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2024-08-17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精选6篇)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第1篇

浅谈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科学构建

法律与实践 2010-01-20 15:15 阅读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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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碧波 周德锋

网络转载: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作为量化检察工作的数据载体,是评价检察机关执法质量的客观依据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平台。立足基层检察工作实践,建立和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考评体系,对调动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推动检察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作用

科学、合理、规范的检察业务考评体系对于检察职能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引导作用。检察业务考评是上级检察机关为规范办案、促进各项业务的开展,针对各项检察业务而制定考评目标,并对一些指标做出具体量化。它是上级检察机关领导检察工作、指导下级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各级检察院对各业务部门办案活动进行管理的一个载体,能够引导下级检察机关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活动,使得各业务部门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指标去履

行自己的职责。

二是激励作用。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实施,对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别根据相应的工作性质制定考评标准,使各级检察院及其各部门都面临挑战和选择,普遍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尤其是在兑现奖惩以后,素质高、能力强的干警感到自身价值得以体现,工作动力不断增强;素质较低、能力较弱的干警因为不适应岗位工作,进而主动查问题、找差距,千方百计提高自身素质。它督促、激励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干警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职责。

三是规范作用。就检察业务工作而言,检验、评判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程度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考评。通过考评,可以看出既定的程序和要求具体执行的情况,可以发现规范化建设中尚需解决的问题,从而进

一步提高规范化建设的水平。

四是提升作用。检察业务考评用共同的目标来增强各级检察院的凝聚力,使广大干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尤其是共同目标与个人目标取得最大程度的和谐一致时,能够极大地发挥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献身精神和创造力,促使各级检察院和检察干警不断争先创优,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同时,实施科学的考核评价后,各级检察院为实现最大效益,必然会对干警进行合理调配,可以使真正优秀、为检察工作所需要的人才脱颖而出,使人才有限的人力资源向一线办案部门集中,实现人才合理流动,人力资源配置达到最佳效果。

二、当前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存在的问题

作为评价检察业务工作的依据和尺度,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发展,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但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在司法文明的现实需要下,其缺陷却是不容忽视的,主要表现在:

(一)考评指标缺乏科学性。具体有以下三方面:一是缺乏全面性。检察业务涉及面广,项目较多,考评指标究竟应细化、量化到何种程度把握不准。当前的业务考评注重指标的数字化,强调“硬”指标,但在检察工作中却有许多“软”指标,是无法或难以用数字量化的,这在客观上引导干警争着去干那些容易得分的硬性工作,使干警的工作理念机械化,只重视工作的完成,而忽视如何进一步优化工作效果,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办案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贯彻刑事政策的能力、岗位履职能力要素等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形象和个体创造性差异的指标。二是缺乏协调性。检察业务从立案、侦查、批准或决定逮捕、起诉等环节一环接一环,由于各项业务标准不同,有时后道环节必然会否定前道环节的工作成绩。如立案后撤案、不捕,捕后不诉,说明前道环节的案件质量有问题。各业务部门自上而下进行考评,而未能对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方面设定相应的考评指标,容易造成各部门间的扯皮和矛盾,不利于促进各项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发展。三是缺乏长效性。上级检察机关在制定考评指标时,往往把上级强调需要加强的工作重点作为评比的侧重点,把督促工作简单化,把需要加强某一项薄弱环节扩大化,而忽视对整体工作态势的总体把握和长远设计,导致考评指标不具有长期指导性,使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始终围着考评转,工作思路也随着考评指标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制订符合自身实际的长效工作思路。

(二)考评方式简单。主要体现在:一是有考无评。考评机制应该有考、有评。目前的业务考评基本上是只有考、没有评,通过简单的数据统计,然后排名,而缺乏反映检察工作绩效、查漏补缺扬长避短的考后评价;二是重期末轻期间。考评一般都采用年终评比的方式进行,每到年底,上级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对基层检察院对口业务进行考核、评比,以“年”为单位进行,对期间的过程缺乏及时、明确的指导,不能够使基层检察院通过评比,及时发现不足、督促工作;三是数据化程度太多。大多数业务考评都是以数据为参考依据,数据越高,就代表工作做得越好,这容易造成基层检察院盲目追求数量,为提高考评数据,不断地给数据注水,最终使业务考评失去检验检察工作的实际价值;四是考评程序单一。当前前检察机关的考评程序,大多数是把考评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并以表格的形式将考评内容进行分类,然后由上级检察院定期前往下级检察院进行形式上的检查,或者由下级检察院直接将考评材料送至上级检察院进行检查,最后进行评分并以分数排名,这样简单的考评过程难以科学评价基层检察院业务工作的好坏,由此产生的考评结果更没有实际意义。

