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转让与继承

2024-06-25

商标的转让与继承(精选14篇)

商标的转让与继承 第1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汇总

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并由受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是通过商标转让合同进行的,商标转让合同,是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转让注册商标所有权而签定的协议。

以下是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2010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范本

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如下:

一、转让人同意将其在商标局注册使用于第××类×××商品上的第××××号“××ד商标、第××××号“×××”商标及第××××号“××ד商标转让给受让人。

二、转让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

三、转让人保证有关上述商标的所有知识产权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设定质押。

四、转让人保证在第××类以及其他类别类似商品上,未就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

五、转让人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上述商标或与其相似商标的包括专用权、收益权在内的任何权益。

六、转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ד、“×××”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ד、“×××”、“××ד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人保管。

七、受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ד、“×××”商标转让申请书,按法定程序办理该商标转让手续,并承担涉及上述商标转让的官方费用。

八、本合同第二项所涉及的转让费用由受让人在商标局发布公告、颁发有关证书证明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____日内以____方式,向转让人支付。逾期应向转让人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九、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转让人即丧失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保证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受让人则即刻起享有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十、如果上述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则受让人无须向转让人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如遇不可抗力影响了合同的按时履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

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日期:

商标的转让与继承 第2篇

商标转让权商标转让权是指 商标转让权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将其所有的商 标权依照法律规定交给他人所有的权利。在商标转让行为中,原 商标权人是转让人,接受商标权人是受让人。商标转让是双方自 愿进行的行为,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我国《商标法》对 商标转让权作了规定,肯定了它属于商标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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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转让与继承 第3篇

一、基于同一房屋, 转让转移登记未记载于登记簿上, 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的继承转移登记

《物权法》第14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自记载于登记簿上时生效。该法第16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据此可知, 本案中, 张某生前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转让给李某, 并与李某一起申请了转让转移登记, 但在该转移登记记载于登记簿之前, 李某还不能享有受让于张某的房屋所有权, 享有的只是因房屋转让合同产生的债权。

《继承法》第2条规定,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物权法》第29条规定,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生效。据此可知, 本案中, 如前所述, 张某与李某虽然共同申请了转让转移登记, 但在该转移登记记载于登记簿之前张某死亡。基于登记簿的记载, 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还是已经去世的张某, 属于张某的遗产。张小某因继承自张某死亡时起, 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第 (四) 项规定, 在继承事实发生后, 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但该办法第33条第 (四) 项规定, 房屋所有权证是申请继承转移登记时必须提交的要件。本案中, 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在张某与李某共同申请转让转移登记时, 作为必须要件已经提交给登记机构, 张小某申请继承转移登记时, 无法再向登记机构提交该房屋所有权证。若如此, 不能满足《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规定的申请继承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材料的要求, 对张小某申请的继承转移登记, 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但是, 《物权法》第11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 应当根据不同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质言之, 其中的“权属证明”, 在不动产转移登记中, 应当是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的证明。该法第16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该法第17条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 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 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登记簿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依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登记簿的表现形式, 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证明, 二者的记载一致时, 都是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的证明。二者的记载发生冲突时, 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概言之, 不动产登记簿是当然的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的证明。申言之, 本案中, 张小某申请继承转移登记时, 可以用所有权人为张某的登记簿打印件, 替代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若如此, 《物权法》的规定与《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不一致, 《房屋登记办法》是行政规章, 《物权法》是法律, 按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房屋登记办法》的效力低于《物权法》。因此, 张小某依《物权法》的规定提交登记簿打印件等材料申请的继承转移登记于法有据, 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在司法实践中, 终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崔甲上诉某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时认为“被上诉人根据原审第三人崔乙提交的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公证书、刊登有遗失产权证声明的报纸、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认定崔为佛山市某路某房的合法继承人, 并为崔乙核发房地产权证, 属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应予维持”。遂判决维持原审法院维持某房产管理局的房屋登记。本案中, 人民法院的认为和判决体现, 申请继承产生的房屋转移登记时, 申请人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的, 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的证明 (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的证明为登有遗失产权证声明的报纸) 替代之。

