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审查报告范文

2024-09-16

问题审查报告范文(精选6篇)

问题审查报告 第1篇

某区纪委监委关于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督导反馈问题的整改报告

省纪委监委:

**年**月**日,省纪委监委莅临**区纪委监委,就审查调查安全工作开展了专项督导。督导结束后,督导组当即向**区纪委监委反馈了问题,指出了**区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发了《审查调查安全工作问题隐患整改督办单》,并提出了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区纪委监委高度重视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将反馈问题的整改及时落地落实。对督导组反馈的3个方面的问题,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整改率**%。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抓好问题整改的落地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整改决心。

**月**日下午,**区纪委监委召开由审查调查安全工作分管副书记、分管常委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室、干监室、审理室等相关室负责人参加的落实省纪委监委整改要求的专题会议,及时传达省纪委监委反馈的问题和整改的意见建议。强调要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级纪委监委关于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最新要求,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做好审查调查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上级纪委监委的部署上来,结合自身实际,立即按照反馈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深层次查摆问题,不折不扣地落实整改任务。

(二)落实整改责任,明确目标任务。

由分管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副书记牵头,统一领导、全面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逐一分类研究梳理,制定整改方案。针对省纪委监委反馈的3个方面的问题,要求委机关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相关室,立即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强化担当、对号入座、主动认领、对标整改,确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着落。在此基础上,按照整改要求,进一步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为将问题整改到位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职责及监管范围

在我局监管范围内容易发生粗放管理、垄断经营等行业乱象的环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道路运输领域(客运市场和出租车市场)。

重点结合客货运市场监管,在规范行业准入、优化行业服务、规范客运班线承包,打击非法营运等工作中,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和突出问题治理。

二是公路工程建设领域。

重点是结合工程现场监管、安全大检查,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等专项治理行动,重点就公路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有无暴力或威胁他人接受限定条件或退出竞争、强占工程、强包项目等行为;有无通过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垄断工程施工、材料供应、运输服务等行为;有无征地拆迁中煽动闹事,抢种、抢建、抢栽等行为进行摸排和打击。

三、工作措施及完成情况

1、高度重视。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

2、突出重点。深入查找工程建设、公路运营、公路治超、道路运输等重点领域涉黑涉恶问题及其“保护伞”和治安防控、综治维稳、反恐防范、安全生产等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道路运输领域。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以来,全县运管机构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先后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多次出动执法人员,执法车辆200多台次,设置联合检查点6处,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检查车辆300多台次。依法检查处罚非法、违法营运车辆20台次,共处罚金3.99万元。坚持边治边建,在加强打非治违的同时,更注重加强日常的监管,先后检查道路运输企业3家100次,对0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停业整顿0家,处罚金0家。依托治超站点和路政巡查,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设置了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积极参与全县“六清”行动,形成行业监管的高压态势。在治超执法过程中加强了自身防范和涉黑涉恶摸底排查。要求站点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范,注意自身言行举止。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以来,共计检查货运车辆400台次,行政处罚43起,罚款31900万元。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先后对2019-2020年在建工程项目进了检查,特别是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个标段进行了重点摸排,营造良好的公路工程建设环境。同时,充分利用我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诚信体系建设,对

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防范从业企业的违规行为。

3、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与公安部门、交警队等的协调联动机制,合力做好线索移送、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工作,推进联防联治工作,采取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运输行为。

4、严格督查。全面落实“日排查、周调度、月汇总、季分析”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成立督查组,采取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对专项斗争的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四、存在的困难。

行政执法人员不足,由于工作任务较重,在监管过程中明显人员不够。

五、行业监管有哪些意见建议

一是要做到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的常态化。

执法监管人员做到应知应会,要对建设单位、企业、施工人员、车辆驾驶员等行业监管对象,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多印发法律宣传手册,让法律知识普及达到全覆盖。

问题审查报告 第2篇

大学生入党审查报告

一、本人情况:

姓名:××× 性别:

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83年×月×日 文化程度:高中

二、本人简历:

1990年—1992年 ×××小学

1993年—1995年 ×××小学

1993年—1996年 ×××中学

1997年—2001年 ×××中学

2002年—2004年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三、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父亲:××× 上海×××有限公司 中共党员

母亲:××× 上海市 ×××单位 群众

四、政审情况:

已查阅本人档案,本人政治历史清楚。父母政审已到,政历清楚。(详见外调材料)

五、党支部综合意见:

(一)、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同学在党员父亲的影响和老师的教育培养下,从小就对党有崇敬之情。进入大学后,看到身边共产党员的表现,感受到党组织的力量,在×年×月×日提出了入党申请。经过党章学习小组,学院党校,特别是校党校的学习,进一步学习了党的理论,使他更全面深刻理解了党的性质和奋斗目标,逐步从简单的崇敬心提高到要树立共产主义信念。他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内出现的腐败现象有较正确的认识,对我们党的前途充满信心。×××同学的入党动机也逐步精华,决心把自己的力量奉献给党,在党组织的帮助和教育下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二)、一贯表现及主要优缺点。

×××同学自进校以来能叫严格的要求自己,特别时提出入党申请后,能关心时势政治,自觉学习党的理论,理论水平有明显提高。入学不久,他以实际行动被推选为班长一职,作为班长,我以身作则,为增强班级凝聚力,协同班委、团支部在班中开展各种有益的集体活动,如“智力大比拼”,“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文艺联欢晚会”等,一系列活动既增强了班集体的凝聚力,又使同学们在各种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在同学中树立了良好的榜样。虽然她工作很辛苦,在工作之余他还充分利用时间抓紧专业学习,学习成绩较好,曾获校一等奖学金,并荣获校“三好学生”称号。生活中她性格开朗,能主动关心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义务鲜血,受到师生一致好评。

