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2024-08-11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精选8篇)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1篇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现状分析

摘 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机构养老弊端的显现,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相继出台,如何更好地发展居家养老已成为解决当前养老问题的热点。以最早步入老龄化城市之一的南京市为例,通过对鼓楼区、秦淮区和建邺区政府工作人员和老年人的走访调查,探索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实施现状和需求现状,并根据分析结果为当前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价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一个国家或者地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0%,或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7%时,则该国家或地区就步入老龄化社会。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13年末我国人口总数达136 027万人,65岁及以上人口达13 161万人,占总人口比例增高到9.7%,远超过老龄化临界标准[1]。就南京而言,其老龄化继上海、北京、天津之后成为全国第四,比全国进入老龄化早了近十年。2013年末,南京市65岁及以上人口达81.28万人,占总人口13.64%,且年增长4%~5%,预计到2015年全市老人将近130万人。

老龄化的不断加剧,老年人家庭空巢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机构养老弊端显现等社会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得我国养老形式严峻。面对上述挑战,南京市政府已在部分地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为主要模式,在缓解养老压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更好了解南京特色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把握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现状,本文以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为研究对象,探求其最新供需现状,从而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后续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现状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是指政府与加盟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之间就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问题签订合同,作为契约双方,由政府出资,加盟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管理并提供服务,同时,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购买的服务进行评估并进行付费的养老服务供给方式[2]。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果,鼓楼区“居家养老服务网”被称为“中国式城市养老的南京鼓楼样本”[3]。

(一)服务对象

《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中规定具有南京户籍且常住的五类老年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百岁老人可以申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民政部专业评估员按照能力评估指标对老年人进行能力等级划分后,确定其享受养老服务的资格条件及养老服务的等级,方可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二)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据有关统计,2012年南京市政府埋单的居家养老覆盖情况如下:全市共培育了726个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服务全市60%以上的老人;为全市近6 000名困难独居高龄老人提供政府买单生活照料服务[4]。2013年南京市共建成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 248个。

以鼓楼区“心贴心”老年人服务中心为例,南京市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的运作流程(见下页图1)。由服务对象向社区委员会提交申请,经社区委员会核实情况后,初审上报街道老龄办、区老龄办,最终确定资格条件。区老龄办与心贴心老年人服务中心达成协议,确定援助任务,服务中心再直接安排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或者安排距离服务对象最近的养老服务站为其提供日托、送饭等居家养老服务。

(三)服务内容

当前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基本的“五助”服务,即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5]。此外,一些规模较大的为老服务站还提供精神慰藉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及时掌握老年人心理的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应给予适度干预,以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据为老服务站主任透露,由于资金及专业人员的缺乏,该项服务当前并未得到普及,仍需进一步的发展。

(四)服务人员

当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人员由专业服务者和志愿者两大团体构成。专业服务者数量较少,约占整体服务人员的20%,以30~50岁的女性为主,男女比例失衡现象比较严重。他们中既有大专及以上涉老专业的专业护理人员,也有培训再上岗的下岗职工及农民,文化程度差异也较大。专业服务人员需要经过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考取不同等级的护理员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期间仍需要定期接受组织内部及当地民政部门安排的培训,以保证工作质量。据有关调查,每位养老服务人员平均服务8~10位老人,为每位老人提供每月20小时的服务,按政府以10元/小时的标准发放补贴,其平均工资在1 500元~2 500元左右,待遇处于较低水平[6]。

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大多数是来自南京各高校的大学生及其他社会招募人员,在接受培训后,不定期地为社区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在整体养老服务队伍中所占比重较高,他们的加入缓解了专业服务人员的工作压力,为养老服务带来新气息和新思路。但由于其流动性大、不稳定、专业素质较差等特点,也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带来了众多不便。

(五)服务监督与评价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工作由多级共同协作完成。首先,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及各为老服务站自身对所提供给老年人的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作为提供养老服务及核算服务人员薪酬的重要依据。其次,政府在掌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整体发展方向,提供资金支持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组织所提供的养老服务进行监督评价,是明确社会组织准入资格,协助社会组织履行职责的重要过程[7]。此外,监督工作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从而为政府调整政策和改善服务质量提供更为公正的建议,使更多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得到满足,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保障水平。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现状

老年人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主要体现在服务内容、服务人员两个方面,此外还包括其他需求。

(一)服务内容

当前老年人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的需求主要集中在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及精神服务三个方面。对照以往调查结果,生活照料方面的各项服务长久以来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内容,老年人对其需求一直保持较高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老年人健康意识的提高,老年人开始更多关注自身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故对定期上门检查身体、上门看病、提供健康保健指导、陪同聊天及文体娱乐等服务产生较高的需求。从总体来看,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大有提高,对服务内容的多样性要求提高。本次调查中老年人对各项养老服务的具体需求情况(见下页表1)。

(二)服务人员

通过调查,老年人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人员同样有一定期望。本次调查的调查对象主要集中于60岁以上老年人,他们表示更希望获得30~50岁女性服务人员的服务,主要原因在于女性细心、耐心等品质。其次,多数老年人对养老服务人员文化程度的偏好不明显。总体而言,老年人对其文化程度有一定要求,但并不高。

