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2024-08-27

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精选14篇)

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1篇

查笔录;(5)证据材料;(6)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3、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4、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存库工作。八、培训制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配好调解人员。调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九、考核制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根据实际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十、责任制度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事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报告示。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2篇

本月份内综治维稳工作比较平稳,镇村(社区)调委会共排查出矛盾纠纷10起,历史遗留问题1起、涉矿纠纷2起、涉及人数34人,山林权属纠纷2起,涉及人数56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问题5起,涉及人数65人,调处成功10件。其中:邻里4件,遗产纠纷1件,合同纠纷1件,损害赔偿3件,其他纠纷1件,特别是化解了茶园村蒋家组村民反映榕禄煤矿原北风井井下开采影响其房屋开裂受损纠纷。

二、分析当前矛盾特点:

1、涉及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留下的历史遗留问题多,化解难度大,稳控压力大,如郴永大道涉拆迁户、银都大道涉拆迁户、马矿棚户区拆迁户要求落实安置等问题,拆迁户反映多年,迟迟未得到落实,存在越级上访或闹事隐患。

2、村民反映煤矿井下开采影响其房屋开裂受损、农田灌溉及生活饮用水受损的矛盾纠纷多,调处难度大。

3、山林权属纠纷逐渐增多,调处难度大。

三、工作措施与建议: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继续做好征地拆迁及山林纠纷调处的政策宣传工作,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2、加大对县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地化解力度,力争将矛盾在本月化解,村(社区)组干部每周开展一次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继续做好各种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基层。

3、希有关部门尽快落实涉及项目拆迁户安置地问题,及时消除一些不稳定因素。

林权纠纷与矛盾调处探讨 第3篇

1 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1.1 林权换证工作存在漏洞

林农有的持林业“三定”时期核发的林权证, 有的持21世纪初拍卖、流转时颁发的林权证, 还有的持有退耕还林林权证, 存在新林权证与老林权证四界交叉与重复。

1.2 林权证四界填写不规范

部分村组填报林权登记表时, 未按地形图上东南西北方位填写, 而按习惯方位或以水系流向标注, 发证时四界填写含糊不清, 甚至用“上、下、左、右”描述, 在换发新《林权证》时与“东、西、南、北”四界等同起来, 方位上偏差大。

1.3 林地现场四界模糊

在林业“三定”时期, 因地形图涉密运用和科技欠发展, 采用指手为界、目估面积, 四界缺乏永久性地物标和界桩, 造成国有、集体、个人三者相互之间界限模糊, 特别是一些林分质量较好、林木资源丰富以及旅游、矿产资源开发价值较高的林地, 林权争议和纠纷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给林权纠纷调处带来极大困难[1]。

1.4 自留山、管护山林权不清

林业“三定”时期, 劳动下放落户到村组的干部和知识分子, 按当时政策, 按人分给自留山、承包管护山。后来, 这些干部及子女陆续“农转非”, 其自留山、承包管护山有的交集体经济组织, 有的直接赠送他人, 有的请人代管, 绝大多数当事人未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 导致了集体经济组织、受让人、被受让人各方产生林权争议。

1.5 习惯占用引起的林权纠纷

一些地块因山洪爆发、泥石流侵蚀而改变了地类原貌, 形成沙洲或河滩。林农将其改造成林地, 长期习惯性占用, 在进入林地实质性经营利用时, 引发纠纷。

1.6 林地产权不明晰

20世纪80—90年代, 实施领导抓点工程, 营造示范林, 将连片荒山不分村组个人、不分权属, 统一纳入造林, 对自留山责任山以行政手段强行收归集体统一营造没有签订造林管护合同, 也未对林地、林木权属作具体约定, 造成产权不明晰, 引发林权纠纷[2]。

1.7 林地流转程序不合理

林地流转政府包办行为严重, 未经林权使用者同意, 擅自拍卖转包他人, 在林地流转过程中, 不按规范程序和原则履行林权转移手续;一些正常的林地流转, 也未严格按林地流转程序和原则操作, 由此引发的矛盾特别突出。

