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保障卡查询

2024-05-22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查询(精选8篇)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查询 第1篇

社会保障卡余额查询

一、社保卡查询余额

社保中心查询

1、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不仅可以到柜台进行人工查询,有条件的还能使用大厅内的触摸屏查询机器,刷卡或输入个人相关信息查询。

2、网上查询

目前最简便和自助的查询方式,只需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电脑号,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社保余额查询个人账户的三种方式

1传统窗口查询方式

每一个地区都有其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局,大家可以准备好自己的社保卡以及身份证件前往社保管理局进行查询。在社保管理局查询自己的社保情况的时候,大家可以选择在柜台上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在自主查询机器上进行查询。由于有两种不同的查询方式,因此大家在社保管理局查询的时候也不需要耗费许多的时间排队,总体而言还是比较方便的。

2网络查询方式

由于现在的网络技术非常的发达,并且其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距离,因此许多地区的社会保障局便在网上建立了自己的门户网站。大家可以进入该网站,然后进行个人账户查询页面,通过输入社保卡账号以及密码进行查询,方便快捷,但是由于网络的特点,也存在着泄露信息的风险。

3电话查询方式

这种方式是最适合老人家进行查询的一种方式。如果老人们采取第一种方式,那么便需要耗费太多的时间与体力,而老人家原本体力不行,并且许多老人家还行动不便。另外,几乎所有的老人家对于网络完全不了解,因此无法使用第二种方

二、社保卡有什么用

社保卡的概念:

社保卡,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

社保卡的用处: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甚至参加职业培训等。

8.将具有一卡多用功能,例如缴纳水电费、公交车乘车刷卡和电子钱包功能。

简单来说,社保卡的作用概括为:个人信息记录、医保缴纳情况记录、就医买药、办理社保事务、查询保费额度,未来还可能增加更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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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保障卡查询 第2篇

如题,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查询.本人在闵行绿春路博朗电器上班;已经十一月份了,社会保障卡怎么还不发啊??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查询]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查询 第3篇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构建建议

(一) 核心层次———废除户籍制度, 实现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国民待遇”

农民工权益的缺位与受损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 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应归究于缺乏必要的基点与制度支撑, 作为以限制公民流动或实质上限制农民流动为己任的户籍制度依然合法存在有很大关系, 即现行宪法没有赋予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没有宪法保障下的迁徙自由, 在实际生活中处于二等公民地位的农民工即使进入城镇, 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 在宪法中赋予公民以迁徙自由的权利, 并以此为基点, 构筑新的城乡体制, 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 增加农村人力资本的积累, 彻底清除劳动者的身份标签, 消除城乡劳动力流动的障碍, 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或称基础所在。

(二) 基础层次———逐步建立与完善以保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劳动法律体系

完善的劳动立法的标准, 从内容上讲, 应当逐步与国际劳动标准相吻合;从形式上讲, 应当是一个宪法之下, 以劳动基本法为主体, 以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为中心, 有层次性, 逐步细化的法律系统, 它由不同位阶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 遵循法律体系中不同位阶法的一般原则:上位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必须能够通过下位法的具体规定得以贯彻, 下位法的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的内容相抵触, 否则将归于无效。这有利于法律的权威与统一, 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利益。

2007年有关劳动的立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 使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得到提升, 但是有关的法律还需要继续完善。

完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抓紧制定《工资支付条例》, 确立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 建立全面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保护农民工的财产安全。制定一部《工资支付条例》, 作为所有领域工资问题立法的一个“基本准则”:其中必须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 明确细化政府的监管职责, 如规定政府职能部门把企业支付民工工资作为每年执照验审考核的必备内容等, 在此基础上, 建立相关领域的法规体系, 明确各种各类用工单位履行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 加大惩处拖欠行为的力度, 从根本上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

二、山西省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是农民工享有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在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时, 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而应采取分类分层的保障办法, 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问题。

(一)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而言具有首要性。一方面, 农民工工伤事故层出不穷, 农民工职业病群体规模惊人, 由此产生大量的劳资纠纷;有些用人单位还故意把有害作业分派给农民工, 在职业病症状出现之前终止合同以逃避责任。另一方面, 我国当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 (雇主) 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用人单位无论对工伤是否有过错, 都应当全部负责受伤害职工的经济损失, 这既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减免, 又能以受伤害职工有过失而推却, 这种建立在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机制, 应当对所有劳动者都发生作用, 不能仅保障城镇户籍职工而排除农民工。另外, 在工伤发生的高频率下, 受支付能力限制, 国家在立法上提出了强制保险要求, 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投办保险方式或兼用投办保险和直接支付的方式承担对工伤职工的全部赔偿责任, 并且承担全部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工伤保险项目不存在诸如养老保险之类的个人账户积累与接转问题, 成本也不高, 在实践中易于操作, 这些种种因素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须尽快确立。

