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及其经营管理

2024-07-21

商业银行及其经营管理(精选6篇)

商业银行及其经营管理 第1篇

1.重新定价风险

重新定价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利率风险。负债方面,由于存款利率的期限结构随着历次调整而逐步趋于水平,长期存款与短期存款之间的利差不断缩小,居民的储蓄存款结构呈现出显著的短期化倾向。资产方面,由于借贷交易主体双方的预算软约束和低利率敏感性问题并未解决,我国商业银行的新增贷款仍然缺乏利率弹性。中长期贷款一直以高于短期贷款的速度在增长,一旦利率水平上升,这种结构会使我国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2.收益曲线风险

收益曲线风险是收益曲线的意外移动对银行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的影响。一般而言,长期利率总是高于短期利率,收益曲线在通常情况下会随期限的延长而逐步上升(为正收益曲线),但在商业周期扩张阶段,由于货币政策反向操作,短期利率可能会高于长期利率,从而使银行等经济主体所期望的利差收益落空。当收益曲线异常变动,长短期利差缩小甚至出现倒挂时,银行的利差收入就会大幅度降低甚至变为负数。目前,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商业银行存在资金过剩,因而将大量的资金投放在票据市场和债券市场,导致银行投资比重的上升,有些银行投资与贷款的比重达到40%左右,而债券市场的收益率不断下降,国债利率与存款利率基本持平,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正面临利率倒挂的收益曲线风险。

(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后,操作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这集中表现在不健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和框架错误的操作风险管理理念。1.不健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

健全的风险管理框架是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前提。目前,国内银行业在操作风险管理框架上的缺陷表现在:一,缺乏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操作风险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等四类因素引起。但在我国则是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由不同部门负责,并没有一个统筹协调部门。这使得银行系统缺乏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二,基层分支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职能缺失。国外对操作风险的研究显示,操作风险大多集中在基层分支机构。因此,国外银行一般会在基层分支机构设置风险经理一职,负责总行风险管理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对基层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与总行风险管理信息的沟通。而国内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基本上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并且仅在总行设置,在基层机构没有分支,这就造成基层分支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职能的缺失。2.错误的操作风险管理理念

一,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在这一错误理念的“指导”下,银行看重的是对已发生或已存在的风险采取事后管理的处罚措施,而对事前的防范措施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关注较少。二,重基层人员管理,轻高层领导人员管理。国内银行业在操作风险管理上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错误理念,认为只有基层操作人员才有发生操作风险的可能。但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着人力、财力、物力等大权,由其引发的操作风险特别是内外勾结情形的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基层操作人员。

二、中国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防范

(一)对信用风险的防范 1.培养信用风险的管理文化

信用对于各个企业文化都是很重要的,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高素质的信用风险管理队伍。2.完善贷款风险测量体系

我国应研究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一些风险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贷款进行相应的调整。商业银行自身要设立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

商业银行及其经营管理 第2篇

 国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经验及其借鉴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国际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全面的风险管理需要正

视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借鉴国外银行成熟的做法。在考察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国外市场主导型和出资者主导型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成熟做法,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银行是高风险的行业,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日益复杂和隐蔽,风险管理不仅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和竞争力,而且决定着商业银行的生死存亡。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迫切需要加强全面风险管理,而国外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为我国银行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了足以借鉴的经验。

一、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现状迫切需要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永恒不变的主题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商业银行面临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风险种类越来越多,表现形式也越来越隐蔽而复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国际银行业提出了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各种其他风险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与资产组合、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依据统一的标准对各类风险進行测量,且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种种原因,累积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尽管在商业银行改革中经过两次剥离,不良贷款存量和不良贷款率均有大幅度下降,但据银监会统计,至2004年三季度末,主要商业银行包括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1699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3.37%。次级类贷款322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5.03%。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59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5.71%;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40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5.03%。

如此高额的不良贷款早已成为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主要障碍。但是从更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可发现: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薄弱是因,资产质量差是果。风险管理薄弱是中国商业银行的病根,资产质量不高只是病症。要扫除影响中国商业银行未来顺利发展的主要障碍,就应从根本上解决风险管理不善的问题。这种状况迫切要求我国银行业正视自己的现状,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借鉴国外银行成熟的做法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以增强自身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国外银行在全面风险管理方面的成熟做法及比较分析

西方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较早,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培育了一大批优秀的银行风险经理队伍,他们在运作的过程中不仅有效地管理了本国的银行风险,而且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了大量值得借鉴的经验。