(三)考评内容违反司法规律。就拿考评中惯常使用的“大要案率”、“不捕率”、“捕后撤案率”、“捕后不诉率”、“追诉率”、“不诉率”、“无罪判决率”来说,这样的考评指标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很全面,实际上并不科学。一方面硬性规定不能出现错案,另一方面却又严格控制不捕率、不诉率;一方面把强化监督、追诉追漏作为加分因素,另一方面又严格控制不诉率,限制办案部门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漏犯作不起诉决定。另外,设置的分项指标与最终所要追求的绩效目标也不尽一致。如不捕率设置为超过一定比例就要扣分,却不过问侦查机关办理的案件究竟质量如何、是否该捕。???也有些地方,对基层检察院不分管辖区域的大小及资源等情况,将绝对办案数量作为考核指标,这种考评方式很容易挫伤管辖区域小的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四)考评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当前,检察业务考评工作一般都是在检察系统内部进行。虽然检察机关考评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借此能够充分了解各级检察院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业绩考核,作为奖惩的依据,能够有效激发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推动检察工作发展。但是,并不能因此完全关起门来自评。毕竟检察机关各个部门的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与法治信仰,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与实现,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检察机关的评议不仅是检察院自己的事情,更是关系到社会公正的大事。所以,检察机关的考评机制有必要借助外部的力量或信息,多角度客观、全面地评价检察干警及检察工作,这样可以避免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的弊端,保证考评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科学构建

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严密的工程。我们要围绕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际,精心设定考评指标、标准和考评方法,构建适宜基层检察院科学发展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一)考评构建原则。一是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是考评机制的生命线。科学的考评机制通过对基层检察业务工作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定、指导、奖惩,从而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考评体系在体系设置、标准设定、运行措施等各个方面要充分体现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同时,又要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特别是要体现在队伍建设及充分履行检察职责等方面的根本要求。考评体系的运行,要依托于真实的信息、科学的分析、客观的评定,能全面反映检察业务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既要有根据业务工作划分若干要素并制定统一量化标准、评价等级和评分标准的定量指标,又要有体现业务工作绩效的质的方面的定性指标;既要重直接影响,又要重间接影响;既要重近期目标,又要重长远目标。二是完整原则。业务考评要紧紧围绕检察业务的开展,全方位设定业务考评指标。从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侦查监督、公诉、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民行检察,控告申诉,反贪侦查,到理论学习、业务学习、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理论调研、宣传等,都要囊括进去,都要成为考评的内容。三是统一原则。检察机关的大多数业务工作都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从立案到侦查、批准或决定逮捕、起诉、一审、二审,一个环节检验一个环节,后一个环节审查前一个环节,有时必然会出现后一个环节否定前一个环节的现象。因此,要整合各项考评指标,使不同业务部门的考评指标相互照应和协调,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避免出现如前一环节立案加分,后一环节撤案纠错也加分的现象。

(二)健全考评机构。如前所述,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由检察院自己组织开展,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检查考评,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不能体现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为此,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建立一个长期的、专门的考评机构,在对基层检察院进行业务考评时,基层院对考评有什么意见,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如何解决,以及考评结果如何向基层检察院反馈,由相对独立的机构进行管理更为合适。笔者认为,可考虑在检察委员会下设长期和固定的考评机构,专门负责案件质量管理和业务考核工作。考评机构成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政工部门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等组成。???检察长担任考评机构领导,统一业务考评标准和程序,带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互动,避免条块化考评带来的弊端。当然,一些人员较少的检察院,可选调和聘用特邀检察员担当此任;???而对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适当时候可以邀请一些社会上的专家、学者来参与,这样既有利于考评工作的公平性,更有利于考评工作的科学性

和全面性。

(三)规范考评运行。考评机制成效的关键在于日常运行和落实是否规范,对基层检察院的考评建议由省级院制订考评办法,严把程序关,定期考评,季度、年终组织考评。一是单向考核,对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或者临时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考评成绩组成之一。二是通过信息化规范考评管理程序,积极探索建立网上业务考评信息平台,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弥补人工操作管理的不足,在三级检察网上设立业务考评系统,由省、市、县三级检察院通过考核软件进行操作,并严格填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业务数据的积累,实现对考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从而提高考评的透明度、公平性。三是实行案件抽查制度和案件跟庭评议制度。通过法律文书对照复核,对案件进行事后的追踪调查,审查案件质量;案件跟庭评议制度是通过检察委员会对公诉检察官出庭情况进行实际考察,考查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5?四是考评机制要衔接。检察业务考评必须从整体和系统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其他有关制度的协调配合,确保与检察机关的其他管理制度,如检务督察、专项检察、奖惩机制等制度的衔接,充分实现管理手段间的互补和支持,形成完整、完善、系统的管理体系,从而有效解决单纯追求量化考评结果产生的工作僵化或者机械化的问题。

