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性出版物管理

2024-06-18

连续性出版物管理(精选8篇)

连续性出版物管理 第1篇

河北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健康发展,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出版活动,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连续性内部资料,是指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并有固定名称、按一定周期连续出版的非卖性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出版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核发《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准印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未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出版活动。

第五条 省直部门及事业单位、省社会团体,县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党校等可以申办一种连续性内部资料;已拥有国内公开发行报刊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再批办连续性内部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申办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六条 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有明确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连续性内部资料的主办单位与主管部门具有直接隶属关系。

第七条 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有确定的出版宗旨和固定的发放对象,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人员和资金保障,且主编为主办单位正式在职人员。第八条 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应由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连续性内部资料申请表;

(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出版宗旨、栏目设置、印数、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

(三)出版专用资金的资信证明;

(四)编辑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五)具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九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应充分体现创办宗旨,一般还应体现地域性。

第十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一般采用折页形式(刊型),装订成册,原则上不以散页形式(报型)出现,刊期限定在半月以上。

第十一条 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还应当符合本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总量、结构、布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停办后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十四条 《准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须重新核验。主办和承印单位应当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不得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第十五条 《准印证》期满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连续性内部资料期满核验,连同本出版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样刊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的属地连续性内部资料期满核验报告及样刊进行审核查验;

(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准印证》上加盖核验章。

第十六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实行出版编辑责任制度。编辑人员应当对所编辑的内容和质量负责。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对连续性内部资料内容负审查责任。

第十七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称谓;印刷时,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完整刊印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

第十八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只能设立内部编辑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编辑人员依照出版宗旨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内开展工作,无新闻采访权。

第十九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外单位合作印刷发行。

第二十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一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应验证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主办单位应当将样本报送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实行出版后审读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连续性内部资料审读、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并对全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出版单位、印刷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连续性出版物管理 第2篇

全市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辑部:

现将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重新核发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我局决定重新核发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省新闻出版局《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

二、认真填写核发登记表,并经主管主办单位签章同意后,将自查报告、核发登记表、准印证及2011年全年出版的样本一套于2012年2月20日前报送我局新闻出版管理科备案登记,办理核发准印证相关手续;

三、对2011年初未年审的单位,要先补审再重新核发准印证。如既不补审,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单位,一律不予重新核发准印证,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取消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资质。

四、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辑部要高度重视此次准印证的重新核发工作,准印证重新核发工作完成后,我局将适时召开出版单位主编或社长工作会议。

连续性出版物管理 第3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服务效益,服务环境,编辑队伍

所谓服务效益,即通过提高服务来取得我们所期待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在连续性学术出版物发展中,努力提高服务效益,可使其得到健康的发展。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作为民办高校不断扩大发展的产物,其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的发展面临着重重的考检。在这严峻的形势下,要谋求突破性发展,就要发挥民办高校的优势,从服务上寻找突破,向服务要效益。

一、制约服务效益提高的原因

民办高校在我国虽只有短短的30多年的历史,截至2013年,全国民办高校总数达到718所(含独立学院292所),占比高达全国普通高校(2491所)的近三分之一(29%)。[2]从数据上看,民办高校已发展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努力,如今的民办高校已经摆脱了从前的“三无”(无资金、无师资、无校舍)状态,从规范办学到教学质量提高各方面都有长足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越来越多的民办高校日益重视科研工作。因此,创办连续性学术出版物这一举措越来越受到民办高校的重视。据统计,全国民办高校已创办连续性学术出版物的有200多家。[3]为深入了解民办高校学术出版物的编辑出版现状,笔者根据工作实际联系了10名民办高校编辑同行与其进行了深度访谈,访谈内容涉及:机构设置、编辑出版条件(包括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编辑队伍、领导重视情况等)、出版内容(包括出版周期、出版形式、稿源情况)。访谈发现,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数量虽不少,但由于其发展环境差、编辑队伍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导致要提高其服务效益困难重重。

(一)处于出版管理体制之外,编辑工作开展困难大

第一,难以申请到公开出版刊号,严重制约了出版物的发展。在200多家的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中,只有一半取得内部出版准印证,而能取得正式刊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了解,当前有正式刊号的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只有5家,分别是《黄河科技大学学报》《浙江树人大学学报》《北京城市学院学报》《湖北函授大学学报》和《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3]多年来,各民办高校纷纷努力申请正式刊号,但取得成功的却寥寥无几。这大大束缚着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的发展,编辑开展服务工作困难加大。首先,这种免费内部交流的出版形式,使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失去了经济效益的回报,纯粹的学校财政支出注定其不能无限的扩大发展,只能停留在狭小的交流层面上,影响力较低。其次,缺乏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办好办差一个样,出版质量得不到保障,从而使编辑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再次,出版的文章不能作为作者评职称的依据,大大降低了作者投稿的积极性,从而产生了来稿数量少、质量不高的问题。此外,这种情况又使民办高校只能延长出版周期。据了解,当前民办高校出版周期一般是每季出版,有的甚至是半年出版一期,与高校学报相比,出版周期较长。而出版周期过长,又会导致优质稿件的流失。周而复此,形成了恶性循环,极大增加了办刊的难度。

