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担保合同范文

2024-07-15

房产担保合同范文(精选8篇)

房产担保合同 第1篇

甲方(抵押权人):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抵押人): 公民身份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诚信,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系 年 月 日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 之间所签订《借款合同》之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编号为: (以下行文中之《借款合同》如无特别说明,即为本《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借款人出借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期限 个月,详见《借款合同》。

第二条 乙方自愿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方自愿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信息如下:

第三条 乙方将房产抵押给甲方时,该房产所分摊或占用范围面积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甲方。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甲方之要求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抵押物之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到有关部门另行签订有关抵押、担保等合同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等抵押、担保合同之约定与本合同的约定不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抵押担保之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逾期管理费、出借人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公证费、材料费)和所有其他为实现债权所产生之费用。

第五条 本抵押担保的期限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六条 乙方作为抵押人在此声明并承诺如下:

1.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有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抵押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其对抵押物所有权之始终合法有效。除本合同项下所设之抵押外,抵押人未曾在抵押物上设置其他任何担保。抵押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之标的物。

2.抵押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均系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如抵押人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之文件签署行为及事宜业经合法授权。

3.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证照等均系合法取得、拥有,并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4.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诉讼、扣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5.未经抵押权人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

6.在抵押期间,如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使用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

7.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诉讼、扣押、仲裁、拆迁或其他争议)通知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之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 7 日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或由抵押人提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8.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下借款本息清偿的,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与借款人共同提前结清借款本息。

9.《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处置、变现抵押物时,抵押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属自愿搬离并腾空抵押房产,并配合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

10. 乙方保证抵押物上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如果因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合同设立单独的违约金 万元,与《借款合同》之违约金约定互不影响。

第九条 因本抵押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

第十条 其他相关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成立。抵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逾期管理费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之日终止。

2.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共四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剩余送有关单位、机关、部门登记、备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产担保合同 第2篇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担保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丙双方年月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的(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公司对外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第3篇

关键词:公司担保,越权担保,交易成本,合同效力

一、公司对外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学说与评析

对于公司对外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判定,学界早期多从对《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范属性入手进行分析,认为该款属于强制性规范,担保合同违反该款规定即应一律认定无效。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强制性规范一分为二,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属无效,继而产生了关于《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属于何种强制性规范的争论。

“管理性规范论”认为《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虽然为强制性规范,但从目前国家不断放松对市场的干预、减少判决合同无效的司法发展趋势、注重市场交易效率来看,该款事实上应当是为管理之目的而设立,违反此项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另外,从合同法的修改历史来看,合同法更加注重合同意思自治,不断限缩合同无效所依据的规范,避免影响交易稳定与干涉意思自治。因此,《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从法律发展的趋势来看,应当解释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款并不必然无效。

“效力性规范论”认为由于1993年《公司法》缺乏此类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公司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滥用公司资产对外提供许多违法担保,使得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与威胁。针对这种惨痛教训,立法机关最终在2005年有针对性地制订了《公司法》第16条及其他相关条款,旨在保障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遵循严格的决定程序,而且也在警示债权人严格审查担保合同的签约程序,以防范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有关公司担保的规范内容不仅拘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制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且也拘束担保债权人,从而遏制公司的无序、恶意担保行为的发生。因而认为《公司法》第16条的效力在性质上属于效力性规范,对担保法律关系的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在分析规范类型的同时,学者们也从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是否具有对外效力、债权人是否具有审查义务、是否适用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角度对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进行了讨论。“章程限制论”认为,《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属于公司章程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其立法原意是保证交易安全,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以相关责任、义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为一般担保中关于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限制,不构成对公司外部关系上代表权的法律限制,性质上属于调整公司内部决策配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交易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交易相对人不具有善意,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系越权担保仍然接受担保,此时交易相对人不具有可保护的法益,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法定限制论”认为,《公司法》修改之前,虽然不少公司就对外担保事项在章程中都作了与第16条第1款类似的决策程序的规定,但当公司代表未经决策程序订立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代表行为有效。但当这种决策程序由公司内部要求提升为《公司法》上的要求时,其效力范围就发生了改变,法律推定公民知晓已公布的法律,第三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到法律的既有规定。决策程序不仅是对公司的限制和要求,也是对第三人的限制和要求。由于担保属单位行为,公司提供担保可能显著增加公司经营风险、危及公司资本充实,故《公司法》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向担保接受方分配程序上的更高注意义务也是符合公司法原则和一般法律原理的。担保权人有义务向担保人索取公司章程以及决策机构关于同意担保的决议,否则,一旦公司越权提供担保,相对人因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而存在过失,无法获得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的保护,担保合同归于无效或部分无效。

