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24-08-12

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精选8篇)

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1篇

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作者:金彦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障制度 社会统筹 个人账户 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

论文摘要:文章从世界及我国即将面临的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入手,提出应在我国建立起一种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养老保障制度的观点。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主的养老保障制度,提出关系到养老保障制度生存及改革中巫待解决的四个问题,并分别就这四个问题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人口老龄化现象自19世纪后期在发达国家出现以来,已引起各国的关注。在发展中国家,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不断延长,人口结构也开始向老龄化方向发展。据专家预计,到2030年,全球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由目前的9%上升至16%.西方人口专家将本世纪称为“世界性人口老龄化的时代”.面对即将到来的全球性的银色浪潮,世界各国一直在探索如何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至今已产生了各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由于20世纪50-60年代的人口高速增长,以及70年代以后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不久将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必须能够承受-2030年左右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并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金计划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其基本特征是退休保障成本在代际间转移,这个部分主要解决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来源问题;个人账户部分实行长期积累,是基金制,这个部分主要是老年人按照所尽的缴费义务多少的不同收取不等的养老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实行的是个人账户的方式,也就是基金制,它使实力雄厚企业的退休员工将有更多养老金收人,它是一条增强企业吸引力、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有效措施。

由于我国养老金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具体操作执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能否合理地解决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生存与改革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的阳体制所带来的遗留问题

近几年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对旧体制遗留的问题不做处理,新体制就根本不可能顺利运行。要想完成向新体制的过渡和改革,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即正视旧体制的遗留责任问题,并认真地加以解决。

旧体制的遗留责任包括两个不同的部分:一是已退休职工(“老人”)的养老金来源问题;二是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中人”)个人账户中积欠的“空账”如何补齐的问题。这两部分都需要一种特殊的解决办法。

笔者认为应另外成立一个过渡机构,把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筹集、发放及管理责任全部交给这个过渡机构负责。“中人”随新职工一起全部进人新体制,即分别加人社会统筹系统和个人账户系统。“中人”个人账户中“空账”的充实责任,也交给上述过渡机构,以承债方式落实。由这个过渡机构与新制度体系中的个人账户管理机构签署明确的债务协议,制定一个稳妥的债务及利息偿还计划。另外,将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所得用于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空账”,这也是现阶段可采取的方法之一。

简而言之,新制度中的社会统筹体系与个人账户体系要严格分开;转轨期间旧体制遗留责任的`处理和新制度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资金筹集及债务责任上也要严格分开。

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费用缴纳是采取“费”还是“税”的形式

鉴于目前社会保障费常因征缴力度不足,缺乏法律基础等原因而面临拒缴问题,不少人建议实施“费”改“税”.无疑征税有征税的优点,例如具有强制性、管理成本低等,因此,可以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保证社会统筹部分能够得到有效的征收。当然,社会统筹养老金也可以由税务部门代征,所征收资金全部进人社会统筹养老基金或社会统筹养老金财政专户。

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应处的地位

我国目前虽已建立了三个层次的养老金制度模式,但现阶段养老保险改革的重点仍停留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而类似于国外职业养老金计划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只处于一种零星发展的状态。这主要是由于人们长期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定位于辅助性地位,担当着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角色。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人,笔者认为大力发展类似西方职业养老金计划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也应担当重要角色,而不仅仅是一种辅助性地位。这可从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上体现出来。我国目前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退休后从统筹账户中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总的替代率,相当于职工退休时工资的45%-55%左右,这样水平的替代率只能满足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国际公认的退休职工保持正常生活水平的替代率为75%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企业层次的养老金计划,使其提供的替代率在20%-30%左右,从而使总的替代率达到75%,以保持退休职工的正常生活。

四、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关系到整个制度的成败,尤其实行部分积累的统账结合制度,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最为重要的问题。

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尚未走出一条规范化运作的可以抵御风险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据有关部门测算,基金平均回报率扣除通涨率后,实际收益率为负值。养老基金不能实现投资增值,对抵御人口老龄化和减轻国家、企业负担都很不利,特别是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增值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保障生活水平,收益率远低于工资增长率时,工资替代率就难以保持合理水平。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基金不由政府机构直接经营,而是以委托、授权方式交由具有诚信和能力的民间机构投资运营,并且应形成多家竞争机制。可以在目前大致具备经营条件并在全国各地均有一定业务基础的商业金融、保险等机构中进行选择,以承担基金经营任务。