(一)美国花旗银行

美国花旗银行实行的是全面风险管理。其风险管理的基本组织结构是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信用风险部、市场风险部和审计部。如图1所示: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作为银行内部最高层次的风险决策部门,负责建立银行的业绩目标、信贷组和标准,并与信贷政策委员会共同决定各地区(国家)和各行业的最高额度指标。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一名副总裁直接领导,其成员包括花旗集团的上层领导。各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了独立的风险经理,形成了一套独特的风险管理技巧,即“风险窗口”方法体系,包括内外专家对全球经济环境的评价、全行各种风险窗口的评估、调整各种风险窗口的决策和后续行动三个部分。风险经理主要依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总体决策,贯彻风险部门的风险管理计划,主要负责事前风险防范和事中风险管理,审计部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事后风险管理。风险经理的运作严格执行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政策是围绕着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管理过程制定的。以信贷政策为例:有三名信贷人员审批信贷程序和信贷交易,其中一人负责全面协调并将决策贯彻于信贷程序的各个环节。由此可见,花旗银行的风险经理在运作过程中与业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比较密切,其活动渗透到银行工作的整个过程。

(二)英国汇丰银行

英国汇丰银行的风险管理是董事会下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事前风险防范和事中风险管理,不同的风险分别有不同的业务部门负责管理,而且其风险管理的重点是事前管理,有行政管理委员会对各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总体领导和协调。具体来讲,集团总管理处负责本行的信贷风险管理与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其职责是制定宏观信贷政策,独立审核集团大额信贷业务,控制跨国及同业风险,以组合方式管理风险分布,审查信贷批准程序等;集团行政委员会负责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主要利用VaR测算风险价值,计算敏感度结构,进行压力测试、返回检验等;集团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察管理本行的利率风险以及属于本行附属公司、分行及联营公司的外币投资资产净值的外汇风险中的结构性风险,各地财资中心按核准限额管理集团各财资中心的外汇交易及集团所属商业银行业务的汇兑风险。由于英国汇丰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分属不同业务部门负责,因此其风险经理在运作中一方面贯彻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政策,另一方面还必须与相关业务部门协调与合作方能使风险管理的绩效最大化。审计委员会及其下属审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事后风险管理,形成了明确的风险控制分工及相互制衡关系。其组织架构如图2所示:

美国花旗银行和英国汇丰银行都是市场主导型的商业银行,这种模式的商业银行以股票期权制度作为激励高级风险管理人员的主要手段,股票期权制度在高级风险管理人员的报酬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德国的德意志银行

德意志银行是出资者主导型商业银行模式,其风险管理是在股东大会下设监事会,而董事会下又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比董事会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审计委员会更具风险管理的权威性。监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审计委员会组成有效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和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对整个银行的风险管理进行组织、决策和协调。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事前的风险防范和事中的风险管理,监事会则对风险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程监督。德意志银行风险经理的运作,除执行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的总体决策外,还必须服从监事会对银行整体风险全程监督的指导。出资者主导型的商业银行通过事业性激励和物质激励对银行高级风险管理人员进行有效激励。

(四)日本的东京三菱银行

日本的东京三菱银行与德国的德意志银行一样是出资者主导的商业银行模式,其风险管理是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董事会下又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审计委员会,其他的职能部门的设置与德意志银行类似。

德国的德意志银行和日本的东京三菱银行这种出资者主导型的商业银行通过事业性激励和物质激励对银行高级风险管理人员进行有效激励。其组织架构如图3所示:分别反映的是东京三菱银行和德意志银行风险管理组织构架)

综上所述,无论是英美市场主导型商业银行还是德日出资者主导型商业银行,作为世界顶尖级的商业银行无论是在风险管理理念还是在风险管理方法上,都代表了现阶段国际银行业的最先进的水平和发展方向。他们在风险管理方面为我国银行业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第一,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和科学的管理方法相得益彰。上述四家银行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结合各行的实际情况,分别提炼出一套适合自己的风险管理方法,如美国花旗银行的“风险窗口”方法;英国汇丰银行的VaR测算风险价值,计算敏感度结构,进行压力测试、返回检验等。

第二,实行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如美英银行采用信贷审批与信贷发放职能相分离、企业授信额度管理和个人信用授权非集权决策。通过审贷分离和企业授信额度管理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通过个人信用授权和非集权决策,贷款决策实现了分散化,贷款审批效率得到了提高。德日银行实行逐级授权审批制度,即各级银行具有明确的信贷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定期的资信审查,建立了债务人评级和交易评级制度,对资产质量进行评估,信贷业务实行双人操作,相互制衡,严格执行“四眼原则”和岗位分离制约原则,有效控制银行运作的风险。