2 林权矛盾调处

2.1 林权矛盾调处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林权矛盾调处依据。

2.2 林权矛盾调处原则

林权争议调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 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 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将林权矛盾消化在基层;坚持依法维权、尊重事实、尊重历史的原则,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改变林地利用现状;以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群众生产生活、资源保护、培育和利用为原则, 合情、合理、合法, 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林权争议和纠纷[3]。

2.3 林权调处工作程序

林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向所在乡镇林权管理单位提交林权争议调处书面申请, 乡镇在接到林权争议当事人申请后, 及时上报县林业局 (林权争议调处机构) , 由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组织工作人员与当地协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收集取证, 形成第一手调查材料, 并依法及时处理争议事项, 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建议, 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 坚持秉公办事;与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影响争议事项公正处理的, 调处工作人员应当申请回避[4]。

2.4 林权矛盾调处方法

成立林权争议调处机构, 确定工作人员, 严格遵照调处依据和原则, 按照维护安定团结, 利于资源保护和持续发展, 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的调处方法,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产生争议经调处无效的, 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作出调处意见书, 报同级人民政府, 做到让群众满意, 让政府放心。

2.5 林权矛盾调处实践

组织相关人员到有林权争议的地方进行详细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阅档案、走访询问等方式, 全面了解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经过、历史背景。并认真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整理后作为调处依据。现场调查取证时, 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 做好调查笔录和签字盖章。在调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处协议, 当事人签字生效;人民政府做出的调处决定, 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不服的,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 可依法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措施

3.1 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乡 (镇) 、村应成立林权调处领导小组, 把林权矛盾化解在基层, 避免群体上访事件,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 把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领导, 充分调动各级调处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

3.2 排查矛盾, 防患于未然

林权矛盾纠纷的排查, 要本着宜早不宜晚、宜查不宜保、宜解不宜结、宜疏不宜堵的原则, 查出不稳定的因素, 防患于未然, 努力把林权矛盾化解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做到小事不出村, 大事不出镇。

3.3 抓好法制教育

积极参与普法学习教育, 加强法规宣传, 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 增强守法自觉性。对借林权纠纷带头闹事、破坏稳定和谐、违法乱纪的, 必须依法查处, 严厉打击。

3.4 正确处理跨界、跨权属林权纠纷

无论跨乡 (镇) 、跨村、跨组或跨国有、跨集体的林权纠纷, 对于林权四界明确、事实清楚、文字表册证据确凿的要力争达成调解协议;对双方争议较大涉及人民政府调处的行政案件, 在纠纷未解决之前, 要协同相邻的镇、村做好稳定工作, 双方都不允许进入争议的山林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升级。

3.5 发挥村规民约与“三老”作用

在纠纷调处过程中, 要充分利用“村规民约”和“三老”人员的特殊作用, 针对遗留时间长、产权不明晰的林权纠纷, 要充分发挥敢说真话、原则性强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作用, 通过他们找寻当年实地勘界的“老册子”, 并利用“三老”的威望说服争议双方。

3.6 依法解决林权纠纷

林权争议, 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 主动协商解决, 达成协议。对协商不成、多次调解失败的纠纷案件, 应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法院已判决生效案件, 败诉方既不提出上诉, 又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 调处机构不再作为林权纠纷案件受理, 支持当事人依法进行维权。

摘要:分析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依据林权矛盾调处原则、工作程序和以往的调处经验, 总结了林权纠纷调处的工作措施, 以为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参考。

关键词:林权调查,纠纷调处,工作措施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林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教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9.

[2]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J].社会学研究, 2004 (2) :49-55.

[3]周训芳, 谢国保, 范志超.林业法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4.