同时,建立由政府管理部门直接领导的专业基金经营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基金经营机构的资质认定,投资方向、投资收益及相关财务状况的监控,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等等。为保障投保人的利益,还应考虑成立由工会组织牵头,由缴费人、受益人及社会公益组织共同组成的非官方监督机构,形成政府、社会与投资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机制。

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2篇

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现状自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基本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取得了较快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基本建立,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管理体制等方面均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采取现收现付制社会统筹办法,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个人不缴费。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提出,改变养老保险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即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同时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养老保险基金账户”。199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1997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各地现行的多种养老保险制度向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到1998年底,全国除个别地区外,都已按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运行。

(2)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失业问题一直是有争论的问题,为避免冲突,1986年国务院第一次制定《国有企业失业保险暂行规定》时,采用了“待业保险”的概念。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初步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制度起到了规范作用。这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针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增多,许多职工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199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要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的过渡。目前失业保险正处于不断改革和完善之中。

(3)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针对我国传统劳保医疗、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自1994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在镇江和九江市进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许多大城市也积极开展医疗改革试点。在总结医疗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8年11月召开了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同年12月颁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自1999年起全国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鉴于我国各地基金发展水平、财政和企业承受能力差别较大,《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对重要政策作出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要求各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改革办法,逐步把医疗保险改革推向深入。’·1998年以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同时,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也进入到整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

(4)改革完善社会救助,逐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我国各地城市出现了由于失业、下岗而导致的新的贫困群体。面对这一社会问题,国务院于1997年9月颁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并要求在1999年年底以前全国所有城市都要建立这一制度。目前,这一制度基本上已在各城市建立和实施,它对于帮助社会成员抵御生存危机、防止贫困、维

护社会安定,已产生积极的影响。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一些地区还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目前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的问题,如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如何确定、如何开拓保障资金渠道以及如何使保障制度法制化和规范化,等等。

(5)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尤其是社会保险工作由多部门管理,相互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和改革绩效,也给实际工作造成许多矛盾和困难。1998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是全面制定、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基本方针、政策及总体改革方案的拟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编制、组织和实施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建立和运作,使社会保险由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民政部、卫生部等分头主管的局面得到改变,形成了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体制,为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创造了条件。

(6)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有了较大发展。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商业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

在对特殊人群的社会保障方面,1995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立法方面,20世纪90年代先后颁布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条例,2003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专门立法也相应颁布。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2.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保障方式到管理体制都进行了彻底的变革,新的制度和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不可否认,在变革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从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以实现社会公平为目标的基本社会保险在客观上要求全社会覆盖,或者说,全社会覆盖是社会保险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和条件。但从目前来看,现行的社会保险离全社会覆盖还有较大距离。截至2002年第3季度,我国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占全体居民的18.3%、10.7%和13%,基本保障的覆盖面还达不到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中规’定的20%的覆盖率,其主要原因是农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

(2)近年来政府陆续制定了一些社会保险制度和条例,起到了一定的社会保险事业制度保证和法律规范作用。但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在养老保险方面,新老职工的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有所不同。一些企业由于经营情况较差,无力承担养老保险费用,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得不到解决,因此,出现了企业挪用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来支付老职工养老金,造成职工个人账户空账的问题。在失业保险方面,失业保险并没有覆盖全体失业者和下岗者,失业保险金支付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失业者的基本需求。按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应是财政、社会、企业各占1/3,但从目前来看,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存在缺口,尤其‘是企业由于资金缺乏,无法支付失业保险基金的1/3,因而也将得不到来自财政和社会的另外2/3的资金。在医疗保险方面,各地虽在实行医疗保险改革,但原体制所遗留下来的弊病仍然存在,如不合理的医疗行为导致医疗资源严重浪费、医疗费用大幅度增长、医疗服务质量效果不能令人满意等。在基本社

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同时,补充层次的保险制度发展滞后。如养老保险体系中,实行企业年金的职工不到全部职工的5%,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缓慢。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还十分艰难。

(3)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尚有待建设。目前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与地方社会保障权责划分不够清晰,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与管理机制不健全。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滞后的问题日益暴露。同时在法律条文制定方面,仅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法规或由地方出台改革方案,这与社会保障法应有的地位不相称,有时还会产生部门规章之间不衔接、地方标准差距过大等问题。

(4)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还有待完善。从资金短缺、服务设施老化等问题,社区社会福利服务也正在建设中。如何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更多的关注,是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从社会救助方面看,虽然国务院要求尽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目前仍有部分城市未建立起这项保障居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制度。不过,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中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改革的基本构架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逐渐克服上述问题,在完善和发展中实现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目标。

