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的法律规定

2024-08-13

撤销仲裁的法律规定(精选6篇)

撤销仲裁的法律规定 第1篇

撤销权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不足

论文摘要:

随着《合同法》的颁布施行,立法者将几种主要的撤销权制度统编于《合同法》中,撤销权制度才逐渐趋于完善.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仍比较原则或存在欠缺。其行使的条件复杂多变,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造成理论上的争议和适用法律的困惑。

笔者试图以《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为切入点,并结合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撤销权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认真分析和研究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合同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撤销权的定义、成立的条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建议等问题,本文拟对上述有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以期望更好的理解、掌握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关键词: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合同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撤销权

一、我国关于撤销权的历史

撤销权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合同保全制度:它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而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撤销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废罢诉权。由于它是由罗马法学家保列斯新创设的概念,所以又称为保列斯诉权。在我国合同法上有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合同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撤销权四种撤销权。

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一)、善意相对人撤销权,是指合同的善意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代理权人所订立的合同追认之前,有权撤销自己所作的意思表示。按照台同法的基本原理,主体合格是合同生效的必再条件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由于缔约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其订立后能否生效尚不确定,一般须经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这类合同称为效力待定的舍同。《合同法》第47条、第四十八条做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二)、善意相对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该撤销权的成立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相对人须为善意。所谓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对方主体资格存在一定的瑕疵。

(2)、该撤销权只存在于合同被追认之前。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追认可以成立,实际上是法定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对合同的条款在不同时间的同意。如果在追人之后还拥有撤销权的话,会对主体资格有瑕疵的一方造成不公平,同时成立合同的随意撤销也不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3)、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采取通知的方式。善意相对人要撤销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明确通知对方。通知一经到达对方就发生撤销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法关于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立法不足主要是对以下几点未作明确规定:

(1)、《台同法》未对规定双方对合同撤销权存在与否发生争议是做出规定。笔者认为,有关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或者确认台同效力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这个可以类推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相对人对于与其订立合同的缔约人不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

格这一事实应当负举证责任。

(2)、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代理权人所订立的合同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对于除诉期限的计算学界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该期间应当从相对人作出催告的意思表示后算起,这样比较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原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善意相对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笔者认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赔偿;对方是无代理权人的,应由行为人负责赔偿。

三、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

(一)、可撤销台同当事人撤销权产生的原因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撤销权,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有关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根据《舍同法》

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音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戢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误解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上述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误解方或者受损害方,这充分体现了台同自愿原则的要求。

(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撤销权的成立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虽不真实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将此种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

(2)、合同的履行可能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较大的损害。这违背了合同的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误解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提出撤销。

(3)、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这类合同的撤销权由误解方或者受损害方行使,其他人无权主张撤销该台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而不能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笔者认为《合同法》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应分别对几种情形加以限制,进一步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交易的安全。

1、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误解方主观上有过错,应一分为二来看,而我国立法未作区分,应将误解方有重大过失的严格区分开来。误解方主观上有过失的,有权撤销,但其对此有重大过失者,不得撤销。至于在表意人因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已经发生了误解并利用这种误解订立合同,则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误解方享有撤销权。

2.对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应给显失公平下个明确的界定,避免当事人以此为借口逃避承担交易风险,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稳定。

3、对于在实践中的撤销权人直接向对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对方也表示同意,并达成了相应的协议的情况,合同法应予以肯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自愿的原则,应承认其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效力。但如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则必须经人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四、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产生的原因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设立的,其目的在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到处分前的状态,在实践中,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对于债务人的不正当行为,债极人可依法请求撤销。

(二)、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应具备如下条什: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这是债权人撤销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实施了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是其履行债务的物质基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都会造成其财产的减少或者完全丧失,属于不正当的行为,因而债权人可以请求将其撤销。

(3)、在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时受让人须有过错。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时,不管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债权人均可以行使撤销权.因为这对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的利益并无损害,_只是使其失去了不应得到的利益。但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受让人必须有过错,即是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这一条件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4)、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实施了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但并不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则债权人完全没有必要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三)、不足与建议

(1)、《合同法》将“放弃债权”划归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调整范围,笔者认为是不合适的。

1、针对的对象不一致。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是债务人的单方行为;而债权人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为内容,应针对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双方行为。

2、划分的着眼点不同。“放弃到期债权”针对的都是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情况;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着眼点是关注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的伤害害行为。

3、对债权是否“到期”问题,代位权要求债权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才可行使;而撤销权则不要求必须履行期届满。但在《合同法》第74条明确表述为“放弃到期债权”,这与债权的撤销权的要求不同。应将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重新分工,回归其本来面目。