二、基于同一房屋, 登记机构受理继承转移登记后, 与先行受理但尚未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转让转移登记形成冲突

在先行受理转让转移登记后, 又受理了继承转移登记, 不管先办理哪个登记, 则后一个登记目的无法实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关系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该两种基于不同原因产生的转移登记在实现登记目的时形成冲突。有观点认为, 申请的先后顺序决定了在登记簿上记载的先后顺位, 除非在先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拒绝受理, 否则登记机构必须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同一不动产上的各类登记。据此可知, 本案中, 张某与李某一起申请的转让转移登记, 先于张小某申请的继承转移登记, 故应当优先办理。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第 (三) 项规定,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簿记载相冲突的, 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概言之, 本着先申请先登记的原则, 登记机构应当为李某办理转让转移登记, 即对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 先转移登记到李某名下, 对张小某再申请的继承转移登记, 以与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为由, 登记机构对该继承转移登记作不予登记处理。

也有观点认为, 如前所述, 《物权法》第29条规定,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生效。据此可知, 自张某死亡时起, 张小某因继承已经依法享有了房屋所有权, 属于物权。张小某申请继承转移登记, 只是将自己非经登记即依法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予以公示, 而李某与张某一起申请的转让转移登记, 须记载于登记簿时起, 李某受让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才生效, 在此之前享有的属于合同债权。按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 张小某申请的继承转移登记优于张某与李某一起申请的转让转移登记, 因此, 应当优先办理张小某申请的继承转移登记。继承转移登记后, 适用《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第 (三) 项规定, 以张某与李某一起申请的转让转移登记与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为由, 作不予登记处理。

上述两个观点, 孰是孰非?

三、基于同一房屋产生的转让转移登记与继承转移登记冲突的处理

本案中, 就现时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 李某与张某一起申请的转让转移登记, 张小某申请的继承转移登记, 都关系到该房屋所有权将来的归属, 换言之, 李某和张小某对现时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将来的归属发生了争议。《物权法》第33条规定, 因物权归属发生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那么, 李某和张小某可否请求登记机关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呢?

《物权法》第12条规定, 登记机构的职责为查验登记资料、询问申请人、对满足登记要求的事项如实并及时登记。质言之, 登记机构不是房屋权利归属的确认机构, 不能应李某和张小某的请求确认争议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若如此, 李某和张小某该向哪个机构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呢?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 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可知, 房屋所有权是公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 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 李某或张小某都可以以对方为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之诉, 尔后, 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登记。

但是, 《房屋登记办法》第23条规定,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登记机构原则上须在30日内将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或作不予登记处理。即使延长期限, 也必须在90日内完成登记或作不予登记处理。在期限内, 登记机构对已经受理了的这两种相冲突的登记申请, 在李某或张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前, 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下, 该如何处理?

如前所述, 若对其中之一作登记处理, 而对另一个作不予登记处理, 谁先谁后, 无法把握, 也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依据。若都作不予登记处理, 则不具备《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可否按暂缓登记或中止登记处理呢?

《房屋登记办法》第75条和第78条规定, 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期间, 应当暂缓登记。异议登记期间,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 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据此可知, 本案中, 李某和张小某是对现时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将来的归属发生争议, 对现时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关事项是否有错误无异议, 故不具备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前提。概而言之, 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 对这两种已经受理了的相冲突的登记, 也不能作暂缓登记和中止登记处理。那么, 登记机构该如何处理呢?