三、我国“十一五”计划时期(2006--2010年)社会保障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之一。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中心任务。这两次重要会议通过的文件都把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战略任务,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观念上的一个重大转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体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

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①完善企业基本养老制度,将城镇就业人员全部纳入该体系,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同时将基本养老金统筹到省级水平,部分条件成熟的统筹到全国水平;

②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将企业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并人失业保险体系;

③在基本医疗保险上完成“三同步改革”(即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系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同步改革),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

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3篇

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 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一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 已不能适应新的客观要求, 虽然到目前已有一些改进, 但仍存在不少弊端, 其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 社会保障法法律效力弱、立法层次低

社会保障项目立法层次偏低。目前, 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只有《残疾人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少数几部特殊群体法律, 通过国务院立法的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但是还有更多的项目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和行政命令的层次上。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处的法律地位很不相符。另外, 完整的法律规范应该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 没有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 是一个有严重缺陷的系统, 它无法发挥强制功能。而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法规中, 普遍缺乏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 因而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二)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没有统一形成

从总体上看, 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例如,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但全国至今还没有建立统一的、适用范围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同样, 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方面也缺乏全国性的法规。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上, 由于国家立法滞后和地方立法分散, 导致了社会保障覆盖面窄, 社会化程度低, 规范性和强制性不足, 管理漏洞多。社保工作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 力度小, 权威性差。

(三) 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

目前,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 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例如, 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 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 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四) 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

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情况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国家总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还远远不相适应,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 与发达国家不同, 我国人口众多, 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 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长期与社会保障无关、处于空白状态, 仅靠家庭保险。农村社会保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部分农村贫困人口还没有被纳入农村社会保障网, 纳入保障网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的保障待遇水平还较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 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程度存在很大差异。例如, 东部农村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较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养老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而中西部农村地区还有一部分贫困人口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在农村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 农村迫切需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却发展缓慢和出现大幅度的萎缩。20世纪90年代以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一直徘徊不前, 并有萎缩的趋势;在农村私营企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 社会保险如何建立还不明确;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资金较少。

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对策

(一) 加大社会保障立法力度

加快社会保障的统一立法, 已成为当前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从社会保障立法的需要程度看, 最紧迫的是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法》, 推动当前仍以部颁规章为主要依据进行试点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步伐, 加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法律实施, 可以实现五保合一, 统一管理, 统一征缴, 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制, 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到位、保值增值和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围绕《社会保险法》, 应出台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条例》等。同时, 适时出台《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等法律, 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出台《社会保障法典》。

(二) 切实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解决好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尤为重要。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命钱, 如果社会保险金出现问题, 将会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其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 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 如果政府拿钱支撑, 势必加重其负担。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 其潜在风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 它所涉及的是百姓的保此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 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 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 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 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也非常重要, 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的增值, 长期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 也会对被保险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 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例如, 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 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 强化投资监管措施, 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三) 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 因为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 为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 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 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 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 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 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 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 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 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 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显著, 城乡差异大, 农业人口比例高达80%以上, 社会保障仅靠家庭保险。特别是近年来农民收入的提高和部分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农民的保障要求问题日益突出。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又使身处异乡的农村工人的保险问题成为一个新课题, 而目前这种保障很不完善。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 建议我国可分阶段、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 采取以个人账户积累为主、集体出资为辅、国家扶持的办法, 逐步建立起农村自助性社会组织。在银行中开设储

蓄保险账户及商业保险, 开办保障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与农村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基本项目, 并给予其较高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对农村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生活救助的制度, 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以提高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五) 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适时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做出调整

随着我国加入WTO, 面临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越来越大, 社会保障法律的各项立法应不断适应这一形势。目前, 世界各国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合作, 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双边、多边的国际经济关系, 各国的法律也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 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必然带来劳动者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 需要通过调整社会保障制度加以解决。近年来, 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 已经采取了签订双边协议的办法, 解决劳动者在其他国家从事工作遇到的社会保障问题。德国、美国和韩国也对我国提出了类似的问题, 要求中国在这些国家设立的公司为其员工参加所在国的社会保险。但我国的法律调整也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国情出发, 站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与国际接轨, 适时做出立法调整, 积极参与世界经济竞争。

摘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可以说和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 一个国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与否, 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这一国家公民幸福指数的高与低。文章通过对我国当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及针对这些问题及表现制订相应的对策, 充分说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马敏娜.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经济纵横, 1999 (9) .