第三,实行惩戒和激励并重的风险管理机制。四家银行对由于违规操作和懈怠疏忽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责任人,通过责任认定,对责任人给予惩戒,相反对依法操作和恪尽职守、防范与化解风险得力的风险管理人员给予有效的激励。如美英银行采用的股票期权和德日银行的事业型和物质型激励。惩戒型和激励型并重的风险管理机制,有利于兼顾风险管理和银行

经营、防范风险与业务拓展的统一,使风险管理既有利于保证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又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务的稳健经营与发展,防止产生“监管悖论”现象。

第四,实行事前引导和事后督导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方法,突出事前管理。所谓事前管理是指在风险管理对象的行为过程之前,风险管理部门对预警系统及其他途径获得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出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对策措施,反馈给风险管理对象,以避免风险的发生;事后督导管理是指在银行经营业务活动中,根据行为结果对行为过程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评价和管理。如美英银行和德日银行规定分别有不同的部门负责事前和事后的风险管理。突出事前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有效地预防和规避风险的发生。

由此可见,发达国家这些成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法,为我国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在借鉴国外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前提

银行的任何活动都具有一定的风险。银行风险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同客户打交道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在市场上运作可能产生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即使不同客户、资金打交道,只做内务和后勤管理工作也可能产生操作风险,用人不当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信誉风险等等,因此,银行不能回避风险,只能管理风险。风险管理意识和理念必须贯彻到全行全员,贯彻到业务拓展的全过程。银行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在做每一件事、每一笔业务时都要考虑风险因素,一定要在风险能够控制、经济账能够算得过来的情况下才去操作和经营业务,贯彻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基本思想,始终把控制风险与创造利润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加强风险管理委员会与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

各商业银行自身要充分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可聘请一些有专业水平的外部人员作为独立董事来参与银行风险管理,加强风险管理委员会与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信贷审批可采用逐级授权审批制。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和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制度保证

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是规范银行风险经理行为的规则。据此来识别、判断、分类、转移和处理风险可以避免主观主义和随,意性,做到公正、合理地判定风险。银行风险经理由于受自身素质和外界条件的影响,如没有相应的制度和规范约束,在进行风险评价和判定时,难免会带有个人倾向,造成判定结果有失公正。因此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严密的规章制度是银行风险经理有效运作的制度保证。

(四)培育专业化人才市场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人力资源保障

由于银行风险的多发性、复杂性和隐蔽性,需要大批具有特殊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风险经理队伍专司银行风险管理,而专业化人才市场是锻造和输送银行风险经理队伍的主渠道。

商业银行及其经营管理 第3篇

一、理财的含义

理财主要就是指由专业的理财人员结合客户的家庭状况、财务状况等资料与客户确认理财的目标和优先顺序, 从而才能够确认客户的风险属性, 为客户合身打造科学、合理的理财方案, 并且做好监控以及调整等工作, 最终能够有效的满足客户在不同人生阶段对于财务的需求的金融服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现状以及我国人们对于理财的认识主要可以突出其诸多特点, 比如理财本身是综合性金融服务, 并不是金融产品的推销。理财必须要由专业理财人员提供金融服务, 并不是客户自身进行理财, 理财本身就是一项长期的规划等诸多特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主要存在的问题

(—) 基本的理财知识储备不足

目前, 我国一部分投资人员并没有认识到理财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不能理解高风险、高收益, 低风险、低收益的概念, 从而导致评价理财好坏的标准就是收益率, 忽视了其他评价指标, 进而就会出现跟风以及扎堆投资的现象。另外, 一部分投资人员在进行理财的时候并没有仔细的阅读产品说明书等重要文件, 从而不能了解理财的知识, 往往导致投资的失败。

(二) 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本身的协议就比较繁杂。

各种条款信息往往都会通过理财产品宣传单和销售说明书体现, 但是由于理财业务人员的存在, 往往导致投资人员并没有详细的了解这些资料, 而是由理财人员介绍来了解理财产品。从而就会因为理财人员本身的偏好和综合素质水平的限制, 并不能全面的了解理财产品, 最终造成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信息并没有进行披露。

2. 一部分商业银行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进行投资。

在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时候更加重视高收益性, 对于高风险性仅仅是隐晦的提示, 从而导致一些不具备风险意识的人员进行投资, 造成风险信息披露的不充分。

3. 我国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官网上一般都没有相关理财产品的具体数据和信息。

投资者需要理财产品数据的时候, 并不能及时的从商业银行那里获得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三) 产品创新能力不强

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研发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其存在着诸多问题, 比如市场细分程度不深以及产品定位不准等问题。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调研,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所推出的新产品往往都是在老产品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组合形成的, 并没有本质上的变化, 更没有理财产品进行长远的规划。