第二,领导重视不够,编辑出版硬件条件较差。领导的重视,是编辑部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然而在笔者访谈中发现,当前民办高校并不太重视这一工作,认为所谓出版即简单地把来稿印出,人有我有即可。这也从侧面上反映出,个别领导人不熟悉编辑出版工作,这为这项工作的开展难度加大。一是编辑部从机构设置上非校属院(系)一级的学术机构,而是处从属地位。据受访者反馈他们所在的编辑部主要从属于教务处、科研处、图书信息部门等,以科级地位对待。这种机构设置,一定程度上对编辑部对外交流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二是编辑出版硬件条件较差。有的受访者反馈,学校经常更换他们的办公场所,办公环境越来越差。有的则反映,他们编辑部里竟只有一台很旧的台式电脑,上班编稿只能自带笔记本。此外,能供他们支配的编辑出版经费也较少,一般只能供排版印刷等必要的费用支出,外出参会、组稿经费不足,服务工作开展难度大。以组稿工作为例,一般情况下,他们只能等稿上门了。

(二)编辑队伍结构不合理,编辑人员的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编辑工作是整个出版工作的重心。编辑作为编辑工作的承担者和操作者,其队伍建设在加强编辑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编辑队伍的人员结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等,都会直接影响编辑工作乃至整个出版工作的发展和服务效益的有效发挥。[4]可以说,编辑工作的质量是实现出版物发展的基础,提高编辑质量是期刊发展首要考虑的问题。[5]一般来说,期刊编辑人员的编制设置能达到一个学科专业配置一名专业编辑人员是最理想的。高校学报管理办法提出,高校应根据学报编辑部的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职编辑人员,一般半年刊不少于2人,季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并另配必要的行政编务或资料人员。然而,因民办高校出于出版成本考虑,不可能花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在日常运作上。笔者在访谈中发现,民办高校编辑人员编制严重不足,专职人员只有两个甚至只有一个。但又出于出版内容综合化的考虑,所以,大部分民办高校当前主要采用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形式运行,对于出版物今后的发展极为不利。

一方面,兼职编辑大部分都是由专职教师兼任,这些教师大部分没有受过专业的编辑业务培训,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这些兼职编辑很多只能对来稿进行简单的编辑加工,缺乏对内容的深入理解,无法提高稿件的质量,不能给读者以启发和引导。此外,因其为兼职的性质,不可能花大量的时间在编辑业务上,主动组稿能力差。另一方面,编辑部专职人员短缺,管理难以到位。如编辑部人员没有明确的分工,很多专职人员身兼多职,既是编辑又是编务,编辑部日常的所有工作都集中在一到两个人身上,工作任务繁重,期刊服务跟不上。例如,主动为作者服务不力;稿件的处理时间过长;读者的需求、意见等不能及时回复,等等。在这方面,受访编辑均反映:编辑部里日常事务多,工作人员少,工作压力大;而且因所编辑出版物非公开出版,故出现了来自作者、读者甚至领导的不重视,出版物印出后,无法产生事业的成就感,从而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职业倦怠。这也是编辑服务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编辑出版工作上,任何一个环节的服务不到位都会直接影响了连续性学术出版物的持续发展。

二、提高服务效益的途径

(一)整合资源,创设良好的服务环境

创设良好的服务环境,是提高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服务效益的前提条件。创设良好的服务环境,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努力申请公开出版刊号;二是做好内部资源整合。

刊号作为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是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发展的方向。刊号申请与服务环境两者相辅相成。刊号申请成功,能为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发展开拓更优越的服务环境。效果最为突出的是民办高校学术交流的范围不再限定于内部交流,发行范围的扩大更有利于民办高校科研水平的提高;作者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更有利于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发展与建设。因此,要达到向服务要效益的目标,努力申报公开出版刊号,给连续性学术出版物发展创设良好的服务环境势在必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即民办高校具公益性属性,其法律地位与公办高校同等。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各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文化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流动。”[6]从这些文件精神及党对文化市场改革的思路上看,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申请正式出版刊号是合乎国家政策法规的。

