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论文范文

2024-05-23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精选10篇)

财政监督论文 第1篇

财政监督会计信息化的论文

一、会计信息化服务中信息安全问题的监督

首先,要选择安全性高的会计信息化软件,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高性能;其次,会计信息服务的操作人员要具备崇高的使命感,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尽量避免失误;最后,采用合理的会计信息应用服务模式,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

二、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的财政监督

(一)会计信息化服务企业的监督

1.用户企业监督。用户企业在保障自身企业会计信息安全的同时还要对会计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第一,用户企业要结合企业自身的业务需求和技术能力,选择适合企业的会计信息服务模式,主要包括购买、研发、购买欲研发相结合三种方式;第二,用户企业在使用会计信息化服务软件的过程中,要保障自身会计信息的安全,在购买或研发软件的`过程中,与服务企业签订有效合同,避免出现信息安全事故时服务企业逃避责任的现象;第三,我国一向尊崇外国软件本土化,本土软件国际化的原则,当出现会计信息软件的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状况时,一定要在境内对会计信息进行备份,保证企业工作的正常运行[2]。2.服务企业监督。服务企业在提供会计信息化服务的过程中,要保证服务系统的功能性,保障用户企业使用的安全性,在提供服务的时间段内要保证服务的连续性,保证为用户企业提供人才、技术支持的有形性服务,为用户企业提供安全有效的会计信息化服务。

(二)会计信息化服务政府政策的监督

会计信息化服务项目是新兴的信息化项目,国家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会计信息化已经使传统的会计环境发生巨大改变,是传统会计理念的突破性发展。财政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引导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在新的政策环境下,财政监督的对象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财政监督的手段也要不断向信息化形式发展。政府可以组织同行业间进行互相评议,采集用户企业对会计信息化服务的意见与建议,鼓励对不合法规的会计信息化服务企业进行举报,加强对会计信息化服务企业的审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环境的良好。

(三)会计信息化服务财政部门的监督

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的监管主体就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行为在加强市场管理的同时,要严格遵守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的规范与要求,实施切实可行的监督惩罚措施,保证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在监督过程中,财政部门也可以积极与审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合作,对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督,保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3]。财政部门在监管的同时,还可以在市场中实行同行评议政策,对会计信息化服务企业的服务状况实施规范性检查。

(四)会计信息化服务人才的培养,保证监管工作有效进行

大部分的会计信息化服务企业都反映了会计信息化服务人才缺少的问题,这一问题成为了企业在进行会计信息化服务建设过程中的瓶颈,使得会计信息化服务工作不能有效的展开。面对信息化时代的来临,财政部门要求会计从业人员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能,企业在培养会计信息化服务人员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知识的更新,保证会计人员在时代的发展中能够与时俱进。只有培养出大量的高素质的会计信息化服务人才,才能保证企业在会计信息化服务建设过程中符合国家的一系列政策,保证会计信息化服务的合法性,有利于政府和财政部门对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监管工作的展开。

三、结论

当今的时代,是不断发展的时代,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使互联网信息技术逐步的融入到各个行业领域,在这一大环境下,会计信息化服务的发展也出现了新的形势,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也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无论是哪一领域的市场发展,都不能忽视对其监管,在监管过程中,更是要全面考虑监管范围,针对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的监管,要在国家政策、财政部门、服务企业、用户企业、技术人才等多方面进行监督,注重会计信息化服务人员和监督人员的培养工作,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使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作者:隋小娜 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财政监督论文 第2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当中,而近几年,基层财政监督工作更是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实际的问题也在不断的探讨中清晰起来。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基层财政工作的主要内容,因此,我们先对该问题进行了 阐述和分析。

一、我国基层财政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基层财政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财政支出监督机制,财政收入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会计监督制度。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政收入监督机制

依法保障财政收入的安全,完整和财政预算执行工作是基层财政收入监督机制的主要工作。基层财政监督主要是针对我国广大的县乡财政部门的收入,加强这些地区的税收和非税收的财政监督,积极开展财政监督机制,确保广大县乡的财政收入能够真实完好。

