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

2024-07-22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精选8篇)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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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接到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索赔申请或收│

│到法院传票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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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 │标的金额未超过人民币 │

│200万元的索赔案,保 │ │200万元的索赔案,由被 │

│险公司与北京注册会计│ │保险人对报告先行鉴定。│

│师协会组织专家,对报│ │ │

│告进行鉴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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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结果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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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和│ │如被保险人接到法院的传│

│被保险人会同委托人、│ │票,作为连带关系人出庭│

│利害关系人首先采取协│ │,不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

│商解决的办法 │ │,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与│

│ │ │被保险人共同应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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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协商未果,委托人或│ │保险人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利害关系人坚持提起诉│ │发生的法律费用由被保险│

│讼,保险人委派专业律│ │人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理│

│师与被保险人共同出庭│→│结束后,由保险人根据其│

│应诉。 │ │向被保险人发出的“费用 │

│ │ │确认函”的累计金额进行 │

│ │ │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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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 第2篇

摘要: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能有效分散风险,在西方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日趋成熟,而我国直到2000年才出现第一份职业责任保险。目前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还不理想,具体体现在事务所投保意识不高,投保的事务所数量少,保险条款不完善。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并初步探讨了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职业责任保险 审计风险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非故意因素造成第三方损失而应依法给予经济赔偿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其责任范围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现代审计受审计方法和审计成本的限制,不能为财务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绝对保证,客观上审计风险不可避免。现代企业经营环境愈加复杂、业务范围更加广泛,进一步加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提高了审计失败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发生审计失败,很可能被相关利益人提起诉讼,面临巨额赔偿的风险,为了抵御这种潜在的风险,《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本文试图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探析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并就改善职业保险发展现状的措施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选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是办理职业保险来分散行业风险。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相比,办理职业保险具有更多的优越性:首先,事务所能够利用职业责任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通过其经营机制有效地将承保风险社会化。其次,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仍以有限责任制居多,并且其中半数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事务所包括风险基金在内的净资产远小于潜在的民事赔偿金额,这样即使投资者胜诉也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参与职业责任保险有利于保护相关利害人的权益。最后,职业责任保险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而风险基金是会计师事务所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根据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中注协在行业“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推进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多家地方注协亦将推进职业责任保险作为近年的重点工作,但是现阶段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仍不理想,事务所更愿意选择计提风险基金来代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面临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积极性低和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低的“双低”局面。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积极性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投保率低。调查显示,80%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计提风险基金的方式来抵御潜在的赔偿风险,只有不到20%的事务所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第二,投保事务所地区分布不平均,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

二、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热情不高的原因

虽然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力推动,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发展仍十分缓慢,职业责任保险机制不健全,投保比例小,不能真正起到分散风险的作

用。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不愿意投保的原因主要在于:

(一)民事诉讼风险低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而面临民事诉讼的情况并不多见。即便是轰动一时的“银广夏案件”,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只是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却没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锦州港虚假陈述案”中,投资者对毕马威的民事诉讼亦都因为诉讼程序复杂或经济原因而不了了之。“科龙事件”发生后德勤虽然遭到了大量中国投资者的起诉,但法院最终却给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回顾过去的十几年,投资者因审计失败赢得诉讼获得赔偿的比率不到10%。数量稀少、难以立案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索取赔偿案件导致职业责任保险对会计师事务所吸引力不足。

(二)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求

1.承保范围狭窄。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保险只承保审计业务,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还包括税务服务、管理顾问和资产评估等,这些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并不亚于审计服务。2.保险费率过高。保险行业需要有足够的风险单位来分散承保的风险,注册会计师行业投保率低,参与职业责任保险的企业少,保险公司的风险无法有效的分散,因此会设置较高的费率。投保费用高昂,赔付金额低,发生赔偿的可能性很小,使得原本购买积极性不高的事务所更加不愿意参保,陷入了恶性循环。3.保险覆盖的时间短。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不会立刻发生审计事故,审计失败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往往在审计报告出具几年甚至十几年后才被发现存在过失行为,而这时已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时限。会计师事务所虽然缴纳了保费,但却得不到赔偿,打击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热情。