刊号申请成功有利于服务环境和服务效益的提高,反过来,服务环境也直接影响刊号申请工作的进展。为使刊号申请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服务效益的提高,当前民办高校首要做的是整合资源,创设良好的办刊环境。首先,需要领导高度重视,因为领导的重视是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与保证。要得到领导的重视,编辑人员需要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提高编辑出版水平,扩大出版物的影响力。同时,编辑人员也要重视出版物的宣传工作,积极参加各项学术、评奖活动,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报道。此外,根据工作专业优势,编辑部还可定期开展学术论文写作、发表等相关内容的讲座。这样做既可做好作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出版物的影响力,也可提高领导对编辑出版工作的认识。其次,资源配置上,还需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充足的出版经费;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编辑队伍;拟定明确的办刊章程,让各项工作有律可依有章可循。如在办公经费上,每年经费预算中,除安排基本的出版印刷发行费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一笔专项经费,专门用于组稿、培训、参会、调研等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的正常运行、健康发展,才能最终使其服务效益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加强编辑队伍建设,提高编辑的服务能力

编辑队伍的水平高低,与连续性学术出版物质量保证和长远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加强编辑队伍建设,提高编辑人员素质,显得尤为迫切。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编辑部,由于自身的特点,可采用以下措施:

首先,适当提高编辑队伍中专职人员的比重,明确分工。长期以来,兼职编辑往往身兼数职,不可能将全部的精力放在编辑工作中,编辑的主要工作落在专职人员的肩上。如果专职人员数目过少,就不可避免的需要超额工作,这样不仅会降低编辑的工作效率,而且编辑部的服务效益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因此适当提高专职人员的比重,明确分工,才能提高其服务效益。

其次,加强对专兼职编辑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编辑工作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连续性学术出版物对编辑的要求也在不断更新。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下,信息日新月异,我们更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使连续性学术出版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此,可采用集中培训为辅,自主学习为主的方式,对专兼职编辑进行业务培训。

最后,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增强编辑部的凝聚力。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编辑部的工作比较繁杂,细琐,容易产生职业倦怠。因此,有必要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让各位编辑不仅仅“知之”,更能“好之”,最好“乐之”。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部门所有的人员对本工作产生认同感,增强团队的凝聚力,才能建设好一支优秀的编辑队伍,才能打造精品。

(三)强化编辑的服务意识,真正做好作者工作和读者工作

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的稿件大部分来自于校内师生,其来源渠道非常狭窄。同时,又因其内部出版形式不利于作者个人的发展,从而造成大量校内优质稿件外流。在这种情况下,要发现优质稿件,提高学报的质量,就要求编辑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强化编辑的服务意识,做好两个服务。

1. 服务好作者

过去曾有用“作者是编辑的衣食父母”一说,来强调作者的重要性。优秀的稿件是连续性学术出版物生存的基础,而优秀的作者即是提高连续性学术出版物学术质量的人才资源。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编辑要尊重作者,认真对待每一篇来稿,不能因为掌握着稿件的生杀大权而刁难作者,要做到助人以乐,待人以诚。特别是在来稿质量不高的情况下,编辑更应认真审读稿件,提出有效的修改意见,帮助作者在修改稿件中慢慢成长。此外,编辑还要将服务好作者这一要求体现在每一细节之处。如在接听作者的电话时,要给予最明确的答复;细心向作者介绍编辑部的工作流程;向作者介绍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培养年轻作者;及时建立作者队伍数据库;与作者保持经常联系,等等。总之,编辑部要以最好的服务、真诚的态度不断地壮大作者队伍,服务好作者。

2. 服务好读者

编辑部最常接触的对象是作者,而往往容易忽视其面向的最终对象———读者。读者是连续性学术出版物的最终审阅者和裁判员。如果没有读者的阅读,连续性学术出版物也就失去了其社会效益。从这种角度看,编辑的责任也在于收集、整理和传播有价值的知识与成果,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要做好读者的服务工作,编辑部要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如在网站上开设读者评论窗口,及时了解读者对编辑出版的评价,认真对待读者的反馈意见,对读者的提问及时解答。此外,作为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做到面面俱到。因此必须做到明确自身的定位,在认真了解本连续性学术出版物读者群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设特色栏目,满足读者的阅读需求。

民办高校连续性学术出版物服务效益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民办高校除了需要整合各方资源积极配合外,还需要编辑持之以恒的努力。在此,编辑需要端正服务态度,明确目标,踏实做好服务工作。只有这样,方可从服务上要效益,使民办高校学术出版能在夹缝中生存,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注释

1[1]蔡德英,陈静.论科技期刊的服务效益[J].编辑学报,2011(4):294-295.