(2)、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太小。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不当行为的方式方法很多,我国《合同法》第74条仅以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三种行为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调整范围极大地缩小了,显然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大量诈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对此,笔者认为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原因的表现形式应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合同法》对撤销权受益方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由此可见,最高院将撤销之诉的被告限于债务人,至于受让人或受益人,则只能作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但是,该“第三人”是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法解释未加以明确。

笔者认为应将其理解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在于,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避免有干涉其自由行使权利的之嫌,法院不宜依职权追加。该规定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未将受益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由此看来,此时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确立优先受偿规则

目前我国还是否定撤销权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但笔者认为“优先受偿规则”有以下好处:

第一,在撤销权制度中确立“优先受偿规则”,能发挥债权人的积极性。效仿代位权有助于维护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恶意减少责任财产行为的积极性。反之,由于积极与不积极一个效果,会出现债权人之间相互观望,推诿,谁也不会甘冒经济风险花费时间、精力去主动行使撤销权。

第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应当尊重每一个公民的这项选择权利。

五、赠与合同

(一)、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

第一,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第二,赠与人撤销的赠与应是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这类合同的撤销会破坏社会风俗。

第三,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三)、不足及建议

(1)由于《合同法》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期限等均无限制和规定,将导致除合同法186条第2款以外的赠与合同,不问情由均可被任意撤销,从而使受赠人对赠与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时,实际上得不到损害赔偿,使其在大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

(2)由于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毫无限制,使得受赠人不仅在前述情况下无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使得受赠人在为接受赠与而作了必要准备以后,因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使其遭受的损失。由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为法律赋予之权利,其行为可以排除违法性,从而使得受赠人的这种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如这样显然对受赠人是不公平的。

因此,合同法应该要相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任意撤销权是违背这一立法初衷的,其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六、小结

合同撤销权的现行法律规定尽管有很多不足,但大体上还是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随着法律的的发展,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正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会弥补现行合同法中的法律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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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的法律规定 第2篇

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

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

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二、劳动争议规定仲裁时效的法律意义

第一,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因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因此仲裁时效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三,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

三、仲裁时效的期限

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尤其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最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意见认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六十日的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参照了民法通则关于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

四、仲裁时效计算

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

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仲裁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拓展阅读:关于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

网上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 第3篇

网上仲裁, 也可以称作为网上商事仲裁 (Online Arbitration) , 也是指商事仲裁的过程在网上进行。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 可以认为, 我国网络用户的数量不断增加, 网上商业活动也会大幅度增加。通过仲裁云平台即可及时了解到某个案件的详细内容、有哪些同类案件、立案、结案的数量和比例、案件延期数量和比例、收退费情况、组庭和开庭的情况等等。

深圳仲裁委员会和中国电信合作在深圳首创“网上仲裁+电子证据固化”服务平台的诞生。深圳仲裁委员会主任宋魏生说:“它没有特定的空间和地点, 也没有国界的限制, 让人们无论什么时候、在世界的什么地方都可以获得仲裁服务。同时, 电商、金融机构等业务系统以及各种交易平台均可以该系统对接, 极大地提高了传输证据材料等数据的便利性和效率。”

二、网上仲裁的撤销问题研究

网上仲裁撤销权的权利所有者我们一般认定为法院, “蕴涵于仲裁体制内部的裁决撤销制度在制度基础及权力来源等方面与通过法院所构建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多有不同”, 因而本文主要讨论一般意义上的法院撤销网上仲裁之诉中仲裁地的确定。

(一) 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

1999年《瑞典仲裁法》第43条规定由仲裁程序进行地的上诉法院审理;199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先由当事人所所签订的仲裁协议中所合意的地区高等法院管辖, 如果没有合意就由仲裁地的地区高等法院管辖。在我国,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应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另外《纽约公约》规定, 管辖法院原则上应是仲裁地或裁决地在某国, 作为例外, 如果仲裁在一国进行而适用另一国的程序法, 该另一国法院也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具有管辖权。但是在对与网上仲裁裁决来说确定裁决地是具有一定难度的, 由于网上仲裁裁决中, 当事人双方以及各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网上仲裁服务器所在地都很有可能处在不一样的地方, 然而确定网上仲裁的裁决地有对与网上仲裁的程序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因而如何确定网上仲裁的所在地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 网络仲裁仲裁地的确认