(三)会计师事务所现有组织结构减轻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事务所的所有制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以其净资产对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有限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仅限于其在事务所中的出资额,在遭到诉讼索赔时并不会涉及合伙人的私人财产。与业务额相比较而言的小额注册资本、可预见的最高损失额、索取赔款与合伙人自身利益无确切联系等原因,致使事务所对于职业保险的购买积极性不强,认为职业保险意义不大。

三、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责任制度不健全,事务所面临的民事赔偿风险小,因而保险意识淡薄。一方面,我国的民法没有对注册会计师的赔偿责任做出相关规定,行业法规的相关规定缺乏细则,可操作性不强,这给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容易引起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第三人(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纷争。针对这一现状,国家应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建立完善的民事责任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是判断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的标准,法院工作人员是法律专家,但往往缺乏必要的会计和审计知识,因而无法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为此,需要保险业、审计师和法律界专业人士组成专业委员会,鉴定过失责任,解决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推进会计师事务所改制

目前,有限责任制仍是主流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造成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淡薄,他们不愿意将金钱花费在购买职业保险上。应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向有限责任合伙制转变,改制完成后,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将要对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购买职业保险将

会是他们抵御民事赔偿风险的有力手段。同时,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还能使得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获得赔偿,这将减少法院判决后,受害者因注册会计师个人财产不足,无法拿到应有赔款的尴尬局面。

(三)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

会计师事务所在与保险公司的博弈中处于劣势,职业保险条款存在费率高、免责条款多等问题,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联合起来同保险公司进行谈判,以增强自身的谈判能力。笔者建议中注协和各地方注协积极推动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集中投保。所谓集中投保,就是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各自与保险公司谈判的现状,通过协会统一操作,由协会集中与保险公司磋商,以争取到更优惠的保费和保险条款。集中投保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谈判能力与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实现稳定经营,这是因为有更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到职业责任保险中来,扩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四)强制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投保

我国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要办理职业保险,但是否购买职业保险是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自愿行为,而查看国外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都有条款要求协会的会员和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降低事务所的风险,保障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与自愿保险相比,强制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投保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达成保险公司、第三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共赢的局面。首先,强制购买职业保险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业务数量,分散承保风险﹑降低费率。其次,当发生审计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力赔偿相关利害人的损失,强制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能有力地保护相关利害人的利益。最后,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破产风险,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能将事务所面临的巨额赔偿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降低了事务所的债务,因而从事务所持续经营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强制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五)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职业责任保险一方面能够在事故发生后对审计师的行为给予一定的补偿;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放松内部控制,加大过失行为发生的概率。在保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广泛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完全观测到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的尽责程度,只能依靠注册会计师自律,这加大了投保事务所的机会主义心理。因此,在推动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良性发展,保护财务报告利益相关者和承保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X

参考文献: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 第3篇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遵循职业道德守则

作为一种公共的社会职业,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与信息使用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高度相关的。财务报表是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乃至社会公众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资料来源。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与制定财务报表单位的利益往往并不一致, 从自身利益来考虑, 他们需要对财务报表信息的客观性、公允性和一致性进行鉴证。然而, 由于会计业务的处理及财务报表的编制日趋复杂, 再加上本身知识层次的限制, 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只能依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因此,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有较高的社会期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是督促注册会计师履行服务社会公众这一责任的必然要求。2009年10月18日, 财政部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守则的发布, 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取得了又一重大成果。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有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 以在某种程度上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 这样在社会公众面前就会建立起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信誉, 从根本上推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在实际中, 经法院审判的许多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案件里, 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赔偿, 但受害方可能面临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财产可以赔偿, 或是获得的赔偿还没有诉讼费用高的情况, 民事赔偿机制形同虚设。统计美国近十几年的诉讼情况后可以发现: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 一年内结案的只有8% (大部分都被法院驳回) , 两年内驳回或和解的有26%, 三年内结案的仅占39%, 其余的都在三年以上, 并且受害方所收到的赔偿金额普遍不高。我国大部分相关案件庭审后处于搁置状态, 这样的局面必然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积极性降低。而且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按年交纳保费的, 从保险责任的立案到结案, 往往要经过好几年, 再加上保险条款规定可以在二年内提出赔偿申请, 这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仅持观望态度, 这也是职业责任保险尚不普及的重要原因。为了避免这种尴尬的局面, 相关责任主体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民事赔偿保障制度。这不但会使会计师事务所避免由于巨额的民事赔偿给正常的业务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 甚至遭受到破产的威胁, 还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以此为契机, 提高审计的服务质量, 尽最大可能来避免审计报告的虚假陈述。