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为老服务站中服务人员反映:“当前服务人员数目有限,每个人平均所需照顾的老人在10人左右,工作十分紧凑,同时还要照顾到老人的情绪,有些事情处理起来十分困难。”某为老服务站主任表示:“发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仅仅需要公益的热情、敬老爱老的激情,同时还是需要物质的保障。当前提高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是急需解决的,服务人员数目有限且流动性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份工作的收入很难满足其自身的发展资金。”养老服务人员对待遇水平的需求应随社会发展得到相应满足,以保证居家养老服务持续长久改善和开展。

(三)其他需求

首先,调查中的老人们普遍表示希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时间可以根据个人需求进行调整,破除统一标准的局面。一些生活需求较多的老人希望得到更多被照顾的时间。其次,多数老年人的子女表现出参与服务监督的热情和渴望,希望能够参与到养老服务的监督评价中,从而协助社会组织提供更贴合需求的服务,确保服务人员按时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养老服务。另外,当前存在大量不满足享受服务条件的边缘老人,他们处于社会的“夹心层”,工资水平较低,子女不能及时提供照顾或无法承受养老院等机构的消费水平,这些老人迫切希望政府扩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解决自身养老需求。

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现状的分析及服务质量的评价,发现当前其存在的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覆盖面小,供不应求

根据调查显示,众多老人对居家养老有需求,尤其是低收入的“夹心层老人”,他们的子女不在身边,同时没有足够的经济收入进入养老机构。但是,当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极其狭小,南京某社区仅有不足十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成功享受服务。目前,政府政策的严格限制、资金的缺乏、工作人员的数量不足、工作的强度和密度、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等都为居家养老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挑战[8],居家养老服务出现了严重的供不应求情况。

(二)服务内容有限,缺少个性化服务

根据调查显示,由于资金短缺、人力物力缺乏等,南京市开展的居家养老项目很多都是“名存实亡”的,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当前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主要集中在生活照料和家政服务方面,工作人员为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定期为老人进行上门送餐、打扫卫生、洗衣、洗澡等服务,尚缺少医疗护理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9]。此外,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主要是物质方面的帮助,仍然缺少对老人精神方面的呵护,老年人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

同时,基层组织及社会组织缺少对老年人需求的了解,对老年人实施统一服务标准,为不同的老年人提供同样的服务,同样的服务时间。这不仅不利于满足老年人多样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影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质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造成社会养老资源的浪费。

(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队伍有待扩大,待遇有待改善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严重不足不仅会影响养老服务的质量,而且也制约了养老事业的发展。供需对比发现,目前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中正式的工作人员只占很小的比例,活跃在养老助老服务中的大部分是一些仅凭人道主义和经验而工作的志愿者。居家养老从业人员的待遇比较低,职业认可度低,人员流动性大。绝大多数的从业人员属于临时工性质,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险等福利,很多从业人员也是迫于无奈从事服务,一旦有更好的工作机会就会放弃服务转投他行,人员稳定性差。此外,我国社区中的志愿者服务队伍普遍不足,志愿者来源中最多的大学生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也因与课业时间冲突而受到影响。

四、促进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丰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内容

随着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的增长,充实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内容成为必然的趋势,其中最重要的是将医疗服务纳入到居家养老服务中,为老年人提供上门身体检查和治疗[10]。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伤害预防、自救和心理健康指导等服务成为趋势。实现该目标,需要克服提供医疗服务的资金困难、上门医疗服务的安全问题等各方面的问题[11]。其次,要重视增加养老服务中精神方面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精神慰藉。同时,政府应尽量改善“只提供白天的服务,晚上则无法上门。也就是说,能够享受居家养老的,只能是那些生活尚能自理的老人”的服务现状。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2篇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为XX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服务机构,现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按照《关于购买居家养老专业社工服务项目的方案》的相关内容对XX、XX社区内的老年人开展社工服务,时间为一年。

第二条 以区民政局、XX街道、区慈善会三家联合制定的《关于购买居家养老专业社工服务项目的方案》作为协议的附件。

第三条 购买服务经费30万元由甲方支付,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10日内先行支付20万元的购买服务经费,余款在甲方验收评估项目后支付。

第四条 甲方负责协调组织XX和XX社区协助、支持乙方开展居家养老专业社工服务工作,并在协议终止前的1-2个月对该项社工服务进行验收评估。

第五条 乙方在履行协议期间,需每2个月向甲方汇报该项社工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

第六条 乙方必须保证协议期内该项社工服务的延续性,不得擅自延缓和终止提供该项社工服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回购买服务的款项。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从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可在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签申请。

第八条 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区老年福利协会 乙方(盖章):老年社会服务中心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3篇

1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

居家养老是指已步入老龄化阶段的国家或地区采取的一种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的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

目前,要实现社区居家养老,在依靠社会力量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2014年8月26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所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政府与第三方组织合作,由第三方组织负责养老服务的运作、提供及管理,政府负责对其服务进行监督、评估及付费的一种养老服务提供机制。通过这种新型养老模式,可以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1]