(四)强化考评结果的应用。考评的结果是对检察机关一段时间各项工作进行评价的基本依据,一个科学合理的考评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各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与问题,从而为总结工作提供一些科学合理的有效标准,为此,我们应当认真分析考评结果,从考核结果中总结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完善工作制度和优化办案流程,而对于一些差距与不足,应当及时吸取教训,虚心学习兄弟部门一些先进做法,努力寻求适合自身实际工作的对策,从而推进工作的向前发展。同时,业务考评结果又是对检察干警进行管理与开发的基本依据,我们应当充分运用和转化考核结果,寻求更为有效的激励方式,把考评结果和奖惩相挂钩,对政策兑现要提的响一些、落得实一些,除了在经济上给予兑现外,还应在政治待遇上给予鼓励,如培训学习、参观考察、疗养等等,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评机制的激励作用,不断加强和提高业务能力建设,推动各项业务工作上水平、上

高度。

(五)科学设置考评指标。设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是检察机关考评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在考评指标的设定上必须从符合司法规律出发,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摒弃落后的数量性、比例性指标,合理设置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一是允许撤案率在一定幅度内浮动变化。将撤案率作为业务考评工作的重要标准,既不符合案件侦查的客观规律,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取消对不捕率、不诉率、抗诉率的严格限定。要积极肯定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检察权能的正确运用,不能人为地设定指标控制或限制不捕率、不诉率、抗诉率,应依照法律和刑事政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三是科学界定错案和质量不高的案件标准。不能将法院判处无罪的案件都确定为错案,应当根据对案件的证据采纳、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办案程序是否正确等具体考察案件的办案质量;四是科学设置考评权重。某一指标的权重是指该指标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考评权重要充分体现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反贪、反渎业务分在业务考评中所占的比重高一些,其他部门如控告、申诉、职务犯罪预防可依次考虑权重。同样,对各业务考评中小指标的权重设置也要体现上述思路;五是实行分类考评。对基层检察院的考评要根据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检察工作发展的差异,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然后按照突出先进、争先创优意识、基本处于同一水平线上的检察院之间进行竞争。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第2篇

当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建立了相应的考评机制,这对激励各级检察机关争先创优,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推动整个检察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和认识上笔者认为存在一些误区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问题一:重办案考评、轻调研考评

重实践轻理论,重办案轻调研,是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大家认为检察机关办案任务重没有时间搞研究;另一方面认为做理论研究是专家学者的事,检察机关只要办好案就行了。由于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而在考评机制中,调研工作常常显得无足轻重,甚至不纳入考核范畴。即使纳入考核内容了,具体操作时,只要办案任务完成,调研任务没完成影响也不大。这样做的结果是,在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讨论中,一些专家在媒体发表文章,质疑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主张削弱甚至是取消检察权,使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面临挑战。面对各种质疑、取消、削弱的声音,来自检察机关内部的反驳声却极其微弱。这与检察机关长期不重视理论调研工作,不重视培养自己的中青年法学家不无关系。因此,检察机关在考评机制改革时应当将检察调研工作与检察办案实践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使检察理论、检察实践相互影响、共同发展。

问题二:重整体考评、轻个人考评

目前检察机关几乎都制定了目标管理办法,但主要是针对单位整体而言,各级检察院往往高度重视上级院对本院的考评、上级院各部门对本院各部门的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年终奖金挂钩。对个人的考评却非常忽略,甚至可以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或者说各级检察院并没有把对个人的考评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这主要表现在:考核与平时考核脱节,没有将平时考核与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平时没有把干警的日常工作表现记录下来,到考核时只能凭大致印象而定,使考核考而无据。

问题三:重行政考评、轻专业考评

人民检察院是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属于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两者是性质不同的权力。司法权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而行政权的价值取向为效率优先。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司法权高度行政化,不论是检察机关的建制,还是检察机关的管理活动都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模式构建和运行;检察官考评制度基本套用公务员考核制度,无论是考评内容、考评方法、考评结果还是激励机制,均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套用行政管理的考评模式势必掩盖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混淆法律监督工作与行政工作的区别,使检察机关司法属性的考评机制特色没有显现出来,这与当前消除司法权力行政化的改革方向是背道而驰的。问题四:重内部考评、轻外部考评

