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集合债材料

2024-05-30

中小企业集合债材料(精选7篇)

中小企业集合债材料 第1篇

融资租赁集合债畅想

屈延凯突然问李鲁阳: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能不能联合起来发行集合债?

“2009中国融资租赁年会”昨天上午讨论融资租赁如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直接向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秘书长李鲁阳抛出了上述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发债,屈延凯已经想过10多年了,而发改委主管的中小企业协会负责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前期筛选、推荐等工作。

屈延凯认为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杠杆作用,可以放大发债募集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李鲁阳表示,目前发行集合债的最大难题在于担保。而在场的国际金融公司(IFC)中国代表处官员樊扬表示IFC正在探索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分担方式。

屈延凯的畅想

融资租赁公司虽然为客户提供融资,但是其自身的融资渠道却是中国租赁界面临的一大难题。

目前中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合计约180家,其融资渠道主要是股东的资本投入和银行信贷。对于经营资金的机构,这样的融资渠道显得非常单一。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债,但目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大多成立未满3年,不符合发债条件,而且在市场方向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更多倾向于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大单”。

多数中小型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规模属于中型企业,而其主要客户群是中小企业。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佳林表示,该公司99%的客户是中小企业,资金投向的99%也是中小企业。徐工集团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汉徐介绍,该公司中小企业客户达到95%,该公司2008年4月成立,至今一年多的时间,营业规模超过几十亿。

屈延凯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向中小企业融资,还可以拉动银行贷款等其他渠道的资金投入中小企业,相对于直接由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而言,能够起到财务放大的作用,能够支持更多的中小企业融资。

为了引导资金进入中小企业,屈延凯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发行定向集合债,即该债券募集资金可以限定必须投向中小企业,甚至可以规定投向的区域。

从业界反映的情况来看,融资租赁的中小企业业务资产质量较好。张汉徐表示,该公司客户的风险在行业规定的范围以内。而王佳林表示该公司的小企业业务损失在0.5%以下。

担保难题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最大的难点在于担保问题。”李鲁阳说。目前已经成功发行了3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前两只均由银行担保。但是,2007年银监会“禁止银行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今年发行的大连中小企业集合债获得了大连港集团的融资担保,也获得了当地政府的支持。

但是,大连模式并不容易复制。李鲁阳介绍,3A级以上的企业才能为发行债券担保,这是由市场决定的。而3A级企业集中在央企和地方国企,这里面有很多的三A级企业;但是国资委规定国有控股企业不能够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大连港集团为大连中小企业集合债提供担保,当地政府的协调和支持起到比较大的作用。

屈延凯认为,如果发行中小融资租赁企业集合债,可以考虑由政策性信用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而樊扬此时提供了IFC在担保方面的经验。他介绍,由于一些规定的限制,IFC在中国还没有对公开发行的债券做过担保,但是对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合作,有过风险分担的尝试。此前,IFC与兴业银行等合作过两笔能耗项目,IFC分担其中的部分风险。

“针对中小企业,我们也在探索。”樊扬说,IFC去年投资了一家担保公司,完全是针对中小企业业务,损失率非常低,除了股权投资之外,IFC与该担保公司也有风险分担机制。

屈延凯认为IFC的风险分担方式值得借鉴,如果能够获得其他机构分担风险,中小融资租赁企业发债即有可能,不要求全额担保,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对资产本身有控制能力,风险相对可控,担保可以有一定的杠杆

中小企业集合债担保模式探析 第2篇

一、集合债典型担保模式

(一) 三种典型担保模式

1. 深圳及中关村模式:

国家开发银行担保。2007年深圳中小企业债的发行由国家开发银行担任发行的主承销商, 并为其提供全额担保。同时来自深圳市的民营担保企业中科智、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及深圳市政府下属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再担保。

2007年9月19日,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禁止为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提供担保和其他融资性担保, 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加难。国家开发银行的全力支持, 为“07深中小债”的发行破解了担保难题。

“07深中小债”是国内企业债券史上发行人数量最多和发债金额最大的集合类债券, 也是担保、法律、管理关系较为复杂的企业债券之一, 方方面面的协调工作量非常大。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做了大量协调工作, 最终达成不要求其提供全额资产抵押的共识, 即20家发债企业无需全额抵押就获得了外部机构的全额担保, 从而提高了本次集合债的信用等级。

