一般的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 应在建设单位完成签批后 (包括口头批准) , 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工程变更指示, 承包人按收到的工程变更指示执行。2) 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在工程变更指示内容完成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工计量确认, 并填制完工确认表。

参考文献

[1]曾华华.工程变更管理浅议[J].科技资讯, 2006 (26) :18-19.

[2]黄啸蔚, 胡纪芳.试论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J].浙江建筑, 2005 (1) :25-26.

变更管理程序 第4篇

2014年1月1日,《关于修改外观设计法和展会保护公告规定的法案》(B GBI. I S. 3799, Blatt für PMA 2013, 382)在德国开始正式生效。

根据该法案,新的德国外观设计法将引入“注册式外观设计”这一概念,并增加了由德国专利商标局新设的外观设计部门负责裁决的外观设计无效程序。该法案引入的主要变化,在此总结如下:

(1)引入“Design“概念

“Geschmacksmuster”(外观设计以前的德文名称)现被称为“e ingetragenes Design”(注册式外观设计);由此,德国终于抛弃了这个对于很多普通德国人来说也晦涩难懂的知识产权专业词汇“G eschmacksmuster”,从而考虑了语言习惯的变化,特别是英文单词“D esign”今天在德国社会得到普遍认同的事实。从今年年初起,与外观设计相关的官方文件包括注册证书都已经开始使用“Design”,而不再使用“Geschma cksmuster”。

另外,“注册式”是为了强调其与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区别。德国外观设计是需要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申请的,获得注册后才会获得法律授予的相关权利。

(2)专利局前的无效程序

此外,法案还引入了针对已经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外观设计的无效程序。此前,德国外观设计的无效只能通过在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进而被确定。现在,可以由德国专利商标局新设立的合议庭“外观设计部门”(D esignabteilung)就确认或者宣告已经注册的外观设计无效的请求作出决定。

由此,德国专利商标局也引入了和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无效程序类似的做法。后者的无效程序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欧盟外观设计注册局)前进行。这一做法的突出优点是提起无效程序更为简便,费用也更低。同时,可以由更加专职、富有无效程序处理经验的人员来集中处理外观设计的无效程序。

根据德国专利商标局相关公告的内容, 一方面,该无效请求的依据可以是绝对无效事由,例如阻碍注册的事由和其他排除保护的事由。另一方面,相对无效事由可以适用于与其他较早注册的知识产权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形,例如商标、著作权和注册式外观设计。在地方法院提起的侵权和损害赔偿程序中,提出已注册的外观设计无效的抗辩理由不再被采纳。如果被告人想要在上述程序中无效已注册的外观设计,那么他必须提起确认或者宣告无效之诉的反诉,或者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相应的无效请求。

(3)包含多件设计的一组申请

此前,对于多件设计在一组申请中共同提交的情况,必须满足多件设计属于同一个产品类别的条件(按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大类)。目前的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在多件一组提交时,仍然有这一规定。

现在这一要求在德国专利商标局被取消,属于不同产品类别的外观设计也可以在一组申请中共同提交。因此,如果申请人一次申请不同类别的多件外观设计,今后也可以通过一组申请同时提交,这样,申请费用会大为降低。

感谢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

(4)展会保护公告

师事务所对本栏目的支持!最后,展会保护的公告将不再在《联邦法律公报

网址:www.huasun.de (B undesgesetzblatt)》中公布,而在《联邦司法部公报

变更管理程序 第5篇

注:设计变更将仅限于技术、水文和地质的原因,不得有此三类情况以外的情况发生

A 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工程变更和洽商必须由代建方颁发变更令后生效,并由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实施,

B 变更和洽商的内容应及时反映在施工图纸上。

C 工程变更和洽商(仅限于上述三种原因)的费用由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费用估价表,代建方规定监理工程师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评审:

D 工程计量依据变更通知、变更设计图纸及现场计量;

E 单价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除非施工合同另有规定;

F 采用原工程量清单内相应的单价和费率;