持“管理性规范论”观点的学者普遍支持“章程限制论”,主张担保权人没有审查义务或负有较轻的审查义务;而持“效力性规范论”的学者则多支持“法定限制论”,主张债权人负有较重的审查义务。上述争论阐明了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几个关键问题,即法律条款的属性、章程的对世效力、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等,进一步引出了对交易成本的思考。

然而,上述学说争论在解释方法上陷入了一个无法对话的困境,双方分别站在了公司、股东与担保权人的对立立场进行争论。公司对外越权担保行为牵涉到多方利益,可能导致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与担保权人的利益冲突,担保权人与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冲突。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事实上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即倾向于保护内部人还是外部人。然而,内部人利益与外部人利益显然并无位阶高下之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并不必然高于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利益也并不必然高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如果非要从利益主体的分类来给不同利益排序的话,那么当担保权人也是公司时(利益冲突双方本质上是不同公司股东利益的冲突),不同公司股东的利益又如何取舍呢?法官要么事先对一方的主张先入为主,要么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两种做法都存在滥用裁判权之嫌。

目前,越权担保案件的裁判结果极不统一,当事人对法律的安定性与司法的权威性不断失去信任。因此,亟需寻求一个较为确定且超脱纠纷双方利益的标准以指导司法实践。

二、基于降低社会整体交易成本的分析

公司对外越权担保的行为会在两个阶段产生交易成本,一是在合同订立阶段会产生调查成本,担保权人需要向对方索取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调查担保人的章程、内部决议等;二是在争议处理阶段,作为担保人的公司与股东向无权代理责任人追偿的成本以及担保权人的救济成本。

上述成本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是不同的,笔者将作为担保人的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较为封闭、人合性较强的有限公司,这类公司一般而言内部治理较不规范,公司章程经常修改,公司决策大多是股东共同决定,股东会决议制作不规范,往往事后补做,但是股东之间、股东对管理层的制约都较强;另一类是资合性较强、治理较为规范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这类公司一般而言具有较为稳定的公司章程,公司透明度高,但是公司股东之间、股东对管理层与控制人的制约都较弱,小股东大多用脚投票。

在第一类公司中,外部人对公司内部决策的权限、决策程序正当性等问题的调查成本较高,但由于公司人合性较强,公司内部追偿或者达成和解的成本也较小,而外部人向公司要求赔偿时,收集证据的成本与诉讼成本都较高;在第二类公司中,由于公司较为透明,外部人对公司章程、决策形成等信息的调查成本较低,但公司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控制人、管理人的控制力较弱,追偿程序复杂,往往牵扯集体诉讼,且由于公司担保数额往往巨大,即使公司、中小股东胜诉,责任人也很难足额补偿损失。

从降低交易成本角度看,对于第一类公司,对外越权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允许担保权人以表见代理进行抗辩,从而降低调查成本与救济成本。如果过于加重担保权人对公司内部信息的审查义务,除了加重担保权人负担以外,还会降低担保权人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对于第二类公司,应当倾向于认定越权担保合同无效,除非责任人(公司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不允许担保权人以表见代理进行抗辩。因为担保权人对这类公司的调查成本较低,以表见代理进行抗辩本身就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认定合同无效同时也有助于降低救济成本,避免将提供担保的公司拖入旷日持久的内部追偿诉讼中。无论是认定第一类公司的担保合同有效还是认定第二类合同无效,都有助于降低调查成本与救济成本,从而减小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三、结论

在越权担保合同有效、无效之间的取舍本质上是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单纯的去解释《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属于何种强制性规范、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是否具有对世效力,否则在纷繁复杂的商业实践中将产生诸多不公平现象,也不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因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较为封闭且人合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人时应当倾向于保护担保权人利益。在资合性较强且治理较为规范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作为担保人时,应当倾向于认定合同无效,保护公司与中小股东利益。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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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甘培忠.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争点条款的忖度与把握[J].法律适用,2011(8).