×××同学的主要优点是: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学习政治理论,专业学习刻苦,工作认真踏实,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同学的目前存在主要不足是:工作有时太软弱,领导能力不强,不能正确面对挫折和失败。

(三)、党支部意见。

党支部×年×月×日召开了全体党员会议,认为×××同学对党有感情,经过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明确了入党动机,思想上能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平时认清形势,严格要求自己,专业知识学习认真,成绩较好。他思想成熟,工作踏实,与同学关系融洽,在群众中发挥了较好作用。根据×××同学的表现,可以发展入党,报党委(党总支)审查。

×××学院党支部

年 月 日

大学生入党综合考察报告

**,女,**岁,****人,*****学院****系xx级1班学生,现为****系xx级*班班长。该同志于20xx年9月19日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于20xx年10月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于20xx年11月1日完成了****学院第三十期党校培训,成绩合格。

经*****(本人村委会)函调,**同志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清楚,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

经过一年半的培养教育考察,支部在广泛听取支部党员及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认为该同志:

1.政治立场坚定,原则性强,主动学习党章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通过“两课”的认真学习来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和理论水平,还关注国计民生,不断增强对党的了解,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入党动机端正,目的明确,自愿投身共产主义事业。

2.在考察期间能以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广泛开展主题教育,带动班级营造勤奋好学、团结友善的氛围,展示当代大学生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生活中为人正直善良,热情大方,善于团结、帮助同学,在处理与同学关系上细心、耐心、热心,深受同学们喜欢,表现出了一名学生干部较强的工作能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一致好评。

3.学习上刻苦钻研,不因工作而放松自我要求,不仅限于专业领域内知识的学习,还积极主动地拓展知识视野,全面提高自己的知识素养和能力水平,成绩优良,较妥善地处理好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各方面均表现突出。

4.在考察期间,经常积极主动地向组织递交思想汇报,向组织说明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日常工作和学习中,在不断取得进步的同时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查找自身不足,并积极改进提高;模范遵纪守法,较好地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

5.经过积极努力,在学习和工作上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20xx-20xx学年获院级二等奖学金,并先后通过了国家计算机二和英语四六级考试。

不足之处:工作计划性有待加强,与人沟通欠缺技巧等。

鉴于以上意见,201x年 XX月XX 日学生党支部研究,认为该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可以列为党员发展对象。

**系学生党支部

XXXX年 XX月XX 日

大学生个人党性分析报告

我是楚雄师范学院XXXX级数学系(1)班的一名学生。2009年5月12日,我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光荣的成为了中共党员里的一分子。我现在担任班上的学习委员。

我通过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生活,在政治修养、理论修养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进而在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修养、组织纪律以及作风修养方面有了更新更为深刻的认识。对照先进性标准,对自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找到了差距,增强了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增强了实践“三个代表”、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自觉行动。

党性分析、民主评议会议以后,根据老师和同学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党组织反馈意见后,自己又重新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分析,对个人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危害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剖析,以期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修正缺点、增强党性的目的。对照自己的过去,我发掘出了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离先进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

一、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

在新时期,如何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势必要求每一名共产党员要对自身的党性予以客观、公正、正确的分析。对照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标准要求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以此为镜子,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在专业知识学习上有惰性,还缺乏“挤”和“钻”的刻苦精神,缺乏深学苦读的恒心,做事没有计划,没有系统性,时间抓得不够紧。日常工作中总是有意无意地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从现象上看自己对学习还是比较重视,但学习的深度不够,尤其是对深层次的理论学习,研究不够。

二是在政治理论学习上还不够用心,理论素养还比较浅薄,与学业有关的就学一点,与学业联系不紧的就不去学或者很少涉及,了解大局不深不透,还不善于研究思考问题,不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三是思想解放的力度还不够大。对当前改革中的新生事物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工作中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还不能用全新的思维和方式去做开创性的工作。

四是服务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对“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天职”的思想体会的不深不透,有些工作做的还不是那么令人满意,小成即满,不能真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是工作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观念,大胆工作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工作或学习中没有新的亮点;还不善于创新,不能够很好的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强当先。

六是思想道德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日常工作中还不能自觉带头倡导和实践共产主义文明新风,助人为乐,做实践社会公德的模范,比如有时有随地吐痰的行为,有时有讲不文明语言的行为;艰苦奋斗的思

想树立的还不够牢固;有时待人接物不够谦虚谨慎。

七是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偏差,在日常工作中有得过且过的心态,满足于完成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一个长远的计划和打算。

八是不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善于帮助和关心同学。不敢或不愿大胆提出自己的见解,怕表错态,怕影响与同学的关系。在日常工作实践中,说普遍存在的问题多,具体到个人的少;发牢骚的时候多,提出具体建议的少;讲空话套话的时候多,谈实际问题的时候少。

九是在班委工作中放不开手脚。缺乏责任心,怕得罪同学,总想当老好人。

十是自己思想不够成熟,遇事欠考虑,为人做事不讲究方式方法,说话心真口快。平时了解关心同学做的不够,存在自以为是的思想认识,而忽视了与同学之间的感情交流和思想沟通,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根源剖析

经过这次先进性的教育活动,使自己能够从各方面重新认识自己,本着只讲主观,不讲客观的原则,通过认真反思,理性分析,自己认为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不够经常化。主观上对学习比较放松。学习专题不突出,针对性不强,不分层次,一般通读多,重点精读少。对政治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政治学习太死板、太空洞、不实用,除集中学习和完成规定要求外,平时比较强调客观原因,而放松对自己的学习要求。久而久之必将影响素质的提高,影响到学习作风和处理事情的水平。