G 参考承包商的实际支出证明,协商价格;

H 采用计日工方法,

I 上述评审办法的选用须报代建人批准;

变更管理程序 第6篇

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程序指南

根据交通运输部2009年12月18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质监发„2009‟757号)以及省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鲁交质监„2011‟22号)要求,为 方便企业“三类人员”证书内容变更,现将变更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申请材料的整理等说明如下:

一、单位名称变更

(1)由企业报送变更申请函及变更申请表各一份(见附件

5)。

(2)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更名后的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每人交一寸白底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一张(按变更申请表顺序粘在A4纸上,下面打上序号和姓名。不允许使用扫描照片或其他格式照片,下同。)。

(5)新证书人员照片扫描件一份,大小为120像素×150像素的jpg格式图片,图片以本人身份证号码命名。

(6)原单位所有取得的“证书”收齐后并上述胶装材料(凡是报部的一式两份,下同。)一同上报。

二、工作单位调动

(一)调动到具有公路水运一级施工资质或交通工程施工资质、机械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

1、已持有部颁发“证书”的人员,在公路水运一级施工资质或交通工程施工资质、机械安装施工资质单位间调动的:(1)新受聘单位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变更申请表、调动变更申请表各一份(见附件

5、附件6);

(2)新受聘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新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一份;

(4)调出单位解聘证明材料一份;

(5)每人交一寸白底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一张(不允许使用扫描照片或其他格式照片);

(6)新办证书人员照片扫描件一份,大小为120像素×150像素的jpg格式图片,图片以本人身份证号码命名;

(7)交回“证书”原件。

2、已持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的人员,调动到公路水运一级施工资质或交通工程施工资质、机械安装施工资质单位:

(1)新受聘单位出具的变更申请函、考核申请汇总表、个人考核申请表、调动变更申请表各一份(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6);

(2)新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新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一份;

(4)调出单位解聘证明材料一份;(5)每人交一寸白底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一张(不允许使用扫描照片或其他格式照片);

(6)新办证书人员照片扫描件一份,大小为120像素×150像素的jpg格式图片,图片以本人身份证号码命名;

(7)原发证单位对原“证书”作注销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调动到公路水运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单位

(1)新受聘单位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及变更申请表各一份(见附件5);

(2)变更人员每人填写调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一份,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3)新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新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调动证明材料一份;

(5)调出单位解聘证明材料、证书注销申请各一份;

(6)“证书”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

(7)原发证单位对原“证书”作注销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

照片、材料装订等要求同上。新受聘单位持证明文件到相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换新证书。

三、身份证号码、职称变更

(1)单位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及变更申请表各一份(见附件

5);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每人交一寸白底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一张(不允许使用扫描照片或其他格式照片);(4)新办证书人员照片扫描件一份,大小为120像素×150像素的jpg格式图片,图片以本人身份证号码命名;

(5)“证书”原件交回。

四、“证书”类别变更

已持有“证书”人员申报其他类别的,需要将原证书注销,再申报考核。

已持有C类“证书”的,必须细分变更为:C1企业专职安全员,C2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要求如下:

(1)单位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及变更申请表各一份(见附件5);

(2)每人交一寸白底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一张(不允许使用扫描照片或其他格式照片);

(3)新办证书人员照片扫描件一份,大小为120像素×150像素的jpg格式图片,图片以本人身份证号码命名;

(4)“证书”原件交回。

五、“证书”遗失补办

(1)单位出具的补办申请函、变更申请表、遗失证书复印件、在省级以上报纸或《中国交通报》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复印件;

(2)每人交一寸白底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一张(不允许使用扫描照片或其他格式照片);

(3)新办证书人员照片扫描件一份,大小为120像素×150像素的jpg格式图片,图片以本人身份证号码命名。

六、企业资质升级

指企业施工资质升级到一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并在资质升级前持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单位出具的换发证书申请函、每人考核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调动变更申请表每人一份(附件6)。

