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服务实施方案

2024-06-10

政府采购服务实施方案(精选6篇)

政府采购服务实施方案 第1篇

城关区招商局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部署,按照“提质、提速、提效”的要求,创新观念、创新机制、创新服务,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区局、区政府政府“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现将我局建设服务型政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政府要求,切实解决我局各级干部作风和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局今年开展的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年活动,力求在以下五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机关作风明显改进。干部的作风和部门的行风明显改进,在人民群众中切实树立起良好形象。

二是服务水平明确提升。各科室和广大党员干部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想办事”的热情和“会办事”的本领不断增强。

三是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各科室的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得以制度化体现、常态化固定、日常化开展、规范化运行,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运行机制逐步 形成。

四是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氛围更加深厚,团结奋进的创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严明的法制环境、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和谐稳定的人文环境逐步形成,真正使城关区成为“人人都是环境,个个都是形象”的投资胜地。

五是干部能力明显增强。各级干部推进项目带动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理解力、操作力、执行力和破解难题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步骤

“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活动从今年4月上旬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上旬—5月中旬)。

主要任务是进行广泛的思想发动,使广大干部提高对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开展活动的基本要求。重点抓好两方面工作:

1、进行思想大动员。召开全局开展“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活动动员大会,对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同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和引导各级干部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重大意义,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组的决策部署上来。

2、组织开展大讨论。组织开展“六对照、六讨论”“(1)对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讨论是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做到勤政廉政、清正廉明。(2)对照“解放思想、奋力干事”的要求,讨论是否做到“四个不满足”,即不满足于工作过得去、不满足于纵向看有进步、不满足于被动完成任务、不满足于现有的工作效率已提高。(3)对照“以敬畏之心善待权力,以勤勉之行担当责任”的要求,讨论是否做到“四怕耽搁”:怕耽搁了事业、怕耽搁了大局、怕耽搁了企业发展、怕耽搁了群众利益。(4)对照“强化操作、善谋实干”的要求,讨论是否做到“四个不让”,即不让布置的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需要办理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不让各种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奋力干事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5)对照扩大对外开放、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讨论是否革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是否做到全身心、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服务。(6)对照建设高效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讨论是否存在会议多、文件多、检查多、培训多现象,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行为。通过大讨论,帮助干部深刻认识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激发热情,积极投入到活动中去。

(二)集中推进阶段(5月下旬—7月下旬)。

按照区政府部署和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制订方案,抓好落实,确保优质高效完成目标任务,同时围绕本次活动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1、实行公开承诺

在深入查找、认真梳理的基础上,对集中整治的重点问题,逐个进行深入研究,并根据机关工作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就便民利民的内容方式、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整改目标的责任时限等整改 措施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承诺要在媒体和本单位内部公布,要求在6月下旬完成。

2、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要牢固树立“抓项目就是抓机遇,抓项目就是抓发展,抓项目就是抓落实”的理念,大力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积极抓好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提升发展水平,增强发展后劲。

3、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要树立为项目建设服务就是为城关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联系本部门的实际,认真查处影响和妨碍城关区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真正为经济快速发展打造一个规范、高效、诚信、开放的政务环境和创业环境。

4、理顺职能明确责任

配合市编办进一步明确我局职能、权限和责任,理顺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关系,解决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等问题,同时理顺机关内各科室职能关系,明确责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5、规范机关行政行为

(1)按相关要求将依附于我局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与各职能部门与我局彻底脱钩。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不得以职能部门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职能部门也不得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中获取利益。此项工作要求在6月下旬前完成。

(2)整顿会风、文风和清理各项检查评比活动。要整顿文风、会风,清理“文山会海”,讲求工作实效、降低政务成本、提高办会 办文和办事效率上来;清理整顿各种检查评比活动。此项工作要求6月下旬完成。

6、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1)抓好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强化考核,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规范和创新政务公开形式。要因地制宜,不断规范和创新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晓、利于群众监督的政务公开形式。要充分利用网站、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各种主要,及时主动公开信息。近期重点做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信息填充工作,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模块。此项工作要求在11月下旬完成。