(二)财政支出监督机制

在对我国的基层财政监督中,对其财政的支出监督正逐渐成为财政监督的主要方向之一。对财政的.支出进行监督是为了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符合规定。基层的财政支出监督工作主要是针对县乡的财政预算,各基层部门的预算,财政的支出,国有资产的监督,专用资金的监督管理等。财政的支出要严格依据相应的审批手续进行,要把基层的专项财政检查和日常监督贯彻实施,保障基层财政资金能够有效安全的使用。

(三)财政内部监督机制

所谓财政内部监督指的是财政内部的自我约束的控制的能力,是基层财政部门对自我的评价,其主要是对财政部门的各业务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督,监督其是否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对财政部门的资金和职位的全部监督,在发现业务机构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给予纠正。促使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财政法律法规。

二、基层财政监督机制的薄弱环节

(一)财政监督方式单调

一直以来,我国的基层财政监督由于受到财政监督职责等方面的影响,受监督的管理模式比较单一,监督方式不规范。其主要表现为:

1.从基层财政监督方式来说,基层的财政监督是以突然性检查和专线财政检查为主,财政的日常检查较少。

2.对基层财政监督的过程看,对我国基层的财政监督并不偏重于事前,事中财务监督,而是主要以事后监督检查为主。

3.从我国基层财政的监督内容上看,对基层的财政监督主要是对其公共收入的监督,而对其公共支出的监督则相应的偏少,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居多而对非预算外的财政监督偏少,对个别事项的监督检查多但是对其监督跟踪的少。

(二)基层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薄弱

我国基层财政部门财政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思想认识不充分,监督环境不完善等情况,许多基层财政部门只注重财政外部监督,忽略了财政内部监督的情况,造成了财政经济领域违法案件屡禁不止,甚至还有更恶劣的事情发生,这与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没有贯穿实施有关。

(三)财政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协调不够

在我国对财政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有审计机关,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由于这三个机关部门存在权利和职责相互重叠的地方,并且三个部门之间没有建立必要的相互协调机制,对我国的基层财政部门就会造成多部门检查,重复检查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各职责部门对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不能相互配合,各自为政,信息不能共享利用,并且都是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放在事后,因此对基层财政的监督检查工作就会发生重复的情况,浪费了非必要的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无形的增加了监督检查的投入,但检查效果依然不很明显。

三、完善基层财政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改进监督方式

改进基层财政监督方式,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把现有的时候监督检查机制,突击检查监督转变为日常的,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并贯彻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也要按照财政管理工作把财政监督管理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监督管理。基层财政监督机构现在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事前的监督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机制。

(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

对基层财政内部开展监督是对基层财政部门的一种权利约束。对基层财政部门实施内部监督机制,可以从根源上实现财政的法律法规正确的贯彻实施。第一,地方财政内部要建立完善责任考核追究制度。其主要指的基层财政部门将财政涉农资金,费用控制等纳入到各单位的年度考核任务中,和单位评先进和工作责任制相关联,监督检查人员对发现财政违规违法的行为要严肃的处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第二,要对基层的财政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财政工作实行财务“四审”。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建设

为增强财政监督的整体协同性,必须注意加强协调机制建设,这是财政监督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的共同任务。一是应由专职监督机构牵头研究和制定财政监督的制度办法和工作程序。对内,要协调好财政监督机构和其他财政业务机构的关系,建立起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工作协调机制;注重做好财政系统内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沟通监管情况,适时组织上下联动检查,促进形成整个财政部门内部纵横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督格局。

四、结论

基层财政应加强会计监督力度、建立内部协调机制、提高重视程度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建设等方面不断完善相关措施,有效树立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同时,也要进一步为开展财政监督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以利于基层财政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郭建飞. 强化财政监督的现时思考[J]. 现代商业, , (09)

