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资产管理办法

2024-08-03

镇资产管理办法(精选7篇)

镇资产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章总则[文章-http:///帮您找文章]

每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属社员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镇农办是县、镇管理经联社、经济社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经联社、经济社在镇农办的监督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和运作,依法、科学、合理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领导、监督机构,理顺与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确保其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民主理财小组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7人,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套人员,享有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财务帐目。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应及时列清明细造册登记,因公事暂借款,必须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业务终结要及时清还,超过30天要由会计入帐。原则上不得个人借用公款,确因特殊经济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批准,所借出款必须明确归还日期,借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干部年内预支报酬不得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

第九条超过1万元的基建工程,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并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公开投标,投标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基建工程完工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图纸、合同、预(决)算表、工程验收证明等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帐务处理。

第十条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

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每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资产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经联社研究决定;超过1万元的,要报镇农办审查,经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将其拥有所有权的集体资产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发包给本社社员或社外的法人、公民承包经营时,应订立书面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其职责是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签订,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对集体签订的承包合同都要先报农办审查同意后才能签订。

第十五条所有承包合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项目、方式、期限和条件,应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由其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耕地、鱼塘的承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确实需要超过五年期的,由社员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在承包期内,未经社员或社员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签字同意,不得延长承包期。

第十七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集体公共利益,违背民主议定原则,采取欺诈、胁迫或仗权压价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承包合同,农村承包合同主管机关有权确认为无效合同。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干部的报酬坚持与集体经济纯收入和基层干部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年初由镇人民政府制订具体报酬方案。经联社级干部报酬由镇人民政府核批后发放,经济社级干部报酬由村支委、村委核批后发放。

第十九条禁止经联社、经济社干部用集体资金为个人购买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商业保险等。严禁用集体资金进行上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不按期交纳集体资产承包款、租金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归还,原物不能归还的,应

作价偿还;损坏集体资产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现行价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徇私舞弊发包、出租和出售农村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经联社、经济社可根据本

办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议论通过后向群众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镇农办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镇资产管理办法 第2篇

2008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镇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体系,明确了集体资产所有权人,建立健全了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工作,坚持以理顺管理机构为基础,以建立资产运行监测体系为重点,以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为保障,使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实现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了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力地维护了全镇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专职管理部门,理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随着我镇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的速度进一步加快,同时还由于区有关职能部门对镇一级管理不断细化,要求不断提高,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我镇成立了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办),负责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和落实有关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审计、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资产办由镇党委委员、镇长谷春国担任负责人,与镇财政办联合办公,配备了4名具备财会专业或审计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通过成立专职资产管理部门、充实资产管理队伍、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职责,我镇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道路。

二、实行小组财务集中核算和村(社区)监管制度,完善小组资产管理以前我镇村民(居民)小组(即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是分散核算,村民(居民)小组干部兼任财务人员的情况居多,财务人员任免决定权在村民(居民)小组;造成现金和银行存款监管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存在集体资金流失的漏洞。针对此问题,我镇实行村民(居民)小组财务集中核算和监管制度。财务集中核算是指以村民(居民)小组归属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成立联组财务办公室,办公室配备专职联组会计员和出纳员,联组会计由村、社区会计担任,联组出纳由所属村、社区出纳担任,实行专职化办公。村(社区)监管是指定村(社区)居委会主任为村民(居民)小组财务监管负责人,村民(居民)小组大额款项开支经村(社区)村(居)委会主任审批或审核,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项目,努力做到

增收节支、以收定支的理财目标。实施财务集中核算和村(社区)监管制度,改变以前居民小组财务人员知识水平低,业务素质差;堵塞财务管理漏洞,完善村民(居民)小组资产管理。

