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024-07-13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精选6篇)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第1篇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甲方:齐齐哈尔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孙成喜、孙国雷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名都花园小区,位于富区向阳委。

二、房屋基本状况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两处,分别为坏男孩酒吧和宝洁浴池,建筑面积分别为:坏男孩酒吧:建筑面积488.69平方米(姓名王墨产权证号00103077,约50平方米无照部分,已出售给孙成喜。乙方保证该房与王墨的经济关系已结清,与王墨的相关事宜由乙方负全责)。宝洁浴池 : 811.29平方米(姓名 孙成喜 产权证号00237445 建筑面积78.48平方米;姓名孙成喜产权证号00113932 建筑109.58平方米;姓名孙成喜产权证号00200386 建筑面积623.23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约200平方米无照部分)。

三、拆迁安置与拆迁补偿的总体原则:

坏男孩酒吧采用货币安置,宝洁浴池采用等面积回迁安置(价格找差)。甲方安置乙方宝洁浴池回迁总面积约为:860平方米,以实际安置面积为准。

四、拆迁安置与补偿

1、宝洁浴池采用等面积回迁安置。

甲方安置乙方的房屋,位于名都小区3号楼1、2层,回迁按同等面积补足差价,回迁面积约为 800平方米。其中首层回迁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二层回迁价格为3000元/平方米(超出部分面积执行该价格),首层与二层立体分割。按照房屋评估价格及动迁办按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后(以动迁办最终认定结果为准),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投资补足该款项。回迁面积按最终房产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2、坏男孩酒吧采用货币安置,安置金额按照拆迁办规定的计算结果执行(以动迁办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3、除以上补偿外,甲方对两处房产另行补偿,补偿金额由以下部分组成,分别为:

1)两处房屋装修部分另行增加其它补偿 80万元。

2)洗浴装修的锅炉、水箱、多余的暖气片(应留够4平方米/片暖气片)归乙方

3)酒吧装修归甲方。

五、付款方法及交房时间: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解除两处房产抵押手续,费用由甲方先行替乙方交付(乙方出具收条)。解除抵押后房照由甲方保管(给乙方出具手续)。同时甲方付给乙方总补偿款的50%,乙方搬家完成后,甲方付清乙方的全部补偿款,同时乙方交付房屋给甲方。

交房时间为:宝洁洗浴为签完合同后7天内。酒吧搬迁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之前,在此期间属于甲方借用给乙方使用。如延期交付,乙方每天付给甲方总拆迁价款的1%作为租金。同时甲方有权利随时拆扒,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直至将安置宝洁浴池的房屋收回。

六、乙方家庭同意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孙国雷领取,回迁房屋名称

更名为孙国雷(更名事宜甲方给予配合)。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以及与原房主之间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经济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乙方与房照所有人王墨的经济关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

七、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协议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协议规定后,仍不搬迁的,由甲方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八、保密

双方保证对协议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九、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十、争议的处理

(一)本协议受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十二、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完毕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

年______月______日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第2篇

甲方:小庙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应安置人口:

拆迁前住址:

租房住址:

因合肥新桥国际机场高速公路建设需要,甲、乙双方依照新桥高速推进办〔2009〕5号文件《关于新桥国际机场高速公路肥西段征地拆迁安置标准意见的通知》为标准(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拆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根据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丈量登记在册的房屋面积及附属物等相关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肥市新桥高速建设前期工作推进组办公室文件《关于肥西段征地拆迁安置标准意见的通知》所确定的标准,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确认如下:

(一)(二)

(三)(四)

(五)房屋坐落: 房屋产权属所有(共有)房屋用途:〔住宅〕 房屋结构: 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六)(七)

第二条 房屋的附属物情况:(祥见附件)。其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统一实行货币安置。按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中主房(檐高2.2米以上,下同)面积计算,以人均30㎡为上限,给予房屋被拆迁户500元/㎡货币安置补助金。被拆主房有效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人均30㎡,按人均30㎡予以安置补助,超过部分不予补助。被拆主房有效建筑面积不足人均30㎡,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安置补助。

第三条拆迁补偿费

1、房屋拆迁补偿金额

① 住房有效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计元。

② 生产经营性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计元。

2、附属物拆迁补偿金额

附属物项目实行货币补偿,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附属物登记表》,乙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金额计元(详见附件)