按照现有的操作模式,各级检察院的考评工作一般都是在系统内部进行。虽然检察机关考评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借此能够充分了解各级检察院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业绩考核,作为奖惩的依据,能够有效激发检察官工作积极性,推动检察工作发展。但是并不能因此完全关起门来自评。毕竟检察机关各个部门的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与法治信仰,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与实现,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因而,检察机关的评议不仅是检察院自己的事情更是关乎社会公正的大事。所以,检察机关的考评机制有必要借助外部的力量或信息,全方位客观、全面地评价检察官及检察工作,这样可以避免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的弊端,保证考评的客观。

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检察机关考核评价机制是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是规范检察官职业化管理的客观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检察院应以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力求全面客观、分类考核、利于操作,进一步改革、完善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检察官职业特点的业绩考评机制。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第3篇

关键词:引导,检验,监督

一、检察执法考评机制的目标、作用, 其作用可以涵盖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是引导和检验的作用

检察执法考评的引导作用由其制定机关的制定初衷及考评内容决定。执法考评制度明确载明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及目标方向, 从检察全局上对工作重心进行指引, 从部门管理上把握各业务科室的办案活动, 通过目标任务分解和具体指标量化达到指挥整体工作效用。并且通过具体对照, 分阶段检验工作进度和成果, 适时督促工作完成情况和效果。

(二) 是督促、激励的作用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实施, 对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分别给予相应的考评标准, 使各级院及其内设部门都面临挑战, 普遍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后, 能者上、庸者让的竞争氛围, 可以激励干警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督促落后部门和个人主动查找差距和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工作创新能力和依法履职能力。

(三) 是内部监督、制约的作用

执法考评机制是检察系统内部建立的, 将干警在办案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渎职侵权行为作为考核内容, 明确规定处罚办法和追究责任的自我监督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起到了有效预防和监督, 帮助干警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依法履职意识, 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

二、围绕检察工作规律健全考评机制的具体建议

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是一项系统、长期, 还需谨慎的工作。只有围绕检察工作基本规律, 结合基层院的具体工作, 精心设定考评指标、内容和方法, 才能构建出适宜基层院科学发展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优化基层检务工作, 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 保障办案数量、质量, 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 是考评目的性与执法质量相结合

执法考评的真实目的是通过目标管理考评找差距、促提升, 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各项职能。应弱化考核的排名先后, 增加多角度考核机制建立, 多方面评价执法工作, 将提升执法质量作为考核的最终目标, 树立不是为了排名而工作, 而是为了提高而考核的观念。正确认识执法考评机制的目的性, 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质量竞争环境。

(二) 是强调工作进度、力度与提高执法水平相结合

考评既要注意对量的评价, 更要注重质的提高。现行绝大多数考评机制都是以数据作为参考依据, 数据的高低就代表工作的好坏。这样一来, 就容易造成个别检察院盲目追求数量, 如有的地方为了提高考评数据, 在提高数据上动脑筋想办法, 不断地给数据注水, 片面追求加分名次, 导致精力用在造假和计算比值上, 为考评而考评的问题出现, 影响了正常工作。使得整个执法考评失去了检验工作的实际价值。建议考评机制设定不仅仅局限于僵硬的数据指标, 要辩证处理好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 既要保持一定办案规模, 又要注重保证案件质量, 把两者统一于良好的办案效果上。

(三) 是部门考核内容设定与整体考核控制相结合

因考核方案一般是由相应业务部门自行设定, 最后由政工部门总汇形成考核方案, 容易出现相互冲突的问题。例如出现反贪局当年起诉率高于95%的, 每高1个百分点加2分, 而公诉科制定职务犯罪不起诉1人减2分, 或职务犯罪不起速率控制在6%以下的, 加2分。表明既鼓励反贪的起诉率, 又在公诉科控制不起诉率, 很大程度限制了法律监督职能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还需注重完整性, 即从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侦查监督、公诉、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民行检察, 控告申诉, 反贪侦查, 到理论学习、业务学习、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理论调研、宣传等, 都要囊括进去, 都要成为考评的内容。

(四) 是严格执行法律与落实各项刑事政策相结合

把撤案率、不捕率、不诉率、自侦案件的侦结率、撤回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作为硬指标与司法政策的合理运用存在矛盾。针对这种情况, 在考评指标的设定上考虑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效果, 摈弃落后的数量性、比例性指标, 合理设置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允许撤案率在一定幅度内浮动变化, 取消对不捕率、不诉率、抗诉率的严格限定, 科学界定错案和质量不高案件标准, 控制案件的退查率和改变定性率。

(五) 是严格监督与接受监督相结合

基于现行考核机制缺乏有效监督的现状, 建议完善执法考评机制的建立。必须建立一个独立的考评组, 有下设办公室, 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为了加强监督与被监督, 达到执法考评的效用, 建议考评组可以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或人民监督员参与考评。从专业和非专业的角度给予检察工作评价, 鞭策干警自身素质的提高, 强调执法办案质量。