这是一个双保险, 如果发行人未按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开发银行就需要向投资者赔偿全部损失, 同时相应担保机构要向开发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进行赔偿后再向企业追索责任。

2. 大连模式:

大型企业担。2009年大连市发行了5.15亿元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该债券是继2007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07中关村) 和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07深小债) 后, 第三只获准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该债券由8家中小企业共同参与, 信用评级为AA级, 期限为6年, 票面年利率为6.53%, 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该债券共发行5.15亿元, 其中4.15亿元于4月底在深交所网上、网下发行, 1亿元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

大连发行的中小债的两级担保模式是大连国资委辖下国有企业大连港集团作为一级担保方, 为该债券提供为期3年的担保;大连市财政全额出资的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联合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则作为二级担保方。根据上市公告书, 如果该债券在第三个计息年度期满前未能设立新担保, 发行人将全额赎回债券。

大连采用的这种创新的担保的方式, 可以更有效地规避风险。大连市政府给予该债券发行方1.5%-2%的利息补贴。

3. 河南模式:

担保公司集合担。2011年2月16日至18日, “2011年河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以下简称“11豫中小债”) 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成功发行, 这是国内首只成功发行的省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被誉为“河南模式”, 从资本市场募集4.9亿元中小企业的长期建设资金, 期限6年, 年利率7.8%, 同时附加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11豫中小债”采取“统一组织、统一冠名、统一担保、分别负债、集合发行”的模式, 由河南省工信厅牵头, 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等8家全省范围内跨行业的优质企业联合发行,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非银行性担保机构统一担保, 并由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公司为统一担保人提供免费的再担保增信服务。

在融资方式方面, “11豫中小债”打破了以往中小企业集合债在小范围组织和发行的惯例, 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方式从全省范围遴选不同行业的优秀企业, 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有实力和条件的企业能脱颖而出, 获得珍贵的融资机会并有效规避了行业风险。

在增信方式方面, “11豫中小债”采取“分别负债、集合统一担保”的模式, 4家担保机构组成统一担保人, 对外以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向债券投资人提供集合担保;对内各担保机构作为发行推荐人, 对债券的不同发行人提供各自的全额担保责任, 并由河南省担保集团公司为统一担保人提供免费再担保。

“11豫中小债”还通过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政府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提供1%的财政贴息等方式为该债券增信, 目前该债券整体信用评级达AA级, 未来作为牵头人的省工信厅将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集合债券的安全运营和风险控制。

(二) 三种担保模式比较

相同之处:

1. 三种模式皆为两级担保。

深圳和中关村发行的中小企业债的担保人是国家开发银行和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是深圳市的民营担保企业中科智、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及深圳市政府下属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大连发行的中小企业债的担保人是国有企业和担保公司。国有企业是大连国资委辖下国有企业大连港集团;担保公司是大连市财政全额出资的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联合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发行的中小企业债担保人是担保公司, 也即两级担保人都是担保公司, 一级担保人是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非银行性担保机构统一担保, 再担保人是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公司。

2. 再担保人皆为担保公司。

深圳和中关村中小企业债的再担保人是深圳市的民营担保企业中科智、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及深圳市政府下属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大连中小企业债的再担保人是大连市财政全额出资的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联合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小企业债的再担保人是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公司。

不同之处:主要是担保人不同。

深圳和中关村中小企业债的担保人是国家开发银行;大连中小企业债的担保人是国有企业;河南中小企业债担保人担保公司, 也即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非银行性担保机构统一担保。

从这三种模式看, 担保人要么是国家开发银行、要么是大型企业、要么是担保公司, 这些都是有实力的企业, 最终要选择哪一家作为担保企业还要看各地的实际情况。

二、云南模式:“2011滇小债”担保方式

在《云南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方案》中对中小企业集合债的担保的规定是由1-2家大型企业担保、1家大型企业提供再担保。可以看出, 2011年云南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形式上与大连模式类似, 但也有不同之处。大连发行的中小债采用是两级担保模式, 即大连国资委辖下国有企业大连港集团作为一级担保方, 为该债券提供为期3年的担保;大连市财政全额出资的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联合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则作为二级担保方。“大连模式”的两级担保, 一级是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一级是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云南的做法虽然也是两级担保, 但它担保是企业, 再担保还是企业, 也即两级担保的都是企业, 是两级企业担保模式。