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4篇

关键词:矛盾纠纷;研究;健全机制

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检验各级党政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之一。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科学机制,实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及时、准确、高效,保持社会安定有序。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的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菏泽市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更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实现突破菏泽战略,实现菏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关键在于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由于当前社会阶层、经济利益群体的差别,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从矛盾的性质上看,主要的、基本的矛盾表现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是能够解决的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是如不能及时化解,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目前,菏泽社会矛盾主要有以下表现:

1社会矛盾的主体多元化

由于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经济运行方式的复杂化、思想文化意识的多样化,社会阶层的分化等因素,矛盾主体由过去单一的公民之间的矛盾,更多地转向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政府及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2社会矛盾的客体多样化

矛盾纠纷情况由过去的家庭、婚姻、邻里等简单的人身财产权益矛盾,更多地转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住房问题、劳动人事纠纷、环境污染、房屋拆迁、交通事故、工伤理赔、干群关系等矛盾。

3社会矛盾的形式群体化

在实现作为欠发达地区的菏泽经济社会发展中,往往改革发展中涉及利益纷争的矛盾往往牵涉面广、涉及人员多,极易造成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民事转刑事案件等,矛盾纠纷的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大。

4社会矛盾的性质复杂化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的性质复杂化。由过去的民事矛盾发展到民事、经济、行政矛盾交叉重叠,且大多涉法涉诉、具有政策性诉求或牵涉公民权利等复杂问题,社会矛盾的处理难度加大了。构建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必须联系菏泽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畅通民意,保障民权;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并增强法治观念,科学防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多元化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菏泽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和谐社会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不断发展,形成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多元利益主体,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具体利益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增多。如收入差距拉大、企业改制减员、下岗失业人员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从制约矛盾产生发展的制度层面上看,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机制不健全,对矛盾纠纷的预防、控制、解决能力不足,滞后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如不尽快解决这一“瓶颈”制约问题,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菏泽市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从2007年起菏泽市人均生产总值已超过1000美元,进入经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多发期。随着全市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显现,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增加:而且,今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和调整的力度还会继续加大,社会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增加。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已成为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的紧迫任务,从菏泽市目前的状况来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尚不健全,不能满足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因此,着力健全完善合理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菏泽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目前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和化解资源的体系。从调解类型上看,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从纠纷当事人诉诸渠道的角度,包括司法部门、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信访、社区、协会组织等。从实质和效果上看,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民间调处机制的地位和功能不足;政府绩效评价机制导致各级政府和组织只忙于解决问题,治标不治本;行政调处机制的功能设置不合理,调处解决纠纷的职能弱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诉讼制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多元的机制设计,不同的调解部门和多种纠纷解决方式间缺乏有效衔接的机制;立法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较薄弱等。上述问题的出现,既说明我们在解决纠纷理论研究方面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也反映了实践中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认识与估计不足,导致化解矛盾机制未能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作为欠发达地区的菏泽市,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同样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现在菏泽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在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从总体来看,这些改革尝试都是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创造的,大部分机制都立足于运用本土资源来解决当地的纠纷,机制创新多是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地方推出一种工作方式,较少从全局上来考虑各机制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利用率不高,具有地方个性特色,缺乏全面统一的共性特色。

总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对策研究,总的来说理论上还不成熟,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与理论模式,实践中也还在探索当中。由于“发展和稳定”一直是评价各级政府绩效的两个重要指标。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一手抓稳定,一手促发展,在维护地方稳定工作上,占用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其实,如果多注意改革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将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立足于菏泽市情,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实践中,挖掘各内部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总结其中的运行规律,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

调处化解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菏泽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是理论研究工作者的光荣使命。

四、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基本思路和措施

根据菏泽市存在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及调处化解的实际状况,结合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各地的实践经验,适应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运行规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应坚持全面覆盖、切实有效、防治结合、稳定长效、各方联动、责任监督的原则。以此出发,确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基本思路对策。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从目的上看,要建立健全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

社会矛盾化解不仅关系到纠纷处理本身,而且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稳定和谐的大局,化解社会矛盾应当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即以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局面为目标。因此,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的工作目标,不应只停留在化解争端和息事宁人的层面。矛盾化解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同时也是建设社会和谐的主动性行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机构不仅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而且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

要实现这一转变,关键在于各级政府。要实现政府行为的调整,关键又是考核评价机制的转型。在理念上,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应该能够真正衡量一个地方社会稳定的状态和质量,而不是单纯以“平安无事”的标准,进行简单化的评价。一方面要将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内容列为创建“平安菏泽”和综治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稳定相关的工作制度体系,包括信息采集机制、民意收集机制、量化评估机制和多元参与机制。以调动纠纷化解工作的转变。同时,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责任到人,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从主体上看,要建立健全多元化整体联动的协调机制