《物权法》第12条第2款规定,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 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据此可知, 本案中, 登记机构可告知李某和张小某, 须进一步提交房屋所有权属于自己的更有力的证明材料, 建议他们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补充生效的法律文书后, 再决定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继续完成或不予登记。

如何进行商标注册与转让 第4篇

交易现场

在“华夏商标转让超市”,各式商标样本贴满了墙壁,并标注了不同的身价,便宜的也要两万元,更有两三百万元的高价商标。开张一年左右,已吸引上万件商标聚集到此。据超市总经理吴文俊介绍,目前,该超市的商标类别涵盖了工商登记下的全部45类商品,按照目前商标交易的情况来看,以服装、皮具、食品、酒类、药品、饮料、电器以及化妆品等类的商标交易比较多。顾客进入“华夏”后,一旦相中合意的商标,便委托超市与商标拥有者签订转让协议,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手续,然后,顾客成为该商标持有人。据了解,申请注册商标,花费在2000元左右,而其转让价少则两三万,多则上百万。有较大的利润空间。

谁在为商标埋单

分析商标抢注和交易得以红火的原因,吴文俊认为,随着企业品牌意识的增强,许多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急切需要注册商标。企业看重商标,就导致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企业去注册商标时发现自己喜欢的商标已经被人先行注册,只好掏钱购买,第二种,一些中小企业限于商标专业领域知识的缺乏,不如购买专业设计的现成商标省事,第三种,企业急用商标,但按照正常程序,企业申请一件商标至少要花两年时间,而转让商标只需5~8个月,因此企业愿意花钱买现成商标。广东知识产权协会秘书长顾奇志认为,商标买卖将成为一种趋势,规范的专业商标交易值得提倡。

什么样的商标好卖

实际上,卖不出去的商标多的是。一般来讲,抢注名牌或比较有创意或较有眼球效应的商标卖得较好。“价钱比较高的还是服装类的商标,一些其他类别的商标名称好的价钱也不错。”据吴文俊介绍,开业一年多来,该商标超市生意红火,国内外不少企业都慕名来这里寻找自己满意的商标。如去年温州的一家大企业在这里就购买了十几件商标,交易额近两百万元。据说这些被“相中”的商标基本上没有打擦边球的,在设计上往往都较为独特,如有一件成交价为33万元的图形商标,设计很有中国传统文化韵味,正适合做唐装。

从目前的情况看,商标按注册行为可分为三种类型抢注型,跟潮型,创意型。第一种是抢注国内外的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第二种是跟潮注册,大多注册的是流行的歌名、电影名及图案、形象等,第三种则是用自己想到的特别有创意的文字、图案等注册。

怎样注册和转让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一些商标事务所的经验,申请注册商标和转让商标的过程并不复杂。

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事务所通过国家商标局的网站,对拟定的商标进行查询。若查询显示拟定的商标没有被注册,可进行下一步申请。

申请人填写好申请方的名称和商标所包含的商品类别后,通过商标事务所将申请单递交给国家商标局。商标局在审查确认申请书形式合格,拟定商标具有唯一性的基础上,会对这个商标发布初审公告,看社会对此商标有无异议,直到法定时间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消除以后,才能发布终审公告,申请注册人拿到商标证。从最初提出申请,到拿到商标证,如果顺利的话,一般需要两年左右时间。

商标的转让与继承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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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协议怎么写?2018年商标转让协议模板

从事普通生产经营可能会涉及到商标转让的问题。也就是从原先的商标持有人转到自己名下的品牌。这样有利于利用原来的商标获取一定的知名度。商标转让协议怎么写?下面我们知呱呱为大家带来2018年商标转让协议模板。

商标转让协议怎么写?2018年商标转让协议模板 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如下:

一、转让人同意将其在商标局注册使用于第××类×××商品上的第××××号“××ד商标、第××××号“×××”商标及第××××号“××ד商标转让给受让人。

二、转让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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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人保证有关上述商标的所有知识产权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设定质押。

四、转让人保证在第××类以及其他类别类似商品上,未就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

五、转让人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上述商标或与其相似商标的包括专用权、收益权在内的任何权益。

六、转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ד、“×××”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ד、“×××”、“××ד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人保管。

七、受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ד、“×××”商标转让申请书,按法定程序办理该商标转让手续,并承担涉及上述商标转让的官方费用。

八、本合同第二项所涉及的转让费用由受让人在商标局发布公告、颁发有关证书证明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____日内以____方式,向转让人支付。逾期应向转让人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九、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转让人即丧失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保证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受让人则即刻起享有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十、如果上述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则受让人无须向转让人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如遇不可抗力影响了合同的按时履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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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意义何在? 第6篇