(3)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现场,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

7、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

要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规范管理,确保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内运行。实行“两集中”、“八公开”。“两集中”即:将行政审批权限集中到一个科或股(室),行政审批项目全部集中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八公开”即:在服务窗口公开项目名称、设 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窗口权限。积极推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方式,不断减少审批环节,着力解决服务窗口“只挂号,不看病”的问题。此项工作要求在11月下旬完成。

8、深化招投标交易制度改革

按照“明确机构、理顺关系、健全制度、规范行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建设管理。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探索“统一进场,管办分离,严守规则,全程监督”的运作方式,切实制定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操作流程,建立项目进场报告、投诉受理制度,加强招标过程中的公告、公示、项目登记、开标、评标等制度建设。此项工作在11下旬完成。

9、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基础,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积极推进机关干部职业化、专业化能力建设,增强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的素质结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人才队伍,为提升行政效能提升有力的人才保障。此项工作贯彻活动全过程。

10、不断强化行政监察力度

(1)强化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探索推行公务卡制度。要求在7月中旬完成。

(2)强化对审批事项的监管。依托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和网上审 批系统平台,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要求在7月中旬完成。

(3)强化对“三重一大”的监管。健全对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措施和制度,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此项工作贯穿活动全过程。

(4)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建设。建立行政投诉中心和效能监察机构,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此项工作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

(5)创新效能监察方式。积极参与“示范窗口”创评活动,树立窗口单位良好形象。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和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监测工作的作用。依据《城关区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坚决查处涉及行政效能和干部作风的案件,严格责任追究。此项工作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落实有关规定。

(三)自查整改阶段(8月上旬—9月中旬)。

通过自己找、领导点、群众提、同事帮、民主评等多种形式,开门查摆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

1、查摆重点。主要查摆“六个方面”的问题:(1)宗旨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薄,官僚主义严重,脱离群众,漠视群众,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的问题;(2)责任心和执行力不强,不思进取、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3)干事激情不高、精神状态 不佳、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学风不正、玩风太盛特别是上班时间打牌、上网炒股和玩游戏的问题;(4)部门利益至上,本位主义严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中梗阻、下搁浅”的问题;(5)行政审批项目偏多、环节过繁、效率偏低的问题;(6)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2、开门纳谏。通过深入基层走访、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管理对象、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向市信访局、民营局、工商联等单位收集和征询意见。要结合“提高年”活动中评议科长内容组织开展对本部门中层干部的测评活动。测评方案报经市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测评结果最后一名的同志,由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组织停职学习。学习结束后,经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不合格者,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两年评优评先资格、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3、剖析原因。分层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找准思想根源,举一反三,不能就事论事。要开展反面典型教育,使机关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正从中汲取教训。对缺乏事业心与责任感、工作作风不正等问题,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管理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要勇于提出改革建议。查摆问题情况要及时报送当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认真整改。对基层、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梳理,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通过”的要求,制定整改 方案,明确整改目标,落实整改责任,认真进行整改。能及时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考核评估阶段(9月下旬—10月上旬)。主要任务是根据要求迎接考核,总结经验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1、总结完善。对主题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结合新的情况完善措施,进一步巩固扩大活动成果。要适时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突出问题的整治、整改措施的落实、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切实做好查缺补漏工作,推动行政效能建设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此项工作要求在12月下旬完成。

2、认真迎考。采取自查自评、督查小组检查考评、社会各界广泛参评、领导小组综合审评相结合的方式迎接考核。自查自评,即由局机关自行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并将情况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考评,即由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人员分别到各地各部门,采取听汇报、查资料、问情况、看现状等方式,深入了解部门自查自评和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收集各部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广泛参评,即结合年底开展的优化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评估评议活动,发放《问卷调查测评表》,邀请社会各阶层代表对各部门行政效能情况进行打分评议。