2[2]中国教育概况——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EB/O L].[2015-03-31].http://www.moe.gov.cn/jyb_sjzl/s5990/201503/t20150331_186797.html.

3[3]毛红霞.民办本科高校学报建设实证研究[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10(5):25-29.

4[4]胡维革.意识、能力与结构——也谈编辑队伍建设[J].中国出版,1996(10):12-13.

5[5]王晓宇.关于提高科技期刊编辑工作质量的思考[J].编辑学报,2011(1):52-53.

转制后,政府出版物如何管理 第4篇

政府出版物从内容上可分两类:一类是行政性文献,主要有政府制度,如法律、法令、规章、政策,还有政府、人大、司法等部门运作后的相关记录,如司法资料、听证记录、统计资料等;另一类是科学技术规范,主要指政府部门发布的带有强制性的标准、专利文献及气象资料、地图等。

我国政府出版物有这样几个特点:(1)按专业分工,分散出版。我国每年出版大量图书,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政府出版物。与世界上一些国家集中管理不一样,我国政府出版物是按专业分工,分散在各部委等政府机构的出版社出版。(2)混同管理。由于没有区分政府出版物和普通出版物,因此,对两者的管理是一视同仁的。(3)市场化运作。虽然有些政府出版物有很大的市场,有些可能没有市场,但是,市场化运作的结果可能促使出版社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政府出版物的社会效益,从而偏离了政府的初衷。

几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1.要不要集中管理。由于没有对政府出版物进行清晰界定,因此,它的出版、发行和储存与普通出版物一样。实质上,政府出版物不同于个人著作,政府出版物代表了政府机构,具有权威性、公正性,是政府、企业、个人的重要信息资源和办事准则依据,所以,把政府出版物与普通出版物混在一起是不妥的,应当进行界定。

2.出版社转制后如何管理。我国各部委出版社都出版相当一部分政府出版物,它与一般出版社有一定区别。在出版发行体制改革中,对这些出版社是否与一般出版社一样对待呢?那么政府出版物如何管理?我们有必要对这些政府出版机构进行定位。

3.是否应该有利润。政府出版物是否应该有利润?利润多少才是合理的呢?政府出版物应该按保本原则定价还是要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这也涉及政府出版物的定位。

4.版权归谁,如何管理。政府出版物的版权应按著作权法来处理。但是,政府出版物又有其特殊性,其版权应如何管理也需要进行规范。

5.如何让储存和查阅更方便。政府机构作为信息资源收集、加工、处理、传播和管理利用的主体,其发布的信息要让全体公民平等享用。政府出版物作为信息的主要载体,应当让公众公平、及时、平等地享用。

国际上政府出版物的管理经验

大多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都积累了管理政府出版物的一系列经验,制定了政府出版物的管理办法。通过学习这些经验,对我国政府出版物的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集中管理。一些国家都有专门的职能机构集中管理政府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如美国政府印刷局(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加拿大政府出版局(Canad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负责出版各种政府出版物。

同时,各政府都定期公布政府出版物目录,建立政府出版物信息共享机制。如:美国出版《美国政府文件及出版物集》,加拿大出版《加拿大政府出版物目录周刊》,都会定期向社会提供最新的政府出版物目录。

2.严格的文献储存机制。由于政府出版物的经典性和权威性,同时为了保证政府信息的平等共享,各国政府都通过立法确定保存图书馆计划,在国内外设有其指定的保存政府出版物的图书馆,免费向公众提供其出版物。如加拿大在国内指定了757个政府出版物保存馆,在世界范围内指定了152个收藏其政府出版物的保存馆。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第6篇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规范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活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了《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6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令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商 务 部 部长 陈德铭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 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六条

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除出版物总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总发行业务的分公司外,总发行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第七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米,独立设臵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五)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六)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七)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八)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等;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门店所在地县级 5 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

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开设非直营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业务,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变相参股方式违反上述有关30家连锁门店的限制。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并于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无需审批,但应于设立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可在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及时间内,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但须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须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根据拟设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分别按照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须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第二十三条 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二)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三)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四)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五)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臵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七)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以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 8 能标准,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经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所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第二十六条 出版单位对本版出版物具有总发行权。

出版单位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并须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提前2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管理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第三十三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 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第三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臵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报送统计数据的,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发行服务;

(二)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允许其控股,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取得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除已依法设立的出版物批发市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 12 在出版物销售前,须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报送审验的出版物样本必须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一致。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全国性连锁经营,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