商标转让也许有些人不是很理解,认为买了辆二手车一样,可能会有问题。下面分析几点,来对比下商标注册和商标转让之间的区别。

1.时间对比

注册商标:目前注册商标的时间大概需要1年。近几年,商标局审查注册商标的效率已经大大提高。但是还是需要大概1年的时间才能最终拿到注册证。

转让商标:6个月左右。

本公司在双方确定转让协议之后,一般10个工作日就能办理好各项手续,30-40天左右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书,6个月左右转让完成。而受让方在本公司办理好各项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商标。

考虑时间成本的因素,转让商标将是企业快速走上品牌之路的有效途径。

2.成功率对比

注册商标: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得知,国内2005年商标申请总量为: 593382件,而实际批准注册商标为:218731件,成功率仅为37%左右。目前由于商标近似性注册的成功率不高,特别是国家商标局开放个人注册商标,注册量大增。中国的汉字总的超过8万个,但是常用的却只有4000个左右。两个字的商标几乎已经很难被注册了。

转让商标:风险非常小,转让的商标本身就是国家商标局已经批准的注册商标,已经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认定,所以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合法有效的商标通过本公司办理的将100%转让到受让方名下。在达成转让协议之前,本公司将确保商标的合法有效,手续齐全;签订转让协议合同,保障三方的利益以及法律效应。

3.商标价值

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形式,已经越来越被重视。很多知名产品的商标被抢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品牌意识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加强,让更多的企业以及个人认识到商标的价值。

商标转让的协议书 第7篇

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平等协商,现就甲方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号使用于()上的注册商标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乙方所有,乙方作为受让人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支付方式为()。

第三条甲方保证此协议签订时,任何第三人无权就此注册商标主张权利,该注册商标上不存在有任何妨碍乙方作为注册商标受让人权利行使的障碍。

第四条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双方约定转让此注册商标之一切申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负有积极协助办理之义务。

第五条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此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之日起,乙方成为此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作为此注册商标所有人所应当享有的一切权益,并承担所应当承担之一切法律义务。

第六条乙方保证此注册商标转让完成后,使用该注册商标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维护商标的声誉。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商标转让助力企业“绝处逢生” 第8篇

笔者代理的第15371303号“56°”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就属于此种情形。

比萨利餐饮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56°”在第30类“面包干, 果子面包, 蛋糕, 月饼, 面包, 糕点, 面包屑, 小蛋糕 (糕点) ”等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初步审定号15371303。经过审查, 国家商标局向申请人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 认定“56°”商标与扬州三笑物流有限公司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2863515号“56”商标构成商标近似。“56°”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权利冲突, 被予以驳回注册申请。

考虑到比萨利餐饮公司已经开设面包房, 推出“56°”品牌蛋糕、糕点并受到消费者认可的实际情形, 原代理人在限期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第15371303号“56°”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为:温度“56°”与数字“56”容易区分, 普通消费者基于日常生活习惯不致产生混淆误认, 同时提交了部分商标使用证据。但是, 未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 仍予以驳回注册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56°”商标驳回决定以后, 比萨利餐饮公司下达了积极争取的指示, 笔者团队转让部门一方面积极联系引证商标持有人商讨商标转让事宜, 一方面于2016年4月28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状, 主张引证商标转让中, 请求中止审理, 等待引证商标的转让核准。

2016年5月9日, 经过转让部门同事的积极联系和努力促成, 比萨利餐饮公司和扬州三笑物流公司达成转让意向, 双方办理转让协议公证, 签署独占使用协议, 支付对价, 交接商标证书, 并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材料。

2016年5月31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第15371303号“56°”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案, 笔者作为代理律师参加庭审。由于商标转让程序等待时间较长, 庭审过程中引证商标的转让申请仍未受理, 中国商标网亦未显示任何信息。笔者只能向法庭提交了引证商标转让协议及公证书、独占使用协议、商标代理组织证言等证据材料, 证明引证商标正处于商标转让程序中, 请求法院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中止审理。法庭当庭要求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查实引证商标转让事项, 同时建议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加快申请。