[2] 李彦君. 健全和完善财政监督机制的探讨[J]. 天津经济, 2010, (01)

财政部:财政资金将实行全程监督 第3篇

《办法》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监督职责由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明确了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各自的监督职责。《办法》规定,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采用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此外, 还明确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的有关程序。

财政监督论文 第4篇

財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主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这些法规制度中有关财政监督的规定比较分散、原则,也不够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

据介绍,《办法》共6章29条,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突出强调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过程始终,强调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要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整合了财政部门监督职能,以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

财政监督论文 第5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职能也相应地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这就为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为此,如何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剖析当前财政监督的形势

从我市财政监督局成立以来,每年都要检查140余个行政事业单位,每年查出违纪金额达600-800余万元,收缴违纪金额达200余万元。这一方面说明财政监督工作对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起了一定作用-

。但对于我们搞财政监督工作的同志来说更应从另一方面看,那就是透过历史与现实,静下心来想想,我们就不难发现,遍地“耗子洞”,大量财政资金被偷吃这些现象为何屡查屡犯?财经违法行为越查越多?违纪金额越查越大?仔细分析,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现行财政监督机制已落后于公共财政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现行财政监督机制隐藏着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方法仍然比较陈旧,监督范围比较狭窄。我们监督的检查方式方法习惯于传统的查帐方式,通过对报表、账册、凭证的详细检查来实施,仍以直接的事后检查为主,针对既定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查处,没有对事前、事中的行为进行监控,而对新的经济行为、交易方式,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的监督约束很少,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

二是财政监督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的顺利开展和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而且财政监督的职责和权限也无法进行科学界定。

三是财政监督体系不健全,财政监督与其他社会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主要是由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社会中介、新闻舆论监督以及其他社会监督等构成的。这些监督部门都是根据部门属性确定各自的监督职责,基本上都是以预算收支、财务收支、资金周转以及其他经济运行质量作为监督对象。虽然在日常工作中各自监督的侧重点不同,但由于没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边界,因而实际工作中难免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或监督不到位的现象,而且检查结论不能互相利用,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不仅加重了被检单位的负担,也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因此,需要进一步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检查的整体效应,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

四是财政监督处理重罚款轻惩人,导致监督缺乏权威性。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来源于处理力度和实施效果。为什么纪委和反贪局有无形的震慑力,而我们财政监督却如“隔靴搔痒”?就是因为长期以来财政监督形成了对事不对人的思维定势和习惯,检查处理以经济处罚为主,且多针对单位,对单位的决策人和执行者没有什么利害冲突,故而使财经违法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五是财政监督手段落后,导致监督缺乏效率性。面对财务会计电算化的就日益推进,财政监督手段主要停留在手工查帐上,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财政监督检查效率的认识不足,措施也不够有力。虽然听说“金财工程”已经开始启用,但我们对“金财工程”却不是很清楚,造成财政资金运行已“信息化”,而财政监督却仍然“手工化”,不仅浪费检查时间,而且也增加了不必要的检查成本,效率低下。

二、对策与建议

财政监督论文 第6篇

论文摘要:财政监督是指国家财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而监督财政,主要是指人大、审计、税务、司法、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

一、文献回顾

中国财政学家在苏联财政学家提出的财政职能两分法的基础上,先后提出财政职能的三分法和四分法,均认可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至于什么是财政监督,叶振鹏(1980)说,“监督职能就是利用社会再生产的四环节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资金运动来综合反映国民经济各方面的活动情况,研究再生产过程中的平衡关系,使国家有可能有计划地分配资金、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中的各种比例关系,经常自觉地组织平衡实现对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核算与监督。”[1]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学者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财政监督的考察,间接提出了与一个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财政监督的特征。如徐瑞蛾对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多个国家财政监督的状况进行了整理。并提出其共同点是:公共资金是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体系,包括财政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财政监督高度法治化、透明度很高[2]。还有不少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审计、税务、司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狭义上的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及其专职机构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对财政收支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督察、调查和检查活动。