2 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概况

截至2014年7月底,呼和浩特市共有户籍总人口239.43万人,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39.84万人。为了使老人享有一个幸福的晚年,呼和浩特市福源社区信息服务中心承接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推出了电子保姆“私人订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智能呼叫系统———“电子保姆”将保证老人当有服务需要时,只要按下红色按钮就能获得紧急帮助,按下绿色按钮就能获得一般帮助。[2]“电子保姆”最先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引入,其开发运营单位是呼和浩特福源社区服务信息中心,开设服务内容有9大类、100多项,涉及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紧急救助、代买代卖、家政服务、陪同服务、法律咨询、心理慰藉、综合维修等方面。随着政府对“电子保姆”的大力推广,目前在“桥华社区”“兴康社区”等30余家社区,2000户左右的老人已成功安装了“电子保姆”。下图为用户安装“电子保姆”后致电服务中心,由中心派单给服务人员,提供上门服务的流程。

由于政府与福源社区不具备生产能力,所以养老服务设备“电子保姆”需要由第三方的专业机构生产,由政府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并予以监督,由福源社区作为中间传递者提供给有需要的居民。目前,电子保姆作为居家养老可行性较强的项目正在全国实施推行,成为最方便、安全的养老形式。福源社区信息服务中心通过采集居民信息并将其存入互联网,在链接电子保姆设备后,只需简便的操作,即可呼叫服务,降低了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质量,扩大了服务覆盖面,在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同时减轻了年轻人的压力。由此,电子保姆成为了一种可供政府和百姓选择的最好的实现居家养老的途径。

3 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3.1 政府购买能力不足,“电子保姆”覆盖范围小

由于内蒙古经济发展较为滞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水平受到限制。且随着物价的上涨,那些政策优先惠及的老人每月享有的100~300元不等的养老补贴也显得捉襟见肘。虽然目前已有2000户左右的老人已成功安装了电子保姆,但这对于呼和浩特市39.84万名的老年人来说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身体较为健康、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老人不能真正地享有养老服务的购买内容。此外,政府的推广力度不足,不能及时地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对“电子保姆”等养老服务项目进行大力宣传,阻碍项目推广。

3.2 政府购买监管及评估机制不健全

首先,政府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与监督方面,并未明确建立较为专业的服务评估体系及由独立的第三方承担的监督管理机制,只是在验收时通过第三方会计机构开展评估验收。其次,大部分的老年人缺乏“被服务者”意识,享受服务后缺乏评估服务质量的积极性。最后,由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资金预算、来源和用途缺乏透明度,所以公众不能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监督。由此看来,上述的监督与评估只是流于形式,停留在表面。

3.3 购买流程尚不够规范化

从目前情况来看,内蒙古自治区现有的相关政策规定只是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补贴对象、服务内容、工作思想、推进原则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工作细则、招标程序以及对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评估上都还缺失一套规范、公开、透明的购买运行程序,缺乏严格的流程和规范。

3.4 其他问题

此外,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还存在第三方组织承载能力弱,竞争力欠缺,社会组织、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养老服务项目不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员数量及服务意识匮乏等问题。

4 积极发挥政府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

4.1 开辟多途径的筹资渠道,扩大“电子保姆”覆盖范围

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经费不仅包含政府财政投入,还应包括其他的社会资本。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税收优惠等方式广泛地进行社会融资,积极开辟多元化和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以社会福利彩票的公益金作为辅助筹资来源,鼓励社会力量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进行社会捐赠,充分利用民间财力,提高各方社会参与程度。[3]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于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呼和浩特市福源社区信息服务中心也应同时参与配合,积极对“电子保姆”项目进行宣传,提高“电子保姆”的社会认知度,争取能够使更多老年人群体受益。

4.2 完善监督机制和服务评估机制

在完善监督机制方面,为防止在与社会组织进行接触过程中寻租现象的滋生,政府应积极主动依照相关法律及政策,对自身行为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规范。此外,政府应通过对福源社区提供的产品进行抽查和对被服务的老年人进行定期访问等方式对福源社区提供的养老服务进行监督。

在完善评估机制方面,建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并落实相关的评估标准体系,对评估的主体、内容及其方式进行规范和明确,并做到制度的精细化。另外,呼和浩特市政府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实施过程及效果进行准确的评估,并采用奖惩机制对质量差、价格高等损害老年人群体利益的机构进行整改,以促进公共组织提高服务质量。[4]

4.3 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流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购买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规范相应操作流程,保证能够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不规范操作现象的出现和腐败现象的滋生。相对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应该积极主动配合中央政策的落实,正确主导购买养老服务活动,严格按照中央下发的法律政策执行。

4.4 其他建议

此外,政府还应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针对积极参与的社会组织设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在职业学校等技能应用型学校开展老年人护理保健等专业,规定该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定向分配进入养老服务行业,壮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支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采取“时间银行”的支援互助模式自行组建服务志愿团队。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作为补充养老保障措施中的重要一环,带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政府作为购买服务的“掌舵者”和最终出资人,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力度,强化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职责,加强居家养老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吴玉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研究——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2).

[2]王秉姣.呼和浩特509户特殊老人用上电子保姆[EB/OL].(2015-06-05).http://www.hhhtnews.com/2015/0605/1942154.shtml.