要协调各类调解机构,建立相互强化的合作治理机制。现在的各类矛盾调解机构和资源,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减少相互抵触和消减的现象,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是极为必要的。

1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仅仅依靠党政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整合调解资源,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目前有发展前途的社会调解资源,包括社区积极分子、律师、人民法官的庭外调解、非政府组织以及专业化的调停机构等。进一步发挥社会调解手段的作用,要解决和完善这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确立社会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其次要发挥社会调解的积极性。最后要实现社会调解行为的规范化。

2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

当前最能够发挥作用的协调机制,就是利用一级党政组织的统一领导权力,在行政权力的框架下形成协调和合作。党政部门领导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要建立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平台。形成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集控制、调解、处置于一体的工作格局。

3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调解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功能,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审判员的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响和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努力化解消融矛盾。要依法切实处理上访问题,要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在信访中反映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4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科学分类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有性质与程度的区别,应当根据当前社会矛盾的性质和表现形式,进行科学分类。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特点或发展到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应该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及时化解。包括介入主体、资源配置、化解策略等方面的设计。从而形成科学分类、依次介入、手段多元、相互强化、整体协调的“分类”与“合作”的治理体系。

5完善各类调解途径的衔接机制

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与之相关的问题,是要解决好各类调解途径之间的具体衔接问题。“接口”问题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调解功能,关系到一个矛盾纠纷是否能够最终化解。衔接问题的解决,要以科学认识社会矛盾发展规律,以及各类调解组织的科学定位为基础。其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包括资源配置、绩效评价、共识建设等等。

(三)从过程上看,要建立健全防、控、治有机结合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水平。要完善排查预警机制,矛盾纠纷要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早治理,这样才能尽量减少损失,降低调处化解的成本。为此,要建立防、控、治有机结合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如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建立健全法制教育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矛盾的排查、防控机制等。要尽快实现由过去被动调解向主动排查和积极调处的转变;实现由过去依靠习惯性的、传统的调解方式向依法以德调解的转变;实现由过去的随意性调解向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运作的转变。要努力构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从形式上看,要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要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总的要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成熟与完善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应当厘清各种矛盾性质和类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形成系统化、制度化、法治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此,要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形成长期、有效、稳定的领导责任机制、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考核查究机制、基层基础工作机制。具体包括:建立严密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和灵敏的信息处理机制。建立经常排查、定期分析,事前防范、信息预警,应急处置、随时化解,督导检查、责任倒查等一系列制度,只有形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才能实现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的长期稳定有效。

有一些地方,在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提出建立五种长效机制,值得推广。这五种机制是:一是责任到位机制,即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规章约束行为;二是相互协作机制,即实现各单位之间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默契配合,突出整体作战的优势;三是迅速反应机制,即对突发性重大纠纷,能够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蔓延扩大;四是宣传教育机制,即采取以案释法等多种宣传形

式,使群众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是排查调处机制,即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四级排调”网络,保证矛盾纠纷不遗漏、不扩大,有效维护地方稳定。

(五)从结果上看,要建立健全符合地方实际的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判断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好坏的标准是实践,我们只能根据实践标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具体来说就是看我们建立的机制是不是能够有效地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平安和谐菏泽建设。为此,我们需要从菏泽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现存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结经验,发现规律,建立起符合菏泽市情的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六)从实践上看,要不断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

理论的探索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当务之急是在操作层面上推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实际效用。我们认为,成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1)要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综合治理、信访资源,充分利用在镇、街一级设立的“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平台;二是在村(居)、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中心”报送。(2)“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分析,按照多元化整体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涉及到区、市相关部门的,要通过上级综合治理机构实现归口处理。考虑到“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可在“中心”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牵头的议事小组最终确定如何归口处理的问题。(3)要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归口处理后,相关组织和部门,要按照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和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或综合治理机构。(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合治理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各层级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下联网,实现信息的网络合成和查索。为了达到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情况的切实掌握,要规定严格的表报和要事“一事一报”制度。各级要定期分析情况,使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甘招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实效,维护全乡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平安甘招”,加快甘招各项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喀左县委员会、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喀委发 [2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