(四) 理财业务网络化程度低

随着信息时代和网络时代的来临, 我国电商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从而促进服务业务逐渐的形成网络化。但是, 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并没有积极的引用电商企业的经验, 并没有实现网络化理财服务, 依然选择了比较单调的宣传资料以及计算期等简单工具为投资者服务, 没有先进的软件, 从而无法保障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针对理财业务发展提高经营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 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目前, 我国并没有为理财业务进行独立的立法, 从而给后续的民事纠纷案件埋下了隐患, 其主要原因就是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依然没有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纠纷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为了能够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 必须要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商业银行在进行经营管理的时候必须要结合金融改革的形式不断的提高自身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 不断的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环境, 从而才能够保障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 树立正确的理财思路

目前, 我国必须要重新树立正确的理财思路, 在进行理财的时候必须要结合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理财目标以及投资经验等诸多方面来确认理财策略, 并且按照这些资料安排科学、合理的理财组合, 然后根据理财组合落实到每个理财产品, 从而才能够形成商业银行理财人员正确的理财思路, 从根本上保障客户们的切身利益。

(三) 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理财服务网络化

商业银行应向电商行业“取经”, 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实现网络化个性服务。如银行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基础上, 构建独立的客户服务系统, 并且针对用户操作设计出符合投资者操作习惯的理财软件, 可以让投资者在网络上与银行对接, 实时掌握相关信息。银行方面也可以利用服务系统, 对客户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从而提供更富特色的网络化个性服务。

(四) 提高理财服务意识

理财人员必须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能够清晰的认识到服务的重要性, 理财人员本身的义务就是为客户解释和介绍, 更应该赋予客户们提问和征求意见的权利。一个好的倾听者往往要比好的宣传者重要, 只有耐心、细致的听完客户们的提问之后才能够真正的了解到对方的需求和目的, 逐步的实施客户分层, 然后对客户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之后做出最为合适的理财策略, 从而才能够确定理财组合以及具体的理财产品。另外, 双向交流十分的重要, 同时也是对客户的尊重。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必须要不断的提高理财业务, 从而才能够结合实际情况不断的完善和创新经营管理措施, 从根本上保障商业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舒皓, 刘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趋势分析[J].中国经贸导刊, 2011 (21) :87-88.

[2]徐俐霞.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浅析[J].青海金融, 2012 (9) :94-95.

商业银行及其经营管理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基金管理

一、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经营业务管理的模式

(一)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经营业务管理的现状

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为商业银行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在长期的资本运作中,商业银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与投资基金的长期业务合作,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参与基金业务的范围迅速扩大。此外,其参与基金经营业务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二)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经营业务管理的运作模式

商业银行选择什么时机、采取何种方式进入基金市场,受各国经济状况、金融历史、文化观念及监管理念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差异。即使是银行业与基金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在准入形式上也往往根据本国的国情做出迥异的选择。

1.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行持股公司模式

银行持股公司模式是美国商业银行与券商或其他经济实体合作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美联储的定义,银行持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公司持有的股权低于25%,但它能通过其他方式有效控制银行董事会的选举,并有能力对银行经营管理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这样的公司也可称之为银行持股公司。为了规范银行持股公司的运作,美国于1956年出台了《银行持股公司法》,该法规定,银行持股公司可获准在其他金融业务中设立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子公司。持股公司的设立并非为了控制银行,它本身也并非经营实体,而是银行用于实现跨业经营和扩大经营领域的一种变通形式。

2.以日本为代表的直接控股模式

随着金融服务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日本的银行业迫切需要使用多种金融工具,提供多样化服务,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于是,跨业准入的放宽便成为日本金融改革的首要议题。1998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被称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的标志性法律——《金融体制改革法》,对以往的证券交易法与银行法做了重要修订,该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允许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三种不同形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直接控股的形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即银行可设立或控股一个从事证券业务的投资子公司;证券公司也可设立或控股一家银行子行;银行或证券公司可设立或控股信托基金子公司。但该法不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其他金融业务。

3.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的全能银行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衍生性金融产品业务,而且包括保险、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抵押、租赁等金融业务。德国也因此成为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具有深厚的经济、历史、文化背景。历史上德国重工业的诞生曾得到银行强有力的业务支持,两者形成了难以分离的血肉联系。20世纪80年代东西德合并后,新统一的德国对证券转让征收转让税,为了减轻税负,股票所有人大多将股票存托于银行,由银行代其进行交易,从而形成根深蒂固的银证融合传统。