三、建立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 以注册会计师职业为代表的审计界和以律师职业为代表的法律界扮演着两个重要的角色。当涉及到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案件时, 由于其专业性强, 职业判断较复杂, 法律界对这类案件很难单独作出合理的判断。在西方发达国家, 司法机关在判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案件时, 一般会主动参考行业内自律机构的意见, 让其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因此, 为了保障事故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可以成立一个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有较强的专业性、独立性、公平性和合法性。笔者认为, 该委员会可由9名代表组成, 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5名, 律师1名, 保险公司理赔专家2名和政府代表1名。当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责任事故认定的原则上发生意见不一致时, 可以通过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代表投票表决, 全体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通过则为有效。该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的权威机构, 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庭审的有力证据。如果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 则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裁决。除此之外, 为了加强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可以引入独立的法务会计。保险公司对审计人员因过失责任导致的赔偿金额、对于过失与故意的划分, 司法机关也未必能作出正确判断。如果引入独立的法务会计, 专业人员在责任的认定、赔偿范围及金额的确定等问题上就可以提供独立的鉴定判断。

四、采用强制保险的模式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第4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5-0116-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册会计师涉及的民事事件甚至是刑事事件日益增多,范围大到验资、审计、评估、盈利预测、会计服务等注册会计师参与的所有业务。如银广夏——中天,郑百文——郑州,琼民源——中华,红光——蜀都,湖北兴化——立华等等,在这些恶性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不但没揭露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还参与造假,成为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帮凶,致使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遭到整个社会的质疑,严重影响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1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形成

1.1  审计委托关系的复杂化,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独立性,也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经营者代理所有者管理企业,如果称之为“第一委托代理关系”,那么所有者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关系可谓“第二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我国审计准则,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而我国企业往往是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经营者成为审计实际委托人。如果注册会计师因经济利益与经营者合作,提供的会计信息和审计服务偏向经营者,势必引起审计风险。而规避这些审计风险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只有法律手段。

1.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加了

审计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作用非常重要,有时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会计信息的使用一旦导致不尽人意的经济后果性,法律冲突就势必会出现。

1.3  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责任意识越来越强

解决对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的最常用方法就是法律。

1.4  相关法律条文的矛盾性和不明确性,使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更加复杂化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都有相关条款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但不少规定存在矛盾之处。如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尺度不一致;何为“重大过失”、“故意”,无明确的定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赔偿问题、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释不一致等,加剧了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2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界定

2.1  分清欺诈与过失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可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在执业中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关键。法律上的过错有两种:一种是故意,指已预料到不法后果仍积极进行或放任后果发生,也就是欺诈,主观上故意欺骗或坑害他人的行为,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注册会计师舞弊。另一种是过失,指由于自信或大意引起过错。注册会计师对过失、欺诈这两种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指控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导致自己蒙受损害时,必须有效举证自己所受的损害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直接关系。

2.2  分清过失的层次

为了量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就要分清重大过失和普通过失,与有过失和比较过失。普通过失即“一般过失”,指未完全遵循专业准则要求,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取得充分和必要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重大过失,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根本未遵循专业准则或未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与有过失即共同过失,指原告的损失源于自身的过失,如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会计信息不真实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比较过失,指根据过失者过失的程度来分配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额。

2.3  分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属经济鉴证,顶多是鉴证性监督,所以,把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强加给注册会计师,无形中加重了其法律责任,这在理论上是没有意义的,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