(一)“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齐抓共管”原则。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主导下,各村、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综治办的协调下,各负其责,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原则。党委、政府在作出涉及群众生活和经济利益的决策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三)“预防为主、教育主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原则。要做到预防工作走在调节前,把思想教育和法律宣传教育贯穿于解决矛盾纠纷工作的始终。

(四)“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发生在各村的矛盾纠纷由各村支部、委员会负责调处。

(五)“依法办事、及时处理”原则。对于矛盾纠纷,要按照法律、法规,并通过教育,及时调处。

(六)“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在调处矛盾纠纷时,要公开、公正、合理的解决矛盾,增强透明度,提高矛盾纠纷调处的公信力。

(七)“注重基层调解”原则。以基层调解为重点,充分发

1挥村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的作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具体工作范围

(一)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占地、拆迁等方面的群体性、突发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二)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

(三)因教育、宗教、民族、边界、医疗等引发矛盾纠纷问题的排查调处。

(四)其他可能引发矛盾纠纷问题的排查调处。

第四条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主要工作:

(一)掌握全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情况,并按要求向上级上报有关数据。

(二)及时掌握和分析研究治安信息和动态,做好评估。

(三)协助乡党委、政府做好排查调处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工作制度

(一)排查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方位、多层次排查。

2、乡实行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村每半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

3、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

(二)预警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乡主管领导。

4、及时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报乡综治办。

5、保持矛盾纠纷报送电话24小时畅通,遇到节假日必须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三)调处制度:

1、在综治工作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2、涉及两个或多个村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中心负责组织涉及到的村调委会成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实施。

3、乡工作中心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乡主要领导。

(四)交办、督办制度:

1、对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各村调处范围内的,可以通过签发交办单的形式,逐案落实到各调解组织,并明确调处要求、调结时间,并做好相关记录。

2、各村调委会,对中心交办的有关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任务要高度重视,按时进行排查调处,对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可提交中心进行调处。

3、进一步明确督察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

4、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于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当,调处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的,要写出专门报告,说明情况。

(五)报告制度:

1、建立健全本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乡、村确定信息联络员,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上下畅通。

2、每月必须对本乡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按要求上报上级部门,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

3、发现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苗头等信息,及时报告乡党委、政府。

(六)领导接待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实行每周一为乡主要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日制度。接待的方式方法有:

1、接访,可以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和带案下访等多种方法进行;

2、包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实行包案,并落实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

3、落实,要把领导干部接访的重点定位

在“事要解决”上,努力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

4、跟踪,对于发生越级上访的案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跟踪接待处理。

(七)培训制度。由乡综治办组织,不定期组织基层综治干部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各种法律法规以及调处矛盾纠纷技巧等。

(八)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综治工作中心年初或年终必须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并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掌握本乡各村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综治办平时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交流、沟通与合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工作中心各成员单位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4、召开矛盾纠纷联席、调处分析会议时,要对有关事项进行通报。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接待受理:确定接待场所,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按规定受理群众诉求,指导来访群众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对群众反映的不在规定受理范围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并引导群众向有关部门反映;收集、汇总工作中心受理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调委会上报的矛盾纠纷,按要求报送乡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二)调查核实:乡综治工作中心对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要组织调查核实,做好《调查笔录》,掌握基础资料,为组织调解

做好准备;对群众多次反映而基层调委会或有关部门没有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开展调查,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三)组织调解:对属于乡综治工作中心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并做好《调解记录》;加强对基层调委会和有关部门调解工作和制作调解文书的检查指导,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和调解文书质量;对当事人不能亲自参加调解的,可授权委托其他公民参加调解,受委托的公民参加调解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权限内参加调解。

(四)签订协议: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由乡综治工作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五)结案存档: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对已结案件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六)跟踪回访:适时组织对矛盾纠纷调解后跟踪回访,并完整填写《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登记表》。第七条责任与奖惩

严格按照《甘招乡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的奖惩办法,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与责任人的政绩、奖惩等挂钩,严格考核,对因排查不到位、化解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有恶劣影响的、有去省进京上访的,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甘招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招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总结 第6篇