三、相关要求

各科室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活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 紧迫感,抓好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形成整体合力。成立城关区市招商局开展“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活动领导小组,由王满任组长,栾娟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谭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监督,确保成果转化。要把督促检查贯穿于主题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单位自查、上级抽查、组织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督促检查各阶段工作任务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强化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黑板报、墙报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活动,营造浓厚氛围。要大力宣传活动中涌现出的好做法、新成效、好经验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充分展示机关干部的崭新风貌,进一步树立机关的良好形象。要公开曝光一批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干部作风不实、机关效能低下、落实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个人,并追究责任,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

政府采购服务实施方案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18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各乡镇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第五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提供服务。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

购买内容包括:

(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有资质的城乡小型养老机构,并签署《寄养协议》。

(二)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心理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原则上由辖区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服务。

(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原则上由已建成的虚拟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家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接服务,虚拟养老院提供服务网络信息支持。

(四)委托亲友、邻里照顾:根据老年人意愿,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与护理等服务。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负责监督。

第七条

区民政局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章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八条

补贴对象: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 各乡镇不得缩减补贴对象范围或降低补贴标准。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第十二条

补贴方式:

各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发放服务券(虚拟养老院充值卡)或按《协议》定期结算支付等形式,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各乡镇按月向区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服务账目清单和服务费,区民政局进行审查确认;区财政局按照民政局确认的服务清单,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区民政局针对老人接受服务类型,如老年人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乡镇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服务提供人。

第五章

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办法:

(一)由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扶养人)到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次年一月须重新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下同。)应提交有关材料:⑴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⑶申请人本人持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五保供养证)、低收入证明并失独家庭证明。

(三)申请人需接受老年人能力评估:2016年暂时未能对老年人能力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的,由乡镇按照《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进行简易评估,填写《淮阴区老年人失能状况评估表》。《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在老年人自主(无协助)吃饭、穿衣、上厕所、上下床、在室内走动、洗澡六项指标中,5-6项完成不了的为重度失能;3-4完成不了的为中度失能;1-2完成不了的为轻度度失能;都能完成的为能力完好。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失能”指重度失能;“半失能”指中度、轻度失能。

2017年起,区民政局将全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村(居)委会负责受理、初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老年人基本情况在村(居)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上报乡镇复审。

乡镇负责复审工作,在5个工作内,签署复审意见并对《申请审批表》进行编号后,报送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区民政局、老龄办进行核批后,将核批名单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方可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办法,明确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区民政局负责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预算,资金由区财政筹集。各乡镇每季度具实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填写《淮阴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补贴结算表》,经民政局审核后,按实际服务数额,由区民政局拨付给承接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按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卡号,直发到提供服务者账户。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建立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相关制度,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落实评估机构和人员队伍,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发放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区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督促各乡镇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区、乡镇民政部门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使这一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服务实施方案 第3篇

1 全国统一市长热线电话号码12345

目前, 许多城市都启用了全国统一市长热线电话号码12345, 12345政府热线通过专线受理, 专人督办, 实实在在为群众办事, 在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 12345政府热线是政府职能部门面向社会的服务窗口;

(2) 12345政府热线是受理市民投诉和建议的有效渠道, 密切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拉近了政府与群众的距离;

(3) 促进了政府系统各方面的工作改进, 对政府人员工作作风转变, 树立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 12345政府热线是信息和数据收集的有效手段, 让政府掌握社情民意, 提供分析结果和决策依据。

依托先进的呼叫中心平台, 通过市政府12345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服务热线, 可充分发挥市政府12345热线的优点解决目前政府诸多服务热线存在的各种问题, 方便市民记忆拨打、合理配置资源、减少重复建设等, 使政府服务热线做到统一、专业、高效。

2 政府服务热线整合的解决方案

2.1 解决方案的原则

市政府12345公开电话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决定了所采用的呼叫中心平台应该具备高效性、可靠性、安全性、可用性、可拓展性、兼容性和规范性。通过呼叫中心平台, 集中受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等, 并且提供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查询有关部门职能范围等咨询服务, 通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支持, 将所有来电的意见都详细记录, 并且进行录音。相关责任单位直接或间接的作为呼叫中心的组成部分, 对于坐席接电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转送到相关责任单位办理。