在网上仲裁裁决撤销的问题上, 各国都尽可能的支持仲裁裁决执行, 许多法院并不倾向于在满足以上前提的条件下将整篇网上仲裁的裁决予以撤销, 而是会撤销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公共政策的、或者程序不正当的那一部分。因而在实际情况中就会出现全部撤销与部分撤销。对于网上仲裁而言, 仲裁与诉讼处于两个不同的体系, 因而司法机关在执行其监督权过程中, 也应当保有对仲裁程序的尊重以保证仲裁能够发挥其作用, 对于仲裁裁决内容不做修改而将符合相关法律应当撤销的案件予以撤销。

确定网上仲裁裁决地的问题, 不仅仅是对于撤销仲裁裁决有决定性作用, “它不仅仅决定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 也在难以确定准据法时帮助仲裁庭决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 学界主要有以下确定方法, 以仲裁员所在地确定仲裁地、以服务器所在地确定仲裁地、以网站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确定仲裁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非内国化理论等。为了避免“仲裁地落空”这样的情况出现, 我们需要比较上述几种确定方式的利弊, 细致理解每一种方式确定方式涉及的问题, 更加应该结合各国国情以及世界上的主流观点和网上仲裁中对于确定仲裁地的实际需要甚至可以基于保护网上仲裁的典型纠纷模式B2C中保护消费者一方的理念来分析各种方法的优与劣。这种情况的出现又类似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 各个服务器所在地与当事人都具有一定的关联。由于网上仲裁的纠纷大多都是由于网络行为所引发, 因而其在服务器终端与当事人的联系上来是具有共同性的也可以类比参考。

1. 传统仲裁中确定仲裁地的做法及问题

现阶段关于网上仲裁仲裁地的确定, 可以参考传统仲裁中仲裁地的确定方式。传统仲裁中仲裁地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其一是由仲裁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 这种方法主要是本着对当事人个人权利的尊重原则, 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均需要在自愿的情况下选择合理的仲裁地, 这种方式的应用范围较广;其二, 当双方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地事项统一意见时, 就需要由仲裁机构根据国际仲裁法规进行协商决定。由此可见, 在线下的仲裁中, 因为有传统的仲裁模式, 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甚至碰面的机会比网上仲裁的接触机会更多, 因而作为首选, 也是为了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仲裁中, 当事人之间的紧密联系使得双方的合意从时间以及速度上而言更容易产生。而在网上仲裁中, 从上文提及的网上仲裁的概念即可得知, 网上仲裁由于其特殊的沟通以及文件传输方式, 很大一部分的交流必须通过互联网来经行, 比如我国《网上仲裁规则》第九条的规定。然而, 互联网系统在信息传递上却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垃圾邮件, 即电子邮件在沟通方面具有用伪造的IP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向同一信箱发送内容相同的恶意邮件, 导致正常邮件被冲掉甚至系统瘫痪;又如木马:它通过在你的电脑系统隐藏一个会在系统启动运行, 以服务器运行的方式, 在上网时控制你的电脑。甚至还有具有有智能性、隐蔽性、复杂性和跨国性, 而且存在匿名性、损失大和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等的网络犯罪。因而, 在通过互联网来传递信息的时候, 双方当事人势必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达成合意甚至是这个很难保证这个合意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

2. 网上仲裁的确定仲裁地的做法

尽管在网络环境下, 双方当事人的达成合意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但是网上仲裁作为传统仲裁在互联网上的延伸, 仍然需要考虑以及遵守传统仲裁的规则与原则, 所以在网上仲裁确定仲裁地的时候一般需要满足两大原则:“其一是需要满足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也就是所有的网上仲裁地选择方法等均须告知双方当事人, 由其自行决定是否选择划定的仲裁地, 很多国家均对仲裁程序当中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要求所有的网上仲裁行为均必须基于本原则基础上。其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原则的使用须在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仲裁地进行。”

不可否认的是,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理论基础, 在任何环节都不能被忽视, 例如在我国的《网上仲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就是对这个基础重视的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此处作为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符合一般国际法立法方式, 虽然网上仲裁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 不如不确定性以及虚拟性, 但是“虚拟的环境也需要实际的人为操作, 也就是说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 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两种原则”。学界中对于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意思自治的补充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本座说”才是确定仲裁地的适当方式:“重要的是确定进行仲裁程序法律意义上的“本座” (seat) , 这一本座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对其作出选择, 或者根据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决定”。还有一部分学者的看法是:“仲裁员在作裁决书时, 千万不要忘记述明该裁决书作出的地点”, 以此来确定仲裁地。

三、总结

总的来看, 这三种观点在确定网上仲裁仲裁地的考量上, 依次减轻网络不确定性的影响, 换句话来说也是规避了网络不确定性对于仲裁裁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但是笔者认为选择最后一种确定方式却又略有忽略网络仲裁其特殊性之嫌。但这并不意味着最密切联系原则补充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做法就完美无缺, 虽然我们意识到也承认网络与人的关联能够成就最密切联系的实现, 但是网上仲裁的环节中多, 程序也纷繁复杂, 仍然需要对于最密切联系做出类似于“特征性履行”一般的标准性规定甚至可以尝试参考我国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确定管辖地法院的做法。