[2]、郑功成.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M].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4篇

关键词: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我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中后期,最初是由国家对其进行统一收缴和发放的,但这种方式还是沿袭了计划经济的模式。具体来说,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历程:首先是工会主导阶段(1978-1991 年),这主要以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为主。其次是政府主导阶段(1991-2004 年),这也是企业补充保险的起步阶段。最后是市场主导阶段(2004 年至今),这是依托市场机制及信托机制发展起来的更为先进的企业补充保险阶段。在这一期间国家进一步出台相关规章制度,使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制度运营更为合理,而服务机制也更为完善。

目前来看,伴随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业尽管已取得了一系列颇为重要的成果。但是,就现实情况而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和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加之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尤其是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这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出现了一些不可调和的现实问题。

第一,法制建设滞后,不能满足时代要求。

首先,覆盖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企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窄,一般集中于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有少部分在“三资企业”中实施。对绝大部分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则强制性不够;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从业人员则基本未纳入养老保障这一“安全网”内。其次,法律规定方面条块分割。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缺乏,而企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近10多年来一直处于改革试点阶段,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程度极不平衡,地方立法在企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但地方立法也造成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块分割。一些省内甚至有多种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省、市、自治区及所属地、市级政府均制定了相应的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规章,造成了这一项本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处于非常混乱的局面。在有些项目上,甚至县一级政府也可以制定办法。这种做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造成了企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权威性和稳定性的严重不足。

第二,企业养老保险保障层次低。

养老保险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只保证基本生活;第二层次是保证生活质量不低于退休前的标准。虽然目前我国已规定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但这几个层次却发展极不平衡,只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其它层次的养老保险则是自愿的,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就造成了只有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因为很多企业即使经济效益好时也不愿缴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而且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大多是养老负担轻的企业,一些离退休职工多、养老负担重的大中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本身就效益不好,无力去缴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是如此,在效益差的企业,职工无力缴纳,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宁愿选择银行储蓄或商业性保险。所以,企业养老保险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即只保证基本生活。这个范围之外,即养老水平的提高还有待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去安排。

第三,管理体制不顺,监督机制不够。

我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分别由劳动、财政、社保、税务等部门进行管理。银行、保险以及工会等也插手一些具体事务,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在资金、政策和管理机构等方面缺乏统一协调,形成条块分割,各行其是的局面。导致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大量的相互推诱、扯皮、内耗等问题。谁都管,谁都不管,出了问题,给政府施加压力,甚至导致矛盾激化,要政法部门解决,降低了社保管理的规范性。另外,由于从事养老保险工作经验不足,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数量有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监督还存在种种漏洞。如有的老人早已死亡,但其养老保险金却有人继续冒领。养老保险社会化已成趋势,社会化的制度需要社会化的管理和及时、严格的监督,但我国的监管机制却较落后,有些甚至还未启动。

第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适应物价上涨及工资调整的方式。

养老保险待遇属于长期支付的待遇,受通货膨胀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较大,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一方面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是保障老年人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同时,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物价变动挂钩,同一标准的退休待遇,在不同的物价水平下,享有的生活资料和服务是不同的。为了保障退休老人的基本生活,使之不受物价波动影响,必须按照物价上涨的幅度,适时地调整养老金的水平。另一方面,随着全体在职人员工资水平的提高,也必须考虑离退休待遇标准,以便使离开工作岗位的退休者也能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有利于缩小就业者和退休人员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上的差距。

参考文献:

[1] 朱珊.浅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J].经营管理者.2011(14)

[2] 刘翠贤.关于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J].才智. 2011(35)

作者简介:王金波(1969-),女,汉族,吉林松原人,现工作于吉林油田扶余采油厂离退办,助理政工师。

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5篇

班级:学号:姓名:杨俊

写作提纲:

一、概述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内容摘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自50年代初期建立以来,经历了近40多年的实践,对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对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养老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

1。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由国家立法,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二是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三是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2: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传统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暂时解决了国有企业养老金支付危机问题。

第二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构建(1993—2000),试图解决代际间的公平问题。

第三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2000年以后),初步确立了多支柱养老体系。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被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的共识。

(一)第一支柱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在进行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劳动者,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

3。

(二)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

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补充养老保险是其中的一个层次。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自愿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运行。

(三)我国城镇养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一般属于个人行为,通常不列在社会养老保险计算范围内。

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我国养老金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但应该看到,我国养老金体系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覆