3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3.1  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建设滞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许多新的现象和问题不断涌现,而相应的法规却迟迟不出台。2004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监会联合发布《贷款通则》的征求意见稿中删掉了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然而,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如石沉大海,既无修改后的《贷款通则》公布,也无相关的后续事宜。现行的《贷款通则》仍是1996年版本,而企业间的借贷甚至是民间借贷已是普遍现象。

3.2  法律条文不明确,弹性大

①法律用语不明确。诸多法律条款如《贷款通则》第71、72条和《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等均提到“情节严重”,却对“情节严重”无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

②法律责任主体不清晰。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可以认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的民事责任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合同是由会计事务所与被委托单位签订;根据第42条规定可知,涉及民事赔偿责任也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第21、22条只是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禁止行为。可见《注册会计师法》把法律责任主体定位在会计师事务所。而根据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注册会计师在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报告,并给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注册会计师虽严格遵守了执业操守,但由于抽样审计的固有限制等客观原因而出具了虚假报告,给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也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诸法律条文对同一问题处罚尺度不一,执法中难以操作。《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与《公司法》第219条对于同样违法行为处理不一。对于情节轻者,前者由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1~5倍的罚款;后者的处罚则是责令改正;对于情节严重者,前者处以暂停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者则是处以所得收入1~3倍的罚款。可以认为只要违法,《注册会计师法》较《公司法》处罚要重。《证劵法》的处罚和《注册会计师法》较为一致,但《证劵法》对于弄虚作假,责令改正,罚款在3~20万,而《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管理条例》却罚3~30万元,情节严重者撤销资格。《刑法》第229条对于情节严重处以3~10年有期徒刑,2001年又出台了对此的追加标准。

④各法律在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有相互矛盾之处。《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对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要求,可以认为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采用的是一般过错原则,受害者需要举证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其法律责任才能成立。《证券法》第161条“就其所负责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中没有明确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规定》第五部分“归责和免责事由”中规定了证券市场各主体虚假陈述责任的归责原则,其第24条对《证券法》第161条和第202条作了解释:“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负责人违反证券法第161条和第202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可以认为《证券法》把过错推定原则视为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被告举证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

3.3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成立的前提不明确。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明确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到底谁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②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故意或有过失。

③注册会计师违规或违法,致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只有以上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才能成为成立。

4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防范措施

4.1  优化执业环境

①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各法律条文要统一,并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的处于主体地位,完善法律规范。随着民事责任日益增多,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必须尽快出台。法律责任关系转变为以民事制裁为主、行政刑事制裁为辅。

②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完善审计委托方式。为保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间的问题就由审计委员会来协调,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

③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功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我国相关审计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并积极参与审计相关法律条款的制定,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其合法权益。

④提倡建立合伙制会计事务所。提高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事务所,降低法律责任风险。

4.2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防范措施

①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控制风险、减少过失。质量管理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的核心关键,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坚持不合理或存在非法嫌疑的业务不做,如商誉不好、无账或账目混乱的客户。

②聘请法律顾问。

4.3  注册会计师的防范措施

①提高自身执业能力,保证审计质量,降低风险。

②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避免产生过失和欺诈行为。

③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自身修养,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可定期考核和评估,以督促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自身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提高,事务所也可常组织相关培训、讲座等,如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办一年一度注册会计师培训、年审等。

④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审计业务熟练,还要熟悉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⑤加强行业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本行业的了解。

⑥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风险基金,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转嫁风险,避免毁灭性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陈永利.重塑注会形象 重建会计信用—从银广夏事件谈起[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3).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 王立彦,崔谨,徐惠玲.会计师职业道德与责任——理论、规范与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 刘振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J].财会月刊,2001,(6).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 第5篇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逐步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越来越强。在这种形势下,赢得全球公信力成为了我们共同的追求目标。会计师,作为连接企业与市场的桥梁,想要更好的发挥中介作用,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就需要我们运用科学的规避风险的方法、完善的责任认定机制、严格的管理处罚制度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注册会计师也要坚守职业道德,合法审计,诚信审计,只有这样,才能使会计行业健康发展,才会令中国的经济越来越强。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职业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研究