2007年10月初, 银监会向各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 要求各银行停止对以项目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进行担保, 同时规定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融资性项目也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银行停止给企业债券提供担保后, 有效地解决企业债券的担保问题成为企业债券发行中的首要问题。

目前解决企业债券的担保问题主要思路是: (1) 寻找信誉卓著的非商业银行的第三方为企业债担保, 市场对该类企业债券的接受程度主要取决于担保人的资信; (2) 用发行人的资产或相关权利, 通过抵押或质押方式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 市场对该类企业债券的接受程度取决于发行人自身资质, 抵、质押物的属性及抵押率等多方面综合因素。

云南发行中小企业债选择大型企业作担保人, 不仅一级担保人是大型企业, 再担保人也是企业, 我们不妨认为这也是一种模式, 不同于以往的一种新模式, 姑且称之为“云南模式”。

三、集合担保

集合担保是由几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组成统一担保人, 对外以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方式向债券投资人提供集合担保。

担保人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 是多数人共同就同一债务提供保证;而在集合债券中被担保企业也是两个以上, 对外其共同作为统一担保人, 对内则可划分不同责任。集合债券中为多个担保公司对应多个担保企业的模式, 既可以一个担保公司对应一个融资企业, 也可以对应多个融资企业。同时当某个企业的融资额在集合债券中比例相当大的时候, 也可以多个担保公司对应一个融资企业, 这时候担保公司之间可以根据自己公司情况承担不同的份额。

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的关键是担保, 而难点又是担保问题。在商业银行不能做担保和大型国企担保复杂的“两难”情况下, 河南的“集合担保”模式得到了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的认同, 被业内认为是一种可以复制的模式。如青岛市政府中小企业局2009开始筹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也拟采用集合担保模式, 拟融资额为10个亿, 发行期限为5年, 目前已确定华仁药业等7家企业纳入拟发债名单。目前参与担保团成员有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市担保中心、青岛联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中元籴焜金融投资担保公司、青岛青房置业担保 (集团) 有限公司、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等。

在实际运用中, 集合担保模式即可以在集合债券的一级担保中运用, 也可以在再担保中选用。选择担保公司时候也要根据总的融资金额, 选择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 为了便于后续管理, 也要考虑融资企业所在地的担保公司。各个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也要根据各个担保公司所承担的担保金额来分别收取。

集合担保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 使各地区担保公司可以在集合债券发挥作用

解决了当前各地区担保公司规模比较小, 难以在集合债券中发挥作用的问题, 相对集合债券的融资额, 任何一家担保担保公司都难以提供担保, 集合担保则把多家担保公司集合在一起, 对外作为统一担保人, 对内各自为不同企业提供担保, 一方面减轻了各个担保公司承担的负担, 另外一方面也分散了风险, 提高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信用等级。

(二) 有利于从整个行业控制中小企业担保风险

不同地区的专业性担保机构, 通过集合债券建立起合作关系, 有机的联系在一起, 能够形成一个网络, 能够促进各个担保机构之间密切配合, 优势互补, 从而增强行业整体的风险控制能力, 在另一方面也增强各担保机构的经营实力。

(三) 有利于实现各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 从开始的企业遴选, 到最终的确定企业, 多个企业, 多个担保公司参与其中, 使较多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进入担保机构的数据库, 有利于实现担保行业的中小企业信息共享, 可将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在各个担保公司内传递,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的开展提供了更好的依据。

四、担保人的风险

统一担保人的担保风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 由于中小企业债券涉及的发行人较多, 如果有个别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本息, 名义担保人将先期垫付给投资者, 这将会在一段时间内占用一定的资金;

(二) 如果违约发行人丧失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前期抵押和质押的财产和权利在处置后不能抵补统一担保人垫付的本金及利息, 同时提供再担保的第三方也没有能力向名义担保人支付余下部分的垫付本息, 则统一担保人将要承担差额范围内的损失。

五、打造有实力的担保公司

对于担保一般融资额在几个亿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担保公司因为规模、资金等因素限制, 往往起不了信用增级的作用, 也使担保公司难以发挥其作用。如下图显示河南集合债券中四个担保公司情况, 其注册资金总共也就七亿多, 相对于河南集合债券4亿多的融资额也不是很大。