2.2 12345热线呼叫中心方案设计

12345呼叫中心系统以前台坐席为业务受理入口, 受理并处理市民来电, 通过系统与各专业分呼叫中心和整合责任单位实现互联互通, 处理政府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的咨询、投诉、建议或意见、求助等市民来电。呼叫中心系统总体结构如下:

本设计方案系统核心架构主要由呼叫处理子系统、业务处理子系统、资料库子系统和管理监督子系统构成。

呼叫处理子系统负责处理系统话务接续, 包括自动语音接听、人工接听、人工呼出、录音、电话转接、监听、统计等。系统提供自动语音流程, 通过IVR流程导航引导市民进入不同的坐席。前台座席在与市民进行交互的过程中, 系统提供接听、挂机、求助、三方通话、呼出、呼叫转移等一系列的呼叫中心功能支撑。

业务处理子系统基于话务平台的基础上得以实现业务受理、处理回复功能。主要是负责对各类事项进行业务办理, 包括登记、处理、回复、催办、督办等。坐席接听市民来电, 无法处理并需要转责任单位办理的来电件, 则通过业务处理子系统登记转送责任单位, 同时可以对责任单位就行催办、督办。责任单位通过业务处理子系统查看登记内容, 根据相关信息回复。

资料库子系统负责存储和调用各类政务公开信息, 包括知识收集、知识存储、知识检索。主要用于支撑提供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查询有关部门职能范围等咨询服务。各责任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能, 提供相关资料, 同时将相关资料录入资料库系统, 录入发布后, 可以通过资料库的检索功能中被检索使用。

管理监督子系统负责对全系统进行监控管理, 对呼叫处理子系统、业务处理子系统、资料库管理应用子系统提供管理统计等功能, 包括认证鉴权管理、坐席排班管理、工作流程监控、资料库运行监控、KPI关键指标监控和分类统计报表等。

2.3 基于IP网络结构的整合方案

呼叫中心建立在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上, 基于标准的开放体系结构, 实现了多点的、虚拟统一的服务中心, 座席人员可以分布在任何政府职能单位, 把多个职能单位 (如工商、劳动、环保等) 互联互通的整合起来, 应用统一的数据平台, 实现数据库资源共享, 使政府提供统一的、高质量的服务。避免重复开发重复建设, 实现电话资源的整合。

不同的职能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实现热线整合统一又有所区别:

对于原有独立呼叫中心平台的职能局, 如工商、城管等, 可通过系统开放式接口或者开发标准化接口, 使职能局呼叫中心系统与12345呼叫中心系统的数据共享, 实现12345呼叫中心业务子系统转办来电件内容导入职能局呼叫中心系统, 再通过职能局原有呼叫中心系统处理回复。

只有普通对外热线电话的部门, 可撤消原有电话号码和坐席, 通过12345热线集中坐席受理, 职能部门只作为12345呼叫中心的终端用户办理回复。

无对外公开电话的职能部门无需再设立独立的热线号码, 直接作为12345呼叫中心的终端用户, 通过IP网络登录办理回复。

3 结论

解决方案对市政府12345呼叫中心及其网络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依托呼叫中心平台, 整合其他职能局的热线电话, 市政府12345对职能单位全面推行网络派单, 建立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反应迅速的工作网络, 统一完善的联动体系, 切实提高市政府工作的整体服务水平, 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市民满意度。

摘要:政府服务热线对政府掌握情况、督促各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机关效能、促进政府机关转变职能, 意义作用尤为重大。然而, 许多政府服务热线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本文将就如何整合展开论述。

关键词:政府热线,12345,呼叫中心

参考文献

[1]李跃.呼叫中心的关键应用技术[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05.05.