担保还款六百万,查封房产悔已晚 第4篇

一日,某公司副总经理钱女士面色沉重地来到律所办公室寻求法律帮助,在与律师的沟通中,钱女士拿出两份材料,一份是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徐某、上海菲菲服饰有限公司、钱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33万余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另一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载明,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某、上海菲菲服饰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633万余元。给付方式:于约定日起,每月月底前给付人民币2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若被告任何一期到期不付,原告有权就余额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钱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人民币6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今,由于徐某和上海菲菲服饰有限公司没有能力支付债款,钱女士的房产等已被法院查封,心急如焚的钱女士向律师道明原委。原来,徐某是上海菲菲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女士得知其厂房即将要拆迁,便想趁此机会要回徐某向自己借的78万元,在交涉过程中,徐某向钱女士表示,工厂拆迁后欲向陈某借厂房,并与钱女士及陈某一起开厂,于是,钱女士便与徐某及陈某增加了往来。在洽谈过程中,鉴于对两人的信任,钱女士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和一份《协议书》。《承诺书》载明,徐某委托钱女士将菲菲服饰有限公司工厂拆迁款500万元监督归还给陈某,且500万元全部打入钱女士账号代付给陈某。《协议书》则约定,菲菲服饰有限公司因厂房变迁,需要承担另外的厂房装修增加设备等事项需要资金,遂与陈某达成如下协议:一、菲菲服饰有限公司徐某向陈某借款600万元;二、陈某愿意向菲菲服饰有限公司提供资金600万元;三、钱女士自愿为菲菲服饰有限公司徐某提供特别担保,保证此债务的履行。

协议签订不久,陈某便向钱女士提起诉讼,此时,钱女士才发现徐某在签订《承诺书》前,其工厂拆迁款已被法院查封,同时其外借款与欠款达4000万元之多,根本无法偿还陈某的债款。钱女士无故陷入这场漩涡,面对《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一筹莫展,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李小华律所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证据材料、进行大量调查,对案情有了深入了解,决定邀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资深检察官刘华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资深主诉检察官虞慧珍、黄浦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应生、嘉定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承韬、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教授杨寅、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原主任黄双全教授等沪上知名法学专家、教授在律所会议室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

经过四个小时的研讨论证,专家们提出以下论证意见:

一、钱女士可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撤销《协议书》。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钱女士在签订《协议书》时,菲菲服饰有限公司徐某已向陈某借款633万余元,但钱女士并不知情,导致钱女士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借款行为发生在《协议书》签订之日前,对此部分借款,钱女士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承诺书》内容,钱女士承担的是监督保证责任。而根据《协议书》内容,三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是在协议签订以后,因菲菲服饰有限公司厂房需要资金进行装修增加设备等发生借款,钱女士才承担保证责任,故对于钱女士并不知情的并早于协议签订前的借款,钱女士不应一并承担保证责任。

三、徐某在明知自身无力偿还债务的前提下,仍劝导钱女士签订《承诺书》及《协议书》,致使钱女士房产被法院查封遭受巨大损失,钱女士若怀疑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律师意见:

钱女士的遭遇相信不是个案,由于误信他人提供担保而倾家荡产的个人或企业案例时有发生,归根究底还是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上述案例中,钱女士的行为埋下了两个法律风险,首先,钱女士在未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慎思考,并与对方沟通达成一致理解的情况下即签订了担保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若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一方对合同有重大误解,因而做出的表示即属不真实的,但要在事后进行举证证明此点则颇费周折。其次,钱女士仅凭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便草率签订了《承诺书》及《协议书》,而未对被担保企业的清偿能力进行审查。

企业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这从客观上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时要通过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品质进行评估审查其信誉程度,从而了解被担保企业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合同审查是一项技术含量高、风险很大的经营行为。由于其特点,无论是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个人或企业管理者可能因为专业局限,或者缺乏法律经验而难以准确把握,因此,还必须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作用,加强对重大合同的审查,才能更好地预防法律风险。

所以,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尽量聘请法律顾问或者专业的律师提前介入,提供法律保障,对合同主体、内容、义务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通过了解被担保企业提供的付款记录,判断其是否具有按期足额偿还债务的良好信誉;审查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即其资产数量、质量以及负债比例,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指标来衡量,对被担保企业的变现能力、支付能力和财务实力有所了解。严格的审查可以有效降低担保的风险,商场如战场,人情非信誉,在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个人和企业的经营活动只有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为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房产抵押担保合同 第5篇