国家《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意见》要求, 省级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金为2亿元, 地市级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金为5000万元, 按照《担保法》要求,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从担保基金运用情况看, 目前担保公司累计担保责任金额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3.75倍, 在保责任余额为可运用资金总额的2.3倍, 距国家规定放大5-8倍, 最高不超过10倍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没有起到倍数放大作用。

七、加快中小企业担保补偿机制的建设

为保证信用担保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应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政府从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建立风险补偿资金, 用于担保机构坏账的代偿;风险补偿基金应保持一定的额度, 补偿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后, 财政应给予资金补充;同时应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明确补偿的范围、资料报送程序、资金审核和拨付资金会计处理、资金监督管理等规定。例如, 北京市政府于2001年2月23日发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基金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市财政局根据宏观经济状况、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规模、资产结构以及经济效和社会效益情况, 在每年初核定当年担保代偿损失率, 最高不超过6%。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 信用担保机构用风险准备金抵补, 不足部分, 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这一制度的建立无疑是解决了担保机构最大的后顾之忧, 虽然目前很多地区也有这种政策, 但因为选择的担保公司标准比较高, 所以在全国享受这种政策保障的担保机构尚为数甚少。

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违约风险、政策风险相对较高, 在我国担保行业在为中小企业做担保时必然承受着相对较高的风险,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建立目的就是是各级政府用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所以其获得的收益远远不能弥补其承受的风险, 国家应该从制度上建立一定的补偿机制对担保行业给予资本金上的补偿, 虽然近几年国家财政每年拨款给予担保公司一定的资金支持, 但是获得支持的企业要求标准比较高, 还不能更大范围照顾到担保公司。国内很多地市也建立了风险补偿机制, 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为中小企业的担保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 用于担保机构对所担保企业出现违约账款的偿付, 帮助担保公司分散风险, 提高其经营能力。同时对于担保公司发生代偿后, 对于债务人原因不可能偿还的账款, 政府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机制, 在国内一些政府也开始这种建立了这种机制。

参考文献

[1]范舟.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文献综述[J]《.中国市场》2010第12期。

[2]郝冶军.中小企业集合债尴尬前行[J].新财富2009第6期。

[3]喻鑫.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J]《.企业管理》2009第12期。

[4]张庆珂.朱伟.中小企业联合发债创新研究[J]《.西南金融》2007第9期。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 2007银监发75号。

集合债:中小企业融资的蹊径 第3篇

从面上看,现在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已由原来融资渠道单一、过于依赖银行贷款逐步拓展到从多层次融资市场获得资金。目前,仅直接融资渠道就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报价系统和产权交易“五级”融资市场。初步培育了以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河南为特色的“东西南北中”区域产权交易市场格局。从1998年开始试点到2008年底,全国已发展各类融资担保机构4300多家,累计为70多万家中小企业提供了1.75万亿贷款的担保。目前约有10个省市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试点。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促进了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从点上看,中小企业存在着企业规模小、资信等级低、信息不对称、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有限、运营管理不如大企业规范,在交易合同、知识产权、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方面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由此带来的银行惜贷现象,使银行信贷变得更加谨慎,也是中小企业必须解决的瓶颈问题。多年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困难,但对如何解决、怎样解决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融资途径提出了严峻挑战。

中小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破解融资难题是一种尝试。自2007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两年多来只在深圳、北京和大连三地发行了3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额度仅为18.2亿元。纵观“07深中小债”、“07中关村债”和“09大连中小债”成功发行,带给中小企业的却是喜忧参半。

喜的是优化了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一批高成长型“高端”企业脱颖而出,有利于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级别。忧的是环节太多。其一是企业审批程序烦琐、收费高。其二是发债成本高。据了解,3只中小债的综合成本是高于当期银行利率水平的。其三是缺乏退出机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集合发债企业是不可以中途置换退出的。其四是发债审批周期长。由于协调跨度大,组织周期长,与企业资金需求不能同步,影响了企业积极性。其五是集合债的门槛太高。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能够偿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的,才可以发行债券。从三年来发行3只中小债情况看,不言而喻,反映了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局限性,也令意欲涉足集合债这条融资蹊径的企业难识庐山真面目。