工作情况总结

今年以来,我乡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依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途径和方法,一直把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治本措施来抓。2012年全乡共计开展了12次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全乡发生矛盾纠纷26起,成功调处24起,调处成功率92.3%。受理来信来访1件,办结1件,办结率100%。保证了全乡社会政治稳定。我乡为了加强抓好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继续抓好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加大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各村委会调解主任在调解时的专业素质与技巧,还为全乡调解员进行了一次简易的业务培训。本次培训当中没有一个调解员缺席,使培训面达100%。

一、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经济建设、管理方式、居住环境、居民的思想观念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引发出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

1、随着全乡建设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因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而引发的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3、随着农村人口成份日趋复杂,大量流动的人口,打破了乡村网络格局。加之城乡居民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居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自我维权意识提高,有问题讨要“说法”的群众越来越多。

二、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解决方法

针对以上比较突出的矛盾纠纷,我们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由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转变,减少和化解新形势下各类矛盾和纠纷,确保全乡社会稳定、政治安定。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一是乡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成立了以纪委书记为主任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同时成立了乡调解委员会,各基层村委会都成立了调委会,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定期检查、考核。二是健全工作制度。全乡都建立健全了定期排查、情况报告、案件协调和督查追究等制度。基层村委会坚持半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乡每月召开一次综治例会,使全乡的各类矛盾纠纷能及时排查上报、梳理汇总、包案调处、信息反馈。

(二)强化措施,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乡党委、政府将工作重心下移,调解工作按“六统一”的标准积极落实各项任务,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一是实行村委会包案责任制,按时接待来人来访。对各村委会辖区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各村委会都高度重视,及时协调解决;二是建立了协调会制度。对一些重大、疑难问题,由乡党委、政府牵头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三是充分发挥“联合调处机制”,整合综治、-2-

纪检、司法、信访、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力量,建立联合型工作平台,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掌握上访人员动态,最大限度地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保证了一般矛盾不出乡。

(三)突出重点,抓好重点矛盾的化解工作

乡党委、政府把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纠纷,列出清单,派驻工作组集中调处。今年以来,针对群众关心的旧村改造、征地补偿、低保社保等重点问题,乡党委责成人大、纪检、综治、土地、民政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深入基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方案,并积极作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有效地调处了大量矛盾纠纷,保证了工作和建设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督,完善检查监督工作机制

一要加强干部执法执纪的检查监督。干部办案不公,为政不廉,方法简单,政务、村务不公开等都是广大群众不满意、引发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重要根源。我乡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要求干部坚决贯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经常检查干部执政、执法、执纪情况,坚决纠正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各种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降低群众对社会、对干部的不满。二要加强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治理情况的检查监督。我乡把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治理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检查内容,结合半年和年终综合考评,认真考核检查各村委会治理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绩效。三要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

新闻媒介的职能作用,大力宣扬人民满意的先进村和先进个人的事迹,不断总结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好经验、好做法。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7篇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二、要定期排查公司内的矛盾纠纷,确定办法,制定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

三、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矛盾纠纷不出班组,大矛盾纠纷不出公司。

四、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订预案,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8篇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公司建设活动,提高综治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由公司综治委成员单位成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上传下达,分析研究各种矛盾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第三条 定期排查。各单位综治领导小组对各种不稳定因素实行经常性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建立基层单位排查网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一个时期突出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排查,重大节日、政治敏感时期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要建立档案,弄清问题的性质、原因,明确责任,提出解决办法。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视轻重缓急,分类归档,及时上报。

第四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七项制度。即:领导接待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例会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回访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调处措施到位。对各类矛盾纠纷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在做好日常调解工作的同时,做到“多发性矛盾集中调解,突出性矛盾重点调解,经常性矛盾随时调解”。

第六条 回访到位。对已调处的矛盾纠纷,做到件件有材料,事事有结果,同时坚持谁调解谁负责,定期回访,倾听当事人意见,防止出现反复。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9篇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达到预测在先,防范在前,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维护项目稳定,为创建“平安工地”创造条件,特制订项目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分别排查调处上报制度;

二、安排时间、定时接访

项目部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委员会应确定接访日,每月定时开展接访活动。群众来信来访的内容,接程序收集,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每月30日前上报局指维稳办。