三、建立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运作监测体系,提高资产营运效率

(一)建立财务监测月报制度。我镇资产办编制了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测月报表,分别从集体经营收益、资金流量分析、资产负债分析、固定资产购建分析、主要收支分析五个方面监测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运行情况。每月3日前各集体经济组织将财务监测月报表上报镇资产办,由该办公室负责将上报的数据过录、审核、汇总,根据月报表中多个分析数据,综合分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情况,形成书面财务监测运行分析报告,并于每月15日前将财务监测月报和财务监测运行分析报告送达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手中,为镇领导指导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引导村(社区)集体经济走持续发展道路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二)健全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可行性论证制度。随着村(社区)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需要对基建工程、资产购置、收益分配、银行信贷等重要经济决策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收益。一是建立村(社区)基建工程论证程序。严格用地预审,村(社区)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用地申请,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城建、国土、财政、投资服务中心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综合论证出具用地预审结论,从基建预算投资额、项目收益预测,投资方式等方面作全面可行性分析,镇资产办依据提交的分析资料,综合分析项目经济效益率,做出书面结论,提交镇党委决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基建工程项目通过以上两个初审关后才能进入实施投资阶段;二是对大额固定资产变卖或报废实行审核备案。变卖或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居)委会研究决定,超过5000元的,经村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资产办审查备案后方可执行;三是对收益分配进行审核论证。严格控制村(社区)公益事业费用和福利分配支出,制止村(社区)超前分配趋势,杜绝将土地转让收入直接用作福利分配,杜绝采取分厂房、铺位、宅基地等形式进行变相分配。村(社区)提出调整分配方案,首先向镇资产办提出申请报告,由资产办查核该村(社区)经济实力和现状,资金承受能力,对调整所涉及的各方面作出科学评估,拟出结论,提交镇党委审核;四是进行银行信贷可行性论证。村(社区)集体经济

组织新增或续期银行贷款,需提交有关贷款原因和贷款用途的材料给资产办审查核实,根据村(社区)集体资产状况论证银信贷款的实际用途和承担偿还能力,出具审查报告提交镇政府审批。

(三)建立村(社区)干部工作实绩考核机制。为完善村(社区)干部队伍管理和干部考核机制,促进村(社区)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我镇根据村(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工作重点和管理要求,制定了XX镇村(社区)干部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制度,量化考核结果直接反映评价村(社区)工作成绩,并作为计算村(社区)干部报酬的标准。其中,集体经济建设管理指标是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经营收入总额、可持续发展当年积累基金、应收账款收取情况、净资产总额、经营性资产收益率、各项建设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生产性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管理费用率以及公益福利控制率等9个主要经济考核指标,充分体现了村(社区)干部发展经济、管理经济的能力与水平。镇资产办负责实施对各村(社区)完成经济指标进行考核。通过干部工作实绩量化考核结果与村(社区)干部报酬相挂钩的机制,大大提高村(社区)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加强村(社区)干部集体资产管理意识和水平,促进村(社区)经济持续科学发展。

(四)建立银行账户监管制度,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我镇全面清理以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或名义开设的各种银行账户。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求一律取消,按规定只使用银行基本账户。建立银行账户资料数据库,实行在线监测;健全账户开设和注销登记备案,对新开设的银行账户要先向资产办办理预先申报手续,待资产办核准后才能使用新开设的银行账户。

(五)强化会计素质,提高会计核算能力。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廉洁从政的高素质会计队伍,是加强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保证。为了强化会计综合素质,明确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大局意识,我镇制定了会计管理办法。建立目标岗位责任制,以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学习制度和廉政制度为内容。

(六)推行收款票据统一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我镇近年来,为规范收款票据使用范围,禁止自行使用不统一的收款票据,推行收款票据统一管理。我镇印制了统一标识的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需到资产办办理收款收据领用手续,登记收款收据领用核销登记簿,资产办根据业务量确定领用数量,定期进行票据核销。在开出收据待收款的情况下,要求会计登记待收款收据登记簿,跟踪落实收款缴存情况,月终根据收据的使用情况、待收款金额编制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报送给资产办,从而杜绝公款私用、公款私存现象发生,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规范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推进村(社区)经济阳光运作

(一)建立和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为了优化集体资产管理,集民智促发展,我镇规定凡涉及固定资产购置、转让、拍卖或报废处置,基建投资、应收款减免的重大事项都要执行民主决策程序。在发生上述经济业务时,先由村民(居民)委员会草拟可行性方案,提交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资产办备案后才能施行。