(二) 医疗保险

根据调查统计, 农民工生病以后, 89.3%的人并没有花钱看病, 而是仗着年纪轻, 挺挺就过去了;而另外10.7%的人的人均看病支出高达885.46元, 他们所在的单位却仅为他们看病平均支出72.3元, 还不足实际看病费的12%。

(三) 失业保险

有必要从失业保障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制度设计上重新考虑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 根据是否有雇主且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的不同情况, 农民工可以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和专为民工设立的社会保险, 农民工从进人城市开始就要进行登记, 缴纳较低的保险费, 在确定工作之后, 用人单位应向专为农民工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缴费, 如果农民工后来选择参加了城镇失业保险, 可将他们已在为农民工专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享有的份额转人城镇失业保险基金中, 农民工失业以后, 如果在失业保险年限内, 可以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或按季度统一发放失业保险金, 并可以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如果农民工选择回农村, 可以一次性返还基金中可返还的数额。

(四) 养老保险

由于我国传统上将土地和家庭作为农民养老的依靠, 对农民没有建立诸如城市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但是对于那些离土离乡的农民工来说, 如果他们把在城市终身就业和生活作为自己的目标, 就需要为自己将来的养老做打算, 而对于那些打算以后回乡养老的农民工而言, 由于计划生育的开展, 农村家庭日趋小型化, 家庭是否能够发挥养老保障的作用也是个未知数, 况且农村也已经开始养老制度的改革, 这样处于城市与农村两点间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也日益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有些地方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因此, 我们除了在城市建立统一的民工养老保险, 也要加大步伐建立起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这样在整体制度上才有衔接, 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才能真正解决。

(五) 生育保险

在农民工基本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都未建立的情况下讨论民工的生育保险立法似乎有些超前, 但生育保险是人类繁衍下一代的重要保障, 从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后的规定看, 尽管实行的是企业缴费统筹, 覆盖到了符合条件的全体女职工, 但那些非正规部门和以非正规方式从事就业的女性被排除在外, 女民工显然也不在目前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从整个社会角度出发, 重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 应当使所有女性都享有生育保险带来的保障, 而由此所需的开支应由国家从税收中支取, 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就业公平, 亦可以解决女职工过多、企业负担的社会责任过重的困难, 对我国社会长远发展也有好处。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保护网构建建议

(一) 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应在宏观上决策农民工的权益保障, 在微观中协调农民工权益保障

1、加快城镇化进程, 正确引导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方向。

中外的经验表明, 城镇化可以增加城镇就业岗位, 因而加快农村规模经济的发展, 加快小城镇建设, 增加就业岗位, 有效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2、建立“劳务服务公司”全面协调农民工的权益保障。

国家有关机构可成立“劳务服务公司”, 把进城务工及意愿重新择业的农民工组织起来, 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公司出面联系业务, 或是由公司派遣或是由农民工竞价从事相应的工作。

3、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促进农民工有序流动。

国家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主要的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建立驻外劳务服务工作机构, 开展就业指导、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办理证照综合服务, 同时, 协调各部门关系, 传递法规政策, 并健全全国用工信息网络建设, 开通网站与全国劳务市场联接, 为农民工提供及时的就业信息, 减少农民工流动的盲目性。

4、加强教育培训制度, 增强农民工安全意识。

在农民工输出量大的地区, 加快建设对农民工培训的体系, 对劳动力转移前进行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同时, 加强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 降低农民工不必要的人身财产伤害的风险。

5、规范社会舆论宣传, 引导城市居民平等对待农民工。

很多城市居民歧视农民工, 其主要理由是农民工的进入扰乱了社会原有的秩序, 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因而社会有必要为农民工“正身”, 毕竟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政治人格上是平等的, 理应受到平等的待遇。

(二) 农民工应自觉地提高自身素质, 团结起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1、提高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素质, 减轻城市文明带给农民工的心理失衡感。

农民工由于基础教育薄弱及所处社会背景而形成的被排挤于城市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而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充当着一定的角色, 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当农民工参与的社会角色满足不了其心理、物质上繁荣需求时, 其很容易产生越轨行为, 他们的犯罪也由可能成为了必然。因而农民工因主动利用空闲时间充实自己的专业技能, 提高精神文化修养, 以协同城市文化的步伐。

2、建立地方行业工会, 确保农民工的各项劳动权益。

我国《工会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行业, 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或地方的产业工会。因此, 农民工也可以参加地方行业工会。

(三) 切实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的出台和实施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金筹集机制。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同城镇劳动者社会保障一样, 都面临着基金短缺的难题。特别是农民工社会保障起步晚, 其基金缺口会更大。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应该开辟新思路。

首先, 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 对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 实行承包土地转让制度, 将其转让收入全部或部分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 并折算成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