4.并购模式

除了上述三种典型模式,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并购或置换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股权的方式参与基金业务。发起银行并购的动因很多,既有降低成本、实现规模效益的考虑,也有资源互补、实现协同发展的需要,还有规避准入壁垒、进入异业市场获取新的利润的特殊动机。并购的直接目的是掌握目标公司的控股权,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并购方往往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以实现其市场准入的目标。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基金经营业务管理的启示

随着近几年来我国居民闲散资金增多,储蓄率日益趋高,商业银行基金管理成了学术界关心的话题。

1.可为居民闲散资金开辟新的理财之路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缓解居民储蓄引发的过度货币沉淀,吸引居民将储蓄转为投资。银行内积存的大量货币,既不能用于投资( 缺乏稳妥、可靠的投资渠道) ,居民又不愿用于消费,难以创造社会价值,成为“死钱”,即形成货币沉淀。如果由商业银行参与发起或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由其直接管理基金,可以利用商业银行长期形成的信誉和市场公信力,吸引大量储户将其存款转为基金投资,从而缓解严重的资金沉淀问题,为商业银行内的大量存款提供稳妥、可靠的投资渠道。

2.可为银行拓展新的业务,有利于提高银行竞争力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助于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原有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银行的信息、理财能力,拓展银行业务的新渠道,从而实现银行由单一粗放经营向多元精细运作转变的结构转型,全面提升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3.可为银行增加利润来源

银行参股或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助于银行以新的利润来源扩充其资本金,改善资产结构,培植新的效益增长点。银行参与或管理基金投资,可以使基金管理业务成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银行实现资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重要手段。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银行参与基金业务不仅有效提升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而且大大提高了银行资产的盈利性,在一些大银行中,基金业务甚至成为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我国,基金市场刚刚起步,有着广阔的拓展空间,这为银行提供了良好的跨业发展机遇。银行参股或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不增加太多投资的情况下,以固有的金融资产和资源从事银行、基金两种业务,增加利润来源。这样一方面可避免将大量资金用于贷款所造成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新的利润来源冲销原有的不良资产,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

4.可强化银行的金融中介地位

银行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形式进入基金市场,有望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是资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是经济体系中聚集、分配资金的“水库”和“分流站”。众所周知,受我国法律、政策、观念等影响,两个市场长期处于割裂状态,货币市场的资金难以公开、合法地流入资本市场。然而资金本身又具有追逐利润、自由流动的特性,按资金流动的市场规律,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需要更多的货币市场资金入市推动。因此,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完全有必要建立正常、合理的流通渠道,引导货币市场资金合规、有序地流入资本市场,这样,可促进两个市场的协调发展。

5.可为基金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银行作为实力雄厚的金融中介,可以在资金、技术、人才、网络、信息、业务拓展等方面给基金业的发展以相当扶持,它是基金业扩容、壮大规模的可靠后盾。在资金方面,银行殷实的储蓄存款无疑直接推动了基金业的扩容,可以说它是基金业获得快速发展的强力助推器;在技术、人才、网络、信息方面,作为国内发展最成熟的金融中介,商业银行较之其他市场主体无疑更具比较优势;在拓展业务市场方面,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国内受分业经营的限制,但许多商业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已进行了全能银行的业务尝试,并取得了初步的经验,这是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宝贵财富。(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庚寅.投资基金制度与商业银行制度的比较分析[J].北方经济,2005(2)

商业银行及其经营管理 第5篇

[论文摘要]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有效地防范与化解风险,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商业银行的经营实际上是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寻找平衡,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理而创造价值。本文依据我国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特点及主要表现形式,结合我国银行业内外部环境,对如何有效管理,防范风险进行初步探讨。

银行业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与生俱来就规定了其风险的本质,与其说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更不如说是为了获取利润而经营风险的组织。所以,风险和利润对银行来说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同为一体。过分强调哪一方都会为发展带来阻碍。只有充分掌握风险在银行经营中的特点将风险经营,管理与防范结合起来,在硬币的两面寻找有效的平衡,才能收到利润增长与风险防范的最佳效果。众所周知,我国银行是从过去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商业化进程较为缓慢,粗放落后经营观念在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并未完全消除。我国的风险管理观念是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则不够重视。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充足率水平不高,风险资产规模较大

由于国内银行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资产的规模比官方公布的数字要大得多,因此按实际风险资产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实际上大多低于巴塞尔协议8%的最低水平,同时由于资本充足率水平较低且资本补充渠道较窄,能够为分支机构风险敞口配置的资本相当有限,不可能为高规模的风险敞口提供足够的资本支撑,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分支机构风险敞口规模与资本匹配失衡。在资本补充有限的情况下,要提高资本充足率必须在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敞口规模上做文章。而我国目前包括大型企业在内的绝大部分企业尚未取得外部评级,在标准法下其风险权重为100%或者150%,且国内银行尚不具备内部评级的客观条件,不能对企业进行内部评级,在呆账准备金提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资本充足率的这种逆向配置效应几乎意味着商业银行降低风险敞口规模的途径就是降低信贷存量规模,甚至是减少一些优质客户的信贷业务。