(2)单位升级后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原“证书”发放机关出具的证书注销证明。

(4)每人一寸白底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一张(不允许使用扫描照片或其他格式照片)。

(5)每人照片扫描件一份,大小为120像素×150像素的jpg格式图片,图片以本人身份证号码命名。

七、证书注销

(1)单位出具“证书”注销申请,说明注销原因并由被注销人签字;

(2)“证书”原件交回。

协会咨询电话:010-65293961 联系人:董 蓉

省站综合科电话:0531-85693762 联系人:高英树

领取“证书”时需持单位介绍信。

变更管理程序 第7篇

办理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名称变更)程序

及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各供应商:

如确需变更企业名称基本信息,请提供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的书面申请;

2、供应商信息变更前后的信息对照表(见附表1);

3、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有效更名证明;

4、更名后的企业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

5、更名后企业取得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6、更名后企业经营产品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检测机构有

效的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

7、更名后的经营(生产)许可证书(只限国家规定必

须取得的);

8、公司办理信息变更委托授权书及办理人身份证复印

件。

9、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表1:

经济管理行为变更的程序制约 第8篇

上述所有这些变更, 在法学原理上, 都属于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行政行为在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 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变更的这一定义指出了变更与撤销、废止等行政行为消灭的大致区别, 也为以下问题的回答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一个非瑕疵行政行为 (即不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 , 其变更与不变更的界限是什么? (非瑕疵行政行为的) 变更与废止的对象相同, 即都是非瑕疵行政行为, 原理亦有相同之处, 那么, 不同之处是什么? (瑕疵行政行为的) 变更 (补正) 与撤销的对象相同, 即都是瑕疵行政行为 (即存在着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 , 其原理即有相同之处, 那么, 它们之间的界限又是什么?……

而上述问题的回答, 也会使得变更定义更加丰硕和饱满。而“对一个概念下定义的任何企图, 必须要将表示该概念的这个词的通常用法当作它的出发点。”所以, 笔者认为, 在更深入地理解变更一词之前, 先须对我国实定法中广泛使用的“变更”一词进行解读。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有关“变更”一词的使用

第一, 宪法性法律中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五条, 等等。

第二, 民事法律中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百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等等。

第三, 行政法律规范中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等等。

第四, 仲裁、诉讼等程序法律中的规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 等等。

第五, 刑事法律中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等等。

第六, 其他法律中以及其他性质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等等。

以上是各种实定法中的“变更”, 与学理上的变更差距很大。第一, 有的同一部法律中的“变更”属于不同类型。如《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八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这些规定中的“变更”都是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这里的变更则是个程序法上的行为。《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 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此条中, 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变更事项的登记并公告行为, 就是一个行政处分。第二, 同为变更, 有的是法律行为, 有的是事实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机动车的登记, 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这里的变更是行政处分。该条例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 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 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 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本条中的变更就是一种事实行为。第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立法法》) , 在中国大陆,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 但就其效力的强弱、大小而言, 法律大于行政法规、大于地方性法规。

以上所列举的仅仅是一部分法律 (和一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和行政法规, 而没有列举出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因为就“变更”这一问题而言, 据笔者考察, 地方性法规并无不同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新的规定。换言之, 在“变更”问题上,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考察就足以代替对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考察。且本节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变更”一词的列举也只是一部分, 详细列举见本毕业论文的附表。

二、我国实定法中变更的概括和总结

由上述可知, 我国实定法中的变更不少并非属于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行为, 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笔者尝试性地将属于本文研究范围之内的, 我国实定法中的不同形态的变更作以下归类:

第一, 按照变更的方式不同, 可归为明示的变更和默示的变更。

明示的变更即行政主体以明确的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变更, 且告知行政相对人。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 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依据此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变更, 就是明示的变更。

默示的变更即行政主体并不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变更, 而是在某些情况下所发生的行政行为的变更以默许。现实中常常发生的情况是, 行政相对人不同意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而请求行政主体予以变更, 在行政主体未作肯定答复, 亦未作否定答复的情况下, 自己进行了变更, 而事后行政主体亦予以默认。