鉴于债务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主合同)合同,现债务到期,因债务人资金困难,无法按照主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合同货款,甲方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以有权处分的房产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向乙方作抵押担保。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设定抵押的房产位于(位置和情况)。

第二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 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乙方主债权。

第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撞自转让、买卖、租抵押房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并且乙方有权要求提前处分抵押房产。

第五条 抵押房产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房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负责抵押房产的安全与完好,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监督。如果抵押房产人为毁损、灭失以及发生其他使抵押房产价值减损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抵押房产,或在7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抵押期间,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由乙方负责保管,除上述证件外,甲方还需向乙方提供办理房产抵押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本合同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则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产,清偿债务。处理抵押房产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七条 除非另有约定,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费用,包括税费、财产保险、公证、登记等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0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房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债务,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的房产作重大改装,减损其价值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決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房产担保合同 第6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议,乙方用甲方房产担保作银行贷款,特订立以

下担保合同:

一、担保期限:担保期为一年,超过一年乙方每年按不低于五万

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三年超期乙方按不低于每平米7600元的价格购买甲方房产(购买甲方房产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在超期

内甲方无偿居住,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担保时间以甲、乙双方签

字的时间为准。

二、产权证管理:甲方房权证监证字第0025006号和房监共字第00011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西市国有(03)字第9036号,房产地点:西门坡街龙旺商业城。在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担保期间,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出现任何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乙方保证:以房权证字第号和国用

(2011)2739号,房产地址:,若乙方违约,以此房产偿还甲方。

四、合同更改:甲、乙双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

改变本合同所定条款。

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第7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1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乙方因急需资金,现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共计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借款协议签订后2日内支付。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利息按

第三条乙方为保证到期还款,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房产位于,房产证号为,土地证为。

第四条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后5日内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本息,除承担归还本金及利息外,还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如到期后15日内仍不能还款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置抵押的房产,房屋作价元,借款数额经结算补足差价后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不再进行评估作价,乙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条抵押房产如遇拆迁,甲方的权利在补偿款或置换房的范围内按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产借款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将房产出售、赠给、转移、再次抵押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乙方如违反以上规定,除承担返还本金及利息外,还需承担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还清借款时止。

出借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借款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

抵押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住址: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住址:________

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市(县)____区(镇)____路(街)____号____房间之房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诉讼费)。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息

每月____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以本合同借款总额的____收取。逾期每天按本合同借款总额____收取。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额的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七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八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章并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抵押人: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立

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3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2.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甲方以位于{1、房屋座落: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小区)____栋____号____室。2、房屋类型:_______________3、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4、建筑面积:___________5、抵押物价值:__________6、购房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7、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房屋详情复印件附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____________市______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三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3倍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_________市______(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本合同经___________市______(县)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住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4

立合同单位:______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写明售房单位全称)。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称)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______万元,担保______万元贷款的偿还。

五、借款期限______年,即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______元。

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九、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和处理抵押物引发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偿还。

1、甲方在贷款期内六个月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全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宣布失踪或移居国外,其法定继承人拒不继续履行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或无力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的。

十、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抵押处理不能履行时,还款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负责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还款保证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后,应于三个月内无条件地代为归还借款本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乙方有权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权益让渡给乙方,并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处理。

十二、甲方需对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单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毁损,甲方应负责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若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归还。

十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用款,乙方应按影响金额和天数,每天付给甲方相当于影响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双方均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副本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及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三方盖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名、公证处公证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十六、补充条款:

甲方签名(章):______ 乙方签名(章):______ 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签名(章):_______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 电话:______ 电话:______

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5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乙方因急需资金,现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共计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____,借款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支付。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个月

第三条乙方为保证到期还款,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房产位于,房产证号为,土地证为。

第四条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后____日内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本息,除承担归还本金及利息外,还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如到期后1____日内仍不能还款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置抵押的房产,房屋作价元,借款数额经结算补足差价后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不再进行评估作价,乙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条抵押房产如遇拆迁,甲方的权利在补偿款或置换房的范围内按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产借款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将房产出售、赠给、转移、再次抵押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乙方如违反以上规定,除承担返还本金及利息外,还需承担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还清借款时止。