(二)规范和完善财务公开制度。我镇严格组织实施《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以“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为标准,结合本镇实际,补充完善了公布的内容,规定了必须公布的项目,即村(社区)基本情况、财务计划、损益性收入、损益性支出、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基建项目投资及招标公开、村民(居民)负担公开、土地转让情况公开、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图片等。要求各村(社区)设立财务公布栏。并严格规定上墙公布公开程序,所有公布资料必须经监事会审核后出具意见,并由负责人、会计、监事会共同签字后才能张贴;在每月10日前完成公布上个月的财务资料。

(三)保证监事会活动正常开展。要求各单位建立监事会活动室,配置办公设备,为监事会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场地保证。确定每月的财务审核活动日,集中监事会成员对当月的财务收支资料进行审阅,重点审查开支单据的合理性,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做好监事会活动情况登记簿的登记。落实监事会人员参与基建工程的监督,对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质量、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实施全程监督。

五、完善集体资产监督措施,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一)坚持季度财务大检查活动。为了加强各村(社区)会计交流工作经验,制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改进会计工作薄弱环节,促进各项财经制度落实,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我镇坚持实行季度财务交叉大检查活动。一是制定财务大检查方案。每季根据工作重点,制定检查项目内容,按项目要求制作检查评分表。二是实施村(社区)交叉检查。将各村(社区)分成若干小组,检查人员由村(社区)会计和镇财政办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对村(社区)和村民(居民)小组进行实地检查,对照检查项目逐项评分,形成检查书面报告。三是汇总反馈检查结果。资产办根据分组检查结果,形成检查反馈报告提交主管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实施村(社区)村(居)委会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每三年进行一次村(社区)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我镇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成立以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指导审计小组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制定统一规范的审计文书样式,及时解决遇到的操作难点,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和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向镇党委、政府汇报。

(三)开展换届选举村民(居民)小组财务审计。我镇在2010年村民(居民)小组换届选举前夕,开展了村民(居民)小组财务审计。重点审查2008年至2010村民(居民)小组财务收支的合理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我镇集体资产管理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经济总量少,村(社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对比先进镇(街道)有一定差距。为此我镇下一步工作重点将是,走追赶型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继续探索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措施,提升村(社区)理财能力和水平,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扩大监事会监督集体经济的范围。

中共XX区XX镇委员会

XX区XX镇人民政府

镇资产管理办法 第3篇

董XX于2010年9月18日向XX镇政府提出申请, 要求获取本市XX镇XX村X组撤销生产队建制过程中处置集体资产所形成的有关队常务代表选举结果报告的信息。该镇政府则答复申请人:此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其可以到本区XX镇新城路X号当场查阅获取。董XX对该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 遂诉之法院。

二、一审情况

(一) 当事人, 原告:

董XX;被告:XX镇政府

(二) 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请求权基础: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2,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

(三) 被告抗辩

原告申请的内容, 均有其他村民代表的签名, 这涉及到签名人隐私, 被告认为可由原告进行查阅和摘录, 故告知原告可到XX区XX镇新城路X号当场查阅获取, 其答复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程序合法。

(四) 一审判决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但本案被告基于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可能涉及到他人签名的原因, 告知原告可到被告处查阅并获取该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答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不相悖。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 (四) 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董XX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由原告董XX负担。

三、关于本案的分析

本案最终以原告的败诉告终, 但是本人在仔细研究本案事实并查阅相关法条之后认为: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瑕疵, 该院对相关法条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错误。本案的焦点在于, 董XX申请的信息内容是否属于不能公开的范围, 即该信息是否涉及代表们的隐私?对此, 原审法院与作为当事人的镇政府均未给出合理详细的解释与答复。

首先, 董XX申请的事项本该为该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布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据此规定, 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董XX向XX镇政府申请的“要求获取本市XX区XX镇XX村X组撤销生产队建制过程中处置集体资产所形成的有关队常务代表选举结果报告的信息”属于该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但是被告镇政府又以个人隐私不属于公开范围进行抗辩:“原告申请的内容, 均有其他村民代表的签名, 这涉及到签名人隐私, 故只能让原告采取当场查阅的方式获取信息。”本人认为, XX镇政府的此项做法不妥, 若原告申请的内容涉及到签名人的隐私, 被告也不应该直接以之为理由拒绝主动公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应该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 不得公开。但是,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应当予以公开, 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据此规定, 被告XX镇政府应当首先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然后在作出是否公开此信息的决定。XX镇政府在没有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情况下就不公开此政府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程序。同时, 涉及集体财产的评估、出卖、分配等可能对生产队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行政机关也应该予以公开并不应以“个人隐私”作为不公开的理由。