[3]章晓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研究:基于与民间组织合作的视角[J].中国行政管理,2012(12).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4篇

关键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问题

2016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早对老龄工作的方面,做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指示,他指出,要在应对老龄化方面,政府应当做出有效的应对,因为这件事关系到国家全局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的福祉。据老龄委的一项数据显示,到2008年年底,中国整个老年人口已经增加到1.69亿。大约估计到2020年,中国的老龄人口即将到达2.48亿的水平,这种情况下,老龄化的水平就将达到17%。必须要去探索一条能满足大多数老人对养老服务新需求的满足的新的方式,于是,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这种服务形式就应运而生了。本文探讨重庆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小

目前,除去参加社区组织的休闲、文体、娱乐活动之外,真正接受上门服务的老人较少,因而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较小。以渝中区的爱心援助服务中心为例,这个爱心援助中心主要是负责凉亭子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它上门服务的老年人就6位,其中就有5位老人是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只有1位老人是通过自费的方式享受到服务的,这位老年人选择的是每月400元服务费的共计20小时的上门服务。2013年,重庆市民政局做过一项关于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调查,调查对象是重庆市40个区县,得出的结论是:除了渝中、南岸、九龙坡、沙坪坝、风度、开县等少数几个县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外,绝大部分区县没有实质性展开这项工作。就算是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几个区县,也只是选取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街道或者乡镇在试点。从这点可以看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处于试点实践阶段,政府购买此项服务更是很少,从而,能够享受到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就更是少。

二、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性政策文件少

重庆市政府在2015年出台了一个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文件,其中包括购买养老服务部分,只列了某些大类项目,但是,有两个特点,第一,大致数量以及细分项目没确定,第二,总量的分配结构没体现,说明是至上而下,反映出需求调研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够。有相关措施,说明在做这个工作很好,但是,怎么去分配好这些指标,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考验着执政者的智慧。

三、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市场培育不足

首先,重庆市政府投入不足造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不完善,无法满足养老需求。社会组织方面,截止2015年底,重庆市社会团体722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8075个,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合计5214个,其中社区服务指导中心11个、社区服务中心323个、社区服务站2342个、社区养老机构855个、社区互助型养老机构1683个,为老年人与残疾人提供收养服务的机构642个,床位84454张,这与重庆市城市社区老年人口的差距太大。第二,居家养老服务是要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的,为他们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是必须的,这些多样化的服务应该包括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安全援助健康护理、等服务。不过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比较的单一,大部分是局限于送餐和保洁等等家政类的服务。第三,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目前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的保障,导致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在开展的时候,社区和街道没有办法去展开这项工作。因为缺乏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所以基层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很难去推进。

四、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人才培育不成体系

重庆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这项工作尚未形成政府层面多部门联动的形势,基本上还是老龄部门和民政局在做具体的事情。这项工作由各个社区具体来承办,而社区的工作人员本身人手就比较紧缺,所以也没有专门的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某些社区是指定一名社保工作人员来兼任。另一方面,养老产业从业人员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能。随着养老产业的蓬勃发展,对当前的养老服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基本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老年护理技术和相应的法律常识,但目前养老服务人员平均技术水平差、理论知识单薄。与此同时,重庆市还没有专门培训养老服务人员的机构,养老服务提供者不足,质量不高。而且在实践中,在多数人的观念里,老年护理工作的社会地位不高,如果从事这项工作,会受到他人的歧视,所以很难吸纳到社会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专业人才来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所以,重庆市现阶段在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缺乏专业化的人才体系。

五、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作及评估机制不完善

在实际运行中,重庆市政府在购买养老服务的程序方面不规范,其主要表现有:第一,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方式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在这方面不仅是重庆市各级政府出现这样的问题,而且在我国其他地方政府这一问题也是相当普遍,虽然在财政预算编制中将所需的费用作为专项资金列出,但从来没有向社会公布,因此而造成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信息部队称问题。第二,政府的购买过程缺乏足够的公开性和竞争性。多数情况下,政府和社会组织都是以私下协商的方式,或者根据社会组织以往的经验和知名度来决定提供公共服务的归属问题。这样一来,容易造成社会组织实力参差不齐。这些问题不阻碍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良性运转,也不利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同时,监督和评价体系的缺失,服务成本难以控制。

六、结语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5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日益弱化。老年人养老服务已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而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使居家老人在熟悉的社区环境中,得到适当照顾,促进家庭和睦,确保老人安享晚年。居家养老服务是加快建立我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工程。针对目前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比重偏低、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实际,根据全国老龄办等十部委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籍、文化娱乐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和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需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二)坚持依托社区。以社区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基本单位,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队伍。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营造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环境。

(三)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当地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四)坚持社会化方向。采取多种形式,多元投入,市场运作,以“有偿优惠为主,政府购买为辅”,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总体目标

首先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在城市社区中普遍开展,同时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力争“十二五”期间,我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基本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较大改善和提高,涉老服务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充分利用,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进一步壮大,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较高程度地满足。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现有场所,力争80%左右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50%左右的行政村能够通过村民自治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开展以村民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今年开展试点,城区每个街道都要确定1—2个试点社区,各县(市、区)都要确定1—2个乡镇敬老院、城市社区及行政村开展居家养老工作试点。“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研究制定本地城乡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规划,每年都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出安排,逐步推进我市居家养老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成立机构。市里成立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组,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老龄办主任为副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办。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组。乡(镇、办)要成立以乡(镇、办)为老服务中心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村(居)要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达到“八个建立”的标准:建立组织机构和人员,建立服务场所,建立老年福利基金,建立养老补贴制度,建立保健工作制度,建立老年维权制度,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为老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站要达到“五有”标准:一要有规范名称(服务站统一挂“XX乡(镇、办)XX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站”牌子,型材、尺寸、颜色等由市老龄办统一规定);二要有居家养老服务场所;三要有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度;四要有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队伍;五要有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职责。