值得关注的是“07深中小债”、“07中关村债”和“09大连中小债”的发行采用金融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两种方式,而自2007年10月1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及国资委加强对大型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审批后,迫使中小企业的集合发债另辟蹊径。目前“集合担保”呼之欲出成为新宠,然而在区域内找到一批优质的担保机构又谈何容易。为此,建议应尽快建立起“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可将中介机构评级标准收费等纳入财政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内给予一定补贴,变有偿服务为促进、为扶持。积极探索集合债退出机制,建议考虑允许集合债担保机构当发行企业发生偿债风险时A、B角替代。当然,这需要得到政策层面的支持。

据悉,在前3只中小债已发债18.2亿元的基础上,近期将拟发河南、湖北、云南、青海4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发债额将达到28.65亿元。鉴于当前完全市场化的集合债还不可能实现,政府支持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中小企业集合债也尚在一个蹒跚学步阶段,稳步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工作将任重道远。

中小企业集合债材料 第4篇

企业集合债券是通过牵头人组织, 以多个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 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分别负债, 采用统一的债券名称, 统收统付, 以发行额度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 由担保机构, 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 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 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 开创了企业新的融资模式, 它的出现是企业债券发行的重大创新。

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试点工作从2007年3月开始启动, 历时三年时间, 深圳、北京中关村、大连、武汉、成都五地已发行了中小企业集合债, 发行总额为24.03亿元。中小企业集合债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降低融资成本可以起到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存在着诸如审批难、担保难、上市后交易较为清淡且市场准入的门槛较高等问题使各地中小企业集合债一直处于“引而不发”的状态。

2 中小企业集合债对浙江中小企业的融资意义

浙江是我国中小企业大省, 改革开放30年人均GDP年均增长12%, 在各省市区中人均GDP增长最快。浙江有99.6%的企业都是属于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浙江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浙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工商局统计, 到2009年, 全省共有300多万中小企业、个私企业以及4600多个专业批发市场, 民营中小企业占经济总量的80%, 预计中小企业对GDP贡献超过75%。然而浙江省中小企业在高速发展的道路上遭遇了资金的瓶颈, 在利用传统的融资模式如上市融资、获取银行信贷、发行债券等存在诸多障碍。因此, 中小企业集合债无疑为其融资带来契机。

3 浙江省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展前景

3.1 中小企业发展及资金需求巨大, 区域经济、集群效应明显

浙江的产业集群是由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集聚形成的专业化产业区。如嵊州“领带之乡”, 诸暨大唐镇的袜业, 温州鞋业, 乐清柳市的电子电器, 东阳的小五金, 绍兴的轻纺等集群经济、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产业集群为中小企业集合债提供了天然优势。

发改委的[2007]2897号《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开展以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式企业债券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的探索”。中小企业集合债是一种集群融资, 浙江中小企业的产业集群化提供了这种集群融资的基础。集合债的特点是众多企业共同发债, 处于某一产业集群下的企业无论从风险、资信、发展前景等方面都具有某种共性, 因此进行共同打包发债无论从评估还是审批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3.2 浙江民间资本雄厚, 为成功发债提供市场

浙江是个藏富于民的省份, 改革开放以来, 浙江地方经济经历了高速发展, 促使浙江省部分地区富裕程度非常高, 尤其以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民间资本实力非常的雄厚。民间资本早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但是由于法律制度及中小企业本身的一些信用问题, 使民间信贷还是处于很不规范且具较大风险等问题。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极具发展潜力的那些中小企业无法有效的融到资金, 另一方面充裕的民间资金又没有适当的投资渠道, 只有进入楼市和股市, 带来诸多问题。因此有效成功的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不但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平台, 而且也为我省民间资本丰富投资渠道。

3.3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关注

我省政府乃至各地方政府都极为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给予政策层面、制度层面的多种优惠, 同时也深知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资金的问题, 地方政府也努力参与研究各项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办法。此次我省中小企业集合债能成功首发离不开政府部门大力支持。2010年10月9日浙江省中小企业局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联合签署“浙江省百亿中小企业集合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 首次在浙江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名称统一为“10浙中小债”, 总额度是100亿元, 将分期发行, 每期10个左右的企业“打包”, 5到6个月资金就能到账。预计整个浙江省大约有三四百家中小企业将受惠。在可预见的未来, 我省政府及各地方政府将为中小企业集合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政策、制度等方面的支持和引导。当前针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过程中的审批难等问题也将的到较好的解决, 如政府也可以给予中小企业集合债一定的财政贴息等支持。