2016年6月1日, 笔者配合比萨利餐饮公司的客服人员, 在最快的时间内, 将商标转让加快申请和案件诉讼材料提交国家商标局转让处, 告知紧急事项, 请求予以加快审理。

2016年10月6日, 国家商标局下发核准通知, 引证商标核准转让于比萨利餐饮公司。从商标提起转让申请到最终核准转让, 共耗时不到5个月时间, 较之普通转让程序快了近一半的时间。

2016年10月24日, 比萨利餐饮公司接收到国家商标局转让核准通知的同时, 笔者将该通知复印件加盖比萨利餐饮公司印章,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恢复审理申请书》, 告知引证商标核准转让于比萨利餐饮公司的事实, 在先权利冲突已经消除, 请求恢复审理。

商标转让的雷区 第9篇

然而,深圳唯冠提出其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台湾唯冠无权处置,拒绝将该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苹果最终花了6000万美元,才从深圳唯冠那里抱得“IPAD”。显然,苹果的马甲公司在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时,要么没有调查清楚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属,要么明知此事但没有签好转让合同,比如没有把深圳唯冠拉到合同里签章认可。

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收购了一个商标,一切都很顺利,结果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却被商标局给踢了回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而商标注册人恰恰还在相同商品上注册有其他近似商标。

当这家跨国公司要求商标注册人将这些近似商标转让给它时,商标注册人同意了,不过,这可不是免费的,你得再付一些钞票。但是,跨国公司希望是免费的,拒绝为这些它根本未打算使用的“近似商标”继续买单。关键是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怎么处理这种情形。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议爆发了,商标买卖双方打起了合同官司。

与别人做商标买卖的交易,自是要小心翼翼地绕开雷区。但有的公司为了一枚心仪的商标(品牌),反而把程序走的太复杂了。“皮尔·卡丹”商标“一女二嫁”的旧闻,可以发现上海中服把商标收购弄得比想象中的复杂多了。

在1979年,皮尔·卡丹就最早把国外时装秀带进了中国。此后,“皮尔·卡丹”当时成为中国人心目中顶级、奢侈、身份的标签。不幸的是,这个品牌后来走到了要卖掉的境地。

2009年8月底,上海中服宣布已经签订了关于整体收购皮尔·卡丹的框架性协议。但是,上海中服很快就得到消息,早在7月初,皮具、针织服装、鞋、手套四类品种在中国的“皮尔·卡丹”商标,已经被签署协议转让给了一家温州企业——由孙小飞所掌管的卡丹路集团,商标转让总金额为3700万欧元,更令上海中服震惊的是,皮尔·卡丹已于9月收到3330万欧元。

对这个已经落魄的“贵族”品牌,中国企业竟然竞相用高额代价来收购,而皮尔·卡丹先生似乎有“一女二嫁”的嫌疑。那么,到底谁真正买到了“皮尔·卡丹”?具体情况扑朔迷离,外人难以了解真相。

但拨开迷雾可以发现,上海中服所谓的整体收购皮尔·卡丹,并不是收购或入股皮尔·卡丹公司,而只是整体“收购皮尔·卡丹商标在大中华区内(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和新加坡)所有商品上的商标所有权,保持原有代理商的代理权。”看起来,好像只是在收购商标,但上海中服弄得跟收购公司一样复杂。

上海中服就像去境外投资一样在办理批文和手续:2009年6月底拿到了上海市商委“关于支持上海中服进出口有限公司收购法国皮尔·卡丹商标的函”,同时向上海市和国家发改委提出申报,并于8月5日拿到了国家发改委的批文。不仅如此,上海中服还在法国巴黎为收购专门设立了子公司。其实,商标收购这样的“非资本项目”,哪里需要上报国家发改委的批准。上海中服把自己给套住了,否则收购商标的动作应该更快些。

商标转让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第10篇

一、转让方应注意

1、明确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

2、商标转让费应尽量约定为分期支付,如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应避免约定为一次性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