其次, XX镇政府关于公开原告申请的信息涉及到签名人隐私的说法也缺乏依据。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 是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若公民实施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 或者说公民的该行为不具备私人性则不应当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XX新区XX镇XX村X组在撤销生产队建制过程中所选举的常务代表系为了处置集体资产。这涉及生产队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 代表的也是整个集体的意志, 因而代表们在选举常务代表过程中的相关行为便不再是个人隐私。所以, XX镇政府关于董XX申请的信息内容涉及签名人隐私的说法也过于简单、难以让人信服。

再次, 即便是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到其他村民代表们的隐私, 行政机关也应该予以区分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据此规定, 若XX镇XX村X组撤销生产队建制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队常务代表选举结果的信息确有涉及选举代表们个人隐私的部分, XX镇政府可以对此部分不予公布而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而且据原告称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包含对生产队资产的评估等信息, 这明显属于可以区分处理的情形而被告没有区分。此外, 普通村民代表对常务代表的选举过程和结果毕竟是在行使集体权利, 不应该存在一切信息都属于代表们个人隐私因而无法公布政府信息的情况。

镇资产管理办法 第4篇

自财政部颁布[1998]58号医院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在提高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水平,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水平发生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医疗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医改实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后取消了药品进销差价从而减少了医院药品收入,为此乡镇卫生院购入大量医疗设备增加检查收入来提高医院的整体收入。乡镇卫生院的固定资产比例不断扩大,旧制度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方面越来越表现出其局限性和不足,急需进行改革和完善。2011年7月1日,财政部下发了基层医疗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将企业会计制度的核算方式引入其中,新增了固定资产清理等业务和科目的处理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旧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本次研究主要围绕新医院会计制度下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工作进行讨论。

二、对新医院会计制度下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工作的讨论

1.新制度中没有增设固定资产残值或减值的会计处理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医疗设备的技术水平更新周期越来越短,而这些设备大多属于高科技、高精密度的产品,其价值下降速度较快。在乡镇卫生院的设备中有相当一部分都属于贬值、报废或接近报废,报批程序较为复杂。但是只要卫生院的管理者没有对其进行核销,那么固定资产总值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最终形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庞大账面价值。这种问题的出现让财务报表无法准确反映价值的减少,而根据新制度中的要求,卫生院不需要在期末对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也不会对可能出现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存在着与旧制度相似的弊端,不符合谨慎性的要求。

所以,乡镇卫生院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在年终时进行逐项检查,如果因闲置、损坏、技术陈旧等原因出现了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就要将二者之间的差额或可回收金额的全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其它费用”,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时,也要根据固定资产本身的特征、实际使用情况和性质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合理确定。

2.在对固定资产确认标准进行提升的同时没有设置低值易耗品项目

在旧制度中,固定资产指的是价值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价值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这种定价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固定资产核算工作量的降低。在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的确定标准修改成为“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持有的預计使用年限大于1年,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因此,卫生院的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这种变化对固定资产的种类和评定标准进行及时更新,避免因理解上的错误而出现差错。

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来说,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达到固定资产评定标准、而耐用时间超过了1年的设备和仪器,却没有设置相应的低值易耗品项目进行管理与核算。如果能够设置这一项目,那么在少量购入时,即可将其列入当期指出;对于单价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也可进行分期摊销,可借记“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贷记“低值易耗品”,从而使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更加详尽。

3.对于捐赠或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

在新制度中,对于捐赠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着按照物品的成本比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是在相关凭据金额的基础上加入相应税费的规定。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设备安装或是本科目,按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根据差额贷记其它收入科目。文章认为,这种收入计入的方法,是对利润和收入的虚增,如果能够将其计入净资产核算将会与实际情况更加匹配。

4.增设累计折旧项目,使固定资产核算的精确度得到提升

在旧制度中规定,每月按照固定资产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年限由制度统一规定,这种方式让卫生院无法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导致其不同设备的提取比例与方式存在很大差异,会计核算的可比性较差。而新制度则借鉴了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方式,让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部分能够得到有效体现,进一步提高了固定资产核算与监督的水平。