三、登记造册、分流调处

项目部维稳办认真记录接访内容,做到一事一议,认真做好梳理、归类、定性分析工作,将排查出的群体性纠纷、重大疑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做好定性分析,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制定出有效对策和化解方案。

四、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要始终坚持依法化解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共同作战”的原则。边排查、边宣传、边化解。排查出的纠纷明确责任单位,确定调处责任人员,努力做到排查一件,及时调

处一件,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一些难以化解的问题,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不属于调处范围的纠纷及时移交有关管辖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时负责督促落实跟踪反馈,使排查出每一件纠纷都能及时落实,及时答复。

五、规范管理、协调解决

要实行矛盾纠纷首问责任制。值班人员不论管辖权限,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然后事情况处理。不属于当班领导的应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找有关人员解决,绝不推辞。遇到紧急情况,在值班人员的统一协调下,召集有关职能部室,相互协作,联合调处。第二实行矛盾纠纷专题报告制。对重大疑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局指报告。对一般性纠纷每星期汇总后上报,重大隐患事故发生之时在24小时内上报有关领导。第三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项目部、各队的综治工作纳入项目部、队领导年终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矛盾纠纷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落实该矛盾的受理、登记、汇报工作。矛盾纠纷由队、项目部、局指三级调处。凡属队管辖的纠纷,队里必须进行调处。如果进行两次调处以上未能达成协议,可上交项目部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由项目部会议研究,指定有关部门协助调处。

会议制度。由项目部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会同各

相关责任单位,研究重大矛盾纠纷和阶段工作意见。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议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各部门、各队也应建立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本管段内的矛盾纠纷。

领导接访制度。领导接访原则上每月两次以上,由党政领导轮流接待。各队、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健全领导接访、下访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及时化解容易引发矛盾的各种因素。

信息预警、预案和报送制度。广辟信息渠道,加强情况控制,及时了解掌握和发现本管段内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性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所在队应当立即向项目部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队维稳办每星期向项目部维稳办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经排查没有发现矛盾纠纷的,也记录在案。

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和挂牌督案制度。对报送的矛盾纠纷建立专门档案,实行滚动管理,对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实行“五定”(定牵头督办领寻、定调处责任单位、定调处责任人、定调处期限、定反馈要求)。列入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责任人按要求认真调处解决,即时反馈调处情况。

联调移送制度。需要两个以上主管部门联合调处的突发

性群体事件和一些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牵头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手制定调处方案,果断处理。对本级难以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向上一级报送,发现超越自己职责范围难以调处的矛盾纠纷,应作好记录,移送主管部门。

检查考核制度。维稳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组织专门检查或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检查对各队、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10篇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深入扎实的开展“排查防激化,调解创四无”活动,搞好矛盾纠纷排查,根据县综治委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我乡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从人民群众和根本利益出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深入地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二、目标任务

各村、各单位调解组织要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要求,全面掌握、有效调处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重点抓好信访突出问题,群体事件隐患和新的利益群体因互相攀比可能引发矛盾纠纷苗头的排查调处,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切实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一)各村、各单位调委会每月要对本辖区的民间纠纷苗头、1

隐患逐户、逐人进行调查、分类,登记汇总,及时掌握各类纠纷情况。

(二)按照司法所的统一安排,各调委会要定期排查,完成排查任务,每季度上报一次排查信息,特殊情况随时及时上报。

(三)根据本辖区形势发展需要,不定期、随时开展排查工作。农村各村每年春耕前哟啊进行一次详实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流转纠纷的排查。

(四)排查要掌握好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分类填好排查工作统计表。

(五)各村、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纠纷隐患要及时梳理,及时落实调解,及时化解,对不属于调解范围或调解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对排查出来的上访苗头要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六)各调委会要按照以上要求全面搞好调解网络的排查联动,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排查任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李树乡综治办

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11篇

一、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

2、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调处时间、调处单位、调处人、矛盾纠纷情况、调处情况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

3、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4、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分管主任或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实行不定期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

3、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三、矛盾纠纷预警、调处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5、调处矛盾纠纷时,根据情况,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人员进行调处,对调处难度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召开调解会议参与调处。

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12篇

本年度,在中心学校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良好的办学成效。现就学校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一情况总结。