二、受让方应注意

1、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对于被转让的商标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需要提醒的是,受让方不能仅凭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还必须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另外,应了解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若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被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

2、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应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3、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不能影响在先的使用许可的效力。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

http:/// 转让商标的受让方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标权使用许可状态应明确约定清楚。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注意

1、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自合同签订后至核准公告之日,受让方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这段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

2、应明确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综上所述,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商标转让合同时,对被转让的商标要有充分的认识了解,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而最大限制规避法律风险。

注册商标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

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二)受让烟草制品、人用药品的注册商标时,受让人必须附送相应的证明;(三)转让人必须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而不能转让一部分、自己再留一部分使用,或者将另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四)商标所有人如果已将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办理转让之前,必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http:/// 不得因转让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通过代理的申请:商标局审查核准后发布公告并由代理人向转让商标受让人发送《商标注册证》。

直接办理注册转让的申请:商标局审查核准后发布公告。转让注册受让人应在接到《转让注册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一)领取《转让注册通知书》的介绍信;(二)受让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四)领取《转让注册通知书》;(五)受让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商标转让价格怎么确定

商标的价格是按照持有人自己对商标的定价来定的。一般价格比较低的,容易让购买人接受,我公司网上的商标超市里面是一个区间价格,是表示持有人报价在这个区间的。因为持有人报价会有变化,不可能做到100%准确。

目前市面上很多的商标转让,选择性越来越多,面对不同的风格,很多人都有种眼花缭乱的感觉。而且最让人拿捏不准的还是商标的价格,由于商标这种产品价格比较无法掌控,因此选择选择合理价格的商标,是消费者所面临的比较困难的问题。根据我多年从事商标交易的经验,来谈谈在网上购买一个商标价格及其它费用的构成。

公司商标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第11篇

公司商标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现在一些公司会同时注册多个商标,其中有一些商标并没有派上用途,就这样闲置下来。而有些急需商标的公司又不想等过长的时间来注册商标,这时双方可以进行商标转让。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有好处的。那么公司商标转让流程是怎样的?我们通过这篇文章来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公司商标转让手续如何办理?

关于商标转让的手续,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此外,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公司办理商标转让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6)提供公证处的商标卖方申明公证书

三、公司商标转让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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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

在实践中,大量的转让注册商标都是以合同方式转让注册的。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由此可见,公司之间进行商标转让对双方都有好处,转让方盘活了资产,受让方能够快速的进行品牌创建。公司商标转让流程通常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等环节。一般来说,双方提交的资料齐全的话,商标局会在6个月左右时间对商标转让审核完毕,对于受让方来说,也比注册商标节省不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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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协议 第12篇

转让人(甲方):甲 方 地 址:

受让人(乙方):乙 方 地 址:

甲乙双方就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为第 号第 类“ ”牌商标申请权/专用权转让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条款:

1、甲方同意将自己的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为第 号商标申请权/专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2、乙方须一次性付给甲方该商标转让费: ¥ 元整;

3、因本协议而产生的公正费、商标转让费及相关税金由乙方负责承担;

4、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须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办理该商标申请权/专用权的转让手续,甲方并将该第 号国家官方《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原件移交给乙方;

5、本协议签订后,不论国家商标局是否受理该商标转让手续,该商标申请权/专用权都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采取任何行为使本协议约定转让的商标申请权/专用权无效或转让、许可给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赔偿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另加收不得少于 元整的违约金;

7、本协议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以上内容予以认可

转让人(甲方)同意:受让人(乙方)同意:

甲 方 地址/身份证:乙 方 地址/身份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商标的转让与继承 第13篇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代位继承,转继承,区别

于中国而言, 继承制度在社会经济制度的巩固、家庭团结和睦的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等过程中具备非常重要的作用。继承权公证的本质是公证法律事实, 在公证实践中时常都会接触到, 所以公证员应提高警惕, 避免出现假证、错证, 并重视区分继承权公证中的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使公证更加合理、合法, 更具严肃性、权威性。

一、严格审查继承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公证人员在继承权公证实践中首先应做到对继承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1]。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继承人提供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二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是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清单、财产所有权证明。