(二)规范项目。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聊天、心里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服务内容可先易后难,在条件好的村(居),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可多一些,在条件较差的村(居),可依托现有资源形成服务网络,开展某些方面的服务,再逐步增加服务内容。一是安全保障服务,主要通过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助老服务员、村(居)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通过定期打电话、走访、探视等形式,加强对“空巢”老人等的帮扶联系。同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助机制,在老年人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得到及时、快捷、有效的救助和帮助。二是生活照料服务。主要包括日间托老、购物、配餐、送餐、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和洗衣、打扫卫生、家电维修等一般家政服务。三是医疗保健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四是文化娱乐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和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组织健身团队等,组织引导老年人参加学习培训、书法绘画、知识讲座、图书阅览等。五是精神慰籍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交流、谈心沟通、心理咨询、聊天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应急救助热线或结合家政服务热线等开展为老服务。

(三)确定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户籍在我市且居住在村(居)内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老年人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不同内容的服务。对年满7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老年人,由政府以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服务,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准、结算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四)建立机制

1.管理机制。市、县(市、区)两级居家养老服务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制定出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乡(街、办)负责监管、培育、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和服务主体在(村、居)实行服务项目的对接和有序运作,把居家服务落实到位。村(居)服务站负责对辖区内的老年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服务需求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进行评估,对享受各种、各类的服务对象进行分类登记造册。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的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落到实处,让老年人满意。

2.投入机制。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应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要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支出。同时积极鼓励欢迎社会捐赠。

3.优惠机制。要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相关的优惠政策,全市各级各类经民政部门审批并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电、用水、管道燃气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管理燃气价格收取,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类的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免税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所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政府特许经营的通信、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优质服务和价格优惠。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级、本部门全局工作统筹安排。特别是老龄、民政、发改委、财政、宣传、老干、农委、卫生、司法、人社、税务、文化、体育、共青团等居家养老服务领导组成员单位,一定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狠抓落实。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牵头作用,制定规划及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要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审批、登记;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指导居家养老服务规划的制定,将养老服务业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并纳入服务业扶持范围;财政部门要按及时预拨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并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宣传部门要负责做好居家养老的宣传工作,及时宣传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老干部门负责指导落实各级老年教育资源为居家养老工作提供服务;农口部门要负责在指导审核新村建设、旧村改造规划时,应将设立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列入规划;卫生部门要督促检查各社区、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切实可行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司法部门要结合法律援助服务,制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提供法律服务的优惠政策;人社部门要结全各县(市、区)公益岗位设置,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并落实政策扶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税务部门要统筹安排居家养老服务业有关税收减免和扶持政策的落实;文化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基层部门相关适时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体育部门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场所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健全老年人健身体育组织;统计部门要做好老年人口的摸底、统计工作;共青团要组织青年志愿者或义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结对帮扶活动等;妇联部门要依法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老年妇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队伍。要把从事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社区协理员作为居家养老的骨干人员。同时要逐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志愿者服务队伍、义工队伍,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和支持社区单位、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更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义工服务,并形成制度,多渠道、多形式壮大为老服务队伍。

(三)培育好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餐馆服务、家政服务、教育、文化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把服务质量高、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单位。对新设立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机构,要降低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实行备案制度。积极引导培育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形成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

(四)细化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街道、社区都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可行的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根据服务对象、服务需求、服务类别、服务项目设立准入条件、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管理有序。

(五)严格检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项目指标考核机制。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负责检查考评各县(市、区)、开发区,各县(市、区)、开发区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负责考核乡(镇、办),各乡(镇、办)负责考核村(居)。考评重点,应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如何,效果如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准入监管机制是否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度如何;老人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如何等。对在试点和实施过程中经检查考评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群众公认的单位和个人将适时进行总结表彰,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О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钦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研究 第6篇

注意:请填交修改意见表时,务必将文件名命名为“需要交稿日期(不是提交意见时的日期)+ + 论文名称”

形式。

这样便于我们及时安排。谢谢!

题目钦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研究

第几次修改:第一次

填表日期:3 月 14 日

老师意见:

一、论文中内容未能结合钦州市的基本情况,成效、问题、建议应结合钦州市的情况; 二、钦州市财政采购民生服务从 2015 年才开始,应该从这一点分析;

三、前言部分对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这个含义解释过多,应删掉一部分并及时提到本篇论文以钦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现实意义。

…… 客户意见:

一、钦州市民政采购民生服务从 2015 年支 2017 年的数据应做相应的数据分析来得出钦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现状及问题;

二、结合国内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先进经验提出钦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建议 …… 改稿日期要求 3 月 17 日 20 点前 交稿日期 :月 14 日 12 点 补充意见:

也可 3 月 18 日上午交

修改须知:

1.因修改需要根据意见查阅相关资料,修改论文内容一般三天左右,格式小问题可以加快,硕士博士毕业论文内容五天到一周左右,如需要加急修改,请和客服详谈。笼统的意见,恕不修改。您要说出详细修改的意见哦,否则我们也不清楚您的想法。

2.请不要将意见一点一点的提出来,请全部整理好以后,一次性发给我们,单独的意见不予受理。

3.在与初衷无明显出入、不改变题目、文章整体思路和大框架的前提下,免费修改。换题目、大修改视为重写,不予免费。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7篇