(六) 是保证业务建设与人才建设相结合

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免考评机制探讨 第4篇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 委员 选任 考评 退出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最高议事决策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由于缺乏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和考评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和议事决策的权威性。因此,探讨建立科学的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免和考评机制,对于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免和考评现状考察

(一)检察委员会委员选任机制缺失

检察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现阶段,《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选任的标准和程序,导致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没有统一的选任机制。司法实践中,检察委员会常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机关党委书记等院领导以及公诉、侦查监督等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这种明显的行政化倾向与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差距甚远。

首先,检委会委员任职条件不够科学。《条例》对检察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比较笼统,造成部分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委员选任不够科学。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有两个条件:一是具备检察官资格,二是担任本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职务。上述条件缺乏对具备检察官资格的年限、职业品行、检察官级别以及本身的业务水平等具体标准的规定。

其次,检委会委员选任程序不够完善。《组织法》和《条例》均规定,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均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长提名”这种没有任何程序和标准限制的任免制最大弊端在于难以摆脱“个人情感”的影响。当检察长的个人情感超越理性认识时,则可能在提名时存在亲疏之分、先后之别,难以做到用人唯贤。当上级或同级其他检察院的机关党委书记进入检委会时,本院检察长可能会仿效之,从而忽略其是否能够胜任检委会委员职责的专业要求。实践中,检察长提名任命不懂业务的政治部主任等院领导为检委会委员的情况并不少见。

最后,关于检委会组成人员任免的规定不完善。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副检察长应当是当然的检委会组成人员,不需要另行任命。但当副检察长被免职后,是否就当然失去检委会委员的资格却不能从该条规定中得出。有的检察院(长)在免除副检察长职务的同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检委会委员职务,有的检察院(长)则没有同时提请免除检委会委员职务。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机制缺失

《条例》没有涉及对检委会委员履职的考核问题。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检察院没有对检委会委员的出勤率、观点及结论质量等履职情况进行详细考核,更没有上升到机制或制度层面,致使检委会决定被证实确有错误时,无法追究相应的过错责任。检委会这种“有权无责”的事实使制约机制弱化,使得错案责任追究沦空。责任承担机制的弱化最终会导致检察委员会缺乏专业化。实践中,极少的检察院开始尝试对检委会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规范和考核。如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对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考核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检委会委员对检委会会议讨论议题只以“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方式发表意见等5种情形,将被视为履行职务不认真,检察长要对其提出批评;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缺席检委会会议等11种情形,将被视为履行职务有过错,应当在检委会会议上作出检查,[1]但该尝试并没有涉及到细化和落实错案责任追究等问题。

(三)检察委员会委员退出机制缺失

《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该条规定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虽然可以根据本级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撤换检委会委员,但并没有明确检察长建议撤换检委会委员的依据和标准。实践中,有的检察院检委会委员被任命后无论其是否认真履行了检委会委员职责,直到退休才会被免去资格,检委会委员资格沦为了一种政治待遇。

二、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免和考评机制必要性

(一)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建设需要

随着检察委员会改革的不断深化,专业化建设是加强检委会议事决策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目前主任检察官改革正是对“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的变革,核心思想就是强化主任检察官的专业化。因此,配合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司法改革,检委会必然也要强化其专业化建设。虽然目前对主任检察官与检委会的职权划分没有形成统一认识,但对于检委会的定位与职责权限均会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加强检委会专业化建设必须从规范检委会委员的任免和考评机制入手,只有每名委员都具有了专业化素质并认真履行职责,检委会最终做出的决定才是科学的,其司法属性才能得到充分体现。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检察机关以提起公诉的形式参与审判活动,这必然要求公诉检察官更新刑事司法理念,重视起诉前的案件审查活动,进一步提高公诉质量。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是对重大疑难案件把关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检委会决定错误,必然会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因此,建立并完善对检委会委员的任免和考评机制,是强化检委会专业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需要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检察委员会集体承担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检察委员会集体负责制,除了检察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有关法律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外,并未就其他情况出现错案如何认定并追究检委会委员的责任进行细化。检委会“人人负责,实则人人不负责”的状况,导致实践中责任心不强或者业务能力不强的检委会委员在审议案件时人云亦云,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发挥大打折扣。

三、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免和考评机制现实路径

(一)规范检察委员会委员选任机制

一是明确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检察委员会的议事决策能力取决于每位委员的专业素质,要选拔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议事能力的检察官担任检委会委员,细化并明确检委会委员任职条件:(1)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2)任检察官5年以上且具有3年以上独立办案经验;(3)所承办案件无错案;(4)有较强的理论和研究能力,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案例或法律专业理论研究文章。