在执行新制度的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核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固定资产的分类,一方面从时间上确定固定资产的提取折旧开始及终止时间,另一方面从空间上确定哪些固定资产应进行提取折旧,哪些不应进行提取折旧。其次是对全部的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有效话费,以便对不同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方法进行合理确定。

按照上述做法完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累计余额的计算,并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账户。这样一来,就能够让固定资产的账面和实际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准确的反映,从而为客观、准确的进行财务分析提供依据。

三、如何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水平

1.实现网络化管理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让卫生院固定资产的网络化管理成为了可能,因此,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构建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体系,实现资产由入到出的全程管理,在将各责任中心的终端连接到一起之后,进行信息和资源的共享,以便使固定资产管理更具动态化特征。具体可以参照如下方法:首先,确保固定资产由科室建档到报废,都能够被及时的跟踪检查,做到全面覆盖,没有疏漏。其次,单件管理可采用条码技术,从而在简化清查工作的同时便于进行盘点与日常核查,进一步降低年终清查工作的强度。最后,各科室应设立固定资产的计算机账目,并通过专业系统自动完成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金额的计算,待进行信息汇总后,即可实现全院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的计提。

2.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乡镇卫生院的固定资产大多实行多部门管理,一旦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就容易导致核算与管理工作的混乱,例如,在房屋等设备交付使用后,没有及时办理竣工交付手续,或是为了逃避税款而不开具发票,财务人员也没有及时的估计入账,就会导致账目与实际固定资产之间的差异。又如,在固定资产的使用科室调换或搬迁时,如果没有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就会导致固定资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容易造成固定资产流失。通过上述问题我们可以看出,高素质的财务人员是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工作质量提升的基本保障,因此,乡镇卫生院除了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制度外,也应注意做好对专业人员的培训,从而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新制度的积极作用。

四、结语

在新制度中,对于旧制度存在的固定资产核算问题及缺陷进行了解决,使得乡镇医院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例如对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后继改良性支出等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说明与规定,不过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文章认为,在医院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进行、并且逐步向企业化管理方向靠拢的今天,会计核算工作应多借鉴一些企业的方式和方法,以便通过先进管理制度和经验的使用让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工作变得更加完善、更加规范,从而为管理人员制定卫生院未来发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王菲.应加强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现代审计.2011(5):45-45.

镇资产管理办法 第5篇

为有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保护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定,结合我镇实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量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央、省、市、区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以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以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目的,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为手段,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革,不是将集体资产拆分,而是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以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属集体所有,其性质不变。量化折股到股民手中的股权,作为红利分配的依据。同时,在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要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方案制定和实施都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已经明确规定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享受对象的,不得以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为借口,违背法律法规,损害成员合法权益。

(三)坚持充分尊重民意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群众,确保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坚持分类有序实施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分类实施,不搞一刀切。

(五)坚持严格规范操作原则。

以村为单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统一标准,严格程序、依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三、资产量化

(一)开展资产折股量化。

根据审慎原则,折股量化资产总额要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应对产权明晰的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折股。经营性资产包括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库存物资及林木资产等经清理核实后的经营性资产,以及集体统一经营资源性资产。办公用房等公益性资产和土地承包资源性资产不作资产量化。

(二)合理设置股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清产核资成果,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原则上不设集体股。

成员股可根据人口、劳动贡献等因素,分别细化设置为人口基本股、原始股、劳动贡献股等,以人口基本股为主,可以并设,也可以单设,具体设置方案和分配系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四、股权管理

(一)建立股权登记管理制度。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家庭为单位,统一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书,以此作为成员享受股权和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

(二)实行股权静态管理方式。

农户家庭的股权份额一般不随户内人口增而调整,即“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今后成员家庭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股份办法,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成员身份。确需调整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五、股份量化程序

(一)成立工作机构。

各村要成立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主任为副组长,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老党员老部、村法律顾问参与的股份量化改革工作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制订章程。