2、在钻研知识上有惰性,还缺乏“挤”和“钻”的刻苦精神,缺乏深学苦读的恒心,缺乏忧患意识,创新意识,缺乏把学习知识当作一种责任、一种自觉行动,缺乏掌握先进的知识的思想认识,满足于表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一种满足于现有水平的思想。

3、责任心,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够强。认为自己在班委工作中起协助作用的,不敢或不愿大胆提出自己的见解,尽量尊重他人意见,按他人意愿去做,在工作中放不开手脚。真正的原因,就是缺乏事业责任心,当老好人思想在作怪。

4、自己在学习方面还存有一定的依赖性,课后没有及时的复习和预习,仅仅在课堂上听老师的讲解,而且自己尚未有一套学习计划,故在工作和学习中有时比较盲目,缺乏一定自信,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缺乏创新精神。

5、精神状态未能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虽然在学习中自己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进取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同程度地有些淡化,“创”和“争”的意识还不够强烈,与同学的沟通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在加强政治理

论学习的同时,还要抓紧学习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学习一切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新知识,学习做好工作所必需的一切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领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整改措施

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愿因造成的。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在工作和学习中不能达到十分的满意。在下一阶段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中,我将有如下整改措施:

1、一是按照“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的要求,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对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和约束自己,认真整改;掌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知识和现代科技及业务知识,注重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2、进一步解放思想,适应工作和学习的需求。面对我们党在新时期下的改革形势,需要用新的思维去解决工作和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注意思想的解放,观念的创新,以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求。

3、多听取老师和同学的建议和意见,多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为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使班级更富凝聚力。从新学期起,主动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

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今天能办的事不拖到明天,这一周能办的事不拖到下一周,用最短的时间完成任务。

5、要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保持先进党员的良好形象。要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坚持人民的利益第一;要个人利益无条件的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甘愿奉献毕生精力;要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在工作上吃苦耐劳,踏实肯干。

6、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己,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讲价钱,不图虚名,不事张扬,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今后还要继续把工作做深做细,因为服务是永无止境的,只有提高服务意识,才能体现党员的更本宗旨所在。

7、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在打牢基础知识的同时,进行更深层次的学习,注重各方面技能的提高,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有一个长远的计划和打算。

8、要随时找出自己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并加以改之。在虚心接受同学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同时,也要敢于指出他们的缺点和不足。

9、在各项纪律上,能遵纪守法,决不做违轨之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在生活上能严格要求自己,能对自己负责,对学校负责。另外能团结同学、理解别人,同学间能相互帮助、相互关心,在背后不议论人,宽以待人,严以律己。

通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学习与活动,作为一名党员应该真诚地向党组织进行认真地汇报,常能自警、自律、自省,使自己不褪色,不断地去打扫思想上的灰尘,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使自己的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努力使自己真正成为一个新时期优秀共产党员。唯有兢兢业业,脚踏实地的工作,才能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才能不断提高我们的思想和业务水平,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同时要不断更新知识结构,通过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学习,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这样我们也才能更好的生存,服务意识是任何时候都不可缺少的。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3篇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 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其中,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即违宪审查的范围主要是“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或在社会生活中意义重大的行为和事件”。 (1)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不完善, 不管是在宪法和其它法律的理论规定方面, 还是在违宪问题的实际操作中, 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弊端。

一、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来看

(一) 从宪法的层面来看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的宪法、1975年的宪法、1978年的宪法及1982年的宪法。但是, 这四部宪法, 对于违宪审查问题的规定, 都显得过于抽象, 在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操作性不强。每部宪法对于监督宪法的实施都作了一些规定, 例如“1954年的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1978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由其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有权改变或撤销省级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现行宪法对宪法这一问题规定的更全面、更完善, 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宪法第62条第2款和第11款地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二) 监督宪法的实施; (十一) 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宪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从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 当前我国, 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表面上来看, 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与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相同, 但实际上是不同的。因为政体不同, 立法机关审查制存在于代议制国家之中, 其实施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 具体由议会来实行违宪审查权;但是,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的政体与代议制有很大的不同。宪法的规定太过于抽象, 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的指导意义并不大。

(二) 从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

其一, 《行政复议法》及《立法法》不仅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 更没有具体规定审查方式的问题。实际上, 对于这类法律的合宪性问题, 没有任何“被动审查机制”的约束。其二, 从《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法律规定来看, 虽然有关于“被动审查”方面的少部分规定, 但是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中“制而不备、备而不审”的问题比较突出。

从上述法律条文的粗略规定来看, 除了宪法仅有的几条关于“监督宪法实施”的抽象规定外, 我国其它相关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违宪审查的相关问题。由于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欠缺, 进而导致在实践中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与拥有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相比,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法律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二、从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来看

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 除了上述的在法律规定上的抽象性, 在实际操作方面, 该制度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 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在违宪审查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一方面监督其立法行为, 另一方面也对人大常委会立法行为进行审查”,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诸如这样的规定, 看起来是合理的。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行为也理应受到监督, 否则的话, 就话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审查自己”的局面。法治普遍主义原则认为“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但是根据现状来看的话, 人大变相的做了自己案件的法官, 这样的话, 违宪审查制度是发挥不了实际的作用的。由此可见, 这是违宪审查实践中的第一个弊端。

除此之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也存在一定弊端。从违宪审查的对象来看, 从某种意义上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比全国人大的还要大。 (2) 但是, 违宪审查权却没有得到更好的行使, 因为全国人大常委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进行审查, 但是如果发现违宪, 也只能“撤销”, 却不能“改变”, 这样一来, 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没有实质性的意义。这是违宪审查实践中的第二个弊端。