二是完善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提名程序。通过建立和完善检察长提名检委会委员的程序,克服“长官化提名制”的弊端。由于检察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名后,人大常委会任命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审查,一般不会再提出反对意见,那么在检察长正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人选前的提名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程序产生建议人选:一是动议,检察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单位检察委员会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并就拟选任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本院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二是民主推荐,提名检委会委员,必须采用2:1或更高比例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备选人员。三是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试内容应包括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运用技能以及案例分析等。在备选人员中择优进入考查。四是考察公示。通过考试确定考察对象,应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最终提名人选,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检察长方可向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建议。另外,根据《组织法》和《条例》的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为当然的检察委员会委员,不需要另行任命检察委员会委员之职。

(二)完善检察委员会委员考评机制

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及委员理应对其作出的决定负责。要真正把检察委员集体负责制落到实处,必须把每个委员的责任也要落到实处。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和履职考评等制度切实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委员的头上。

一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和检委会责任追究机制。检委会的决定一旦出现案件质量问题,除了集体负责、集体承担责任以外,每个委员应“言责自负”,即每个委员对自己所发表的案件意见负责,且责任应是终身的。需要强调的是,责任追究的前提必须是承办人汇报的事实、证据清楚准确,这就需要同步完善议案的审查汇报工作。这样可以促使每个委员都认真审查案件,谨慎发表意见,彻底解决“人人负责,实则人人都不负责”的难题。

二是建立检委会委员履职考评机制。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检委会委员一定时间内出席检察委员会的情况、案件表决正确率以及开展学习和研究情况进行考评并提出初步考评意见,初评意见提交政治部门核实并作出最终考核结论。实践中,有的检察院反贪部门的负责人被任命为检委会委员后,因办案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检委会,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因此,对于每年缺席检察委员会达到总会议次数35%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不称职。关于对案件表决的正确率考核,笔者建议可以改善目前使用的案件管理系统,增加检察委员会委员自行录入对案件的表决意见功能,以方便统计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每项议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考评时,将检委会委员每案的表决意见与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检察机关不起诉、撤案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进行对比,以检视每名委员在检委会议事中发表意见的正确率。若正确意见率达不到决议事项总数的60%,视为不称职,连续两年不称职的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去其检委会委员资格。这种作法不仅可以防止不认真审查案件就随意发表意见,或者“只发言不负责”现象,还可以量化考核的方式对每名委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评价,从而提高检委会的整体议事决策能力。关于学习和研究情况的考核,可以规定每名检委会委员每年至少要有一篇有关检察业务的调研文章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三是建立会前初审制度。在实践中,同一检察委员会中,有的委员尽职尽责,会前认真审查议案,会上充分阐述观点和理由,有的委员会前不做准备,只在开会时草草听取承办人汇报就作出“同意承办人意见”、“同意某某委员意见”等笼统的表决意见,这必然影响检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为了解决临场审议案件难题,笔者认为可以对现行案件管理系统加以改进,增加委员会前审议案件并在案件管理系统上录入初审意见环节,促使每位检委会委员在会前熟悉案情、找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听取承办人及承办部门汇报,并对事实、证据等情况提出问题,提高检察委员会效率。

(三)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退出机制

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是检察委员会改革的必由之路。当前,很多人把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作为一种行政待遇或政治荣誉来看待,加上没有明确的退出机制,不少检察院临近退休的检委会委员不履职也不愿主动退出,检察长碍于情面不便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检委会委员职务,导致检委会新鲜血液更新慢,影响检委会议事决策效率。为了克服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终身制”,笔者认为应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和建立科学的退出机制。

一是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为了避免实际上的任职终身制,可以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可与检察长的任期相同。届满时根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经考评合格的可以连任,对于不能胜任职责的,应当及时建议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并及时根据程序补充优秀的检察官到检委会,保证检委会的稳定性。

二是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条件。为了保证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议事能力,应当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对于因调离、退休、违反检察官法律职责等情况失去检察官资格的,当然应免去其检委会委员资格。第二,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委员免去其检委会委员资格。第三,根据《组织法》和《条例》精神,应明确检察长和副检察长任职时自动成为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但同样应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被免职后自动丧失检委会委员资格,如需担任检委会委员应当按照提名程序重新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注释:

教学业务考评制度 第5篇

1.教学计划要项目完整---教材分析、学情分析、教学目标、重点难点、教学措施、时间安排等,内容切合实际。学情分析、整改措施要紧扣本班实际,写清学生学习的优劣,措施要针对学情设计,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不要纸上谈兵;教学时间安排得当,具体到每个单元。