一、做好宣传,渗透和谐理念,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管理

各校点学校领导结合行政例会、全体教师大会、各条线工作会议,认真及时宣传构建“和谐校园”这一办学理念。无论布置工作,还是各类检查考核,都吃透政策、讲清道理,用事实来说话,以工作实绩为重要参考依据。从以往几次教代会所提供的议案和意见的内容来看,无一起涉及教师与教师之间、领导与教师之间的矛盾纠纷;无一例是违规操作。由于各校点按规矩办事,不断加强管理,重视构建“和谐校园”,办学近多年来,可以说没有出现一例矛盾激化的事例。这与学校领导加强管理,重视避免出现内部矛盾和纠纷是分不开的。

二、提高条线工作水平,提供师生、家长申诉渠道

作为学校管理者,自身素质要强,开展工作有方,这就要求每一位学校中层管理人员、教研组长不断加强学习,做到品德高尚、业务过硬、懂政策、懂法律、责任心强。近几年来,我校这支管理队伍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能做到减少问题的发生概率,能做到及时妥善解决问题、能做到问题的解决不出校门。

从学校一头来说,做到校务公开,增强管理透明度,也是减少矛

盾纠纷的一贴良药。该项工作,学校行政、工会十分重视,很早就成立了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凡大事、重大决策及时公开。优秀表彰、各类先进推荐、各项工作考核结果做到公示一周,无疑义后再予以定局。

关于家长工作。我校从2方面入手:一是认真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广大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和对学校工作的积极配合程度;二是要求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经常与家长联系,有事及时耐心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意见化小,把小事化了。

不过,一所学校难以避免教师、家长和学生对学校管理产生意见。一旦突出问题和意见不及时处理,很有可能出现矛盾纠纷,甚至事态进一步激化。为此,我校的对策就是提供畅通的申诉渠道,热情及时予以解决或答复。如果教师、家长有意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条线领导能解决的由条线领导负责解决,各条线领导不能解决的提交行政会议、教代会讨论解决,学校解决不了的也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果学生有意见,就按青少年维权岗工作要求去做。如发生涉及教师侵犯学生的权益的事,就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予以处理。除了处理解决问题程序明确外,学校还公布了学校热线电话(0857-6458043)。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落实“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三、及时进行工作总结,不断加以反思改进

工作头绪多,难免会出现漏洞和不到位的地方。这就要求各校点每一位教职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及时总结,不断反思,决不犯同一种错误。如果出现工作问题或漏洞,应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弥

补,不断改进工作,以求增强实效。我校是这么要求的,也是这么做的。

总而言之,我校各校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十分有效的。去年,学校明确提出“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我们深信:通过不断努力,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一定会使学校办学品位进一步得到提升,一定会使周边老百姓对我校更加放心满意。这也为我校努力构建和谐校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云贵乡中心学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第13篇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l、定期排查,学校各部门每月十日前将排查结果上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定期召开校长,行政会议,明确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

3、按时上报。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时汇总,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签字后于每月18日前报县教育局。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没有发现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4、及时交办。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以签发交办单的形式,逐案落实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并明确办理要求、办结时间。

三制度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第14篇

针对信访矛盾纠纷,2011年以来,大源镇按照“定期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方针,抓住矛盾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主要体现在建立了三项制度:

一是定期排查制度。镇各科室、各村利用每周办公例会,每周排查一次矛盾纠纷,镇例会由各科室主任及驻村指导员参加,村例会由驻村指导员、村两委干部参加。镇综治办与信访室一道,每月排查一次,做到随时排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调处。

二是落实调处责任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逐一落实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对村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已发生的纠纷,村里必须及时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村报镇综治办和司法所,并镇综治办和司法所必须在一星期内安排时间予以调处,村主要领导或调解干部必须参加。对科室线上的矛盾,必须先由相应科室处理,处理不成的,交由镇综治办共同调解处理,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分管领导必须参加。

三是坚持通报制度。每季由镇综治委牵头,召开一次治调干部会议,对矛盾纠纷排查及调处情况进行通报,对疑难纠纷进行会诊,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重新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进行督促,限期调处。

大源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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