3.4 浙江金融生态环境良好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在社会经济统筹发展的过程中, 经济与金融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互相依存的关系, 通过建立金融良性调控、良性发展、良性运行的环境, 实现经济系统与金融系统之间资金、信息的科学流动, 促进经济与金融协调、均衡、持续、有效地发展。

近年来, 浙江省经济金融发展迅速, 各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 经济金融互为促进、协调发展, 形成良性互动, 初步确立了经济和金融大省地位, 获得了“浙江金融现象”的良好声誉。我省无论是法治环境、经济基础、信用建设、地方金融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得都相当不错。在中国社科院2009年公布的《中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 (2008-2009) 》, 浙江在各地区整体金融生态评价中位于第二。浙江省0919的综合评分成为唯一一个信贷资产质量评价为AAA的省份。

首先, 浙江信用制度建设比较先进, 中小企业的诚信度较高, “浙江人最讲诚信”这一称谓逐渐被社会认同, 有来自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数据也表明, 2005上半年该行的不良资产率为1.6%, 比去年年底的1.91%又下降不少, 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一, 尤其是很多支行, 其不良资产率甚至达到了零。浙江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发展模式更易于促进经济、金融的市场化程度, 也使金融部门的独立性相对较强。这也是浙江的不良贷款率 (仅为2.31%) 是国内各省市中最低的原因所在。中小企业良好的信用条件为各类中小企业能打包共同发债提供了可能。

其次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提供了较为完善担保、评估等机构。近年来, 浙江省大力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 为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提供有效的担保。银行及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体系也相对完善, 如保险公司等投保机构都比较发达, 引入有效市场竞争, 也可以为中小企业集合债提供保险等服务, 降低发债的风险。

摘要:2010年10月9日, 浙江省第一支中小企业集合债——“10浙中小债”开始发行, 这无疑给浙江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就浙江中小企业特征及其所处的浙江经济大背景出发, 探讨我省深入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合债,浙江,前景分析

参考文献

[1]郭美文, 曹昱.广东省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可行性研究[J].企业与银行, 2010,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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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融资可借力集合债 第5篇

实际上,自交易商协会成立以来,已支持相关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达2.8万亿元,支持文化产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达1600亿元,此外,服务现代农业、小微企业融资,为超过440家现代农业和小微企业提供债务融资近3500亿元。

或许,债权融资将成为中小微企业又一条可行的通道。

政策支持债券融资

今年,中国银行业处于放贷收紧时期,当一些企业面临资金压力时,会转向其他方向寻求帮助,这就为债券市场扩容提供了很好契机。有人甚至直呼,中国的“债券时代”正在来临。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我们也能看到未来债券融资的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

有专家认为,尽管当前不少银行将贷款规模向小微企业倾斜,政府拿出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为小微企业减负,成立各类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机构等,的确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但仅靠政府和银行机构来解决问题显然不够,加大小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强化债券融资,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具有重要意义。

小企业可发行集合债券

我们知道,要中小企业单独发行债券难度不小,而集合债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也已经得到市场的认可。所谓中小企业集合债就是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若干个中小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而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需由担保机构担保,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的新型企业债券方式。

其最大的优势在于成本较低。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低于同期限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节约了企业财务成本,而且,与股权融资相比,发行企业债券不会影响到企业所有权结构,不会摊薄每股收益。

集合债的融资期限一般为3~5年,而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多在1年左右,这一点企业可从自身需要衡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集合债券在融资速度上并无优势,当企业处于急缺资金的阶段,这一方式或许并不合适,而企业若只是为长期发展寻求资金保障,则可行度更大。

集合债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第6篇

《意见》指出,未来将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试点规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

这是继国务院对一部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后,另一轮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开创小微企业融资新渠

《意见》的发布对小微企业来说无疑影响重大。从源头上看,集合债本身是只有大企业才能发行的债券,通过鼓励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本身的意义除了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外,更重要的在于突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对债务工具进行了创新,也更进一步的表明政府对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决心。

从增信层面上来讲,由于小微企业普遍缺乏抵押品、经验风险大、资信水平低,为了解决发债需求和自身信用水平低的问题,就需要对集合债进行增信操作。它的妥当与否是整体融资环节的关键。