盖面仍然偏小,保障程度仍然偏低,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推动我国养老金体系发展,必须立足国情、尊重客观规律、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养老金发展路径。

笔者结合近几年的实践工作,及在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对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刻地思考,笔者认为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很窄,特别是对于特定人群,无法起到一种普遍,至少是较为普遍的覆盖效应。拿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来说,我国现仍有70%以上的农民工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养老保险,其他多数弱势群体均存在高比例现象。二是我国现有养老保险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到“立法”这个层面上,仅仅是在规章制度上体现,力度不足,基层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和操作效率大打折扣。三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在个人账户上仅能体现个人缴存记录,对于统筹部分现阶段透明度仍不高,有可能成为贪污腐败的暖房。四是基层养老保险单位工作态度需加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过程太复杂。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要合理划分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尽管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但是国情的差异也使得各国养老金体系的划分有所不同。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人口数量巨大。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金体系必然是广覆盖、保基本,主要用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保障需求;另一方面,受城镇化水平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金体系还难以惠及广大的社会群体。为实现养老金体系各支柱的均衡发展,也根据不同种类养老金的特性。应适当调整我国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划分范围:第一支柱是政府经办的、强制实施的、财政兜底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第二支柱是政府强制实施的、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第三支柱为政府鼓励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包括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等。

4。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

(二)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养老金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应该是统筹

规划、制定政策、筹集资金和行政监管,而有些服务功能可以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来实现。这样可以切实解决“管办不分”的制度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可以减少机构和人员设置,降低政府自办的成本;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享受优质的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可以实现社会保险运营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服务更好、专业更强。例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的个人账户基金就应该交给商业机构管理,向它们购买投资管理服务。

(三)要积极推动养老金专业化经营。养老金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产品,与银行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相比,周期长,稳健性要求高,有着独特的风险特征和经营规律,需要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一直致力于探索养老金市场的专业化发展。从2004年至今,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成立了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和泰康养老等5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专注于经营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等养老金业务。五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公司已经初步显示出专业机构在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目前,养老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领跑者和推动者,约占法人受托业务量的90%。今后,随着各项政策规章的不断完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服务领域将愈加宽广,未来发展空间也会越来越大。

(四)要积极争取支持养老金发展的外部政策。各国政府普遍对养老金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允许企业和个人参与的养老计划在一定限额内延迟纳税。与其他金融产品不同,养老金管理追求长期、稳健的收益,因此人们购买的积极性会因自身的短视而受到很大影响。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能够促进潜在养老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是撬动养老金发展最有效的杠杆。而养老金的发展,其结果是减轻政府承担养老保障的财政负担。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必须研究个人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我国养老金发展的政策环境。

(五)要加强监管。养老金发展的经验表明,监管是促进发展的最有力手段和根本保证。养老金体系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养老金持有人的利益,5。养老金体系监管的重点是要确保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促进经营机构稳健经营○

抓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市场行为监管,通过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恶性价格竞争、夸大投资收益和违规承诺保底收益等行为,营造公平有

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二是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确保养老金的安全。商业养老金和长期寿险产品有着类似的特性,都有较长的缴费期、经营管理期和风险管理期,6。因此,对养老金安全性和保值增值的从参与计划到领取养老金可长达数十年○

要求很高,这就需要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三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增强市场和社会对养老金经营和管理的约束力,让被保险人和养老金持有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这是促进养老金业务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举措。四是加强协同监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团体年金和个人年金由保监会监管,企业年金由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监管。为促进我国养老金的快速发展和稳健经营,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比如,共同推动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监管标准,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流程和市场行为,共同推动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此外,养老金是家庭和个人收入在生命周期中的再分配,是一个典型的金融服务,因此从长远和稳健的角度看,养老金监管应逐步纳入金融监管的统一框架。目前,世界上部分国家采取养老金单独监管模式,设立专门养老金监管局,如智利等;更多国家采取养老金与保险等金融服务进行综合监管,一些国家是基于寿险业务和养老金业务的相似性,成立保险和养老金监管机构,如比利时、芬兰等;一些国家则是随着金融监管走向融合,将养老金监管纳入其中,成立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银行、证券、保险和养老金,如澳大利亚、韩国等。中国也应该立

7。足国情,逐步统一养老金的监管○

参考书目:

1《养老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2《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2006)○》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3张美中《企业年金:中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

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

4段家喜《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行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年○

5王斌《养老保险权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

6李珍等《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

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6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 部分积累制 养老金替代率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