出借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第8篇

委托事项:对湖北高院 (2011) 鄂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诉讼标的:600万元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胜诉

承办部门: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

主办律师:向阳律师

承办律师:张群力律师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 湖北某机电集团公司 (以下称机电集团公司) 和湖北某机电股份公司 (以下称机电股份公司) 签订合并合同, 由机电集团公司兼并机电股份公司。机电集团公司存续, 而机电股份公司解散, 机电股份公司的债务由机电集团公司承担。其后, 机电集团公司和机电股份公司对外发布公告, 通知债权人, 并向工商局申请注销机电股份公司。但注销未及时进行, 直到2004年1月其主体资格才被工商局吊销。2002年12月, 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湖北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称机电制造公司) 与工商银行某支行 (以下称工商银行) 签订《银企协议》, 约定将原机电股份公司欠工商银行的3346万元债务进行分割重组。其中, 机电股份公司继续承担2000万元, 机电制造公司承担1346万元, 并对机电股份公司的330万元债务的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3年3月, 依据2002年12月的《银企协议》, 机电制造公司和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约定机电制造公司对机电股份公司的借款中的33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主合同借款期后一年, 保证责任限于3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担保债务借款期限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保证期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 工商银行对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的债务分割协议无效, 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共同偿付所欠的3346万元债务。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工商银行主动撤诉。但其后机电股份公司、机电制造公司未依和解协议付款, 和解协议自动失效。

其后, 机电股份公司向工商银行清偿了280万元, 工商银行余下的1720万元债权在2005年7月转让给了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称资产管理公司) 。2005年12月,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 在湖北日报向机电股份公司发布了《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公告》, 该公告没有提及本案保证人机电制造公司。2007年8月、2009年8月, 又发布了债务催收公告, 这两份公告提及了机电制造公司。2005年12月, 机电股份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偿还了30万元, 余欠1690万元。2008年, 法院裁定机电集团公司破产。资产管理公司接到通知后, 就原对机电股份公司的债权 (包括本案的330万元债权) , 向机电集团公司清算组申报了债权。2009年12月法院宣告机电集团公司破产终结, 债权清偿率为零。2010年1月机电集团公司被依法注销。

2010年8月, 资产管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 (1) 原银企合作协议, 即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机电制造公司的债务分割协议无效; (2) 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90万元及利息; (3) 机电制造公司对其中的33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审判决机电制造公司承担330万元债务本息, 但认定原债务分割协议有效, 机电集团公司已破产, 因此驳回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机电制造公司提起了上诉。上诉的理由包括: (1) 《银企协议》终止了保证合同。 (2) 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 保证合同已过了诉讼时效, 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4) 机电集团公司破产终结后6个月内, 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未及时要求保证人机电制造公司清偿债务, 已失去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二审法院仍维持了一审判决。委托人委托本所代理时, 案件正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委托人需偿付本金利息、罚息总计超过了600万元。另, 委托人已委托其法律顾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律师代理意见】

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接受委托后, 对案件进行了综合的分析论证。认真研究了本案的一二审判决、证据以及委托人法律顾问已经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委托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及了五点申请再审的理由, 包括: (1) 《银企协议》已经使借款担保协议失去效力, 但法院没有认定; (2)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担保债权; (3) 保证合同已过了诉讼时效; (4) 机电集团公司破产后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担保债权; (5) 要求承担债务利息,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司法解释。

结合《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和金融不良资产两方面的司法解释, 我们认为委托人法律顾问提出的五点申请再审理由, 有的没有必要提出, 有的需要进一步强化, 寻找突破口, 并上升到法定再审事由的高度。大要案中心经讨论, 最终确定从以下三点申请再审: (1) 原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前就已经丧失了保证债权, 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该债权后当然也不享有保证债权, 原审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拥有保证债权,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 从时间上考量, 本案的债权转让行为发生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原债权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债权转移时, 保证债权不随同转移, 原审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拥有保证债权,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 原债权人向被申请人转让债权时和对外公告时, 均明确放弃了担保债权, 原审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拥有保证债权,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代理结果】

大要案中心充分发挥了团队合作的作用, 修改并重新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补充提交了代理词, 二次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组织的询问和听证, 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联系和汇报案情。经过不懈努力, 在2012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终于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 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二) 项和第 (六) 的规定, 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主办律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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