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8日

文章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村),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一种新型社会养老服务模式。目前,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86.14万人,占全市人口比例为12.09%。绝大部分老年人在家中养老。居家养老是适合国情、市情的主要养老方式。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支持和鼓励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全国老龄办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方针,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培育社会服务组织,鼓励连续经营,支持规模发展,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支持体系和社会化发展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各具特色、整体推进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格局,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在2011年全市建立和完善21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基础上,继续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队伍建设、服务网络及信息化建设。到2012年,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全覆盖,农村社区(村)依托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校等现有场所,增加服务功能,完善服务内容和形式,开展以村民互助和各类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力争到2015年,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覆盖城市所有街道、社区和80%以上的乡镇、50%以上的农村社区,形成服务设施不断充实完善,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队伍不断发展状大,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运作长效机制更加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不断增加的格局,不同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二是坚持依托社区。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实际,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村)人文环境和老年人需求相适应,符合各地实际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四是坚持社会化方向。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提高养老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居家养老服务要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以日间照料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服务项目上坚持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护理陪伴、代购代办、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安全救援、法律维权、文体娱乐、学习教育、心理咨询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方式:子女应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对子女确定无力照顾的老年人,政府鼓励和帮助采取机构服务、专业组织服务、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等多种方式实施居家养老服务。

(一)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

在城市社区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养老服务机构协调运转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着力构建居家养老“十五分钟”服务圈。农村地区要创造条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大力推动专业化的老年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化娱乐、老年教育、信息咨询等服务项目,不断完善为老服务网络,充实服务内容。

1、加强社区生活保障性商业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选拔、招标、签订协议等方式,把服务质量高、服务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单位。有条件的社区可通过开设托老所、老年人餐厅,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卫生、优惠的配餐、送餐服务。

2、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实施“社区医生进家庭”制度,建立健全城乡老年人健康档案。“十二五”期间,城市社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85%以上、农村社区达80%以上。切实加强与改进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预约的上门随访、送医、送药、康复护理等服务,扶持发展老年护理院,支持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专科,逐步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康复服务。开展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加强保健知识普及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尽快解决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空巢老人的医保问题;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纳入医保范围;针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对象中60岁以上老年人,适当扩大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机构范围,让老年人能就近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

3、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文化娱乐、教育学习、体育健身、精神慰籍等服务。切实改善城乡基层和社区老年人教育学习和文体娱乐活动的设施条件,组织和指导老年人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健身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重视老年人心理健康和精神关爱,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老年人协调家庭关系、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老年群体的社会问题,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益的服务。到2015年,全社会老年人入学率达到18%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在城市达到60%以上、农村达到45%以上。

4、组织志愿者、义工开展助老服务。组织志愿者或义工开展长期结对帮扶服务、企业助养贫困老人等活动,对空巢、高龄、失能等老年群体,采用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服务,努力解决这些特殊老年群体在养老方面存在的困难。对确有需要的老年人,组织家政服务机构或专业服务人员上门进行生活照料;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可采取专人上门包户的方式提供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开设老年人日间照料室,及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5、建设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在鼓楼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并确保年底前建成,在2012年底建成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同时,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服务系统、邻里互助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立起覆盖城市社区,与老年人沟通便捷、服务及时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服务网络。

(二)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日益增多的实际,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探索适应当地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1、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力争到2012年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在城市社区全覆盖。新建城市居民区和旧城连片改造居住区,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定的配置指标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交所在地街居使用,所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现有老城区没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社区,由各区政府负责,通过盘活利用社区资源,新建和改扩建、购买、租赁等途径解决。

2、合理整合现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各部门设立在社区(村)的卫生服务机构、文化站(点)、劳动保障工作站等为老服务机构,在社区(村)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兴办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资源优惠向老年人开放,以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学习、活动的需要。

3、农村社区应紧紧依托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乡镇敬老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推进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以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特别是对列入省、市民生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资金保障和项目建设协调力度,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4、认真贯彻省有关技术规范,确保新建市政道路、公共建筑、住宅和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率达到100%,加快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公共建筑、养老服务设施、居住小区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积极支持旧住宅增设电梯。积极探索建设集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学习教育、休闲购物于一体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老年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生活环境。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建立专业服务队伍。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培训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及街道(乡镇)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可根据本中心(站)情况决定是否配备一名助老协管员,若需配备,所需经费由中心(站)的运转补助经费中列支。

2、建立志愿者和义工服务队伍。以开展“空巢老人志愿服务行动”为载体,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不断完善志愿者招募制度和定向、接力服务制度;动员、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3、建立低龄健康老年人公益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开展各种公益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采取时间或劳务储蓄的方式,作为以后转换相应时间为自己免费居家养老服务。鼓励老年人采取自愿结合的方式,开展家庭式互助养老,或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依托的社区式居民互助养老。

(四)规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机制。

1、着力培育社会养老服务组织。积极支持社会养老服务、餐饮服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教育文化等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参与承办专业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扶持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对新设立的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机构,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实行备案制度,创造宽松发展环境,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2、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按照“区分对象、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榕政综〔2008〕234号文件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统一采用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形式支付,并逐步扩大服务券使用范围。适当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将无偿服务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低偿服务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经费,人均标准提高到每年40元。