最后, 在农民工输入城市与农民工输出地区建立一种横向的财政支付制度。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查询 第4篇

【关键词】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差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当前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城乡居民的低保工作,对促进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996年山西省在省城太原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试点,并初步取得了经验,1997年《太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太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两项制度出台,标志着太原市正式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后全省各地积极着手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山西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覆盖了城市和乡村,反贫困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目前山西省城乡低保制度依旧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山西省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差异分析

2004年8月1日山西省颁布《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2005年9月山西省《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适时提高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并且规定“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明确救助范围”。但是山西省城市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还未完全从政策上统筹在一起,还是“城乡分离”的,各地低保标准由市一级民政部门统一发布,城镇居民的低保标准是确定的,而农村居民的低保标准则是指导性的,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浮。这样虽然兼顾了地区间的不平衡,但由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不统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还不够科学,城乡低保标准差距仍然过大。虽然,城乡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相适应是制定低保标准的一项原则,城乡生活水平不同导致的城乡低保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是合理的,但差距过大已成为统筹城乡低保标准的一大障碍,很有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从纵向来看,2007~2013年,山西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逐年提高,城乡差距在不断缩小,但是城乡低保平均标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2008年12月山西省整体的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200.02元,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67.5元,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约为农村的3倍。到2013年12月,山西省整体的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351.07元,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179.80元,低保平均标准城乡比为1.95(详见表1)。

横向来看,山西省11个地级市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太原市的低保平均标准城乡比较小,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差距较小。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省会,2008年12月,太原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241.47元,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111元,城乡比为2.18,而大同市、长治市、朔州市、晋中市、忻州市、临汾市、吕梁市的低保平均标准城乡比都大于3倍。2013年12月,太原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420元,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336.5元,城乡比为1.25,但是其余十个地级市的低保平均标准城乡比都在2左右(详见表2和表3)。

表2和表3显示,2007~2013年山西省11个地级市的城乡低保平均标准都在逐渐缩小,但是仍然有一定的差距。截止2013年12月底,低保平均标准城乡比最高的是晋城市和临汾市两个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城乡比为2.33,高出太原市低保平均标准城乡比1.08。城乡低保标准在省内各地级市之间存在的差距,不利于山西省统筹城乡低保标准,虽然各个地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是低保标准关系到低保户维持基本生活的权利,山西省应不断促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山西省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山西省城乡居民人均低保支出水平的差异分析

近年来,山西省加大了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财政投入,但是同城镇低保人均支出水平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纵向可以看出,2007~2013年山西省城乡低保人均支出水平总体呈上涨趋势,山西省在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支出水平,但是城乡低保人均支出水平仍存在差距。2008年城市低保人均支出已经达到143元,而农村低保人均支出仅为50元左右,城乡低保人均支出比达到2.86,直到2011年12月,农村低保人均支出水平才突破百元。到2013年12月为止,山西省农村低保人均支出水平为123.65元,而城市低保人均支出水平239.39元,城乡比为1.94,接近2倍。可见,山西省城乡低保人均支出水平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详见表4)。

2008~2013年,山西省11个地级市的低保人均支出水平城乡比在不断下降,但从横向来看,低保人均支出水平城乡比仍有差距。2008年太原市城市低保人均支出水平为189元,农村低保人均支出水平为60元,虽然城市低保人均支出水平为11个地级市中最高的,但是城乡比也为11个地级市中最高的,比值为3.15。2013年,长治市、晋城市、吕梁市的低保人均支出水平城乡比值大于2,其他8个地级市的城乡比值范围在1.62-1.98。可见,山西省内各地级市之间城乡低保人均支出水平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详见表5和表6)。

根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11月,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累计支出224047万元,农村低保支出水平为140.17元,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累计支出226986.3万元,城市低保支出水平为260.47元,农村低保月支出相当于城市的53.81%。城乡之间低保人均支出水平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虽然自2007年以来山西省整体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水平都在提高,城乡低保支出水平之间的差距在缩小,但城乡低保差距依旧存在。山西农村低保人均支出远不及城市低保人均支出水平。城乡低保支出水平存在差距,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农民的基本生活可能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所以应该提高农村低保人均支出水平,缩小城乡低保人均支出水平的差距。

三、山西省城乡居民低保水平的差异分析

山西省城乡居民的低保标准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纯收入是密切相关的。从纵向来看2007年~2013年山西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纯收入在逐年上涨(详见表7)。

从横向来看,太原市作为山西省会,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他10个地级市。以2007年为例,太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4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561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472。2013年,太原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000,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1288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126。城乡居民收入比呈现下降的趋势(详见表8)。

纵向分析可以看出,山西省城乡低保水平在逐年上涨,2008年~2013年山西省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占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1.6%,增幅为6%;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占年人均纯收入的1.6%~2%左右,增幅为25%。2008~2013年低保水平城乡比也在不断下降,2008年城乡比为0.925,2013城乡比为0.622(详见表9)。