(一)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开始在某些地区和 企业 中进行养老金社会统筹的改革试点。1991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宣布全国范围实行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了以部分积累制的模式筹集养老保险基金。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由各地试点。1997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模式的一些具体办法。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明确,20世纪末,基本建立起一个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克服了单位核算的弊端,体现出养老保险的社会共济性,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企业、行业之间由于发展水平和效益不同造成的不公平。社会统筹也有利于统一管理、统一发放、提高效率、促进公平。个人账户将个人投保与企业投保的一部分记在个人名下,与个人利益挂钩,有利于落实个人的责任,调动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便于个人在不同单位之间的自由流动。

(三)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在享受保险的权利上是统一的,要求保险项目、保险待遇和投保标准统一,并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逐步扩大社会化养老保险范围,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

二、目前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统筹覆盖面窄

制度的设计与“低水平、广覆盖”的初始目标相矛盾,由于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方案时,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体系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潜在的支付危机日益突出

在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已经退休的人员和在此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积累,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金的“缺口”或“隐性债务”。目前这笔欠债是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缴费积累支付的,再加上有些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比如低报工资、少报人头,将部分职工摒除在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或将缴费义务转嫁给职工等逃避或拖延缴费,使得个人账户变得有名无实,成为“空账”。在空账运行的情况下,这部分负债不得不继续依靠现收现付进行融资。长此下去,最终必将导致部分积累制的名存实亡,复归到单一的现收现付制,从而预算积累资金防范养老金支付危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三)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与现实情况相脱节

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7篇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 社会保障 问题 对策

通常来说,社会保障制度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种社会再分配机制。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研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而且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要比其他国家复杂得多:既有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又有新体制遇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其主要表现为:

1、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滞后,立法空白多。我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既没有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也没有制定作为社会保障法当中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法》,至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就全国人大立法而言几乎仍处于空白。现有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大多是在改革中出现问题而应急立法的产物。

2、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大。行的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力度不够、刚性不强,使得资金缺口较大。由于现行的缴费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征收力量不足,手段缺乏刚性的情况下,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不规范的征缴方式很难为社会保障提供及时足额的资金,以致社会保障资金到位率低,缺口较大,特别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多年来一直空账运行,统筹账户连年赤字,收不抵支,存在巨额资金缺口。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作用的发挥。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重,占社会保障重要组成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必将进一步加大,所引发的问题也急需解决。

3、资金存储管理混乱。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滚存数额较大,成了众多金融机构争拉存款的对象,个别金融机构甚至为了拉存款,为保险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交通、通信工具及工作人员福利,把应属基金增值的利息变通为小集体的利益甚至个别人的利益,出现了私设小金库、贪污私分等现象。

4、国家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大,社会化程度低,企业压力大。经过几年的改革,我国家不再统揽一切社会保障经费的筹措,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仍然很重。国家负担重除了因为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继续由国家负担外,还因为国家目前还负担着一部分本应由三方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如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际上是由国家财政在负担;另就全国范围而言,公费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依然没有实质性变化。

5、医疗保障资源分布不均,政府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作为医疗行业监管者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又是公立医疗机构的主管者,无法根中立地行使其监管职能、维护公平竞争,有意无意为对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高设有形无形的行政壁垒,为公立医疗机构谋取了行政垄断地位。而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几乎全部是公立医院,显然再次为公立医院创造了行政垄断地位造成药品市场的垄断和价格统治。从分布范围来看,我国医疗保障分布严重不均。主要分布在医疗服务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镇地区和收入条件较好的中高收入人群,一方面占全国人口少数的中高收入者不仅不存在看病贵的问题,以相对廉价的成本占用大量的医疗资源,造成了医疗资源对于低收入人群的相对短缺,他们的收入无法承担高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和当前普遍存在的过度医疗,但是他们难以享受社会医疗保障来和廉价的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目前,政府每年拨款仅占医院总收入的7%~8%,其余90%以上都要靠医院自己组织医疗陪护服务得来。医院为维持正常运转并进一步盈利,“以药养医”格局逐渐形成,进而发展到医院“以利为纲”的地步,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把改革不断推向前进,必须相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1、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同时,有无完备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应当在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必须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

2、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一是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须列入公共财政支出,且必须提高比例,笔者认为应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将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把保值增值的压力转变为良好的投资回报。但要坚持如下的原则:始终把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实现社会保障积累基金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良性循环;严格监管,确保完好。三是建议在全国推行厦门等地已实行多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办法,以强化征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四是降低待遇,减少替代率。五是适当推迟退休年龄。