3、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监管、考评、奖励机制。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快制定各类标准,规范服务、收费等行为,引导老年人与服务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明确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规划,持续有序推进。各级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业发展和社区(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每个推进的工作计划,不断完善推进发展本地居家养老服务的措施,做到统筹安排,有序推进,持续发展。

(二)完善政策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要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导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带动社会力量的投入和有效参与,逐步形成居家养老服务投入增长的长效机制。“十二五”期间,市、区两级财政每年继续按1:1配比落实安排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一次性补助和运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任务,安排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扶持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数字电视开通以及税费等方面按居民使用价格政策执行或给予优惠。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 〔2008〕 18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办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实体,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还要与已出台的有关社区建设、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医疗保健等政策措施的衔接,让老年人受益。

(三)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在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资格进行评估;全面掌握并及时发布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信息,引导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适时调整服务内容;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指导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服务站开展工作,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市老龄、民政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适时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氛围。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家庭养老主渠道作用,促进家庭和谐、代际和谐,巩固社会和谐基础;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老年人树立养老服务消费观念。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公民尊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意识,推动社会自觉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8篇

呼和浩特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总人口为238万人,[3]其中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约为41万,[4]占比17%,属于“轻度老龄化”,人口红利期即将闭合。呼和浩特市政府正在努力实现“快乐地生活、健康地长寿、优雅地老去”的中国式养老追求的目标,响应下一个“十三五”乃至更长期的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积极发展居家养老的新模式。但是由于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文化落后等原因,居家养老步履缓慢,问题重重。

1 福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初步探索

2011年10月18日,呼和浩特市福源社区服务信息中心成立,其是经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大型智能化、专门致力于居家养老便民服务的民办非企业机构。该中心自成立以来,秉承国家养老服务意志,并且在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的支持和领导下,以“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惠及百姓”为运营思路,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按照机构合法章程,履行义务和机构职责。福源中心开辟了方便老人的专线服务电话8989966,通过“一键通”电子保姆为老人带去便利。此外,该中心注册了呼和浩特在线便民服务网站www.0471.coco.cn,以及便民服务一线通微信平台和“一卡通”便民服务卡智能结算系统等途径,构建起完备的服务流程,为市民提供综合的便利服务。

目前,呼市福源社区服务信息中心覆盖了四个城区30个社区,共有550户,主要服务于30个社区内的65岁(含)以上的孤寡、失能、半失能的困难老人,其办公室从原先的10平方米扩展到如今的200平方米,员工也从3人增加到如今的20多人,并获得“呼和浩特市敬老文明口号”窗口单位称号、“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服务业百户企业”等荣誉。这些变化既有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免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也有福源社区出于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的大力投入。在运营初期,为1000多户有需求的老人免费安装了“电子保姆”,用户只需支付158元的呼叫设备成本费和每月10元的服务费即可。

2 福源社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困境

福源社区“居家养老”逐渐走进人们视线,新一代家庭缓慢实现传统养老方式向居家养老的转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政府参与购买养老服务的步伐沉重,新兴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未能全面实现其价值,究其原因在于组织更加在于政府。

2.1 政府购买的政策支持缺乏针对性

“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居家养老”服务,但目前我国的居家养老政策建设仍处于滞后的局面,缺乏系统的梳理养老服务政策条例和框架。政府对于居家养老的运行并没有给予详细的政策辅助,对社区养老的性质定位、资金来源、运营管理、发展模式和政府正确的职能发挥等缺乏统一规范。目前有关养老服务由政府承担的政策大纲存在综合立法性过强、宏观性过强、专项立法缺乏的问题,所有的地方政府需要根据自身条件进行政策转变和建立法规。尽管呼和浩特市政府设立不同的支持条例,对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细化、量化,但未能形成系统性更强、操作性更好的政策单元,无法实现与社区居家养老需要的政策系统对接,无法满足社区居家养的政策需要。

以往为单纯由政府支持养老服务,如今可以引进社会组织的协作参与,可以开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巨大市场潜力。但是呼和浩特市政府并没有做好自身与社会组织的配合,由于服务的非盈利性以及政府主导购买服务的障碍使得不少社会组织默默退出。福源社区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先行者,仍然挺立在社区养老建设的“前线”,可是因为政策的笼统性使福源社区无法有效地运用政策优势为自己的发展奠基。国家政策的颁布,地方政策的追踪,都应有效、及时的做好服务,为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便利的绿色通道。此外,完善相关的政府购买法律体系建设,下达与居家养老服务更加紧密的政策指向,从而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和前进。

2.2 政府购买的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当前,社区居家养老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和彩票公益金,然而维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正常运行和建设完备的服务系统,需要的资金与财政拨款的额度相去甚远。来自上级的资金支持远远无法满足目前需求的缺口,随着呼和浩特市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突出,养老费用日益陡增,支出的总额连年上升。然而,政府却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配额,造成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短缺与困境。同时,由于服务的特殊性,使得社区组织无法通过社会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或捐助,单单依靠组织自身以及由政府主导购买来完成,加剧了养老现状的窘况。养老服务项目属于准公共物品,福利性和非营利性高的特征致使小部分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项目缺乏形成规模效应的能力,从而盈利能力极低,这也促使该项服务只能依赖政府为主,因此政府提供给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资金显得更为微薄和缺少。全区整体人口素质的提高,使得老年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提供要求也水涨船高,因此传统的社会组织依赖的筹资方式出现问题,此时就需要新的资金链条的加入,扩大国家机构为以满足社会养老组织的基本需求而增加的资金投入。