横向分析可以看出,山西省各地级市城乡低保水平的差距在不断缩小,但是仍存在差距。2008年山西省11个地级市的城乡低保水平在1.4%-1.9%之间,低保水平城乡比的范围在0.88-1.30之间,2013年山西省11个地级市的城乡低保水平在1.4%~3%之间,低保水平城乡比的范围在0.55-0.91之间(详见表10和表11)。

由表10可以看出,2008年阳泉市、运城市、临汾市的城市低保水平最高达到1.7%,长治市、晋中市、吕梁市城市低保水平最低为1.4%;阳泉市的农村低保水平最高达到1.9%,长治市的农村低保水平最低为1.1%。在2013年,太原市和长治市的城市低保水平最高,达到了1.8%,朔州市的城市低保水平最低,低保水平为1.4%;太原市农村低保水平最高,达到了3%,而朔州市农村低保水平最低仅为1.8%。

表11显示,2008年在11个地级市中,长治市低保水平城乡比最高,达到1.3;晋城市低保水平城乡比最低,仅为0.88。2013年在11个地级市中,晋城市的低保水平城乡比最高,达到了0.91,大同市、忻州市低保水平城乡比最低,仅为0.55。

可见农村比城市低保水平略高,且增幅较大。农村低保水平比城市低保水平略高,是由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导致的。以山西省2013年为例,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456元,而农村人均纯收入仅为7153.5元,两者相差15302.5元,所以,即使农村低保标准为179.8元,城市低保标准为351.07元,农村低保水平也会略高于城市。

综上所述,2007~2013年山西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差异在不断缩小,但是城乡低保仍然存在差距。城乡低保差距,体现出社会保障水平的不公平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山西省应不断推动农村的经济发展,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经营,继续减轻农民负担,缩小城乡经济发展差距,提高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农村人均低保支出水平,提高农村居民低保水平。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查询 第5篇

如题,上海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里面的金额怎么查询?

[上海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里面的金额怎么查询?]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发放说明 第6篇

一、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的开卡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新社保卡”)在发放期间处于锁定状态,不可以使用。我中心在收到参保单位返回的填写完毕的《社会保障卡领取清单》后,将统一办理“新社保卡”的开卡业务,此后“新社保卡”方可正常使用。

二、“新、旧社保卡”使用如何衔接

在发放“新社保卡”后的一段时间内,参保职工原先持有的太原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旧社保卡”)仍可继续正常使用;“新社保卡”开卡后,可到我市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启用,同时“旧社保卡”作废。暂时没有领到“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仍可继续使用“旧社保卡”。“旧社保卡”停止使用的具体时间,待确定后,将以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通知持卡人。

三、“新社保卡”金融功能如何使用

“新社保卡”将搭载有银行金融功能,可作为普通的银行借记卡使用。金融功能是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的一项重要功能,今后部分社保业务功能将依托社保卡金融功能办理,请参保人员尽快开启社保卡金融功能。此功能的开通,需您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新社保卡”去我市场的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开通业务。咨询电话:0351-52272570351-5227259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用户使用手册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国家统一规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的、应用于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是办理各项社会保障业务、申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等的电子凭证(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规范,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面向全省参保人员统一发行、搭载金融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二、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的功能

◆信息查询

利用社会保障卡通过服务网点查询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缴费情况及享受待遇情况。

◆社保缴费

利用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帐户实现参保人员的社保缴费。

◆待遇领取

利用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帐户,为参保人发放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费用结算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门诊、住院时,凭社会保障卡实时结算相关费用。◆金融功能

持卡人在银行可以办理本外币定期与活期储蓄、转帐与汇款、刷卡消费、投资理财(黄金、股票、开放式基金、外汇)等各项银行业务。

◆扩展应用

随着全省政务信息化的发展,社会保障卡应用将逐步扩展到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事务领域,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社会保障卡的申领

参保人携带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符合二代身份证相片标准的数码相片电子版或相片以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哎呀社会保障业务服务窗口可以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申请。

1、申领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资料到办理地点办理申领手续。

2、申领人或代理人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

3、网点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给予申领人或代理人。

4、申领人或代理人30个工作日后凭《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到申办窗口领卡。

四、社会保障卡的启用

1、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功能,卡领取后自动开通,可直接使用。(原医保旧卡换新卡人员,新卡店用后旧卡自动作废。)

2、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卡领取后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地工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启用业务。

五、社会保障卡的挂失

持卡人进行社会保障卡的挂失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分别办理银行帐户和社保帐户的正式挂失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任意信息供发卡银行验证。

参保人因故不能及时办理正式挂失的,可在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95588或网上银行办理临时挂失,参保人自银行受理临时挂失之日起15天内尽快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同时要拨打社保12333电话临时挂失,临时挂失5天内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将自动失效。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社保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六、社会保障卡挂失撤销