3、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要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打击骗保行为,首先建立信息联网,是社会保险管理方面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也是一个基础工作;广泛运用现代化化信息管理技术,健全养老、失业、医保信息监控体系,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异常数据的监控、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采取宏观与微观、常规与突击、全面与重点等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其次,大力宣传举报制度,将养老、失业、医保政策执行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营造全社会打击骗保氛围。再次,加大处罚力度,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决不手软,让“骗保硕鼠”无处藏身。社会保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的事业。需要大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高素质管理人才(如精算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等)和一支既有理论和政策水平、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干部队伍,应当加强这类专业人才和干部队伍的教育与培养,保证新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有效运作,更好地行使社保机构的管理职能。

4、新的医疗保障体制改革要走公益的道路,要加大政策和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当前的医疗体制,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陪的推广力度。要解决新型 农村合医疗仅仅要求农民自愿和只保大病并不是治本之策。在向全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还要保障医疗资源的高效利用。改革医保付费制度,消除“以药养医”机制,促进公立医院的良性发展,消除公立医疗机构垄断地位对药品零售环节的垄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行业,赋予所有具有合法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尽快形成医疗服务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降低全社会对公立医院的依赖程度,彻底改变公立医院垄断药品零售的市场格局

总之,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和谐稳定的大局;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使社会保障这项“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真正健康有序、扎实有效地顺利推进。

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8篇

关键词: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原因与对策

引言

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是指农村农民在步入老年失去劳动能力后, 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特别是成年子女提供经济来源的养老保障模式。家庭养老保障源于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础的封建农业社会, 是我国延续几千年的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 孝顺老人是每个家庭中的头等大事, 而且国家宪法也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从而顺利实现家庭中的代际经济交换过程。但是, 实际上, 家庭中成年子女的性别、数量、经济能力等, 以及道德、文化等社会环境因素都会对家庭养老保障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农民家庭养老保障有两个特点:一是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目前为止仍然依靠家庭养老保障。据统计, 2003年, 我国农村地区96%的老年农民依靠家庭赡养维持生活, 仅仅只有4%的农村老年农民迫于无奈依靠家庭之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养老。这无疑表明了家庭养老保障的巨大优势。二是“分而不离”家庭多。有一部分老年农民虽然与成年子女分户居住, 但是其部分生活仍然由成年子女提供照料。即老年父母家庭与成年子女家庭通常住在一个社区, 相距很近, 便于情感沟通, 生活上也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而且, 通常情况下, 只要是老年父母家庭独立自主生活, 一般是老两口都健在, 一旦丧偶或者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 就会和成年子女重新居住一起, 重新回到家庭养老保障的模式上来。

现阶段, 我国农村地区受市场经济发展较快, 人口流动加剧, 家庭结构变迁等因素影响, 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有关报道显示, 人大代表翟玉和曾经自掏腰包对一万多名中国农村农民的养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这项调查以全国10402名60岁以上农村老年农民为研究对象, 结果显示:45%的农村老人与成年子女分开居住, 6%的老人一日三餐没有保证, 94%的老年农民一年添不起一件新衣, 66%的老人生病了吃不起药, 90%的老人得了大病住不起医院, 84%的老人自力更生干农活, 96%的老人亲自干家务, 53%的成年子女对父母“感情有点麻木”, 只有9%的农村老人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所有这些农村老年农民平均一年的收入只有660元, 恰恰相反的是, 成年子女的生活水平要比父母高几倍多, 相当一部分儿女觉得, 自己没让父母冻着、饿着, 就是在尽孝了。由此可见, 当前农村老年人单纯依靠家庭进行养老保障产生了严重危机。农村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已经严重弱化, “养儿防老”已经变得不太现实。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 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

在我国总人口中, 农村老年人口在国家老年总人口中的比重已达到了71%, 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依旧不高的情况下迎来了人口的老龄化, 农村未富先老所产生的很多现实问题比城市更为紧迫和严重;同时由于几十年来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广泛实施和深入开展, 致使农村人口结构发生全新的变化, 新增家庭人口数量不断下降, 核心家庭占据主导地位, 而且出现了“4-2-1”的家庭模式。这就使得成年子女面对的养老压力越来越大。