除了这两点以外, 还有一个很现实的弊端问题, 就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工作繁杂, 他们所讨论的也大多是国家重大事务, 违宪审查职能体现得不集中、不明显。同时,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会期短, 在会期内通常无法顾及违宪审查的情况, 即使涉及到违宪审查的一些问题, 基于专业素养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 处理得也不彻底, 没有使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得到很好的发挥。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在实践过程中,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在违宪审查问题上存在着一些弊端。

(二) 中国共产党在违宪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很多国家例如德国、韩国, 他们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违宪审查机构可以对政党行为进行违宪审查”。我国宪法第5条第4款也这样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单看法律条文的规定表明, 中国共产党的行为若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同样的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但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 基于共产党的执政党的重要地位, 方式缓和了许多。现有立法中, 没有明确规定对共产党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主体和方式, 这个方面的漏洞使得违宪审查的作用发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三) 国家领导人在违宪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德国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对国家领导人的违宪审查由宪法法院进行, 如有违宪行为, 需采取弹劾的制裁方式。” (3) 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弹劾”的问题, 尽管《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由其选举和决定的国家特殊领导人”, 但是制裁的范围仅仅局限于特殊领导人违反了全国人大的意志。而在实际情况中, 特殊领导人的职责具有特殊性, 其职务行为代表国家行为, 当这种职务行为违宪的时候, 审查主体又是谁。特殊领导人职务行为的违宪审查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这是违宪审查实践中的又一个问题。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基于其根本大法的重要地位, 对宪法的实施进行有效地监督, 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我国, 违宪审查的相关制度, 不仅在法律规定上显得抽象, 而且实践中也有弊端。尽管, 目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弊端, 然而,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 需要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对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 我们应该抱有积极的态度。不仅要借鉴国外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先进之处, 更重要的是立足于我国国情, 在我国的经济政治基础上, 建立适合中国法治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切实可行的促进我国法治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412.

[2]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114.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 第4篇

关键词: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法律文书 证据审查 补证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印发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普通版(及简化版)样本》。这无疑是根据近年来,刑事案件上升、公诉任务繁重、原样本格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等工作形势上的变化,而对公诉人文书制作的有效规范。

尽管严格遵循清晰、明确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要想制作一份非常好的审查报告也是相当困难的。由于案件的千差万别,完全模板化的报告会丧失个案本身独具的特性和生命力,只有在样本的共性框架内表现出个案特征,体现出公诉人缜密的思维、细致的工作态度,这样的报告才能称之为一篇好报告。当然,这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与公诉人的学识经历、工作阅历、文字功底、思维能力等密切相关的。一篇优秀的审查报告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一、基础扎实、准确定义

在我们制作审查报告中,法言法语表述不准确可以说是时常会出现的问题。承办人虽然按照格式样本要求的模式来书写报告,但对于细致处的文字表述却不够准确、规范,例如将“被害人近亲属”表述为“被害人家属”;将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表述为“诉讼代理人”;将有关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证的证实内容表述为“证实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起诉书中对被羁押的被告人表述为住某市某县某处(事实上其已住看守所,应表述为捕前住…)。在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也时常出现常识性生活概念不准确、不清晰的情况,如情杀案件中对于住在一起的未婚男女青年表述为“与××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不妥当可称同居女友)。在文书制作中也有不注意使用书面用语的情况,如合谋杀死(杀害)被害人;嫌疑人案发后逃跑、逃逸(逃匿);朝鲜当兵的(军人)。还有在同一篇文书中关于时间、数额等内容出现时制、大、小写不一致等等情况。这些看似无所谓的小瑕疵,实际都体现着文书制作者的水平,影响着文书的整体质量。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中,使用法言法语,表达严谨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显然在格式样本中,并没有示范到如此细致的程度,承办人的忽视或者说疏忽导致使用语言不当,根本原因还是法律基础知识掌握不牢,对法律概念不熟练、常识性概念不清晰等原因造成的,长此以往,形成语言惯势,对诉讼后期的出庭公诉也是非常不利的。

谈到写作基础扎实、定义准确,离不开深厚的文学理论功底,而在众多文学体裁中,“新闻”类文稿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在很多方面都有异曲同工之处,都要求准确、符合事实、逻辑严密、简洁洗练。在此,笔者特查找到一篇新华社原副社长李普于1949年10月1日采写的《开国大典》。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今日在新中国首都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毛泽东主席在主席台上出现时,全场沸腾着欢呼和掌声。下午三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林伯渠宣布典礼开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各委员就位,乐队奏义勇军进行曲,毛泽东主席宣布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于本日成立了。毛主席亲自开动了有电线通往广场中央国旗旗杆的电钮,使第一面新国旗在新中国首都徐徐上升……”

这样一篇名记采写的新闻精品,多少年来承载着无数盛誉。但是,它真的一点瑕疵都没有吗?语法修辞专家黄鸿森曾指出,虽然该文将一个时代庄严盛大的庆典描绘的层次井然、气氛热烈,但因写作时间仓促,使这篇文稿至少留下4处遗憾:第一,关于毛泽东的职务,新闻开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是不准确的,当时他的职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第二,毛泽东主席在会上出现时,不宜放在状语位置。“当毛泽东主席在主席台上出现时,全场沸腾着欢呼和掌声”似可改为:“毛泽东主席登上主席台,全场沸腾着欢呼和掌声。”如果能写明他登上主席台的时间更好。第三,各委员的“各”字,省去为好。第四,有两个词语值得商榷。文中“毛主席亲自开动有电线通往广场中央国旗旗杆的电钮,使第一面新国旗在新中国首都徐徐上升。”这句话有两个问题:一是动宾搭配不妥帖,“开动”一般用于需要较强功率驱动的对象,至于“电钮”,“按下”就可以了。二是没有必要加个“使”字。