增信措施分为外部增信模式和内部增信模式,在此次《意见》中,通过当地政府融资平台作为主体发行企业债券,该行为本身是外部增信模式,且比原先小微企业集合债由融资平台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增信效果更佳。仟邦专家也进一步表示,银行委托贷款除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也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并充当监督和见证者。也从一定意义上,增加了小微企业的外部增信效果。

助力小企业融资、转型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基本上是很难从银行融资的,事实上,小微企业如果能从银行融资,它们的融资成本也不会太低。一般的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是基准利率上浮20%~30%,有的甚至更高。而且,就算授信额度下来,小微企业实际到手的贷款额度比预先评估的授信额度也有一定的差距。

而我们都知道小微企业本身的融资需求是“短、频、快、急”,银行的放款速度和办理周期显然是无法全部满足的。此次《意见》中有一环很重要,即简化发债审核程序。通过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不仅可以与小微企业对资金需求“快”的特征相契合,也是从侧面有助于小微企业集合债试点规模的扩大。

《意见》的发布对产业转型亦有帮助。《意见》提出,“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仟邦专家认为,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大大缩短小微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时间,同时也将扩大小微企业的融资来源。而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促使那些产能过剩行业的小微企业转型转产、并进行产品结构调整。这是通过利用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转型的一种方式。

50亿元集合债为粤企“输血” 第7篇

为贯彻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实施广东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联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拟共同组织发行50亿元广东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2011年12月11日,在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于广州主办的第四届成长型企业投融资高峰论坛上,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了这份“广东省中小业集合企债券”战略合作协议。

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相关负责人在论坛上介绍,双方合作组织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采取了“协会牵头、政府组织、企业自愿、集合发行、分别负债、统一担保”的模式,有利于提升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解决了单一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因为规模较小不能独立发行企业债券的矛盾。

“抱团自救”式创新融资模式

据SMEIF记者了解,中小企业集合债是一种创新融资模式,它直接的价值在于,这种模式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中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问题,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途径、新模式。真正意义上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始于2007年。

当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随后开展了中小企业集合债试点工作,当年就发行了两支——深圳的“07深中小债”和北京的“07中关村债”。“07深中小债”债券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期限5年,票面利率为5.7%,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07中关村债”总额人民币3.05亿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6.68%,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随后,2008年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出现停滞。2009年也仅一支,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联合大连市政府组织发行的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由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中小企业共同参与,共发行5.15亿元,期限6年,由大连港集团公司提供3年的担保,信用评级AA级。

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又发行了5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包括北京(中关村二期)、江苏常州市、湖北武汉市、河南省及四川成都市5地发行的集合债。而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联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拟共同组织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最近一次拟发行的集合债。

集合债成本相对较低优势明显

SMEIF记者从与参加高峰论坛的企业家现场交流中了解到,目前企业参与发行集合债,还是有一些顾虑,他们主要认为它的审批程序复杂,需要多个部门、机构的核准,融资到手也需要较长时间;而且集合债融资似乎没有价格优势,票面利率、担保和发行费用三者相加,就接近甚至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记者就此采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时,对方表示,与银行贷款这种间融资相比,集合债这种直接融资方式的优势其实是很明显的,特别是在融资费用成本方面。

该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在当前稳健货币政策下,企业能从银行拿到项目资金贷款的微乎其微,能从银行拿到流动资金贷款的较2010年削减了40%,1000万的授信企业能拿到600万现金就很不错了。而且真贷到款了,年息一般都超过10%,另外还要加上2.5%至3.5%担保费用。而中小企业集合债,从票面利率来看和行业拆解利率是相关的,此前中国中小企业推动发行的大连、成都债利率是6.5%至6.8%之间——目前的贷款3年基准利率平均是6.65%。如果今后和担保公司合作发行,集合债利率就有可能低于基准利率。集合债的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评级费用4项费用相加大概的费率在2%左右。

“将集合债利率加上所有费用,每年的费用也就是在8%至9%之间,而银行贷款加上担保费用每年的费用则达到12%以上,可见通过集合债方式融资的费用是明显低于间接融资的”,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集合债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将若干经营状况良好、成长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组合在一起,以统一冠名的形式发行,这样就打破了一般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能发行企业债的债券市场格局,不仅是为广大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资本市场上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是中小企业在上市之前对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一次成功有效的路演。在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集合债券的发行可以使成长性良好的中小企业募集到发展所需的中长期资金,且成本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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