持卡人在挂失后未办理补卡持续前,找回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的,客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挂失的社保卡、原挂失申请书,在同城任一银行网点申请临时挂失撤销。同时,需要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撤销挂失手续,恢复该卡的使用。撤销挂失业务仅限本人办理。

七、社会保障卡的补办卡

社会保障卡的补卡须在正式挂失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障卡损坏时也可以办理换卡。换卡流程:

1、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并出具相关有效证件。

2、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受理补卡申请后,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缴费后领取缴费凭据。

3、经办人员办理补卡确认手续,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

4、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于30个工作日后凭《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回执单》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领卡。

5、卡片领取后,需到银行指定网点(原卡片办理正式挂失的网点)办理新卡启用和旧卡销户业务。

6、社保帐户在挂失换卡期间暂停使用,社保帐户暂停期间如果发生影响客户医疗、养老金领取等情况,银行和社保不承担责任。

提示:

1、若持卡人已办理补发卡申请,即使找回原卡,原卡也不能再使用。

2、办理补卡手续后,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不再受理卡工本费的退还手续。

八、社会保障卡注销

持卡人因各种原因终结在我省的社会保险关系的,需要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持卡人须持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社会保险关系终结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先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的销户手续,再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1、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2、工作人员核实资料后办理注销手续,并回收社会保障卡,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

九、社保卡密码的修改

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功能初始密码为123456。参保人领取新卡后,须及时持卡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定点医疗机构修改密码。在使用过程中可以随时持卡修改自己的密码。

十、社会卡的解锁和密码重置

参保人社会保障卡社保芯片密码或者银行磁条密码,忘记或经多次连续输入错误密码造成锁卡后,必须持卡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或者银行网点进行解锁与密码重置。

十一、温馨提示

◆妥善保管您的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一人一卡,是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障业务必备的重要凭证,是记录个人参保情况的重要载体,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弯折、压皱、高温、水浸,避免靠近手机、磁铁等具有强磁场的物品存放。

◆密码设置

社会保障卡密码是您消费用卡的重要安全保证,请您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您的密码,以确保您的合法权利。

◆卡片解锁

为了您的安全,多次密码输入错误,会造成卡片锁住,请您在密码忘记时谨慎尝试。

◆社会保障卡损坏处理

社会保障卡自申领之日起一个月内属于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持卡人需自行承担换领费用。卡损坏或遗失后及时补办。

◆社会保障卡遗失后请您及时办理挂失

十二、山西省工行营业网点

山西省太原地区社保卡正式挂失服务网点:

工商银行太原市任一网点均可办理银行挂失持续。

山西省太原地区社保卡指定咨询服务网点:

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并州支行营业室

地址:太原市东辑虎营21号电话:0351-3193228、3198338、3191728

公司电话:人力资源部0351-32702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查询 第7篇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应用工作,为参保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省社会保险、就业服务机构,社保卡管理机构,发卡银行及参保单位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 社保卡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功能主要应用于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待遇支付,技校生、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职业培训等补贴支付,并根据各地实际,逐步拓展到其它政府公共事务应用领域。

第二章 社保卡管理 第五条 我省社保卡采取省级集中管理的模式,省级设立社保卡管理机构,由省厅信息中心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省级集中建设社保卡管理和应用系统,实现社保卡信息的集中维护和业务的集中办理。

第六条 省、市、县三级社保卡管理机构要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社保卡服务窗口的设立可参照《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见附件1),负责社保卡日常业务办理。具体内容包括:新申领社保卡业务受理,数据采集、社保卡发放;负责社保卡在有效期内的补卡、密码解锁、密码重置;负责社保卡的挂失、解除挂失(以下简称“解挂”)等社保卡相关用卡业务;负责社保卡个人基本信息修改及注销业务。

第七条 社保卡的制卡信息采集、比对、修改及制卡、发卡、激活、密码修改、挂失、解挂、补卡、转移、注销等业务办理规程根据《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及《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附件1)执行。

第三章 社保卡应用

第八条 在开展社保卡应用前,各级社保卡管理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告,告知参保人社保卡应用范围、时间、办事流程、注意事项。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参保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域,确定发卡银行服务机构作为代发代扣机构,双方签订协议,设立代发代扣账户,便于基金收缴和待遇发放。

第九条 社保卡信息。全省社保卡信息集中管理,以公安部门身份证信息为标准。社保、就业服务等业务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保卡应用时,会同业务系统软件开发公司对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接口改造,接口改造请参照《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接口标准》(见附件2)、《业务系统改造标准》(见附件3)执行。在进行待遇支付和缴费时,业务系统要凭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关键信息实时查询社保卡信息,获取参保人社保卡个人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社保卡状态等相关信息,更新相关业务系统社保卡信息,使用更新后的信息开展社保卡应用,以确保社保卡信息的完整、准确。