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拟定本组织章程(草案)报送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审核后,交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修改(即由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审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XX省XX市州区xx乡镇(街道、中心)x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名称和场所、宗旨、组织的资产、成员权利、义务、成员代表的比例、成员和产生办法、股权总数、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任期时间、人数配置及员产生与罢免程序、收益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制度、公开制度、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数额标准、章程修改程序、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办法、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条款不得与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组织章程需要修改的,应当报镇党委、政府同意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擅自修改、变更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条款无效,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切后果。

(三)制定量化方案。

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研究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量化初步方;初步方案在充分征求意见,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形成股份量化方案(草案),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向全体成员公开。

(四)初次公示公开。

本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草案)在村务公开栏或以其他公开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收集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五)修订量化方案。

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杭理分类,再次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修改完善股份量化方案(草案)。

(六)形成量化决议。

修订后的股份量化方案(草案)经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再次审把关,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订后,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后,形成本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决议),并报区、镇人民政府备案。

(七)进行股份量化。

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根据股份量化方案(决议),严格按照量化标准和具体要求,认真编制本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到人(户)明细清册。

(八)再次进行公示。

本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到人(户)明细清册在村务公开栏或其他公开形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群众有异议或者出现差错的,村(菜场、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要进行认真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和有关情况说明再次进行公示。

(九)填写股权证书。

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根据股权证书内容填制成员股权证书,在认真审核无误后,打印颁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

(十)完善组织内设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机构、监事机构应当依据章程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机构(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一般由3至7人组成,理事机构(理事会)必须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并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全体股东负责,接受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的监督。

监事机构(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机构日常管理事务,一般由3至5人组成。

理事机构、监事机构成员任期应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通过依法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原则上由村副书记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机构成员、监事机构成员、财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监事机构成员。理事会候选人由村两委依程序推荐并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审核,再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备案。

成员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由本组织具有选举权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5%,人数一般不得少于20人。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选产生,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由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收集整理档案。

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与成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要对形成的所有资料收集整理,分级分类归档并长期保存。

六、组织实施

镇资产管理办法 第6篇

奉节县康乐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康乐镇煤矿资产资源整合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各办公室: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康乐镇煤矿资产资源整合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康乐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康乐镇煤矿资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煤矿资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奉节府发{2012}20号)及《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煤矿资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奉节府办{2012}28号)精神,制订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是按照《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煤

矿资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奉节府办{2012}28号)的要求,康乐镇保留规划的矿权及其被整合矿必须在4月28日前完成煤矿资产资源整合工作,达成真正的资产资源整合协议;6月14日前煤矿企业完成股份制忙改造,召开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化管理。

二是主井、风井没有实行安全、生产、经营统一管理的“三统一”运行模式的独立保留类、新建类和改扩建类等煤矿必须在4月29日前完成煤矿资产资源整合工作,达成真正的资产资源整合协议;6月14日前煤矿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召开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化管理。

二、组织机构

成立康乐镇煤矿资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洪军镇长

副组长:周传华副 镇 长

成员:梁翠平煤安办主任

邵小全国土局工作人员

陶维钦国土局工作人员

代永久综治办主任

梁尚成煤 安 员

郭绍洪煤 安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梁翠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2012年3月26日—3月30日,镇政府召开企业业主会议,进一步宣传煤矿资产资源整合、工作要求、程序、时间安排及相关事项,具体研究部署煤矿资产资源整合工作。

(二)2012年3月31日—4月14日,分矿召开业主会议,明确股权,引导达成资产资源整合协议;并由煤矿企业申请到县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

(三)2012年4月14日—4月19日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资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工作总结,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四)2012年4月19日—4月24日,申请县督查组对前段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验收,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2012年5月2日—5月19日,对达成真正的股份协议的煤矿,引导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召开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企业法人治

理结构。

(六)2012年5月19日—5月29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自查及验收关迎接县级部门的验收。

主题词:煤炭资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通知

镇资产管理办法 第7篇

为进一步深化我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结合XX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理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搭建国有资本运作平台,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

二、改革要求

(一)分类实施改革。

1.全部脱钩划转。对于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直接兴办的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完成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将其持有所办企业股权无偿划转至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未分类事业单位的,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实行全部脱钩划转。

2.部分资本划转。对于与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密切相关,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能拓展和延伸的企业,实行部分资本划转。划转资本持有者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行集中监管。