(二) 传统亲情价值观变化

目前, 中国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 我国“养儿防老”等许多传统的价值文化观念体系受到了来自西方现代价值观念的强烈冲击, 很多农民特别是中青年农民身上那种质朴的父母亲情关系被蒙上了金钱、物质利益的灰尘, 很多中青年人已经无力、无心、无暇顾及生养自己的年迈的父母了, 往往将年老需要子女照顾的父母看成自己的累赘和负担。

(三) 家庭关系重心转变

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下, 核心家庭增多, 家庭关系的重心已由传统的父子婆媳关系转为夫妻关系, 尤其是下一代的抚养占据了一个家庭绝大部分的经济资源和主要精力。老年农民不仅失去了他们在传统联合家庭中的经济主导地位和绝对的权威角色, 而且家庭关系主轴的转变, 致使父母与子女之间生活和感情上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隔阂。

(四) 家庭财富过早进行代际转移

我国农村农民一直以来的观念就是把养老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家庭上, 普遍缺乏个人养老保障思想。主要是因为在农村, 父母对子女从出生到抚育、教养直至成家立业, 子女己成为父母惟一的希望和寄托。对于一个农民来说, 一生中最大最重要的开支就是给儿子盖房子和娶媳妇, 大多数父母对于这两项巨大的经济支出往往是竭尽全力, 甚至负债累累才能完成。当儿子成家立业后, 父母一般都已步入老年, 基本没有大的劳动能力, 仅仅依靠耕种为数不多的几亩土地来维持生存, 但这种家庭经济大权过早的落入下一代人手中的现状却使农村老年农民处于很被动的地位, 即含辛茹苦的父母到了年老之时, 需要子女 (儿子媳妇) 帮助自己养老的时候, 自己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却微不足道。

三、对策探析

为保障农村老年农民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 有些农村地方采取了行政或法律手段, 来巩固和增强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 如父母和成年子女签订赡养协议书, 从法律的角度保障成年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等。这是目前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有些弱化, 而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又未建立的情况下, 采取的增强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有效手段。可以看出, 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已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有所区别。另外, 还有些农村地区尝试探索积极的养老之路, 鼓励低龄的健康老人发挥余热, 老有所为。

(一) 开展道德建设活动, 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宣传和弘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一直倡导的传统孝道思想, 使“孝顺”二字深入人心, 是农村农民家庭养老保障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在这一环节上, 各地政府应广泛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 采用榜样示范教育和日常生活宣传等, 以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组织形式, 大力宣传和弘扬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养老、尊老的传统“孝道”美德, 同时各地政府部门应通过社会舆论监督部门的约束作用, 从道德和制度层面规范人们的尊老敬老行为, 改变过去传统的单纯依靠儿子养老而女儿不养老以及赡养老人时重物质轻精神的片面思想, 以求使农村老年农民在生活无忧的同时, 保持心情轻松和精神愉快, 从而有效发挥农村农民家庭养老保障的重要作用。

(二) 加强农村农民家庭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我国政府和各级基层干部应利用各种手段深入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并加快制定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老年人赡养法规和管理条例, 有针对性地增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现实可操作性。同时, 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农民家庭养老协议书和成年子女尊老敬老保证书的签订和监督制度, 要求制定专门的农村农民养老法即《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法》,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农村农民家庭养老保障的原则, 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形式, 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内容和法律责任, 等等。

(三) 政府实行政策倾斜, 鼓励和资助农村家庭养老

一是加大多子女对父母协议养老的落实力度。例如, 对于事业成功、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 应进行说服教育并力促其签订养老协议, 使父母随其养老。对于仍然以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 应严格监督检查其协议养老的落实情况。二是政府应坚持政策倾斜, 体现对农村农民家庭养老的优待原则。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 除了强化精神文明建设外, 还应该用适度的经济杠杆作为手段, 促使成年子女意识到赡养照顾老年农民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自己又可以从赡养中获得有利于家庭建设和发展的有利条件, 从而有助于家庭养老保障的长期深入发展。

(四) 加快经济发展, 提高农民收入, 以充实家庭养老的经济保障

我们一方面要充分挖掘农业生产的增收潜力, 按照市场需求规律, 因地制宜地推进“一村一品”工程, 加快发展特色鲜明且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生产, 以有效地实现农民的增产增收。另一方面, 政府应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不断加大广大农民的务工收入。除此之外, 还可以考虑加大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 按照适度调整、重点倾斜的原则, 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政府财政支出、公共设施建设投资以及信贷投放等, 逐渐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资金投入。

参考文献

[1]徐清照.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东岳论丛, 2009, 30 (4) :17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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