针对中国现行财政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傅道忠认为,“目前财政监督的方式“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3]部分研究者对此提出改进建议,如贾康认为,财政监督机制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从事后检查、事后处罚为主向事前、事中监督和及时纠正调整的方向转变;二是要从合规性检查向合规性与合理性检查相结合,并且加强政策性、纳税绩效性的检查方向转变[4]。

二、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重新界定

在界定“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之前,有必要明确“监督”和“财政‘的概念。《辞海》将“监”释为“监视、监察”,《新华辞典》将“监”释为“察看”,将“督”释为“监管、察看”,因此“监督”连成一词,基本意思是从旁察看,发现问题。从经济角度看,监督是委托人通过预算约束、要求和制定操作规则等方式来控制代理人行为所作的努力,目的是为了减少便车行为以及偷懒行为,从而使效益最大化。从管理角度看,监督是为了达到某种既定目标而对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过程所实施的检查、审核、督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活动。

什么叫“财政”,20世纪40年代中华书局出版的《辞海》对“财政”一词做如下解释:财政谓理财之政,即国家或公共团体以维持其生存发达之目的,而活动收入、支出经费之经济行为也。陈共教授对“财政”的解释是,从实际工作来看,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它的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5]。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贾康所长指出,财政是“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这种“以政控财,以财行政”①的分配体系必然引出了对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问题。

财政监督论文 第7篇

所谓财政风险是指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致使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财政风险越大, 也就是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越大。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 财政风险并不是财政部门的风险, 而是整个国家及政府的风险。但与单位和个人相比较, 财政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为财政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托的, 可以强制地扩大收入来源, 如发行货币、扩征税收等等, 而一般单位和个人却不具备这种能力。只有当这种“强制性”超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的情况下, 财政风险才会显现出来, 并进而变为现实的财政危机。正是财政风险的隐蔽性, 致使财政风险不是动态地化解, 而往往是不断地累积。一旦达到某到临界点, 财政风险就会像火山爆发一样, 突发为财政危机, 并由此演化为经济、政治的全面危机, 引起社会动荡。在中外历史上, 因财政问题而导致政权垮台的例子并不鲜见。历史上孙科政府的垮台, 直接导火索就是由于政府债信的破产而导致的。再如前苏联的解体、东欧的巨变, 最终都是因财政丧失了支付能力所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财政, 就意味着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在财权分割、财力分散的情况下, 财政承担风险的能力便会弱化, 稍大的经济、社会风险都可能导致财政全面崩溃。而财政一旦出现危机, 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有关专家指出,财政监督是规避财政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当前形势下,财政监督就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有关财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督是以资金运行为中心的监督,是保障财政收支安全有序运行,使财政职能、职责得以全面有效地发挥。因此,财政监督既包括对有关部门执行财税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和对国库收纳、划分的监督,又包括对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法规情况的监督,等等。

在现阶段,建立、健全法制,特别是财政监督法规,并认真遵照执行是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重要治本之策。

近几年来,我国在财政立法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并相继制定或修订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率、法规,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应该说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相当一部分已包含着财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手段,财政监督执法已有了一定条件。但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所以总体上说,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中有关财政监督内容和手段还不够完善。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监督的法律规范不完整,连贯性不强。现有的财政立法中虽然包含了财政领域的主要方面,但毕竟有一些方面没有涉及。财政监督存在执法空白,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单项立法制定财政监督条款的出发点也是从服务单项工作来考虑,这种将财政监督化整为零的作法既不科学,又加大了财政监督执法的难度,影响了财政监督的连贯性。二是财政监督执法的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现有的财政立法大都相当于一种工作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尤其是执法处理在一定意义上说只是一种附加条款。不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在现有的`方针、政策的框架内,强化财政监督,将财政监督提到立法的高度不仅是财政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确保财政收支安全有效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重要举措。也就是说,在正常的财政经济形势下,财政风险的发生并不具有客观必然性,通过加强法制的保障作用,减少人为的随意性,通过强化财政监督立法控制和化解财政风险。