第十条 业务系统信息。业务系统要准确记录参保人基本信息,与社保卡采用统一标准。业务系统信息要与社保卡信息进行比对,并与参保人进行核实。对于信息不一致的,参保人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修改业务,以身份证信息为准修改业务系统信息。为方便参保人,社保经办机构要采取主动联系参保单位或街道事务所、社区、乡村协办员等多种方式集中办理信息修改业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社保卡发卡银行,从参保人员社保卡银行账户代扣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化征缴。包括社保卡银行账户激活、签订委托付款授权书、参保人缴费、发卡银行代理扣缴、经办机构记账等五个工作环节。

第十二条

社保卡银行账户激活和签订委托付款授权书。使用社保卡进行缴费时,参保人员首先到发卡银行网点激活社保卡银行账户,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请,明确缴费金额,签订《社会保障卡委托付款专用授权书》(见附件4),授权发卡银行从参保人员社保卡银行账户中扣款。为方便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或街道事务所、社区、乡村协办员要组织参保人员集中办理。发卡银行要主动深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街道、社区、乡村积极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帮助参保人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参保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在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社保卡发卡银行物理网点、ATM自助存取款终端、电话POS机或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定期上门服务等方式,将所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存入社保卡银行账户。参保单位或街道事务所、社区、乡村协办员应提醒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限内将所缴费款存入社保卡银行账户。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接受参保人员现金缴纳社会保险费,全部通过社保卡征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代理扣缴。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扣缴及待遇发放信息交互标准》(见附件5),生成社会保险费扣缴报盘数据,交给相关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报盘数据,在相应的参保人员社保卡银行账户扣取相应金额,划转到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代扣账户,并在收到报盘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扣缴,按照《扣缴及待遇发放信息交互标准》(见附件5)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扣缴执行情况信息,扣缴执行情况信息要及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记录。对于扣款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扣款明细将所扣费款对应记入参保人社会保险相应险种账户,并按有关规定以扣款日期为准计算利息。对于一个批次后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发起另一笔扣款业务,委托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再次扣缴。由于参保人在规定时间未存入社会保险费等原因致使扣款未成功的,超过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的,以拖欠社会保险费处理,在下一缴费期内进行补扣所欠费款操作,补扣缴费按各险种相关规定执行。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缴费人员出据缴费凭证,并定期进行账户对账,切实维护参保人个人账户权益。社保经办机构定期与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核对账户,一个缴费期至少核对一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是指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通过社保卡银行账户支付。包括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代理发放、参保人领取待遇。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代理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通常为每月)按照《扣缴及待遇发放信息交互标准》(见附件5),生成当期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报盘数据,并将发放待遇所需资金存入在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设立的代发账户。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在收到报盘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待遇资金划转到持卡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并按照《扣缴及待遇发放信息交互标准》(见附件5)向社保经办机构返回待遇发放执行情况信息,待遇发放执行情况信息要及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记录。对于待遇发放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待遇发放明细导入业务系统,对其个人账户按该险种的相关规定进行扣减,并生成待遇实发记录。对于一个批次待遇发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发起另一笔待遇发放业务,委托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再次进行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联系参保单位或街道事务所、社区、乡村协办员分析失败原因,核实社保卡信息,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参保人领取待遇。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通过社保卡发卡银行物理网点、ATM自助存取款终端、电话POS机等方式领取待遇。

第四章 应用保障

第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提供方便的社会保险账户信息查询服务,通过网上查询、电话查询、自助查询、业务窗口查询等方式,定期为参保人提供账户对账单。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要按照《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服务网点布设标准》(见附件6)、《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规范》(附件7)布设服务网点,确保持卡人能就近办理社会保险存取业务,做到缴费、领取、查询业务,城市不过街,农村不出村。参保人员有权投诉银行网点服务不到位的现象。

第二十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社保卡管理机构、发卡银行要制定社保卡服务规范,开设社保卡服务窗口,为参保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于服务不到位的现象,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保卡管理机构投诉。

第五章 宣传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社保卡管理机构、社保卡发卡银行要高度重视社保卡业务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社保卡知识、操作流程、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社保卡知识和使用方法,让参保人员持卡、知卡、用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保卡信息是参保人员权益所在,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将参保人员社保卡信息泄露给无关机构和人员。在使用社保卡信息时,由专人负责,采取加密内网传送或加密拷贝,不得采取公网传送,切实加强系统的权限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保卡管理机构负责社保卡技术性安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社保卡的加密、密钥管理,确保制卡、发卡环节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社保卡持卡人要妥善保管社保卡以及密码,避免社保卡丢失、损坏等情况。持卡人因本人原因造成个人账户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社保卡管理机构、发卡银行要制定社保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安全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服务体系,规范社保卡管理,防范社保卡的安全风险。建立社保卡应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日常稽核检查制度,确保社保卡应用过程中的信息与资金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