1.1 审计风险

会计是一个覆盖面非常广的行业,面临着涉税风险、管理风险、业务风险等方方面面的风险,本文主要讨论审计风险。审计风险来源可以概括为两个诉求:一是企业控制者渴望通过外部因素来制约管理者的诉求,一旦审计工作者监督不力将会造成业务风险,并通过理赔或终止合约的方式解决;二是信息使用者会借助会计师事务所来获取期望明朗真实的会计信息,从而应用于投资、合并、并购、上市等领域。这是注册会计师所面临极大地风险,即审计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采取“失信”行为必将导致不良结果,甚至会触犯法律。而这一风险,随着股市由“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等系列政策的出台变得愈加严重。

1.2 审计失败的严重后果

审计本身作为一项鉴证行为里面就包含了与受托人和被受托人的双方的责任态度和在其中的斡旋。审计失败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审计行为开展的困难性导致会计师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导致了审计失败;另一方面就是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而为之”,即审计舞弊。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会计造假情况可以说是日愈严重,根据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调查,大部分企业均不同程度上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一系列的会计师失信问题不但将自己送进了黑名单,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更染黑了这个行业的气氛,让企业不能健康地发展,所以说,诚信几乎关乎着整个经济的命脉!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探究

2.1 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师审计失败等相关问题层出不穷,中国企业应当在世界市场上提升公信力,保监会、财政部于2015年共同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对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建立与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纲领。如今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丰富自身的职业责任保险类别,保险种类也逐步细化完善,选择购买保险而转移分散自身审计风险的事务所也较为集中,基本上大型的会计实务所和独立审计师都已选择此类风险。

2.2 投保会计师责任险与会计师“失信”问题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不能涵盖因会计师“失信”所造成的不利影,由于事情是因为会计师的舞弊行为造成,责任保险很难在这种出险情况下承担理赔。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进入市场后,事务所相继为企业的执业人员投保,然而职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并没有杜绝会计师舞弊,也没有阻碍审计失败的问题的频发,相反因为风险转移的心理防线,反而让心存侥幸的会计师选择对行业规矩的无视,从而犯下更严重更频繁的错误。

在赔偿金额方面,首先职业责任险有赔偿限额,会计事务所赔偿义务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仍需要由会计事务所自行承担。另外,会计事务所由其执业人员不符合行业规范而导致的审计失败问题,从长远角度来看,不只是经济赔偿损失的后果,还会使事务所及其会计工作人员信誉受损,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解散。经济损失可以量化,但是信誉和口碑一旦受损将是无法挽回的损失,这是责任保险不能担保的。

综合以上论述,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部分会计行业的风险,但是事务所若企图通过投保责任险规避自己所面临的业务风险未免有些“治标不治本”,真正稳固会计行业良心发展,使其成功助力经济繁荣国家强盛,还需要会计工作人员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诚信审计。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建议

3.1 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及惩罚力度

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就目前而言,有关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法律还不尽完善。政府等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违规人员做出相应惩罚,并进行公示公开,让他人引以为戒。

3.2 加快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素养,积极学习理论知识,按?|按量完成再继续教育,学习国内外优秀的审计理论和审计方法,使自己具备一定的国际视野,并且能够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执业水平。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也应当确立正确的执业观和风险意识,对工作认真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起好宏观调控的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进行细致的检查。再有,事务所也应进行相关的体制改革,增强工作的包容性,与国际接轨。

3.3 强化会计人员的风险认知水平

由于会计从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力大,会计行业所面临的业务风险不容小觑。因此及时提高会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也是为以后的行为敲响警钟,可以集中作用于新人职的工作人员,及早地防患于未然。有了风险意识才有敬畏之心,同时付诸于严格的行业行规,建立注会协会的“黑名单”制度,根除工作中的侥幸心理。

参考文献:

[1]周彤.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背景、发展与完善[J].财会通讯,2016,(31):21-24+4