财政监督立法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收入的完整真实性原则。保证财政收入秩序是财政监督机构的重要指责之一。因此,监督法必须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由责任对财政收入的质量实施监督,有权对税务等征收机关实施监督,维护财政收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支出的安全有效性原则。要借鉴国外财政监督的先进经验,做到收支并举。彻底扭转“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的倾向。为此,财政监督法要明确规定,财政监督贯穿到资金运用的全过程,实行跟踪问效。

(三)监督的规范化严肃性原则。首先,监督法必须明确赋予财政监督手段和权力,特别是涉及各部门配合问题,监督法要明确规定配合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如冻结帐户、罚款的缴纳等。其次,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要从事件处理和内部通报为主向处理事件和人相结合,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对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决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监督的权威,实现财政秩序的根本好转。

总之,财政监督立法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化解和控制财政风险至关重要,应该早日提上议题。在法律的规制下实现财政状况和秩序的好转。

「参考资料」

1.刘尚希等,《论财政风险》,《财贸经济》,2000年第3期。

2.菊科,《强化财政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上海财税》,2002年11期。

3.许正中,《克服财政困难防范财政风险的思路与对策》,《财贸经济》,1997年10期。

4.余祖新等,《财政领域呼唤财政监督法》,《当代经济》,2000年第7期。

财政监督论文 第8篇

(一) 规范政府权力行使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不仅明确指出了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还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在不涉及公共安全及国家机密的前提下, 财政预算与决算均属于政府公开的主要内容之一。加强对公共财政管理的公共监督, 能有效扼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同时, 还能加快推进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 保障公民知情权, 维护公民权益

公民依法享有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 这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有让公民都充分享有对公共财政的知情权, 才能让他们真正行使起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 公民通过不同的形式与途径参与国家及社会事务管理。公共财政和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公民对公共财政管理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 将难以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三) 进一步转变我国政府职能

我国政府职能包括四个方面, 分别是社会管理、经济调节、公共服务与市场监管。其中, 公共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及时公布近期公共财政情况, 方便公众了解。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尽量向社会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其中, 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教育是公共服务中的重点工作, 也是我国的薄弱项, 因此, 必须高度重视。而公共财政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公众在了解政府财政使用信息后才能正确评价公共财政是否得到合理利用, 进而督促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说, 政府职能是否能真正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方向转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财政的透明度。

二、当前我国财政透明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 预算信息公开程度不够

当前, 政府及相关立法机构对预算信息透明度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另外, 受计划经济体制思维的影响, 不少政府官员仍抱着预算信息宜保密的心态。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 我国还未形成健全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导致预算信息公开程度相对较低。比如, 预算报告内容不够详细, 过于简单, 未列出近年来的预算收支数据。同时, 也未将预测财政收支的相关依据列出。对相关财政政策只作简要介绍, 而没有公布详细的目标, 也无数量指标。预算报告不完整, 债务指标信息不完全。因此, 公众无法从预算信息中了解到政府财政资金筹集及使用的真实情况。

(二)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税收征管法》等。这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依法理财的进程。但当前我国财政方面的立法还存在很多空白地带, 导致不少财政举措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相关财政法规不配套, 操作性差, 因此, 造成财政工作可操作性差、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现行财政法律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大部分政策性及规范性文件均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制定, 而极少财政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制定。因此, 直接影响到现行财政法规的权威性及严肃性。

(三) 预算透明度的财政管理制度基础不足

纵观世界各国预算透明度的进程可知, 提高预算透明度能使国家财政管理机制不断得到完善, 进而促使财政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在强化和健全财政管理制度的过程中, 对信息有新的要求, 同时, 还能增加新的信息产出能力。尽管我国已加大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力度, 但仍未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 即以投入控制为主。在经济转型阶段, 我国财政管理制度还亟待完善, 对财政信息的需求及供给方面还存在严重的不均衡。比如, 长期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均存在债务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备受诟病。究其原因是我国还未形成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 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规范。因此, 地方政府中存在很多隐性负债及变相举债。