(二)风险管理文化落后,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初步形成,但风险管理没有作为风险文化根植于所有员工的心中,贯穿到业务拓展的全过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还没有树立,没有形成全行认同的风险管理文化,系统而完整的风险管理战略还有待于加强,风险管理侧重于后台管理,没有将其作为信贷决策、风险敞口限额控制、贷款定价、资本资源配置的有利工具。同时,部分人员将风险片面地等同为违规、案件和损失,一些风险管理人员将风险管理简单地理解为控制,部分业务人员将风险管理看作是业务拓展绊脚石,注重信用风险的控制和计量,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仅有一定的理性认识,还谈不上统筹考虑、系统管理。

(三)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

在西方发达的银行制度下,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明确地承担起银行在其全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并以银行的全部资本金作为承担风险的最终边界。董事会因此负责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政策,并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均是股份制,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风险承担的主体。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是以风险承担主体明确,权力、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根本前提的。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中这种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的特点在风险管理上的后果就导致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层对金融风险非常重视,而微观金融主体的金融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对风险管理缺乏紧迫感和积极性。

(四)内控体制不健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管理体系

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提出的《银行机构内控指引》,完善的现代银行内控

体系应该以运作合法、有效和信息畅通为目标,涵盖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文化、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责任分离、信息和交流以及监控和缺陷修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到目前为止,我国大多数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都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无论是内部稽核部门还是信贷管理部门(管理信用风险)或资金管理部门(管理利率等市场风险),都没有能力承担起独立的,权威性的、能够有效管理银行各个方面风险的风险管理职责。

二、我国商业银行在危机中提高风险管理的对策

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实体经济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加大,城市商业银行应当立足自身特点,灵活应对,在当前我国经济受到影响相对限的缓冲期,面对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国际金融市场,我国商业银行在投资过程中要不断提高应对风险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

(一)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观念,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

首先,银行首先应确保风险管理能够涵盖所有业务和所有环节中的风险。然后对不同类别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归类,对不同的风险采取同的防范和措施。所有的风险都有专门的对应的岗位来负责。使银行上下牢固树立起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意识。其次,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建立相互独立的、垂直的风险管理组织框架。董事会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审计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负责起草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审计委员会通过常设的风险审计部,负责银行整体风险监测、风险管理效率评价,督促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组织体系,对银行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道德风险进行监测。

(二)调整经营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盈利水平,提升资本充足蜜

首先,增加盈利是城市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基本途径。为增加盈利,城市商业银行要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多渠道运用资金,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不断扩大盈利空间;还要利用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时机,按照国家指引扩大对基建项目和中小企业的融资,实现贷款组合的多元化。随着国家宏观经济调整政策的实施及银行利差空间的压缩,银行业有必要寻求差异化定价能力的突破,并逐步拓展中间业务渠道。扩大手续费及佣金等非利息收入的比重,提高盈利水平。其次,提高资产质量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径。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存在上升的趋势。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应不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大力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努力改善资产质量,以减小核销或冲减呆账的压力,长远可以直接减低风险资产总额,改善资本充足率。最后,增资扩股和发行次级债,是目前城市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主要方式。城市商业银行应当研究增资扩股的可能性,通过改制和公开上市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募集资本金,适时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而对于资产质量较好的或已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立竿见影的方法。目前已有不少银行采取发行次级债来补充资本金的方式。

(三)正确平衡风险与创新的关系

首先,在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或引进、模仿他行金融创新时,须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的两面性。大量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既有分散风险的功能,也有放大风险的作用。城市商业银行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要严控风险,密切关注金融创新产品在市场上的发展情况。其次,金融创新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在进行金融创新过程中,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为原则。金融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金融创新时要区别对待,应避免金融创新开发的新产品脱离实体经济,而成为服务于金融业自身的自娱自乐和自我服务。最后,要切实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把握风险回避原则,不符合风险管理条件的金融创新,要从严控制。要建立完善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预防并控制金融创新可能产生的各种损失,并保持充足的资本储备应对风险并能够转移风险。危机的应对能力也是一家银行发展能力的表现。

(四)商业银行要提高危机的快速反应和应变能力

我国的企业由于大多没有经历过经济金融危机的洗礼,所以缺乏对危机的快速反应和应变能力,在危机到来时我国的企业反应慢,反应滞后。这次金融海啸来时亦是如此。而作为距离市场更远、比企业更年轻的银行反应就更慢。商业银行要强化危机意识,建立危机快速反应、及时应对的机制,强化对危机的快速反应、决策及时、风险控制有力、管理到位、措施有效、执行坚决的快速、协调的运行和应对机制。