[2]刘琴.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J].审计月刊,2015,(04):44-45

[3]李磊.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构建问题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07):62-64

[4]张达,李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购买决策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问卷调查与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01):91-97

注册会计师责任 第6篇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以同时实现下列目标:

①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②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内部控制审计的总体思路: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关注企业发展战略和识别企业业务流程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审计项目及确定特定项目中重点关注领域,并在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查漏补缺、矫枉过正。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不因为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而减轻。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是:1.了解与记录内部控制;2.初步评价控制风险;3.实施控制测试;4.评价内部控制的强弱。总结上述,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为:1.了解基本情况;2.了解内部控制;3.实施控制测试;4.提出审计报告。下面即以该程序为主线展开讨论,其中提出审计报告在内部审计报告中讨论。

企业控制环境决定其他控制要素能否发挥作用,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发挥作用的基础,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贯彻和执行以及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核心。初步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分析后就可以规划将要实施的控制测试。一般来说对于以下情况就可以不进行测试:1)对业务循环或关键控制点的控制初步评价为无效;2)在了解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已知对某业务循环或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未得到遵循;3)虽对业务循环或关键控制点设置控制但未发生相关业务。

而以下情况就可以考虑进行大范围的测试:1)相关业务大量发生的业务循环或关键控制点的控制;2)相关业务虽不大量发生但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业务循环或关键控制点的控制;3)控制程序相对复杂的控制。规划结果应记入审计计划,并对审计计划做相应调整。

记录内部控制主要是记录控制程序与政策和信息系统。采用的方法以上四种都可以采用,但以调查表最为常用。

【参考格式: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描述该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我们提醒本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对××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月×日

【参考格式: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至“

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

六、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描述强调事项的性质及其对内部控制的重大影响)。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月×日

2.组织架构

企业所拟定的发展战略决定着组织结构类型的变化。当企业确定发展战略之后,为了有效地实施发展战略,必须分析和确定实施发展战略所需要的组织结构。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发展战略对人力资源管理具有导向作用。发展战略规定了组织的长远发展方向和目标,人力资源管理作为具体的管理制度,应该服从于发展战略的要求。

(2)人力资源管理

对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推进作用

战略评估是指以战略的实施过程及其结果为对象,通过对影响并反映战略管理质量的各要素的总结和分析,判断战略是否实现预期目标的管理活动。是一种综合评估,属于事后控制。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能力框架要求,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聘优秀人才,重点关注选聘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责任意识。

员工素质是内部控制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所在,员工的素质控制是内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则是保证和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重要途径。

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作交接或离任审计。

企业文化是群体文化,需要企业人员对企业目标、企业哲学、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宗旨、企业道德等进行整体确认和认同。

1.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责任履行情况 资金活动是指企业筹资、投资和资金营运等活动的总称。

表面看是问题的直接反映,其核心是企业缺乏管理财务风险和控制现金流的能力。企业除小额零星物资或服务外,不得安排同一机构办理采购业务全过程。

大宗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规定最高限价,实行比价采购。采购项目技术含量较高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审批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企业生产经营需求量比较多的原材料、零配件等物品,使用部门可根据预算、即将签发的生产通知单等情况填写请购单,由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请购的审核,由本企业授权的采购负责人审批。招标不能以价格作为惟一因素。

验收入库的职能必须由独立于请购、采购和会计部门的人员来承担。

存货所涉及的主要业务活动包括发出原材料、生产产品、核算生产成本、核算在产品、储存产成品、发出产成品等,一般会涉及到生产计划部门、仓库、生产部门、销售部门、会计部门。

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对于属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物品的存货,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管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授权接触。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2)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3)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4)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5)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6)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退货的最终核准应由销售部门决定。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估计、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预测,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节能、节水,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等。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第7篇

2011年,A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伪造销售发票、出库单、销售单等原始凭证,虚构营业收入。W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A公司2011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甲注册会计师实施了检查销售发票、函证客户等必要审计程序后,并且在审计过程中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认为A公司2011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出具了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大股东W在阅读2011已审计财务报表公布后,认为A公司股票会大涨,大量购入了A公司股票。随后因为管理层内部的纠纷,A公司虚构营业收入的案件曝光,其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为此,大股东W向法院起诉W会计师事务所和甲注册会计师,要求其赔偿损失。W会计师事务所和甲注册会计师认为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要求:

(1)为了支持诉讼请求,大股东W应当向法院提出哪些理由。

(2)指出W会计师事务所和甲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免责理由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

(3)在哪些情形下,W会计师事务所和甲注册会计师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1)为了支持诉讼请求,大股东W应当提出下列理由:

甲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不实报告;甲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大股东W遭受了损失;甲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与大股东W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甲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免责理由正确。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3)在下列情形下,W会计师事务所和甲注册会计师不承担民事责任:

①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的错报;

②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银行提供虚假或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 第8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经济运行中的法律法规的逐渐出台与完善, 注册会计师在我国的经济运行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其对维持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但是, 目前, 我国很多人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不是很了解, 并且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也不是了解, 为了能够更好的使注册会计师维持经济的运行, 必须要能够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并且能够了解其法律责任, 了解注册会计师产生的原因, 以及相关的审计制度,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以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关系的研究。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一)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制度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制度属于一种内生的自我维护系统, 在市场经济中, 对于企业的管理来说, 必须要有相关的机构对企业的管理者提供相应的会计信息鉴证, 因此, 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此诞生[1]。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 必须要能够遵守行业的规定, 遵守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制度, 同时, 政府以及社会大众也会对其进行约束以及监督。相关学者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进行归纳, 其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六点:

1. 参与人, 这是注册会计师的团体;

2. 消除资本市场的财务作弊现象;

3. 可以约束注册会计师的一些列法律法规以及制度;

4. 相关的激励机制, 审计收费以及非物质报酬;

5. 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约束机制, 主要是一些法律责任以及政府监管;

6. 审计的意见类型。

注册会计师制度对于市场上的经济活动有着普遍适用性, 可以处理一些市场上出现的问题。

(二)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含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各大单位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中, 由于失误出现的一些审计问题, 而这会最终导致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出现问题, 从而造成很大的麻烦,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 注册会计师必须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审计中出现的风险主要有三种, 首先是审计中的固有风险, 这主要是来自于相关审计单位自身, 若是审计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本身存在错误, 那么在审计中将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要想很好的避免这种风险, 注册会计师必须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水平, 对业务进行处理, 避免出现风险。其次, 是在审计过程中的控制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是来自于审计单位自身的内部控制程度, 若是在审计单位的内部, 存在很大的控制漏洞, 那么将会对财务报表造成很大的影响, 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时, 存在风险, 并且这些风险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 是无法控制的, 主要因为控制风险是独立于审计过程之外的, 是相关单位在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造成的, 要想很好的避免这种风险, 注册会计师必须要能够针对相关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水平, 对控制风险进行评估, 有计划的避免这种风险。最后, 是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检查风险, 检查风险是注册会计师产生法律责任的主要因素, 同时, 这也是注册会计师能够控制管理的一种风险, 注册会计师在取得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之后, 需要其找到报表中存在的问题, 并且进行相应的处理[2]。

三、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产生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

(一) 注册会计师自身职业素质水平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很大一部分因素是受到自身的职业素质的影响, 若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水平不高, 那么在审计过程中, 很容易出现一些失误[3]。尤其是注册会计师这种对经济运行影响很大的职业, 其职业素质十分重要, 若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出现一些错误, 或是受到相关人士的贿赂而作弊以帮助其单位规避一些由审计工作带来的经济责任, 那么这种违法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国家必然会追究违规操作者的法律责任。反之, 要想保持我国经济运行的稳定可靠, 就需要注册会计师正确的履行自身的职责, 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

(二) 注册会计师自身业务水平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逐渐升高, 人们更逐渐的加强了对注册会计师的重视。注册会计师是具备特殊职业能力的人, 必须要具有超强的判断力。但是, 目前有一些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不够, 职业能力比较差, 无法很好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判断, 在审计的过程中会出现法律问题, 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 当此类事件发生时, 注册会计师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注册会计师行业之间的竞争激烈