政府采购服务实施方案 第4篇

1、项目分为两类,即定向委托项目与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定向委托项目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提出,列入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项目预算,采取单独立项、委托开展的方式进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由社会组织根据社会需要、自身业务需求提出,列入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采取公开申报、择优立项的方式进行。

2、每年6月底前,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分别将下一年度定向委托项目和规划开展的公益性服务项目报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

3、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对社会组织提出项目的社会公益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初审,并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下称《目录》)的编制与公示。定向委托的项目按要求纳入政府部门预算管理并进行公示。

项目申报

1、项目于每年《目录》公示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为一个月。定向委托项目与当年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预算同步进行。

2、项目申报主体为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备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项目申报通过《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及《目录》要求填写后,报送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4、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书》的真实性及服务供应方的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进行审核,提供项目评审标准,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时报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5、以往承担定向委托项目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未能按期完成的,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项目评审

1、设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区民政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招管办等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2、定向委托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限额规定纳入区招投标平台规范操作。

3、评审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财力平衡、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评审相关信息和结果。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项目评审。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主要采用会议评审制。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评审结果须经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评审,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3)立项通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立项通知书》,同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管理

1、项目合同签订。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所有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购买服务方与服务供应方应在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项目金额、评估标准、付款方式、考核办法、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并将合同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项日分级管理。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购买服务方负责制和服务供应方负责制。服务供应方要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购买服务方要强化立项指导、中期检查、结项管理等,促进服务供应方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视情对购买服务方和服务供应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项日过程监管。

服务供应方应建立项目实施专门簿册,包括公共服务项目的受益情况{己录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会计帐簿等。项目推进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送购买服务方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如服务供应方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完成时间延期、项目中止或撤销,服务供应方必须及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经费划拨

1、定向委托项目的经费由购买服务方下拨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经费,由区民政局拨付服务供应方。服务供应方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实行一次性拨付;5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拨付。项目完成后,服务供应方应如实汇总经费支付、使用情况,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综述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

导性目录。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责任主体。购买主体是指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并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的各

类机构。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购买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

第七条

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承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履行报告义务,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十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关编制管理、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的基本资质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第三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区分各类公共服务不同性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采取不同的购买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且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及服务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涉及基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服务类、基本住房保障类、社会工作类、社会保障服务类、法律援助类、医疗卫生服务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类、残疾人服务类、公

共基础设施管护服务类、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公共交通服务类、市场监督类、其他公共服务类等领域的服务项目,均可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精心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及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编报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参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

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公共服务:(一)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方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包,以服务外包方式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公共服务。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主要由政府负担费用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购买服务岗位。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特定公共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服务岗位,开展特定公共服务。适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标准化服务,如残疾人康复、不良行为人员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无自理能力人员特护服务等。

(三)公建民营。由购买方提供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特定公共服务,或直接将政府办公共服务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经营管理。适用于基本公共教育、社会化养老服务、残疾人机构托养等。

(四)民办公助。购买方通过定额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特许经营等手段,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特定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提高消费者购买能力。适用于学前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服务、文化体育休闲、公共管理服务等。

第五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加快购买服务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合理编制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本服务项目,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支出标准编制预算。凡不符合规定范围及相关要求的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第二十条

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解决。即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随着公共服务发展,新增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列入财政预算。对突发应急的服务项目,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及标准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方式,合理确定资金拨付方式及程序,资金拨付可实行预付款、分期付款、事后结算等拨付方式。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工作。

(一)财政部门:加强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督导,协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办法,指导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严格资金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承接主体资格(等级)认定。编制部门负责购买主体资格认定工作。

(三)购买主体:编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服务标准、质量、条件、方式等;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向社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施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考评等。

(四)承接主体:提供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材料;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及 8

时编报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严格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考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整服务范围及项目、重新认定承接主体资格(等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项目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购买服务监管,确保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效率。承接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合约,不得转包或分包服务项目,同时应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追回资金,并给予行政处罚和取消承接服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服务实施方案 第6篇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实施指引》适用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实施操作。

项目实施指自签订委托协议书开始到文本归档的一系列过程,凡涉及招标的书面文件、通知等的发出,应以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合并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名义并加盖公章发出。

一、签订委托协议书

(一)签订委托协议书:

1、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时必须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书,采购人应明确采购方式,所采用的采购方式要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接受委托。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如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需更改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财政厅的批准。