案例

有权机关在行政相对人违法砍树一棵的情况下, 责令其补种十棵。但该地事实上根本不可能种下十棵树, 于是, 该相对人并请求行政人允许其只种五棵, 后者去现场看了看, 未置可否即离开了。相对人便只种了五棵, 并向行政人汇报, 后者再次去现场检验后又未作否定表示。相对人事后亦未被要求补种。

本案中, 相对人砍树一棵, 被责令补种十棵, 这是行政行为之一种——行政处罚。后由补种十棵, 变更为五棵, 这是行政行为的变更。这一变更并非行政主体所明确要求的, 而是行政相对人向有权机关提出请求, 在未遭后者反对的情况下进行的;变更完以后, 又被有权机关所默认。这就是默示的变更。从表面上看, 这种变更是相对人自己进行的, 实际上是行政主体完成的。因为, 如果是行政相对人自己在未经有权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所为之“变更”, 则必然会遭到有权机关的反对而不可能发生, 或虽然会发生, 也会被制裁。

第二, 按照变更对象的不同, 可分为锁链式行政行为的变更和过程式的行政行为的变更。

所谓“锁链式行政行为”, 是我国台湾洪家殷博士对德语Ketten-Verwal tungsakt的翻译, 即由行政主体不断地作成有时间限制的行政行为, 而形成类似锁链般环环相扣的情形, 如一直不断地给予延长之营业许可或居留许可。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 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该法第四章第五节题为“变更与延续”, 这里的“延续”和“变更”都是学理上的变更。因为延续的对象是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的重要内容——期限, 没有期限即无许可可言。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从事特定活动”, 必然要在一定时间限度即期限内。即使是“无限期”也是一种期限, 即“永久”。

1966年, 日本学者今村成和在《行政法入门》提出所谓“行政过程中民主性之确保”观点, 并首次将“行政过程”概念写入该教科书, 书中圆部逸夫法官曾将行政过程定义为:“行政权为达成行政上目的, 于宪法下, 讲求法令上、惯例上所能运用之一切手段, 所为一连串程序之连锁”。此后, 不少学者提出了关于行政过程的观点。远藤博也认为行政过程为“调整行政法上的各种利害关系提供了场所”, 盐野宏则认为行政过程是“实现具体权利义务的实践过程”。学者们的观点虽有不同, 但基本的共识是:“行政过程论”的意旨在于打破传统行政法学对行政活动静态的局部性考量的研究范式, 将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视为一个前后承接的动态过程, 以求得对行政现象作出更为科学、更具系统性的解释。在日本, “行政过程论”已经逐渐被学者们所接受。行政过程论对于行政行为的变更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修正) 》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 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如果不以“行政过程论”考察, 变更的只是“登记事项”, 而非行政行为。可是, 若依行政过程论, 这种对登记事项的变更, 就是对行政行为的变更。首先, 登记是一个行政行为, 即是有权机关应相对人申请所作出的特定的行为, 是有权机关即行政主体所为之行为, 而非相对人所为。相对人未经行政主体同意所为之“变更”, 会受到处罚。上述《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 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其次, 这个变更行为是由一系列手续构成的, 但其本身并非是一个手续。登记行为完成以后, 就一直存在。行政主体对登记事项的变更, 就是对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按照上述法规规定, 登记事项包括公司名称 (上述《条例》第二十八条) 、住所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注册资本 (第三十一条) 、实收资本 (第三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类型 (第三十四条) , 等等。

另外, 在我国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中, 有的变更一开始是相对人所为, 但后经行政主体“确认”, 后者的这种“确认”就是一种行政行为的变更。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四) 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 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 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海关对延长、变更有关合同给予办理手续 (后手续) , 就是一种行政行为的变更, 因为有关合同在延长、变更之前, 已经办理了一定手续 (前手续) , 后手续就是对前手续内容的变更。从前手续到后手续, 就是一个“过程”。