上述四处遗憾,可以说也直观而生动地体现了我们在制作公诉案件报告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客观、准确、突出重点、语言简练、符合语法逻辑等。对于黄鸿森指出的上述问题,李普86岁高龄接受记者采访谈到时,表示心悦诚服。可见,如李普这样的名记者在文稿撰写中也会有失误和遗憾,我们在报告制作中有一些缺憾也不足为奇,关键在于我们是否不断力求改善。我们可以不完美,但是不能不追求完美,这是我们制作审查报告的态度。

二、分清宗旨、目的明确

在报告制作中,有的承办人列举了证据,但对该证据证明的问题没有说明,容易主观扩大证明内容。例如,将在犯罪嫌疑人家院中查获拖拉机或三轮车等物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的证明内容表述为“证实其用拖拉机进行走私(仅凭此证据不能证实其走私犯罪)”。还有的承办人将显示出嫌疑人归案不自然、不符合客观逻辑,不知侦查机关如何锁定嫌疑人的书证列举在报告中,将证明的问题表述为“证实案发及嫌疑人归案情况”,事实上,此类书证根本无法证实此内容。如此表述的原因在于,很多承办人不清楚案件来源和归案经过要证实的是什么问题。实质上其证明目的无非有三,而且呈递进关系:一是立、破案过程每一步的推进有理有据,案发及嫌疑人归案情况自然、符合客观逻辑;二是侧面证明侦查行为合法,从而促使检察官、法官建立内心确信;三是确定或排除立功、自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承办人只有清楚其证明方向和目的,才会审查出侦查机关出具的书证与我们要证明的问题是否风马牛不相及,进而才会有针对地指导侦查机关补证、取证。

在一起移送审查起诉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案件来源和嫌疑人归案经过描述为“嫌疑人逃匿后系经侦查机关技侦手段摸排出其居住地址后,在其居住房屋门前将其抓获归案”。公诉人经审查后认为,此归案经过不能排除嫌疑人自首的可能性,询问侦查人员其是否有自首情节,侦查人员很排斥公诉人的“猜测”,虽说不清楚理由,但坚决否认该嫌疑人有自首行为。后公诉人多次与侦查人员详细沟通嫌疑人的归案情况并向侦查人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凭此归案经过,如果嫌疑人在庭审中翻供称其在家门前是要前去投案,则会导致侦控立场不利的局面。公诉人与侦查机关人员详细沟通了解到此案系嫌疑人逃匿后经侦查机关技侦手段摸排出其居住地址后,在其居住房屋门前的路上经过搏斗将其抓获归案的情况,公安机关针对证明目的重新出具了符合客观归案经过的材料,及时避免了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局面。

在另一案件中,第二嫌疑人涉嫌包庇一故意杀人的案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归案经过中只描述了杀人嫌犯的归案经过,对包庇嫌犯的归案未提及,而从包庇嫌犯的第一份供述笔录上就已体现了其供述杀人嫌犯的犯罪事实,公诉人的疑问是,包庇嫌犯何来包庇行为?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原来是包庇嫌犯到案后拒不供述其所了解的杀人嫌犯的犯罪事实且拒绝提供杀人嫌犯的去向,但未及时固定笔录,其卷内的首次供述是在杀人嫌犯已被抓获后所作的供述,其包庇行为确实无疑。面对此情况,公诉人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包庇嫌犯被传讯到案的记录及签名、杀人嫌犯被抓获时间的客观性证据、对比包庇嫌犯首次供述笔录的时间与其到案时间的间隔,同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出具了包庇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得以使案件顺利起诉。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公诉人不具有对证据甄别、审查判断及引导侦查员补证的能力,而仅仅套搬侦查人员提供的归案经过等证据,是无法写出高质量的审查报告的。只有从审查起诉之初即对全案证据统合把握、及时补充完善,把审查起诉过程中的每一步都作为撰写一篇优秀报告的基础和铺垫,才能使报告中的每一份证据都具有明确的证明目的,每一句、每一段内容都具有针对性,进而有效地为指控犯罪所用。

三、思维敏锐、逻辑缜密

由于办案人员常规性办理中国公民犯罪案件,受到一定思维惯势的影响,在办理外国人案件中,丧失了应有的敏锐,如在外国人盗窃案件文书制作中,表述“盗窃现金××元”显然不适当,应表述为“盗窃人民币××元”。又如对于涉罪外国人身份、住址未经有效证实,侦查机关按其自己所报的国籍、身份、住址来认定其自然情况,我们在报告中对这些情况表述应注意写明“系其自述”。