(四) 预算缺乏有效的监管

首先, 我国预算监督体系中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另外, 相关法律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要求, 而缺乏实际操作性。人大直接负责对政府预算工作的监管, 但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另外, 人大代表缺乏足够的预算专业知识, 也直接制约了预算审核工作的有效开展。审计工作不独立, 常受到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影响, 导致处罚力度不够, 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三、加强财政监督, 提升财政透明度的措施

(一) 健全法律法规, 增强法律约束力

首先, 应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至法律层面, 要以法律形式明确指出政府公开财政信息的具体内容、范围及信息披露方式。同时, 制定相应的惩处制度。这样才能为提升财政信息透明度提供法律支撑。其次, 在修订预算法的过程中, 应增加关于预算信息提供及披露方面的规定。比如, 增大预算信息的公开范围、健全预算报告内容、明确预算信息公开流程等。再次, 要出台相关法规, 加强对政府财政信息生产及披露行为的监管。比如, 对政府审计准则体系与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要逐步完善健全, 以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度。

(二) 深化预算改革, 加强预算管理

为强化政府的财政信息供给能力, 应从下列几方面进行改进。首先, 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确保政府预算信息供给的完整性与全面性。当前, 我国财政性资金的存在形式呈多元化, 通常由数个部门管理。因此, 预算管理难以将政府全部财政资金都覆盖在内。政府所生产和提供的相关财政信息常常是不完整的、相互分离的。针对这一现状, 更应深化改革预算管理制度。其中, 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 并增大政府预算范围, 确保政府财政信息生产的完整性。同时, 还应改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管理。其次, 完善预算编制技术, 包括预算收入与支出的预测技术、财政风险评价技术等, 进一步提高预算信息的准确性[4]。另外, 编制中期滚动预算, 披露不同年度的预算信息。完善预算报表体系, 增强预算信息的实用性。

(三) 实行最低标准信息披露制

根据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 笔者建议财政部应定期公布财政法规及最新政策、预算内容、预算指导原则、财政政策目标等。这样便于专家们在更广的基础上论证预算工作。预算文件中要包含相关财政风险, 这是保证预算透明度的一项基本要求。将财政风险进行鉴别与量化后, 以财政风险报表形式和预算文件一起上报。其中, 风险报表中要涉及到关于政府收支估算数的全部重要的财政风险种类。风险报表中报告的风险类型既可以是积极的, 也可以是消极的。但都必须合理量化, 从而为预算评估工作提供合理的依据。

(四) 健全监督机制, 培养民众监督意识

首先, 要提高民众参与监督的意识。这是加强财政透明度建设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利用媒体向公众传递相关信息, 加大宣传力度, 培养人们的民主意识。同时, 也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发布政府财务报告, 方便群众监督, 加快财政透明化建设进程。其次, 政府要增强“参与式发展”理念, 建立民众和政府良性互动机制。比如, 可采用不同方式鼓励民众参与进来, 并拓宽参与渠道。另外, 还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加强对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

为健全财政监督体系, 不仅要加强群众监督, 还应加强内部监督。由人大、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财政工作的监管, 全面保障公共财政, 从而提高政府财政支出透明度。为增强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可由人大管理审计部门, 这样能解决审计工作受人为因素影响的问题, 提高审计报告的可信度与权威性。同时, 还能避免人大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 过度被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干涉。另外,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 及时向人大与社会公众披露审计工作的最新进展。这样能有效避免权力部门间的暗箱操作, 减少腐败行为的产生。采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 预防职务犯罪[5]。将财政预算管理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重点监管关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民生工程、主要项目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结语

总之, 财政透明化是时代发展的潮流。它不仅能减少政府代理成本, 还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维护社会稳定。因此, 针对当前我国财政透明度较低的现状, 政府应正本清源, 采用有效的应对措施, 不断提高财政透明度, 切实为广大群众服务。

参考文献

[1]杜婷婷.关于提高我国财政透明度的思考[J].新财经, 2012, (3) :219-219.