(五)要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

在应对危机时,企业会有新的需求、新的服务工具和新的产品的要求,这应该是商业银行进行创新的重要时期。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每一次危机过后,都会涌现出大量的创新,形成一个创新发展的高峰期。商业银行要根据企业的新的需要及时创新业务模式、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对企业的服务能力,满足客户新的需求,在新的层面拓展客户服务能力。这是应对危机的重要措施和积极态度,也是未来发展的重要基础。但创新必须以风险控制为前提。所有的创新包括体制创新、制度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流程创新都是以风险的有效控制为前提,要充分提示风险,有效地建立经营管理风险政策,慎重地制定业务风险政策,梳理经营管理流程,所有的新兴业务和新兴产品都以事前的风险论证为前提,使风险程度始终处于可控的状态。要特别注重资本充足率风险,根据不同银行的风险取向确定不同的资本充足率;要提高风险的识别能力,建立完整、科学的风险测量方法,应用完整科学的风险监控工具,科学制定风险控制参数;要高度重视风险数据的积累和完善,特别是对历史数据的整理和分析,通过数据积累判断未来风险;要明确风险政策,使之具有可执行性;要严格控制操作性风险,完善银行内部控制的体制机制,健全制度,精细管理,在内部人员管控、制度执行、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激励机制、信息系统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都加强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商业银行及其经营管理 第6篇

关键词:《反垄断法》 商业银行 经营者集中行为

一、经营者集中行为及现有立法概述

《反垄断法》第四章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了规制。其中,“经营者集中”一词,来源于《欧盟企业集中规制规则》(ECMergerRegulation),与日语中的“企业结合”具有相同的含义,即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而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形成的资产、人员或者资产及人员的融合。《反垄断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一方面,合理的经营者集中能够实现规模经济,降低单位产品成本,节约交易费用,提高生产效率等,从而促进市场竞争,值得保护。《反垄断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会减少甚至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产生或加强支配地位,产生垄断利润,降低生产效率,破坏竞争。所以需要规制,保证其依法集中。

《反垄断法》建立了对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制度。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同时,通过第22条排除了对市场竞争不会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集团内部交易行为。

申报标准方面,因为《反垄断法》只应禁止于市场竞争有严重损害的合并,因此并购申报设置了一定标准,但《反垄断法》没能将这一标准量化确定下来,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学界一般认为,申报标准应考虑,集中交易额、经营者规模、交易对国内市场的影响等因素。王晓晔认为,“并购申报门槛不应太低,否则会给那些对市场竞争有利或者中性的合并带来不必要的成本。”笔者认为各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权重不同,规模不一,经济总量和分量也在变化中,对于标准,通过定性而不定量的设定方法,授权国务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不失一个好办法。

期限方面,《反垄断法》确立了两阶段的审查期限。第25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第26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该条还规定,必要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延长第二阶段审查时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两阶段审查期可以使绝大多数于市场竞争有利或者于市场竞争无害的企业并购早日得到批准,并且增加了灵活性和透明度。

禁止并购的实质性要件方面,《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根据第27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考虑一个并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考虑以下一系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二、商业银行经营者集中行为趋势和类型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国际还是国内,企业集中是明显趋势。和其他行业相比,商业银行的并购重组尤为频繁,也更引起大家的关注。美国10家最大的商业银行控制的资产已从10年前占全国银行资产29%上升到目前49%;日本3家新的“超级银行”吃掉了11家老银行,并操纵着日本银行资产一半有余。

1998年4月6日,美国花旗和旅行者公司宣布合并,合并后的新集团定名为花旗集团,价值730亿美元,拥有遍布世界100多个国家的1亿家公司及零售客户,能够提供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基金管理、证券交易等业务在内的金融服务,俨然金融界的航母。

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集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并购。如:1994年中国建设银行收购香港工商银行40%的股权,并更名为建新银行;1996年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中银信托投资公司;1997年海南发展银行并购重组了28家城市信用社;1999年中国光大银行整体收购原中国投资银行;2003年工商银行收购华比富通银行,中银集团重组,招商银行收购盘锦市商业银行;2004年兴业银行收购佛山市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收购泉州市商业银行;2008年招商银行收购香港万隆银行等等;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并购,已经从政府“拉郎配”的政策导向型,转为市场导向型,但并购多存在于中小银行。其目的在于:(1)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存量资产和商业要素的调整和重新组合,改善企业结构。(2)扩大银行规模,实现规模经济。(3)减少金融风险,较大规模银行抗风险能力较强,中小商业银行的合并有利于其提高抗金融风险的能力。(4)减少金融机构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等众多社会问题。(5)通过并购实现一定的规模,可与大银行进行竞争,促进市场竞争。