有的承办人虽然报告格式、标题等都按照样本规范书写,甚至按照现行要求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列举证据,但是,多份客观证据、主观证据应先列举哪份,因为并无规定,承办人没有标准了,就随意排列,不注意证据之间内在的联系和逻辑顺序。例如,有的案件是通过现场勘查提取的血迹、衣物、凶器进行鉴定所得出的依据定案的,但承办人按照侦查机关移送过来的证据卷宗顺序,在客观证据的列举中随意地将鉴定意见列举在前,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笔录列在后,这有悖于人们认识的客观逻辑,使阅者在看到物证的鉴定时,因未见到物证的有效提取证明而对物证来源的合法性产生合理质疑。再如,如侦查机关扣押了涉案物品,我们承办人就应在列举扣押物品清单后,按顺序列举返还被害人物品清单,因为此两份书证密切相关,具有时间和逻辑上的承接性,也便于阅者得出侦查机关是否依法扣押、返还涉案物品、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的确定性结论。但是,有些办案人并不注意这些,列举扣押物品清单之后间隔多份证据才又列举返还物品情况的证据。甚至有的案件除嫌犯供述再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其犯罪事实,突然出现一份对定案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血迹鉴定,鉴定内容体现该血迹系送检的犯罪嫌疑人衣物上的血迹经鉴定与被害人血迹DNA分析一致,但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中无此衣物记载也无提取记录,更加无法体现衣物上的血迹情况,也无血迹照片细目佐证此份证据的来源。如果把这份无来源、无提取、无持有人签名、无物证照片在卷的血迹鉴定直接写入报告中,相信任何人都不会认为这会成为一篇好的报告,同时法官也无法对此证据产生内心确信。因此,需要靠缜密的逻辑思维敏锐地发现证据的问题,及时查明、依法补救,并依据补救情况得出结论撰写入报告中,堵塞不该有的缺口和漏洞。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侦查人员通过被害人被抢手机监控抓获嫌疑人,一份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两名嫌疑人处分别扣押了手机和皮包,这是除嫌疑人供述以外的另一份能够认定嫌疑人犯罪事实的间接证据,但这份扣押物品清单中直接表述“扣押被害人的手机、皮包……”的情况,在卷宗内还未出现任何证据有效证实此手机、皮包的权属,公安机关直接将该两份物证认定为被害人的物品无依据可循,这样的证据写入报告无疑是无凭据的主观臆断。对此,只有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充相关物证辨认笔录,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效证实犯罪。

四、客观推敲、笃定不疑、论证严密、说理透彻

几年前,司法界曾掀起过一段“零口供”定案的风潮,这和近二十年来,全国多起因刑讯导致的冤错案件的曝光关联,但不长时间,即告偃旗息鼓。口供主义的历史影响,侦查机关追求高破案率等原因不必一一细述。但作为国家公诉人——公诉案件的审查把关者、刑事诉讼的匡正纠错者的检察官,应当破除绝对依靠嫌疑人口供定案的桎梏,把关注的目光聚焦到客观证据上。办理任何案件都要清楚该案除了口供是否还有足以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其他证据。当然这需要从审查起诉之初即对案件进行客观审视、推敲,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补充证据,最终对案件形成内心确信并且笃定不疑。在审查报告的制作中,对客观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作用进行充分阐述。

格式样本的第五部分是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析,也就是我们常称的分析论证。应当采取一事一证一分析的原则,也就是摘录每份证据的具体内容后,要对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对证据本身及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进行必要的分析。对于分组举证的,要对该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小结和说明。全案证据摘录后,要对全案所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及是否能够排除、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证据是否能够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等问题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和说明。

五、全面审视、拾遗补缺

(一)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篇趋于完美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在即将完成的时候,公诉人还需要全面回顾、审视在办案过程中所进行的思考。有过哪些疑问、顾虑?产生的疑问、顾虑是如何解决的?解决后目前的结果是怎样的?还有哪些尚未解决又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否影响本案定罪量刑?如果影响定罪量刑还可以采取什么对策等等。这些都可以阐述在“需要说明的问题”中,一方面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自己所办案件中涉及的问题所进行的原始、客观记录,真正使自己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诉讼过程等应当视情况添加的项目

一般情况下,案件报告按照样本的格式制作就可以,但由于样本格式也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不断进行改善的,也会有不尽完美的地方,这时需要一双擅于发现的眼睛和一个智慧的头脑,办案人在此方面就有过不少独到的做法。例如,有些陈年积案,在按格式样本叙写被害人基本情况时,应写明被害人年龄(系未成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但被害人系成年人的情况下,是该写承办人制作报告时其年龄情况,还是案发时其年龄情况?一些办案人采取更完善的表达方法,叙明被害人出生年月日并在括号内注明其殁时年龄,使得报告内容更全面、明了,更加突显证明目的。由于其对样本进行小小的改动或者添加使报告内容更为完整,证明的关联性和指向性更明确,这些独到做法非常令人赞赏。

另外,有些案件经过撤案、变更事实、追加事实、重新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等复杂的诉讼过程,制作这类案件的报告就应当单独加列一项“本案的诉讼过程”以便加强阐明案件诉讼经过的完整性力度,更加体现层次和条理性。还有的案件也可以视特殊情况添加有利于阐明案件的其他项目,如曾经向市委、市政法委、上级院等等部门做过专门请示或者汇报的情况,或者曾召开过公、检、法三家会议专门进行过研究等等情况,不一而足,但宗旨只有一个,即客观真实地记录历史,任何时刻都能通过卷宗这个载体使全案事实及办案过程得到真实再现。

(三)目录使报告更加完整、容易查找和对照

只要读过报告的人就会发现,除了样本要求后附的退补提纲、起诉书、相关法律法规能顺利查阅,报告中的其他内容都很难快速找到。笔者曾经在报告前页制作目录,将报告中各个部分的内容、页码、相关人等逐一标记、注明,虽然有一定的工作量,但比起给自己查找、领导查阅带来的简明、方便比起来,这点工作量是微不足道的。建议对于涉案人员众多、多罪名、多事实、证据复杂多变的案件报告制作目录,便于查找和对照。