[2]赵书玲.浅谈如何加强财政监督, 提升我国财政透明度[J].现代商业, 2013, (9) :71-72.

[3]马晓玲.完善财政信息体系提高财政透明度[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09, (5) :14-18.

[4]姜爱华.我国预算透明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财政民主监督的视角[J].经济研究参考, 2012, (62) :137-142.

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研究 第9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 财政监督 有效策略

财政监督作为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下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财政分配活动运行正常的基础工作。为实现财政监督工作效率的促进,本文对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现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了简要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推进措施。

1、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现状

公共财政指的是国家通过集中部分的社会资源形式,将其应用到市场中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经济行为,是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的财政管理模式。我国公共财政职能框架的完整表述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稳定经济三大职能的表述,而另一种则是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财政监督四种智能的表述,早期西方财政理论中并未将财政监督职能纳入公共财政框架,强调三职能理论[1]。财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财政预算、收支、投资分配等监督,主要范围包括国家财政部门与国有企业财务。

现阶段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着诸多限制性因素,如财政监督工作的观念滞后,无法实现公共财政框架下积极有效的财政监督;财政监督制度不够齐全,监督方式不能良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财政监督法制性不强,影响公共财政下财政监督的工作效率。以上问题使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不能达到有效的监督效果,在当前国家财政政策不断改革创新,市场经济体制与结构不断变化的经济发展背景下,财政监督工作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变化,严重影响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效率。

2、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推进措施

2.1、财政监督市场经济基础地位加强

财政监督活动在我国公共财政的框架中,起着关键的保障作用,广义的财政监督是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狭义的财政监督则主要指的是财政部门的监督。处于多层次性的市场经济监督管理中的基础地位[2]。但现阶段财政监督工作的主要工作为对政府财政部门决策、预算监督,审计监督工作多为政府公共财政的外部或独立财政手段,失去了基础性、必要性地位。针对财政监督在国家市场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动摇问题,细化工作环节,加强财政监督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具体财政监督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群众监督的力量,更新财政监督观念,将财政监督的监督工作范围扩大化,让群众参与到对国家财政的监督工作中,实现财政监督的透明化,实际性。财政监督工作在市场经济基础地位的主要表现,是其在财政监督基层建设中的有效促进作用,实际工作中需要针对市场经济基层建设,加强监督工作力度,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转变财政监督工作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单纯调控国家财政决策与预算等方面的宏观监督工作角度,将财政工作落到实处,实现财政监督工作队市场作用改革进步的推进作用、价值,从而达到财政监督市场经济基础地位的加强目的。

2.2、财政监督队伍工作质量水平提高

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团队是监督工作的核心,是实现有效财政监督工作的基本保障。现阶段财政监督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力度较小,影响财政监督工作整体效果,若想实现财政监督在政府部门间的有效监督工作,需要加强财政监督队伍素质建设,并在实际监督管理工作中应用新型管理方式,提高财政监督队伍工作的质量与水平[3]。

财政监督工作应当将工作队伍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对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性知识进行集中培训,使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积极汲取国内外财政专家的学术精华,学习先进的财政监督、管理手段,还应当着重对财政监督工作队伍整体思想政治素质的建设,保持团队整体的高度工作责任心与积极性,从而实现更加有效的财政监督工作效率。另外,在实际财政监督工作中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对财政监督数据信息进行信息化管理和分析,实现统计结果的精确化,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学习信息化管理技术,使其达到在财政监督工作中更加有效的应用效果。通过财政监督谈对建设与技术应用,可以有效促进财政监督团队工作的整体工作质量、水平,促进财政监督工作效率。