2.课时备课要实用,严禁不备课就上课、课后补备课。教学过程要符合课标及新教学策略要求,教法、学法明确有效,能积极利用电教资源。要突出重难点的教学设计,课堂练习要足量、设计合理、层次强,板书重点突出、简洁明了。要把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贯穿课堂教学的始终。

3.能根据学生实际,对集体备课进行标、增、改、删、调,且效果良好,书写工整,年轻教师每篇教案修改不少于5处,年老教师不少于3处。

4.书头备课要写清教学重难点,重点写清重点难点是如何突破的,教师的教法、学生的学法,以及教学设计中的亮点等内容。书头备课要实用,不要只有步骤没有实质性内容,要达到用备课能上课的效果。

5.教学反思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跟上教学进度。能够针对本课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原因、总结教学,或者进行教案再设计等内容。

6.要做到超上课进度提前备课,备课要实用,可操作性强。7.年轻教师实行电子备课+书头备课。要积极制作课件,注重实用性,主科新课要有课件,副科课件数量不少于一半。课件要保证质量,和教案不符的判“0”分。年老教师实行书头备课。

(二)上课(100分)

1、教学目标全面、具体、明确,达成度高。

2、教学方法灵活恰当,做到因材施教,充分体现学生主体作用。

3、课堂要体现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讲练相结合。

4、教师要积极学习、实践课程改革的理念、策略,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不断促进学生各方面的发展。

5、教师注重学生学习习惯的培养,学生能专心听讲,积极思考,主动探究,乐于合作,善于交流。

(三)作业(50分)

1.作业簿本整洁,封面填写完整,作业本齐全。

2.作业体现多样性、层次性,题型灵活,难易搭配,不要只布置机械性作业。题量要适中,内容严格按各科要求执行。

3.师生书写工整,卷面整洁,格式规范、美观。每次作业都要写清课题(练习)、题目要求、自评等,一张作业要留天留地留两边,题号要自成一线。禁止使用不同颜色笔做作业,禁止随便涂擦、使用修改液等。

4.教师批阅认真,不漏批、错批、代批,批语实行等级加鼓励性评语的方式,鼓励性强,实效性强。学生能够进行自评或小组评价。严禁教师不负责任随便打“√”。

5.学生对错误及时更正,格式正确,教师及时二次批阅。学生改错时要在教师评语下一行写上“改错:”然后修改。

6.作业量足,及时跟上教学进度。

(四)单元监测(30分)

1.按时监测,及时批阅,紧跟进度。

2.卷面整洁,格式美观,书写工整,保存完好。写字要大小如一,成行成趟,不乱涂抹,作图题一律使用铅笔和作图工具,问答题(应用题)先写答(解)。每次考试结束,教师要把试卷连同试卷讲评统一装订保存。

3.学生及时改错,教师进行二次批阅。

4.教师批阅实行等级制,批阅认真细致,禁止漏批、错批、代批。

5.试卷讲评项目完整,实事求是。错例分析要写清题目,挖掘错题根源,不要一带而过。解决方法要具体有效,写出讲评要点。巩固练习针对性强、量足。6.各科建立错题本。单元测试、期中期末都要上,题目针对性强,补教补学效果好。

以上项目的学科比重: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品社、综合权重为1:1:1:0.5:0.5:0.2。最高分为满分,其余比率折分。

(五)教研教改(40分)

主要内容包括:教科研、学习习惯、教师成长手册、校本教研等。校本教研包括考勤及教研质量两部分内容,请假、迟到一次扣2分,旷一次扣5分,作业一次未交扣5分。

第四章 绩(500分)

一、教学质量(350)

(一)考试学科

1、评估内容

考试学科采取平时动态评价和期中期末末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抽测占100分,期中期末考试占250分。每学期至少一次学生综合素质测试,以了解各年级、班级、学科的教学情况,期末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并分别计算优秀率、合格率、得分率所对应分值。

2、计算办法:

(1)教学质量分数=平时抽测分+期中考试分+期末考试分;(2)考试分=优秀率得分+合格率得分+得分率得分

(二)考查学科

1、兴趣小组(50分):每学期组建兴趣小组1—2个,有计划,有教案,有记录。(专任教师必须组建)

2、技能测试(200分):教研室期末将对师生进行技能抽测。音乐抽测内容:中小专业老师抽查乐理,简谱、唱歌等;联小只抽查唱歌,歌曲从本册课本任选5首,根据测试成绩按比例计分。体育抽测内容:一二年级立定跳远和跳绳,三四年级25*2往返跑和跳绳,五六年级仰卧起坐和跳绳。根据测试成绩按比例计分。美术抽测内容:专业课老师抽测绘画、国画、手工制作,联小教师只抽简单的绘画和手工制作,根据测试成绩按比例计分。信息抽测内容:三四年级:word操作,五年级power操作,六年级logo操作。