(四)表格、图例示证方法可使报告增加条理性

有的案件由于多人、多起、连续犯,证据中又多涉及数额、重量、不同人员参与的情况,在制作报告时会感觉难以表述清楚、明确,而且仅用文字表述容易混淆、遗忘。这时,不妨试试表格示证的方法,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尾部,采取综述的方法将全部犯罪事实概括列举在一份表格内,清楚而一目了然,也便于出庭公诉时发言准确、条理清晰。

还有的案件,如共同犯罪、集团犯罪,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组织、参与的犯罪事实均不相同,有共同参与的、有独自实行的,各人分工、作用也不相同,还有行为、作用交叉的。对此,可在证据列举完毕后,对各行为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和所起作用等采用图例方式示明,直观、形象,便于理解。

问题审查报告 第5篇

各位代表:

我代表XX镇第一届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作经费审查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五年多来,在镇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履行经审监督职责,加强经费审费工作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审查监督工作力度。

一、五年来经费收支情况的审查意见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XX镇第一届工会联合会财务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认为,五年来我镇工会联合会在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贯彻“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工作原则,使工会联合会经费做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为结余”。

经审定,2016年至2021年,镇工会联合会经费收支情况如下:总收入为XXX元。包括:县总工会拨入活动经费XXX元,其他收入XXX元。

五年总支出为XXX元。其中,职工活动费XXX元。

截至2021年底,经费结余为XXX元。

经审议,五年来工会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财政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不断加强内部财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工作管理,并能积极组织经费收入,将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在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减少了漏拨和欠拨经费的现象,使拨交经费数额逐年稳步增长,保证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注意合理调配经费,节约不必要的开支,储备了一定的经费,为工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了更好实现今后五年工会工作目标,在已经有了必要经费结余储备的基础上,我们认为:镇工会联合会今后要适当扩大职工活动费和工会业务费的支出比例,关注热点,活跃基层,培育典型,加大重点工作的投入,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为工会工作提供可靠的保证。坚持勤俭节约的精神,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保证必要的经费结余储备,以防风险。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经审监督工作

五年来,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经审监督工作。强化组织建设,完善制度体系,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依法独立实施审查、审计,加大经审监督力度,加强工会廉政建设,促进工会经济活动规范运作,在工会整体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经审工作机制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财务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加强经费审查组织建设,配备高素质的经费审查干部,是搞好经费审查工作的基础。五年来,经费审查委员会加强了对基层工会经费审查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在经审委员退休、调离时做到及时增补委员,把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有专业知识的干部选配到经费审查工作岗位上。

注重制度建设,是促进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管理的保证。五年来,镇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注重经费审查工作制度建设,做到对本级经费预决算“必审”制度;坚持经费审查委员会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坚持经费审查委员会学习制度。促进了经费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扎实做好经审工作

实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台帐化管理,把台帐作为经费审查工作自我约束管理的载体,将工作计划、会议内容、审计工作、工会经费计拨、问题建议等内容都反映在经费审查工作台帐上,实现了整体、动态的管理。

(三)深入调查研究,提高经审工作整体水平

切实加强基层工会经审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把握经费审查工作发展趋势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现状、存在困难及问题。

经过五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感受到:工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经费审查工作的关键;经费审查干部的工作水平和素质是做好经费审查工作的基础;行政经费的支持是做好工会工作的保证。五年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我们也看到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如:经费审查干部的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今后应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会法》的基础上,加大对经费审查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力度,通过建立健全以审计为基础的经费审查监督机制,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开展创造思想上重视,组织上落实,工作上支持,经费上保证的良好工作氛围,更好地发挥经费审查工作在工会整体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审查终结报告(精选) 第6篇

一案审查终结报告

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北平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北高法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申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诉人再审申请。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燕京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及案件基本情况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燕京市罗岗区未来路166号,法定代表人任广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燕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燕京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燕京市龙湖区世纪大道183号,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坤,燕京市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5年11月7日,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城公司)因与燕京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原告将其持有的科创公司股权85%中的55%,以27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被告。转让之后,由被告重新选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让后科创公司各股东所占比例分别为:新世纪公司55%,未来城公司30%,天湖公司15%。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新世纪公司重新指定。在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新世纪公司支付2750万元股权转让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1月25日做了股权变更登记,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科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丽。2月1日,原告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印章等交给张丽。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7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未来城公司因与新世纪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平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北高法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申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提出抗诉申请。