以上两种变更, 都受行政程序法的调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迟迟不得出台。据笔者所掌握的资讯, 已经有的草案稿中, 被理论界认为比较成熟的, 是有两个。一个是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行政执法与行政程序课题组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试拟稿) 》 (以下简称《试拟稿》) , 主持人是姜明安教授。另一个是应松年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即专家意见稿 (一) (以下简称《意见稿》) 。两者都没有对变更问题作出足够的关注。[42]笔者认为, 主要乃因为对包括变更在内的理论问题没有厘清。

第三, 从对变更调整的法律法规性质不同, 可分为行政管理法中的变更和行政救济法中的变更。

虽然行政救济程序中的变更与上述各种变更在变更主体、变更进行的程序方面不同, 但其对象和内容是相同的, 即都是对行政行为的变更, 且变更的都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 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 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例如, 监察机关认为主管机关所作出的撤职处分过重, 可以建议变更为记过、记大过, 等等。该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条规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 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此条虽然未明确是一种救济程序, 但因为实践中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能够引起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注意, 一般都由于有关相对人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服而寻求救济的缘故。所以, 此条中的变更亦是行政行为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四)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可以判决变更。”中的变更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 (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 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 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 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 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 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此处的变更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处分 (具体行政行为) 的变更。

上述变更都是行政救济程序中的变更, 但相互间仍然有区别。行政监察法和人民警察法中的变更, 是内部救济程序中的变更, 可称作内部变更。是否要将此内部变更之救济亦引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理论界分歧很大。

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变更, 则是独立的外部第三方在提供救济时, 即外部救济程序中的变更, 可称作外部变更。两者相比较, 外部变更更受到实质存续力的制约。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同属于外部救济程序中, 行政复议则是行政救济, 行政诉讼则是司法救济。世界各主要法治国都既有行政救济, 又有司法救济。主要是因为行政救济能克服司法救济的弱点, 例如, 费钱、费时。而司法救济又能克服行政救济的缺点, 如程序性较差、公正性不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 在复议机关变更行政行为的情况下, 复议机关即成为被告, 这一规定使得许多复议机关明明应该作出变更的情况下, 而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这就大大降低了变更决定的适用率。本文在后面的相关章节中, 对瑕疵行政行为的变更探讨时, 将对此作进一步论述。

由上述可知, 不论是哪一种变更, 都符合学理上变更的定义, 即“是指行政行为自作出以后, 到消灭之前, 其内容、形式或依据所发生的变化”。可见, 这定义是准确的, 即它是对各部门法律中变更的概括和提炼。又因为, 行政程序法法典是对各部门法律中程序共性的概括和总结, 所以学理上的这一变更概念可作为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个概念, 即法律概念, 而不仅仅是个法学概念即学理概念。进而言之, 行政程序法中对变更作专门的、相对独立的规定是可行的, 也是必要的, 而不应该将其仅仅作为废止或撤销的“附带物”。

摘要:在我国, 经济管理行为在法原理上属于行政行为。经济管理行为的变更就是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行政行为自作出以后, 到消灭之前, 其内容、形式或依据所发生的变化。这一定义是对我国实定法即各部门法律, 尤其是经济法中“变更”的概括和提炼。又因为, 行政程序法法典是对各部门法律中程序共性的概括和总结, 所以学理上的这一变更概念可作为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个概念, 即法律概念, 而不仅仅是个法学概念即学理概念。进而言之, 行政程序法中对变更作专门的、相对独立的规定是可行的, 而不应该仅仅将其作为废止或撤销的“附带物”。

关键词:经济管理,实定法,行政行为,变更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学》 (第二版) , 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2][奥]凯尔森著, 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第31页。

[3]洪家殷:《行政处分撤销之研究》[台湾政治大学博士论文], 台北, 台湾政治大学, 1992年6月, 第168页。

上一篇:小学编班自查报告下一篇:“学校校舍安全建设工作计划”学校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