2、在委托协议书中应对技术、商务等需求的提出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代理手续费的收取等作明确的约定。

(二)委托协议书原件应存档保管。

(三)采购人应通过公开、公平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部门特殊类项目采购)。

二、编制招标文件

委托协议书签订后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前期的调研工作,理清编标思路,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一)编制招标文件:应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无效标标准及评标的具体方法。

(三)招标文件需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

(四)经确认后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送省财政厅备案(采购金额3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备时,应出具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两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作出评审意见)。备案过程中,省财政厅认为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或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事项,有权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的,或在公告期被责令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15个日历日,则需延长开标时间)前,在招标文件原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取得签收回执。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招标文件原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招标公告

(一)公开招标须发布招标公告,若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先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

(二)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应为同一时间。

(三)招标文件发出日应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招标文件发出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少于20日。

(四)招标公告须在财政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发布。

(五)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指标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可组织现场集中答疑也可以书面形式将澄清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者,并取得签收回执。

四、开评标准备

(一)开评标时根据项目性质可特邀监督部门的人员到会监督。评委不参加开标会。

(二)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5人以 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2/3。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认前应当保密。

(三)评审专家的选择采用电脑随机抽取的办法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数额在 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委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项目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委会。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

五、开标

(一)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应由专人负责封箱,封箱时需注意:

1、所有接收的文件按接收登记的记录核对后,必须全数放入箱内,不得遗漏。

2、封箱时间按公告上的通知时间。

3、在监标人的监督下截标,截标与开标是同一时间,可免去封箱手续,但须履行宣布截标与开标的程序。

(二)开标时间:严格按公告上的时间开标。

(三)主持人主持开标大会,宣布开标及有关注意事项,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名单。在介绍投标人时可依标书接收先后时间排序。

(四)由监标人和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唱标:唱标人使用汉语按规定内容唱标,文字记录同步进 行,对按时递交的修改书中涉及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也要唱标。

(六)投标人对唱标内容如有疑议,应当场提出并作记录。

(七)预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的在开标会结束前应公布预算价格

(八)开标过程应作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六、评标

(一)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内容转化为评标用表供评委使用,并根据评标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

(二)代理机构主持人工作:

1、召集评委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

2、向评委宣布评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3、介绍评标程序,评审方法,发放打分表格;

(三)评委会主任主持评标工作

1、组织评委审阅各文件、作出资格审查结论、审核评标价确定的正确性。

2、议定对投标人的澄清、质疑提纲, 所有的澄清、质疑问题由评委签字后代理机构存档备查,由代理机构打印盖章后发出澄清函,但不得泄露评委名单。

3、组织评委按评标办法进行公平、公正评标,组织评委客观、公正、独立地作出评标结论。

4、作出评标结果报告前各评委评分细项的核对及处理评标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事项。

(四)评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人不得擅自离开评标会场,有事离开须经评委会主任同意。代理机构主持人或工作人员评标过程中要作好书面记录,特别是各位评委的发言,但不得参与评标项目的讨论或进行误导。评标记录须经评委核对签字确认。

(五)评标结束后所有投标及评标资料,包括工作人员的记录材料就地封存保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文件副本提供给采购人,正本及相关资料应归档。

七、变更采购方式

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人可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应出具下列材料:

(一)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两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出具没有不合理条款的书面意见,并分别签字;

(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采购人出具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意见,并盖章;

(四)下载的招标公告,投标文件递交表。

八、招标结果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中标供应商。评标决议与采购人 确认函作为签发中标通知书依据。

(二)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其中标结果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厅备案。

(三)质疑、投诉处理时限: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财政厅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财政厅发送的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财政厅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

(四)在中标合同签字生效后,向未中标人发出落标结果通知书。

(五)退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将保证金(含保函)退还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并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若有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则在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的5天内,将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九、标后工作

(一)签约服务: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工作人员应跟踪督促业主与中标人双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签约,招标项目在签约过程 中要告知采购人不得迫使中标人承担招标文件范围以外的义务,合同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差别,在招标文件内容的范围内,要积极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进行协调。

(二)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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