注册会计师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 也会产生一些法律责任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社会市场中各个行业之间的竞争也愈加激烈[4]。注册会计师也是一样, 为了能够在市场中更好的发展生存, 很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 会在审计的时间上做一些手脚。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许多律师事务所并没有仔细的对审计单位送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政报表进行仔细全面的审核, 而这极有可能造成审计结果问题、错误叠出问题的发生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触犯法律。另外, 有一些审计单位, 甚至会帮助一些审计单位隐瞒一些经济事故, 从而对我国经济稳定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所以, 必须要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四)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地域关系

根据对我国近些年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 最终发现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由于地域关系, 会出现一些法律责任。很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本地的一些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着相互包庇、相互勾结的情况, 他们是一个统一的利益群体。在这样的情况下, 审计工作并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相关机构也没有充足的证据与理由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 最终产生很大的法律责任, 必须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对其进行处理。

四、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

(一)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在法律责任制中存在很大的问题, 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十分的混乱, 不够完善, 有些法律中没有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进行相应的规定, 并且一些法律中的规定有很大的错误, 这种法律混乱不一的现象, 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在法律责任方面存在很大的冲突。其次, 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完整的、具体的注册会计师法律原则规范, 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规范以及行为准则也没有一个详细的规定, 这样使得在审计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5]。并且, 我国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的判断不相同, 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最后, 我国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的举证责任不够明确, 在我国的相关法规中, 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举证责任没有一个完善的规定, 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二) 完善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建议

要想使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制度更加完善, 首先, 必须要能够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制度上保证注册会计师能够充分的发挥其作用, 约束其行为。同时也要能够对这一行业进行保护, 目前, 随着经济的发展, 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在迅速的发展, 在完善其法律法规的同时, 要能够注重对其行业的保护, 使得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能够符合社会发展的脚步, 使得行业能够稳定的发展。

其次, 要能够改善我国的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两者之间的关系, 完善企业的结构, 建立并完善内部的约束机制, 提高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并且要能够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制教育, 提高其法律意识, 当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 很大一部分是注册会计师自身的法律意识不高造成的。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的完善, 必须要能够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制教育, 注册会计师行业会影响着我国经济的稳定运行, 因此, 必须要加强对其的法制教育。加大培训的力度, 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在法律的规定下, 进行审计工作, 使其能够在行政管理上倾向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意识。

最后, 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的监督, 对其职业素质以及业务水平进行培养。每一个行业都有着相应的道德素质的要求, 目前我国很多注册会计师在业务的处理上, 对于一些风险的控制不够强, 主要是因为为职业素质水平不够达标, 无法更好的进行审计工作。所以, 必须要能够建立相应的培训体系,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自身职业素质的培训, 增强其对事务的处理能力, 更好的进行风险的控制。另外, 要能够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力度, 并且要制定监督制度,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 约束其行为, 正确地进行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

五、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中的作用逐渐的显露出来, 并且其地位也逐渐提高, 注册会计师将会影响我国经济的稳定运行。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制度决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体系的建立, 必须要与审计制度相互适应, 保证其审计制度能够发挥作用。并且, 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 必须要能够对其进行培训, 加强对其的职业素质的培养以及法律意识的教育, 建立相应的监督体系, 使其能够在监督之下, 约束自身的行为, 从而促进审计工作的进行, 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与经济水平的提高,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中的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其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注册会计师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 但是, 由于注册会计师出现的时间比较短, 并且在很多的理论发展上还不够完善, 国内外很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 逐渐的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制度。本文主要对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并阐述了其中的特点。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制度,法律责任,特点,关系

参考文献

[1]赵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关系研究[D].吉林大学, 2011, 4 (1) :40-50.

[2]刘维.独立审计制度安排与注册会计师行为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 2012, 5 (6) :50-56.

[3]于守华.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0, 3 (1) :30-31.

[4]田海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及其规避问题研究[J].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综合版) , 2012, 4 (4) :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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