2.外资银行战略投资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参股。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方式在最近主要是入股,包括参加国内大型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以及入股一些中小银行。但是到目前为止,这种入股既不是控制股,也不是微不足道的股份,是介于这两者之间,有学者称之为“这个股份足以使它派出董事,但不足以使它委任董事长”。

原因在于,国家对外资的参股存有控制。2006年11月10日发改委发布了《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提及,外资可以提高入股中国金融企业的比例,但仍然不能控股。如,2001年汇丰银行以8%的持股比例人股上海银行,开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之先河,成为第一家入股中资银行的外资商业银行;汇丰银行又投资了144.61亿元人民币现金入股中国最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成为仅次于财政部的第二大股东。在2005?年荷兰合作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已经收购了杭州联合银行15%的股份;2006年11月上海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自收购天津商业银行20%的股权后,又收购上海农村商业银行19.9%股权的协议;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以及地方的商业银行纷纷引入了德意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恒生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澳洲联邦银行等一些国外金融机构的股份。国有商业银行在为上市准备的改组过程中也引入境外的战略投资者。建设银行引入了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5.1%的股份以及美洲银行9%的股份并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苏格兰皇家银行以10%的比例进入中国银行,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瑞士银行三者合计11.85%,也成为了中国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经过周密的准备工作,中国银行也于2006年6月在香港成功上市等。

外资采取资本参与和人事参与相结合的方法,进入本土银行,其目的在于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可以利用本土银行的营业机构和银行同业共同建设的系统资源、长期积累的客户信息,在本土银行初级产品的基础上发展高端市场业务,利用综合经营优势,以财富管理、企业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 托和投资银行等领域的产品为重点,实行本外币和境内外联动。在产品和服务组合中获得更高的附加值,牢牢控制客户价值链中最有意义的部分。

三、商业银行并购风险

银行并购的风险主要在两个方面:

1.垄断风险。商业银行的集中,产生超大型的金融机构,降低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性,从而可能会降低对消费者的服务水准,导致效率损失与福利损失。

2.金融风险。如果不能有效消除并购各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商业银行集中发生后,风险传递并累积,会引起风险爆发。如海南发展银行就因为吸收了28家资不抵债的银行,最后自己走上破产之路。同时,金融体系内的各个金融机构之间是以信用链互相依存的,如果一家金融机构发生困难或破产,有引发道德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放大的可能。

四、法律建议

针对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并购现状,一些学者提出内外有别的规制原则。认为在全球化环境下,国内经营者不仅面对是国内的竞争者,更面对的是更多的强有力的国际竞争者,因而不能在国内限制合并和反垄断。即鼓励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合并提升竞争力,“内资银行之间并购的积极肯定,给予其一定的政策鼓励,灵活的运用反垄断的除外规则”,同时,通过《反垄断法》“特别对跨国银行在国内的并购给予更多的关注,限制国外企业的垄断行为。”笔者不同意这样的看法,认为银行并购审查,应以反垄断和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建立相关标准,统一适用于国有银行和外资银行。

内外有别的政策规则基于两个假设,一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并购必有利于提高其竞争力。笔者认为,通过市场经济自然调节,通过并购扩大规模可以提升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但是,长期以来的实践也告诉我们,通过政令扩大规模,促成垄断,给予国有商业银行特权的方法,实现提高其竞争力是行不通的,大的不一定就是强的,前面提到的海南发展银行并购重组了28家城市信用社后破产即为一例,相反,如果给予国有商业的反垄断并购审查的豁免,那么它们一定会滥用它,遭破坏的仍是市场结构规则。

第二个假设是外资银行并购国有银行必然破坏金融安全。

实际上市场的开放从来都是各有利弊,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目的在于引入资金提高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引进先进人才,学习管理经验和金融服务水平,改善股权结构,提高商业银行的独立性。当然也不排除,外资银行的投机性,引发经济波动,但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加强金融监管,而不是通过《反垄断法》将外资银行拒之门外。

因此,应该考虑到我国关于WTO的承诺,围绕反垄断审查和金融安全审查两个核心,制定统一的银行并购规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实现内外资并购的一致。除了按照《反垄断法》第20条至第30条进行反垄断审查之外,准用第31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制定金融安全审查程序和标准,统一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集中审查。

参考文献:

[1]论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2]《反垄断法》与“国家干预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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