二、法院裁判情况

1、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未来城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二是未来城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三是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一)关于未来城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未来城公司通过合法召开董事会会议,免去张军董事长职务,并选举任广成担任董事长。在张军带走公司营业执照导致无法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由新任董事长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张军带走公司的公章,未来城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经公安机关批准,新刻公章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向法院提交的任广成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新公章,也体现了公司意志。因此,未来城公司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新世纪公司以未来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为由否定现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关于未来城公司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系私刻,未来城公司出庭人员没有合法授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未来城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问题。新世纪公司庭审答辩时提出,未来城公司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时对新世纪公司有欺诈行为,但新世纪公司并未提供未来城公司欺诈的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其提供的两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查询通知书》、《询问通知书》也不能作为未来城公司虚假注资的证据,新世纪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另外,因本案性质是属于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的民事合同纠纷,关于公司股东成立时虚假注资的问题,属于另外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审查解决,有关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关于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交出了公司印章以及相关法律文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至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中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未来城公司在向新世纪公司催要欠款未获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世纪公司支付2750万元股权转让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未来城公司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新世纪公司的抗辩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新世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未来城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750万元人民币。逾期则当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案是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关于未来城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二)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其在依法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后,该公司的经营受益、风险均应由受让方承担。但此种转移必须以转让方在转让股权时拥有合法没有瑕疵的股权为前提,而股东拥有合法、没有瑕疵的股权必须以其依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为前提。作为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以其全部资产而非注册资本对企业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注册资本是构成企业资产的基础,是企业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具有偿还债务能力的基本保证。同时,注册资本也是企业债权人在与企业进行民事活动时判断企业偿债能力大小和经营风险的重要标志,因而在股东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时,企业的资产和对外偿债能力均受到了严重影响,如股东在此情况下将股权转让,既直接损害了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不特定的企业债权人即社会公众的利益,转让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为“关于公司股东成立时虚假注资的问题,属于另外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审查解决,有关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方未来城公司在办理科创公司登记及公司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验资报告,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实际出资,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燕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依法作出了撤销科创公司的企业登记、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燕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燕中法行终字第49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燕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但其主要理由是适用处罚种类缺乏法律依据,并没有否定燕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的事实依据。可见,作为股权转让方的未来城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并未拥有合法的、没有瑕疵的股权,其所转让的股权所赖以存在的科创公司因未来城公司没有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而被撤销。未来城公司转让非法的、存在严重瑕疵的股权的行为,属欺诈行为,该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受让方新世纪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不特定的债权人即社会公众的利益,侵害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确立的原则,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按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情形具有特殊性。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物即科创公司的股权已不存在,作为受让方的新世纪公司已不可能返还股权,而导致科创公司被撤销的原因在于转让方的违法行为,转让方在转让股权时并不拥有合法的股权,因而新世纪公司无需对未来城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或折价补偿。新世纪公司提出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新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撤销燕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燕中法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

二、未来城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三、驳回未来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申诉的理由及反驳意见 申诉人认为:1.二审判决认定未来城公司在设立科创公司时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燕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的(2009)燕中法[证据]行终字第49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撤销燕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的燕工商企处[2008]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本案二审所依据的事实已经不存在。科创公司注册成立时继受了原燕京市宏达实业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宏达实业公司撤销清算时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4865000元,依照公司法原理,应当确认科创公司的发起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已足额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2005年增加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主要来源于公司在建的未来城项目土地使用权增值部分。二审判决认定未来城公司存在瑕疵出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二审判决认定未来城公司转让存有瑕疵的涉案股权是欺诈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申诉人与燕京市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湖公司)于2004年8月10日经注册成立燕京市未来科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比例为:未来城公司占85%,天湖公司占15%。公司成立即投资开发了未来城项目,该项目为四栋24层综合用商住楼,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预计建成后可获利2亿元。后因资金紧张,遂决定增加合作伙伴。经申诉人、天湖公司以及新世纪公司多次接触、协商,最终确定由未来城公司让出其持有的科创公司55%的股权。因充分看好未来城项目,申诉人本不愿转让股权,只是因为资金紧张,不得已同意转让。新世纪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前就已经十分了解科创公司当时的现状。未来城公司向新世纪公司移交科创公司债权债务表、未来城项目文件、公司公章等管理权的行为已经明确履行了公司现状的告知义务。天湖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也对该过程进行了陈述,与申诉人所述一致。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真实有效。二审判决无视天湖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过程的陈述,对申诉人关于新世纪公司签订合同时即知道公司当时现状的主张不予采信,系认定事实错误。

3.二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新世纪公司即已知道未来城公司和科创公司的资产状况,双方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二审判决以未来城公司出资有瑕疵为由,认为股权转让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并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即便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或可能,也是瑕疵出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不是股权转让行为本身损害公共利益,股权转让只有可能损害受让人新世纪公司的利益。

4.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新世纪公司不需支付股权转让款,系支持了不诚信的行为,助长了背信弃义的社会风气,有违公平正义。事实上,《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新世纪公司一再要求申诉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诉人于2006年1月25日做了股权变更登记,并按照新世纪公司的要求将科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丽。2月1日,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印章等交给张丽。至此,申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新世纪公司也积极行使了股权,但是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经未来城公司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履行。在未来城项目经营不善,科创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为逃避责任,新世纪公司便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二审判决支持了违反合同的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助长了背信弃义行为。

综上,本案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第6项情形,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监督条件。为此,申诉人特申请贵院予以监督,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四、承办人审查意见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确有错误。理由是:

第一,关于认定未来城瑕疵出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根据燕京市未来科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十条摘录:出资人名称: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4250万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85%。第三,经燕京市审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科创公司的总资产达到人民币177240420.81元,其中货币资金1430151.47元,“存货”138515159.70元。2004年8月10日,科创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05年8月30日,增资为5000万元。但未来城公司不能提供注册资本在银行入资的“专用账户”证明。综上所述,未来城公司在设立科创公司时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股东成立时虚假注资的问题,属于另外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审查解决,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一审法院做法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改正。

第二,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上存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鉴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关于未支付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是补足出资以及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的规定。因此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为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和公众有理由按章程或股东名册的记载认定股东。由此可见,确定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否为公司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因此,这几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出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以及受让人是否主张权利,如果出让人未告之受让人注册资本或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2005年11月7日,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燕京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原公司的债务6002万元人民币,以后由乙方负责逐项还付,在最后结算时按已还付的数额扣除甲方应分配的资金。未来城公司向新世纪公司移交科创公司债权债务表、未来城项目文件、公司公章等管理权的行为表明未来城公司履行了部分告知义务。但是并未告知新世纪注册资本或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因此,一方面未来城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形式上有效的。未来城公司与新世纪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另一方面,未来城公司虽然履行了部分告知义务,但是并未告之新世纪注册资本或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对新世纪公司构成欺诈。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协议》是可撤销合同,新世纪公司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存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也存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

综合上述,北平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北高法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判决结果确有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抗诉条件,建议向北平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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