第四十四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样式由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连续性出版物管理 第8篇

关键词:半导体,高校,教材,十二五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 与高等教育相关的出版机构应能适时开发出版高质量的高校教材, 为高等教育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而在高校教材的开发与建设中, 出版机构往往注重短期的效益, “短平快”教材出版占据了大量的出版资源。这种情况下出版的教材, 一般只能满足特定学校特定时期的要求, 不能产生长久的效益, 生命周期短, 对出版机构的发展也没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在高校教材的开发与建设中, 出版机构应秉持品牌意识和可持续性理念, 集中优势力量做好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 以此创品牌、增效益。在教材建设的过程中, 应注意收集相关信息, 及时对其进行维护和更新, 使这些教材不与时代脱节, 持续性地保持优势。

《半导体器件物理与工艺 (第三版) 》就是苏州大学出版社以品牌意识和可持续性理念开发出版的一本高校教材。这本书由施敏、李明逵所著, 王明湘、赵鹤鸣翻译, 于2014年4月出版。作为“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 它的出版对我国高等院校微电子专业人才培养大有裨益。

《半导体器件物理与工艺 (第三版) 》的作者施敏教授是国际知名的微电子技术与半导体器件专家, 是国际微电子学术界及工业界公认的仰之弥高的领军人物, 他在金半接触、微波器件及次微米金氧半场效应晶体管技术等领域都有开创性的贡献。施敏教授是国际电机电子工程师学会杰出会员 (IEEE Fellow) 、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及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

21世纪初的中国, 机遇与挑战并存, 发展高科技是强国的必由之路。作为电子工业支柱的微电子高科技产业, 更是各国优先发展的首选。智力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需要高素质的人才, 培养大批微电子专业人才已是当务之急。祖籍苏州的施敏教授同时又是一位教育家, 他对苏州市发展IC产业寄予了厚望, 并非常愿意为培养我国微电子专业人才、为家乡建设贡献力量。2002年10月至11月间, 他专程来苏州大学作了为期一个月的讲学。在此期间, 通过与苏州大学电子信息学院联络、策划, 苏州大学出版社取得了其著作《半导体器件物理与工艺 (第二版) 》即《Semiconductor Devices Physics and Technology (2nd Edition) 》的中文简体版出版发行权。这本书于2002年12月正式出版, 一经出版就得到了广大微电子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人员和高校教师的肯定, 成为许多高等院校微电子相关专业大学本科、研究生首选的教科书, 得到了使用院校极高的评价。这本书深受读者喜爱, 自出版以来常销不断, 多次重印, 成为该领域内的权威与经典之作, 也成为苏州大学出版社的“品牌教材”。

从2002年至今的十余年间, 微电子和半导体产业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苏州大学出版社将品牌意识和可持续性理念融入教材的开发与建设工作中, 密切关注《半导体器件物理与工艺》最新英文版的出版动态, 经过多方筹划, 取得了最新版本即《半导体器件物理与工艺 (第三版) 》的中文简体版出版发行权, 并于2014年4月出版。在这本书的出版过程中, 为了将其做好做精, 继续其“品牌效应”, 出版社不仅专门选派优秀编辑负责该书的出版事宜, 还将其立项为“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该书秉承了上一版的出版风格, 改写并更新了35%的篇幅, 增加了许多章节内容讨论当今的热门议题, 如CMOS图像传感器、Fin FET、第三代太阳能电池和原子层淀积技术, 并删除或减少了某些不重要的章节, 维持了全书的篇幅。鉴于MOSFET及其相关器件在电子领域的重要性, 将该部分内容扩展为两个章节;由于光电器件对通信和新能源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中将相关内容扩展为两个章节。另外, 像上一版一样, 书中附上了部分的习题参考答案, 还有符号列表、国际单位制、单位前缀、希腊字符表、物理常数、重要元素及二元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的特性、硅和砷化镓的特性以及一些重要的推导, 这部分中重要习题的答案和总结、归纳性的内容为学生学习和老师教学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目前, 出版业竞争日趋激烈, 市面上的高校教材种类繁多, 出版社要加强精品教材的开发, 努力打造“品牌图书”。只有这样, 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另外, 出版社还应对品牌图书进行及时的维护和更新, 使它们得以持续性地发展, 延长其生命周期。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出版的“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半导体器件物理与工艺 (第三版) 》成为苏州大学出版社的一个“品牌”, 获得该行业人员的广泛认可, 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我国微电子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参考文献

[1]施敏.半导体器件物理与工艺:第二版[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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