2.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接口标准

3.业务系统改造标准

4.社会保障卡委托付款专用授权书

5.扣缴及待遇发放信息交互标准

6.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服务网点布设标准

7.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规范

附件1 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障卡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本着“服务大众、便民利民”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县三级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以及承办社保卡管理业务的经办机构、发卡银行服务网点以及社保卡管理业务经办服务人员。

第二章 窗口制度规范

第三条 各市县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应制定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规范;窗口工作区管理规范;窗口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管理使用规范;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窗口服务规范用语;窗口服务首问负责制。各种制度有版面展示,有服务指南,办事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办理业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四条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要规范服务用语,制定日常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服务,用语要体现服务的态度和服务的热情,使服务对象有亲切、温暖、关怀之感。定期对窗口业务人员进行用语等服务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要设立服务电话,公布服务电话号码,主动热情接听来访电话,态度友好,解答清析,有礼有节,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应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主动介绍下一步应在哪里或哪个部门办理;书面的批文、单据等,应表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尽可能做到早办件、快办件,缩短承诺时限,提前办结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四章 窗口建设规范

第七条 服务场所建设:市级窗口至少设置1个,场所面积不少于15㎡;县级窗口设置1个,场所面积须不少于10㎡。各市县可根据服务人数实际情况,可以扩展窗口数量,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

第八条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要统一标识,悬挂服务窗口的全称,名称为“***市**县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有社保卡标识、社会保险标识,设计美观、清晰可辨、一目了然。

第九条 窗口设备配置标准:市级窗口按工作人员数量配备电脑,县级窗口至少两台,专网开通。打印机、扫描仪至少一台,读卡器至少3台。

第十条 工作人员数量:市级工作人员3人以上,县级工作人员2人以上。

第五章 业务办理规范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社会保障卡分为临时社会保障卡和正式社会保障卡。

临时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在没有收到正式社会保障卡之前急需住院或消费,由本人或代理人申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住院证明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

正式社会保障卡申领的具体办理流程为:

(1)申领人或代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A4)、符合二代身份证照片标准的电子相片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办理地点办理申领手续。

(2)申领人或代理人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3)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给予申领人或代理人。

(4)申领人或代理人30个工作日后凭《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到所属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的启用:社会保障卡领取后须办理人或代办人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开卡手续,开卡后社会保障卡方能启用。

具体办理流程为:(1)申领人或代办人申领卡后将所需信息交至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开卡手续;所需提供信息为:单位医疗编码、单位名称、单位公章、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领取日期、本人签名、专管员联系方式及姓名等;

(2)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收到须开卡人正确信息后为其办理开卡手续;

(3)开卡后即可使用。

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功能开卡后即可使用。金融功能可以到发卡银行服务网点激活后启用。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挂失:社会保障卡丢失后,本人可以选择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临时挂失分社保账户临时挂失和银行账户临时挂失。

社保账户临时挂失具体办理流程为:

(1)本人拨打12333电话申请办理临时(口头)挂失手续;(2)临时(口头)挂失时,本人需提供挂失社保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单位代码等任意信息供工作人员确认;

(3)12333坐席人员或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本人信息后为其办理临时(口头)挂失手续。

银行账户临时挂失时,本人可以拨打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办理。但临时(口头)挂失后,须办理社保账户的正式挂失手续。正式挂失分社保账户正式挂失和银行账户正式挂失。社保账户正式挂失具体经办流程为:

(1)办理人或代办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办理地点;

(2)办理人或代办人须在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

(3)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信息后为其办理正式挂失和补卡手续,30个工作日后到社会保障卡窗口领卡;

银行账户正式挂失时,办理人或代办人须到发卡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银行账户的正式挂失手续。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任意信息供银行验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临时挂失或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解除挂失:办理人在挂失后未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回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须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办理人或代办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解除挂失手续;(2)办理人或代办人须在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

(3)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信息后为其办理解挂失手续;

(4)解挂失后即可恢复该卡的使用。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社会保障卡的补卡须在正式挂失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障卡在损坏、消磁时可以办理换卡。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办理人或其代办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补、换卡手续;

(2)办理人或代办人办理补、换卡手续时须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并出具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补卡申请后,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28元),缴费后领取缴费凭据。

(4)经办人员办理补卡确认手续,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

(5)办理人或其代办人于,30个工作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凭《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回执单》到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领卡手续。

提示:

1、若持卡人已办理补卡申请,即使找回原卡,原卡也不能再使用。

2、办理补卡手续后,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不再受理 解除挂失手续申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注销:持卡人因各种原因终结在我省的社会保险关系的,需要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办理人或代办人需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关系终结证明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