四是要提交能证明所有合法继承人情况的材料, 这些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亦或是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 把每一位合法继承人的姓名、住址、性别、年龄、与被继承人之间是什么关系、职业、单位等相关信息详细列举出来;如果有的合法继承人已经死亡, 应注明其死亡时间、地点、生前地址等, 还要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

五是如果有的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了自己享有的继承权, 但又无法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亲自发表声明的, 应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 声明自己自愿放弃继承权, 并把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提交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

六是对于转继承, 相关人员应提高转继承关系的证明材料;对于代位继承, 相关人员应提交代位继承关系的证明材料, 并正确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七是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但需要提交公证过的委托书, 写明继承人愿意继承死者的合法遗产, 并委托代理人办理继承相关事宜等。

二、在公证实践中正确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 明确代位继承人在代位继承中的范围

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不仅包括自然血亲, 还有拟制血亲[2]。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被继承人收养的子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收养的子女的养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跟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收养的子女也享有代位继承权。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意见还明确规定代位继承权不受到辈数的约束。

(二) 明确转继承人在转继承中的范围

在转继承中存在两个继承关系, 一个是确定继承人的继承法律关系的出发点是被继承人, 另一个确定继承人的继承法律关系的出发点是被转继承人。在公证实践里, 公证人员应仔细区分两个继承关系存在的区别, 切忌因某人得到了转继承权而对其他被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产生影响。因为在转继承里, 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并不享有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而是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去合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且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对转继承而言, 两个继承关系在确定时拥有不同的出发点, 通常会导致部分人既是转继承人又是合法继承人的情况, 即同一个人可能会同时享有转继承权、继承权。所以公证人员要正确划分转继承人范围, 避免出现继承人遗漏的情况。

(三) 转继承不能被当作代位继承

转继承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继承人还没能成功继承其遗产, 并先于获得财产所有权就死亡了, 那么该合法继承人享有的权利将依法转由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而代位继承指的是被继承子女的死亡时间早于被继承人, 那么就会由其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取得代位继承权, 从而代替继承人行使遗产继承权利。由此可见, 转继承是合并了两个先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 遗产所有权只发生一次转移, 与代位继承类似, 但二者并不相同。因此, 公证人员不能混淆, 要避免把直系晚辈血亲及其他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排除。

如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证处的公证员就经手了类似的公证案例, 即:张某于1978年死亡, 遗有配偶王氏和一个女儿。1989年, 张某的女儿死亡, 遗下配偶刘氏和一个女儿。1992年, 被继承人张某被政府统一规划和改造的私房政策得到落实, 由于其合法继承人———女儿张氏于张某死亡之后、张某的遗产被分割之前去世, 所以张某之女享有的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转移给其他继承人王氏、刘氏和其女儿。如果公证人员把该转继承视作代位继承, 那么就只有张某的外孙女能继承他的遗产, 王氏、刘氏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就被剥夺, 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应正确区分、严谨对待。

三、结语

对于实际的公证工作, 继承权公证涉及到越来越复杂的法律关系, 被继承人遗产的种类也日益多样化, 所以公证人员务必客观、全面、准确地为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义务和权利、公证要求及注意事项、后果等, 严禁出现错误和遗漏, 为改革公证工作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蒋丽.转继承中适用代位继承的逆向思考[J].中国公证, 2012 (05) :44-46.

商标的转让与继承 第14篇

树大招风,因为商标所有权的归属问题,郎酒和汪俊林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

郎酒商标已归汪俊林

十年前,郎酒启动改制计划,汪俊林的宝光集团入主郎酒。据说,为了留住郎酒的商标,也为了将税收留在当地,古蔺县政府做出决定:商标归古蔺县政府,资产归改制方民营企业宝光集团董事长、现郎酒集团董事长汪俊林。

然而,到去年年底的公开资料显示,汪俊林已经将郎酒的商标通过一个投资公司进行了间接控制,也就是说,“郎酒”已经和古蔺县基本上没啥关系了。

1963年,郎酒获首届四川省名酒评比金奖,同年晋升为中国八大名酒。1984年,“郎”牌郎酒被评为国家名酒,获国家产品质量金质奖章,荣获“中国名酒” 称号。“郎泉”牌兼香型郎泉酒被评为中商部优质酒。1989年,53°郎酒蝉联“中国名酒”称号;1997年,“郎”牌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享受世界范围的特别保护。2011年郎酒品牌价值居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第51位,食品饮料行业第5位,白酒行业第3位,价值175.55亿元。

如此巨大的品牌价值,古蔺县政府为何轻易放弃?汪俊林获得商标所有权,付出了什么样的代价?