2.3、财政监督法制性监督制度推进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经济市场中第三产业的发展愈发迅速,企业种类也愈发多样化,与此同时,出现了利用财政手段偷税漏税、逃避国家制裁的情况。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社会下的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还应加强法制化建设,在法制化市场经济中保持高效监督能力[4]。财政监督法制性监督制度在建设中需要积极为公共财政的法制化建设贡献力量,保证监督工作效率的同时提供积极有效的法律保障。

法制性财政监督实际监督工作中,需要注意与财政监督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并根据相关财政法规加紧建设财政监督法制体系,出台财政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财政监督工作中能够以专业法律法规治理违法行为。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结合财政法规加强法制力度,将常规财政监督与着重检查工作有机结合,突出加强对违反财政法规企业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快财政监督法制化的监督制度建设进度。另外,还需要在法制化财政监督制度建设的基础上,与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完善科学合理的日常法制化监督制度,规范企业、单位财政行为,加强企业、单位对自身财政行为的约束与管理,提高财政监督效率。

3、结语

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需要积极提高财政监督团队素质的培养,应用创新的监督管理工作技术,建立科学性、完善性、法制性的监督制度,巩固与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从而实现财政监督工作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有效的监督效率,推进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进度。

参考文献:

[1]梁瑞平.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监督[J].中国外资,2013,13(08):68-69.

[2]张红荣.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问题的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25(03):125-126.

乡镇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调研报告 第10篇

一、存在问题

买税卖税现象,增大了乡镇税收成本。由于对乡镇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定缴定补”的财政管理体制,加之国税、地税征收机关为了节约税收成本等因素,取消原一乡一镇一税务所的征收模式,该设国税、地税征收分局,往往一个征收分局管辖几个乡镇的税收工作,给买税卖税创造了条件,把甲乡镇税收划转给乙乡镇等;同时,各乡镇财政收入任务完成好坏,直接影响到乡镇领导的成绩。因此,各乡镇都主动与国税、地税征收机关协调“关系”,以资助办公费等名义进行变相买税卖税,有的乡镇以税收返还的形式给予个人奖励作为吸引“外来税源”的优惠政策,以挖取本乡镇辖区为其他乡镇或县级税渊,达到增加本乡镇财政收入任务的目的。变相买税卖税不仅增大了乡镇税收成本,还增加了乡镇的财力负担,有的乡镇连发工资都十分困难;同时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践踏了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也为产生腐败创造了条件。

目前有的乡镇财政管理较为混乱。一是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户,会计科目混用;二是财政所帐务处理不及时,帐帐、帐证、帐表、帐实不符时有发生;三是以领代报、白条列支现象严重;会计业务核算不正确等。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乡镇财政人员素质不高,爱岗敬业责任心不强;一是有的乡镇财政人员未经过正规系统培训;二是财政人员自身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三是乡镇中心工作、突击性工作多等因素。

实施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职能难。目前有的乡镇“七所八站”收支未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财务人员不是专职人员,对帐务处理不规范、甚至采用“包包帐”造成帐目不清,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人们对财政监督管理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对财政监督管理不理解不支持,认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和自己过不去对着干。有的领导也不理解、不支持,认为只要完成收入任务,管好财政所自身的帐就行了,监督检查是多此一举,财政人员存在畏难情绪,怕因进行监督检查而得罪人。审计、区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人员少、涉及面广等因素,对乡镇的日常监督检查也很难到位。

二、对策建议

对变相“买税卖税“现象应从体制入手,改变国税、地税现有的征收格局,实行一乡一镇一征收所;国税、地税收入任务不分解到乡镇,直接考核国税、地税征收部门;改变对乡镇的考核形式,以乡镇培植源协税护税工作作为考核内容。

对乡镇财政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增强财政人员的责任心,培养敬业奉献的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对财政人员的工作行为加以规范,并作为晋级增资的依据;把乡镇财政列入财政审工作计划,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做到一监督、二检查、三帮助、四提高,最终促进乡镇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上一篇:鹦鹉状物作文下一篇:建筑装饰材料--木材与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