3、搬家费:400元。

4、临时过渡费:元。

5、搬迁奖励

根据乙方对甲方房屋拆迁工作的配合情况,从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2010年元月7日),10日内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2010年元月17日),经验收合格,按其房屋拆迁补偿款数奖励10%;在5日内整体搬迁结束(2010年元月12日),经验收合格,另外奖励1000元/人(不含照

顾人口数);第11至13日内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按其房屋拆迁补偿款数奖励5%;逾期不予奖励。

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费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核准补偿安置金额,乙方拆迁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由甲方将补偿安置费打入乙方银行卡账户。

2、搬家费一次性付清。

3、临时过渡费分季度拨付。

4、拆迁奖励自房屋拆迁验收合格后兑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期全额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按应付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期拆迁,影响机场高速公路建设,甲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乙方进行强拆。

第六条争议处理

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

第七条附则

1、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书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备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章):

法定代表:

乙方(签字):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第3篇

效力问题一:是否导致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无效

该解释并没有直接谈及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问题, 但是综合来看, 则可以察觉本解释是承认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有效的。首先, 根据债权平等原则, 合同的效力一般只能拘束合同当事人, 对于第三人一般不具有效力。尽管被拆迁人具有优先取得权, 但尚不具有对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干涉权, 第三人所签合同效力应不受此影响。其次, 从条文的规定来看, 被拆迁人意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应该“请求优先取得”房屋, 如果没有请求或者放弃请求, 当不妨碍第三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 只有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第三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才具有合法根据, 因此肯定第三人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 就必须承认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受优先取得权左右。既然如此, 则即使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权的, 也不能说本来有效的合同因此又变成无效, 这既没有法律依据, 也有害于交易安全。承认第三人所签合同的效力, 在被拆迁人通过主张优先取得权取得房屋之后, 尽管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 但仍可以通过追究房产商的违约责任而获得赔偿, 因此不致处于完全失去保障的地位, 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与受害人利益。

较为特殊的是, 当第三人明知房屋已经安置给他人时, 却仍然与房产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这时合同是否有效则容易产生疑问。第三人明知属于恶意的一种情形, 但所谓恶意, 又有所谓的“观念主义”与“意思主义”之分, 仅为明知, 但并无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实际意图的, 仅为“观念主义”的恶意, 这种恶意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 在第三人并无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意图时,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人与房产商之间仅仅签订约束双方的合同并不一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只有在房产完成过户登记时, 才有可能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这时被拆迁人可以行使撤销登记的权利来保护自己, 也不至于受到损害。在被拆迁人并不主张或者放弃主张优先取得权时, 第三人与房产商之间的合同仍然可以得到有效履行。当然, 在第三人具有“意思主义”的恶意时, 其与房产商之间相互串通, 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应当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

效力问题二:是否优先于善意取得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拆迁人处分安置房的, 在被拆迁人不主张优先取得权时, 拆迁人的处分行为就应保持有效;只有在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权, 撤销第三人的房屋登记时, 处分行为的效力才遭到了否定。因此拆迁人处分安置房时, 并非完全无效, 只是效力不能对抗被拆迁人而已, 属于处分权受限的情形。根据上述推断, 在处分权受限时应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安置房屋所有权。

司法实践中, 经常出现拆迁人总是竭力隐瞒房屋已经安置给他人的事实, 以便从中渔利, 结果导致第三人根本无法得知房屋的真实情况, 购买了安置房。因此, 即使是从利益考量的角度来看, 也应该保护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第三人。

没有进行登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取得权, 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但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取得权已经登记, 就应赋予公示公信力, 保护被拆迁人, 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谓的安置房。实际操作中, 关于优先取得权能否登记, 没有明确规定, 有待于立法完善, 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优先取得权可以进行预告登记和预售登记。

效力问题三:优先取得权能否转让

优先取得权可否转让的问题, 可以分为两个层次进行探讨。首先, 优先取得权可否单独转让, 这一问题涉及到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问题。其次, 如果优先取得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那么其是否可以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这一问题则涉及到优先取得权的专属性问题。

关于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问题,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优先取得权不过是债权的一种特殊权能或者说特殊作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优先取得权为一种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这两种观点虽然对于优先取得权的独立地位有不同的认识, 但无论是权能说还是担保物权说, 显然都承认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 因为无论是权能还是担保物权都具有一定的附从性。作为权能或者作为担保物权, 由于附从于主债权, 都应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不具有独立转让的地位, 优先取得权无疑不具有单独转让的能力。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第4篇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5篇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人:

甲方因(项目名称)建设需要,对乙方的房屋实施拆迁,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乙方房屋坐落号,产权性质房,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总建筑面积M2

(其中合法建筑面积M2,违法建筑面积M2),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依据。土地使用面积M(其中违法占地2

M2),合法使用土地的认定依据,房屋用途:住宅M2,商业用房M2,非商业用房M2,上述情况乙方予以确认并同意拆除。

二、乙方有常住户口人,分别是户主,(以下填写与户主称谓及姓名),根据相关规定甲方以户对乙方进行安置。

第二条补偿方式选择

乙方选择(货币、产权调换、货币与产交结合)的补偿方式。第三条被拆除房屋补偿金额

一、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值元,房屋装修评估值元,附属物作价元,违法建筑补贴元。

二、住宅房屋区位补偿元,商业用房区位补偿元,非商业用房区位补偿元(其中扣除已办集土用地手续及流转手续折扣元),合计补偿元。

三、乙方住宅符合规定,甲方另行补偿乙

方元。

四、以上三项合计补偿金额(大写)。第四条安置房及购房金额

一、甲方提供位于期房住宅套安置乙方,合计建筑面积M2,安置房的房号、楼层按方法确定。安置房于年月交付乙方使用。

二、甲方提供位于现房住宅套安置乙方,其中室建筑面积M2,室建筑面积M2,室建筑面积M2,合计建筑面积M2。

三、安置房M2

为甲方配送面积,M2

以元/ M2

计价,计元,M2

以元/M2

计价,计元,M2

以元/M2

计价,计元。

乙方合计应付购房款(大写)。

第五条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和时间

一、本协议第三条与第四条冲抵后,方应付差价元。

二、差价由方于年月日前向方以方式一次性支付结清。

第六条搬迁期限

乙方于年月日前腾空被拆房屋(包括违法建筑),甲、乙双方办理验房交接手续后,房屋交由甲方拆除。

第七条过渡方式及期限

一、乙方选择自行过渡,过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提供,建筑面积M2的房屋处供乙方临时过渡安置,乙方应当在取得安置房进屋通知后天内,腾空临时过渡安置房交回甲方。

第八条各类补助费发放方式及时间

一、甲方按规定标准,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其他补助费元,合计元。

二、甲方按规定标准,支付乙方停产、停业补助费元,可移动设备搬迁和安装费元,不可移动设备评估值元,其他补助费元,合计元。

三、上述款项甲方于乙方办理交验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安置房交付条件及面积核定

一、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应当在安置小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

二、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三、安置房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协议约定发生差异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置:

1.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按第四条原则据实结算差价。2.面积误差超过3%,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本协议约定面积的,超过3%部分的面积由甲方按第四条收费上限标准的二倍返回乙方。

3.面积误差超过3%,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本协议约定面积的,超过3%部分的面积作为甲方配送乙方的面积,不再计算乙方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第四条第一款延期交房造成乙方延长过渡期限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2倍支付乙方;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发放标准的3倍支付乙方。

二、方违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延期支付差价款的,自本协议约定付款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由方向方支付差价的5%违约金。

三、乙方违反第六条规定延时腾房的,自本协议约定腾房日期至实际腾房日期止,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条第四款补偿总额的5%违约金。

四、已经评估作价的房屋装修、附属物、设备设施等乙方擅自拆除的,甲方按评估值据实扣除。

五、甲方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延期支付费用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5%违约金。

六、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履行协议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承办人:身分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承办人:身份证号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6篇

甲方: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拆迁办公室

乙方:

“滨江广场”综合整治拆迁工程,是经重计固(1998)532号文批准立项,重规建(1997)建第49号划定红线,渝中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许字(1998)第30号文批准实施拆迁。根据重人发(1992)19号文和重府发(1995)83号文的规定,结合市政府(1998)107号文精神,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原居住路(巷)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居住面积平方米,正式常住人口人,该房附属设施有电总表()A只,水总表只,电话部及。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一次固定安置

在,建筑面积平方米,居住面积平方米之后还超(或不足)居住面积平方米,因此应交纳(或退)人民币元,大写给方。

三、乙方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结合户型安置后,其原所有权证建筑面积

部分,应向甲方补结构价差元,超安建筑面积补偿综合造价元;因超自然开间,超安建筑补商品房价元。

四、其它事项:

五、乙方应于年月前,将旧房腾空完好无损地交甲方拆除,逾期不交房者,甲方可实行强制搬迁,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乙方:

拆迁办公室

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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