原主办单位通过持有部分股权方式保持一定影响力,实现公共事业和企业业务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3.维持现行体制。对于政法、金融等领域承担国家特殊任务的企业,以及经镇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4.市场化方式处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属于“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或与行使公共职能和发展公共事业无关但难以脱钩划转的企业,要妥善处理好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问题,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注销、撤销、破

产、拍卖、出售等市场化方式处置。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为金融类、文化类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集中统一监管。

按照“产业相近、优势互补、逐一甄别、分类处置”的原则,由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作为承接主体,集中管理,实现规模效应。

1、对于全部脱钩划转的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再持有这部分企业股权,协商将企业包括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划转移交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承担资本运作、资产处置和保值增值等职责。

对于这类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晰资产权属、土地使用方式、职工身份等,并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相关接收方要做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整体接收工作。划转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有关资产接收、人员安排、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相关补偿等事项。对企业存在产权、涉访涉诉等方面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原主办单位妥善解决后再进行划转。

2、对于部分资本划转的企业,将企业国有股权分为集中监管股权和原主办单位股权,集中监管股权统一划入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并由其持有,城投、产投分公司履行部分保留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股权管理、资本运作和布局结构调整。原主办单位股权继续由原主办单位持有,负责推动企业

经营与公共事业之间协同发展,在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管理人员选聘、投资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主要表决权,在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一票否决权,同时享有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和持股情况获得收益的权利。

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和原主办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对企业派出股权董事,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履职行权,形成分工明晰、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其中,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原主办单位和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均派出股权董事;对于国有参股企业,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委托原主办单位派出国有股权董事。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与原主办单位须就股权董事的委托派出事项签订委托协议,并就重大事项作权责约定,保障双方权利和义务。

对于这类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清理核实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与接收方协商一致办理资本划转手

续。资本划转比例由县国资委根据所保留企业的资产总量、与事业单位结合程度确定,资本划转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70%。同时,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中明确集中监

管股权及原主办单位股权股东具体职责,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履职行权,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对于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对这部分企业建立统一监管规则,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增强监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集中监管。理顺特殊企业的产权关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对于这类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董事会内部制衡约束,增强监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镇相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党组织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关国有企业和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大力推动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切实加强对划入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4、对于实施市场化处置的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要妥善处理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各类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涉及国有资产出售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在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企业资产处置收益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经费不足的由原部门和单位通过调剂预算适当解决。

(三)有关税收政策。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重组整合、划转、处置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定。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统一部署,以2020年12月30日为基准日,具体组织对所办企业进行资产清查,2021年5月底前将资产清查报告报送镇国资办(责任单位:各企业主管部门)。镇政府按照分类改革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所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改革方案,2021年5月底前报送县国资委审核(责任单位:镇国资办)。

(二)接收准备。

城投、产投分公司提出接收方案,做好接收准备。(责任单位:城投、产投分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

(三)划转承接。

根据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复的《关于全面推进XX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城投、产投分公司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按要求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分类分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全部脱钩划转和部分资本划转的企业,股权由原主办单位划转至接收企业,完成出资人变更,纳入国有资本集中统一监管。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企业,完成资产清查后,按照分类改革的要求,积极构建集中监管机制,加强集中统一监管。市场化方式处置的企业,由主办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注销、拍卖、出售等处置,并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以上工作2021年11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企业主管部门,城投、产投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三)总结改革经验。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认真总结改革工作经验,全面梳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解决问题的好做法、好经验,2021年11月底前将改革工作做法及成效报送镇国资办。镇国资办及时对我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

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工作进行总结,2021年12月底前向县国资委书面报告。(责任单位:镇国资办,城投、产投公司)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镇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过渡。企业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办单位履行管理职责,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企业稳定运行;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企业原主办单位商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后再移交。

(二)明确工作责任。

镇国资办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工作督导,推进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城投、产投分公司作为集中监管股权接收方,要与原主办单位进一步明确权责利相关事项,切实做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整体接收工作。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镇纪委、经发办、规划分局、人社所、行政审批分局、税务分局、司法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积极配合,凝心聚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积极主动作为、杜绝推诿扯皮,加强改革期间的人、财、物管理,认真开展企业资产清查、清理分类等工作,继续做好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国有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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