2、办理人或代办人需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关系终结证明,到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银行账户的注销手续;

3、办理人或代办人再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办理时须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

4、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信息受理注销申请后,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

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的初始密码为123456。具体办理流程为: 1.参保人领取新社保卡后,须及时持卡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修改密码;

2.持卡人可以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激活时进行密码修改,也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修改密码,个别发卡银行需到银行窗口办理金融功能激活。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解锁和密码重置

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忘记或经多次连续输入错误密码造成锁卡后,须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解锁与密码重置。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办理人须持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进行解锁与密码重置;

2.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信息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解锁和密码重置。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交易时,如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密码不正确,系统自动锁定银行账户。持卡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解锁。密码解锁连续三次输入密码不正确的,持卡人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不得再做密码解锁。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的办理:社保卡在使用期限内损坏或丢失,参保人尚未领取到社保卡或社保卡丢失补办期间,如需使用,可申请办理临时社保卡。具体办理流程为:

1.本人或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或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社保卡综合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业务;

2.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工本费25元,缴费后领取缴费凭据。临时卡退还后窗口要退回临时卡工本费;

3.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 4.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适用单位必须共同遵守本规范的各项条款,由各市人社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并列入考核范围。

本规范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接口标准(略)附件3.业务系统改造标准(略)

附件4.社会保障卡委托付款专用授权书(略)附件5.扣缴及待遇发放信息交互标准(略)

附件6.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服务网点布设标准(略)

附件7 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是社会保障精确管理和金融服务深化提升的新要求,是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模式和金融服务模式的重要举措。为方便参保人员便捷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从而实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银行柜员服务规范

第二条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态度端正,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三条 咨询解答时要有责任意识,树立大局观念,回答问题要准确、规范,不得随意回答自己不知道或不清楚的问题。

第四条 提供服务时做到热心、诚心、耐心,服务过程中要一视同仁,尊重服务对象,不得与服务对象争执,做到宽容忍让,以理服人。

第五条 待人要有礼貌,交往要注意礼节,诚以待人,信以取人。日常工作中养成文明用语、行为得体的习惯。

第三章 环境规范

第六条

各发卡银行在所辖区域的行政村金融服务网点应设置显耀标识,在周边设置网点指示路标及服务项目提示。

第七条

工作环境须保持美观整洁,井然有序。不随意堆放物品,不乱扔纸屑或杂物。不得将食物带入工作区内,禁止在工作区内吸烟。

第八条 宣传告示牌上要张贴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社会保障卡业务服务流程,产品宣传架上要放置社保卡宣传材料和服务指南。发卡银行内电子显示屏展播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指南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业务办理规范

第九条 社保卡的金融功能激活:申领人领卡后将所需信息交至发卡银行服务窗口办理开卡手续;所需提供信息为:本人签名、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工作人员确认收到须开卡人正确信息后为其办理开卡手续。

第十条 社保卡金融账户的挂失:银行账户临时挂失时,本人可以拨打电话办理。但临时(口头)挂失后,须办理社保卡金融账户的正式挂失手续。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正式挂失时,办理人须到发卡银行服务窗口办理银行账户的正式挂失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挂失或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社保卡金融功能的注销:银行账户注销时,办理人须到发卡银行窗口办理银行账户的正式注销手续。注销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等信息供银行验证,窗口工作人员确认收到正确信息后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银行自助设备服务及维护规范

第十四条 各发卡银行负责自助银行的建设和ATM自助存取款终端、查询机、电话POS机的布设;负责新安装设备的上线运行;负责全辖区自助业务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业务拓展、人员培训。

第十五条 各发卡银行负责各自辖区自助设备的运行监控、日常维护。ATM机保持全天候营业,固定电话POS机保证每周工作日期间正常营业。

第六章 网银等社保服务规范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查询 第8篇

镇巴县加大财政投入, 加快推进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群众困有所济、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逐步得以改善。

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从2011年9月1日起, 将公立医院纳入了财政全额预算, 认真落实医改各项投入政策, 出台了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财务总监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强化对公立医院财务的监管。财政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4 719万元, 归集个人缴费690万元, 累计有287 910人次享受新农合政策, 报销资金4 963万元;有1 122人次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 报销资金194万元。有847名农村妇女享受住院分娩补助资金146万元。

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后, 共筹措资金2 150万元, 有35 000人领到养老金1 228万元。全年享受农村低保26 480人, 城镇低保3 627人, 发放补助资金4 255万元;发放3 698名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 191万元;发放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冬季取暖补助179万元;为271名孤儿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258万元;为4 379名高龄老人发放生活保健补贴资金357万元;累计发放各类抚恤资金823万元;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660万元, 救助8 796人次;发放城乡临时救助资金171万元, 救助困难群众2 601人。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 拨付资金1 0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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