呼和浩特市福源社区作为新兴代表,取得了部分政策关注,可远远无法达到正常运行标准,由于政策财政扶持力度不足,社会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水平的上升,福源社区往往不得不削减开支,减少支付工资的员工,精简工作范围和服务项目,以此来面对资金带来的缺口困境。资金和人才作为社区发展的基础,政府财政支出的支持力度应该满足其发展需要,社区也应采取不同的引资方式来填补资金缺口,所以,为弥补政府购买的短板,呼和浩特市政府应该对该项服务的建设加大投资力度。

2.3 政府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关注度低

近年来,社会组织陆续建立起来,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便利服务。但是呼和浩特市政府并未对其加大关注力度,并且放松了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力,意图使社会组织成为养老服务的提供者,交由市场主导服务项目的发展,呼市政府忽略了养老服务本身的特殊性质,社会组织缺乏政府购买的硬性支持,无法解决和摆脱资金问题的困扰。然而政府仅仅做到“面子工程”,没有切实的加大政府购买的配合力度来带动解决社会组织发展的困境与需要。

呼和浩特市政府对当前的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工程并未予以最大的支持,从政府对福源社区的资金投入力度来看,并未给福源社区提供足够的发展资金,对福源社区所需建设的基本服务项目,也没有建立相应的详细政策或绿色通道。总体来看,呼和浩特市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工程缺乏政府层面的政策和资金、缺乏对新型组织的扶持力度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关注度。

2.4 社区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不完善、居民主体作用发挥不足

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模式的微观执行主体,具有连接政府与公众,促进服务普惠大众的双重作用。在调研中,笔者发现,现阶段我国社区建设仍停留在行政化层面,对居家养老政策常常表现为声势大落实小,无法真正的发挥政策的功效。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养老服务缺乏针对性。目前,福源社区提供的养老服务主要集中于日常生活照料,即物质层面。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老年人的需求将呈多样化发展趋势,不仅包括物质层面,还包括精神层面,即传统的生活照料之外需要更多的精神关注。福源社区由于自身的局限,仅能提供普遍的、一刀切式的服务,没有真正做到服务理念源于群众,服务内容适于群众。第二,宣传力度不足。作为新兴的养老模式,福源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缺乏应有的社会关注度,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社区将主要精力集中于人员管理、社区建设等方面,对养老服务缺乏应有的重视。即使开展一定的宣传,也集中于传单、社区公告栏的形式,效果不尽如人意。另一方面,政府缺乏对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的宣传。福源社区的部分家庭不了解社区内的养老服务,即使有居民了解,也不能清楚的说出其可以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可以说,政府对该项政策宣传的匮乏,致使其正面效应减弱。第三,社区服务设施不齐全。福源社区的居家养老发展晚,各项服务设施较为简陋,无法满足老年人的现实需求。此外,社区养老经验不足,缺乏社会力量的多元参与,单一的筹资渠道致使社区缺乏足够的资金改善服务设施。

居民作为社区养老服务的主要受益者,是该模式极为重要的一环。据笔者了解,福源社区的老年人对“电子保姆”服务知之甚少,参与层次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老年人观念滞后,无法接受新型养老模式。“养儿防老”的观念在老年人心中根深蒂固,部分人认为接受社区养老在某种程度上即意味着家庭对自己的抛弃,从而产生悲观情绪,降低对社区养老模式的认同度。其次,由于社区缺乏对该项目的宣传,导致活动本身的吸引力下降,加之老年人对相关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各种因素的叠加使得居民参与度下降。最后,福源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的选择并未充分集中民智民意,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老年人的关注度。

3 解决政府购买问题和社区组织发展困境的对策

呼和浩特市政府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缺乏重视,使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发展前景堪忧,社会组织承接养老服务还需要政府购买的大力支持,居民养老也需要政府购买的补贴,所以,完善和加强政府购买力度及配套政策不松懈是必须的。

3.1 发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作用

养老服务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其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特点,应该由政府部门提供。但是,政府部门是养老服务的提供者,而非直接生产者。政府在购买养老服务这一模式中的角色应从忙于具体事务的“划桨者”向营造宏观环境的“掌舵者”转变。[5]例如美国,政府对社会力量主办的养老机构不仅在技术上提供支持,而且提供诸如免征地税、营业税等政策优惠,政府资助的比例约超过60%,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的。[6]美国政府大力资助的老年公寓,65岁以上且生活能够自理的退休老人都可以以低成本甚至免费的方式入住公寓,既降低了老年人独居的孤独感,又切实为老年群体带来实惠。

3.2 完善政府购买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举措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持。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规定了政府的采购范围,但是在采购范围中对于服务的理解仅限于政府自身运作的后勤服务,而范围更广泛、更重要的公共服务没有被列入采购范围。[7]香港出台并修订了《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安老院舍条例》《安老院事物守则》及《服务质素标准》等安老服务制度,保证了福利服务的高质量发展。[8]可以说,香港地区在制度设计之处即建立完善的法律规定,使制度有法可依,为养老服务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大陆地区应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的有益成果,不断完善政府购买的相关条例。

3.3 发挥政府购买主导,社会组织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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