摘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纳入法治进程的重要环节的今天,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壮大, 网上仲裁的出现显得势不可挡, 而我国在网上仲裁制度上的发展并非完善, 亟待与国际规则接轨, 然而, 网上仲裁的发展还远未达到成熟阶段, 尚存在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主要讨论的网上仲裁撤销问题也主要针对的是有拘束力网上仲裁裁决, 主要通过对网络仲裁仲裁地问题的探讨来审视网络仲裁的问题所在。

关键词:网络仲裁,裁决,撤销权,仲裁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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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的法律规定 第4篇

一、经典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某

一审查明:原告东某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任总经理一职。A公司股权结构为:东某持有49%股权,南某持有40%股权,西某持有11%股权。三位股东以南某为董事长共同组成董事会。A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2009年8月17日,A公司董事长南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东某擅自挪用公司财务用于个人借贷赚取利息,造成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损失巨大,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南某、西某及监事北某签名,东某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东某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本案的审判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该公司董事会决议所依靠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就东某“擅自挪用公司财务用于个人借贷赚取利息,造成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损失巨大”这一事由未能提供相应证据,A公司作出该决议所根据的事实无法认定其真实性,董事会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存在严重偏差,故该决议可撤销。因此东某要求撤销A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张应予支持。

原审宣判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东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理认为,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决议内容看,A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内容中“鉴于总经理东某擅自挪用公司财务用于个人借贷赚取利息,造成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损失巨大,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的陈述,仅作为董事会解聘东某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东某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解聘事由的真实性不在法院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的审查范围。因此,原告东某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三、综合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从该规定看,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原因包括: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综上,上述三个可撤销原因是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案件中的重点审查范围。在决议操作过程中表现为:1.召集程序瑕疵。常见的召集程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①召集人不适格②未按照规定期限发送召集通知③未采用规定的方式发送召集通知等。2.表决方式瑕疵。常见的表决方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①未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②参与表决的主体不具备表决资格③表决权行使受到不当干扰等。3.决议内容瑕疵。《公司法》将违反章程列为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原因,而非无效的原因。须特别注意,《公司法》在上述常见的决议瑕疵的相关规定中,规定前两点瑕疵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股东可提起撤销之诉,而后一点瑕疵仅适用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提起撤销之诉即在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审查决议内容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而不是审查其真实性。

A公司董事会决议解聘东某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可撤销。首先,根据立法精神,公司对其运营享有高度自治,有关机关原则上不干涉公司运营决策;其次,A公司章程中并未对董事会聘用或解聘总经理的权限作出限制,即无任何理由董事会也可解聘总经理,该章程条款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故应认定合法有效,因此A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赋予其聘用或解聘总经理一职的职权免去东某总经理一职。综上,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无需审查A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原因的真实性。

四、关联拓展

上述情况中,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限未届满之时解聘经理,并给经理造成损失的,被解聘者可以向公司请求赔偿损失。若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则可依据劳动合同向公司要求赔偿或补偿,被解聘者需另行提起诉讼。

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限为60日。公司法规定了60天的除斥期间,此期间为不变期间,股东自公司有关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吕涛、高超群供稿)

撤销仲裁的法律规定 第5篇

劳动仲裁法院强制执行如何申请?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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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会碰到让劳动者恼火的事情:经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审理,有了仲裁的裁定或法院的判决,规定应当在多少日内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裁定或判决的结果。劳动者该如何维护和兑现仲裁裁定和法院判决赋予您的权利呢?那就是司法中的另一个程序——劳动仲裁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二、执行立案管辖

执行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执行案件管辖主要有以下规定: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2、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级别管辖的规定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您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三、申请执行需要提交文件

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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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代为申请执行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6、还需要到仲裁员那儿开个生效证明,证明仲裁裁决已生效或者证明双方领取裁决的时间及双方送达回证复印件(还是证明已过起诉期,生效了。)

四、法院受理与执行时间和程序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行结束。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应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