“零转让”疑云

按改制时的条款,郎酒的商标资产由古蔺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县政府持有,许可给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在酒等商品上独占使用,古蔺县方面收取一定的商标使用费。2010年,古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这笔商标资产转让给了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古蔺县政府相关部门公开的信息显示,久盛投资只是一个商标管理机构,以前是古蔺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独资子公司,2010年末改制成为泸州宝光集团控股73.8%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宝光集团是汪俊林控股的企业,这也意味着,郎酒商标资产经过两次转手,最终被汪俊林控制。

令人生疑的并不是汪俊林获得了商标所有权,而是获得这些商标资产所付出的代价:据媒体报道,“郎”等商标转让给久盛投资时采用直接划转的方式,久盛投资支付的价款为零,由于宝光集团实为郎酒集团董事长汪俊林间接控股,如果“零转让”属实,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古蔺县政府究竟是做何打算?

“君子协议”浮出水面

据了解,久盛投资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郎酒的商标管理。

资料显示,当地政府部门确实在去年着手理清郎酒集团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商标权上的关系。为阻止他人恶意注册与郎酒集团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指导国资公司申请注册了100多枚“郎”牌防御性商标;为理清郎酒集团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商标权上的关系,古蔺方面协助其成立了久盛投资,专门管理郎酒集团使用的商标和防御性商标,把133枚商标由国资公司转入久盛投资进行管理。

那么,古蔺方面为何没有收取汪俊林的费用?对此,汪俊林去年对媒体的解释是:“郎酒改制时评估的郎酒净资产超过6亿元,我个人要支付4.9亿元的收购款,虽然此前有医药产业的积累,但是没有这么多现金。地方政府同意可以分期付款,用赚的钱来付这笔钱,不过,政府保留“郎酒”品牌的所有权,但是我们约定,销售额达到30亿元以上后,每增加10亿元,我个人就拥有品牌所有权的10%。”

2011年,郎酒销售超100亿,按这份君子协议来推算,郎酒的商标资产基本上应该全部归属给汪俊林,“零转让”似乎无可厚非。白酒营销专家铁犁对媒体表示,很多白酒企业改制时都是先进行有形资产的处置,往往存在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理等改制不彻底的问题,而企业做大之后商标权又容易成为棘手的问题,处理不好容易授人以柄被指责国资流失,不处理则对企业长远发展不利。

对于“零转让”的风波,不少行业人士都站在汪俊林这边:“在10年前,类似郎酒的品牌有很多,但汪俊林只有一个。”某行业杂志副总编辑汪先生认为,郎酒今天成绩的取得主要受益于汪俊林的经营:“如果今天郎酒还是像宝丰、武陵、董酒等传统名酒企业一样发展很一般,估计不会引起太多关注。”

扫清IPO道路上的最后一道障碍

虽然目前“零转让”疑云已经消散,但这次转让事件中披露的信息,还是让很多人联想到了郎酒的上市问题。

在五年前,汪俊林高调对外宣称要上市,但在三年前突然改口,称郎酒“不缺资金,短期内不考虑上市”。这一转变让当时的行业内分析人士颇为不解,今天看来,郎酒当年放弃上市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商标权问题拖了后腿。

现在,汪俊林解决了这个棘手问题,郎酒离IPO还有多远?

2011年郎酒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同比增幅达81%。郎酒集团对销售公司下达的今年挑战目标为135亿元,力争实现150亿元的跨越目标——这样的业绩,顺利IPO应该不是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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