二、教师工作量 1.学生工作量(70分)

学生数以25为基数计40分(任两门及以上主科的以13为基数),每增加1人加0.8分,每减少1人减0.5分。任多个班级或多个学科的按所任学科的学生平均数计算,最高70分。

2.任课工作量(70分)

机关纪律作风考评机制 第6篇

1、街道办事处成立学习中心组。

2、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领导干部执行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制度,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每周集中学习制度。

3、学习地点:集中学习在xx街道四楼会议室。

4、学习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等。

5、学习要求:每名机关干部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好学习心得,一年中学习笔记不少于1万字以上,心得体会不少于两篇。

二、工作制度考核评价机制

1、全体机关人员要严格按照《xx县机关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等规定的要求,勤奋工作、忠于职守、开拓创新、精通业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树立创先争优、比、学、赶、帮、超的思想。

2、机关工作人员要求真务实、勤政高效,工作要有超前意识,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3、接待群众实行“首问”责任制,各办公室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薄,来信来访做到有记录、有答复、有处理意见。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尽快办理落实,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热情接待并做好解释,即使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交换意见,不得不闻不问,更不得推委和拖延。

4、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片、机关干部联系社区的制度,联系社区(片)的人员必须确保办事处下达的目标任务在该社区(片)的完成,该社区(片)的考核分作为联系社区(片)领导干部的考核。

5、服从分配,部门工作服从于中心工作,在开展工作的进程中,各部门人员要相互支持和协调配合。

6、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上级下发文件要及时交党政办公室签收,登记后再送给相关领导和部门。文件、资料、统计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失密和泄密,造成重大影响地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7、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上网打游戏、炒股,不准参与赌博。

三、生活制度考核评价机制

1、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注重言行举止,仪表仪容,时时处处保持干部形象,做到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上班时间不准说脏话,开低级庸俗的玩笑,更不准在机关内吵架和做有损于形象的行为。

2、争创卫生、文明单位,树立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自觉打扫室内室外卫生。

3、爱护机关财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公物或据公物为己有,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4、要节约用水用电,注意随走随关掉龙头和电源开关。

四、考勤制度考核评价机制

1、学习、工作、值班均要严格考勤。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遇到特殊事情或上级要求及时传达的,临时通知。

2、党政办和分管领导要根据情况,随时抽查上班情况,并作好考勤记载。每月汇总一次,并在机关会上通报。

3、上下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工作时间执行。工作考勤由党政办负责,党政办公室定期通报迟到、早退人员。

4、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勤政为民,严格控制事假,杜绝旷工。

5、因事、因病、必须请假的,应具备假条(病假条以医院证明为依据)。请假1天由直接领导审批,请假2天及2天以上的由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审批,不假不到的按旷工处理。

6、请假条一律交党政办公室备案,年终作为考核依据。未经批准的假条无效。

7、请假期满后主动销假,以便安排工作。

8、全年请事假不得超过七天。

9、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期间,离开机关应主动向党政办公室报告。

五、值班值宿制度考核评价机制

为了加强机关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分成四个班轮流值班值宿,实行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值班值宿制度。

1、按编班班次轮流值班值宿,每班值一周。五

一、国庆节、春节另行安排值班值宿。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值班值宿领导职责:负责组织调处值班值宿期间的重大事项及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执行值班值宿纪律制度,确保值班值宿安全。

(2)、值班值宿人员职责:随时听从安排,处理突发事件和临时交办的工作,负责机关的公共财产安全,在值班值宿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确保信息畅通。

六、财经管理制度考核评价机制

1、认真贯彻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指出,节约经费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2、坚持“办事处主任一只笔”签字报销的经费开支制度。

3、严格控制接待费、办公费用支出,最大限度地降低开支标准,接待前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同意后方能在接待限额内开支,并实行谁接待谁垫支制度,接待后三日内交办事处主任签字报销,一律不准在餐馆签字。

七、工作督查考核评价机制

1、成立工作督办领导小组。

2、督办领导小组负责督查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3、督查有关事项限期整改情况。

八、机关人员考核评价机制

为了客观公正评议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故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同年终德目标奖挂钩。总的原则:指标量化、责任到人,当月通报,奖惩年终兑现。

1、考核办法:坚持领导考核和群众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考核内容:坚持“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考核总分值为100分,考核在95分以下的不能评为优秀个人。

(1)、业务工作50分,业务考核以街道办事处签定的目标责任书为考核依据;

(2)、联系社区(村)工作20分,以街道办事处考核社区(村)的得分为考核依据;

(3)、中心工作20分,以安排该项中心工作时研究的考核措施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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