针对财产,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劳动争议的处理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的是有个前置程序,即必须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只有对仲裁裁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从而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但是,当裁定送达后15天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向法院起诉,那么仲裁的裁定就有了法律效应,而且双方都不能再就已经被裁定的事项申请再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定的事项,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即使是申请对劳动仲裁结果的执行,也只能向法院申请,而劳动仲裁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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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该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的程序,所以在向法院申请后,实际上还得经过法院执行庭的再审查。如果符合申请执行要求的,法院则按程序执行,如果不符合执行要求的,法院则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因此在在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中就有了以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发生仲裁裁定具有了法律效应,对方却不履行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又被裁定为不予执行的情况时,该怎么办呢?那还有两条路走,一是最高法院解释中所说的,在30天内向法院再起诉。二是按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身份证:

被申请人:

住址:

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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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1)办字第 xx 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由XXXX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x月x日开庭并作出(2011)办字第xx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判令

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2010年8月5日至2011年1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XXX。

2、被申请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XX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二〇一一年x月x日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劳动仲裁法院强制执行如何申请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当事人要申请仲裁庭强制执行仲裁结果,除了要提交申请书,还要准备上述的相关材料,只有履行了相关手续,仲裁庭才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伴清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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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的法律规定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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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在申请仲裁的时候,有一个必须要做的前提就是要认定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这个时候劳动者就需要写一份认定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书。大多人不清楚如何书写,那么认定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书怎么写,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赢了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认定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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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A,男,汉族,身份证号:430XXXXX,住湖南省XXXXXXXXXX,代理人联系电话:159 0202 0912。

被申请人:B,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XXXXX,联系电话:020-8417XXXX,020-8417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仲裁请求: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是XXXX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授权下的“XXXX”桶装水特约经销商,申请人于2011年4月2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到其下属的东圃水店(天河区东圃大马路XX街XXX号)处任送水工一职,为客户送XX桶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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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

2014年2月27日,申请人在送水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被申请人不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从快裁决!此致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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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从录用你开始工作的那天起,就与你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应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建立的一个佐证,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必然代表就没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因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确立了。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现在是用人单位拒不承认与你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又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时你就要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关于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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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实践中有的单位没有签合同,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就认定劳动关系存在,所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只是个认定标准和举证的问题。理论: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辅助标准为: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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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平等性是由劳动力市场等价交换原则决定的,表现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这种平等性只是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条件、内容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即告结束,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或指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此时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综合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认定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书,在写申请书的时候,一定要写清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还有仲裁的理由以及事实,这样法院才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赢了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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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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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险赔款4年被骗28亿amp;nbsp;保险公司联手抓骗子 http://s.yingle.com/y/jt/1564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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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中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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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啥时候进行车祸伤残评定_怎样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http://s.yingle.com/y/jt/1564242.html

 交通部关于加强国际运输船公司管理的补充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564241.html

 出卖报废车引发交通事故_报废车辆出卖人要赔偿吗 http://s.yingle.com/y/jt/1564240.html

 什么叫做危险程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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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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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犯交通肇事罪被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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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双方就维修税费发生纠纷_车辆维修税费由谁担 http://s.yingle.com/y/jt/1564234.html

 无证驾驶出事故要负怎样的责任_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http://s.yingle.com/y/jt/1564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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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装车辆车险理赔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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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撞旧车可索要减值损索赔前进行减值鉴定 http://s.yingle.com/y/jt/1564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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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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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_该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jt/1564223.html

 车祸怎样赔偿_车祸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http://s.yingle.com/y/jt/1564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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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自首免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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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关于取消安徽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公司 http://s.yingle.com/y/jt/1564220.html

 投保车险后有哪些事项

http://s.yingle.com/y/jt/1564219.html

  交通标线知多少 http://s.yingle.com/y/jt/1564218.html 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注意什么_交通事故肇事人要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y/jt/1564217.html

 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刑法解释

http://s.yingle.com/y/jt/1564216.html

 如何向交通肇事方索赔_车祸受害人能告保险公司吗 http://s.yingle.com/y/jt/1564215.html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争议始终伴随 http://s.yingle.com/y/jt/1564214.html

 发生事故后,我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 http://s.yingle.com/y/jt/1564213.html

 交通肇事案辩护意见

http://s.yingle.com/y/jt/1564212.html

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整顿治理道 http://s.yingle.com/y/jt/1564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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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肇事逃逸的条件_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 http://s.yingle.com/y/jt/1564210.html

 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http://s.yingle.com/y/jt/1564209.html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_对方索赔太多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jt/1564208.html

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http://s.yingle.com/y/jt/1564207.html

 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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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_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http://s.yingle.com/y/jt/1564205.html

 既犯交通肇事罪,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564204.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 http://s.yingle.com/y/jt/1564203.html

 发生车祸要赔偿停运损失赔偿吗_怎样计算车辆停运损失 http://s.yingle.com/y/jt/1564202.html

 关于加强对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公告 http://s.yingle.com/y/jt/1564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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